老旧 老旧建筑房屋修缮中标结果公示(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2024)



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TC240RCT4(招标文件编号:TC240RCT4)
二、项目名称: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科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15号综合楼902
中标(成交)金额:165.148044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工程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

1
北京科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
详见磋商文件
90个日历天
曹立华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赵淑辉、方菁、刘京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计算方法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456036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21号        
联系方式:刘老师010-825479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            
联系方式:李喆、卢飒、艾克拜尔·亚生、王可欣010-61954147、621081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喆、卢飒、艾克拜尔·亚生、王可欣
电 话:  010-61954147、62108177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

品目
工程/修缮工程/房屋修缮

采购单位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8月16日 09:53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赵淑辉、方菁、刘京伟

总成交金额
¥165.148044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喆、卢飒、艾克拜尔·亚生、王可欣

项目联系电话
010-61954147、62108177

采购单位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2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刘老师010-82547916

代理机构名称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李喆、卢飒、艾克拜尔·亚生、王可欣010-61954147、62108177

附件:

附件1
供应商推荐意见.jpg

附件2
磋商文件-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定稿)8.5.doc

应答供应商推荐表项目名称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项目编号TC240RCT4TC240RCT4TC240RCT4TC240RCT4被推荐供应商及理由根据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的基本情况,经评议,认为北京科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现代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这四家单位符合项目的采购要求。因此,推荐北京科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现代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这四家单位参与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被推荐供应商及理由根据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的基本情况,经评议,认为北京科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现代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这四家单位符合项目的采购要求。因此,推荐北京科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现代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这四家单位参与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被推荐供应商及理由根据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的基本情况,经评议,认为北京科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现代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这四家单位符合项目的采购要求。因此,推荐北京科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现代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这四家单位参与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被推荐供应商及理由根据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的基本情况,经评议,认为北京科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现代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这四家单位符合项目的采购要求。因此,推荐北京科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现代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这四家单位参与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被推荐供应商及理由根据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的基本情况,经评议,认为北京科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现代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这四家单位符合项目的采购要求。因此,推荐北京科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现代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这四家单位参与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推荐人签字推荐人签字工洋推荐人单位及联系电话航天长化化子2程股价有限公公13488816679推荐人签字推荐人签字去年的推荐人单位及联系电话中东生划1设中院有公司18910723739推荐人签字推荐人签字1限推荐人单位及联系电话北京思泰2宗询有限公司135200892G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G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CHINACNTCINTERNATIONALTENDERINGCORPORATION、CHINACNTCINTERNATIONALTENDERINGCORPORATION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项目编号:TC240RCT4采购人: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时间:2024年8月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3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7第三章技术标准及要求26第四章合同条款27第五章附件77第一章采购邀请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的委托,对“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按照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1.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项目编号:TC240RCT4项目最高限价:176万元项目总体进度要求:工期90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质量要求:合格。2.磋商具体要求如下表:序号采购内容数量单位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1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1项详见工程量清单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凡是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是合格的供应商:3.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并提供相关声明函。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B本。(3)供应商应为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政府采购工程定点名录入围单位。3.4独立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供应商;3.5供应商必须购买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地点、售价:发售时间: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9日止,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地点:http://www.365trade.com.cn(线上发售)获取方式:本项目线上发售磋商文件,请满足条件的供应商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http://www.365trade.com.cn)或在中招招标有限公司网站主页进行免费注册,审核通过后购买并下载磋商文件。售价:200元。5.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时间及地点:提交时间:2024年8月15日9:00-9:30分(北京时间)。截止时间:2024年8月15日9: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华杰大厦B座10层10B21。在以上截止时间后送达到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该文件将被拒收。6.最后报价提交时间及地点:提交时间:预计为2024年8月15日10:00分(北京时间),具体时间待磋商后另行通知。地点:同响应文件提交地点。7.凡对竞争性磋商提出询问,请按下列方式联系: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电话:010-61954147、62108177传真:010-61954100电子邮箱:aikebaier@cntcitc.com.cn联系人:李喆、卢飒、艾克拜尔·亚生、王可欣采购人: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21号电话:010-82547916联系人:刘京伟特别告知各潜在供应商:本项目接受网上发售、下载电子版采购文件/资格审查文件,现将有关注意事项特别告知如下:(一)网上注册:凡有意在线获取电子版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请务必在本项目电子版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365trade.com.cn;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免费注册。潜在供应商参与不同项目的经办人可注册多个不同账户。交易平台会对供应商注册信息与其提供证件信息进行一致性审核。(二)采购文件下载:经办人凭注册时的用户名、密码验证身份登录、上传《采购公告》要求的报名资料(如有)、购买并下载电子采购文件。逾期将无法购买。(三)电子版采购文件不缴纳其他的服务费用。(四)潜在供应商成功下载电子版采购文件后,采购文件款发票、纸质采购文件可与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本项目联系人确定领取方式。(五)其它事项如遇平台操作问题,可拨打交易平台统一服务热线:010-86397110,热线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30。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是关于要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具体资料,是对磋商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内 容1.1采 购 人: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21号2.1(4)详见第一章2.1(5)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2.1(6)(标的名称)所属行业:建筑业 2.1(7)是否为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否;如为是,未达到下面比例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文件。