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财政奖补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中标结果公示(金湖县农业农村局(县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2024)
金湖县2024年第一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0831-ZHGC-C2024-0039
二、项目名称:金湖县2024年第一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1
江苏永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1320829MA1MFHA43Y
淮安市洪泽区朱坝街道马棚村11组47号2-1
89.29(均分制)
3385617.6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名称:金湖县2024年第一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施工范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7个镇街13个村居13条水泥路的铺设,路宽在2.5米-3.5米,总长约9594米、29122平方米(包含错车道面积)等,具体内容详见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国家现行相关施工规范及技术标准等,采购人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权利。
施工工期:35个日历天
项目经理:孙航
执业证书信息:苏23218182487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施庆国、顾褔军、杨汉东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详见招标文件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金湖县农业农村局本级
单位地址:金湖县神华东路95号
联系人:周蓉
联系电话:152051597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泽豪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金湖县黎城南路75-102室
联系人:高英飞
联系电话:1323624984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高英飞
电话:13236249845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附件:
金湖县2024年第一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采购文件.doc
中小企业申明函.pdf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金湖县2024年第一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品目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
采购单位
金湖县农业农村局本级
行政区域
金湖县
公告时间
2024年08月28日 17:54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顾褔军,杨汉东,施庆国
总成交金额
¥338.5618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高英飞(金湖)
项目联系电话
13236249845
采购单位
金湖县农业农村局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
金湖县神华东路9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5205159766
代理机构名称
江苏泽豪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淮安市大治西路22号院内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高英飞(金湖)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金湖县农业农村局(单位名称)的金湖县2024年第一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金湖县2024年第一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江苏永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6人,营业收入为1894.83万元,资产总额为1919.1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江苏永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8月26日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金湖县2024年第一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831-ZHGC-C2024-0039待采购人:金湖县农业农村局代理机构:江苏泽豪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0二四年八月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金湖县2024年第一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831-ZHGC-C2024-0039采购人:金湖县农业农村局代理机构:江苏泽豪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四年八月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第三章评标标准18第四章合同格式及条款20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及具体要求66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7第1章采购邀请项目概况金湖县2024年第一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JSZC-320831-ZHGC-C2024-0039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或淮安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8月27日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SZC-320831-ZHGC-C2024-0039;项目名称:金湖县2024年第一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397.63万元;最高限价:371.23万元。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为无效报价。采购需求:主要建设内容包括7个镇街13个村居13条水泥路的铺设,路宽在2.5米-3.5米,总长约9594米、29122平方米(包含错车道面积)等,具体内容详见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国家现行相关施工规范及技术标准等,采购人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权利。合同履行期限:35个日历天;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联合体;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六项条件(提供书面承诺书印章齐全,格式见示范格式六);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企业声明函(详见示范格式四);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示范格式五);3)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原件扫描上传)。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参加磋商(不是联合体即可).4.拒绝符合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格式见示范格式三):(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书面承诺书印章齐全);(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提供书面承诺书印章齐全);(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的书面承诺(提供书面承诺书印章齐全)。采购人(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查询结果以网页打印的形式留存并归档。5.报价供应商提供下列之一(提供相关材料):(1)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格式按照示范格式一要求)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扫描件上传);(2)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格式按照示范格式二要求)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扫描件上传)。(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①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②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3项。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2、供应商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3、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有效期内)及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有效期内);供应商资格要求以磋商文件第六章第七条资质审查时供应商必须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为准。三、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27日(北京时间);地点:江苏政府采购网或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方式:江苏政府采购网或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售价:0.00元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地点电子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2024-08-2709:00(北京时间);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电子竞争性磋商投标。请磋商供应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制、提交响应文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磋商供应商自负;2.本项目仅采购非进口产品(注: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3.采购代理(下称代理人):采购人委托江苏泽豪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代理本次磋商的相关事宜;4.采购代理费: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5.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苏财购〔2023〕101号),“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苏采云系统)的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已更换为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如果供应商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更换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具体办理指南和操作手册见链接:http://www.ccgp-jiangsu.gov.cn/jiangsu/zlxz/ee/ee3a4bc5a3454aa2b0d9312230633ce9.html;6.领取CA和办理电子签章(请至淮安市清江浦县深圳路16号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13号CA办理窗口办理,具体联系方式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并按《操作手册》要求制作、上传电子响应文件;7.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更正公告;8.本次采购不收取磋商保证金。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单位名称:金湖县农业农村局单位地址:淮安市金湖县神华东路95号联系人:周蓉联系电话:1520515976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单位名称:江苏泽豪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金湖县黎城南路75-102室;联系人:高英飞联系电话:1323624984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高英飞电话:13236249845第2章供应商须知(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邀请中所述项目的采购。2.合格的供应商2.1满足第一章磋商邀请中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2.2满足磋商文件中实质性条款的规定。3.适用法律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4.磋商费用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金湖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采购代理(下称代理机构):采购人委托江苏泽豪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代理本项目的相关事宜。4.3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费: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二、磋商文件5.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5.1磋商邀请5.2供应商须知5.3评标标准5.4合同格式及条款5.5项目采购需求5.6响应文件格式6.磋商文件的澄清6.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磋商截止时间五日前按招标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采购人(采购代理)对投标截止时间五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予以答复。由于供应商所留联系方式有问题而导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磋商文件的更正或补充7.1在磋商时间前,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用更正公告的方式进行修正。7.2对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进行公告,同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更正公告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参加本次磋商的供应商都具有约束力。7.3供应商须持续关注本项目在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及电子化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含更正、修改等信息),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4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磋商文件的更正要求修正响应文件,采购人(代理机构)有权按照相关法定的要求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文件的构成8.1磋商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的要求进行编写。8.2供应商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其他证明文件、投标函、开标一览表等部分。8.3如标书制作工具中格式和内容与“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招标文件不一致,请以“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招标文件为准。9.磋商报价9.1本次项目投标报价应是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确定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服务费、劳务、管理、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组成详见采购需求),如有疑问应在本文件规定时间内提出,供应商被确定为成交候选人后,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合同另有约定及不可抗力除外)。9.2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9.3采购人(代理机构)不接受备选的方案或有选择的报价。9.4磋商报价应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10.