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艺路维修改造中标结果公示(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2024)



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园艺路维修改造项目成交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园艺路维修改造项目

采购单位
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行政区域
省级
公告时间
2024-09-02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2024-08-15
成交日期
2024-08-30

成交供应商
北京玉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总成交金额
¥132.916289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瑞宇、赖俊春

项目联系电话
18213852987

采购单位
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采购单位地址
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崇法路25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71-68262243

代理机构名称
云南禹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普路中段固地尚诚商务中心B座21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8213852987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NZC2024-C2-04097-YNYX-0077

二、项目名称: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园艺路维修改造项目

三、成交信息

标段名称: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园艺路维修改造项目
供应商名称:北京玉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益辰欣园小区7号楼1-301
成交金额(万元):133.006244
评标方式:综合评分法
评审总得分:93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标段名称: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园艺路维修改造项目

名称: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园艺路维修改造项目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5日历日内完工并交付使用。

项目经理:范立静

执业证书信息:京2112017201866898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黄艳,王涛(第1包采购人代表),罗建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下浮20%后收取。
金额:0.9876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5日。 (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2024年08月30日上午09时30分(北京时间)。 (3)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昆明市科普路中段固地尚诚商务中心B座21楼。 (4)采购预算金额:133.5万元。 (5)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5日历日内完工并交付使用。 (6)评审得分:93.00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崇法路255号
联系方式:0871-6826224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禹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普路中段固地尚诚商务中心B座21楼
联系方式:1821385298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瑞宇、赖俊春
电 话:18213852987

(注:如下载的文件后缀为“.ZCZBJ”,请下载安装“”)

文件类别
文件名称
上传时间
操作

采购文件
最终定稿--一所道路维修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8.14日.docx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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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2024-09-02
下载

其他文件
成交公告.doc
2024-09-02
下载

其他文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2024-09-02
下载

其他文件
最终定稿--一所道路维修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8.13日.docx
2024-09-02
下载

