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教授楼、农艺馆修缮工程中标结果公示(柳州市农业科学研究中心2024)
一、项目编号:LZZC2024-C2-990860-GXXH
二、项目名称:柳州市农业科学研究中心广西农事试验场旧址——专家教授楼、农艺馆修缮工程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中标(成交)金额(元)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磋商总报价:1778003.78(元)
广西文物保护研究设计中心
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5号南国花园商城F2-7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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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1
柳州市农业科学研究中心广西农事试验场旧址——专家教授楼、农艺馆修缮工程
广西农事试验场旧址——专家教授楼、农艺馆修缮工程项目
广西农事试验场旧址——专家教授楼、农艺馆修缮工程项目
180日历天
周雄殿
ZRGC20150603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罗春鸿(自行抽取),兰柳青(自行抽取),陈克晓(第1分标采购人代表)(自行抽取)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5446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托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质疑供应商必须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及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的要求进行质疑。如不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质疑的,视为无效质疑,不予受理。2.成交供应商评审总得分:78.69分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柳州市农业科学研究中心
地 址:柳州市柳北区柳长路369号
联系方式:0772-27124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信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柳州市三中路140号柳州市恒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6楼608室
联系方式:0772-212875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伍洁婷
电 话:0772-2128755
附件信息: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193.1K
竞争性磋商文件(8.19)---广西农事试验场旧址——专家教授楼、农艺馆修缮工程项目.doc1.0M
六、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必须提供以下中小企业证明材料之一: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格式(一)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柳州市农业科学研究中心的广西农事试验场旧址——专家教授楼、农艺馆修缮工程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广西农事试验场旧址——专家教授楼、农艺馆修缮工程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企业为广西文物保护研究设计中心(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0人,营业收入为6177.7万元,资产总额为11720.08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广西农事试验场旧址——专家教授楼、农艺馆修缮工程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企业为广西文物保护研究设计中心(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0人,营业收入为6177.7万元,资产总额为11720.08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CA电子签章):广西文物保护研究设计中心日期:2024年8月22日注: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7-(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CA电子签章):广西文物保护研究设计中心日期:2024年8月22日注: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8-信和招标XINHETENDERING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广西农事试验场旧址——专家教授楼、农艺馆修缮工程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4-C2-990860-GXXH采购单位:柳州市农业科学研究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广西信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4年8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23-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31-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0-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125-第七章工程量清单-156-第八章图纸-156-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广西农事试验场旧址——专家教授楼、农艺馆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8月30日09点2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LZZC2024-C2-990860-GXXH项目名称:广西农事试验场旧址——专家教授楼、农艺馆修缮工程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总金额(元):1813181.96采购需求:标项名称:广西农事试验场旧址——专家教授楼、农艺馆修缮工程项目数量:1预算金额(元):1813181.96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广西农事试验场旧址——专家教授楼、农艺馆修缮工程项目一项,详细要求见磋商文件采购需求。最高限价(如有):1813181.96合同履约期限:180日历天本标项(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备注:/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中小企业须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供应商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业务范围包括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施工二级(含)以上资质;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③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资格证,且为供应商本单位人员。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08月19日至2024年08月26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网址):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方式:线上获取。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在“应用中心”—“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选择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行申请提交后,在已申请栏中选择下载本项目采购文件。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等于符合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08月30日09:20(北京时间)地点(网址):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传输提交,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提交。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电子响应文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及未按规定编制并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将被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4年08月30日09:20(北京时间)地点: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3)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4)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2.网上查询地址: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zfcg.gxzf.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zfcg.lzscz.liuzhou.gov.cn(柳州市政府采购网)。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4.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5.供应商参与电子响应特别说明(1)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各供应商通过新平台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需下载使用新版客户端,新版客户端下载路径:广西政府采购网(访问地址http://zfcg.gxzf.gov.cn/)—办事服务—下载专区。原在政采云平台注册的临时供应商需在新平台启用后重新注册登记。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2)供应商应及时熟悉掌握电子标系统操作指南(见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首页右上角—服务中心—帮助中心—项目采购):https://helpcenter.zcygov.cn/document/#/document/dashboard?siteCode=gx;及时完成CA申领和绑定(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办事服务—下载专区-CA证书申请操作指南)。(3)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交易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响应文件的提交。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预计7日左右,投标人只需办理其中一家CA数字证书及签章,建议各供应商抓紧时间办理。(4)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供应商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并使用有效的CA数字证书参与整个采购活动。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递交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5)CA证书在线解密:供应商投标时,需携带制作投标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现场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否则后果自负。(6)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login.gcy.zfcg.gxzf.gov.cn/user-login/#/logi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柳州市农业科学研究中心地址:柳州市柳北区柳长路369号项目联系人:陈克晓项目联系方式:0772-271242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广西信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广西柳州市三中路140号柳州市恒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6楼608室项目联系人:伍洁婷项目联系方式:0772-2128755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前附表序号内 容1项目名称:广西农事试验场旧址——专家教授楼、农艺馆修缮工程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4-C2-990860-GXXH2供应商资格: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诚信要求: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中小企业须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供应商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业务范围包括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施工二级(含)以上资质;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③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资格证,且为供应商本单位人员。