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峰魔法可可工厂改造中标结果公示(江苏省溧阳曹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2024)



龙峰魔法可可工厂改造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0481-LYTC-C2024-0027

二、项目名称:龙峰魔法可可工厂改造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1
臻龙建设有限公司
913204815939097616
溧阳市上兴镇永兴大道3号1401
87.37(均分制)
1011731.63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名称:龙峰魔法可可工厂改造项目
施工范围:龙峰魔法可可工厂改造项目
施工工期:60天
项目经理:姜卫东
执业证书信息:苏23211120228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彭秀川、胡定伟、周科宇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按《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关于江苏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苏招协〔2022〕002号)收费标准收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曹山旅游度假区
单位地址:溧阳市上兴镇永兴大道36号
联系人:徐陈晨
联系电话:0519-671800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溧阳天诚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溧阳市燕城大道253号
联系人:吴昊
联系电话:0519-8703538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昊
电话:0519-87035386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附件:
龙峰魔法可可工厂改造项目采购文件.doc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龙峰魔法可可工厂改造项目

品目
其他建筑工程

采购单位
曹山旅游度假区

行政区域
溧阳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8月27日 17:15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彭秀川,周科宇,胡定伟

总成交金额
¥101.1732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吴昊

项目联系电话
15961270919

采购单位
曹山旅游度假区

采购单位地址
溧阳市上兴镇永兴大道3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8094446636

代理机构名称
溧阳天诚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溧阳市燕城大道253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吴昊

\n\n\n02年杜范本稿\n\n溧阳天诚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n溧阳天诚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n\n\n常州市政府采购项目\n\n竞争性磋商文件\n\n(2022年版)\n\n项目名称:龙峰魔法可可工厂改造项目 \n项目编号:天诚磋商-2024-053号 \n采 购 人:江苏省溧阳曹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n采购代理机构:溧阳天诚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n目 录\n\n\n3第一章 采购邀请\n\n-3\n7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n\n-17\n第三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n18-27\n第四章 采购需求\n28-32\n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n33-42\n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n43-66\n\n\n第一章 采购邀请\n项目概况 \n\n龙峰魔法可可工厂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8月26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UTC+8)前提交响应文件。\n一、项目基本情况\n\n1.项目编号:天诚磋商-2024-053号\n2.项目名称:龙峰魔法可可工厂改造项目\n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n\n4.项目预算金额:118.77517万元、项目最高限价:103.172779万元\n\n5.采购需求:\n\n 包号\n 标的名称\n 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n 数量\n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n\n 01\n 龙峰魔法可可工厂改造项目\n 118.77517\n 1\n 将龙峰魔法工厂主体乐园部分区域,改造成可可咖啡、巧克力系列品牌产品旅游观光生产加工车间,面积约800平方米。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内竣工。\n\n\n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内竣工。 \n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 ☑否。\n\n8.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响应:□是 ☑否。\n\n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n\n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下列情形:\n\n1.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n\n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包含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n\n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n\n2.1 中小企业政策\n\n□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n\n☑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小微企业 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n\n□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 / 。\n\n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 无 。\n\n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n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 ☑否;\n\n3.2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n\n☑否\n\n□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n\n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及以上;(3)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含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以“无在建承诺书”为准(无在建承诺书自拟));(5)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本单位从业人员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前提供本单位为其办理缴纳的上月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的电子件。(注:上述需提供的电子件均加盖电子公章。)\n\n(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 [2021]40 号)文件。使用电子证书的,需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第5号公告规定使用新版电子证照。)\n三、获取采购文件\n\n1.时间:2024年08月16日至2024年08月22日,每天上午0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3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UTC+8,法定节假日除外)。\n\n2.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n\n3.方式: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http://jszfcg.jsczt.cn/jszc/login)获取电子版磋商文件。\n\n4.售价:0元。\n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08月26日9点30分(北京时间UTC+8)。\n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方式,无需到现场提交,供应商登录“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供应商端,通过系统在线提交电子响应文件。\n五、开启\n\n时间:2024年08月26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UTC+8)。\n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方式,无需到现场提交,供应商登录“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供应商端,通过系统在线提交电子响应文件。\n六、公告期限\n\n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n\n七、其他补充事宜\n\n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n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苏采云”的相关操作手册,办理CA认证证书、进行“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数字认证证书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n技术保障服务:“苏采云”系统使用期间,由系统开发商江苏富深协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技术保障服务,指导软件操作,维护系统稳定运行。\n运维保障联系方式:0519-85588210、0519-85588163\n2.1办理CA认证证书\n申请人登录常州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栏目,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数字证书CA及电子签章办理指南,按照程序要求办理。地址:锦绣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1-1号楼。CA办理窗口联系方式:0519-85588120。\n2.2注册\n供应商登录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下载相关操作手册、操作视频等,查阅后进行自助注册。\n2.3控件、客户端下载\n供应商登录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CA及签章控件驱动下载相关控件及客户端。\n2.4 获取电子磋商文件\n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获取电子磋商文件。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获取磋商文件的响应无效。\n2.5编制电子响应文件\n 供应商应按照“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制作响应文件并进行线上响应,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需要加密并加盖电子签章,如无法按照要求在电子响应文件中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请及时通过技术支持服务热线联系技术人员。 \n2.6提交电子响应文件\n供应商应于响应截止时间前在“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过程中请保持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n2.7电子开标\n供应商使用CA认证证书登录“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进行电子化不见面开标。 \n2.8注意事项\n供应商在开标前应当使用“验证CA”功能验证本地计算机的控件环境是否正常,并且在开标、评审过程中不可随意更换计算机,必须使用验证成功的计算机进行操作,否则造成相应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3.关于常州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n根据《常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常财购〔202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实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将信用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金融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或中标(成交)合同,为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相应额度贷款的融资模式。申请条件及操作流程等事项详见该文件相关内容或者常州市政府采购网--政采融资平台栏目。\n\n八、对本项目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n\n   1.采购人信息\n\n名 称:江苏省溧阳曹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n地 址:溧阳市上兴镇永兴大道36号\n联系方式:0519-87731117\n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n\n名 称:溧阳天诚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n地 址:溧阳市燕城大道 253号通用大楼13楼\n联系方式:0519-87035386\n3.项目联系方式\n项目联系人:徐工\n电 话:0519-87035386\n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n供应商须知资料表\n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n\n 条款号\n 条目\n 内容\n\n 2.2\n 项目属性\n 项目属性:\n\n□服务\n\n□货物\n\n■工程\n\n 2.3\n 科研仪器设备\n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n\n□是\n\n■否\n\n 3.1\n 现场考察\n ■不组织\n\n□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n考察地点:___________。\n\n \n 磋商前答疑会\n ■不召开\n\n□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n召开地点:___________。\n\n 4.2.5\n 标的所属行业\n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n\nE建筑业 50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5090其他未列明建筑业\n\n 10.2\n 报价\n 报价的特殊规定:\n\n□无\n\n■有,具体情形:详见本章供应商须知第10 报价条款及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内第7、8条款要求执行。\n\n 11.1\n 磋商保证金\n 免收\n\n 12.1\n 响应有效期\n 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60 日历天。\n\n 23.5\n 分包\n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n\n■不允许\n\n□允许,具体要求:_______。\n\n(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__;\n\n(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__;\n\n(3)其他要求:_______。\n\n 24.1.1\n 询问\n 询问送达形式:书面形式,按本章供应商须知24询问及质疑条款执行。\n\n 24.3\n 联系方式\n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n\n联系部门:溧阳天诚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综合办;\n\n联系电话:0519-87035386;\n\n通讯地址:溧阳市燕城大道 253号通用大楼13楼。\n\n 25\n 代理费\n 收费对象:\n\n□采购人\n\n■成交供应商\n\n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关于江苏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苏招协〔2022〕002号)收费标准收取。\n缴纳时间: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前。\n\n 26\n 磋商报价\n 本项目采用二轮报价,响应文件中书面报价为首轮报价,第二轮报价即为最终报价。第二轮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和首轮报价(含首轮和第二轮报价内的综合单价均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内的综合单价),否则作无效报价文件处理\n\n\n供应商须知\n\n\n一 说 明\n\n\n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n\n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n\n1.2 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n\n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n\n2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n\n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n\n2.2 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n\n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n\n3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n\n3.1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n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n\n4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n\n4.1 进口产品\n\n4.1.1 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n\n4.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n\n4.2.1 中小企业定义:\n\n1.1.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n\n1.1.