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箱中标结果公示(张家口市万全区农业农村局(张家口市万全区水务局)2024)



张家口市万全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万全区垃圾箱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HBLC-2024-023二、项目名称:张家口市万全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万全区垃圾箱采购项目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组织机构代码

河南通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佘家乡北邵二占村26号
91410728MA47WQA85X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中标金额
评审总得分
下浮率
费率
优惠率
优惠产品说明
优惠价

河南通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垃圾箱
卫洁
240L铁制垃圾箱
3000
361
1083000
81.48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孙长山(组长)、靳建伟(招标人代表)、赵冬梅、黄彦青、李秀玲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 11934.75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代理服务费经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由中标人支付,参考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75%收取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公告同时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招采进宝河北专区》上发布。 2、推广信用融资(政采贷)业务,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向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申请融资贷款业务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张家口市万全区农业农村局本级地址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滨河西路21号联系方式: 赵小龙 0313-488307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 : 河北龙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69号容辰庄园小区6号楼2单元14层1401联系方式 : 张楠 0313-204960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 张楠电话: 0313-2049606十、附件税收承诺声明十八条承诺函张家口市万全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万全区垃圾箱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论证版8.7中小企业声明函

(2)承诺函(投标供应商的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以承诺函的形式体现:承诺函将随中标公告一并公示。):投标供应商的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的承诺函致:张家口市万全区农业农村局(采购人)我方在参加张家口市万全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万全区垃圾箱采购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中,对我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情况,做以下承诺:(一)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二)我方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承诺!投标供应商名称:河南通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章)李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2024年8月28日注:本承诺函将随中标、成交公告一并公示。2(3)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致:张家口市万全区农业农村局(采购人)河南通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投标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我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包括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如果本承诺与事实不符,愿意接受政府采购监管等部门给予相关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投标供应商名称:河南通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且根(签字或盖章)2024年8月28日3(4)投标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承诺函:投标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承诺函致:张家口市万全区农业农村局(采购人)我方在参加张家口市万全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万全区垃圾箱采购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中,对我单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情况,做以下承诺(一)不存在与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二)不存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供应商,再参加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情况。特此承诺1--色S投标供应商名称:河南通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李根(签字或盖章)2024年8月28日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5)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随中标公告一并公示);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张家口市万全区农业农村局(单位名称)的张家口市万全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万全区垃圾箱采购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垃圾箱(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献县卫洁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5人,营业收入为192.593945万元,资产总额为_312.083158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墨企业名称(电子签章):河南通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8月28日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不符合本招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相关政策要求的,投标无效5张家口市万全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万全区垃圾箱采购项目目录......张家口市万全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万全区垃圾箱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应在招采进宝河北专区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8月28日上午9:00(北京时间)前上传(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编号:HBLC-2024-023(二)项目名称:张家口市万全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万全区垃圾箱采购项目(三)预算金额:1095000.00元最高限价:/(四)采购需求:采购铁质垃圾箱3000个。(五)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至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供货及安装。(六)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七)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二、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预留份额(100%)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份额(100%)面向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一)时间:2024年08月08日至2024年08月14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二)地点: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及时登录招采进宝河北专区下载(http://hb.zcjb.com.cn)招标文件。(三)方式:其他(四)售价:0元(免费获取)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4年08月2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地点:投标供应商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招采进宝河北专区(http://hb.zcjb.com.cn),在线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并CA加密投标。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2.代理服务费经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由中标人支付;3.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工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合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执行;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预留份额(100%)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份额(100%)面向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5.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招采进宝河北专区;6.本项目为“双盲”评审:实施评审专家“盲抽”;采购项目“盲评”,即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分开制作,技术标部分采用暗标方式编制;评审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不按照双盲规定格式投标的作为无效标处理。7.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投标项目,投标人在采购过程中无需提供任何纸质证明材料或证书原件(以投标供应商在平台上传的加密投标文件中所附相关资料为评审依据),所有项目异地解密即可。8.推广信用融资(政采贷)业务,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向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行申请融资贷款业务。9.投标供应商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招采进宝河北专区(http://hb.zcjb.com.cn)上传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招采进宝河北专区(http://hb.zcjb.com.cn)将予以拒收。10.