技术要求响应偏离10.1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中的技术要求逐项作出响应或偏离,否则将被拒绝。11.服务承诺11.1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磋商文件中服务要求的标准。12.证明供应商资格的文件12.1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及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12.2供应商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13.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磋商保证金。14.磋商有效期14.1磋商有效期为从磋商之日起计算的60天。磋商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磋商而予以拒绝。14.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同时受磋商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15.响应文件的签署15.1响应文件仅需要在供应商进行签章的位置应进行电子签章。电子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应重新编制。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6.响应文件的递交及接收截止时间16.1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制作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不成功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6.2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不清楚或不清晰的(含扫描件),造成无法评审或部分影响评审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16.3供应商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磋商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时间。16.4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按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有权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17.响应文件被拒绝接收的情形17.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18.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8.1磋商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磋商开始时间前。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18.2供应商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其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18.3供应商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修改响应文件。五、磋商与评审19.磋商组织19.1采购人(代理机构)将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参加开标活动和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19.2开标仪式由采购人(代理机构)组织。苏采云系统将自动对项目进行开标,并宣布各供应商名称和投标价格。19.3供应商在开标过程中涉及到的投标文件解密、开标结果确认等工作,应按照《操作手册》规定执行。19.4.供应商如果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应当根据《操作手册》规定提出,如苏采云系统中《开标记录表》宣布后5分钟内未提出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19.5磋商工作由采购人(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19.5.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19.5.2磋商小组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并推荐成交候选人。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19.5.3磋商小组应对供应商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20.磋商程序20.1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20.1.1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20.1.1.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20.1.1.2在进行资格性审查的同时,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供应商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况进行查询,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查询结果将以网页打印的形式留存并归档。20.1.1.3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0.2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20.2.1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0.2.2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而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期、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力和供应商的义务,而纠正这些偏离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负偏离的认定必须经磋商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同意。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0.2.3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20.2.4磋商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进一步初审,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原则如下:(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错误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磋商小组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响应文件中的磋商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同意修正的,其响应文件无效。20.3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中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将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20.4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中任何一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20.5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参加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如果参加磋商供应商试图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磋商被拒绝。20.6对于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布“磋商函”,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提交“磋商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能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中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CA电子公章。20.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向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发布“最后报价要求函”及最后报价格式表,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在苏采云系统中向其发布“最后报价要求函”及最后报价格式表,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0.8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格式表须加盖CA电子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交最后报价。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退出磋商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20.9响应文件的澄清20.9.1项目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20.9.2需要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和更正的,磋商小组将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布“澄清要求函”,接到“澄清要求函”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澄清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澄清、说明和更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具体操作方式见《操作手册》。20.9.3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说明和更正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作出澄清、说明和更正,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21.1供应商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21.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21.3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的。21.4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21.5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21.6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21.7其他法律、法规及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属无效投标的情形。21.8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21.9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加盖CA电子公章的。21.10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21.11本项目采购产品被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而供应商所投标产品不在强制采购范围内的。(投标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该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图片)(本项目不涉及)2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22.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2.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2.4评标委员会认定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22.5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2.6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2.7在苏采云系统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磋商终止后,采购人应当将磋商终止的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在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申请后,可以与两家供应商进行磋商。2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3.1磋商小组将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23.2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第三章中公布的评标标准对每份合格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23.3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评审工作停止,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4.磋商过程保密24.1在宣布成交结果前,凡属于审查、澄清、磋商、评审响应文件和确定成交等相关信息,相关当事人均不得泄露给任何供应商或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24.2供应商不得探听上述信息,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磋商过程,否则将被取消成交资格。24.3磋商小组名单在磋商前确定,并在磋商结果确定前保密。六、确定成交及签订合同25.确定成交供应商25.1磋商小组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审,最终按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出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25.2成交结果将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进行公告。25.3采购人将从磋商小组推荐的符合采购需求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排名先后确定成交供应商。25.4成交候选人在合同签订前,如经查实从参加该成交项目之日起计算所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将取消其成交候选人资格。26.成交通知书26.1成交结果公示结束且在无疑义情况下,采购人(代理机构)将通知成交供应商。26.2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代理机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到采购人(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并办理相关交费手续,逾期未办理作自动放弃处理。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必须递交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印章齐全)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请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内,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苏采云系统及时下载成交通知书。因系统存储空间有限,自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后,苏采云系统不再保证提供下载成交通知书服务,因未及时下载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26.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及成交供应商同时均具法律效力。27.签订合同27.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依据。27.2成交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将按规定进行处理。28.货物和服务的减少28.1采购结束后,采购人若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必须对采购项目所牵涉的货物和服务进行适当的减少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磋商时的价格水平做相应的调减,并据此签订补充合同。29.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30.