其他文件
成交公告.doc
2024-09-02
下载

interface return error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园艺路维修改造项目成交结果公告1、项目编号:YNYX-2024-0557二、项目名称: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园艺路维修改造项目三、中标信息供应商名称:北京玉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益辰欣园小区7号楼1-301;磋商初次报价(含税)(元):1330062.44元;磋商最终报价:下浮0.07%,按下浮率计算后的最终磋商报价为:1329162.89;建设地点: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园艺路,具体以发包人指定为准。工程类名称: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园艺路维修改造项目施工范围:完成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园艺路维修改造项目的全部内容,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修复性改造三个路段,一号路段为南北走向,全长30m,道路宽度11.5 米;二号路段为东西走向,全长730m,局部道路宽度11.5米,大部分为6.5 米;三号路段为南北走向,全长300m,宽度 6 米。三个路段均为城市支路,设计速度为20Km/h,一二号路段路面采用沥青路面,三号路段路面采用混凝土路面。包括沥青路面改造、混凝土路面改造、混凝土锁边、部分路基改造、标志杆、排水沟、电动限高架等内容,具体以施工图所示内容及工程量清单为准。并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交付使用、工程归档、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施工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5日历日内完工并交付使用。项目经理:范立静执业证书信息:京2112017201866898五、评审专家名单:黄艳、罗建华、王涛(采购人代表);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原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20%向成交供应商收取。(计算基准价为中标金额)。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9876.00元。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他补充事宜(1)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5日。(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2024年08月30日上午09时30分(北京时间)。(3)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昆明市科普路中段固地尚诚商务中心B座21楼。(4)采购预算金额:133.5万元。(5)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5日历日内完工并交付使用。(6)评审得分:93.00分。请成交单位尽快到云南禹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办理领取成交通知书事宜,在此,谨对积极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单位表示衷心感谢!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崇法路255号联系人:杨工联系方式:0871-6826224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禹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普路中段固地尚诚商务中心B座21楼联系人:张瑞宇、赖俊春联系方式:1821385298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瑞宇、赖俊春电话:18213852987十、附件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园艺路维修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YNYX-2024-0557采购人: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采购代理机构:云南禹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四年八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供应商须知前正文12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27评审办法前附表27评审办法正文31附件A:评审详细程序34附件B:否决磋商条件38第四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39第五章采购需求39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129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131响应文件商务部分148响应文件技术部分15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园艺路维修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园艺路维修改造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8月30日09时30分(具体以“政采云”平台承载时间为准)前在政采云平台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1项目编号:YNYX-2024-05571.2项目名称: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园艺路维修改造项目1.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1.4预算金额:133.5万元1.5采购需求:完成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园艺路维修改造项目的全部内容,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修复性改造三个路段,一号路段为南北走向,全长30m,道路宽度11.5米;二号路段为东西走向,全长730m,局部道路宽度11.5米,大部分为6.5米;三号路段为南北走向,全长300m,宽度6米。三个路段均为城市支路,设计速度为20Km/h,一二号路段路面采用沥青路面,三号路段路面采用混凝土路面。包括沥青路面改造、混凝土路面改造、混凝土锁边、部分路基改造、标志杆、排水沟、电动限高架等内容,具体以施工图所示内容及工程量清单为准。并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交付使用、工程归档、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1.6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5日历日内完工并交付使用,供应商可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报更短工期。1.7建设地点: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园艺路,具体以发包人指定为准。1.8质量要求:符合设计要求,满足采购人使用需求,工程质量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J53/T-23-2014)、《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公路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国家、省、市现行的最新质量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1.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1.10本项目不划分标段。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20年至2022年或2021年至2023年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或损益表,下同)】或其基本开户银行2023年度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担保机构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担保函【注:供应商若为事业单位的,则不需提供利润表;新成立企业不满三年的须提供成立至今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2023年度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担保机构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担保函;新成立企业不满一年的,须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2023年度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担保机构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担保函】。(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A、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1月(含1月)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任意连续3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B、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1月(含1月)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必须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拟派项目经理资格要求:a、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必须注册在本单位,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工程实施期间未经发包人书面允许,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3)拟派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a、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资格,提供职称证书;b、本工程实施期间未经发包人书面允许,不得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2.4供应商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相关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后将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查询,供应商如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名单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三.获取采购文件3.1时间: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22日,每天上午0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2时00分至23时59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以“政采云”平台承载时间为准)。3.2地点:本项目不发放纸质采购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3.3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在政釆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customer.zcygov.cn/CA-driver-download?utm=web-login-front.52cebfa2.0.0.4f928a50d51411ee833451b96fbe7b1b,并通过政釆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釆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1)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的,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过云南CA证书的需到原办理点进行升级后方可使用)。