投标单位可在2024年8月28日9时00分至9时30分使用河北CA锁进行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在本时间段内未自行解密或解密不成功的投标单位,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张家口市万全区农业农村局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滨河西路21号联系方式:赵小龙0313-488307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河北龙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经开区大学生创业园B座316联系方式:0313-204960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楠电话:0313-2049606项目名称:张家口市万全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万全区垃圾箱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95000.00元为推进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建设,改善村收集环节设施设备状况,采购铁质垃圾箱3000个。序号货物名称参数(技术规格)要求单位数量1垃圾箱外形尺寸:L720mm×W580mm×H1040mm总重量:约30kg容量:240L桶盖:桶盖以0.8mm厚优质电解镀锌钢板为基材,一次性成型,形状为穹窿造型,盖子边沿处向里做内卷边处理。桶体:桶体采用(1.5mm)厚优质电解冷轧镀锌钢板为基材,一次性压花成型。桶体接缝处不破坏原有镀锌层。桶身设计有防撞加强筋,桶身四个圆角过渡处每个角有横向加强筋条不少于8条。桶身前后左右四个方位有纵向加强筋共计不少于12条。加强筋从投口下方贯穿至桶底根部以上10个厘米处。投口:桶口由1.2mm厚优质电解冷轧镀锌钢板为基材,一次性成型,投口做内卷边处理。投口正前方,与压缩式垃圾车配合挂桶处焊接有2.5mm厚加强板。投口内侧三个面焊接有三角形加强筋。共计不少于9个。桶底:由1.5mm厚优质电解冷轧镀锌钢板为基材,一次性成型。桶底做不破坏原有镀锌层的机械卷底处理。轮、轴:轮子直径为200mm(±5),内圈轮毂为PE料一次性注塑而成,外圈为聚氨酯材质。轴采用优质45号碳钢精车而成,外表做镀锌防腐处理。涂装:桶身颜色可根据客户需求定做。桶身涂料采用优质塑料粉末经静电喷涂机均匀附着在桶身表面。而后经天然气烘箱进行高温融化、流平、固化。涂装做到抗氧化,抗紫外线、耐风化,颜色持久鲜艳。个3000注:1.以上技术参数中如有涉及专有型号及品牌的特定描述,该技术参数不具有限制性,供应商可对该参数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技术参数必须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否则按无效标处理;2.以上所有技术参数均为实质性要求,有一项不响应的投标无效;所有技术参数均可以优于招标文件要求;3.本项目为单一产品采购。四、商务要求1、投标报价: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预算的投标无效。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包含但不限于本次采购的货物本身价、投标包含的配套服务报价、服务所涉及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相关货物及货物安装和各项税金等所有费用。2、合同履行期限(供货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至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供货及安装。3、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地点。4、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标准。5、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6、资金结算:验收合格后支付中标金额的95%,剩余5%满一年支付。7、供货要求:7.1、提供的所有货物及零配件必须是正厂出品、配套且全新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7.2、所提供的货物发现有任何问题(包括外观损伤),必须以使用方能接受的方式加以解决;7.3、在货物的设计使用寿命期内,供应商应能保证使用方更换到原厂正宗的零部件,确保货物的正常使用;8、售后服务:8.1、服务标准:不低于公开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所有服务要求的标准做出响应。8.2、明确售后服务能力,包括售后服务、维护响应时间(至少提供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场并排除故障)等;8.3、质保期内免费实行以下服务要求:全面24小时*365天上门服务(部件+人工,全免费),符合国家相关“三包”规定,提供24小时电话技术支持热线;保修期间提供同型号备品或配件;8.4、保修期外,提供成本价配件及免费上门服务,不收取人工技术费用;8.5、因货物质量发生的伤亡情况,由中标供应商负责赔偿;9、安装调试要求9.1、中标供应商负责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所需要的辅材辅料由供应商免费提供。安装调试至能正常应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承担。9.2、安装调试必须由专业人员完成。建议供应商请生产厂家技术人员来实施。在安装调试的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10、履约验收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开展履约验收。通过成立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设备、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验收报告。具体如下:(1)、货物验收时,由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同中标供应商按国家的相关标准、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采购合同进行验收,验收小组负责组织对货物进行验收及提交“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书”。(2)、验收方法:货物类采购项目应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参数、规格型号一一进行核对,检测是否降低配置标准、有无以次充好的情况。根据产品实际情况,查验相关证件是否齐全。需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的,应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验收,检验其运行状况,并标明是否合格。(3)、验收内容:验收小组应按照验收工作方案,对供应商提供货物的品牌、名称、型号、配置、规格、外观、产地、生产厂商、技术性能、数量等内容对照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逐项内容进行现场检验、核对和验收。(4)、验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公开招标文件要求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产品,一律拒绝接收并追究违约责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供应商负全部责任,采购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拒绝验收或无故刁难、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验收通过。如有质量不符、资料不全等,由中标供应商在5日内无偿给予更换、补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注:以上商务要求的所有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有一项不响应的投标无效;所有商务要求均可以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五、其他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各种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六、1、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资格证明文件:(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承诺函(投标供应商的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以承诺函的形式体现;承诺函将随中标公告一并公示。);(3)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4)投标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承诺函;(5)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随中标公告一并公示);注:投标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以上资格证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项的;(2)以上所有资格证明文件未加盖投标供应商电子签章的(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相关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如查询结果仍在处罚期内的,则投标无效。(投标供应商无需提供)1、产品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应当采购本国产品。否则,投标无效。2、根据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财库〔202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100%)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份额(100%)面向小微企业,不在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已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执行此政策。4、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未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不执行此政策。5、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包装、及快递包装需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的标准执行。6、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注:(1)由供应商按报价表的格式提供货物的品牌、生产厂家(制造商)、规格型号、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编号等信息,由采购人或其授权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查询的结果作为评审的依据,并作为评审资料留存。采购的货物为强制节能产品,按供应商提供的证书编号等信息进行查询;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若具有强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不到,供应商可在投标文件中附认证证书作为证明资料;若供应商既没有在投标文件中附认证证书,现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又查询不到的,为无效投标。(2)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优先采购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投标人所投的该产品价格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对投标人所投的该产品价格给予2%的扣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若具有节能或环保产品认证证书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不到,供应商可在投标文件中附认证证书作为证明资料;若供应商既没有在投标文件中附认证证书,现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又查询不到的,不执行优先采购政策。质疑函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企业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工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工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工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工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工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工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垃圾箱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