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体生态系统要素观测系统 多参数多功能水质连续在线监测系统 水生生物原位观测系统中标结果公示(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2024)
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水体生态系统要素观测系统(台站网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YHAYT2024-0195(招标文件编号:HYHAYT2024-0195)
二、项目名称:水体生态系统要素观测系统(台站网络)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朋成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二拨子村北1号楼1至4层全部等3套2号楼3层307室
中标(成交)金额:49.8000000(万元)
供应商名称:济南谱尼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天辰路2177号联合财富广场1号楼2209室
中标(成交)金额:46.0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北京朋成科技有限公司
多参数多功能水质连续在线监测系统采购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2
济南谱尼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水生生物原位观测系统采购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林洪森、王鹤涛、宋晨、刘其成、宋维民(招标人评委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的中标服务费按各包中标金额计算,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相关规定的50%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7185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第1包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北京朋成科技有限公司(97、97、97、96、100)、益森(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90.26、91.76、89.76、90.26、86.76)、北京川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3.9、85.9、83.9、83.9、87.9)。
第2包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济南谱尼分析仪器有限公司(95.5、93.5、93、89、98)、北京朋成科技有限公司(89.87、89.37、86.37、89.37、82.37)、济南海纳仪器有限公司(85.29、87.29、84.29、81.29、86.29)。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
地址:莱山区春晖路17号
联系方式:杨玉玮0535-210902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1号润华大厦2号楼20层
联系方式:初宇鑫、翟英杰0535-6892258、689376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初宇鑫、翟英杰
电 话: 0535-6892258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水体生态系统要素观测系统(台站网络)采购项目
品目
货物/设备/海洋仪器设备/海洋综合观测平台
采购单位
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
行政区域
烟台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8月20日 14:34
评审专家名单
林洪森、王鹤涛、宋晨、刘其成、宋维民(招标人评委代表)
总中标金额
¥95.8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初宇鑫、翟英杰
项目联系电话
0535-6892258
采购单位
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
采购单位地址
莱山区春晖路1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杨玉玮0535-2109027
代理机构名称
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1号润华大厦2号楼20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初宇鑫、翟英杰0535-6892258、6893768
附件:
附件1
附件.pdf
附件1、招标文件(有)招标文件项目编号:HYHAYT2024-0195项目名称:水体生态系统要素观测系统(台站网络)采购项目招标人(盖章):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二四年七月投标注意事项各投标人:为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投标文件制作不合格等原因导致贵单位所投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或废标现象的发生,请贵单位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每一条款,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P41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每一项证件(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要求),并严格审查证件的有效期、经营期限、证件的签署的有效性等,漏缺一项证件或一项证件不合格将造成资格审查通不过,所投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及其它证明材料务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不再接受任何资格证明文件和其它证明材料。2、请认真研究招标文件P17-18规定的重大偏差所包括的内容,投标文件有所列内容之一、经评委认定属实的,将作无效投标或废标处理。3、为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到达开标现场,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受理。4、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安装期(注意工作日与日历日的区别)、付款方式、质保期等商务条款,制作投标文件时应作出响应或正偏离以上商务条款的承诺,不响应或负偏离的将导致废标。5、对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投标人,将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处以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并处以采购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请各投标人严格自律,诚信参与投标。6、对招标文件有疑义或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联系人:初宇鑫、翟英杰,联系电话:0535-6892258、6893768谢谢合作!目录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书第二部分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A说明B招标文件说明C投标文件的编写D投标文件的递交E开标和评标F定标G授予合同H中标服务费I无效投标与废标J解释权K质疑第四部分合同格式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附件格式一投标人诚信承诺书附件格式二投标函附件格式三开标一览表附件格式四供货范围明细表附件格式五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附件格式六技术及商务偏离表附件格式七综合说明附件格式八资格证明文件附件格式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附件格式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附件格式十一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附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附4:保证金退还信息表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书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的委托,现对其水体生态系统要素观测系统(台站网络)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1.