请选择那种方式预留份额:□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部分达到比例为 %(不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不低于60%)。□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 %(不低于30%)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不低于60%)。2.2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磋商:否2.2(8)对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无6.1(3)技术标准及要求的响应文件内容要求:无6.1(6)资格证明文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2、供应商情况表(原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3、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型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4、供应商承诺函加盖公章5、磋商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财库法》(﹝2020﹞46 号)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价格扣减条件的磋商供应商须提交)6、供应商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7、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B本(复印件,加盖公章)8、供应商应为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政府采购工程定点名录入围单位(网页截图加盖公章)9、其他7.1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工程质量:合格8.1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历天9.1响应文件数量:正本:1份、副本:2份(副本可以是正本已盖章和签字文件的复印件)电子文档:1份(其中正本扫描件电子文档1份,报价表格EXCEL格式电子文档 1 份,U盘形式提交)11.11.保证金数额: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2.交纳截止时间:本项目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保证金账户实际收款为准。3.缴纳办法:供应商必须通过基本账户转账至保证金账户,并备注项目编号,以便核对查实。4.缴纳保证金账户信息:保证金账号户名: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保证金账号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具体操作说明如下:①供应商自行登录“中招联合电子招标采购平台”系统,在页面左边蓝色菜单栏选择“我参与的项目”,点击右边对应项目的“缴纳保证金”后,点击“下一步”→“确认”即可生成虚拟账号,生成之后可通过“导出账号信息”查看。(该账号为虚拟账号,仅针对本供应商本项目分包有效,对于其他供应商、其他项目或分包无效)。②若找不到左侧蓝色菜单,可通过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cntcitc.com.cn/)→供应商入口处进行登录或通过“切换系统”选择“中招国际招标采购平台”即可显示。保证金办理相关问题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2:00,14:00-17:00)咨询中招联合电子招标采购平台010-86397110。5.保证金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温馨提示:保证金退款遵循原路退还原则。汇款后请及时登录系统了解款项到账情况,紧急情况可与客服联系(010-86397110、010-62108037)获取支持。12.1(3)采购人认可的情形:(1)成交人不按本须知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3.1认可的情形:1、供应商递交的首次响应文件未满足资格条件或其它实质性要求的;2、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变动后,供应商不能实质性响应的。15.2(2)磋商文件可以修改变动的内容: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20.1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数量:3名21.121.2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提供工程服务价格扣除比例:0%21.5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扣除比例 0 %25.11.是否由成交人缴纳中介代理费: 是 中介代理费: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计算方法收取。£ 万元支付形式:支票、电汇、银行转账支付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2.是否由成交人支付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用: 否 (1)本费用由成交人向造价单位支付(2)收取标准:依据京价协[2015]011号文规定收费适用于磋商供应商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无一总则1.项目简介1.1采购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见前附表。1.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及包名称:见第一章。1.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1.4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招国际公司”)。1.5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见第一章。1.6采购预算及分包控制金额:见第一章。2.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2.1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是合格的磋商供应商,可以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国家、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3)从招公司正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4)符合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5)若前附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所报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或非中小企业承接,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文件被拒绝。承接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企业类型;也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https://www.miit.gov.cn/)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自助查询到企业类型。(6)标的所属行业见前附表。(7)本项目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措施及比例见前附表,若前附表中写明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的,未达到上述比例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文件被拒绝。承接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8)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9)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2.2如前附表中允许联合体参加磋商,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其规定。(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磋商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5)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共同磋商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磋商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6)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的同一分包(或标段)中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同一分包(或标段)磋商。(7)联合体各方在同一磋商项目的同一分包(或标段)中以自己名义单独磋商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磋商的,相关磋商响应文件均无效。(8)对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见前附表。3.适用法律和磋商费用3.1本次采购活动及由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3.2磋商供应商应承担自身所有与磋商活动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在任何情况下磋商组织者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磋商文件4.磋商文件构成4.1磋商文件包括:采购邀请(含采购公告)、磋商供应商须知、工程内容、合同条款、附件。4.2磋商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各有关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按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磋商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该响应文件将有可能被拒绝。5.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5.1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中招国际公司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由中招国际公司发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每一磋商供应商。5.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中招国际公司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通知,不足5日的,将相应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作出实质性变动。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三响应文件的编制6.响应文件的构成6.1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供应商首次编制的响应文件具体构成如下:(1)报价函;(2)响应报价相关表格;(3)技术标准及要求的响应文件:见前附表要求;(4)商务条款偏离表;(5)技术条款偏离表;(6)合同条款应答表;(7)资格证明文件:见前附表要求;(8)保证金:单独递交,见本章第五条要求;(9)前附表要求的其他内容。以上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磋商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编写响应文件而造成内容不完整的,视为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7.报价7.1本工程的响应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等计价均采用工程量清单项目计量规范(2013-河北)、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计算规则(2022河北)及相关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计价方式。7.2供应商报价参照供应商报价参照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计算规则(2022河北)及相关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计算。