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3磋商报价:供应商须就第三章《项目需求》中所响应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4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无需提交磋商保证金5响应文件组成: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61.响应文件电子版要求:按照本采购文件“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编写(第六章未附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拟定),不可涂改并在规定加盖公章处加盖电子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2.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电子响应文件通过平台有效 CA 加密后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投送。(操作方式见公告附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与投送教程”);3.电子响应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专门标注的某关联点,并要求供应商在电子竞标系统中作出竞标响应的,如供应商未对关联点进行响应或者在响应文件其它内容进行描述,造成电子评审不能查询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本采购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8磋商时间及地点:1.磋商时间: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具体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2.地点: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9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0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11发布媒体: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zfcg.gxzf.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zfcg.lzscz.liuzhou.gov.cn(柳州市政府采购网)。12信用信息使用规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甄别方式: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成交人信用进行查询,并按照以上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处理。13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依法确认成交供应商后两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14磋商保证金退还(不计息):除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外,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一律以转账、电汇方式退还供应商,未成交供应商所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四个工作日内退还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所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在与双方签订合同后四个工作日内退还。 15签订合同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后25日内。16中标(成交)供应商可凭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向银行在线申请“政采贷”融资。17预算资金:人民币壹佰捌拾壹万叁仟壹佰捌拾壹元玖角陆分(¥1813181.96)最高限价:人民币壹佰捌拾壹万叁仟壹佰捌拾壹元玖角陆分(¥1813181.96)18响应文件有效期: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天。19解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代理机构。20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向成交人收取。21备份响应文件:本项目不接受备份响应文件。22履约保证金:无。23签订线上政府采购合同须使用的有效 CA 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公章24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请各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响应文件内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未注明的视为响应文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251.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竞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3.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他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4.电子响应文件中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并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磋商小组在评审时,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分项内容。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某项要求,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未能关联定位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则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如做出对供应商不利的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电子响应文件如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在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部位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CA签章上关于法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信息,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线下【签好字然后扫描或者拍照做成PDF的格式】或【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使用CA法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亦可。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未按要求签字的,提供的材料视为无效。6.自然人竞标的,磋商文件规定盖公章处由自然人摁手指指印。7.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26解释权: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竞标阶段的规定,按更正公告(澄清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格式、合同文本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者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与同步更新的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法律责任:1.本采购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参与本项目的各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享有上述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与义务。 2.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电子开评标规程执行项目采购活动,代理机构在“项目管理”一“采购文件管理”内开评标规则设置作为本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一经开标不可更改,因代理机构开评标规则设置错误导致采购活动无法开展下去的情况,由代理机构负责解释并承担其后果。一、总则1.适应范围1.1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广西农事试验场旧址——专家教授楼、农艺馆修缮工程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4-C2-990860-GXXH1.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适用于本磋商项目的磋商、评审、合同履约、验收、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定义2.1“供应商”是指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并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如果该供应商在本次磋商中成交,即成为“成交供应商”。2.2“服务”系指按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2.3“项目”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2.4“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3.供应商资格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诚信要求: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采购公告;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采购公告。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4.磋商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5.联合体要求:5.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5.2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5.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5.4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联合体投标时必须提供有效的共同投标协议(即联合体协议书),否则其投标无效。】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各方承担责任与义务的分工必须符合采购需求,否则联合体投标无效。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分标)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分标)投标,否则其投标无效。5.5投标联合体各方的业绩、信誉、企业认证、人员资质等均可作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5.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资质等级。5.7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6.质疑和投诉6.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做好质疑处理工作。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以书面形式(原件)提交;联系部门:广西信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人:伍洁婷;联系电话:0772-2128755;通讯地址:广西柳州市三中路140号柳州市恒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6楼608室。6.2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投诉。6.3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实行实名制,均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响应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7.转包与分包7.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7.2本项目不可以分包。8.特别说明8.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8.2如果本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材料的,则投标人所提供的以上材料必须为投标人所拥有。