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食材配送中标结果公示(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机关服务中心2024)
金桥路食堂食材配送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DLZB-2024-259(招标文件编号:DLZB-2024-259)
二、项目名称:金桥路食堂食材配送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上海汇丰综合经营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558弄2号203-1室
包组或产品名称:金桥路食堂食材配送项目
下浮率(%):11.00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上海汇丰综合经营有限公司
金桥路食堂食材配送项目
为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机关事务中心金桥路食堂提供食品原材料货物及配送服务
详见招标文件
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分批次交货。(一次采购履约三年项目)
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周仲真、张群光、马蕙、田玉霞、周云霄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按招标文件约定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97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经专家综合评定打分上海汇丰综合经营有限公司90.1分,综合得分最高,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机关服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
联系方式:鞠老师 021-506701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丹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76号由由国际广场18楼丹利咨询
联系方式:姜佳玥 021-50366112-08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姜佳玥
电 话: 15021996521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金桥路食堂食材配送项目
品目
服务/会议、展览、住宿和餐饮服务/餐饮服务
采购单位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机关服务中心
行政区域
上海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8月20日 15:41
评审专家名单
周仲真、张群光、马蕙、田玉霞、周云霄
总中标金额
¥0.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姜佳玥
项目联系电话
15021996521
采购单位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机关服务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鞠老师 021-50670151
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丹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76号由由国际广场18楼丹利咨询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姜佳玥 021-50366112-0823
附件:
附件1
259招标文件7.29(金桥路食堂食材配送项目).pdf
附件2
259-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招标文件项目编号:DLZB-2024-259项目名称:金桥路食堂食材配送项目采购单位: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机关事务中心(原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机关服务中心)采购代理单位:上海丹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07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项目概况及招标需求第四章评标方法与程序第五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第六章服务合同文本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金桥路食堂食材配送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76号由由国际广场1807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8月2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DLZB-2024-259项目名称:金桥路食堂食材配送项目预算金额:121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121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为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机关事务中心金桥路食堂提供食品原材料货物及配送服务。合同履行期限: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分批次交货。(一次采购履约三年项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执行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财库〔2022〕19号的通知,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釆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釆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07月30日至2024年08月05日,每天上午09:30至11:0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76号由由国际广场1807方式: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获取售价:¥50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8月2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08月2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76号由由国际广场1807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24年07月30日至2024年08月05日16:00:00截止,提交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或其他性质单位组织的合法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委托授权人参与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4)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5)“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釆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釆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查询截图(日期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复印件加盖公章)。2、报名方式(1)现场报名获取:提交上述资料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76号由由国际广场1807购买招标文件(2)网上报名:提交上述资料扫描件,以邮件形式发送至jhhyb2011@126.com(邮件请注明公告所示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并电话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13818610147),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以电汇形式将标书款汇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汇款时请注明公告所示招标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并将电汇底单扫描件发送至上述邮箱,进行登记备案。开户名称:上海丹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银行延中支行银行账号:31653100100517828。