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n\n(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n\n(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n\n(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n\n1.1.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n\n1.1.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n\n4.2.2 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n\n4.2.3 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n\n1.1.1.5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 人(含10 人);\n\n1.1.1.6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n\n1.1.1.7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n\n1.1.1.8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n\n1.1.1.9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n\n1.1.1.10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n\n4.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n\n4.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n\n4.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n\n4.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n\n4.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n\n4.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n\n4.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n\n4.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n\n4.3.5 依据《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文件精神,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的,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载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执行,必要时应按照要求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n\n4.4 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n\n4.4.1 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如涉及)。\n\n4.5 正版软件\n\n4.5.1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n\n4.5.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n\n4.6 信息安全产品\n\n4.6.1 所投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 年第33 号)范围的,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关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依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 号)。\n\n4.7 政府采购创新产品政策\n\n4.7.1 采购人要将创新要求嵌入采购项目需求,可在采购文件中设定评审规则,优先采购各级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有效期内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首台套、首购首用等《目录》的创新产品,上述《目录》内创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n\n5 响应费用\n\n5.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n\n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n\n6 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n\n6.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n\n第1章 采购邀请\n\n第2章 供应商须知\n\n第3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n\n第4章 采购需求\n\n第5章 合同草案条款\n\n第6章 响应文件格式\n\n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n\n7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n\n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以发布更正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n\n7.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n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n\n8 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n\n8.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报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响应无效。\n\n8.2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n\n8.3 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n9 响应文件构成\n\n9.1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n\n9.2 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n9.3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n\n9.4 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n\n9.5 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n\n10 报价\n\n10.1 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n\n10.2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n\n10.2.1 所报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n\n10.2.2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n\n10.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n\n10.4 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终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n\n11 磋商保证金\n\n根据江苏省和常州市的相关文件规定,免收保证金。\n\n12 响应有效期\n\n12.1 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n\n13 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n\n13.1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原件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n13.2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n四 响应文件的提交\n\n14 响应文件的提交\n\n14.1 本项目使用“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n\n14.2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保证金除外。\n15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n\n15.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n16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n\n16.1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n16.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n五 评审\n\n17 响应文件的解密与开启\n\n1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n\n17.2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招交易模式,使用“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在线进行解密。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响应无效。\n\n17.3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解密。\n\n17.4 本项目不公开报价。\n\n17.5 供应商须在开标前使用“验证CA”功能验证本地计算机的控件环境是否正常,并且在解密、评审过程中不可随意更换计算机,必须使用验证成功的计算机进行操作,否则造成相应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本地计算机要求安装摄像头、麦克风和音箱,保持网络通畅。\n17.6 因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的方式,在解密、评审过程中,供应商需要保持操作计算机前有相关责任人值守,及时对于系统或者磋商小组发出的指令和要求进行响应操作。如果因为无人值守造成不能及时回应系统或者磋商小组指令和要求从而导致影响开标、评审结果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n17.7 如果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代理机构可以延缓或者暂停采购活动,情况严重的可以终止采购活动:\n 1)平台系统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n\n2)平台系统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n\n3)平台系统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n\n4)病毒发作导致平台系统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n\n5)其他无法保证本次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n出现上述情形,不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性的,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不见面交易采购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性的,应当终止本次项目,重新组织采购。\n18 磋商小组\n\n18.1 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n\n18.2 评审专家须符合相关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n\n19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n\n19.1 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n\n六 确定成交\n\n20 确定成交供应商\n\n20.1 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依法确定。\n\n21 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n\n2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江苏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http://www.ccgp-jiangsu.gov.cn/)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n\n21.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n\n22 终止\n\n22.1 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n\n22.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n\n22.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n\n22.1.3 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n23 签订合同\n\n23.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n\n23.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n\n23.3 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n\n23.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n\n23.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n\n24 询问与质疑\n\n24.1 询问\n\n24.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n\n24.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n\n24.2 质疑\n\n24.2.1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n\n24.2.2 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以及相关部分(第四章、第五章以及供应商资格要求)由采购人负责制定和管理,对该部分内容有询问或者质疑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书面提出,由采购人负责接收和回复。\n24.2.3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下载网址:http://gks.mof.gov.cn/ztztz/zhengfucaigouguanli/201802/t20180201_2804589.htm)\n24.2.4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n\n24.2.5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n\n24.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n\n25 代理费\n\n25.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中应包含代理费用。\n\n25.2 采购代理服务费开票方式: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n\n第三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n\n一、评审程序\n\n1 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n\n1.1 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n\n1.2 《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n\n1.3 《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n\n资格性检查要求\n\n 序号\n 审查因素\n 审查内容\n 格式要求\n\n 1\n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n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n \n\n 1-1\n 供应商资格声明函\n 提供了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函》。\n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n\n 1-2\n 供应商信用记录\n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n\n截止时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n\n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n\n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n 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查询。\n\n 2\n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n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n \n\n 2-1\n 中小企业声明函\n 1、供应商单独参与磋商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n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实填报。上述中小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在声明函中如实列明单位性质,并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n注1: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常州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n注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n 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加盖电子公章\n\n 2-2\n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n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n \n\n 3\n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n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n \n\n 3-2\n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n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及以上;(3)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含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以“无在建承诺书”为准(无在建承诺书自拟));(5)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本单位从业人员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前提供本单位为其办理缴纳的上月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的电子件。