8.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8.4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将报监管部门查处。8.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8.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不同投标人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8.7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将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招标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然后再参加投标;(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二、磋商文件9.磋商文件的构成(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项目需求;(4)评审办法;(5)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6)响应文件(格式);10.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0.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日前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磋商文件收受人,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0.2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澄清、答复、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10.3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该通过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磋商文件。10.4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收受人,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1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的组成及要求响应文件组成【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必须提供”的内容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且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必须在相应位置签字,否则竞标无效。同时请在提供的材料上加盖供应商CA电子签章。】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组成。11.1资格证明文件(1)磋商声明书(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2)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3)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4)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5)供应商如为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其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总公司对供应商的授权书复印件。(如有,请提供)(6)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必须提供以下中小企业证明材料之一:①中小企业声明函(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必须提供,格式见第六章);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的必须提供,格式见第六章);③监狱企业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由监狱企业承接的必须提供)。(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①供应商文物保护工程(业务范围包括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施工二级(含)以上资质;(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③拟派项目经理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资格证,且为供应商本单位人员(并提供供应商为拟派项目经理缴纳的2024年1月至响应截止期间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供应商为截标时间前60日以内成立的公司,可提供供应商与项目实施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项目实施人员为免缴纳社保人员,提供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供应商与拟派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11.2报价文件(1)磋商函(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2)磋商报价表(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4)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如有,格式自拟)11.3商务技术文件11.3.1商务部分(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按第六章要求格式填写);(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按第六章要求格式填写);(除自然人投标外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时,按第六章要求格式填写);(委托时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4)商务条款偏离表(按第六章要求格式填写)(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5)供应商2021年1月1日以来承担同类项目的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以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为准,并能清晰反映项目的名称、种类、金额)(如有);11.3.2技术部分(1)项目实施方案(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2)拟担任的项目经理简历表(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3)拟投入本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必须提供,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4)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如有)(5)供应商认为必要提供的声明及文件资料(如有)。12.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12.1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响应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文本为主。12.2响应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13.磋商报价及采购预算总金额13.1磋商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13.2供应商必须就“项目需求”中的所有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否则,其响应将被拒绝。响应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3.3磋商报价应包括本次采购范围内提供的服务、检测费、技术费、人工费、材料费、设施费、保险、税金、培训等全部费用,供应商综合考虑在报价中。13.4采购预算总金额(人民币):同预算金额。最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总金额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处理。14.响应文件有效期14.1响应文件有效期: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14.2出现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无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15.磋商保证金15.1磋商保证金的金额:本项目无需提交磋商保证金。15.2磋商保证金有效期: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15.3竞标人应于截标前将磋商保证金由竞标人账户以转账或电汇形式转到以下账户(本项目不接受现金形式或从个人账户转出的磋商保证金):开户名称:广西信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开户银行: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峰支行银行账号:70400500000000010434未按以上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其竞标无效。注:竞标人汇款时必须注明项目名称或编号及所投标段(如有)等。如磋商保证金银行单据上未注明项目名称或编号及所投标段(如有)等内容所导致的后果由竞标人自负。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或以其它方式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均视为无效,其响应文件一律作无效处理。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并自行考虑到账时间,妥善安排磋商保证金交纳工作,确保按时到账。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放入响应文件中,确保按时递交响应文件。否则,其响应将被拒绝。15.4对未足额、按时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均按未交纳磋商保证金处理,并由磋商小组现场核定该响应无效。15.5磋商保证金的退还均以转账形式(无息)退回到供应商银行账户。除磋商文件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四个工作日内,供应商提供本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后,以转账方式退还磋商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至少一份合同副本备案(按项目需要要求)。以配合招标代理机构按《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16】7号文件第八条)的要求,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签订之日起四个工作日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对无法在上述要求期限内将合同送达的成交人,我公司须凭成交人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才能退还其磋商保证金。15.6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6)其他严重扰乱采购程序的。16.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6.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16.2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17.响应文件的递交17.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前附表。供应商应当按以上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17.2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前附表。供应商应当按以上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18、响应文件的签署、份数、盖章和解密18.1响应文件应使用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软件,并按照本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18.2响应文件制作并加密完成后应在电子交易平台上传完成。18.3响应文件应使用电子交易平台CA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18.4竞标人应准确设置评审关联点。未设置或设置错误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竞标人的责任。18.5响应文件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18.6响应文件内容无法阅读、识别和判断的,视为未提供。18.7响应文件的容量大小须符合电子交易平台规定。18.4响应文件须由竞标人在规定位置盖CA电子签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否则作无效竞标处理。18.5响应文件中标注的竞标人名称应与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等)和CA电子签章一致,否则作无效竞标处理。