所涉及的生产要素(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以及资源等)的市场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全面体现承包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水平和综合实力,以及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等因素。7.3管理费和利润应由供应商在保证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7.4供应商应在采购人提供清单的基础上进行报价,不得修改(包括任何形式的增加、删除、修改文字或数字)采购人提供的清单。7.5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本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本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和费用。7.6供应商应根据国家及河北省相关规定计取税金。7.7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要求和项目内容,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具体措施以及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7.8供应商应根据河北省相关文件规定、现行标准和合同文件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约定,计取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7.9供应商的报价须满足磋商文件和全部图纸范围内关于本项目的深化设计、施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竣工图纸及工程资料的收集与组卷等全部内容的全部费用。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7.10供应商应按照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以接受。供应商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工程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中。7.11报价其他说明,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8.响应文件有效期8.1响应文件应自首次提交之日起,按照前附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要求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四响应文件的签署规定和递交9.响应文件签署及规定9.1磋商供应商应按前附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纸质响应文件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当正本和副本之间出现差异时,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应采用不可拆装的方式装订。9.2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按磋商文件规定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9.3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中招国际公司。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9.4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以及磋商中根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其签署规定同9.2款要求。10.响应文件的递交10.1响应文件及电子版应密封递交,封套上注明磋商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必须在第一章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到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中招国际公司将拒收。五保证金11.保证金的提交1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中招国际公司提交保证金,保证金的形式和数额见前附表要求。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2.保证金的没收12.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被没收:(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前附表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中招国际公司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5)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不向中招国际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3.保证金的退还13.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属于前附表认可的情形的,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保证金将及时予以退还。13.2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13.3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应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后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13.4政府采购响应信用担保函正本不予退回。六评审和磋商14.响应文件的评审与澄清14.1磋商小组在确认了磋商文件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将被认定为参加磋商的供应商。14.2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除资格条件外的其它实质性条款,对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将按无效处理,不参加后续磋商。14.3采购人将在截止递交响应文件前一天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一小时期间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按无效处理。14.3.1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以上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14.3.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或采购人监督人员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标依据。14.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1)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3)供应商在报价时采用选择性报价;(4)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本磋商文件中用*、★、※等标明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6)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属于按无效处理的响应文件的情形。14.5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14.6在按照14.2的规定进行审查时,磋商小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接到磋商小组澄清等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4.7对未被认定为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和其它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将及时告知。15.磋商15.1依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和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应答情况,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在通知的时间,与参加的供应商逐一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磋商小组将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15.2磋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对照各磋商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技术、服务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应答情况,进行确认或者询问;(2)按前附表修改变动磋商文件,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3)针对修改变动的磋商文件,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进行确认或者询问。16.保密原则1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磋商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和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超越法规的规定向无关人员告知评审和磋商情况。七最后报价17.最后报价和最终采购需求的提交17.1磋商结束后,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如果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特殊情况请参见《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7.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8.逾期提交的最后报价18.1最后报价须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将被取消授予合同的资格。八综合评审19.评审19.1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各个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进行评审。19.2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计算得分平均值,以平均值高低进行排序。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九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20.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原则20.1磋商小组按照打分结果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数量见前附表。被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应不高于本项目采购预算或分包控制金额。20.2如出现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如出现评审得分且最后服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1.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21.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小微企业报价给予前附表中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前附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预留份额的情况不适用。21.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了相应的证明材料的监狱企业,其磋商最后报价将按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前附表。21.3列入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的货物将予以优先采购,磋商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其磋商最后报价将按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前附表。21.4对于即属于小/微企业又属于监狱企业,不重复进行报价扣除。