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污水治理中标结果公示(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2024)
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北十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420981202406000123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420981-2024-00477
三、项目名称
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北十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湖北中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应城市城中粮贸街28号
中标(成交)金额:89.385424(万元)
综合评分法:88.33(分)
工程类
名称: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北十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施工范围:详见响应文件 施工工期:25日历天 项目经理:罗博文 执业证书信息:详见响应文件
五、评审小组成员
宋俊波,陈霞,李星亮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4-09-05
2、评审地点: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荆大道219号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2、收费金额:0.8938(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预算:89.748003(万元); 2、中标(成交)通知书领取方式:请本项目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自行下载并打印本项目的中标通知书。3.质疑: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提出时间以提供书面质疑书记载为准。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
地 址:应城市赵畈村赵畈湾388号
联系方式:134299212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致远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应城市育才南路137号
联系方式:1368712222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备
电 话:1368712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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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磋商文件--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北十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docx
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北十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420981202406000123二、采购计划备案号420981-2024-00477三、项目名称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北十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四、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湖北中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应城市城中粮贸街28号中标(成交)金额:89.385424(万元)综合评分法:88.33分工程类名称: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北十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施工范围:详见响应文件施工日期:25日历天项目经理:罗博文执业证书信息:详见响应文件五、评审专家名单宋俊波、李星亮、陈霞六、评审信息1、评审时间:2024年09月05日2、评审地点: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荆大道219号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2、收费金额:0.8938(万元)八、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九、其他补充事宜1、采购预算:89.748003(万元)2、中标(成交)通知书领取方式:请本项目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自行下载并打印本项目的中标通知书。3.质疑: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提出时间以提供书面质疑书记载为准。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地址:应城市赵畈村赵畈湾388号联系方式:1342992128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湖北致远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应城市育才南路137号联系方式:1368712222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备电话:13687122225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一)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的(项目名称):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北十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北十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湖北中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4人,营业收入为8483.047431万元,资产总额为20347.851667万元,属于中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公司对上术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相应责任。19企业名称:湖北中房建设工总承创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09月04日A说明:1、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在投资关系。2、如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则应由联合体双方签字盖章。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4、各投标人须认真填写该声明函,中标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公告公开其《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享受扶持政策的,其中标无效并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计划备案号:420981-2024-00477项目编号:420981202406000123项目名称: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北十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采购人: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采购代理机构:湖北致远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八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5一、项目基本情况....................5二、供应商资格要求....................5三、获取采购文件....................6四、响应文件提交....................7五、开启7六、公告期限....................7七、其他补充事宜....................7八、联系方式....................8第二章供应商须知....................9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二、供应商须知....................16(一)总则....................16(二)磋商文件....................19(三)响应文件....................20(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1(五)项目评审....................23(六)成交....................24(七)签订合同....................24(八)质疑和投诉....................25(九)采购代理服务费....................27(十)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27(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27(十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29(十三)其他....................29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30一、项目基本情况....................30二、采购清单....................30三、商务要求....................30四、技术要求....................31五、工程量清单31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32一、评审方法....................32二、评审步骤....................32三、评审标准....................37附表1资格审查表38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41附表3评分细则....................42第五章合同草案....................44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56一、磋商书及附件....................57(一)响应函....................57(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8(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59(四)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60(五)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61二、报价部分....................62(一)报价一览表62(二)分项报价表63三、资格审查部分....................64四、商务部分....................65(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65(二)近三年类似业绩一览表66(三)其它....................67五、技术部分....................68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69(一)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69(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70(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71(四)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72七、其他....................73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项目概况】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北十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供应商客户端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9月05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1、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4209812024060001232、采购计划备案号:420981-2024-004773、项目名称: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北十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预算金额:897480.03元(含暂列金89000元)6、最高限价:897480.03元(含暂列金89000元)7、采购需求: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北十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采购,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8、合同履行期限:25日历天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12、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13、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2、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供应商须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型企业)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无在建项目(提供相关承诺)。