18.6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竞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竞标人承担。19.首次响应文件的递交19.1响应文件的递交:本项目实行“网上竞标、电子开、评标”,竞标人应于递交截止时间前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输、递交加密的电子版响应文件。19.2竞标人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上自行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本采购文件第一章《采购公告》。19.3未按规定上传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由此造成响应文件解密失败或被误投的风险由竞标人自行承担。19.4竞标人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后30分钟内对上传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非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技术原因或非采购代理机构操作原因造成的竞标人超过解密时限未完成解密的,或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视为竞标人放弃竞标。19.5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竞标人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递交截止时间前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放弃竞标。递交截止时间后上传的文件,将被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四、竞争性磋商(简称磋商)与评审20.评审专家的组成及评审20.1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磋商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或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0.2竞争性磋商小组职责20.2.1负责确认磋商文件;20.2.2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规定,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即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0.2.3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20.2.4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20.2.5编写评审报告;20.2.6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21.无效响应的情形磋商小组根据确认后的磋商文件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响应文件,将会按照无效响应处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21.1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1.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1.1.2生产厂商授权给供应商后自己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1.2未交或不足额缴纳保证金的。21.3磋商小组根据确认后的磋商文件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将会按照无效响应处理。21.3.1超越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获得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的经营范围的;21.3.2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标明的资格要求的;21.3.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21.3.4递交响应文件的代表人未能出具身份证明或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授权委托人身份不符的;21.3.5对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不能完全响应或者内容虚假的;21.3.6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21.3.7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的;21.3.8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经磋商小组认定并允许进行澄清的笔误除外);21.3.9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21.3.10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21.4被拒绝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22.磋商的步骤说明22.1磋商时间:截标时间后(具体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磋商地点: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22.2磋商22.2.1磋商小组确定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为2家时,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磋商结束后,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2家。22.2.2磋商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当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磋商通知(开启新一轮报价)后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设定的时间内进行响应,否则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22.2.3磋商小组确定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无需再磋商的,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22.4程序和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候选人。第一轮磋商后磋商小组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可对磋商文件变动后再次磋商。22.3磋商文件变动及再次磋商22.3.1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并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可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已事先明确的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进行统一变动,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2.3.2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2.3.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CA电子签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授权书。响应文件应送交磋商小组。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磋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同具法律效力。22.3.4磋商小组就变动后的响应文件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再次磋商(具体磋商次数由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确定)。22.3.5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22.4程序和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候选人。22.3.6磋商小组一致确定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无需再磋商的,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22.4程序和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候选人。22.4最后报价及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22.4.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CA电子签章后递交磋商小组。22.4.2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2.4.3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2.4.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2.4.5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2.5其他22.5.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2.5.2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22.5.3最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磋商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22.5.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可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2.5.4.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2.5.4.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2.5.4.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3.确定成交供应商办法2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名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3.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该情况报城中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采购文件一并保存。磋商结果将在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zfcg.gxzf.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zfcg.lzscz.liuzhou.gov.cn(柳州市政府采购网)公布。23.3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供应商退还磋商文件。24.质疑24.1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及时索要书面回执。24.2被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4.3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函、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24.4质疑书面要求24.4.1质疑人质疑时须提交质疑书,质疑书至少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如不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上述要求质疑或投诉的,视为无效质疑或无效投诉,不予受理。25.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按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6.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7.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由成交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工程类收费标准收取。28.适用法律采购当事人的一切活动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说明:1.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内容)(1)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称小微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具体规定详见附件)。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建筑业。(2)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竞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标注“▲”项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若有任意一项负偏离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3.