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考考点建设设备 网络存储设备中标结果公示(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东昌中学2024)


一、项目编号:310115000240702112094-15130838
二、项目名称: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东昌中学中高考考点建设设备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东昌中学中高考考点建设设备
1488190.00元
上海仪电鑫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虹口区广纪路700号2楼
92.4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价
规格型号

1
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东昌中学中高考考点建设设备
SIP转发管理设备
宇视
1
55000.00
VS-XK9600

1
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东昌中学中高考考点建设设备
网络存储设备
宇视
2
42000.00
NVR-B200-R16

1
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东昌中学中高考考点建设设备
应急指挥终端
宝利通
1
45000.00
Group 550

1
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东昌中学中高考考点建设设备
5G无线信号屏蔽器
国瑞
27
3250.00
Radens-B08-G5

1
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东昌中学中高考考点建设设备
身份验证终端
仪电
27
7500.00
仪电桌面款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阮坚,蔡霖,王国强,林志明,张文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采购文件约定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4097.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推荐理由:上海仪电鑫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方案针对性较强,类似经验较多等,综合评审得分最高,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东昌中学         
地      址:栖霞路34号        
联系方式:021-5019360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陆路568弄金领之都B区16号楼        
联系方式:58300777-802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汪千千         
电         话:58300777-8024         

  
  
 

 
 