注:以上两种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如果报名资料齐全,招标代理机构会将招标文件发送至投标人邮箱内,如报名资料不齐全,招标代理机构会写明缺少资料发送至投标人邮箱内,请各投标人务必核实邮件回复内容,若因此造成的领取文件失败,无法参加本项目的责任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如需邮购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以快递形式及时寄去招标文件(邮费自负),但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对快递过程中发生的迟交或遗失均不承担责任。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机关事务中心(原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机关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联系方式:鞠老师021-5067015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丹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76号由由国际广场1807联系方式:姜佳玥021-50366112-802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姜佳玥电话:1502199652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置)表一、项目情况项目名称:金桥路食堂食材配送项目项目编号:详见招标公告(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DLZB-2024-259)项目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1168号项目内容:为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机关事务中心金桥路食堂提供食品原材料货物及配送服务。服务期限: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具体以合同为准,一次采购履约三年项目)。★项目预算:本项目预算金额121万元二、招标人采购人名称: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机关事务中心(原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机关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联系方式:鞠老师021-5067015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丹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76号由由国际广场1807室邮编:200120联系人:姜佳玥电话:021-50366112-8023三、合格供应商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执行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财库〔2022〕19号的通知,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釆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釆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四、招标有关事项1、招标答疑会:无2、踏勘现场: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由投标人自行联系踏勘。3、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90天4、投标保证金:无5、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6、递交投标文件方式:现场递交。7、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76号由由国际广场1807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76号由由国际广场18078、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专家4人(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1人。9、评标方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与程序10、中标人推荐办法:招标人按照评分细则对报价分进行计算,数值精度为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法)。各评委各自独立地进行打分,打分的最小单位是0.5分。最后由招标人对评委的技术评分及计算得出的报价分进行汇总计算并得出各个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最高者为第一名,依此类推确定得分排名顺序,第一名即为中标人。★五、其它事项1、合同签订:本项目合同一年一签,一次采购履约三年项目。(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合同一年一签的方式实施,如经考核合格,续签下一年合同的,原则上增长费用在原预算基础上不超过10%。按年报价,采购人每年对成交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续签下年度合同,若考核不合格或者因招标方内部政策、业务范围调整等情况,采购人有权不与中标人签订下一年度合同。2、转让与分包:(1)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2)本项目合同不得分包;(3)其他。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1.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2“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2.3“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机构和采购人。2.4“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2.5“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2.6“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投标人。2.7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3.合格的投标人3.1符合《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3.2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及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3.3被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禁止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3.5《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投标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采购项目中投标。4.合格的服务4.1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5.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结果公示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是投标人的风险,招标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7.询问与质疑7.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招标过程各环节开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质疑,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7.3质疑书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7.4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5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7.6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8.1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8.2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9.其他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及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及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二、招标文件10.招标文件构成10.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项目概况及招标需求(4)评标方法与程序(5)投标文件格式(6)合同条款及格式(7)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10.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0.3、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3、人员岗位设置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类别岗位人数岗位职责管理部管理部管理部管理部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4.