21.5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与前附表中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21.6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请详见《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22.最终评价确定22.1采购人有权对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及价格计算方面进行审查。22.2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3.签订合同23.1中招国际公司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23.2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将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24.采购终止2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中招国际公司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4)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满足要求的;(5)磋商小组未确认磋商文件的。十中介服务费25.中介服务费25.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中招国际公司将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的标准,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向采购人收取中介服务费,收取费率见前附表。25.2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用(1)本费用由成交人向造价单位支付(2)收取标准:依据京价协[2015]011号文规定收费评分表1.评分因素及分值序号评分标准分值备注1价格部分30详细的评审内容见下述评分标准2商务部分10详细的评审内容见下述评分标准334技术部分60详细的评审内容见下述评分标准合计1002.评分标准2.1价格部分序号评分因素分项分值评分标准1价格部分30价格分数=(评审基准价/响应报价)×价格权重(30%)×100 (注: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且响应报价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审基准价)供应商最后报价不得高于本工程控制价计算供应商入围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政府采购工程定点名录优惠率后的价格,否则视为响应无效。即:供应商最后报价≤工程控制价×(1-入围优惠率)。2.2商务部分序号评分因素分项分值评分标准1类似业绩3供应商近3年(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年)每有1项已完工的同类修缮或改造类似项目业绩得1分,最多得3分。(提供合同或成交通知书、验收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经理7具有高级职称得5分,中级职称得2分,初级职称得1分,其他不得分。2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经理7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得2分,专科学历得1分,其他不得分。2.3技术部分序号评分因素分项分值评分标准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0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进行综合评审:1.内容合理、实施性强、完全适合本项目得20分;2.内容合理、实施性较强、基本适合本项目得15分;3.内容较合理、实施性较强、基本适合本项目得10分;4.内容一般、实施性一般、基本适合本项目得5分;5.内容不合理、实施性不强、不适合本项目得0分。2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10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审:1.内容合理、实施性强、完全适合本项目得10分;2.内容合理、实施性较强、基本适合本项目得7分;3.内容较合理、实施性较强、基本适合本项目得4分;4.内容不合理、实施性不强、不适合本项目得0分。3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10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进行综合评审:1.措施合理、实施性强、完全适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得10分;2.措施合理、实施性强、基本适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得7分;3.措施较合理、实施性较强、基本适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得4分;4.措施不合理、实施性不强、不适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得0分。4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的管理措施10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的管理措施”进行综合评审:1.措施合理、实施性强、完全适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得10分;2.措施合理、实施性强、基本适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得7分;3.措施较合理、实施性较强、基本适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得4分;4.措施不合理、实施性不强、不适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得0分。5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10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进行综合评审:1.措施合理、实施性强、完全适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得10分;2.措施合理、实施性强、基本适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得7分;3.措施较合理、实施性较强、基本适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得4分;4.措施不合理、实施性不强、不适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得0分。注:1.价格分数保留两位小数。2.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本项目不适用)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本项目不适用)审查表评审内容供应商名称合格条件标准资格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文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资格证明文件2、供应商情况表(原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资格证明文件3、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型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资格证明文件4、供应商承诺函(原件,加盖公章)资格证明文件5、磋商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价格扣减条件的磋商供应商须提交)资格证明文件6、供应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资格证明文件7、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B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资格证明文件8、供应商应为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政府采购工程定点名录入围单位(网页截图加盖公章)资格证明文件9、其他结论磋商小组签字:符合性与完整性审查表序号符合性与完整性审查1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和提交响应文件的时效性2响应文件的密封的符合性3响应文件包括所附资格证明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有效性4响应文件无违反磋商文件实质性规定,并构成“重大偏差”的情况5无报价超过项目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的情况,根据供应商最终报价得出的优惠率符合磋商文件要求。6无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且供应商不能按照评审委员会要求进行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审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情况7无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磋商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情况8无供应商拒绝按评审委员会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况9无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串通磋商、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成交、采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情况10无磋商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第三章技术标准及要求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1.2.建设单位: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1.3.建设地点:本工程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2、工程范围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第四章合同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发包人名称: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承包人名称:合同编号: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承包人(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2.工程地点:3.资金来源:4.工程建筑规模与内容: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1.承包范围:2.施工地点:3.承包方式:第三条合同工期1.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2.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或监理工程师开具的开工令)为准。4.因承包人原因,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发包人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第四条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国家、河北省地方的强制性、非强制性、推荐性的标准及规定和相关的行业标准,且还应符合企业、团体标准、通常标准和发包人的要求以及双方的约定,同时符合政府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的验收标准,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第五条合同价款工程暂估承包造价(大写):(人民币)¥:元,最后以发包人审计审定值为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人民币暂估价/元人民币暂列金额/元人民币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专用条款;(4)通用条款;(5)竞争性磋商文件;(6)响应文件及附件;(7)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要求;(8)图纸;(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11)其他文件:《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变更、纪要或同类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等),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约定内容与本协议书不一致,则以变更、洽商的书面协议为准。上述文件的解释顺序,以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为准。