(注:上述需提供的电子件均加盖电子公章。)\n\n(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 [2021]40 号)文件。使用电子证书的,需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第5号公告规定使用新版电子证照。)\n 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加盖电子公章\n\n\n注:上表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当按照不见面磋商的要求提供。\n\n1.4 《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n\n符合性审查要求\n\n 序号\n 审查因素\n 审查内容\n\n 1\n 响应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n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响应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n\n 2\n 响应完整性\n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n\n 3\n 响应报价\n 响应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n\n 4\n 报价唯一性\n 响应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n\n 5\n 响应有效期\n 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的;\n\n 6\n 签署、加盖公章\n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加盖公章的;\n\n 7\n 实质性格式\n 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n\n 8\n ★号条款响应\n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n\n 9\n 分包承担主体资质(如有)\n 分包承担主体具备《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供了资质证书电子件(如有);\n\n 10\n 分包意向协议\n\n(如有)\n 按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原件的电子件的;(如有)\n\n 11\n 报价的修正(如有)\n 不涉及报价修正,或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n\n 12\n 进口产品\n\n(如有)\n 磋商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响应的内容时,供应商所投产品非进口产品的;\n\n 13\n 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响应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n 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响应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供应商的响应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n\n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n\n2)响应产品如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须提供***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n\n3)响应产品如有属于开展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产品范围的,须提供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原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等);\n\n4)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采购产品涉及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响应产品须为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n\n 15\n 公平竞争\n 供应商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n\n 16\n 串通响应\n 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响应管理办法》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的情形:(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含使用同一MAC地址的计算机制作电子响应文件的情形);(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包含使用同一MAC地址的计算机提交或者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情形);(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 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n\n 17\n 附加条件\n 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n\n 18\n 其他无效情形\n 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n\n\n注:上表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当按照现场磋商和不见面磋商的要求提供。\n\n2 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终报价\n\n2.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n\n2.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n2.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n\n2.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n\n2.5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n\n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会将通过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n\n2.6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提交最终报价。\n2.7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n\n2.8 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n\n2.9 供应商原则上进行两次报价,在磋商截止时间前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首次报价书是第一次;磋商结束后的报价是第二次。如果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报价因高于项目预算导致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磋商小组可视情况在给予所有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均等机会条件下,进行第三次报价。\n2.10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n\n3 最终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n\n3.1 最终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终报价总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n\n3.2 最终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n\n3.2.1 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n\n□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n■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n\n3.2.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n\n3.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终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n\n3.2.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n\n3.2.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n\n3.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n\n3.3.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n\n3.3.2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常财购[2022]9号)。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n\n3.3.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n\n3.3.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n\n3.3.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n\n3.3.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常州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n\n3.3.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n\n3.3.8 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n\n3.3.9 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无。\n\n4 磋商环节及提交最终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n\n4.1 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n\n4.2 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n\n4.3 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终报价的;\n\n4.4 如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n\n4.5 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n\n4.6 最终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n\n4.7 其他: / 。\n\n5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n\n5.1 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n\n5.2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n\n5.3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 。\n\n5.4 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 。\n\n6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n\n6.1 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n\n6.2 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3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n6.3 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n\n7 报告违法行为\n\n7.1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n\n二、评审标准\n\n 序号\n 评分依据\n 备注\n 分值\n\n 1\n 价格分\n \n 10\n\n 1.1\n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n\n价格分得分=(评标基准价/最终报价)×分值。\n\n此处最终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最终报价,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3。\n  \n 10\n\n 2\n 施工组织方案部分\n \n 65\n\n 2.1\n 供应商对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总体筹划与组织、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的目标制定方面:\n2.1.1基本情况与实际相吻合,筹划与组织特别科学严谨,上述各方面目标制定优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其评分得5分;\n2.1.2基本情况与实际相吻合,筹划与组织较为科学严谨,上述各方面目标制定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其评分得:4分;\n2.1.3基本情况与实际存在较小差异,筹划与组织一般,上述各方面目标制定符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其评分得:3分;\n\n2.1.4基本情况与实际存在较大差异,无筹划与组织,上述各方面目标制定不符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和不提供此项内容者其评分均得:0分。\n  \n 5\n\n 2.2\n 供应商对拟建项目采用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措施)和施工质量保障方面:\n\n2.2.1 针对本项目采用施工技术、工艺,科学性、合理性及实用性,强对工程质量有保证,制定的制度(措施)有保障性和实操性科学严谨其评分得15分;\n\n2.2.2针对本项目采用施工技术、工艺,科学性、合理性及实用性,较强对工程质量有保证,制定的制度(措施)有保障性和实操性科学其评分得12分;\n\n2.2.3对于本项目采用施工技术、工艺,科学性、合理性及实用性,一般对工程质量有保证,制定的制度(措施)有保障性和实操性一般其评分得9分;\n\n2.2.4与本项目采用的施工技术、工艺相违背,对工程质量没有保证,没有制定制度(措施)和不提供此项内容者其评分均得:0分。\n  \n 15\n\n 2.3\n 供应商对拟建项目采用的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施工安全的保障方面:\n\n2.3.1针对本项目采用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措施)和安全的保障方面制定科学、分工和责任明确、安全保障方面实操性强其评分得15分;\n\n2.3.2针对本项目采用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措施)和安全的保障方面制定科学、分工和责任较明确、安全保障方面实操性较强其评分得12分;\n\n2.3.3针对广泛项目采用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措施)和安全的保障方面制定合理、分工和责任有瑕疵、安全保障方面实操性一般其评分得9分;\n\n2.3.4未针对本项目采用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措施)和安全的保障方面制定不合理、分工和责任不清、没有安全保障方面实操性和不提供此项内容者其评分均得:0分。\n \n 15\n\n 2.4\n 供应商对拟建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方面:\n\n2.4.1总施工进度和单项施工进度计划安排科学严谨、工序间的逻辑关系正确,有进度计划动态控制措施,总工期合理的少于采购人预期工期其评分得10分;\n\n2.4.2总施工进度和单项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比较科学严谨、工序间的逻辑关系较为正确,有进度计划动态控制措施,总工期合理的少于采购人预期工期其评分得8分;\n\n2.4.3总施工进度和单项施工进度计划安排科学不严谨、工序间的逻辑关系存在瑕疵,有进度计划动态控制措施,总工期与采购人预期工期一致其评分得6分;\n\n2.4.4总施工进度和单项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不科学不严谨、工序间的逻辑关系混乱,没有进度计划动态控制措施,总工期超出采购人预期工期其评分得0分;\n  \n 10\n\n 2.5\n 供应商对拟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方面制定的管理制度、管理方案(措施)和保障方面:\n\n2.5.1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方面管理制定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条例,规定。管理方案(措施)和保障内容优于采购人需求其评分得10分;\n\n2.5.2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方面管理制定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条例,规定。管理方案(措施)和保障内容满足项目实施其评分得8分;\n\n2.5.3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方面管理制定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条例,规定。管理方案(措施)和保障内容基本满足项目实施其评分得6分;\n\n2.5.4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方面管理制定违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条例,规定。管理方案(措施)和保障内容无法满足项目实施和不提供此项内容者其评分得0分。\n \n 10\n\n 2.6\n 供应商对拟建项目劳动力和机械设备投入方面:\n\n2.6.1对拟建项目劳动力和机械设备投入或配置科学、合理符合节能减排相关要求内容,拟投入劳动力需持证或培训后上岗,拟投入机械设备有完整的管理制定、设备档案和操作(使用)规程其评分得10分;\n\n2.6.2对拟建项目劳动力和机械设备投入或配置齐全、合理符合节能减排相关要求内容,拟投入劳动力需持证或培训后上岗,拟投入机械设备有相应的管理制定、设备档案和操作(使用)规程其评分得8分;\n\n2.6.3对拟建项目劳动力和机械设备投入或配置不完善、基本符合节能减排相关要求内容,拟投入劳动力培训后上岗,拟投入机械设备相应的管理制定、设备档案和操作(使用)规程不完善其评分得6分;\n\n2.6.4对拟建项目劳动力和机械设备投入或配置不足、不符合节能减排相关要求内容,拟投入劳动力临时拼凑,拟投入机械设备无相应的管理制定、设备档案和操作(使用)规程和不提供此项内容者其评分均得:0分。\n \n 10\n\n 3\n 客观分\n \n 25\n\n 3.1\n 3.1.1现场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C证)等)配备齐全得5分;\n\n3.1.2技术负责人具备中级工程师职称得3分,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得5分,最高得5分;\n\n3.1.3项目组(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外)其他成员(除员级证书外)具有二级及以上执业证书,每有一个得3分,最高得5分。\n\n注:提供以上项目组成员相关证书电子件及社保证明均需加盖电子公章(社保要求同采购邀请第3-3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条款内第5条的内容),不提供不得分。\n  \n 15\n\n 3.2\n 供应商提供2021年01月01日以来类似业绩证明,每提供一份类似业绩得5分,最高得10分。