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一览表项目名称:包号: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设备使用年限已使用时间设备来源设备来源设备来源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设备使用年限已使用时间本单位所有租赁其他123456789……5.项目经理情况表项目名称:包号: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毕业时间毕业院校和专业从事服务工作年限联系方式职业资格技术职称聘任时间主要工作经历:主要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工作特点:主要工作业绩:胜任本项目经理的理由:本项目经理管理思路和工作安排:本项目经理每周现场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主要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工作特点:主要工作业绩:胜任本项目经理的理由:本项目经理管理思路和工作安排:本项目经理每周现场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主要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工作特点:主要工作业绩:胜任本项目经理的理由:本项目经理管理思路和工作安排:本项目经理每周现场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主要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工作特点:主要工作业绩:胜任本项目经理的理由:本项目经理管理思路和工作安排:本项目经理每周现场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主要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工作特点:主要工作业绩:胜任本项目经理的理由:本项目经理管理思路和工作安排:本项目经理每周现场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主要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工作特点:主要工作业绩:胜任本项目经理的理由:本项目经理管理思路和工作安排:本项目经理每周现场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主要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工作特点:主要工作业绩:胜任本项目经理的理由:本项目经理管理思路和工作安排:本项目经理每周现场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主要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工作特点:主要工作业绩:胜任本项目经理的理由:本项目经理管理思路和工作安排:本项目经理每周现场工作时间:更换项目经理的方案更换项目经理的方案更换项目经理的方案更换项目经理的方案更换项目经理的方案更换项目经理的方案更换项目经理的方案更换项目经理的方案更换项目经理的前提和客观原因:更换项目经理的原则:替代项目经理应达到的能力和资格:更换项目经理的前提和客观原因:更换项目经理的原则:替代项目经理应达到的能力和资格:更换项目经理的前提和客观原因:更换项目经理的原则:替代项目经理应达到的能力和资格:更换项目经理的前提和客观原因:更换项目经理的原则:替代项目经理应达到的能力和资格:更换项目经理的前提和客观原因:更换项目经理的原则:替代项目经理应达到的能力和资格:更换项目经理的前提和客观原因:更换项目经理的原则:替代项目经理应达到的能力和资格:更换项目经理的前提和客观原因:更换项目经理的原则:替代项目经理应达到的能力和资格:更换项目经理的前提和客观原因:更换项目经理的原则:替代项目经理应达到的能力和资格:6.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项目名称:包号:项目组成员姓名年龄在项目组中的岗位学历和毕业时间职称及职业资格进入本单位时间相关工作经历联系方式……第六章服务合同文本合同条款及格式(参考)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供应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双方本着平等协商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食品原材料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形式和内容为保障甲方所属餐饮部门的正常运行,乙方按照协议规定为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机关事务中心金桥路食堂提供食品原材料货物及配送服务。合同有效期: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分批次交货。第二条:货物配送要求(1)每日配送,当日配送种类与数量以前一天16:00前甲方通知(通知方式包括书面、邮件、短信、微信等)的菜单为准。甲方根据需求开出订货品种及数量,乙方须在当日内做出响应,如有某些原材料出现市场断档,应在订购当日19:00前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出必要调整。配送时间及地点如下:对于本项目,乙方应配备至少2辆车完成配送工作。第三条:交货时间及地点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机关事务中心金桥路食堂(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1168号):乙方应保证每日6:00前送到,按照甲方通知的订货清单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完成卸货,于6:15前完成称重、盘点及验收;如遇甲方有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配送时间,需积极配合甲方要求完成;(1)原材料没有按时按要求配送到位,影响甲方食堂正常使用的,甲方将对乙方处以当日需求计划总量两倍价款的惩罚。应急配送,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配送,乙方必须1小时内配送相应食材。第四条:价格确定食材原材料价格以上海市发改委官网发布的副食品价格为参考基准价格,下浮率为%。报价包含货物价格、将产品运至甲方指定收货地点所需的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在甲方收货地点的装卸费等一切相关费用、以及因销售该产品所缴纳的全部税费。乙方承担产品交付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第五条:货物验收要求。(1)乙方须保证所供原材料均为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检验标准的正规产品,保证配送品种完全满足甲方要求。(2)原材料验收由乙方、甲方库房管理方、食堂使用方,三方现场检验,对供应产品的质量无异议、数量准确无误后,三方签字,各自留存。(3)蔬菜类必须保证无黄叶、枯死叶、无虫、无杂质,原菜须保证菜面干净、无明显泥土、码放整齐、无破损、大小基本统一、不得过熟或欠熟;净菜须保证新鲜、无霉烂、无枯黄,无污染、卫生安全,菜面完全干净、无泥土、按统一标准加工、码放整齐,无须二次处理可以直接进行熟加工。第三方检验结果应低于国家对新鲜蔬果的农药残留标准,要求乙方不定期提供蔬果第三方检验报告。豆制品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无霉变、无异味、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污染、变质。(4)水果类须果型完整、无明显挤压,果实结实饱满、大小均匀、自然成熟,色泽鲜亮、无疤痕斑点、不萎缩、无腐烂变色、失水干涩。(5)禽类产品应保证配送种类、品牌、规格,质量完全符合甲方要求,禽类产品须肉面干净、无任何异味、无毛发、表皮处理清洁,大小统一、码放整齐。(6)鲜蛋类须保证3日内产品。(7)干货应有独立包装,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时间等清晰准确,包装完整、无任何破损;干货外观完整、干爽,无破碎、无霉变、无虫蛀、无杂质、无污染,色泽自然,无染色、无漂白。(8)调料类应有独立包装,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时间等清晰准确,包装干净完整、封口严密,无破包、夹包、漏包,无异物、无污染、无霉变;色泽正常,具有该品种固有的香味、滋味,无异味、无染色、无漂白。(9)干货及调料类食品生产日期应不超过食品保质期的三分之一。鲜活水产类须保证产品鲜活,无伤残、无畸形、无病害;水产冻品应大小基本统一,须保证处理干净,表面无鳞片、血迹,内脏清理彻底、无异味;保证配送种类、品牌、规格,质量完全符合甲方要求,生产日期须在保质期二分之一天之内,冷冻制品包装完整、无任何破损、无挤压、无破碎、无异味、无任何表面附着物或衍生物。(10)小菜、方便食品及其他产品的生产日期应不超过食品保质期的三分之一。(11)甲方若订购散装称斤的食品,乙方需用食品级安全的密封袋进行二次包装塑封(避免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污染),并在密封袋上粘贴含有具体配送时间及该食物食用保质期限的标签贴,便于甲方仓库管理员核对信息及盘点。(12)原材料在验收时有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乙方无条件重新更换配送货物。第六条运输及包装方式的要求。(1)乙方应提供利于食材运输和储存的有效包装,且在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存储方式。