第七条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第八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九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十条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主体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本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此页无正文)发包人: (公章)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年 月 日电话: 传真:户名: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 (公章)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年 月 日电话: 传真:基本账户户名: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账号: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合同专用条款;(3)合同通用条款;(4)成交通知书;(5)竞争性磋商文件;(6)响应文件及其附件;(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8)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详见本合同附件1)。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1.(1)本协议书;1.1.(2)成交通知书;1.1.(3)专用条款;1.1.(4)通用条款;1.1.(5)竞争性磋商文件;1.1.(6)响应文件及附件;1.1.(7)议标期间问答式书面文件;1.1.(8)技术标准和要求;1.1.(9)图纸;1.1.(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1.(11)工程报价单及预算单;1.1.(12)其他文件:《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变更、纪要或同类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等),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约定内容与本协议书不一致,则以变更、洽商的书面协议为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涉及外文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必须附上由合法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及河北省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该项目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河北省地方、行业、团体、企业的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通常标准、消防标准、安全标准、标准、环保标准、节能标准、抗震标准和相关规范等以及双方约定、工程的正常性能要求和招标投标文件的要求承诺等,上述标准不一致者以质量要求高的标准为准,并通过建设、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验收。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本工程不使用国外规范。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工程开工前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3套施工图纸,其中2套用于竣工图的编制。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必须对图纸保密,发包人不支付保密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除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使用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如承包人违反该约定则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暂估总价款30%的违约金。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不使用国外图纸。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7.项目经理姓名:职务:联系方式: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的前5日内,发包人无需对此支付费用。(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周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同通用条件。(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按规定办理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无需对此支付费用。(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无需对此支付费用。(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无需对此支付费用。(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同通用条件。(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根据双方约定或补充协议确定。(10)全面负责工程施工及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工程技术资料等全面的管理工作。现场水、电管线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指定的位置安装,所需材料、人工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另计。(11)承包人应遵守投标文件中的全部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承诺、施工现场管理承诺、施工进度及工期承诺、施工质量承诺、施工安全环保及文明施工措施承诺、工程技术资料的报验、编制和移交的承诺等,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案保证承诺的实现。(1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扰民和民扰工作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施工时间。并指定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如因承包人协调解决不力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承包人负责。(13)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对施工场地进行围档。并设立警示牌、公告牌告之医护人员、病人及病人家属绕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将文明安全施工工作放在首位。(14)承包人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与监理及发包人人员共同确认拆除项目、位置、工程量及对现有设备设施拆除点位。(15)若因施工需停水、停电等,承包人须提前3日书面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做好安排,尽可能减少对发包人生产生活的干扰。如承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给予发包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6)若施工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事故、财产损失、被他人侵犯权益或侵犯他人权益等问题,由承包人全权负责,并赔偿因此发生的全部损失,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8)承包人应负责设备、材料和工程的保管工作,发生的保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故由承包人承担而发包人不再支付。既有设备、物资拆除后按发包人要求搬运至所内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处置。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5日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在收到施工组织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四、质量与验收第15条工程质量15.3双方约定在/制作样板及样板间,作为质量评定验收的实物标准。样板及样板间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规定制作,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封存,由发包人承担制作样板及样板间的费用计算:/。15.4本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对于事实上已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且已不可返工的相应工程量,发包人可书面依法提出并向承包人索赔,有权要求承包人退还相应的工程款和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并可解除合同。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五、安全施工1、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1条和第20.2条。2、执行《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应遵守发包人制定或批准的现场管理制度,保证不能出现任何安全及环境事故。垃圾、渣土要及时清运;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要将车辆和槽帮冲洗干净;严禁凌空抛洒垃圾、渣土;严格围挡防止泥土流失到附近道路等等。3、承包人须为现场安全保卫提供足够的保安人员及相应的设施和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工程款中,发包人不再支付。承包人应负责阻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每日施工完毕,将楼道通道清理干净,不堆放垃圾、材料等物品,保持通道的通畅,关好门窗。4、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和法律规定给发包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1.a)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错、漏项;1.b)物价上涨或下落;1.c)税率的变化;1.d)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1.e)不可抗力及发包人原因造成风险以外的一切风险,包括承包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因对招标文件等任何错误的理解或自身的任何疏忽造成的错误或失误,将不能作为合同价款调整因素;1.f)实际工程量与报价书中工程量的差异,即实际工程量增加。(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4)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最终以发包人及其上级部门审计审定的实际发生量,据实结算,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合同价款中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的风险范围:A)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错、漏项;B)物价上涨或下落;C)税率的变化;D)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E)不可抗力及发包人原因造成风险以外的一切风险,包括承包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因对招标文件等任何错误的理解或自身的任何疏忽造成的错误或失误,将不能作为合同价款调整因素。2、措施项目费调整:A)措施项目费结算时不再调整和增加。3、价格调整3.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1)其他约定:综合单价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机械、主要材料的风险幅度为±5%等,如变化超过规定的幅度,幅度内的变化部分仍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风险,仅可对幅度外的部分进行调整。(2)总价措施项目的费用以“项”为计量单位(如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计取的措施费不予调整。(3)总承包服务费费率固定不变。(4)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a执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范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通知》的要求,以算术平均法计算。