招标内容:本项目为水体生态系统要素观测系统(台站网络)采购项目,共为2个包,第1包为多参数多功能水质连续在线监测系统采购,第2包为水生生物原位观测系统采购;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2.有关要求:2.1投标人资格要求:2.1.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2.1.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1.1.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1.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2.1.1.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1.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2.1.3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无;2.1.4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查询);2.1.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投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P41→“第五部分附件格式九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按无效投标处理。2.2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全部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并经招标人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单、发票等付款凭证付清合同价款。2.3履约保证金:各包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正式合同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叁万元整(¥30000.00元)/包的履约保证金,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2.4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投标人可自报更优惠的质保期)。2.5供货安装期:自接招标人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投标人可自报更优惠的供货安装期)。2.6供货安装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3.有关说明:3.1投标人必须完成所有产品的供货安装调试工作,提供所有安装调试所需的产品,要求达到安全及其相关规范要求。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投标总价即为交付使用的价格。3.2投标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料及生产制造、油漆、包装、保险、税费、管理、检验、运杂、装卸车、安装调试、软件系统升级、配合、验收、技术服务、培训、质保期内等全部费用。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投标总价即为交付使用的价格。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方案的报价,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3.3本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为最基本的要求,投标人在进行设计和制造时,除须满足文件中所提的各项要求外,应同时满足该产品生产国的最新版的规范和标准的各项要求。3.4质量及验收:按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制造、验收,需进口的应执行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3.5招标人不组织统一考察现场。无论投标人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投标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7采购预算:本次招标的采购预算为第1包陆拾壹万陆仟元整(¥616000.00元);第2包伍拾肆万肆仟元整(¥544000.00元);投标报价超过所投包采购预算或分项采购预算的将按无效投标处理。3.8凡对本次招标提出的询问,均以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3.9本项目中标服务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P25→32.中标服务费,各包中标人须在中标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缴纳。3.10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3.10.1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信用中国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址(www.ccgp.gov.cn)、信用山东网址(www.creditsd.gov.cn)。3.10.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间为: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10.3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不能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4.招标议程安排4.1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24年7月31日8时00分至2024年8月6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4.2获取招标文件方式:购买或邮寄,报名及购买文件可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股东信息查询结果的截屏等资料的电子版发送至ythyha@163.com邮箱,并注明项目名称、所投包号、联系人、联系电话、邮寄地址等信息。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登记备案,获取报名回执后,其本项目报名方有效。4.3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包。如需邮寄另加特快专递费50元,招标文件售出不退。4.4报名及购买文件联系人:翟小莉联系方式:0535-6893768、15589629266。4.5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4年8月20日8时30分至2024年8月20日9时30分(北京时间)。逾期递交或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4.6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莱山区迎春大街171号润华大厦2号楼20层)。4.7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8月20日9:30分(北京时间)。4.8开标时间:2024年8月20日9:30分(北京时间)。4.9开标地点: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莱山区迎春大街171号润华大厦2号楼20层)。5.联系方式:5.1招标人: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联系人:杨玉玮地址:莱山区春晖路17号电话:0535-21090275.2招标代理机构: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初宇鑫、翟英杰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1号润华大厦2号楼20层邮编:264000电话:0535-6892258、6893768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烟台莱山支行开户名称: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账号:37050166746000000748第二部分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一、招标项目说明:本项目为水体生态系统要素观测系统(台站网络)采购项目,共为2个包,第1包为多参数多功能水质连续在线监测系统采购,第2包为水生生物原位观测系统采购;投标人须对所投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则视为对招标人让利,投标人均应免费提供。