(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且不允许转包、分包(提供相应书面承诺)3、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4年08月21日至2024年08月27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供应商客户端3.方式:使用供应商客户端下载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应是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注册供应商,在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通过登录供应商客户端点击项目参与(未在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点击项目参与的投标人将无法提交投标文件)。非注册供应商应办理注册手续。注册网站:https://czt.hubei.gov.cn/zchj/register;4.售价:0(元)4、响应文件提交1.开始时间:2024年09月01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2.截止时间:2024年09月05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3.地点: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供应商客户端,选择项目分包进入“国采湖北省政府电子采购云平台”按照操作提示提交。5、开启1.时间:2024年09月05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2.开启方式: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荆大道219号6、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7、其他补充事宜1.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否;2.资金来源:市级财政性资金;3.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执行: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等政策;4.质疑: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提出时间以提供书面质疑书记载为准。5.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鄂财采发[2020]5号)的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金融机构联系方式:工商银行程凯13789953863,农商行陈奔18771684156,湖北银行郑宇婷15827360717,中国银行陈浩宇18272200017,融兴村镇银行李勇13135621219,农业银行陈雨晖18186440363,邮政储蓄银行褚敏华18907293998,建设银行胡达峰18672297760,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李琪0712-3253336)8、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地址: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赵畈村赵畈湾388号联系方式:范女士1342992128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湖北致远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应城市育才南路137号联系方式:13687122225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人:刘备联系方式:13687122225第二章供应商须知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内 容2.2采购人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2.3采购代理机构湖北致远项目咨询有限公司2.4监督管理部门应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2.5项目名称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北十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2.6项目地点应城市2.7项目内容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2.8项目属性货物 服务 工程3.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4.1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项“供应商资格要求”。4.2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9.1考察和答疑会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组织:时间: ,地点: 。10合同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仅允许对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分包金额要求: ;分包人资质要求: 。11.5交易系统咨询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前咨询供应商客户端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11.6政府采购交易 系统联系方式联系人: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联系电话:400-088-5358,027-67818745。13.1提出询问方式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印章提交。15.6最高限价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16.1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17.2是否允许偏离允许 不允许19.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19.2递交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22.1实物样品不提供提供:开启当天 时 分至 时 分,提供至(地点) ,逾期提供的样品将不予接受23.1项目演示不进行进行,现场演示/远程线上演示 1.演示时间不得超过 分钟。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配置环境和网络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 3 人,演示现场提供 。24.1响应文件开启环境准备响应文件开启环境要求: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操作说明:供应商进入平台,通过采购交易系统远程开标。25.1开启时间和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25.2解密时限30分钟,若遇到系统异常情况,采购代理机构须经监督人员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解密指响应文件的解密及报价文件的解密)26.2磋商准备磋商环境要求: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操作说明: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27.1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评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30.1履约保证金无有 履约保证金金额: ; 履约担保形式: 。35.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1.采购代理服务费: 由采购人支付 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2.支付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印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的方法计取,取费类别:工程类。3.支付时间:在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之前,由成交供应商一次性支付。4.支付方式:转账或现金支付38.1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接受39.1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 / (货物服务10%-20%);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 / (货物服务4%-6%);3.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对符合鄂财采发〔2022〕5号文第二条规定享受上限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40.2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所投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投 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 给予 * 的价格扣除。。41.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41.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金融机构联系方式:工商银行程凯13789953863, 农商行陈奔18771684156,湖北银行郑宇婷15827360717, 中国银行陈浩宇18272200017,融兴村镇银行李勇13135621219, 农业银行陈雨晖18186440363,邮政储蓄银行褚敏华18907293998, 建设银行胡达峰18672297760,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李琪0712-3253336.42.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供应商在线磋商及最后报价:①供应商须在网上全程关注磋商程序,在评委发出磋商 后做出相应回复。②供应商磋商设备须具备视频通话功能。③供应商须在网上全程关注电子交易系统,并在系统合 理时间(报价开启后 45 分钟)内提交满足要求的最后报 价(报价完成后须进行报价文件解密,解密启动同时结 束二次报价)。④若在线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未接听或者供应商未完成二 次报价及报价文件解密,磋商小组可认为供应商放弃相 关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供应商自行承担。1. 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2024年04月30日,则“近三年”是指2021年04月30日至2024年04月30日。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二、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2.定义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2.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5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6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7项目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资金来源3.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供应商资格要求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5.费用承担5.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保密6.1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语言文字7.1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8.计量单位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9.2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9.3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9.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0.合同分包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当遵守其分包规定。10.2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分包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电子标说明11.1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标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11.2制作电子响应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供应商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11.3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已对接CA厂商名录”专栏。11.4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电子化采购的有关概念:(1)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用于识别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2)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名的形式。(3)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基于PKI技术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证书具有数据电文交换中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4)供应商客户端:是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数字化标准规范体系》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供应商投标软件。