(注: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原件电子件加盖电子公章,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所载时间为准,不提供不分。)\n \n 10\n\n\n备注: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时,建议按此目录(序号和内容)提供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n第四章 采购需求\n\n1、 项目概况\n1. 项目名称\n龙峰魔法可可工厂改造项目。\n\n2. 项目背景/项目概述\n\n龙峰魔法可可工厂改造项目是将龙峰魔法工厂主体乐园部分区域,改造成为可可咖啡、巧克力系列品牌产品旅游观光生产加工车间,改造面积约800平方米。\n\n3.项目地点\n溧阳市上兴镇龙峰村内。\n4.项目工期和质量\n\n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内竣工。\n 质量:合格\n2、 项目内容\n(一)、规范性要求\n《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n\n《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n\n《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n\n《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n\n《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n《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n\n《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n\n以及采购人现行的项目管理办法或规定等标准。\n(二)施工内容要求\n\n1.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投标报价综合考虑拟建项目周围场地情况、施工用水、电接入及使用等费用,本工程采购人已将其费用计入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内。\n\n★2.采购人对供应商的施工组织方案提出明确要求,具体详见评审标准第2部分的全部内容,需供应商按照要求内容提供。\n\n★3、绿色建材要求\n本项目严格执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涉及使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中的绿色建材的,成交供应商须全部使用符合要求的绿色建材,并在材料进场时提供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相关指标要求的绿色建材检测报告或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n\n★4、环保建材要求\n本项目落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治理要求,若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成交供应商须全部使用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相关VOCs 含量限制标准的产品,并在材料进场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n\n★5.本项目使用混凝土和砂浆均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自拌。\n6.提出人员变更,则供应商必须直接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及违约范围以采购人相关管理要求为准。在违约金递交以后,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所报更换人员(必须为同等级、同专业)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如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将要求其重新更换,同时按上述对应人员重新处罚。采购人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如出现特殊情况,另行处理。\n7.供应商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且项目负责人在实施期间常驻现场(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采购人负责对项目负责人的出勤进行考核,缺勤一天扣2000元人民币。若有项目负责人变更,未经采购人同意,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一切损失。扣款将在合同款中扣除。\n8.供应商拟派出本项目的人员需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地方适用于本次项目的条例、文件或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服从采购人的管理。\n9.验收。\n\n三、相关要求\n\n(一)时间进度要求\n1.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提交完整的施工组织方案。\n\n2.工程竣工后自收到竣工验收报告28天内通过验收。\n\n(二)过程中的响应\n\n1、供应商接采购人通知,应在1小时内响应。\n\n2、密切与采购人沟通,听取采购人合理化建议。\n\n3、做好防暑降温和现场封闭施工保障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段。\n\n四、环保要求 \n\n施工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管控扬尘并科学合理防治及减少环境污染。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垃圾放置点或者其他地方。\n\n本工程所用材料及辅助材料等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采购人的绿色环保及节能减排要求且应按相关标准提供相关检测报告。\n五、验收\n\n1、验收方法:按溧阳市上兴镇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方法实施。 \n\n2、竣工验收程序:依据国家验收规范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内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相关约定内容为准。 \n\n3、验收标准:执行第四章 采购需求中第二、项目内容内第(一)、规范性要求相关约定内容。\n\n六、报价要求\n\n(一)报价方式\n\n1.本项目最高限价为103.172779万元,(其中包含暂列金(含规费及税金)9.836716万元,暂估价(含规费及税金)0.00元)。采购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仅作为同意磋商报价的基础参考,请供应商仔细核对,磋商报价视为完成图纸和清单所有工程内容的总价,承包人提出的工程清单漏项或者工程量有误均不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工程范围包含清单和图纸所列所有内容以及为事先设计使用功能明列和隐含的工程项目。磋商报价根据磋商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质量、工期等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供应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并考虑市场各类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由供应商自主报价。“总报价”包括本项目采购范围内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清理、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等)及各种税费等。供应商应严格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得随意合并或增减。\n\n2.施工范围包括磋商文件、工程清单及编制说明要求的全部内容,采购人不会因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或漏项、少项等增加工程造价。\n\n3.供应商在报价中应考虑进场后若采购人需要深化与本工程相关的设计时,供应商应提供设计,该部分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考虑在报价中。\n\n4.施工中由于变更而发生的工程量的增减及项目变化,价格按响应文件中相关子目的综合单价计算;无相关子目的,可新套定额,由审计核定。\n\n5.采购人有权因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书面通知增加或者取消部分工程,供应商不得拒绝或借机调整单价,否则视为单方违约,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n\n6.供应商未按上述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进行报价的,视为未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n\n7.供应商的磋商报价总价不得超过采购人发布的招标控制价,相关清单的综合单价均不得超过采购人发布的招标控制价清单综合单价,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n\n8.经磋商后,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原则上不高于前一轮报价,成交供应商报价清单中相关子目的综合单价根据其(与第一轮比较)浮动点数,做同比例调整。\n\n注:本文件所引用的标准为我国国家标准。对于那些在本文件中未作规定的,而我国国家标准已有规定的,应满足我国国家相关标准。相关指标必须在磋商报价中详细列出,如有未列详尽部分请按标准配置执行。\n(二)履约保证金\n\n无。\n\n(三)付款方式\n\n1.合同生效后具备支付条件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扣除含规费含税金的暂列金和暂估价)的10%作为预付款;\n\n2.本项目完成且通过验收合格后具备支付条件的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n\n3.本项目通过审计后按照审定总价支付至97%。\n\n4.质量保修金为审定总价的3%,待保修期届满之日起具备支付条件的支付全额无息质量保修金。\n七、参与投标响应的要求\n\n(一)供应商相关要求\n1.供应商具备类似项目业绩。\n\n2.供应商具有本次项目的人员配置。\n(二)响应文件中提交的方案\n\n供应商需根据工作内容及要求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主要内容包括:\n\n施工组织方案的要求,具体详见评审标准第2部分的全部内容,需供应商按照要求内容提供。\n八、其他\n\n1.知识产权\n\n中标人在本合同项下完成的所有形式的工作成果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含署名权)归属于采购人方。中标人完成本合同任务的工作人员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署名、申报有关荣誉证书奖励或用于其它任何用途。\n\n2.保密\n\n中标人应保证:对本项目的内容、因履行项目合同或在合同期间接触或知悉的采购人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投标文件中对保密措施应有相应方案。\n3.违约责任\n\n中标人应保证: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确保真实有效。提供的产品/服务应满足本项目的需求。一旦发现中标人未按项目实施要求开展和造假等情况,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因中标人原因造成的合同终止所产生的各类损失,由其自身承担。\n\n未尽事宜可进一步参阅合同条款、采购文件其他内容。\n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n\n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合 同\n(上兴施工合同标准范本)\n(GF-2017-0201) \n项目编号: \n项目名称: 龙峰魔法可可工厂改造项目 \n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n\n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n\n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n\n常 州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n\n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n发包人(全称):江苏省溧阳曹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n承包人(全称): \n\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n\n 一、工程概况\n1.工程名称: 龙峰魔法可可工厂改造项目 \n2.工程地点: 溧阳市上兴镇龙峰村内 \n3.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n\n4.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n\n5.资金来源:自筹\n二、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n三、合同工期\n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 月 日\n\n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 月 日\n\n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批复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n 四、质量标准: 合格 标准。\n 五、签约合同价款\n\n\n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n\n2.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形式。\n\n六、项目经理\n承包人项目经理: 。\n 七、合同文件构成\n\n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n(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n\n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n\n七、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n\n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n\n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n 十、签订时间\n\n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n\n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n\n十二、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n\n十三、合同份数\n\n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贰 份。\n\n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n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n\n授权委托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n\n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n\n地 址: 地 址: \n\n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n\n电 话:   电 话: \n\n传 真:   传 真: \n\n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n\n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n账 号: 账 号: \n\n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n\n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n\n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n1. 一般约定\n\n1.1 词语定义\n\n1.1.1合同\n\n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n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n\n1.1.2.4监理人:\n\n名 称: ;\n\n资质类别和等级:   ;\n\n联系电话:   ;\n\n电子信箱: ;\n\n通信地址:  。\n\n1.1.2.5 设计人:\n\n名 称: ; \n资质类别和等级:  ;\n\n联系电话:    ;\n\n电子信箱:   ;\n\n通信地址:  。\n1.1.3 工程和设备\n\n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n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n\n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n1.3法律 \n\n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n1.4 标准和规范\n\n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 。\n\n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n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n\n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n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n\n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n\n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n\n(1)合同协议书;\n\n(2)中标通知书;\n\n(3)通用合同条款; \n\n(4)专用合同条款;\n\n(5)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n\n(6)技术标准和要求;\n\n(7)图纸;\n\n(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n\n(9)其他合同文件。\n\n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n\n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n\n\n1.6.1 图纸的提供\n\n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 ;\n\n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四份 ;\n\n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n\n1.6.4 承包人文件\n\n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发包人及监理要求 ;\n\n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发包人及监理要求 ;\n\n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及监理要求 ;\n\n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发包人及监理要求 ;\n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规定 。\n\n1.6.5 现场图纸准备\n\n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另行协商\n1.7 联络\n\n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n\n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按发包人及监理要求 ;\n\n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按发包人及监理要求。