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服务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中标结果公示(延安市残疾人联合会2024)
一、项目编号:SXCY2024-42
二、项目名称:延安市2024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服务
三、采购结果
采购包1: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延安启聪听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房产大厦一楼门面房
418,000.00元
84.67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延安市2024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服务):
服务类(延安启聪听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700名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服务
详见招标文件
详见招标文件
签订合同后70天
详见招标文件
418,00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杨华(采购人代表)、张永芳、冯继涛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
合同包号
合同包名称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收取对象
1
延安市2024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服务
0.627
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延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双拥大道延安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四楼
联系方式:0911-880613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宸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延安市新区盛世花园北区12号楼一单元802室
联系方式:0911-86888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工
电话:0911-8688810
陕西宸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27日
相关附件:
延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延安市2024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服务中标(成交)明细.pdf
磋商文件-42.doc
421019295011640906.jpg
延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延安市2024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服务中标(成交)明细受延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采用进行采购延安市2024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服务(项目编码:SXCY2024-42)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一、合同包1(延安市2024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服务)1.1、中标(成交)供应商:延安启聪听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2、中标(成交)总价:418000.00元1.3、中标(成交)标的明细:服务类序号品目名称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1其他专业技术服务700名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服务详见招标文件详见招标文件签订合同后70天详见招标文件1.00项418,000.00418,000.00-第1页-项目编号:SXCY2024-42延安市2024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延安市残疾人联合会采购代理机构:陕西宸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二四年九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第三章评标办法50第四章合同(拟签订文本)69第五章采购内容和技术要求74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75第1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延安市2024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延安市)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9月26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XCY2024-42项目名称:延安市2024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服务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420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延安市2024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服务):合同包1预算金额:42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其他专业技术服务700名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服务1(项)详见采购文件42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70天。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合同包1(延安市2024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服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2.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2.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2.3《******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2.4《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2.5《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2.6《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2.7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合同包1(延安市2024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服务)特定资格要求如下:3.1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供应商无需提供营业执照年检报告,在资格审查时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3.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基本信息;3.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时,只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4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3.5税收缴纳证明:自2024年3月1日以来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3.6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自2024年3月1日以来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3.7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2或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8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供应商不得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9提供磋商保证金的银行转账或电汇凭证并确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采购文件指定账户;3.10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9月9日8时00分至2024年9月13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持CA锁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延安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报名,报名成功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延安市)》下载招标文件。途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延安市)方式:在线获取售价:免费获取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9月26日9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地点: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三厅五、开启时间:2024年9月26日9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地点: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三厅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请投标人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2)投标人须完成数字认证证书(CA锁)办理(包括法人锁、主锁、副锁)及信息绑定。数字认证证书(CA锁)办理地址:延安市新区为民服务中心7号楼2楼B205室,CA锁企业信息绑定在1号服务窗口(7号楼2楼大厅)办理。(3)投标登记:供应商使用捆绑CA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延安市)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择电子交易平台中的陕西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进行登录,登录后选择“交易乙方”身份进入投标人界面进行投标。(4)下载文件:供应商登录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择“交易乙方”身份进入供应商界面下载招标文件。(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6)本项目采用线上不见面形式。(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延安市)》上同时发布。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延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地址:延安市宝塔区联系方式:0911-880613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陕西宸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新区盛世花园北区12号楼一单元802室联系方式:0911-868881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杨工电话:0911-8688810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 称:延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地 址:延安市宝塔区联系人:任燕联系方式:0911-88061301.1.3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陕西宸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延安市新区盛世花园北区12号楼1单元802室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911-86888101.1.4项目名称延安市2024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服务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3.1磋商内容700名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服务1.3.2服务期70天1.4.1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供应商无需提供营业执照年检报告,在资格审查时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基本信息;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时,只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5.税收缴纳证明:自2024年3月1日以来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6.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自2024年3月1日以来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7.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2或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8.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供应商不得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9.提供磋商保证金的银行转账或电汇凭证并确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采购文件指定账户; 10.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1.4.2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不接受1.9.1磋商预备会不召开磋商预备会,相关事宜以招标答疑方式进行。供应商需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需澄清或答疑的问题,同时将澄清或答疑问题的电子版发至采购代理机构机构电子邮箱:471993164@qq.com,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负责做出统一解答和必要澄清后,以书面的《招标答疑纪要》发送各供应商。1.9.2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并将电子版发至471993164@qq.com),逾期不再接受。