对于有特别储存、保鲜要求的,应提前充分告知甲方。运输车辆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内外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和湿度等特殊要求,运输冷藏食材要对其有相应的冷藏措施。(2)为确保原材料质量和食品安全,乙方必须保证夏季使用冷藏车配送原材料。(3)运输容器必须单独且保持清洁卫生,并严格消毒。容器内必须装满或严盖,防止震荡。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避免日晒雨淋,符合无污染、无虫害、无异味等卫生要求。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第七条随货物必须配备的技术文件清单。乙方必须就所供产品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票据及相关证明(蔬菜、水果农药残留量必须明显低于国家标准;冻货、蛋类产品应提供原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海鲜水产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第八条货物抵达目的地后的检验程序和期限。(1)索证验收:收货员第一步查验货物各种凭证,如不合格,直接拒收。乙方须对每日及每批次食品提供其相关单位的检验检疫证等相关证明,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签单。(2)质量验收:收货员通过看、摸、闻(必要时可以分割查验)等方式验查配送货物,对疑似质量有问题的货物一律拒收。如因质量问题拒收导致无法正常供餐的,乙方必须1小时内补送合格货物。(3)品种验收:收货员按前日发出的订单品种逐步查验配送货物品种是否一致,对货不对版的货物甲方有权拒收。如因货不对版或漏送导致无法正常供餐时,乙方必须1小时内补送订单品种。(4)甲方与乙方对质量有争议的货物,双方共同将争议货物交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进行质量确认。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5)送货单一式三联,收货人验收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乙方送货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第九条质量保证期限及发生问题的处理。(1)在供货过程中如出现任何因原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食品安全或食物中毒责任,在确认导致问题的原材料品种后,由该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除对甲方进行赔付外,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全部退货,且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超过保质期限的;使用有色、有毒塑料制品包装食材的。第十条人员要求。(1)乙方为本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均需提供健康证。(2)从业人员身体状况必须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食品行业健康标准,并定期进行体检,办理健康证,建立健康档案。(3)从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卫生安全制度,掌握行业操作规程。(4)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前进行卫生消毒,并按规定穿戴卫生、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帽和口罩。(5)遇有从业人员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病症后,方可重新上岗。(6)乙方应固定一名专职联络人员与甲方进行日常事务联系和协调沟通。响应人应提供有效的服务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响应人应及时、主动通知甲方。第十一条:付款1.本采购项目的结算货币种类为人民币。2.甲方与乙方按实际购买数量结算货款。3.乙方每月5-10日内将上月供应产品的单据及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提供给甲方。4.甲方在收到相关凭证确认无误,且涉及产品初验合格的,甲方于相关事项确认无误,收到乙方的票据后在2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汇至乙方指定开户银行账户支付上月全部货款,如遇甲方特殊情况(如审计审查或封账等原因)需延迟支付,甲乙双方协商执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按时交付产品或交付的产品数量少于甲方订单要求的数量时,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2.乙方有责任尽最大努力避免造成甲方服务断档。3.甲方在使用该合同内约定的产品时,因产品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任何知识产权等问题所引发的对第三方的任何损害,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诉讼、索赔及所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4.因包装、储藏、装运或装卸不符合本合同要求或造成产品的损坏,责任由乙方承担。5.如乙方提供的产品经检验机构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乙方须在三天内给予解决;如超出三天仍未解决,甲方有权拒收产品并要求全部调换产品或者退货。6.乙方逾期交货时,应在发货前与甲方进行协商,甲方同意发货的,乙方可以照常发货并出示逾期交货情况说明。第十三条:特别约定1、乙方应按照甲方提出的意见对提供的货品进行改进。2、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把本合同中供应项目的业务转包给第三方。3、如涉及产品价格、规格、型号等改变,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在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4、乙方应确保提供给甲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有效,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遇上述资质将要过期,乙方应在资质过期前及时办理,并将办理完的资质于2个工作日内提交给甲方审核。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地震、洪水等严重自然灾害及政府行政行为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本合同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对方,并且在随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合同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排除不可抗力。3、发生不可抗力,合同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并要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4、如果不可抗力持续时间达三十日,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5、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得免除责任。第十五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务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六条:协议生效l、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年月日签定起生效至年月日终止。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甲乙双方如需终止本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此间,乙方应继续按合同向甲方供应货品直至通知截止日。甲方自发出或接到通知之日起,即无责任向乙方订货。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时间:时间:第十二章、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机关事务中心(原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机关服务中心)(单位名称)的金桥路食堂食材配送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上金桥路食堂食材配送项目(标的名称),属于(批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汇丰综合经营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2人,营业收入为4919.33万元,资产总额为1020.24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综合0企业名称(盖章):上海汇丰容经营有限公日期:2024年08月18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食材配送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