\n\n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按发包人及监理要求;\n\n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按发包人及监理要求 。\n\n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按发包人及监理要求 ;\n\n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按发包人及监理要求 。\n\n1.10 交通运输\n\n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n\n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n1.10.3 场内交通\n\n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约定 。\n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临时道路及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自理。 \n\n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n\n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n\n1.11 知识产权\n\n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n\n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外,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泄露给第三方。 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n\n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严格用于合同目的,不得用于或泄露给第三方 。\n\n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n\n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n\n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否。\n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n2. 发包人\n\n2.2 发包人代表\n\n发包人代表:\n\n姓 名:  ;\n\n身份证号: ;\n\n职 务:  ;\n\n联系电话:   ;\n\n电子信箱: ;\n\n通信地址: 。\n\n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主持开展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及对监理工作的检查、工程造价的签证认可。负责工程建设的内、外部关系协调,对工程投资影响因素的确认,负责解决应由发包人处理的问题 。\n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n\n2.4.1 提供施工现场\n\n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n\n2.4.2 提供施工条件\n\n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n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n\n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n\n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n\n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n3. 承包人\n\n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n\n(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n①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按发包人要求。\n②发包人对图纸资料的保密要求: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除外,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泄露给第三方。 。\n\n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2份 。\n\n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n\n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 。\n\n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及电子版 。\n\n(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n1、承包人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不因为任何情况而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否则,招标人将从工程款中代为扣除支付并予以拖欠金额50%的处罚。\n\n3.2 项目经理\n\n3.2.1 项目经理:\n\n姓 名: ;\n\n身份证号:  ;\n\n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n\n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n\n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n\n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n\n联系电话: ;\n\n电子信箱:  ;\n\n通信地址:  ;\n\n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工程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等全面管理,现场协调等工作 。\n\n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必须参加现场的工地例会、专题例会等 。\n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n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原则上承包人投标书所列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如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提出人员变更,则供应商必须直接向招标人按下列金额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每人5万元作为违约金,其余每人1万元作为违约金。在违约金递交以后,由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所报更换人员(必须为同等级、同专业)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如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将要求其重新更换,同时按上述对应重新处罚。招标人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如出现特殊情况,另行处理。\n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且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常驻现场(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建设方负责对工程项目经理的出勤进行考核,缺勤一天扣2000元人民币。若有项目经理变更,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函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扣款将在同期工程款中扣除。 。\n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n\n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n\n3.3 承包人人员\n\n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双方协商 。\n\n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n\n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n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n\n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n\n3.5 分包\n\n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n\n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n\n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n 3.5.2分包的确定\n\n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否\n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n3.5.4 分包合同价款\n\n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n\n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n\n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n3.7 履约担保\n\n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否 。 \n\n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中标人在接到“领取中标通知书”的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向招标人缴纳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含规费及税金))的10%作为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退还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无息)。\n\n4. 监理人\n\n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n\n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规定 。\n\n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合同规定 。 \n\n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办公场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n4.2 监理人员\n\n总监理工程师:\n\n姓 名:   ;\n\n职 务:   ;\n\n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n\n联系电话:   ;\n\n电子信箱:  ;\n\n通信地址: ;\n\n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n\n4.4 商定或确定\n\n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n\n(1) / ;\n(2) / ;\n(3) / 。\n5. 工程质量\n\n5.1 质量要求\n\n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n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n5.3 隐蔽工程检查\n\n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规定 。\n\n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n\n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n\n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n\n6.1安全文明施工\n\n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要求。\n\n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n\n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要求 。\n6.1.5 文明施工\n\n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n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n\n7. 工期和进度\n\n7.1 施工组织设计\n\n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n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n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要求 \n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要求 。\n7.2 施工进度计划\n\n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n\n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 。\n\n7.3 开工\n\n7.3.1 开工准备\n\n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n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n\n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n\n7.3.2开工通知\n\n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n\n7.4 测量放线\n\n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3天完成坐标点与水准点的复验工作。\n7.5 工期延误\n\n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n\n(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n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n\n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延误合同工期的天数承担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2‰/天的逾期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n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的5% 。\n7.6 不利物质条件\n\n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 。\n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n\n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n\n(1) / ;\n\n(2) / ;\n\n(3) / 。\n\n7.9 提前竣工的奖励\n\n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n8. 材料与设备\n\n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n\n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n\n8.6 样品\n\n8.6.1\n样品的报送与封存\n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监理人及发包人要求\n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n\n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n\n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n 9. 试验与检验\n\n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n\n9.1.2 试验设备\n\n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n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n\n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n\n9.4 现场工艺试验 \n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n10. 变更\n\n10.1变更的范围\n\n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要求。\n10.4 变更估价\n\n10.4.1 变更估价原则\n\n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n按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要求\n\n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n\n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n\n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n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n10.7 暂估价\n\n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n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n\n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n\n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n\n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n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n\n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n10.8 暂列金额\n\n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 。 \n\n11. 价格调整\n\n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n\n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否 。\n\n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n\n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n\n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n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n\n(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n\n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n\n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n\n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n\n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n\n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n\n12.1 合同价格形式\n\n1、单价合同。