如供应商的投标货物或服务成果存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需求一览表一、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序号标的名称数量单位▲服务要求及质量要求1广西农事试验场旧址——专家教授楼、农艺馆修缮工程项目1项1、项目概况:广西农事试验场旧址位于柳州市北郊沙塘镇。专家教授楼整体坐西北朝东南,建筑面积为206.07m,面阔3间,进深2间,通面阔14.64米,通进深10.99米。农艺馆坐西北朝东南,建筑面积为428.87m,平面呈矩形。通面阔七间,明间4.800m,次间4.740m,梢间4.740m,尽间4.830m。通面阔33.76m,通进深9.50m。由于专家教授楼、农艺馆年久失修、人为拆改和雨水侵蚀等诸多原因,建筑本体已经出现较多残损情况。如屋面瓦件酥碱、碎裂,或后期维修时,参杂的颜色、材质和规格与原状不符的瓦件,由于屋面漏雨严重,致使椽子和檩条等屋面木基层遭受雨水侵蚀,现已糟朽严重。门窗扇糟朽,或增设隔断,导致现建筑布局发生了改变,破坏历史信息,天花和天花楞等遭受白蚁侵蚀严重,带来了安全隐患。2、项目地点:柳州市北郊沙塘镇3、项目需求:对专家教授楼、农艺馆进行全面修缮复原,排除隐患,为文物的长久保护、管理和利用创造条件。具体内容包括:全面揭顶维修,更换瓦件,更换破损、糟朽严重的木构件,更换糟朽的天花、天花楞等,对于缺失部分,按原规格材料补齐;制安门窗等;聘请专业人士整治虫害;更换完木构件后统一做防虫防蛀处理。按原做法重做剥落的墙面粉刷层;拆除增设的隔断,恢复原状格局,修复排水系统。▲二、商务要求基本要求及安全目标(1)基本要求:按照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执行。(2)安全目标: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报价方式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人民币壹佰捌拾壹万叁仟壹佰捌拾壹元玖角陆分(¥1813181.96);本工程采用固化工程量清单报价,在发出磋商文件的同时向供应商提供固化工程清单电子文件。供应商填写固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竞标报价,编入响应文件。供应商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工期及工程质量(1)工期:180日历天;(2)工程质量:合格。付款方式(1)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分次申请支付,每次支付的工程款为承包方申请本次工程进度款一致,申请次数原则上不超过四次(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当本工程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按合同价款的30%支付承包方第一次预付款,工程量累计达到50%,发包方支付第二次工程进度款至合同价款的60%;工程量累计达到80%,发包方支付第三次工程进度款至合同价款的85%;工程完工且结算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支付第四次进度款(工程款支付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2)每个付款周期在申请施工进度款前,相关的工程计量等有关资料必须完成,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经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80%按照财政程序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进度款含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加工程量造价同期支付)。验收条件及标准交付验收时,采购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由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等共同进行验收。若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费用另议。附件: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投标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划分标准,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未提交声明函的在价格评比时不对报价进行扣除。价格扣除公式:评标价=投标报价×(1-20%)。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 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工业 *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 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 300≤Y<6000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 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 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 X<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100≤Y<500 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交通运输业 *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 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 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 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信息传输业 *营业收入(Y)万元Y≥1研和【2021】第90号 1000≤Y<1研和【2021】第90号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研和【2021】第90号1000≤Y<2研和【2021】第90号100≤Y<1000Y<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 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 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 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2)监狱企业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价格给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交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在价格评比时不对报价进行扣除。(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彩色扫描件。)价格扣除公式:评标价=投标报价×(1-20%)。(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价格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未提交声明函的在价格评比时不对报价进行扣除。价格扣除公式:评标价=投标报价×(1-20%)。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1.确认磋商文件由磋商小组确认磋商文件。2.资格审查2.1响应文件开启后,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注:采购人代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1)查询渠道: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平台“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链接入口。(2)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截图另存为电子文档作为评审资料保存。(3)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2.2资格审查标准为本磋商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审查。2.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2)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3)响应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4)同一合同项下的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2.4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符合性审查3.1由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响应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3.2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电子澄清函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以电子回函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磋商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必须加盖电子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3.4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3.5报价、商务资信、技术评审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1)报价评审1)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报价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报价表”;2)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3)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进行报价或者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唯一总价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存在有选择、有条件报价的(磋商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者其他约定的除外);4)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6)响应文件响应的标的数量及单位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实质性不一致的。(2)商务资信评审1)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出具的身份证明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2)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商务技术文件中“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响应文件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商务技术文件中“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文件资料要求的规定或者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无效;3)商务条款中标“▲”的条款发生负偏离的或者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或者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4)未对竞标有效期作出响应或者响应文件承诺的竞标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5)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第21条“无效响应的情形”中的任一情形;6)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3)技术评审1)技术需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规定项数;2)虚假竞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3)竞标技术方案不明确,磋商文件未允许但响应文件中存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备选(替代)竞标方案。3.6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将资格和符合性不通过的情况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从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3.7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采购过程中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4.磋商程序4.1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符合磋商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在接到磋商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的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4.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4.