外省供应商在政釆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2)供应商通过CA证书获取采购文件的视为合法获取了项目釆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3)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数字证书问题可咨询云南壹证通CA:0871-67276028(紧急可拨19988166369)。(4)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视为投标人自动弃标,代理机构不予处理。3.4售价(元):0元/份四.响应文件的递交4.1截止时间:2024年8月30日09时30分(具体以“政采云”平台承载时间为准)。4.2地点: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五.开启5.1时间:2024年8月30日09时30分(具体以“政采云”平台承载时间为准)。5.2地点:通过“政采云”平台在线开启(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7.1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上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7.2开标方式: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投标单位无需到达开标现场。7.3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响应文件;7.4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政采云公司网站(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进行查看下载,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以及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4006727666。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人/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7.5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鼓励采用优先采购等政府采购政策。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8.1采购人信息名称: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崇法路255号联系人:杨工联系方式:0871-68262243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禹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普路中段固地尚诚商务中心B座21楼联系人:张瑞宇、赖俊春联系方式:18213852987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瑞宇、赖俊春电话:18213852987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 称: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崇法路255号联系人:杨工联系方式:0871-682622431.1.3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云南禹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普路中段固地尚诚商务中心B座21楼联 系 人:张瑞宇、赖俊春联系方式:182138529871.1.4项目名称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园艺路维修改造项目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采购需求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5”1.3.2计划工期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6”1.3.3建设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7”1.3.4质量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8”1.3.5标段划分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10”1.4.1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4.3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1.4.4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9.1踏勘现场本项目不组织踏勘1.10.1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不允许2.1构成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2.2.2电子采购文件澄清与答疑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釆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釆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政釆云平台“询问列表”提出,要求釆购人或代理机构对釆购文件予以澄清。2.2.3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修改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澄清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在政采云平台通知所有接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2.5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修改时间无须确认。供应商应在电子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及时登录政采云平台查看有关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及时查看有关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1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无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按国家规定税率及一般计税方法计算。3.2.2磋商报价按工程量清单的形式进行磋商报价,首次磋商报价为总价方式报价。3.2.5磋商控制价本项目磋商控制价:¥1334100.29元(大写:壹佰叁拾叁万肆仟壹佰元贰角玖分)注:(1)供应商所报磋商报价超过本项目规定的磋商控制价作否决磋商申请处理。(2)供应商须根据造价公司正式出具的《工程量清单》填报磋商报价,并按格式要求签字盖章,《工程量清单》中磋商控制价公布表所公布的每一项价格(如: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其他规费、税金、其他等)均不得高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公布价格。(3)磋商报价编制依据: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和工程量清单内容要求。(4)本项目须进行二次报价。3.3.1磋商有效期90日历天(从磋商截止之日算起)。3.4.1磋商保证金依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收费行为的通知(云财规〔2023〕13号)文件精神,本项目无需缴纳磋商保证金。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形无。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无。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见竞争性磋商公告3.5.3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见竞争性磋商公告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方案不允许。3.7.2签字或电子签章要求按照响应文件格式,采用企业、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及数字证书电子签名。3.7.3成交后提供的纸质响应文件份数成交人签订合同前须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纸质版响应文件。3.7.4响应文件的加密按照"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4.1.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提交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4.1.3响应文件是否退还否5.1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5.2磋商程序(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按政采云系统中显示顺序对所递交响应文件的单位进行解密。(2)磋商小组对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及磋商)。(3)磋商小组对进入详细评审的响应文件审定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4)磋商小组按抽取的磋商顺序分别与供应商就响应文件的具体内容进行磋商及澄清。(5)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磋商承诺及最终报价。(6)磋商小组根据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承诺及最终报价表》进行评审,按照综合评分法根据供应商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向采购人提交“推荐候选供应商名单”。6.1.1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磋商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由3人及3人以上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确定方式:在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3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7.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三名。7.3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 。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履约担保的形式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银行转账、保证保险;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采购人提交合同金额5%的履约担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按档案相关规定移交档案后,采购人一次性退还成交人履约担保。