\n\n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n\n一、投标报价编制要求\n\n1、投标报价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程的价格体现,包括为完成该工程所需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材料设备检验检测费(道路结构层检测除外)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n\n2、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等项目费均为估算、预测数,虽在投标时计入供应商的报价中,但不应视为供应商所有。\n\n3、结算时除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外,承包人不得以招标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缺项为由要求新增措施项目。\n\n4、本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等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的(本工程量清单中特别注明的除外),供应商的综合单价必须是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招标文件中明确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n\n5、供应商自行踏勘施工现场,对施工范围的材料、机械如需二次搬运,则应综合考虑,结算不得以此为理由增加费用。\n\n6、承包人协调好与其他承包人的交叉施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n\n7、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全部清除出场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为止。\n\n8、本次工程量清单中所涉及的内容、数量在实际施工中如有增减,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安排。\n\n9、临时建筑在竣工结束后一周内拆除(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n二、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 方式确定。\n1、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可调整。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和其中以总额报价的项目不可调整。(中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必须按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标底价中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同比例下浮,下浮率按中标下浮率)。\n\n2、合同中约定的风险范围:\n\n(1)承包人自行踏勘后的现场施工条件;\n\n(2)承包人的投标施工方案;\n\n(3)工程量变化产生的前期费用及相应措施费;\n\n(4)材料价格(暂定价材料除外);\n\n(5)采用新的验收标准\n\n(6)政策性调整(人工单价等)\n\n3、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n\n(1)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清单漏项;\n\n(2)发包人要求的承包范围以外的附加工程量;\n\n(3)暂定项目;\n\n(4)税率和税种变化;\n\n(5)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n(6)发包人确认的其它项目。\n\n4、风险范围以外内容的调整方法:\n\n因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部分,增加项目及签证部分造成新增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结算原则为:\n\na.投标书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投标书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结算;\n\nb.投标书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投标书中已有的类似的综合单价作相应调整后(如为材料价格调整、则材料价格确定按照暂定价材料价格的确定方式确定)结算。\n\nc.投标书中无类似综合单价,结算原则为:工程量按实计算,单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等计价规范中的标准计算经审计后按中标下浮率 %下浮。(其中材料价格取定按施工当期的常州市信息指导价格,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的确定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人、发包人、跟踪评审单位市场询价调研后确定,确定后的材料价格结算时不让利)。根据上述要求编制综合单价报监理人,经监理人、发包人和跟踪评审单位共同确认。无法套用定额或不适合套用定额的,依据独立费计价原则,经监理人、发包人和跟踪评审单位共同确认后执行,确认后的单价不下浮。 \n\nB、措施项目费的调整与结算办法:\n\n①单价措施项目费的结算同分部分项工程的结算方式。\n\n②总价与单价措施项目中,以“项”为单位报价的,一次性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以费率报价的,结算时原则上按投标费率计取不变。如因采购人原因致该项目无法受监,承包人在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达到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经监理方、建设方考评合格后,按安全文明基本费计取。\n③本工程不要求创建省、市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n\n5、所有涉及工程结算的签证单上必须有承包人(项目组)、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跟踪评审验收小组的签字和盖章,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签证时间,须附有综合单价分析。\n\n6、本工程不要求创建省、市级安全文明标化、优质工程。\n\n7、本工程计价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法计价\n\n8、承包人在投标前应对现场进行认真踏勘,熟悉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了解并承担考查现场的责任和风险以及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中标后,承包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为由,提出额外款项增加、补偿或延长工期等要求。同时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充分考虑与施工现场周边居民的关系及外围矛盾的协调,投标报价包含解决与当地居民、地方矛盾所产生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n\n9、⑴组成施工合同的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为准。在协议书签订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又签订新的补充协议的,以补充协议执行。\n\n⑵要求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一切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n\n⑶承包人应自行协调和解决好施工过程中的地方矛盾。\n\n⑷如果施工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查确认为事实后甲方将按拖欠金额的50%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进度迟缓或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及责任单位必须立即整改、消除影响并承担一切费用;情节严重的清场并取消施工单位及责任单位在我镇5年内的施工资格。\n\n⑸承包方按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工期完成该项目,如业主要求提前,赶工措施费用另行协商。\n\n⑺乙方必须取得甲方开工令后方可施工。\n\n⑻乙方必须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并达到验收标准,每推迟一天处以0.2‰的处罚,以此类推(甲方征收不到位、不可抗力等方面原因除外)。由于征收不到位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乙方两次或多次机械进出场,甲方不再另行承担进出场费用,视作一次性总价计算在内。\n\n10、本工程的结算最终审定核减额超过送审价10%以外部分以7%计取审计费,由施工方支付。\n\n11、施工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必须严格按照《溧阳经济开发区(上兴镇)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溧开管〔2020〕11号文件要求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程序及时上报先行施工的,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n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n\n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n\n2、总价合同。\n\n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n\n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n\n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n3、其他价格方式: / \n\n12.3 计量\n\n12.3.1 计量原则\n\n工程量计算规则: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及计价规范 。\n\n12.3.2 计量周期\n\n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n\n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n\n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n\n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n\n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n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n\n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n\n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n\n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n\n12.4.1 付款周期\n\n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n1.合同生效后具备支付条件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扣除含规费含税金的暂列金和暂估价)的10%作为预付款;\n\n2.本项目完成且通过验收合格后具备支付条件的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n\n3.本项目通过审计后按照审定总价支付至97%。\n\n4.质量保修金为审定总价的3%,待保修期届满之日起具备支付条件的支付全额无息质量保修金。\n5.有涉及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审核后按相关约定一并调整支付。\n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n\n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发包人要求\n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n\n(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双方协商 。\n\n(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n\n(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n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n\n(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n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n\n(1)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n\n(2)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n\n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n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n\n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n\n13. 验收和工程试车\n\n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n\n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n\n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n13.2 竣工验收\n\n13.2.2竣工验收程序\n\n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国家规定及通用条款 。\n\n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n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n\n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n\n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n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n13.3 工程试车\n\n13.3.1 试车程序\n\n工程试车内容: / 。\n(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n\n(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n13.3.3 投料试车\n\n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n13.6 竣工退场\n\n13.6.1 竣工退场\n\n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n\n14. 竣工结算\n\n14.1 竣工付款申请\n\n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n\n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图、相关签证、技术变更单、结算书等 。\n\n14.2 竣工结算审核\n\n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规定\n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规定。\n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n\n14.4 最终结清\n\n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n\n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及监理的要求 。\n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发包人及监理的要求 。 \n\n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n\n(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规定 。\n\n(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规定。\n\n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n\n15.2缺陷责任期\n\n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n\n15.3 质量保证金\n\n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n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n\n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n\n(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n\n(2) / %的工程款;\n\n(3)其他方式: / 。\n\n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n\n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 种方式:\n\n(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n\n(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n\n(3)其他扣留方式: / 。\n\n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详见质量保修书。\n15.4保修\n\n15.4.1 保修责任\n\n工程保修期为:/ 。\n\n15.4.3 修复通知\n\n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n\n16. 违约\n\n16.1 发包人违约\n\n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n\n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n\n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n\n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n\n(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n(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n\n(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n\n(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n\n(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n\n(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n\n(7)其他: / 。\n\n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n\n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3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n16.2 承包人违约\n\n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n\n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n\n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n\n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按合同约定执行\n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n\n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n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协商 。