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及时以电子澄清函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4.4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以回函的形式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电子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4.5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4.6磋商小组应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作为评标报告一部分,磋商小组在记录上签字确认。主要内容包括:(1)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2)磋商日期和地点,磋商人员名单;(3)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4.7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4.8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5.最后报价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除本章第5.3条外,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必须重新采购。5.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5.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5.4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5.5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5.6磋商小组收齐某一分标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磋商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5.7最终响应文件的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第3.4条的规定修正。5.8修正后的最终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1)供应商不确认的(全流程电子化评标采取在线确认);(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5.9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5.10供应商出现最后报价按无效响应处理或者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时,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5.11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6.比较与评价6.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6.2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6.3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1)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2)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6.4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6.5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章第4.3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6.6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7.评审标准7.1评审依据:磋商小组将以磋商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商务等方面内容按百分制打分。(计分方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评分方法序号评分类型评分标准1报价分(满分30分)(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及双方磋商的书面结果,进行详细评审。(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3)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评标报价最低的评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基准价报价得分为30分。(4)价格分计算公式:价格分=(评标基准价/评标报价)×30分2技术分评审因素2.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9分)一档(3分):对项目的总体认识不足,施工方案不完整,技术措施不具体,施工段划分不合理;二档(6分):对项目总体有认识,表述基本清晰。施工方案基本完整、合理,技术措施不够具体,施工段划分较合理、采用了一般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三档(9分):对项目总体有深刻认识,表述清晰。施工方案完整、严谨、合理,技术措施先进、具体、有效、成熟,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合理,符合规范要求。采用己论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2.2劳动力安排计划(9分)一档(3分):各施工工序及各工种有相应劳动力安排计划框架,劳动力投入合理,满足施工需要;二档(6分):各主要施工工序有完整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有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计划明细,较好的响应满足施工需要;三档(9分):各主要施工工序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齐全,劳动力投入与进度计划呼应合理,完全符合满足本项目的施工需要。2.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9分)一档(3分):有保证工期的基本措施,措施得当,基本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二档(6分):有保证工期的完整框架措施,措施完整。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基本齐全,安排基本合理,基本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三档(9分):有保证工期的具体详细措施,且措施方案实施得当。各项计划图表编制详尽周密,安排科学合理,完全充分响应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2.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9分)一档(3分):质量技术管理班子人员配备基本合理,基本响应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二档(6分):质量技术管理班子人员配备及制度框架基本健全,满足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三档(9分):质量技术管理班子人员配备基本合理,制度基本健全。主要工序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满足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2.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9分)一档(3分):有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措施,措施得当,基本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二档(6分):有保证安全生产的完整框架措施,措施完整。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基本齐全,安排基本合理,基本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三档(9分):有保证安全生产的具体详细措施,且措施方案实施得当。各项计划图表编制详尽周密,安排科学合理,完全充分响应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2.6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9分)一档(3分):对工程进度安排表述不清晰,关键线路不清晰,计划编制不合理、不可行,无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无进度违约责任;二档(6分):对工程进度总体安排表述基本清晰。关键线路基本清晰、计划编制合理、基本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较组略;三档(9分):对工程进度总体安排表述清晰。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2.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9分)一档(3分):无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或措施内容达不到要求。或各项措施不可行;二档(6分):有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且各项措施内容具体、基本可行;三档(9分):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有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且各项措施内容周全、具体、有效。3商务分评审因素3.1项目实施人员分(满分3分)①拟投入本项目实施人员中(除项目经理外)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资格证的得1分(提供职称证书扫描件,本项满分1分)。②拟投入本项目实施人员中具有中级工程师职称的每人得 1分,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每人的得 2 分(提供职称证书扫描件,本项满分2 分)注:以上人员不重复计分3.2业绩分(满分2分)供应商提供2021年1月份以来承担过同类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得1分,本项满分2分,不提供得0分。(供应商须提供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合同原件扫描件;同类项目指曾承担过与本次采购项目相似或相同的服务,合同应该包含合同双方名称、签署日期、双方盖章页,否则不予认可。)3.3企业奖项(满分2分)拟投入人员中有近5年在全国文物修复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级及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建筑木构件修复项目一等奖的得2分,二等奖得1分,三等奖得0.5分。提供获奖证书扫描件为评审依据。总得分=1+2+37.2.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磋商小组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第二节评标报告1.成交标准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在线编写电子评审报告。符合本章第一节第5.3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技术得分相同的按照服务需求偏离分由高到低排序)。评审得分、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技术得分、服务需求偏离分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随机抽取推荐。2.评标争议事项处理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第三节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录像1.保密。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过程中凡是与采购响应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供应商推荐等评审有关的情况,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信息,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予以保密。2.录音录像。评审工作现场及操作屏幕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柳州市农业科学研究中心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广西农事试验场旧址——专家教授楼、农艺馆修缮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广西农事试验场旧址——专家教授楼、农艺馆修缮工程项目。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6);(7);(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注:专用合同条款每一条均应填写完整!)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文件(含补充通知和答疑),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如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1.3.9永久占地包括: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1.3.10临时占地包括: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及其2016修订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及省级、市级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强制性条文和有关规定,现行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标准规范。