供应商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下载使用。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咨询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磋商文件12.磋商文件的构成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第五章合同草案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13.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1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13.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3.4本“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中发布的公告。(三)响应文件14.响应文件的组成一、磋商书及附件二、报价部分三、资格证明文件四、商务部分五、技术部分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15.磋商报价15.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15.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5.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15.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15.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5.6报价不得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6.响应文件有效期16.1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6.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16.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17.响应文件的编制17.1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一律使用电子签章签署。17.2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填写,是够允许偏离详见供应商须知表。17.3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8.响应文件的加密18.1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18.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响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18.3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之前。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进行解密。19.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19.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19.2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9.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件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递交响应文件高峰时间,错峰进行递交。供应商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递交响应文件的交易系统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19.4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应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19.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20.拒收20.1超过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21.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1.1在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使用CA证书在递交响应文件的系统中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撤回后,需重新递交的,供应商可重新提交响应文件。22.实物样品2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22.2样品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于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递交样品;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3.项目演示23.1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五)项目评审24.开启时间和地点24.1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参与开启。25.开启时间和地点25.1开启时间和地点(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作。(2)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约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在电子采购平台“开标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工作。25.2响应文件开启: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响应文件开启工作。25.3规定的时间内,非因电子采购平台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停止解密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25.4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工作人员当场对疑义作出答复。26.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26.1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26.2磋商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前准备好磋商所需的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通。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应标大厅”,准时参加在线磋商,按照工作人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6.3二次报价:磋商小组完成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以后,工作人员开启二次报价,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制作报价文件并上传提交,完成报价后由工作人员启动报价文件解密(启动报价解密环节则同时停止报价),供应商完成解密,报价完成,结束解密。(六)成交27.确定成交供应商27.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成交结果公告28.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28.2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29.成交通知书29.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签订合同30.履约保证金30.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0.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28.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1.签订合同3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0.2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31.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31.4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1.5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八)质疑和投诉32.质疑3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可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编制、提交。3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32.3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2.4通过客户端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章;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印章。32.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33.质疑答复3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3.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5)质疑答复人名称;(6)答复质疑的日期。34.投诉3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34.2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34.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34.4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九)采购代理服务费35.收取方式和标准35.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十)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36.无效响应36.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做无效响应处理。37.终止采购活动3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38.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38.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9.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9.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9.2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执行。40.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0.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40.2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1.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三)其他4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2.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3.适用法律4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43.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44.解释权44.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所有。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1、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4209812024060001232、项目名称: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北十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建设地点:应城市2、采购清单序号采购标的名称数量单位所属行业要求/备注1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北十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1项建筑业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3、商务要求1、报价要求:本项目最高限价为:897480.03元(含暂列金89000元)。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成本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给出真实且有说服力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经过评审小组进行重点评审后,判定是否属于恶意低价谋取中标,若属于则其投标无效。