如上述法律法规有修改,则适用最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b.主要材料、人工、机械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风险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风险幅度时调整方法如下:P=(Cs-Ct)/Ct×100%P为价格变化幅度;Cs为施工期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造价信息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并经过审计审核的市场价格为准;Ct为开标日前一个月的《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或投标报价时的单价;特别强调: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开标日前一个月《造价信息》时,Ct为开标日前一个月《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开标日前一个月《造价信息》时,Ct为投标报价时的单价。施工期价定义:指开工日期起至经监理及发包人确认的结构封顶日期期间的所有月份(进场不足15天(含)不计入月份数,全部结构封顶当月不足15天(含)不计入月份数)的《造价信息》中的某一型号(或规格等)市场信息价格的算术平均价。c.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5%(不含5%)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后的差价仅计取税金。d.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后的差价仅计取税金。e.机械费调整金额的计算:当P>5%(不含5%)时:调整金额=(Cs-Ct*105%)*数量;当P调整金额=(Cs-Ct*95%)*数量;f.人工费调整金额的计算:当P>5%(不含5%)时:调整金额=(Cs-Ct*105%)*数量;当P调整金额=(Cs-Ct*95%)*数量;g.工程量按调整期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计算。由监理工程师按规定据实测量,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调整依据。(5)其他费用调整方法:a由承包人实施的其它工程的暂定金额按照发包人审计审定并书面确认的价格进行调整,此类合同价款调整,仅限于对暂定金额本身的调整,措施项目的单价费用不进行调整。b.暂估材料、设备价按照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实际采购价格(工地地面价)并发包人经审计审定确认后调整。此部分暂估材料及设备费的调整,仅限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中材料、设备费价差和税金部分的计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中除材料、设备费外的其他单价组成、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费用均不进行调整。c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按施工期每月加权平均法认价,计算后的差价仅计取税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审计审核确认调整金额后并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审核意见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其他约定:/。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1)工程预付款额度:合同签订生效后,承包人已进场并列出资金计划支付表,开工前7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付款申请,发包人审核同意书面签字确认,承包人提交等额的国家正式真实且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票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暂估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工程款,即人民币(元)。(2)安全文明施工费额度:/预付款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25.工程量确认25.1结算工程量以发包人审计审定确认的最终的结算审计报告为准。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75%,工程完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四方竣工验收单后,支付至合同约定总价的90%,工程竣工结算后按约定直接进行结算和支付。(2)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计审核完毕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且承包人完全履行了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后,工程款拨付至工程结算审计审核最终审定价格的97%,预留结算审计审核最终审定价格3%作为质量保证金或保函。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扣除承包人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索赔、应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及雇佣其它施工单位修复费用以及其他应支付发包人的款项后无息支付剩余质量保证金。(3)本合同支付的工程款全部直接汇入承包人在本合同指定的基本账户中或通过转账支票方式支付,即承包人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每次)付款日的7日前向发包人开具(等额)合法正规的国家税务发票,但承包人开具税务发票及发包人接收、入账、抵扣和付款等情况均不能作为证明发包人应付款项数额和工程质量、提供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发包人应付款项以及工程质量、提供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应当依据承包人的实际工作量和工程实际质量据实计算。(4)如承包人未按时向发包人开具税务发票,或交付发包人验收的工程质量、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的质量标准和本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或未按约定进度施工,或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工程保养维修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或承包人存在违约,或承包人提供的基本账户错误,或承包人提供的并非基本账户,或承包人因履行本合同侵犯他人人身及财产致发包人受牵连等情况的,则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相应工程款,待承包人履行完上述合同义务后,发包人再根据承包人的实际履行情况支付。此种情况发包人延期付款不视为违约。(5)本合同中如承包人发生违约而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支付其他款项,则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款项中扣除而予以抵销,该抵扣部分不再支付给承包人,但承包人应按照抵扣前的金额向发包人开具发票。(6)如承包人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被法院等司法机构依法强制执行,如果执行法院基于本合同要求发包人协助执行、或直接向执行申请人等第三人履行、或向执行法院直接支付等,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需协助法院执行、或直接向司法机构依法指定的第三人履行、或直接将相应的合同款支付给执行法院,此时视为发包人按约已向承包人履行了相应合同款的支付义务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相应款项数额的发票,但相应的费用不再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对此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与司法机构强制执行相关的各种事项,承包人均不得以任何事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要求以及追究任何责任,如对强制执行事项有异议或者认为强制执行错误等,承包人应向执行法院以及执行申请人另行主张而不得向发包人主张。如果发包人因协助该强制执行事宜而被执行法院进行处罚以及产生其他相关损失,那么无论发包人是否有过错,相关费用及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和赔偿,并且发包人可以直接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而予以抵销。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27.1发包人不供应任何材料设备。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应按投标文件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目录表或实际施工现场使用情况的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生产商、产品等级等信息进行采购,对此承包人应在采购前15日内向发包人提供书面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和采购价格,由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查认可签字确认后方可购买,所购材料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验后方可使用。承包人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且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因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验收。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必须是从国家规定的正规渠道依法采购的原装原厂正版全新合格产品,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本合同约定。如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发生的损失也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八、工程变更(1)所有工程变更,须经发包人授权代表、监理人、设计师及承包人均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2)承包人没有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不得任意更改设计内容。(3)若修改属工程材料代用、或施工质量问题等承包人的原因,则修改后增加的费用(含返工损失等)由承包人承担,且事前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同时必须保证材料代用或返工修改后工程质量不低于原来应由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工期不予顺延。(4)工程变更、工程洽商、材料变更等分项工程清单报价,依据投标报价中的单价执行计算;投标报价中没有的单价,按工程清单重新组价,但最终以发包人结算审计审定值为准。(5)主要材料价格依据市场价、施工当期北京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为准,信息价中未列项的以发包人认可并经过审计审定确认的市场价为准;人工费单价、相关的费率标准,按原投标报价费率进行组价,但仍以发包人认可并经过审计审定确认的市场价为准。(6)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在发包人审计审定完毕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随结算款一并支付。九、竣工验收与结算补充:材料的样品及样本双方约定,双方任何一方采购或提供的下列材料均需提供样品或样本:/补充:材料试验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进行上述各类材料试验,但不具备专业测试条件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测试单位进行试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补充:价款结算(1)承包人(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及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工程预算、工程结(决)算书,工程结算书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后,以发包人审计部门的审计审定结论作为双方结算依据。(2)如审增审减造成发包方相关费用包括审计费用的增加,承包人(乙方)赔偿发包人(甲方)对审计审减率高于5%或变更洽商审减率高于5%的,由承包人(乙方)按审减额的8%向发包人(甲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须在第三次付款前以非现金方式向发包人(甲方)缴纳,如拒绝缴纳的,发包人(甲方)有权从工程款和质保金中直接扣除。