\n17. 不可抗力 \n\n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n\n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n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n\n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n18. 保险\n\n18.1 工程保险\n\n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n18.3 其他保险\n\n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n\n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n\n18.7 通知义务\n\n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n\n20. 争议解决\n\n20.3 争议评审\n\n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 \n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n\n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n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n\n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n\n其他事项的约定: / 。\n\n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n\n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n\n20.4仲裁或诉讼\n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n\n(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n\n(2)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n补充条款:\n(1)组成施工合同的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为准。在协议书签订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又签订新的补充协议的,以补充协议执行。\n\n(2)要求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一切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n\n(3)承包人应自行协调和解决好施工过程中的地方矛盾。\n\n(4)如果施工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查确认为事实后甲方将按拖欠金额的50%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进度迟缓或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及责任单位必须立即整改、消除影响并承担一切费用;情节严重的清场并取消施工单位及责任单位在我镇5年内的施工资格。\n\n(5)承包方按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工期完成该项目,如业主要求提前,赶工措施费用另行协商。\n\n(6)本合同未尽事宜,招标文件有规定的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未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n\n(7)工程完工30日内承包方提出竣工验收,发包方组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照业主要求,提交符合城建档案馆及质检监督部门要求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n\n(8)施工单位结算时所开具的发票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n\n(9)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名单 \n项目主要管理人员\n\n 名称\n 姓名\n 证书编号\n\n 项目经理\n \n \n\n 技术负责人\n \n \n\n 安全管理\n \n \n\n\n发包人(盖章):  承包人(盖章):  \n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n授权委托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n附件: \n\n工程质量保修书\n发包人(全称):江苏省溧阳曹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n承包人(全称): \n\n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n\n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n\n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n\n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n\n 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n\n  二、质量保修期\n\n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n\n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n\n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n\n3.装修工程为 2 年;\n\n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n\n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n\n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n\n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n\n/。\n  质量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n\n三、缺陷责任期\n\n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n\n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n\n 四、质量保修责任\n\n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n\n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n\n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n\n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n\n  五、保修费用\n\n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n\n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n\n 。\n\n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n\n发包人(盖章):   承包人(盖章):  \n地 址:  地 址:  \n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n授权委托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n电 话: 电 话: \n传 真: 传 真:  \n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n账 号:  账 号: \n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n常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n\n第一章  总则\n\n第一条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n\n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常州市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n\n市级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涉及供应商失信行为的,由市财政部门进行管理;辖市(区)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涉及供应商失信行为的,由辖市(区)财政部门进行管理。\n\n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n\n本办法所称采购文件是指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及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文件。\n\n本办法所称响应文件是指公开招标的投标文件及非公开招标的响应文件。\n\n第三条  财政部门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诚信管理制度。诚信管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础,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信息共享原则。\n\n第二章  供应商诚信义务\n\n第四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履行以下诚信义务:\n\n(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n\n(二)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n\n(三)保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商业秘密;\n\n(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诚信义务。\n\n第三章  供应商失信行为\n\n第五条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失信行为:\n\n(一)响应文件中故意不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资质及其他证明材料,或未携带上述原件或者公证件的;\n\n(二)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n\n(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n\n(四)已响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无故不参加的;\n\n(五)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n\n本办法所列的恶意串通,包括以下情形:\n\n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n\n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n\n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n\n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n\n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n\n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n\n(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n\n(七)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n\n(八)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扰乱评审现场的;\n\n(九)在有效期内擅自撤销投标(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n\n(十)被确定为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成交资格;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n\n(十一)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n\n(十二)将中标、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违反采购文件规定,将中标、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n\n(十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n\n(十四)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n\n(十五)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的;\n\n(十六)实物配发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所提供产品或服务价格高于成交价格或承诺的;\n\n(十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n\n(十八)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n\n第六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信访举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失信行为:\n\n(一)在常州市域内一年内两次以上质疑、投诉和信访举报均查无实据的;\n\n(二)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质疑、投诉和信访举报材料的。\n\n(三)不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的。\n\n第四章  失信行为记录\n\n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应在发现供应商存在上述失信行为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n\n(一)失信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n\n(二)报告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n\n(三)供应商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及事实依据。\n\n供应商失信情况报告实行实名制。报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n\n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失信行为报告后,应积极调查核实,属于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予以失信记录,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失信行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失信记录。\n\n第九条  失信行为等级记录包括一级失信行为记录,记录期为一年;二级失信行为记录,记录期为二年;三级失信行为记录,记录期为三年;共三个等级。\n\n第十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本办法规定的一项失信行为,作为一级失信行为予以记录。\n\n第十一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二级失信行为予以记录:\n\n(一)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两项失信行为的;\n\n(二)在一级失信行为记录有效期内,又出现本办法规定的一项失信行为的;\n\n(三)失信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n\n第十二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三级失信行为予以记录:\n\n(一)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三项以上失信行为的;\n\n(二)一级失信行为记录有效期内,又出现本办法规定的两项失信行为的;\n\n(三)二级失信行为记录有效期内,又出现本办法规定的一项失信行为的;\n\n(四)失信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危害或影响的;\n\n第十三条  失信行为等级记录内容包括:\n\n(一)供应商姓名或名称;\n\n(二)失信行为具体表现;\n\n(三)失信行为等级;\n\n(四)记录有效期;\n\n(五)记录日期及记录机关。\n\n第十四条  失信行为等级记录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辖市(区)财政部门做出记录后应报市财政部门备案。\n\n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供应商做出失信行为等级记录后,应将记录情况纳入常州市公共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在2个工作日内,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信用常州上公示。\n\n第五章  失信行为惩戒\n\n第十六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时,应就供应商的诚信情况做出相关规定。对于被行政处罚尚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否则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对于被做出失信行为等级记录且该记录尚处于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应明确在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给予一定的分数扣减或价格增加。具体标准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对于一级失信行为供应商给予其总分值2%的减分,二级失信行为供应商给予其总分值4%的减分,三级失信行为供应商给予其总分值6%的减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于一级失信行为供应商给予其报价2%的加价,二级失信行为供应商给予其报价4%的加价,三级失信行为供应商给予其报价6%的加价。\n\n第六章  失信行为记录与诚信奖励\n\n第十七条  供应商被做出失信行为等级记录,如能主动消除影响或损害,积极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记录有效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无失信行为发生的,经供应商申请并报做出记录的财政部门同意,经调查核实后,可以在记录有效期截止后,撤销网上公示信息。\n\n第十八条  供应商应诚信经营,在企业经营活动及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有失信记录的,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货物、工程与服务。\n\n第七章  附则\n\n第十九条  本办法至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n\n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n不参与围标串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承诺书\n\n本单位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均清楚知晓我单位参加 项目投标活动,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n\n一、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保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n\n二、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均不存在、也未参与任何围标串标活动,也不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n\n三、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的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行政、刑事及失信惩戒等处罚。