方案部分(如果本项目涉及的话)30.1本项目评标标准中的方案部分是否采用暗标方式进行评审:☑不采用□采用30.2方案部分采用暗标方式进行评审的编制要求:方案部分文字要求宋体四号字(图表文字为宋体,字号不限制),文字部分不得有加黑、斜体、下划线;不得设置页眉页脚;不得出现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和徽标(包括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供应商独享的企业标准或编号),相关人员姓名以职务或职称代替。方案部分上传地址在响应文件制作工具(淮安市公共资源版)的“技术方案(暗标)”节点。本项目在评审过程中,只要有任一家供应商方案部分能够正常显示的,即视为淮安市政府采购“阳光采购一网通”全周期系统方案部分暗标功能运行无故障。30.3方案部分采用暗标方式的,供应商需按30.2的要求编制方案。经三分之二评委认定,供应商未按30.2的要求编制方案的,按未提供方案处理。七、质疑处理31.质疑处理3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函的原件邮寄至采购人(采购代理)。未邮寄质疑函原件、七个工作日之外以及匿名的质疑均不予受理。31.2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1.3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供应商,未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或在磋商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31.4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环节提出质疑。31.5质疑函必须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参加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章)或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章,应当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其办理质疑事项的授权书(授权中必须载明具体权限、期限和事项)]以原件送达的方式提交,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含传真、电子邮件等)采购人(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31.6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人(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质疑磋商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实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起质疑的日期;(7)质疑函应当署名: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31.7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将对质疑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如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将告知质疑人进行补正。质疑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后未重新提交质疑函的,为无效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31.8对于内容、格式符合规定的质疑函,采购人(代理机构)将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在网站公告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31.9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32.投诉32.1质疑人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监管部门投诉。八、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33.政策功能落实(一)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1)对于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供应商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企业声明函》,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示范格式。(3)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二)残疾人福利单位价格扣除(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示范格式。(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三)监狱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文件中上传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电子件)。如不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四)对于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34.节能、环保政策34.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对获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34.2节能产品(本项目不涉及)本项目(采购产品)被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的,实行(优先采购/强制采购)。34.3环保产品(本项目不涉及)本项目(采购产品)中投标产品被列入“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实行优先采购。34.4本项目中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列入“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该产品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电子件,未提供的作无效投标处理;实行“优先采购”的,在评分标准的“政策导向”处参与加分(详见第三章评标标准)。34.5节能、环保产品的品目清单按照《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执行。国家对品目清单进行调整的,按照最新调整的品目清单执行。35.政府绿色采购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3〕65号)的要求,落实政府绿色采购相关政策,具体如下:35.1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所提供的产品需综合考虑节能环保、节水、循环再生、低碳、有机等因素;本项目为物业、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类采购项目的,应在服务中加强绿色低碳管理。35.2本项目中涉及商品的包装应按照“财办库〔2020〕123号《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在供货、安装过程中能做到低碳物流、环保节约、提高资源利用率;涉及设备运维参考《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7号文)执行。35.3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要执行国家和江苏省VOCs含量限制标准,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等。36.政府采购履约资金扶持政策中标供应商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办理融资贷款,详情请见江苏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专栏。第三章评标标准一、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磋商小组仅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要求且按照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评标结果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二、磋商小组将依据下列评标标准进行评审,本评标标准的总分为100分。三、具体标准:序号评审项目评审细则分值1报价分(20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0分20分2施工组织设计(59分)(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平面布置及施工段划分(0-12分);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0-8分); (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0-8分); (4)施工过程各阶段质量安全的保证措施(0-7分); (5)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0-7分); (6)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0-7分); (7)项目人员配置:管理班子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人员齐配,满足本项目要求(0-10分); 注: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评委评分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60%。59分3企业荣誉(12分)供应商自2022年1月1日以来,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一项得3分,最高12分;注:以上获奖需是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否则不予认可,相关材料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标书。12分4企业业绩(9分)供应商在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类似道路工程业绩的有一个得3分,最高为9分,没有不得分。【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盖章齐全,缺一不可)】。9分注:1、以上所有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扫描件加盖单位红章或者电子签章上传,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并生成上传电子化交易平台,纸质文件不作为审查对象。2、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采购人保留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核查的权利。如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格证明材料,采购人将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第四章合同格式及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以开工报告或开工大会时间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盖单位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执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由发包人指定。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10临时占地包括:由承包人申请,经发包人批准的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产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踏勘现场时综合考虑并计入在投标报价内,发包人可视情况协助办理。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书面形式),承包人提出施工工艺,发包人认可后执行。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招标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4)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投标书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业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日内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全套施工图贰套,不足的由承包人向设计单位购买;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条款约定施工范围内的内容;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须承包人总部技术负责人签批,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施工总进度计划和供应的材料设备总计划等),次月施工进度计划、本月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鉴证预算)、甲供材料清单、乙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及存在问题等报表;上周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本周施工进度计划及存在问题报表;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在每个单位工程开工前七日内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须承包人总部技术负责人签批,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施工总进度计划和供应的材料设备总计划等);每月25日前提供详细的次月施工进度计划、本月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量变更及鉴证预算)、甲供材料清单、乙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及存在问题等报表;每周一前提供上周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本周施工进度计划及存在问题报表。上述资料发包人留存两份,监理单位留存一份。每月底发包人、监理单位将对承包人本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所确定的节点工期必须保证,进度计划调整需经发包人、监理单位书面批准。如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致使本月进度计划未完成,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所报项目中的未完成项承办逾期完工违约责任;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日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承包人履行图纸保密义务,不得将图纸及相关文档内容泄露给无关的第三方或将图纸及相关文档用于非发包人同意的本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项目经理。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单位监理部;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单位总监。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施工现场内临时道路等相关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现场四周道路为边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三通一平。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竣工结算时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设计图纸、签证单等计算,实际工程量和清单工程量的差值的绝对值与清单工程量的比值小于等于3%时不作调整(即按清单工程量),超出3%以外的工程量予以调整(增、减),价格不予调整。当工程量数量偏差在10%以上(不含10%)时按实调整数量,超出部分的单价由投标人提出,报监理、建设单位、经审计部门审定,10%以内部分,执行原有单价;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或不合格的工程,发包人不予计量、不予调整。增加工程量之前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或签证,否则承包人不得将此部分主张工程量并计价。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主持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及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管理。(1)负责安全、质量、进度、监督材料、设备的定样,材料价格的确认,以及代表发包人对工程量造价的割算和工程结算(包括索赔违约时间及费用等)、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包括工期顺延等)、变更、认价、工程量的增减等所有相关文件的签字确认;(2)对监理单位和承包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协调以及外部组织协调;(3)对不称职的监理、施工人员的更换权;(4)委派工程师代表或工程顾问进行工程管理,但其所行使的权利应得到工程师的确认,承包人凭发包人工程师书面授权范围接受工程师代表或工程顾问的管理。