1.10踏勘现场踏勘现场: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会,若磋商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时,可自行组织踏勘,但因踏勘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影响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2.2.1采购人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2.2.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024年 9 月 26 日 9 时 00分 00 秒(北京时间)2.2.3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磋商文件澄清发出后当日内2.3.2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磋商文件修改发出后当日内3.3.1磋商有效期90日历天(从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算起)3.4.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6000.00元整(陆仟元整)备注:SXCY2024-42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有效期限: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与磋商有效期一致。交款方式:磋商保证金应当以银行网银转账、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请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由公司账户(磋商保证金的交付单位和投标供应商的名称必须一致)缴纳到下列账户:开户单位:陕西宸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马家湾支行账 号:61050168980000000758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不允许3.7.1签字或盖章要求响应文件须逐页加盖公章(鲜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指定页面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交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3.7.2响应文件编制及递交要求1、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项目投标文件应在“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进行编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递交。若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2、电子投标文件上传递交至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招标投标系统;3、纸质投标文件递交要求: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注:本项目纸质投标文件须留档保存,纸质投标文件 可接受邮寄(纸质投标文件须与电子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开标结束后三日内邮寄到:延安市新区盛世花园北区12号楼一单元802室,电话:0911-8688810。4.1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2024年 9 月 26 日 9 时 00分 00 秒(北京时间)磋商地点: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三 厅5.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2人;磋商小组专家确定方式:陕西省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专家库随机抽取。6.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6.2履约担保无8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 否 □9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电子投标注意事项:投标人应及时下载招标文件和答疑纪要等相关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必须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采用线上不见面形式,开标时各投标企业在各自公司进行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上传文件无法解密的,按无效处理。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所有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己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1.1.2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1.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磋商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磋商范围、服务期1.3.1本次磋商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服务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服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供应商应是通过投标报名并购买磋商文件的单位。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磋商。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磋商项目前期准备提供咨询服务的;(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4)为本磋商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磋商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6)与本磋商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磋商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磋商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磋商。(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磋商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磋商。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采购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投标预备会: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9.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9.3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1.10踏勘现场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1.10.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10.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无关。1.10.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拟签订文本);(5)采购内容和技术要求;(6)磋商响应文件格式;(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磋商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并将电子版发至471993164@qq.com,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足3个工作日,相应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2.3磋商文件的修改2.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足3个工作日,相应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2.3.3供应商应同时认真审阅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将被拒绝。2.3.4.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3.5.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磋商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1)磋商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发售,一经售出,恕不能退。(2)供应商不得擅自转让、变卖或复制磋商文件进行投标。(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2.4澄清或者修改有关法律条文2.4.1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6小条.更正事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4.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磋商响应文件3.1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3.1.1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资格审查资料2)响应函3)磋商一览表(首次)4)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5)技术部分6)商务部分7)其他资料3.1.2本次投标的最小单元为“项目”,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和经营范围进行投标,但不得将其子目自行分解或针对该项目中的品目进行不完全投标,任何不完全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3.2磋商报价3.2.1供应商应对此项目进行全面响应,不得将其中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拆开报价。凡本磋商文件要求(或允许)及供应商认为需要进行投标的各项费用项目(不论是否要求进入报价),若投标时未报或未在磋商响应文件中予以说明,采购人将认为这些费用供应商已计取,并包含在总报价中(项目内容、项目量调整除外)3.2.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单位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磋商单位提交的磋商报价中。3.2.3磋商单位的磋商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磋商,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磋商而予以拒绝。3.2.4磋商单位的磋商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本项目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该磋商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拒绝该磋商单位的磋商。3.2.5凡因对磋商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因对市场行情了解不清而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磋商单位自负。3.2.6供应商应对此项目进行全面响应,不得将其中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拆开报价。3.2.7凡本磋商文件要求(或允许)及供应商认为需要进行投标的各项费用项目(不论是否要求进入报价),若投标时未报或未在磋商响应文件中予以说明,采购人将认为这些费用供应商已计取,并包含在总报价中(项目内容、项目量调整除外)。3.2.8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加投标,当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价,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否则,可拒绝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3.2.9第二次报价。进入评审阶段,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后,各有效供应商进行第二次报价。此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评定的依据。以二次报价为最终成交价。3.2.10最低磋商报价不作为成交的唯一条件,须经磋商报价、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等综合评定。3.3投标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4磋商保证金3.4.1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交纳时间,以银行提供的已到账单位汇款信息为准。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3.4.3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投标无效。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向未成交的供应商扣除银行交易手续费后退还磋商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向成交供应商扣除银行交易手续费后退还磋商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4.4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估算价的2%。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采购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应当从其公司账户转出。采购人不得挪用磋商保证金。3.4.5采购人终止采购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或者已经收取磋商保证金的,采购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磋商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4.6供应商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已收取磋商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3.4.7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依照采购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采购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采购人和成交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4.8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成交资格,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采购的项目的成交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成交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3.4.