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词语定义10.1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1、以受让或者借用或者涂改或者盗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图章、签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投标的;2、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的;3、行贿或者索贿或者受贿或者接受其他好处的;4、将成交项目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5、无故放弃成交的;6、不履行响应文件承诺的;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10.2知识产权构成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0.3同义词语构成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采购需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采购人”和“供应商供应商供应商或设计人”,在采购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10.4解释权构成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邀请书)、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10.5监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10.6其他1、如供应商(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本磋商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按负责人理解。2、应承诺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代理人须为本单位人员,需提供本单位的有效劳动合同和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3、以下情况视为供应商同意撤回已上传系统的响应文件或其响应文件 无效:(1)政采云电子平台显示供应商未上传响应文件;(2)因供应商原因上传的响应文件在开启文件时无法解密。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必须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5、工程量清单应由本单位二级及以上注册造价师编制,若供应商将工程量清单委托给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的,须将以下材料附于响应文件中:供应商出具给造价咨询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造价咨询协议,否则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将按否决投标处理。6、供应商应承诺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素自主报价。磋商总报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并综合考虑风险费,磋商报价不得低于其企业成本价。7、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整个项目进行分步实施、部分取消或变更项目实施范围,供应商应承诺同意最终以采购人确认的实施范围为准。8、应承诺在项目实施任何阶段,采购人对供应商的不平衡报价有据实调整的权力。9、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若出现总分相同时,按供应商报价部分得分进行排序,报价部分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报价部分得分相同,则按技术部分得分高低顺序排序。若技术部分得分仍然相同,则由磋商小组成员以记名投票进行表决。10、供应商串通投标情形行为:1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投标:(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供应商须知前正文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供应商承担本项目。1.1.2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需求、计划工期、建设地点、质量要求和标段划分1.3.1本次采购需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4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5本项目的标段划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服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本项目的采购人;(2)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3)与本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4)与本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相互控股或参股的;(5)与本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相互任职或工作的;(6)被责令停业的;(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8)财产被接受或取消投标资格的;(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1.4.3是否接受联合体: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5费用承担1.5.1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2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下浮20%后收取。1.6保密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采购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0预备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分包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2偏离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2.1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4)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5)采购需求;(6)响应文件格式;(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构成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询问、澄清、修改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凭企业数字证书(CA)登录政采云,通过在线方式提出询问(不署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询问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2.2.2电子采购文件澄清与答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4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澄清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在政采云平台通知所有接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2.5无须确认。供应商应在电子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及时登录政采云平台查看有关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及时查看有关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由资格审查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组成。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2磋商报价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2磋商报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应按照第五章“采购需求”和工程量清单内容,并结合供应商实际和市场价格,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后采用综合单价形式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单价均应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约定工程所需分项工程人工费、材料费(含设备设施)、机械费,完成项目的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施工及垃圾清运费、利润、规费、税金、试验检测费、采购代理费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一旦成交,各项单价不再进行调整。3.2.3本项目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二次(最终)报价。二次(最终)报价:供应商报总价下浮率,该下浮率在整个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固定不变,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该成交的下浮率。结算依据: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变,按综合单价×(1-下浮率)结算。其他新增单价按新增单价价格×(1-下浮率)结算,其中措施费以成交人响应文件中所报的措施费价格固定不变(除绿色施工措施费外),措施费(除绿色施工措施费外)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固定不变,无论何种原因不做任何调整。3.2.4供应商所报的下浮率为供应商按期完成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上所列采购需求内所有工程内容的一个统一的优惠比例。3.2.5本项目磋商控制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6本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未填单价或合价的清单项目,或漏报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和合价内,工程竣工结算将不予调整。3.2.7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应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及设计要求。3.2.8供应商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相关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规定的,监理、发包方代表可拒绝进场使用并拒绝验收,并由供应商按监理、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退出施工现场,并在监理、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内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承包方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相关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等采购到位,发包方有权代承包方采购,承包方配合办理采购相关手续并签定采购合同。3.2.9材料清单的误差、遗漏项目的规定:项目所需的全部辅材和配件等均须综合考虑到磋商报价中,如有漏报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磋商报价中,采购人不另行支付。3.2.10供应商应经采购人同意后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现场地形、道路、周围环境,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施工、磋商报价的因素。但供应商必须对所获资料、信息的正确性负全部责任,且所需费用由供应商自理。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赔偿,或延长计划工期的要求。若提出此类要求,采购人不做任何考虑。3.2.11供应商在进行磋商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条件的限制和临时设施的搭建,并结合自身情况自行考虑。3.2.12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材料设备、配件等的实际使用数量小于报价清单数量的,按实际使用工程量进行结算。