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发包人仅提供临时用电、用水的接口条件,水、电及通讯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对所使用的供水管路及设施、供电线路及设施等,必须符合金湖县有关设计、安装、使用、维修、安全和管理的规定并负全责,确保安全可靠;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施工期间发生的该类一切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其他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2)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发包人按现场现状提供,发包人可协助承包人将施工现场各种障碍清除。(3)发包人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若因承包人责任造成损害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开工前由发包人和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现场实物交验。(5)开工前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壹套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或通知发包人代表到现场进行具体交底。如承包人施工中发现有未列入相关资料的地下管线应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汇报,不得擅自处理或首先自行施工,否则由承包人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6)发包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加盖公章,任何口述通知不应立即生效,承包人应在接获通知后3天内向发包人书面请求确认,如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请求确认书5天内未有书面提出反对,则该通知在5天期限届满时生效;其他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以会议记录为准。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工程所在地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已有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交资料、发包人、监理人要求的其他应交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由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竣工资料,从接到竣工资料之日起90日内发包人应完成核查或提出修改,补充资料的意见,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28日内,完成所有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接管部门的移交工作。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前,竣工资料须通过质监部门的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内,由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符合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要求的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本),并经监理工程师等各验收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报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符合且不许满足工程备案要求,并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承包人应按国家、江苏省及淮安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制度,按时发放员工工资(含民工工资),承包人同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农民工采用实名制管理和工资卡实名制,不得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②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不得为监理人或其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不得向监理人员支付报酬。③本工程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即:每个分项工程开始前,由承包人填报报审表,在报审表附件中,承包人应将此分项工程的每道工序详细说明,监理单位依据报审表设置待检点、隐检点,一旦报审表以及待检点、隐检点被确定,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如若违反,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5000元/次。④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监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施工器具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负责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前各项业务的合法手续,负责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施工期间发生的该类一切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尺寸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如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及时提出,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若有明显的设计图纸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发包人(包括监理人)不正确的指令,承包人应在施工该部位7天前书面报发包人,发包人接到联系单7日内解决,超出时间工期可顺延;如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及时提出,造成各单位工程,各施工工种之间的施工交叉、矛盾等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拆除及外运等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⑥现场项目部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a、承包人须对本工程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进行识别,编制项目的《环境因素辨识清单》和《危险源辨识清单》,并识别出其中的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b、《环境因素辨识清单》和《危险源辨识清单》应报监理部备案。c、针对识别出的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承包人须编制管理方案,报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d、承包人须识别出本工程在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应急事件,针对应急事件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⑦承包人自行修建并维护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交通(道路、航道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并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承包人负责为安全检查进行的协调、配合、管理工作等以及自身施工县域与公共县域的安全设施的搭设和维修管理工作。⑧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法令,或任何对工程有管辖权的部门规章规定,并按要求支付有关费用。对于承包人在施工阶段一切违背合同文件条款和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承包人停工直至终止合同。因承包人未及时缴纳其应支付的相关费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视情形代为缴纳,发包人代承包人缴纳的费用可从当期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和中标差额担保(如有)中双倍扣除。⑨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负责将临时设施拆除,将建筑垃圾清理出场并完成撤场,费用自理。负责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前等有关业务合法手续,承包人须在签订合同(含电话等口头通知)后10个日历天内提供办理政府招标手续所需的所有的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的资料,配合发包人办理政府招投标备案手续。竣工验收工作,并于20日内清理完现场的垃圾,拆除临建并及时清理退场,费用自理。承包人不得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聘用发包人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分部分项工程的承包,也不得聘用发包人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施工资料的整理,否则,一经发现,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3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将该人员清退出现场。⑩承包人需要配合发包人推行智慧工地,要求:(1)承包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发包人开展数字化管理相关工作,使用发包人指定的智慧工地管理平台,配合发包人对项目进行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全面管理。(2)承包人必须配备至少2名专职信息与数字化建设及应用人员,配合发包人开展项目数字建设管理工作。(3)需配合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施工过程中按发包人的要求全面使用发包人的智慧工地管理平台,配合发包人对项目进行施工进度、任务巡检、施工质量、项目资料、违章处理等智能化智慧管理;协助发包人通过利用物联网和传感器技术对施工现场人员、设备、安全等进行传感器安装和接口对接服务;利用发包人提供的大体积混凝土测温技术和系统、预制构件精益化管理技术、试块养护设备等进行质量管理;配合发包人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发包人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BIM模型等数字化产品生产、移交、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信息化系统数据的采集、汇总等,协助发包人开展信息化系统推广应用。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造价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以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规范等文件规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工作。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对项目经理实行考勤制度,项目经理驻守施工现场,由监理按国家规定工作时间(每周5天,每天8小时)进行考核,每月出勤率不得低于80%,每月例会通报考勤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需以书面形式请假,并且请假每次不得超过两天,每月不得超过三次,经监理和业主代表签字批准方可。每缺席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如项目经理在开工后(以监理开工令确定的开工日期为准)第一个月内考勤超过10天(含请假)不在岗,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承包人将承担发包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工作时间是指施工现场有人施工时间)。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违约责任的条款执行。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现一次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一个月内发现三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由此更换项目经理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在更换其他项目经理进场施工之前,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索赔每天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违约金;更换的项目经理资历、能力、条件、业绩、信誉等必须不低于原岗位项目经理并且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项目经理必须保持至少一部手机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若预计或已发现通讯不畅必须及时与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联系;若发生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与项目经理联系不上情况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每次缴纳不少于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包括中标项目经理只是挂名,实际上本工程承包人另有其人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安排其他单位进场施工,由此更换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在发包人更换其他单位进场施工之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天不少于人民币5仟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并将此行为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不称职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8万元的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安排其他单位进场施工,由此更换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在发包人更换其他单位进场施工之前,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索赔每天不少于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发包人并将此行为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日内。承包人进场前应向发包人现场代表提交本项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同时提交其岗位安排、注册执业资格、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从拒绝之日起计算每天承担违约金500元至撤换止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顿并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次不少于5000元的违约金,停工期间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登记为不良记录,造成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要求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率;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安全员、项目质检员及其他需要被定位考核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指: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料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人。以上人员必须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如经查发现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按人数每发生一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发包人认为其岗位空缺,承包人必须在48小时内使其人员按要求(具备岗位工作能力)到位,否则每个空缺岗位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料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应每周在现场不少于6天)短期离开施工场地超过1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及发包人的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对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实行考勤制度,由监理按国家规定工作时间进行考核。项目经理及以上施工管理人员须全部到场参加每一次的工程例会,不得缺席、请假,如发生缺席或请假,承包人每次承担违约金3000元。