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采购公司有权扣留其磋商保证金,以弥补采购人损失。(1)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供应商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5)供应商成交后未能按规定交纳磋商代理服务费。(6)供应商成交后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7)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伪造、套改、虚假资料参加投标的。(8)供应商不按法定程序进行质疑和投诉,捏造事实,查无实据,造成恶劣影响,导致采购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9)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5资格审查内容1.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供应商无需提供营业执照年检报告,在资格审查时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基本信息;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时,只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5.税收缴纳证明:自2024年3月1日以来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6.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自2024年3月1日以来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7.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2或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8.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供应商不得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9.提供磋商保证金的银行转账或电汇凭证并确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采购文件指定账户;10.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3.6备选投标方案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3.7.1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7.2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服务期、投标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磋商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磋商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3.7.4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必须全部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统一装订、编码,必须在每一页的下方清楚标明。3.7.6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必须逐页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3.7.7未按本章第3.7.1项至第3.7.6项规定,出现任何一项未按要求编制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4.投标4.1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电子投标文件可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任意时段,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陕西省·延安市)”(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页→电子交易平台→陕西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企业端〗,登录后上传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后,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系统将予以记录。(2)纸质投标文件递交要求: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注:本项目纸质投标文件须留档保存,纸质投标文件可接受邮寄(纸质投标文件须与电子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开标结束后三日内邮寄到:延安市新区盛世花园北区12号楼一单元802室,电话:0911-8688810。4.2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有误或需要重新提交的,可先撤销已经上传的文件,然后重新上传新文件。5.磋商5.1磋商时间和地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磋商程序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予开标。2.开标时,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组织各投标人线上解密,并在线上公示开标记录。若投标人在系统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解密,或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或无法打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3.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具体流程如下:3.1、项目开标时,投标人使用CA锁登录交易中心网站不见面开标大厅,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互动交流、澄清答疑活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前一小时进入不见面开标系统,投标人提前一小时进入该系统,进行在线查看互动区消息等。3.2、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主持人通过系统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投标人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解密限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3.3、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应当重点关注不见面开标系统相关流程和互动区消息,并根据提醒及时进行投标文件在线解密等操作。3.4、项目进入投标文件在线解密阶段后,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逾期系统将拒绝操作。解密时所用CA锁应与加密投标文件时所用CA锁为同一锁,且在正常使用期内,否则将无法解密。3.5、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视为投标人放弃该项目投标,其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标时间。3.6、开标过程中,参加在线开标的投标人代表视为投标人全权委托委托人,行使投标人权利与义务。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解密及互动发言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否认投标行为。操作流程详见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投标申请人应及时获取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以及答疑等相关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必须递交投标文件,否则按无效处理。5.3开标异议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开标现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应在开标大厅当场提出询问或回避申请,若投标人在开标会议结束前,未提出疑义,视其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无疑义。6.评标6.1磋商小组6.1.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供应商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6.3.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6.3.3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6.3.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6.3.5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6.3.6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响应文件提出评审意见。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采购人征询确定成交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6.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响应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6.3.8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6.3.9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成交的,成交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成交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成交;(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成交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3.10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成交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成交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成交;(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成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成交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6.3.11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1.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成交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7.1.3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7.1.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招标。7.2成交通知7.2.1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7.2.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7.2.3成交结果公告公示期一个工作日,公示媒介《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延安市)》上同时发布。7.3履约保证金为保证采购合同的履行,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应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7.4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拟签订文本)”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7.4.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5.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5.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还应向采购人赔偿成交金额的10%的损失。违约后,磋商保证金和赔偿金一并缴入采购人指定账户。7.5.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5.3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7.5.4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7.5.5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7.5.6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7.5.7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7.5.8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7.5.9采购人和中标或者成交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采购人和成交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7.5.10磋商文件要求成交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成交合同金额的5%。7.5.11成交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成交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l)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2)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供应商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9.2.1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2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9.2.3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9.2.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成交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9.2.5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9.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9.2.7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成交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成交;(四)属于同一集团、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9.