3.2.13由于采购人原因增加发包范围以外的工作内容,供应商应接受并积极配合,按采购人的具体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施工工作,施工方案须报采购人及相关部门进行审定,经审定认可后,项目具体实施按合同对应要求执行。3.2.14供应商须对其响应文件负全部责任,成交后由于成交人的责任而发生工程费用增加或计划工期延长的,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在签订合同时,成交人不得对其磋商报价、计划工期、质量、材料等各方面的承诺和合同主要条款提出调整和修改。3.2.15工程量清单应由本单位二级及以上注册造价师编制,若供应商将工程量清单委托给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的,须将以下材料附于响应文件中:供应商出具给造价咨询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造价咨询协议,否则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将按否决投标处理。3.2.16本工程磋商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3.2.17报价应本着合理的原则,采购人不保证报价最低者一定成交。3.3磋商有效期3.3.1磋商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2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3.4保证金本项目不递交。3.5资格审查资料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3.6备选磋商方案3.6.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磋商方案,否则其磋商将被否决。3.6.2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磋商方案的,只有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磋商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人的备选磋商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磋商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磋商方案。3.6.3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磋商报价,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3.7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份数、密封、标记3.7.1电子响应文件上传(一)电子响应文件应使用“政釆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中下载的政釆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并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后上传至政釆云平台。编制要求见《电子投文件编制要求》。(二)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一)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3.7.2签字或电子签章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3成交后提供的纸质响应文件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4响应文件的加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电子响应文件的递交、解密4.1电子响应文件的递交4.1.1在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下同)前,需在网上递交响应文件,具体要求: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电子签章、加密及上传,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4.1.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3响应文件是否退还电子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4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在政釆云平台修改或撤回已在网上递交的响应文件,无须书面形式通知釆购人。4.2电子开标及响应文件解密(一)供应商应提前在自有场地配置有音视频通话(带摄像头及话筒的电脑)功能的相应设备及稳定网络环境,并按“政釆云”开标大厅中的提示完成釆购活动。(二)釆购人宣布开启电子响应文件后,供应商登陆“政釆云”开标大厅,使用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的加密数字证书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4.3技术支持系统操作问题:请致电政釆云,4008817190(客服热线);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4006727666;5.响应文件开启5.1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响应文件,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网上开标会。5.2磋商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磋商:(1)宣布磋商纪律;(2)公布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并点名确认供应商参会情况;(3)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响应文件的加密情况;(5)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响应文件开启顺序;(6)按照宣布的开启顺序当众开启响应文件,公布供应商名称等内容,并记录在案;本次磋商采取二轮报价方式进行(两轮报价均不公开)。(7)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启记录上签字确认;(8)文件开启结束,按顺序准备磋商。5.3异议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审6.1磋商小组6.1.1磋商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6.2原则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磋商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7.合同授予7.1成交方式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2成交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7.3履约担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5签订合同7.5.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7.5.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①磋商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②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磋商的。(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①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③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9.纪律和监督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9.4对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质疑10.1.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招标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10.1.2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电子签章,并加盖章或电子签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10.1.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10.1.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的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电子签章,并加盖章或电子签章。10.1.5供应商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10.1.6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电子签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10.1.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10.1.8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招标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10.1.9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方式;接收质疑函的部门:云南禹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普路中段固地尚诚商务中心B座21楼;联系人:张瑞宇、赖俊春;联系电话:18213852987。10.2投诉10.2.1投诉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10.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3.1关于中小企业:10.3.1.1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10.3.1.2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10.3.1.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10.3.1.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0.3.1.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10.3.1.6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0.3.1.7规定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0.3.1.8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必须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10.3.1.9中标、成交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10.3.1.10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10.3.2关于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10.3.2.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10.3.2.2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其中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10.3.2.3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10.3.2.4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产品经国家确定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或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10.3.2.5若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产品经国家确定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或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在评审过程中将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供应商自行承担。