(3)本工程水、电计算方法:承包人在投标总价中计取水电费。(4)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的时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若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则必须通过其验收并合格后),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两份及电子版竣工资料等资料。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向审计人递交真实、有效、完整的结算材料。承包人逾期履行,自行承担不利后果。(5)若承包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审计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人予以答复后,或者承包人未提供书面异议的,审计报告生效。(6)发包人确认审计结果后,将结算款项支付给承包人的时限:审计报告生效、且承包人完全履行了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并向发包人移交了项目工程及竣工资料、且承包人不存在违约情形后,按发包人的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款项申请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提供2套竣工蓝图(另包括1套不加密电子版竣工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和河北省有关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的详细内容、时间和份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两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室内环境检测验收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正确性。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第34条质量保修34.3质量保修期、质保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和第687号修改后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质量保修期具体详见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综合验收通过并交付发包人使用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36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取得室内环境检测报告等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部门确认期满后,收到使用部门意见并确认无误后支付质保金,质量保证金不计付利息。质量保证金的额度:发包人扣留质保金为结算审计审核价总金额的3%;质保金的支付额度如下:(1)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扣除承包人的质量缺陷及问题造成的索赔及雇佣其他施工单位修复费用、应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以及其他应支付发包人的费用后支付剩余的质保金。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但是需经承包人书面提示两次(两次时间间隔不少于一周),如发包人仍不支付的则从第二次提示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开始按同期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以拖欠数额计算违约金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但是需经承包人书面提示两次(两次时间间隔不少于一周),如发包人仍不支付的则从第二次提示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开始按同期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以拖欠数额计算违约金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但是需经承包人书面提示两次(两次时间间隔不少于一周),如发包人仍不支付的则从第二次提示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开始按同期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以拖欠数额计算违约金。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工期违约责任:误期违约金额度: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如未最后结算的按本合同的暂估总价)的千分之二的误期违约金,不足一天按一天计,并以实际延误天数计算。若迟延超过7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还应再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价款(如未最后结算的按本合同的暂估总价计算)10%的合同解除违约金,同时应根据合格的工程量情况退还发包人未履行的工程款。误期违约金(不包括合同解除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结算价(如未最后结算的按本合同的暂估总价计算)的10%。承包人质量违约责任:若本合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的、或偷工减料、或未通过环保、消防、电力、节能、质量、抗震等各种检测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还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如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更换或经修理及返工、改建后质量仍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该部分工程款发包人不予支付,同时承包人应根据合格的工程量情况退还发包人未履行的工程款,并向发包人支付结算工程款总价(如未最后结算的按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同时如果发包人因此出现工程项目不能通过验收、不能使用、或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人员人身损害以及其他情况的,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违约金、补偿款、工程重新施工的费用、行政罚款、罚金等)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再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工程总价款(如未最后结算的按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若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及问题,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报修通知后24小时内应赶赴现场解决并在接到报修通知后48小时内维修成功;发生紧急情况的,承包人须派专业人员最迟在接到报修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赶到现场后2小时内)维修并解决相关问题。承包人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赶到或维修不成功,发包人可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发包人可从质保金中扣除。同时每发生一次该情况,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结算工程款总价(如未最后结算的按本合同暂估总价计算)10%的违约金。如果发包人的实际损失超过本合同违约金的,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再赔偿相应的损失。若质量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维修费用或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从工程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支付和承担。质量违约金最高限额:合同总价款的(如未最后结算的按本合同暂估总价)30%。(2)承包人派驻到发包人的工作人员与承包人存在劳动或劳务或雇佣关系,与发包人没有任何关系,承包人应当承担并支付自己施工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公积金等所有费用。如承包人与施工人员发生劳动纠纷或施工过程中受到伤害,则由承包人与施工人员自行解决,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不支付任何费用。承包人不得拖欠其职工及施工人员的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而且承包人必须保证其员工、或雇佣的人员、或工程施工人员等各种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发包人提出任何主张及要求,不得有任何干扰、信访等各种影响发包人的行为。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如未最后结算的按本合同暂估总价)30%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相关问题均全部由承包人解决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施工现场要有明显施工标识。施工方必须确保施工安全,执行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因施工中出现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承包人负全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4)本合同对违约及其责任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除此以外如果一方还有其他违约行为或虚假陈述,经对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如未最后结算的按本合同暂估总价)10%的违约金,同时还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要求解除合同并且可选择或决定解除效力是否溯及既往及时间。(5)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生产经营性损失、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取证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损失。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不足以弥补对方的各种损失,则违约方还应再赔偿对方的损失。(6)若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向发包人交付竣工验收资料并移交工程,则每延误一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结算总价款(如未最后结算的按本合同暂估总价)的千分之二,并以实际延误天数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迟延超过7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单方接管该工程,并要求承包人退还发包人未合格履行的工程款,同时承包人还应再向发包人支付合同结算总价款(如未最后结算的按本合同暂估总价)10%的违约金。发包人对本延误交付工程所发生的违约金与其他约定的误期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并累计计算违约金。(7)如因为承包人的责任致使发包人被他人索赔,则发包人有独立的应诉权,因此支付他人的赔偿款、补偿款以及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以及取证发生的费用等均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赔偿和支付义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8)在本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起7日内,承包人及其所属员工应将在发包人处及其工地上存放的所有物品、设备、材料等全部带走,并将其使用的发包人的设备、物资及有关发包人的所有资料等全部归还给发包人。