2、履约期限:25日历天;3、履约质量:按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4、验收标准:按国家现行相关行业规范验收标准执行,同时需要满足采购人使用要求;5、付款方式:以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6、质保期:一年,国家另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4、技术要求1、施工要求:采购人有严格的规章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措施,成交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人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设备及材料进出管理等;2、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班子组成人员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班子组成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身份证等证明文件;3、本采购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国家和省、市或行业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要求。五、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一、评审方法1.评审方法1.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1.2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3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 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二、评审步骤2.初步审查2.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2.2资格性审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供应商无资格或无能力履行合同,其投标无效。详见“附表1资格性审查表”,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或有缺失的将导致资格性审查不合格,不进入下一项评审2.3符合性审查,确定供应商是否对本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质性响应是指对本文件的规定,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非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将被拒绝。详见“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或有缺失的将导致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不进入下一项评审3.响应文件的澄清3.1评审期间,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3.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4.磋商要求4.1磋商小组应当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5.第一轮磋商5.1磋商小组将按照系统随机的顺序决定供应商的磋商顺序,并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5.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对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5.3磋商的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5.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将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5.5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原响应文件内容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磋商小组。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5.6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多轮磋商6.1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确认情况,进行多轮磋商,直到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6.2磋商程序同第一轮磋商。7.最后报价7.1磋商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30分钟),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最后报价(否则视为放弃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7.2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7.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5)修正后的报价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8.商务技术评审8.1磋商小组应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内容以及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9.报价评审9.1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9.2价格扣除:(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9.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计算方法详见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具体计算公式。10.计分办法及复核10.1评审过程中,各项分值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审得分应当为商务评分、技术评分、报价评分之和。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10.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10.3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评审得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11.评审报告11.1磋商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磋商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11.2磋商小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名,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12.应予终止采购活动的情形12.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文第二章由特别说明的情况除外)。12.2采购活动终止后,采购人应当将终止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13.停止评审的情形13.1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三、评审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1资格审查表序号审核内容须提供的资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2)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4)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自然人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供应商是法人的,应具有上一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具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有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具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由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提供书面承诺。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12 个月内(至少有 1 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 等均可);(2)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12 个月内(至少有 1 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5)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6)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具有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提供书面承诺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提供书面承诺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提供相应书面承诺8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由供应商提供相应书面承诺9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信用中国 ”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网页查询截图)10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供应商须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型企业)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11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无在建项目(提供相关承诺)。(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且不允许转包、分包(提供相应书面承诺)审查结论备注:1.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2.信用信息核查2.1资格审查当日应当核查供应商信用记录,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和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3.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响应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审查项名称审查内容磋商报价(1)总报价不超过项目(分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2)报价不存在缺项、漏项;(3)按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响应文件编制(1)按要求编制填写,无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2)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磋商方案;(3)按磋商文件要求盖章或签字(签章)。采购需求的响应是否全面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第三章的采购需求磋商有效期磋商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其他要求(1)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款;(2)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磋商情形。围标串标情形供应商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电脑(机器特征值一致:如MAC地址等)或使用同一电子密钥,编制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响应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表3评分细则评分项目评审因素分值评审指标价格部分30分价格评分30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商务部分20分类似业绩12提供近3年(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内独立完成过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每提供一个施工业绩得3分,本项最多得12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商务部分20分人员配备方案5【1】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以上技术职称得的2分;【2】资料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配备齐全,提供相应的岗位证书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商务部分20分相关承诺3【1】供应商承诺施工过程中服从采购人管理承诺书;【2】工期承诺书;【3】施工质量承诺书;【4】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5】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驻场工作承诺书(明确驻施工现场的实际人员与磋商响应文件一致);【6】供应商承诺施工过程中保障施工人员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为施工人员办理相关保险、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保障施工人员福利等);注:上述承诺内容应合理且有具体的违约处罚措施,每条得0.5分;技术部分50分工程概况4根据供应商对项目的了解程度及项目的施工条件分析等内容进行评审:【1】分析描述准确、清晰、较合理的得4分;【2】基本合理得2分;【3】不符合实际的得0分。