10.3.2.6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指“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类别的产品。10.3.2.7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10.3.2.8投标时,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单页扫描件一份及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并在扫描件上标注出所投产品及型号。10.3.2.9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查阅、下载;当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部网(http://www.sepa.gov.cn/)查阅、下载。10.3.3关于监狱企业:10.3.3.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10.3.3.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0.3.3.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10.3.4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10.3.4.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10.3.4.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阿Q·应当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10.3.4.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附件: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节选: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附件2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要求1、电子响应文件的制作应使用“政釆云投标客户端",供应商下载"政采云投标客户端”,通过“政采云投标客户端”编制并生成加密的响应文件。2、“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提供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功能。供应商对网上递交的响应文件应加密。如果供应商使用某个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了数字证书(CA)加密,需要在开标时使用该数字证书(CA)进行解密,才能读取或导入响应文件,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响应文件。3、网上递交响应文件应根据釆购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通过政釆云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s://www.zcygov.cn/)上传至对应的项目,系统自动生成投标回执,以表明上传成功。4、该响应文件制作要求如果与采购文件规定不一致,以此响应文件制作要求为准。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评审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1.4.1 项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1.4.1 项规定。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1.4.1 项规定。供应商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1.4.1 项规定。2.1.2符合性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相关证件一致。响应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规定。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唯一供应商只能有一个磋商报价。计划工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2项规定。建设地点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3项规定。质量要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4项规定。磋商有效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3.1项规定。磋商报价不高于磋商控制价,且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所报的磋商报价不得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磋商控制价公布表的任何一项)。采购需求符合第五章“采购需求”规定。否决磋商条件符合第三章“评审办法”附件B的规定。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评分办法及分值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 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项目评审细则详见下表。评分因素权重:磋商报价 F1:30 分;商务及技术部分F2:70分;供应商的评标总得分=F1+F2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2磋商报价评审标准(30分)磋商报价评审(满分30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终报价)价格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评标价)×30评标价(最终报价)=磋商初次报价*(1-下浮率)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终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注: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2.所有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均应进行二次报价,未予二次报价或放弃二次报价的供应商以其第一次报价为准。二次报价不能高于第一次报价,若高于则二次报价应以其第一次报价为准;二次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价,若低于成本价则二次报价应以其第一次报价为准。2.2.3商务及技术部分评审标准(70分)施工技术方案(满分15分)第一档次:施工技术方案编制科学合理,包含项目特点、项目目标(质量、工期、造价)、项目实施组织形式、项目阶段划分、项目工作分解结构、项目沟通和协调程序、施工程序、施工机械投入等方面,内容详尽且具体,结构完整,逻辑清晰,施工部署全面。方案切实可行,针对性及可行性强,得15分。第二档次:施工技术方案编制合理,包含项目特点、项目目标(质量、工期、造价)、项目实施组织形式、项目阶段划分、项目工作分解结构、项目沟通和协调程序、施工程序、施工机械投入等方面,内容及结构基本完整,逻辑清晰,施工部署全面。方案基本可行,有针对性及可行性,得10分。第三档次:施工技术方案编制基本合理,内容及结构简单,逻辑基本清晰,施工措施、施工部署基本合理。方案大致可行,有一定针对性及可行性,得5分。第四档次:无施工技术方案的得0分。施工技术方案编制较为粗略,内容或结构存在欠缺,逻辑不清晰,施工措施、施工部署基本合理但存在一些问题。方案的整体较差,针对性及可行性较差,得1分。第五档次:无施工技术方案的得0分。质量、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满分10分)第一档次:质量、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编制科学且合理,内容详尽且具体,架构完整,逻辑清晰,责任具体、明确、清晰,能全方位的保证施工项目质量,措施整体制定切实有效,针对性及可行性强,得10分。第二档次:质量、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编制合理,内容及架构基本完整,逻辑清晰,责任基本具体、明确,能基本保证施工项目质量,措施整体制定有效,有针对性及可行性,得7分。第三档次:质量、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编制基本合理,内容及架构简单,逻辑基本清晰,责任具体性及明确性一般,有一定的施工项目质量保证能力,措施的整体制定有效性一般,有一定针对性及可行性,得5分。第四档次:质量、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编制较为粗略,内容或架构存在欠缺,逻辑不清晰,责任不具体、不明确,项目质量保证能力较差,措施的整体制定较差,针对性及可行性较差,得3分。第五档次:质量、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编制不合理,内容或逻辑存在错误,措施的整体制定差,针对性及可行性差或无针对性及可行性,得1分。第六档次:未提供质量、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得0分。施工主要工序(满分5分)第一档次:施工主要工序阐述明细、全面、合理,主要工种施工方法得当,且对招标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有明确、深入的表述,对施工重点、难点有合理、经济、安全的解决方案和可行保证措施的得5分;第二档次:施工主要工序阐述全面、相对合理,有主要工种施工方法,且对招标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相对了解,对施工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和保证措施相对可行的得4分第三档次:施工主要工序阐述全面、基本合理,有主要工种施工方法,且对招标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有一定了解,对施工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和保证措施基本可行的得3分;第四档次:施工主要工序阐述基本全面,且对招标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有一定了解,对施工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和保证措施不可行的得1分;第五档次:无施工主要工序阐述的不得分。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满分10分)第一档次:上年度供应商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年检结论为合格或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响应文件中有具体、完整、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且合理性、先进性、针对性强的得10分;第二档次:上年度供应商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年检结论为合格或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响应文件中有具体、完整、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且合理性、先进性、针对性较强的得7分;第三档次:上年度供应商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年检结论为合格或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响应文件中有具体、完整、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且合理但针对性一般的4分;第四档次:上年度供应商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以上或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响应文件中有基本具体、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且合理性、针对性较差的得1分;第五档次:无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阐述的得0分。