二、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一)第1包:多参数多功能水质连续在线监测系统采购(1套)1、技术规格:▲(1)测量原理:高光谱法;▲(2)光谱谱段范围:200-1000nm;▲(3)光谱分辨率:3-5nm;(4)光谱采集间隔:<2nm;(5)光谱通道数:>300个;(6)光源类型:闪烁氙灯;(7)数据传输:可与手机APP相连;(8)供电方式:锂电池并具备充电接口;(9)工作温度:-10℃-+40℃;▲(10)检测指标:不少于总氮、总磷、叶绿素a、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浊度、氨态氮、CDOM吸收系数、透明度、水位、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等12个水质关键指标的测定;▲(11)精度偏差指标:±20%;(12)实现关键水质参数实时监测、快速传输、后端数据展示和处理;▲(13)工作时长:可实现长续航野外运行;(14)测量范围:①总氮(TN):0-20mg/L(可扩展);②总磷(TP):0-2mg/L(可扩展);③叶绿素a:0-80μg/L;④悬浮物:0-650mg/L;⑤高锰酸盐指数:0-15mg/L;⑥浊度:0-200NTU;⑦氨态氮:0-10mg/L;⑧CDOM吸收系数:0.1-0.9/m;⑨溶解氧:0-30mg/L;⑩透明度:5-100cm;⑪水位:0-10m;⑫化学需氧量:0-60mg/L;⑬总有机碳:0-100mg/L。(15)配套移动端app:★①具备光谱标定功能;②具备地图底图,位置显示功能;③具备反射率计算功能;④具备数据上传功能;⑤具有本地数据和云端数据查看检索功能。2、产品配置要求:(1)陆基高光谱水环境近感器:1套;(2)手持式智水仪:1套;(3)数据传输系统:1套。3、随机文件及配件:(1)操作维修保养手册:1份;(2)出厂质量证书:1份。(二)第2包:水生生物原位观测系统采购(1套)1、技术规格:(1)工作温度:0-40°C;▲(2)工作水深:0~80m;▲(3)水下浮游生物原位显微成像系统:不低于500万像素;可支持多个焦距图像自动采集;▲(4)水下鱼类原位观测系统:不低于170万像素;成像视场不小于80°;最小尺寸测量精度cm级;▲(5)具备目标计数、尺寸测量等定量分析功能;▲(6)数据传输:千兆以太网传输至水面,支持4G/5G、wifi远程访问;▲(7)数据管理系统:支持手机端、PC端,可远程控制、修改数据采集频率,支持多级权限管理;(8)支持协议:TCP/IP,UDP/FTP,HTTP,SMTP;(9)镜头:5mm,标准定焦;▲(10)防水等级:0~300米;(11)工作温度:-30~60℃;★(12)支持用户远程监控。2、产品配置要求:(1)水下浮游生物原位显微成像系统;(2)水下鱼类原位观测系统;(3)数据传输;(4)数据管理系统。3、随机文件及配件(1)操作维修保养手册1份;(2)出厂质量证书1份。注:①以上技术要求仅供参考,投标人可选用相当于或优于以上技术要求的产品,同时填写技术规范偏离表;其中标“★”为实质性条款,不允许出现负偏离,否则按废标处理,标“▲”要求为主要技术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相应打分项对各投标人进行打分;投标人投标文件中须按照招标文件附件格式七《技术及商务偏离表》中的《技术规格、参数偏离表》将各产品的每项技术参数、指标逐一列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报告/测试报告/功能截图等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完全复制招标文件要求,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②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③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招标人购买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含附件)及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结果当前页复印件,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④本次招标的核心产品:第1包为多参数多功能水质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第2包为水生生物原位观测系统(注: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三、技术服务及安装、调试等相关要求:1、技术文件:(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的技术规格,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为便于招标人进行接收仪器的准备工作,中标人应在供货时向招标人提供一套完整的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中英文操作指南与维护有关的资料)、维修及安装说明等文件。2、安装、调试的有关要求(1)中标人在供货安装调试现场对招标人进行至少2次的免费培训,其中1次为安装过程中的讲解培训,为期2天;1次为调试过程中的操作培训,为期3天。(2)中标人应遵守招标人的规章制度,应自行负责供货安装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文明安装。(3)中标人应对产品、安装产品(工具)等提供适当的保护、包装或覆盖等处理,以免受损。(4)中标人须按照招标人要求进行调试,确保产品各项功能正常、性能稳定;在调试过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3:财政部文件财库〔2017〕141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招标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附4:保证金退还信息表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2.开标时间:3.标书费递交时间/金额:于年月日,以方式,递交元。4.保证金递交时间/金额:于年月日,以方式,递交元。5.采购内容:6.退款信息单位名称:(注:与提交保证金交款名称一致)开户行:(注:要求хх市хх行хх支行(或分理处))银行账号: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7.其他事项:单位(盖公章):日期:注:为保证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顺利、及时的退还,请各投标人在递交文件的同时将本表单独递交给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代理机构财务部门将根据本表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退还未中标投标人保证金,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再予以全额退还保证金。感谢各投标人的积极配合。附件2、中标标的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有)第1包:(四)供货范围明细表项目名称:水体生态系统要素观测系统(台站网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YHAYT2024-0195所投包号:2序号产品及部件名称型号规格及主要技术参数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生产制造企业品牌、产地是业1水生生物原位观测系统CDSS-500-170-GC-01(参数见技术部分)套1460000.00460000.00北京中科盛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科盛视、北京第2包:四、供货范围明细表项目名称:水体生态系统要素观测系统(台站网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YHAYT2024-0195所投包号:第1包序号产品及部件名称型号规格及主要技术参数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生产制造企业品牌、产地是监1陆基高光谱水环境近感器型号:HS-1000WS光谱谱段范围:200-1000nm;光谱分辨率:3-5nm套1298000.00298000.00天津中科谱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科谱光,天津2手持式智水仪型号:HS-1000H2-02光谱谱段范围:200-1000nm;光谱分辨率:3-5nm套1200000.00200000.00天津中科谱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科谱光,天津3数据传输系统配套软件,包含套10.000.00天津中科谱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科谱光,天津安装调试费:0.00(附件7、未中标投标人未中标原因(有)第1包:益森(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川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综合得分低于北京朋成科技有限公司。第2包:北京朋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海纳仪器有限公司综合得分低于济南谱尼分析仪器有限公司。附件8、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有)(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的中标服务费按各包中标金额计算,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相关规定的50%收取。(2)金额:第1包:3735.00元;第2包:3450.00元。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体生态系统要素观测系统 多参数多功能水质连续在线监测系统 水生生物原位观测系统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