\n\n四、本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处须由法定代表人本人亲笔书写,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本人自愿承担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接受相应行政、刑事及失信惩戒等处罚。\n\n 单位(盖章):\n\n 法定代表人(签字):\n\n\n\n\n\n\n\n\n\n\n\n\n\n\n\n\n年 月 日\n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n\n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n\n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n\n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n\n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n\n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n\n响 应 文 件\n\n项 目 名 称: \n项 目 编 号: \n\n 供应商名称 : \n\n 日 期 : \n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n1-1 供应商资格声明函(实质性格式)\n供应商资格声明函\n致:溧阳天诚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n (采购人名称)\n\n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磋商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n\n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 ,全称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属于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参与项目,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需提供总公司项目授权书)。\n\n二、我单位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n\n三、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指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无本资格声明第十条情形)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n\n四、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n\n五、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为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我单位具备如下主要设备和主要专业技术能力:\n\n主要设备有: \n主要专业技术能力有 \n六、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供应商如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n\n七、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n八、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此情形的,填写“无”):\n\n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 \n\n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 \n\n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 \n\n九、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n\n十、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n\n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n\n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n\n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n\n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n\n               供应商:(加盖公章)\n\n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n\n日期:    年    月    日\n\n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n\n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n2-1 中小企业声明函\n说明:\n\n(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供应商非必须提供;当小微企业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仍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n\n(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格式)。\n\n(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的,须提供《联合协议》;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n\n(4)其它\n\n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此格式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牵头人出具。\n\n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n\n3)对于多标的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投产品制造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n\n(5)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n\n2-2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n\n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n\n4 响应函(实质性格式)\n\n响应函\n\n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n我方参加你方就_____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响应。\n\n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自愿参与响应并承诺如下:\n\n(1)本响应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60个日历日。\n\n(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n\n(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n\n(4)如我方中标,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n2. 其他补充条款(如有):___________。\n\n与本响应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n\n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n\n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函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n\n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_____\n\n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n\n5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n5-1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实质性格式)\n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n\n单位名称:\n\n地址:\n\n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n\n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为参与(项目名称)的政府采购活动,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上述项目的响应文件、进行合同磋商、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n\n特此证明。\n\n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n\n \n \n\n\n                供应商:(加盖公章)\n\n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或印鉴:\n\n日期:    年    月    日\n\n说明:\n\n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当磋商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响应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n\n2.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n5-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实质性格式)\n5-2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n\n授权委托书\n\n本人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____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n\n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n\n代理人无转委托权。\n\n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n\n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或印鉴):________________\n\n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________________ \n\n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n\n委托代理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n\n \n \n\n\n说明:\n\n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当招标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响应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n\n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实质性格式)。\n\n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n6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实质性格式)\n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n\n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供应商形象,本单位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自愿作出以下承诺:\n\n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面做到履约守信,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n\n二、本单位已经阅读并充分理解《常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自愿按照《常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生失信行为将记录并公开到“信用常州”、常州市政府采购网。\n\n三、本单位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n\n四、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n\n五、承诺本单位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n\n六、承诺本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n\n七、承诺本单位在信用中国(江苏)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n\n八、承诺本单位提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n\n九、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n\n十、承诺本单位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n\n十一、承诺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事项上网公示,违背承诺约定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开。\n\n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n\n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n7 报价一览表\n\n报价一览表\n\n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n 序号\n 供应商名称\n 报价\n\n \n \n 大写\n 小写\n\n \n \n \n \n\n\n注:1.此表中,每包的报价应和《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n\n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n\n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n\n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n8 分项报价表\n工程量清单报价表\n\n工程量清单报价报表:\n\n 序号\n 报表名称\n 备注\n\n 1\n 扉页\n \n\n 2\n 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n \n\n 3\n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n \n\n 4\n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n \n\n 5\n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n \n\n 6\n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n \n\n 7\n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n \n\n 8\n 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n \n\n 9\n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n \n\n 10\n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n \n\n\n报价表格式填写要求详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相关规定。\n9 合同条款偏离表\n\n合同条款偏离表\n\n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n\n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n\n□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n□有偏离(如有负偏离,则须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n\n 序号\n 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n 磋商文件要求\n 响应文件内容\n 偏离情况\n\n(据实填写)\n 说明\n\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n\n注:\n\n1. 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n\n2. “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响应”或“正偏离”或“负偏离”。\n\n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______\n\n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n10 采购需求偏离表\n\n采购需求偏离表\n\n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n 序号\n 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n 磋商文件要求\n 响应内容\n 偏离情况\n\n(据实填写)\n 说明\n\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n\n注:\n\n1. 对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则响应无效。\n\n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响应”或“正偏离”或“负偏离”。\n\n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______\n\n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n11 中小企业声明函\n\n说明:\n\n1)供应商如是属于本项目所属行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的情形的可提供此格式文件,未提供的将不享受有关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牵头人出具。\n\n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n\n3)对于多标的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投产品制造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n\n4)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为准。\n\n5)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龙峰魔法可可工厂改造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江苏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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