3.3.6承包人工程相关人员变更条件及处罚:根据淮招专治办【2018】2号文,承包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以上人员一律以经合同备案的人员为准)除法定条件外均不允许变更,对违约变更人员每有一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报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不允许非法分包或转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本工程严禁非法分包或非法转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分包给他人,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次。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履约担保的形式:按《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文)第十六条执行。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无。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限: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完成履约担保手续。履约担保的返还: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无息退还或解除履约担保关系。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必须向中标人提供同等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招标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中包含的所有项目,以及与本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等全范围的施工监理,对工程进行进度、质量、投资、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关系。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包括(1)对本合同工作的内容的任何变更和签证;(2)任何涉及工程造价(包括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变更合同价格、保险)和工程量的确认;(3)工程标准及质量等级的确认;(4)工程开工、停工、复工、竣工、工期提前、工期顺延、合同进度计划的确认;(5)工程索赔违约事件的确认;(6)工程分包的确认;(7)计工日、暂估价的使用和确认;(8)特殊施工措施的采用;(9)材料设备的选用及价格的确定;(10)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的签发。如未经发包人批准并签字盖章,而仅有监理人签证的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机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相关责任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合理所需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达到投标承诺的质量标准等级。5.2如遇以下质量问题,按如下条款执行:1施工单位违反施工规范、监理程序,无视县、镇和监理单位整改指令强行施工,除责令停工整改外,并扣减工程款10000元;整改不到位、再次或多次强行施工,将予通报批评并加倍扣款。2施工单位在路基施工中,石灰剂量、二灰碎石配比达不到设计标准,路基压实度不符合要求,新老路基处理不到位,沟塘清淤不彻底、回填不到位的,责令返工;返工一次后仍不到位的,除再次返工外,扣减工程款3000元。3施工单位在路面施工中,必须采用C30商品混凝土,统一使用钢模安装,保证道路两侧的平直、光洁。混凝土厚度不达标的,每发现一次,扣减工程款3000元。4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时养护不到位,每发现一次,扣减工程款3000元。5混凝土表面收光不到位,50平方米以下的每处扣减工程款1000元,50-100平方米的每处扣减工程款2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处扣减工程款5000元。6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时道路平整度指标不符合技术规范或泛水坡度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减工程款1000元。7混凝土表面不压纹或压纹不符合要求,50米以下的每处扣减工程款500元,50(含)-200米的每处扣减工程款2000元,200(含)米以上的每处扣减工程款3000元。8道路接头缝、切缝应符合规范,不符合规范的每发现一条扣减工程款500元。9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时混凝土表面使用干水泥吸水或采用水泥砂浆抹面的,每发现一处,扣减工程款5000元,同时凿除病害路段。10施工单位在道路竣工后经取样检测,混凝土厚度小于设计标准0.5cm以下的,按1万元/km扣减工程款;混凝土厚度小于设计标准0.5cm(含)—1cm的,按2.5万元/km扣减工程款;混凝土厚度小于设计标准1cm(含)—1.5cm的,按3.5万元/km扣减工程款,混凝土厚度小于设计标准1.5(含)-2cm的,按5万元/km扣减工程款;混凝土厚度少于设计标准2cm(含)以上的返工处理。混凝土抗折强度低于4Mpa的,少0.15Mpa以下扣减1万元/km,少0.15(含)-0.3Mpa扣减2万元/km;少0.3(含)-0.4Mpa扣减4万元/km;少0.4(含)-0.5Mpa扣减6万元/km;少0.5(含)-0.8Mpa扣减10万元/km;混凝土抗折强度低于3.2Mpa(含)的返工处理。凡返工处理的工程,待返工处理验收合格后支付该项目工程款。11混凝土出现夹层、断裂或蜂窝、孔洞的,每点扣减5000元工程款。12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时使用不合规定要求的原材料,每发现一次,扣减工程款20000元。同一项目再次或多次发现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加倍处罚,并将施工企业作清场处理,更换新的施工队伍,同时,将该施工企业列入“黑名单”报有关部门备案。13施工单位必须按县奖补办和监理单位的实施意见做好病害处理。在竣工县级验收时,每发现一条纵向裂缝或横向裂缝扣减工程款2000元。在竣工验收时裂缝修复按规范处理后,1km以下修复后裂缝达8-15条,每条裂缝扣减工程款300元;15条以上裂缝,每条裂缝扣减工程款500元。模板拆除时,发现蜂窝状的,有一处扣200元;蜂窝呈连续状态超过10米的返工处理。出现路面较大面积起砂,基本连续面积在30平方米内每处扣减500元,在30(含)—60平方米内的每处扣减1000元,60(含)-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扣减100元,100(含)平方米以上的按要求整改处理;经验收后一年内出现石子裸露的每平方米扣减500元。14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时违反其它技术规范的,每发现一次,扣减工程款1000元。15项目中标单位无特殊原因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期、高标准完成项目建设,逾期完工的,按每天1000元处罚从工程款中扣除。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同时严格执行有关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交底制度和进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制度。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1)、承包人所施工的工程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员,工人上岗前需经安全基础知识培训,定期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3)、特殊工程需经岗位培训,并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持证上岗。(4)、施工现场用电符合《低压电器装置规程》,电力线路按三相五线配置,三极保护,一机一闸,严禁用铜丝代替保险丝和乱拉乱接。(5)、正确使用“三件宝”,安全帽印有本单位标志。(6)、各种设备及工地出入口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7)、维护施工范围内的围墙、公共道路、供水、供电管线,确保畅通安全,施工现场设洗车台,严禁将泥土等杂物带到市政路面。(8)、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工地,严禁火种。(9)、对安全事故做到“三不放过”,严禁强行指挥,违章作业。(10)、配合***门做好暂住人口登记和管理工作。(11)、工地进行封闭式管理。(12)、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等单位关于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组织施工。承包人应按建筑法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及招、投标文件要求,做好安全工作,施工现场如监理、建设单位代表教育两次以上不改正或出现工人不带安全帽、水平、垂直防护不到位进行施工作业的,每出现一次,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可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元,承包人必须当日缴纳,由监理单位集中管理使用。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对工程施工现场所有单位人员、材料的安全及第三方人身财产安全、现场秩序、工程保护、环境保护等负责;安排专职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并就工程施工现场设立围护设施、照明设施、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宣传标语等作出具体安排并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国家、江苏省和淮安市有关规定及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卫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工作;确保施工安全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施工期间发生的该类一切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施工过程中的排污、环保、市容、城建、城管、占道、治安、消防、施工噪音和人口管理等相关手续和对临近居民(居民方便主要指夜间施工噪音方面)及行人的影响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相关费用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违约金和赔偿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施工期间发生的该类一切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其他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按江苏省及淮安市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工完料尽、场地平整清洁、创达标化工地,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发包人的要求,并符合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一切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严格按投标文件中文明措施项目落实,因承包人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负责。(2)施工现场入口处应悬挂宣传标语横幅、承包人的所有机械及设备都应醒目的标注承包人的名称,相应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3)现场废水和污水排放应按批准的方法处理后,排入指定的排水沟或排水井内,不得污染环境。(4)建筑垃圾应按照批准的方法运往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应按照淮安市或金湖县城市管理规定每天集中,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定期清运。(5)承包人要指定生活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要搞好职工宿舍卫生和食堂的饮食卫生,并做好厕所保洁工作。(6)临时搭建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且应整齐美观。(7)承包人应保持道路畅通整洁,如污染城市道路和排水管网,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8)施工过程中如遇地下管线、电缆、道路、道板、场地及其他设施等破坏修复费用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低于原标准或未能及时修复的,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人修复处理,所发生的费用按两倍计算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将从当期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和中标差额担保(如有)中双倍扣回。(9)“防止建筑工地扬尘、工程车抛洒滴漏”。承包人须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并有具体有效的防范措施,施工车辆不得堵塞道路交通,不得沿途抛洒弃土,疏于管理被有关部门处罚,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负。(10)工程竣工结束时,承包人应负责临时设施拆除,建筑垃圾清运及施工现场清理平整等,在竣工验收后一周内清撤出场,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拆除临时设施、建筑垃圾清运及清理完场地的违约责任,按本专用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条款执行。上述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施工期间发生的该类一切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照本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项约定的付款周期同比例同期支付。补:关于绿色施工:承包人须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2014,每有一项达不到《标准》或《规范》罚要求的处罚5000元,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除。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协商确定。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资料签收后7日内。发包人和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任何确认和修改意见不免除和减轻承包人的责任。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资料签收后7日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另行协商确定。1)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书面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并办理开工报告。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发包人通知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工期不予顺延。2)承包人至少应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去发包人工地接收工地,接收工地后应立即开展工作,不得因工地上有任何问题而拒绝接收工地,否则承包人应按工期延误承担违约责任。3)若工地上确实存在问题或其它工程施工进度对本项目施工产生的影响足以耽误本工程开工7天以上,承包人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后开工时间方可调整,工期方可顺延,但合同价款不予调整。4)承包人在本工程开工前,须全面检查工地的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直到符合要求为止,方可施工。若已完工程有错误或不能满足本工程需要的,承包人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若承包人未进行以上工作而直接进行本工程施工,则视为承包人已全面接受已完工程,今后因上述问题引起的延误、损失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影响施工进度;(2)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以承包人中标工期(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约定签证的可顺延工期相应顺延)为准,超过总进度计划期限则为逾期;如承包人阶段性工期延误,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并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工期延误在10天内的,承包人承担不少于人民币1000元/天的违约金;工期延误在10天及以上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2000元/天的违约金;如工期延误影响发包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并由承包人再增加承担影响发包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损失;竣工日期延误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按已完工并验收合格的工程的价款的60%结算,履约保证金和中标差额担保(如有)不再返还,承包人再向发包人缴纳不少于人民币5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并不附带任何的补偿费用,在延长工期期间所增加的项目按发承包双方商定确认为准。