劳动力安排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评审评分(满分5分)第一档次:劳动力安排和材料投入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呼应,能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能指导施工且针对性好的得5分;第二档次:劳动力安排和材料投入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呼应,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但针对性和指导性较好的得4分;第三档次:劳动力安排和材料投入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呼应,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但针对性和指导性一般的得3分;第四档次:劳动力安排和材料投入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基本呼应,能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但缺乏针对性的得2分;第五档次:无劳动力安排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阐述的得0分。施工机械投入评审评分(满分5分)第一档次:施工机械投入与施工进度计划呼应,满足工程要求,施工机械搭配合理、准确且明确的有相对应的费用的得5分;第二档次:施工机械投入与施工进度计划呼应,满足工程要求,施工机械搭配相对合理、基本准确且有相对应的费用的得4分;第三档次:施工机械投入与施工进度计划呼应,满足工程要求,施工机械搭配基本合理、基本准确且有相对应的费用的得2分;第四档次:施工机械投入与施工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工程要求,但施工机械搭配不当的得1分;第五档次:未提供施工机械投入情况的得0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满分10分)第一档次:供应商拟定的项目负责人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且项目管理人员针对工程实际配置且合理,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且有针对性的得10分;第二档次:供应商拟定的项目负责人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且项目管理人员配置相对合理,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且专业配置有一定的针对性得7分;第三档次:供应商拟定的项目负责人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且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基本合理,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且专业配置针对性一般的得4分;第四档次:供应商拟定的项目负责人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基本合理,基本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但专业配置没有针对性的1分;第五档次:无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配置阐述的得0分。类似业绩(满分8分)供应商(2021年1月1日至今)每承担过1个类似项目业绩加2分,分数加满为止,满分8分。注:以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签署时间为准,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或中标(成交)通知书或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该项不得分)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满分2分)投标产品认定为节能产品的得1分,环境标志产品的得1分。磋商程序详见本章附件A:评审详细程序否决磋商条款详见本章附件B:否决磋商条件评审办法正文1.评审办法1.1本评审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1.2本办法是磋商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人的依据,在评审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1.3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供应商只有通过初步评审后才能进入详细评审。1.4本项目详细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将按照详细评审的最后得分由高至低推荐前三名成交候选人。1.5磋商小组依据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应按照最后得分的高低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1.6磋商小组应推荐最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人。若出现得分并列时,磋商报价最低的靠前。1.7评审过程的保密1.7.1磋商文件开启后,直至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选候人的推荐情况,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1.7.2在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向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1.7.3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成交供应商就评审过程以及未能成交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成交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审过程的情况和资料。1.8采购人或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对评审过程进行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如实地反映评审的全过程,特别是评审专家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并作为重要的应保密的资料存档,复印件作为书面报告的组成部分交招标管理部门备案。1.9评审中若遇特殊问题,由磋商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决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1.2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详细评审标准2.2.1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2进行二次报价:磋商小组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发起二次报价流程,与各供应商分别进行技术及商务谈判,具体步骤为:供应商向磋商小组作技术及商务陈述;磋商小组依据磋商要点,结合专家书面审核意见和供应商技术及商务陈述情况,与供应商进行技术及商务谈判;技术及商务谈判后,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要求,对原报价技术响应性进行修正,并做书面承诺。2.2.3详细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评审程序3.1初步评审3.1.1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响应文件。3.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作否决磋商处理:(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附件B“否决磋商条件”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3.1.3磋商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磋商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磋商作否决处理。(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磋商小组按详细评审标准规定进行打分。3.2.2统计分数原则:供应商各项评分因素得分为该项因素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报价,或者在设有招标控制价时明显低于招标控制价,使得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磋商作否决处理。3.3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3.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3.4评审结果3.4.1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磋商小组按照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3.4.2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附件A:评审详细程序A0.总则本附件是本章“评审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审程序的进一步细化,磋商小组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审工作。A1.基本程序评审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1)评审准备;(2)初步评审;(3)磋商及详细评审;(4)澄清、说明或补正;(5)推荐成交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及提交评审报告。A2.评审准备A2.1磋商小组成员签到磋商小组成员到达评审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A2.2磋商小组的分工磋商小组首先推选一名磋商小组组长。采购人也可以直接指定磋商小组组长。磋商小组组长负责评审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磋商小组组长在与其他磋商小组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磋商小组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A2.3熟悉文件资料A2.3.1磋商小组组长应组织磋商小组成员认真研究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采购需求、主要合同条件、质量标准和周期等,掌握评审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审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审所需时,磋商小组应补充编制评审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A2.4对响应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A2.4.1在不改变供应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采购需求理解的偏差、磋商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磋商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磋商小组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供应商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供应商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A2.4.2在不影响磋商小组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磋商小组可委托由采购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审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审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供应商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磋商小组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磋商小组的审核确认,经过磋商小组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磋商小组的工作成果,并由磋商小组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名。