技术部分50分总体施工组织布置5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总体的平面布置、项目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及职责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1】科学、合理、针对性强5分;【2】合理可行3分;【3】基本合理、勉强可行得1分;【4】不可行,不能满足项目需求得0分。技术部分50分主要施工方案8对项目主要的施工内容制定的施工方案、对施工中重难点内容的分析及有效的技术方案进行综合评审:【1】科学、合理、针对性强8分;【2】合理可行5分;【3】基本合理、勉强可行得2分;【4】不可行,不能满足项目需求得0分。技术部分50分资源配置计划8对施工现场的准备计划、劳动力配置计划、主要工程材料和设备配置计划、主要周转材料和施工机具配置计划等进行综合评审:【1】科学、合理、针对性强8分;【2】合理可行5分;【3】基本合理、勉强可行得2分;【4】不可行,不能满足项目需求得0分。技术部分50分确保工期方案6有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确保工期的具体方案:【1】科学、合理、针对性强6分;【2】合理可行4分;【3】基本合理、勉强可行得2分;【4】不可行,不能满足项目需求得0分。技术部分50分确保质量方案6对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至少包含工程质量总目标、施工质量预控措施、质量保证体系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1】科学、合理、针对性强6分;【2】合理可行4分;【3】基本合理、勉强可行得2分;【4】不可行,不能满足项目需求得0分。技术部分50分确保安全文明方案6对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的技术组织措施,至少包含完全文明施工的总目标、预控措施,保证体系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1】科学、合理、针对性强6分;【2】合理可行4分;【3】基本合理、勉强可行得2分; 【4】不可行,不能满足项目需求得0分。应急预案3对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及具体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价:【1】科学、合理、针对性强3分;【2】合理可行1分;【3】不可行,不能满足项目需求得0分。售后服务方案及承诺4由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的特征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及违约经济处罚措施:【1】方案全面,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得4分:【2】方案比较合理,基本满足项目需要的得2分,【3】方案不合理或不可行,或没有提供的得0分。注:没有合理的违约经济处罚措施的不得分。汇总100第五章合同草案【此合同书仅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正式合同书应包括本参考格式的内容】合同编号:合同书项目名称:甲方(采购人):乙方(成交供应商):签订地:签订日期:年月日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拟定,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合。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见磋商文件2.项目编号:见磋商文件3.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见磋商文件4.项目概况:见磋商文件二、标的名称及数量同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3、合同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1.合同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2.交付或服务(履约)地点及方式:(见磋商文件)。4、履约质量以磋商文件的要求及响应文件的响应为准5、包装及运输/6、合同价款: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明币;(¥:);2.合同金额包括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含市场变化等可能发生的费用),即总报价为“交钥匙”价。甲方在支付此金额后,不再因本合同支付任何其它费用;3.。7、资金支付方式及安排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合同价款的*****,其他部分按工程进度拨付,可在细则专项合同中另行约定。8、交付标准、方法和验收方案1.交付标准、方法: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交付,具体按甲方要求执行,详细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2.验收方案:甲方按照工程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9、质保(服务)期及质保(服务)范围和要求1.质保(服务)期:以磋商文件的要求及响应文件的响应为准2.质保(服务)范围:采购项目的全部工程;3.质保(服务)要求:按照工程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10、项目培训/11、知识产权归属、处理方式/12、双方的权利及义务1.甲方的权力和义务:1.1许可或批准甲方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润。1.2甲方代表甲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甲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甲方代表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甲方有关的具体事宜。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更换甲方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撤换甲方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甲方代表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1.3甲方人员甲方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甲方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乙方免于承受因甲方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甲方人员包括甲方代表及其他由甲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1.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1.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乙方移交施工现场。1.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乙方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1.4.3提供基础资料甲方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甲方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乙方的正常施工为限。1.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甲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乙方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履约担保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支付合同价款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支付合同价款。1.7组织竣工验收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1.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甲方应与乙方、由甲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乙方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2.乙方的权力和义务:2.1乙方的一般义务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甲方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甲方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乙方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照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甲方;(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2.2项目经理2.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乙方授权后代表乙方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乙方正式聘用的员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经理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乙方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乙方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2.2.3 乙方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人,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2.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2.4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乙方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甲方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乙方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甲方。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2.2.1项约定的职责。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2.3乙方人员2.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乙方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2.3.2乙方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乙方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乙方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2.3.3甲方对于乙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乙方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甲方所质疑的情形。甲方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乙方应当撤换。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甲方的同意。2.3.5乙方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甲方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4乙方现场查勘乙方应对基于甲方按照第1.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乙方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乙方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乙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分包2.5.1分包的一般约定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乙方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乙方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2.5.2分包的确定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乙方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甲方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2.5.3 分包管理乙方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2.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乙方与分包人结算,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甲方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2.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甲方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乙方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甲方,乙方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甲方履行义务。2.