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延误了工期,需要监理单位再对工程施工延长监理服务期的,则由承包人按延误天数,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费用按合同工期(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可顺延工期相应顺延)折算的每天费用支付其施工监理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签约合同价的5%。如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金合计超过最高限额,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取消承包人承包资格,按已完工并验收合格的工程的价款的60%结算,履约保证金和中标差额担保(如有)不再返还,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所有工期延误需在发生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的5%。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日降雨量大于100mm的雨日连续超过3天;(2)风速大于17.2m/s的8级以上台风灾害;(3)日气温超过37℃的高温连续大于3天或日气温超过35℃的高温连续5天以上;(4)日气温低于-10℃的大寒连续大于3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以上均以气象部门公布的为准);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均应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材料和设备进场前按规定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测证明,发包人和监理可随时检查或抽查;主要材料、设备应在采购前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样品及其规格、产地、供应单位等资料,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定后方可采购和使用;本工程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一经发现,立即退场,不按要求退场的,检测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购进的材料设备与提供的样品不一致时,由承包人无条件退货,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材料退场后应在3日内提供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若逾期未提供合格产品,发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提供的预算审定价中扣除相应的材料价款。商品混凝土必须有生产资质的生产厂家供应。承包人负责的采购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且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事先认可或批准同时质量等级不低于国家合格等级。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如有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运到现场后,双方履行交接手续,承包人有保管材料的义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现场材料如有流失、损坏等,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为此所增补甲供材料的所有费用(包括:材料费、运费、吊装费、以及为此延误的工期损失等)由承包人承担(此赔偿款在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款中扣除)。8.5无论工程材料设备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承包人都应该对各种材料设备按规范进行检测、复试,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包括购进的材料设备与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用于本工程。发包人或监理有权按规范要求的批次及程序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抽样检验,即使该材料设备已有合格证明,检验不合格时的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抽检不合格,则按双倍数量扩大抽检(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扩大抽检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将该材料全部清理出场,重新采购合格材料,同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工期不予顺延。检测要求和数量按国家和市县质监站要求检测,符合质监站最终验收资料要求,检测频率按相关规范、规程执行,支付检测单位的费用根据江苏省、淮安市相关规定由发包人支付,但对于不合格的检测及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承包人应备交通车辆,负责向质量检测单位送样。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来确定。验收时参照实物封样,以发包人对已封样材料的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作为验收标准。8.7.3使用替代材料时,需经发包人和监理认可,并由此增减合同价,价格经发包人确认为有效。对于暂估价材料或变更后的大宗材料,发包人根据规定必须招标的,承包人必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必须提前招标。量价较小不需进行招标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前15天申报材料规格、品牌、产地、型号、价格等,各材料申报三个以上品牌,由发包人确认,跟踪审计核定。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由承担相应费用,并由承包人在投标踏勘现场时综合考虑并计入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可视情况协助办理。8.8.10承包人负责的采购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且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事先认可或批准同时质量等级不低于国家合格等级。无论工程材料设备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承包人都应该对各种材料设备按规范进行检测、复试,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包括购进的材料设备与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用于本工程。无论任何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均不解除承包人所付的工程全面质量责任,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指定时间内自费把任何被拒绝使用的材料运离工地并承担更换材料的一切损失,直至验收达标,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以异议未解决为由拖延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如有需要,发包人和监理有权要求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如有需要,发包人和监理有权要求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如有需要,发包人和监理有权要求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须经监理方、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方鉴定后确认工程变更,由监理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2)变更内容超出施工图范围的,必须重新进行评估,并获得发包方、承包方以及上述设计人和监理人的书面确认,确认的内容含工程造价变更和工期变更;(3)因施工图设计变更及工程范围变更导致的新增工程项目,且实际变更的工程项目的单价在原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所使用的材料按照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或参照通用条款协商确定。10.2变更权对于工程变更签证的约定:(1)有效的工程变更签证的认定原则:签证单上必须有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项目部)的签字和盖章,方可作为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图片资料、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和签证时间;(2)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确定的人工单价(须为综合单价,并包含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3)当变更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要及时督促监理人和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对于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覆盖前完成验收手续、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的报送,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支付;对于其他签证,承包人要及时督促监理人和发包人必须在完工后10日内签字盖章确认;(4)承包人应及时报送符合本合同范围内的变更签证预算;(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就尚未确定最终审定价的变更的费用预算书,进行综合性核对和价格商谈,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单;(6)所有的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的相关程序执行,发包人指令以及盖有发包人受控章的变更图可作为结算依据,其他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会审记录、洽商、会议纪要等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签字盖章的均不作为结算依据;(7)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签证事项的,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发包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今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必须经承、发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使用部门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无效),任何涉及调整工程价款的变更、签证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签字盖章否则无效。所有变更必须执行金湖县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的“关于严格执行《金湖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文件规定工程变更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文件规定:承包人实施未经批准的变更项目,将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并被追究由此引发的对建设方的所有风险、危害和损失的责任。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所有工程变更的发生,最终必须经过县政府变更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委托的图纸设计发生工程变更,根据监理和发包人的签证可以相应调整工程量。若调增或调减的项目内容与招标时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一致,则保持合同单价不变;若调增或调减的项目内容与招标时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相似,则单价可以参照合同单价确定;若调增或调减的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不同,则按照施工期间造价主管部门的指导价执行;如果承包人投标时定量列出优惠条件,调整部分按原优惠条件换算的比例同比优惠。除招标人委托的设计外,承包人的费用原则上不增加。有效工程变更签证的认定原则:签证单上必须有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负责人、项目管理人、监理单位、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单位及承包人(项目部)的签字和盖章,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和签证时间,以及影像资料。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发包人、承包人、项目管理人、监理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确定的人工单价(须为综合单价,并包含管理费和利润、税金等)。当变更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要及时督促监理人员和发包人驻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对于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覆盖前完成验收手续、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的报送,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支付;对于其他签证,承包人、监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和发包人驻现场代表必须在完工后10日内签字确认。如因承包人投标时,部分清单内容故意低报价,施工过程中利用变更此清单相关内容而达到增加费用的目的,则发包人有权按投标文件清单相应内容或投标时市场价或参照其他类似报价扣回相关费用。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7暂估价:/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合同履约期间,材料价格波动按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7号文件规定调整合同价格。材料价格以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价格,采用合同工程基准期(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最终价格以审计结算为准。11.2.1其他费用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实施期间的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等所有风险。(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7号文件规定的除外)。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报价时自行考虑、自主报价。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所有工程变更的发生,最终必须经过县政府变更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施工过程中因招标人委托的图纸设计发生工程变更,根据监理和发包人的签证可以相应调整工程量。若调增或调减的项目内容与招标时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一致,则保持合同单价不变;若调增或调减的项目内容与招标时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相似,则单价可以参照合同单价确定;若调增或调减的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不同,则按照施工期间造价主管部门的指导价执行;如果承包人投标时定量列出优惠条件,调整部分按原优惠条件换算的比例同比优惠。除招标人委托的设计外,承包人的费用原则上不增加。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及有效的工程变更签证且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实进行计量,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本专业合同条款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对于工程变更签证的约定:(1)有效的工程变更签证的认定原则:签证单上必须有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项目部)的签字和盖章并经跟踪审计机构(如有)现场鉴证,方可作为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图片资料、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和签证时间。