A2.4.3供应商接到磋商小组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供应商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磋商小组开启。A3.初步评审A3.1资格评审A3.1.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评审。未通过资格评审的,不得进入符合性评审,其响应文件作否决磋商处理。A3.2符合性评审A3.2.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A3.2.2供应商磋商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本章前附表的规定计算的“招标控制价”,凡供应商的磋商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能通过符合性评审。A3.3是否为否决磋商条件A3.3.1供应商的磋商文件是否为否决磋商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B中集中列示。A3.3.2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否决磋商条件不应与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否决磋商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A3.3.3磋商小组在评审(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否决磋商条件判断供应商的磋商是否作否决磋商处理。A3.4算术错误修正磋商小组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磋商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审价。A3.5澄清、说明或补正在初步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应当就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A4.详细评审A4.1澄清、说明或补正在初步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应当就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A5.推荐成交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A5.1汇总评审结果磋商报价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填写评审结果汇总表。A5.2推荐成交候选人A5.2.1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磋商小组在推荐成交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1)磋商小组对有效的响应文件按照综合评分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根据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7.1款的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人。(2)如果磋商小组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否决磋商处理后,有效磋商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成交候选人数量的,磋商小组可以建议采购人重新采购。A5.2.2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磋商被否决的,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采购。A5.3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小组对有效的磋商按照按最后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A5.4编制及提交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磋商小组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磋商一览表;(5)否决磋商情况说明;(6)评审标准、评审方法或者评审因素一览表;(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审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8)经评审的供应商排序;(9)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则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A6.1关于评审活动暂停A6.1.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评审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审工作无法继续时,评审活动方可暂停。A6.1.2发生评审暂停情况时,磋商小组应当封存全部响应文件和评审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审的条件时,由原磋商小组继续评审。A6.2关于评审中途更换磋商小组成员A6.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在评审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审中途退出评审活动。(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磋商小组成员需要回避。A6.2.2退出评审的磋商小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根据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A6.3记名投票在任何评审环节中,需磋商小组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附件B:否决磋商条件B0.总则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磋商条件,是本章“评审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磋商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附件B为准。除附件B所列的否决磋商条件外,其他部分的否决磋商条件不成为否决磋商的依据。B1.否决磋商条件供应商或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B1.1.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B1.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B1.3.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B1.4.在资格评审标准、符合性评审标准中,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B1.5.未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签章或签字或盖章的。B1.6.供应商未按“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3.7.4项规定的份数提交响应文件的;B1.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B1.8.磋商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上述原则对磋商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B1.9.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被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B1.10.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B1.11.供应商的磋商报价超过磋商控制价的。B1.12.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B1.13.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其他要求的。B1.14.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其它实质性要求的。第四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内本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仅作为参考,本章节中未明确内容将在合同磋商中明确,发包人保留最终修订合同的权利,最终合同以实际签订为准)合同编号:合同自编号:项目编号:●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委托采购)(样本)合同书签订地点:云南省财政厅制甲方(招标人)名称: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联系人:电话:签订日期:乙方(供应商公章)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电话:签订日期:丙方(鉴证方公章)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电话: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园艺路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园艺路维修改造项目。2.工程地点: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园艺路,具体以发包人指定为准。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完成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园艺路维修改造项目的全部内容,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修复性改造三个路段,一号路段为南北走向,全长30m,道路宽度11.5米;二号路段为东西走向,全长730m,局部道路宽度11.5米,大部分为6.5米;三号路段为南北走向,全长300m,宽度6米。三个路段均为城市支路,设计速度为20Km/h,一二号路段路面采用沥青路面,三号路段路面采用混凝土路面。包括沥青路面改造、混凝土路面改造、混凝土锁边、部分路基改造、标志杆、排水沟、电动限高架等内容,具体以施工图所示内容及工程量清单为准。并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交付使用、工程归档、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满足采购人使用需求,工程质量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J53/T-23-2014)、《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公路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国家、省、市现行的最新质量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其中措施费以乙方响应文件中所报的措施费价格固定不变(除绿色施工措施费外),措施费(除绿色施工措施费外)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固定不变,无论何种原因不做任何调整。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壹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肆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 址:地 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 号:账 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担保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艺路维修改造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云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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