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甲方向乙方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乙方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乙方负责照管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乙方承担保护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7履约担保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2.8联合体2.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8.2联合体协议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2.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甲方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13、违约责任1、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应承担因其违约给乙方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甲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2、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乙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3、建立供应商补偿机制: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由于甲方或政策性等原因变更项目服务范围、内容、规模、深度及已定的方案等,给乙方造成内容数量增加、工作返工、或重做等,甲方将根据实际发生量的1‰给予乙方赔偿,交付时间顺延。甲方延迟支付款项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计算。以上赔偿(逾期利率)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要求后10日内支付,若不支付,乙方提起诉讼解决。14、保密条款/15、其它补充条款。16、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17、解决争议的方法一切由执行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18、合同组成: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合同书;2.代理机构发出的成交通知书;3.经双方确认并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技术协议等;4.乙方的响应文件(含附件、补充文件、图纸等);5.采购文件(含附件、补充文件、图纸等)。19、合同生效与终止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2.双方履行完各自权利和义务后合同自行终止;3.本合同规定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形。20、通知与送达1.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双方应通过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21、其它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副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电话:电话: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税号:税号: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封面:(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人:供应商:年月日一、磋商书及附件(1)响应函(采购代理机构)依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磋商邀请(公告),我方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的名称、地址)提交响应文件。并进行如下承诺声明:1.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3.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响应的内容均将成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承诺按响应内容提供相应服务(货物或工程);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1.1.1.1.1.1.1.所附《报价一览表》中规定的标的报价总价为(注明币种,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报价总价)。1.1.1.1.1.1.2.将按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1.1.1.1.1.1.3.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补充文件等),对此无异议。1.1.1.1.1.1.4.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共个日历日。1.1.1.1.1.1.5.如果我方为成交供应商,承诺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1.1.1.1.1.1.6.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1.1.1.1.1.1.7.承诺本《响应函》的签章对本响应文件全部内容具有约束力并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公章)通讯地址:电话:电子函件:授权代表:日期:(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性质: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磋商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特此证明!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时间:年月日(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法定代表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为我公司委托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竞争性磋商活动,委托代理人在该项目的采购、合同磋商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承认。本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生效。该授权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授权!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附: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委托人(签字):时间:年月日(4)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联合体响应时应当提供;非联合体或不适用联合体的不用在响应文件中编排此内容;是否适用联合体响应详见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甲公司名称)_(以下简称甲方)(乙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多家企业的以甲、乙、丙、丁……描述)以上各方自愿组成联合体参加(项目名称)的磋商,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现就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1、(甲方)为联合体主体,其它各方为联合体成员。2、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办理磋商竞争相关事宜,响应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均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联合体各成员依法共同承担相应责任。3、联合体分工:(甲方)承担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负责的工作为:;(乙方)承担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负责的工作为:;……4、若成交,联合体成员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本协议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主体负主要责任。5、其他:……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若未成交,自本次响应文件有效期结束后自行失效;若成交,自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之后自行失效。7、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各执份;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5)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格式自拟。其中必须包含如下内容:拟分包单位属于中小企业如下:。中小企业所占合同份额达到:%;小微企业所占合同份额达到:%。二、报价部分(一)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货币单位:人民币序号磋商报价工期备注供应商名称:日期:(二)分项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由供应商根据本项目采购工程量清单进行填写,格式自拟)供应商名称:日期:注:1、按照本表填写的各项目的合计价填写到《报价一览表》中对应的栏目中。2、此报价表只按照采购文件中的清单进行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作为响应文件附件上传。三、资格审查部分供应商根据本磋商文件“第四章‘附表1资格性审查表’及‘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中要求提供的资料,逐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资料。四、商务部分(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联系方式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营业执照号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其中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其中初级职称人员账号其中技工经营范围备注供应商名称:日期:(2)近三年类似业绩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合同金额开、竣工日期采购人及联系方式备注123456注:1、供应商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上表,并后附相关证明资料;2、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供应商名称:日期:(3)其它1、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商务资料和证明材料;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商务资料和说明。五、技术部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详细的技术服务方案,包括文字描述或图表显示。方案格式自拟。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一)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说明:1、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在投资关系。2、如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则应由联合体双方签字盖章。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4、各投标人须认真填写该声明函,中标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公告公开其《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享受扶持政策的,其中标无效并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备注:请仔细核查附注相关要求,如不属于残疾人福利企业,本页内容可不用编排在响应文件中)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附注: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备注:如不属于监狱企业,本页内容可不用编排在响应文件中)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四)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备注:如本项目不适用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政策,本页内容可不用编排在响应文件中)1)节能产品序号设备名称制造商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价(万元)总价(万元)属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2)环保产品序号设备名称制造商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价(万元)总价(万元)属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特别说明:供应商应将所投产品中节能、环保产品分别列入上表中,并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第40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填写本表或未提供有效认证证书的不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名称:日期:七、其他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要求,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活污水治理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