(2)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3)当变更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要及时督促监理人和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对于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覆盖前完成验收手续、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的报送,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支付;对于其他签证,承包人要及时督促监理人和发包人必须在完工后10日内签字盖章确认。(4)承包人每月底报送当月符合本合同范围的变更签证预算。(5)每月初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就截止上月末尚未确定最终审定价的变更的费用预算书,进行综合性核对和价格商谈,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单。(6)所有的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的相关程序执行,发包人指令以及该有发包人受控章的变更图可作为结算依据,其他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会审记录、洽商、会议纪要等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签字盖章的均不作为结算依据。(7)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签证事项的,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招标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今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必须经承、发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使用部门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无效),任何涉及到调整工程价款的变更、签证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签字盖章否则无效。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本专用合同条款执行;其他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款申请单、已完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审计报告之前)付合同价的60%,出具审计报告后付至审计价的97%(保留3%质量保证金)。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本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前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专用条款中违约责任的约定为准。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有关规定。(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承包人每逾期一天承担10000元违约金。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前,竣工资料须通过质监部门的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提供经监理工程师等各验收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结算书、竣工图等)六套及电子文档一份给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90天内完成审批。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参照本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1)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跟踪审计单位(如有)进入竣工结算阶段。结算审计前所有工程设计变更、零星工程量签证、工作联系单、图纸审查及交底等资料在工程结束后均须进行回头看,需再次按照工程变更签证要求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经编号并加盖发包人资料审核专用章后方可进入结算。(2)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承包人应实事求是提出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应无条件同意审计机构由发包人指定:当承包人在竣工结算时送审价格核减率超过竣工结算审定价的5%时,则该工程审计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按发包人与审计单位签订的审计费用标准支付;当承包人在竣工结算时送审价格核减率未超过竣工结算审定价的5%时,则该工程审计费用全部由发包人承担。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六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90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照本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审计结算价款3%的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现金或转账外,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供的担保。(3)其他方式:经合同当事人协商决定。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经合同当事人协商决定。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按“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影响或降低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修复缺陷的责任。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仅按发包人批准时间顺延工期而不计取任何费用。(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或协商确定。(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仅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价款,其他不予补偿。(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造成工期延误在28天(含28天,包括图纸提供时间延误)以内时或非发包人原因影响关键线路上的项目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工期顺延,仅按发包人批准时间顺延工期而不计取任何费用,如承包人可以合理调配工作面、调整施工工序予以解决,承包人逾期未办理延期的视为未发生;造成工期延误在28天以上时(包括图纸提供时间延误)影响关键线路上的项目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工期顺延,承包人逾期未办理延期的视为未发生;如遇工程所在地百姓阻工(确系因发包人责任的)而造成工程暂停施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处理,将误工的人员和机械调配至其他工作面,发包人不因此承担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费用,但可将工期顺延,经监理人确认后必须由发包人书面审批为准,承包人逾期未办理延期的视为未发生;其他双方协商解决。(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参照本专用合同条款中上述(5)项相关内容执行。(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按已完工并验收合格的工程的价款的100%结算工程款,同时承包人应于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后30日内清场并撤出,否则每逾期一天按10000元承担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自已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或要求承包人立即支付,且自第4日起,施工现场的所有未撤出的承包人的物品和设备等均视为放弃,发包人有权任意处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除本条款约定外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对于承包人在施工阶段一切违背本合同文件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发包人有权就有关事项书面发出通知。如承包人在接获发包人要求纠正的书面通知后十天内仍未遵照执行时,则发包人有权直接招请其他承包人执行该书面通知所需的任何工作,由此招请而产生的费用和发包人的相关损失,发包人可在应付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支付给执行单位。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金和其他违约责任。(1)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文件,承包人信息管理人员须到监理办公室领取,不应拒绝,每拒绝签字接受一次,监理人有权建议发包人对承包人每次拒绝索赔不少于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凭收到的监理人向发包人报送的关于承包人文件拒收问题的函件,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更换信息人员须事先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未事先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且致使信息无法及时传递,无论任何原因,都按拒收处理。(2)若因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延误或所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影响正常工程竣工验收,导致发包人的工程不能按期交付或投入使用,无论哪项拖延,均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每拖延一天按5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且发包人保留进一步向承包人索赔补偿不足部分的权利。(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民工上访、材料商上访、其他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给发包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引发纠纷的,承包人自愿向发包人支付30000~50000元/次的违约金(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和中标差额担保(如有)中扣除)。如因承包人发生拖欠且造成5人以上集体上访的,或承包人组织的施工人员以农民工工资拖欠为由投诉并影响发包人正常工作秩序,发包人有权同相关部门协调从承包人预交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预提部分资金用于发包员工工资(含农民工工资)(对于由发包人预提或代付工资的,自代付之日起至应付工程款之日止,发包人按年利率8%向承包人收取代付款的资金占用孳息),同时承包人还应承担给发包人因其所造成的连带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发包人认为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取消承包人承包资格。除不可抗力和发包人的通知外,不论是发包人的原因、承包人的原因或是其他原因,承包人均不得停工。如停工超过7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处理。(4)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如承包人为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已完工并验收合格的工程的价款的70%结算,履约保证金和中标差额担保(如有)不再返还,承包人再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50000元的违约金,如安排其他单位进场施工,由此更换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在发包人更换其他单位进场施工前,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每天不少于人民币8000元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发包人并将此行为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现一次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一个月内发现三次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索赔不少于人民币3万元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由此更换项目经理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在更换其他项目经理进场施工之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天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违约金;更换的项目经理资历、能力、条件、业绩、信誉等必须不低于原岗位项目经理并且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项目经理必须保持至少一部手机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若预计或已发现通讯不畅必须及时与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联系;若发生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与项目经理联系不上情况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6)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包括中标项目经理只是挂名,实际上本工程承包人另有其人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的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安排其他单位进场施工,由此更换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在发包人更换其他单位进场施工之前,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索赔每天不少于人民币5仟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并将此行为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7)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不称职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安排其他单位进场施工,由此更换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在发包人更换其他单位进场施工之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天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发包人并将此行为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8)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顿,并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次不少于人民币10000元的违约金;停工期间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并将此行为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9)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顿,并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次不少于人民币10000元的违约金;停工期间造成更的工期延误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并将此行为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0)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现一次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一个月内发现三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10000元的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由此更换人员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在更换其他人员进场施工之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天不少于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如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率有一人次不足50%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人次不少于人民币10000元的违约金。