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叁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经双方确认的本项目承包范围内容的全部图纸。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开工前3天提供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专项方案及其他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由双方另行确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发包人发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四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及电子文件;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提交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现场至少有一套以上施工设计图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业主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或承包人授权的代表。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监理工程师。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发包人交付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现场内的交通为场内交通,以外的部分为场外交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场内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除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其他工程或提供给第三方。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R是□否。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某单项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超过后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调整:按定额套价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本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除税价格)为准,没有发布信息价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市场询价得出的单价定价,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本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如无定额可套,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财政、审计等其他相关单位按市场询价共同商议签字后报财政或者审计部门,最终单价以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为准,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本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代表授权范围工作负责:1、在施工过程中,监督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安全;2、参与对变更工程量的变更核认与签证、控制工程造价;3、组织工程验收、结算等有关管理工作;4、协调施工现场有关事宜,并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职责。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移交。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4)于开工前7日内现场交验,双方做好签认工作。承包人接收后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与水准点进行复核并报监理审核及发包人最终确认。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已立项批复为准。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发包人提供的支付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9。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当全部工程完工,准备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提供全套竣工资料,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工程所在地行政质检监督部门要求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承包人应按《建设工程档案资料规范》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工程资料。若因承包人原因提供的竣工资料不完整,按工程结算价(已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0.2‟扣罚资料损失费。不按规定时间提交的,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每延期一天按工程结算价(已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0.1‰扣罚。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8套竣工图、8套竣工资料、光盘8张。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28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装订成册。(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现场生活及办公区域规划及使用由承包人提出平面布置图,由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后实施,承建施工生活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求:按地方现行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管理规章制度,做好现场夜间照明及安全保卫工作,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此外还包含以下工作内容:(1)需要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及现场防火监督员,确保工地现场24小时值班;(2)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3)安全生产用电,所用施工机器具、设备和基础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要按相关规定设置齐全,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检查签字记录;(4)安全防护设施在雨季等不利情况下的安全保证措施要按规定设置齐全,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检查签字记录;(5)因以上所有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措施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6)以上安全保卫及防火措施及相关设施的配臵,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生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以上所产生费用全包含在安全文明措施费当中。3)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需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污水排放、施工噪音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完成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手续,发包人、监理将积极协调配合手续办理。所需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本项目施工现场符合南柳州市安全文明管理的有关规定。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已完工程成品在未竣工验收移交给发包人前,均应由承包人妥善保管,承包人对其防盗、防损、防潮、防火等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完整移交给发包人,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若承包人不予修复或修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复,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工程验收合格之前,承包人全部负责,费用自理。5)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充分考察现场,并在整个施工期间采取强有力的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范围内的文物、古树名木等的安全,必要时承包人还应采取由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保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业主不另补偿费用;施工范围内的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需加固、迁移的,发包及费用承担按有关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而发生的安全问题,承包人必须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6)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按照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保持整个施工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且承包人应从与交接证书相关的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及临时占用场地内的余土、垃圾、办公及生活临时设施拆除;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清理干净、畅通等,做到工完场清,并承担所需的费用。7)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投标人应在踏勘现场及研究地质等所有招标资料后,充分考虑到现场排水能力,保证在施工过程中设备、材料、已完工程不被水淹没,由此采取的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提前做好进场准备工作,发包人发出进场通知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进场。发包人将不另行增加任何费用。临时排污的污水须由承包人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获准后方可排出,费用自理。8)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次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各叁份(监理壹份,发包人俩份)。9)承包人不得破坏承包项目施工范围内原已完成的工程项目,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无条件修复及承担相关费用、责任。10)承包人自行安排取土场取种植土,取土时必须按规范要求放坡,以免出现塌方及电线杆倾倒等事故。否则,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此类事故造成的维护及赔偿费用由承包人负责。11)需积极配合之前已完成的各分项工程资料收集、汇总、竣工验收等工作。12)承包人应全权自费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佣、工资和各类保险的支付、住宿、膳食及交通工具的安排。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碍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单位、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3)承包人应按安全施工管理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一切事故,由承包人负全责并承担费用。14)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协调好与邻近相关单位(含居民、农民)的关系,应避免发生矛盾与冲突。