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内文化旅游资源宣传推介中标结果公示(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2024)



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国内文化旅游资源宣传推介项目(标项2)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2024]3558号-002                  
二、项目名称: 国内文化旅游资源宣传推介项目(标项2)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中青旅新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3楼、17楼
报价:245000(元)
84.67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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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国内文化旅游资源宣传推介项目(标项2)
国内文化旅游资源宣传推介项目
负责推介活动的策划执行工作,制定策划执行方案及落地实施
合格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
合格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余中萍,龙彦,赵玲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新建招协(2024)4号)的通知”,自治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计算标准二执行,由中标人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5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地 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益民大厦22楼
联系方式:0991-461991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898号万科中央公园S6栋5层
联系方式:175998168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娆扎
电 话:17599816806           

 
 

附件信息:

国内文化旅游资源宣传推介项目(标项2)-磋商文件.pdf174.4K

中小企业声明函102.0K

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国内文化旅游资源宣传推介项目(标项2)项目编号:[2024]3558号-002采购人(盖章):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联系人:马丽玲电话:0991-4619917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益民大厦22楼采购代理机构(盖章):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娆扎电话:17599816806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898号万科中央公园S6栋5层目录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第四章项目服务需求第五章评审办法附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附件2: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附件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第一章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国内文化旅游资源宣传推介项目(标项2)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8月26日11: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2024]3558号-002项目名称:国内文化旅游资源宣传推介项目(标项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250000最高限价(元):250000采购需求:标项名称:国内文化旅游资源宣传推介项目(标项2)数量:不限预算金额(元):250000单位:项简要规格描述:负责推介活动的策划执行工作,制定策划执行方案及落地实施,具体详见磋商文件项目服务需求,本项目分两个标项,供应商兼投不兼中。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其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100.00%的服务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评审时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22日,每天上午10:00至12:00,下午12:00至19: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方式:供应商登陆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栏目,在获取磋商文件菜单中选择所要磋商的项目,申请获取磋商文件,线下获取无效。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8月26日11:00(北京时间)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通过CA在政采云平台上传。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4年8月26日11:00(北京时间)地点: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特别提示: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八、凡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益民大厦22楼联系方式:0991-461991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898号万科中央公园S6栋5层项目联系人:娆扎电话:17599816806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名称内容1采购人名称: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联系人:马丽玲电话:0991-4619917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益民大厦22楼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娆扎电话:17599816806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898号万科中央公园S6栋5层3项目名称国内文化旅游资源宣传推介项目(标项2)4项目编号[2024]3558号-0025资金来源、预算金额(最高限价)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预算金额(最高限价):250000元备注:报价不得超出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否则响应无效,此次报价包括所投项目相关人工费、保险费、税费,及推介和策划过程工作人员的往返交通、住宿、餐食、差费、杂费等所有技术和服务费用。6服务范围负责推介活动的策划执行工作,制定策划执行方案及落地实施,具体详见磋商文件项目服务需求,本项目分两个标项,供应商兼投不兼中。7报价方式线上磋商二轮或多轮报价,以最终报价进行评审,最终报价不得超过上轮报价,否则响应无效。8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9服务标准合格10政府采购政策(1)符合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其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100.00%的服务项目;(3)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1供应商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服务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11供应商资格要求[2020]46号)的规定,评审时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12磋商保证金2500.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一、磋商保证金缴纳:1.磋商保证金应当以电汇、网银、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2.缴纳磋商保证金时需备注项目名称,如字数超限,可简写;3.磋商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磋商保证金缴纳账户:单位名称: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账号:107675470537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延安路支行行号:104881006135二、磋商保证金退还:1.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详见总则第15.5条。三、备注:1、供应商无需前往代理公司换取收据,仅需将加盖公章的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装订在响应文件中相应位置即可;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13是否接受不接受13联合体不接受14分包不允许15响应文件份数、上传截止时间、地点(1)电子加密响应文件1份,无正副本区别,仅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政采云系统上传即可)。(2)所有供应商须在磋商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签章纸质版响应文件一正一副胶装成册(用于档案资料编制),纸质版响应文件须与政采云平台上传的电子版响应文件保持一致。(2)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024年8月26日11:00(北京时间)(3)响应文件上传地点: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成功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后,可自行打印响应文件接收回执。(4)电子响应文件包括“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和“备份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编制完成后同时生成。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jmbs”格式)”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②“备份响应文件(“.bfbs”格式)”是指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备份标书,用于供应商标书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备份响应文件。16重要说明1、电子招投标情况说明:(1)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进行招投标活动。(2)投标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件2: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附件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一、政府采购政策(一)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单位名称)的国内文化旅游资源宣传推介项目(标项2)(项目名称)投标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国内文化旅游资源宣传推介项目(标项2)(标的名称),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中青旅新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3人,营业收入为7232.99万元,资产总额为2421.41万元1,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中青旅新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24年8月25日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第1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内文化旅游资源宣传推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乌鲁木齐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