更换的人员资历、能力、条件、业绩、信誉等必须不低于元岗位人员并且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11)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拆除临时设施、建筑垃圾清运及清理完场地的,承包人除承担清理费用外(场地清理费人民币2000元,临时设施拆除费用按实双倍计算扣除)每延迟一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环卫部门预缴保证金由承包人缴纳并负责清退。(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承包人中标工期(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约定签证的可顺延工期相应顺延)为准,超过总进度计划期限则为逾期;如承包人阶段性工期延误,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并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工期延误在10天内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1000元/天的违约金;工期延误在10天及以上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5000元/天的违约金;如工期延误影响发包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10000元的违约金,并由承包人再增加承担影响发包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损失;竣工日期延误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按已完工并验收合格的工程的价款的70%结算,履约保证金和中标差额担保(如有)不再返还,承包人再向发包人缴纳不少于人民币5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并不附带任何的补偿费用,在延长工期期间所增加的项目按发承包双方商定确认为准。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延误了工期,需要监理单位再对工程施工延长监理服务期的,则由承包人按延误天数,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费用按合同工期(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可顺延工期相应顺延)折算的每天费用支付其施工监理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签约合同价的5%。如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金合计超过最高限额,则发包人有权但方面解除合同取消承包人承包资格,按已完工并验收合格的工程的价款的70%结算,履约保证金和中标差额担保(如有)不再返还,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所有工期延误需在发生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13)承包人逾期交付工程的,逾期在10天内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1000元/天的违约金;逾期在10天以上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5000元/天的违约金;如逾期影响发包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10000元的违约金,并由承包人再增加承担影响发包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损失;逾期超过15天的,履约保证金和中标差额担保(如有)不再返还,承包人再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5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自行接收工程。(1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如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不通知发包人跟踪的,发包人有权拒绝该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并且在结算时对该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费用不予计量;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证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再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证确认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的,如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则结算时不予计量;无论任何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用于本工程的情况,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责任,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指定时间内自费把任何被拒绝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离工地并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以异议未解决为由拖延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15)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一次验收达不到中标质量等级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30000元的违约金;工程二次验收达不到中标质量等级的,发包人将不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和中标差额担保(如有);工程经返工修复后仍达不到中标质量等级的,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50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并按实补偿给发包人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凡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必须自费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需要鉴定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鉴定费用,因返工而造成工期延误的要执行专用合同条款中工期违约条款。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无法通过验收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取消承包人的承包资格,按已完工并验收合格的工程的价款的70%结算,已支付的工程款超额部分由承包人予以返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不少于人民币5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尚未支付的保修金不再支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5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1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没有完工的或已经完成但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返工修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工程,安排其他单位进场施工,由此更换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在发包人更换其他单位进场施工之前,承包人每天承担人民币4000元的违约金并补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按已完工并验收合格的工程的价款的70%结算,已支付的工程款超额部分由承包人予以返还,履约保证金和中标差额担保(如有)不再返还,承包人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17)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有权在结算时按该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给用从合同价款中等值扣除,并另行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5000元/次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1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可以直接委托他人修缮,修缮费用按相关现行江苏省计价表的两倍计算从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同时承包人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1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的:属于承包人单方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按已完工并验收合格的工程的价款的70%结算,已支付的工程款超额部分由承包人予以返还,履约保证金和中标差额担保(如有)不再返还,承包人再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将承包人清退出场,如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由此更换施工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也由承包人承担,在发包人更换其他单位进场施工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天不少于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20)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整改;有偷工减料现象发现一次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并及时整改返工,因承包人原因被责令停工或返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索赔;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按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量价款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其他违约处罚条款继续有效。(21)如发现承包人有以下行为勒令整改并加以处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4000元的违约金:整改无效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按已完工并验收合格的工程的价款的70%结算,已支付的工程款超额部分由承包人予以返还,履约保证金和中标差额担保(如有)不再返还,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不少于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①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与合同及投标文件有较大差距,②在建设、安全、卫生系统行业检查中未达标,③项目经理不参加工程例会三次以上,④不服从监理单位管理,⑤如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组织的人力、物力不足以按时完成工程进度,影响总工期,在催促通知书下发后,仍无反应,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施工队伍加强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⑥其他类似情况。(22)在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的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收到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给本工程及发包人社会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不少于人民币20000元的名誉损失费。(2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列及的多有事项,都视为是对发包人及本工程的承诺,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未经发包人同意而实际操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发包人将视情况给予违约处理。(24)承包人财产被有关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及承包人发生吞并、分立、破产等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承包人无资金能力等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或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交付的,属于承包人单方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每天不少于人民币2000元的违约金。(25)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承包人违约必须用现金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如承包人不及时缴纳违约金,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并从当期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和中标差额担保(如有)中双倍扣回。(26)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27)若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配合推行智慧工地,承包人每次应承担5000元违约金,若连续发生5次,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16.2.3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按已完工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的70%计算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和中标差额担保(如有)不再返还,承包人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承包人还应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费用、重新招标的中标价与原中标价的价差损失、工期延误等)。同时,承包人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3日内清场并撤出,否则每逾期一天按元承担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自已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或要求承包人立即支付,且自第4日起,施工现场的所有未撤出的承包人的物品和设备等均视为放弃,发包人有权任意处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9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国家、江苏省及淮安市现行相关规定执行。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含因施工造成的一切意外伤害的相关保险)工程意外伤害等保险应在工程开工报审之前办理,并随工程开工报审时一并报监理部和建设单位审查。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含因施工造成的一切意外伤害的相关保险)工程意外伤害等保险应在工程开工报审之前办理,并随工程开工报审时一并报监理部和建设单位审查。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是。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跟踪审计(如有)及监理人构成。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发生后14天内。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由争议败诉一方承担。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附件: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联系方式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附件: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在(工程名称)建设过程中,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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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益事业财政奖补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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