15)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报建报监、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工作,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交所需材料造成项目无法按预期开工,造成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16)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如发包人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承包人不按时支付雇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与发包人无关,由此引起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7).发包人按实际需要指定的其他工作。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承包人(1)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管理,包括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等进行管理,行使施工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2)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的专业工程,项目经理参与选择并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由发包人指定分包的除外);(3)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项目经理参与选择物资供应单位;(4)代表承包人应工程施工中的相关事务(本授权第一项约定的事务)进行协商,代表承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与本工程有关会议;(5)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办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手续,及时办理本工程相关索赔;(6)负责签收发包人、监理人往来函件,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公司公章后递交发包人;(7)代表承包人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现场代表发出的指示和指令。(8)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和(或本工程项目部)名义向外融资、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佣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且每周不少于5天。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视为该项目经理不符合项目及施工要求,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同等条件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项目经理在岗带班时间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除非有正当理由和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80%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0元/日(人民币),按周考勤,在每周的星期一对上一周做出项目经理少在岗统计天数,如每周在岗带班时间少于5天,则对承包方进行处罚,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每月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付款中直接扣除;若项目经理连续1个月少于合同规定驻工地时间,发包人将约谈承包人法定代表人;若第2个月依然不能履行合同规定驻工地时间,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动失效,并起到法律保护作用,按本合同完成工作量据实结算,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并无条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同时由招标人报上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后报请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结果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公布不良行为记录。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必须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名称)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号和桂建管﹝2014﹞25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人民币)20000元/人•次。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2万元/人•次(人民币)。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5)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500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3000元/人•次(人民币)。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得到发包人批准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10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2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2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3.3.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罚违约金100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罚违约金10000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罚违约金5000元/人•次(人民币),按周考勤,在每周的星期一对上一周做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他在场管理人员少在岗统计天数,对承包方进行处罚。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除本专用条款第3.5.2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以外的所有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合同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的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工程。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转包,不允许违法分包。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除前款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具备相关资质且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本项目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详见合同附件4。(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3)未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承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①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②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③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④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1)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工程交付发包人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以及其他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另行协商。3.7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格式见合同附件7):无。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内容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内监理人义务内容执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根据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的工程监理工作,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发包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其余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4.3监理人的指示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或造价咨询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咨询人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咨询人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咨询人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咨询人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咨询人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咨询人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严格执行国家和广西省及柳州市等有关部门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服从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标准和符合《广西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安【2015】16号文),未尽事宜按《通用合同条款》6.1.1条执行。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约定:无。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的标准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文)的要求,未尽事宜按《通用合同条款》6.1.5条执行。6.1.6关于安全生产费总额、支付比例、支付期限、转入和结余收回的约定:(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元。(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除安全生产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和柳州市相关规定执行。(3)支付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6.1.6条。(4)承包人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3环境保护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原则上新编制(或修改的)施工组织设计,即使得到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审批,所有措施方案引起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长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仅承担投标时能正确计量换算费用有关措施工方案应当发生的费用,其它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从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如有重大异议必须在收到上述资料7天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4天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计划开工日前10天内提交开工报审表,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的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这情况以有工程的进度安排。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包人发出开工令后10天内。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图纸变更影响关健线路工序施工;②施工期间如因停电、停水连续8小时以上或一周内间歇性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含8小时)影响正常施工的。③政府指令性停工。④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溶洞、岩石、文物或地下管线的。⑤因发包人未能及时确认变更价格或甲供材料提供延误的。⑥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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