若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仍未撤离,则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及工作人员所有的物品整理堆积存放,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每日5000元的存放费;若超过15日承包人仍未将存放物品取走,则视为承包人抛弃了上述物品,对此发包人可以随意处置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9)承包人不得以中断或终止施工、拖延竣工、不验收、不交付工程以及其他事由或方法,拖延、限制、阻碍和影响工程的正常竣工、交付和使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承包人返还所有已支付的款项,且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同时还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工程结算总价款(如未最后结算的按本合同暂估总价)30%的违约金。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如有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工程应正常竣工、交付和使用,不得延误,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0)如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验收等问题被相关行政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那么相关的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因此发生的罚款、罚金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和赔偿。(11)如果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存在违法、违约、违规或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等行为,被媒体以及其他传播途径曝光或被社会关注,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发包人的声誉、名誉和社会评价下降可能时,那么发包人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本合同工程结算总金额(如未最后结算的按本合同暂估总价)20%的违约金,并通过相同或类似媒体及传播途径在相同或与影响相当范围内向社会公众澄清事实并恢复发包人的声誉、名誉和社会评价,有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因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和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2)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提供生产厂家及品牌证明、合格证及检验报告,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企业及通常标准和发包人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如属于国家强制检验认证产品的,必须经国家规定的部门强制检验合格并取得CCC认证。如属于国家计量产品的,必须经国家规定的部门计量检测报告并取得计量合格证书。同时,承包人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环保和消防等要求。如果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应重新采购,并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结算总价款(如未最后结算的按本合同暂估总价)10%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工程延期,则按延期违约条款执行。(13)承包人应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掌握的所有技术资料及设置参数、源代码、口令、钥匙、密码全部及时告知和提供给发包人,不得设置任何技术壁垒或障碍,也不得设置程序口令、密码、设置参数、开关、钥匙、源代码、脚本等限制发包人使用的措施,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结算总价款(如未最后结算的按本合同暂估总价)20%的违约金。如因承包人拒绝提供上述数据等导致发包人以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难以正常施工使用和维修,那么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关措施以保证工程正常施工使用和维修,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均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和赔偿,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再支付合同结算总价款(如未最后结算的按本合同暂估总价)10%的违约金,而且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及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14)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著作权、专利权及申请权等知识产权,全部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除在本合同使用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工程结算总价款(如未最后结算的按本合同暂估总价)30%的违约金。(15)承包人在进场前必须对其所属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在施工期间需对发包人现有消防、安防、环保等设备设施予以防护,若因施工造成发包人现有消防、安防、环保等系统故障,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工程结算总价款(如未最后结算的按本合同暂估总价)10%的违约金。(16)如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可以同时适用两条及以上的违约约定,若该两条及以上的违约约定相互矛盾,那么发包人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条违约条款及其中部分内容向承包人主张相关权利;若该两条及以上的违约约定不相互矛盾,那么发包人可以同时依据不同的违约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且违约金可以累积计算。(17)发包人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或未全面行使本合同的相关权利,并不表示该权利已经放弃或丧失,部分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排斥其他权利的行使。发包人仍有权继续行使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承包人主张权利。37.争议和送达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双方约定任何一方可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胜诉方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由败诉方承担。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中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其他方商业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律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各方依下款告知变更。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合同其他方和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双方均承诺上述确认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的商业信函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己方承担。双方均明知:因各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是否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承包人必须亲自履行本合同,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承包、或分包、或允许他人挂靠以其名义施工、或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实施,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时还应再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工程结算总价款(如未最后结算的按本合同暂估总价)30%的违约责任,同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向发包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如果由于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洪水、台风、雨、地震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或解除,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给对方审阅确定。若超过30日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该行为不属于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政府政策和法律变化、发包人上级部门指令比照不可抗力执行。40.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不负责任何保险及费用。41.担保41.3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副本份,双方各执正本份和副本份,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补充条款1、工程竣工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交室内质量环保检测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要求的验收报告,并对上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问题与第三方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且检测单位应具有相关检测资质,对此发生的检测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主体公章后生效,否则视为未签订。3、本合同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声学所昌黎园区渤海实验站老旧建筑房屋修缮项目(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根据本工程修缮和装修的项目,双方约定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及内容如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以及拆除工程、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结构工程、空调系统工程、采暖工程、消防工程、气体系统、管道工程、给排水管道、强弱电工程、照明系统、设备安装调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工程等。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取得室内环评检测报告同时通过综合验收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修缮及装修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装修工程为:年;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消防工程为:年;5.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6.其他约定:承包人施工的其他工程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但低于两年的保修期以2年计。三、质量保修责任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并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时起48小时内修理成功。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4.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及材料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支付。若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未按约定派人到现场修理,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修理,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老旧 老旧建筑房屋修缮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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