采购文件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东昌中学中高考考点建设设备.pdf2.8M

项目编号:310115000240702112094-15130838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东昌中学中高考考点建设设备公开招标文件采购单位: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东昌中学地址:栖霞路34号,—1—目录第一部分投标邀请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三部分采购需求第四部分附件格式第五部分评标办法附:合同条款—2—,第一部分投标邀请项目概况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东昌中学中高考考点建设设备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8月26日11: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15000240702112094-15130838项目名称: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东昌中学中高考考点建设设备预算金额(元):1499741最高限价(元):包1-1499741采购需求:包名称: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东昌中学中高考考点建设设备数量:1预算金额(元):1499741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东昌中学中高考考点建设设备。本次采购不接受进口产品。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合同履约期限:2024年9月30日前供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5、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及以上资质。三、获取招标文件,—3—时间: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12日,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8月26日11:00(北京时间)投标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开标时间:2024年8月26日11:00开标地点:浦东新区唐陆路568弄金领之都B区16号楼会议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数字证书(CA证书)、纸质投标文件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东昌中学地址:浦东新区栖霞路34号联系方式:021-5019360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陆路568弄金领之都B区16号楼联系方式:58300777-8024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汪千千电话:58300777-8024—4—,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目录名内容1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代理机构内部编号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东昌中学中高考考点建设设备310115000240702112094-15130838SF2024208232交付地址采购人指定地点3预算金额详见《投标邀请》4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5采购方式公开招标6交付日期详见《采购需求》7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投标邀请》8现场踏勘不组织9答疑会(如有)时间、地点另行通知10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如有)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并以电子邮件通知11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无需交纳投标保证金。■本项目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形式:银行贷记凭证、电汇或网上银行等非现金形式。注:“■”项为被选中项。12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13纸质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注:分包件的项目,若允许投标人参加多个包件投标的,须制作成一份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仅作备查使用。14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8月26日11:00(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为准)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唐陆路568弄金领之都B区16号楼会议室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网址:www.zfcg.sh.gov.cn15开标时间、地点开标时间:2024年8月26日11:00(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为准)15开标时间、地点开标地点:唐陆路568弄金领之都B区16号楼会议室16投标人开标时需携带材料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纸质投标文件、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17电子投标特别提醒1、本次招标采用网上投标,投标人应当获得数字证书(CA证书)。2、投标人应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招标文件。3、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上传所有资料。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4、开标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有效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5、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传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当面或快递递交。6、对于投标人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投标失败或者招标失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7、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1)电子采购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3)电子采购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8、电子采购平台帮助电话:9576318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19实质性响应条款(资格审查)(一)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若要求);(2)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3)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的;说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至评标开始前,通过“信用中国”19实质性响应条款(资格审查)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各投标人信用记录(以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5)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二)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格条件材料的,投标无效:(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等;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2)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的书面声明函;(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投标截止前3年内投标人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5)对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符合国家及招标文件规定并按照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6)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20实质性响应条款(符合性审查)(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2)电子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盖章不齐全的;(3)采购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未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以及完整的节能产品承诺书的;(4)采购产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目录的而未提供有效的产品认证证书的;(5)经评标委员会审定,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6)经评标委员会审定,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投标人不能20实质性响应条款(符合性审查)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7)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8)投标人存在法定串通投标情形的;(9)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0)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二)未实质性响应以下要求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满足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条款要求。21本次采购项目属性货物22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范围。1.2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2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2、定义2.1“采购人”系指投标邀请中所述的单位。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4“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一切设备、产品、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原材料等。2.5“相关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与其所提供货物相关的运输、就位、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2.6“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投标人3.1投标人基本要求3.1.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招标—8—,文件要求的特定条件,并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材料。3.1.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1.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以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3.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1.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3.2投标邀请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3.2.1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投标。3.2.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2.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3.2.4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3.2.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2.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3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规章条例。4、合格的货物和相关服务4.1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4.2知识产权4.2.1投标人应保证在其投标文件承诺提供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带来的最终不利后果。4.2.2采购人享有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投标人如欲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之前的自有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9—证明文件。4.2.3投标人采用了自己不拥有的知识产权成果的,应当获得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授权,并完全支付相关费用,保证该采购项目和该采购项目的后续开发使用,均不会被知识产权人主张赔偿或者补偿。投标人完全支付的费用,应作为采购项目的成本构成,含在报价里,以免纠纷。4.3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4.4投标人应当说明投标货物的来源地,如投标的货物非投标人生产或制造的,则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货物的相关证明。4.5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投标人所提供的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5、踏勘现场5.1采购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5.2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5.3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6、投标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及结果如何,投标人均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7、询问与质疑7.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如认为招标文件表述有歧义或表述不清等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以适当方式及时作出答复。如投标人询问事项涉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不予答复,并向投标人说明理由和依据。联系部门: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事业二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陆路568弄金领之都B区16号楼,邮编:201206,传真:021-58304666,邮箱:642590118@qq.com。7.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人共同提出。—10—,(二)通用合同条款一、合同条款资料表条款号内容12售后服务标准:见售后服务承诺书13备件:按“投标资料表”和“技术规格”14.4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期限为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按售后服务承诺执行16付款方法和条件:①双方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不超过80%合同款。②设备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③以上合同款的支付以财政专项资金到采购人账户为前提。(并以工程管理事务中心下发的“支付指令”为支付依据。)④本合同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允许因“四舍五入”而有所差异。17质量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的“付款方法和条件”执行。项目质量保证协议:本项目的设备采购质量保证协议,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签订。34.2本合同条款附件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相关澄清文件及纸质合同附件。二、合同条款1.定义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自愿签署并达成的、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补充协议、确认书等以及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包括与交货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与安装、调试等标准伴随服务的费用。(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他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5)“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6)“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卖方”系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采购机构系指接受“买方”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公司。(7)“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卖方指定的货物送达、安装、运行的场所。—84—,(8)“天”指日历天数。(9)“交货”指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培训工作均已完成,设备能够正常开启使用。2.适用性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原产地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与其有正常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3.2本款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且具备合法有效的“原产地”证明或凭证。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征、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4.标准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5.3除了合同标的物本身以外,合同条款5.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原件及复制件)还给买方。6.知识产权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6.2因卖方提供的货物存在前条知识产权瑕疵或纠纷的,卖方应按本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买方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后果。7.质量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7.1根据合同需要,买方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卖方应根据“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规定的形式、期限和金额向买方提交质量保证金,用于支付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85—其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违约金及由此蒙受的损失。7.2在卖方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通过验收并质量保证年限到期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质量保证金原额无息退还卖方。8.检验和测试8.1买方或其代表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8.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费用由卖方承担。8.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8.4买方在货物到达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8.5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8.6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提供的货物存在隐蔽质量问题的,买方追溯的时效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8.7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9.包装9.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10.交货和单据10.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并提供有关单据。11.运输11.1卖方负责合同项下货物的运输,并承担运费。—86—,12.伴随服务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2.2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到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无事先约定的,上述卖方应提供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12.3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3.备件13.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13.2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14.保证14.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买方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14.2本保证应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情况见合同资料表),以期限最长的为准。,—87—14.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14.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4.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维修、重作、更换以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5.索赔15.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4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5.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以赔偿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16.付款16.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17.价格17.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18.变更指令18.1根据合同条款第31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3)交货地点;和/或—88—,(4)卖方提供的服务。18.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并须征得买方同意。19.合同修改19.1除了合同条款第18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0.转让20.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1.分包21.1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合同分包。21.2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分包部分,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卖方与其分包人对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1.3分包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21.4分包人仍应承担本合同条款中对卖方义务的约束。22.卖方履约延误22.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22.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由双方认可。22.3除了合同条款第26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2.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23.误期赔偿费23.1除合同条款第26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五(0.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结束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5条的规定终止合同。24.卖方其他违约责任24.1卖方出现除第23条之外的违约情形时,违约责任如下:,—89—(1)自违约行为或事件发生之日,每日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2)如买方根据第7.1条的规定未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卖方将在24.1条第一款的基础上每日增加支付违约金,其增加支付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3)违约天数为违约行为或事件发生之日至违约行为纠正或违约情形消除之日;(4)违约金=日违约金×违约天数。24.2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差额部分。25.违约终止合同25.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2.2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25.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5.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26.不可抗力26.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26.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发生不可抗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27.因破产而终止合同27.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90—,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28.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28.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28.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经买方确认后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29.争端的解决29.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向买方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9.2诉讼费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29.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30.适用法律30.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31.通知31.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31.2本合同一方发出的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依下列规定视作已经送达对方:(1)如以挂号信邮寄,在投邮后三天后视为收讫;(2)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3)如以特快专递发送,在发出二天后视为收讫。32.有关税费32.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对卖方征收的税费由卖方承担。33.保险33.1乙方职工的社会保险、职工的(人身)事故险及外来从业人员综合险均由乙方自行投保。所有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4.合同生效及其他34.1本通用合同条款应在双方签字、盖章以及合同正文中规定的其他条件成立后生效。,—91—34.2本通用合同条款有附件(见合同正文中的“合同条款资料表”),本通用合同条款的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效力。34.3本通用合同条款由采购人(买方)与供应商(卖方)签订,以签订日期在后的最新版本为准。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_2]_2]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3],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92—,其他信息:1.报名时间:2024-08-05至2024-08-12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百分比(以上文为准):103.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4.开标一览表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东昌中学中高考考点建设设备包1最终报价(总价、元),—9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中高考考点建设设备 网络存储设备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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