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9.2.9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响应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成交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10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9.2.1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成交的,成交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成交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成交;(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成交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9.2.1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成交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成交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成交;(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成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成交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9.2.13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9.3.1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3.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9.3.3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采购人征询确定成交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9.4.1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4.2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4.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采购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9.5评标过程的监控本项目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9.6质疑9.6.1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函范本详见附件①)。9.6.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9.6.3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供应商已经参与开标,并于开标后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其质疑应当被视为无效质疑。在法定质疑期内对采购文件只能是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9.6.4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9.6.5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9.6.6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质疑函范本见附件1)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质疑将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将被予以驳回。9.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的,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质疑书加盖合同专用章的;(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7)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9.6.8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若质疑涉及政府采购制度或程序,将被转交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审查。9.6.9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9.6.10质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应驳回质疑:(1)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2)质疑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在一定期限内多次质疑而无实据的;(3)质疑已经处理并答复后,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又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9.6.11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代理机构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9.6.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9.6.13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书范本见附件②)。9.7投诉9.7.1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7.2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9.7.3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附件①质疑函范本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附件②投诉书范本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投诉人: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被投诉人1: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三、质疑基本情况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投诉书制作说明: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合格供应商(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有关法律条文(1)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10.2参与磋商的供应商通过发布公告征集,征集不够的,可由采购单位或磋商小组推荐。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且采购单位或磋商小组不推荐的,须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0.3竞争性磋商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时,经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若继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仍然不足3家,且只有2家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与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只有1家的,先按废标处理,如采购单位有特殊需求,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与该供应商进行单一来源谈判。10.4第一次报价后,磋商小组可以变更采购需求,最后报价为最终报价。如采购需求没有实质性变化,各供应商的报价应逐次降低,本次报价超过上次报价的,为无效报价。出现相同报价的,可再次报价,直至产生唯一最低报价。如果因此导致报价在预算之内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10.5磋商开始到成交供应商确定前,磋商小组、采购人及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向与评审无关的单位和人员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它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及其它信息。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10.6磋商代理服务费10.6.1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2.第三章评标办法2.1.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函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7款规定2.1.1形式评审标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2.1.1形式评审标准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响应性评审标准磋商报价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2.1项规定2.1.2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1项规定2.1.2响应性评审标准服务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2项规定2.1.2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3.1项规定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磋商报价:10分技术评价:61分商务评价:29分评分项评分标准分值价格部分(10 分)1.本次磋商设最高投标限价(采购预算)。供应商的磋商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视为废标,不再参与下一步评审。2.未超出财政预算,实质性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其它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值×100%。3.磋商报价不完整的,不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本项得分。4.磋商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某磋商报价有低于成本价嫌疑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10分技术部分(61分)实施服务方案(24分)一、评审内容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提出服务方案,内容包括:①总体实施方案②辅助技术服务流程③回访制度④上门入户服务方案。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切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服务方案内容全面,对招标文件中各项要求有详细描述及其他内容的补充;2.合理性:服务方案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指南、规范文件要求,合理、恰当;3.针对性:切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出针对本项目实际操作性强的措施方案。三、赋分标准(满分24分)①总体实施方案: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2分,满分6分;②辅助技术服务流程: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2分,满分6分;③回访制度: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2分,满分6分;④上门入户服务方案:案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2分,满分6分。24分技术部分(61分)质量控制方案(满分9分)供应商制定针对本项目的质量控制方案,内容至少包含:质量管理组织架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措施三个方面。1、“质量管理组织架构”职责分明的得3分,职责划分不清楚得1分,缺项不得分;2、“质量管理制度”内容健全、合理的得3分,内容不健全,合理性较差得1分,缺项不得分;3、“质量控制措施”完整、详实可靠、质量控制流程划分合理的得3分,措施不完整、合理性较差得1分,缺项不得分。9分技术部分(61分)进度保证措施(10分)一、评审内容进度计划安排合理,实施进度保证措施需满足采购人需求,接到工作任务委托后能够尽快启动相关工作,并按期高质量完成受委托工作内容,满分10分;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切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内容全面,对招标文件中各项要求有详细描述及其他内容的补充;2.针对性:切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出针对本项目实际操作性强的措施方案。三、赋分标准(满分10分)上述评审内容均满足 2 项评审标准得(5-10) 分;满足 1 项评审标准得 (0-5)分;评审标准均不满足或评审内容缺项不得分。10分技术部分(61分)管理制度(8分)一、评审内容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提出管理制度,内容包括:①项目管理②财务管理③档案管理④资产管理。二、评审标准1.合理性:管理制度符合项目实际特点,合理、恰当;2.针对性:切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出针对本项目的措施方案。三、赋分标准(满分8分)①项目管理: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2分;②财务管理: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2分;③档案管理: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2分;④资产管理: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2分。8分技术部分(61分)培训方案(6分)一、评审内容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特点提出培训方案,内容包括:①针对使用者的培训方案②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培训方案。二、评审标准1.针对性:切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出针对本项目实际操作性强的培训方案。2.合理性:符合项目实际特点,合理、恰当;三、赋分标准(满分6分)①针对使用者的培训方案: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5分,满分3分;②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培训方案: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5分,满分3分;6分技术部分(61分)合理化建议(4分)投标单位针对本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每提供一条符合本项目的合理性建议得1分,最多得4分。4分商务部分(29分)团队配置(12分)一、评审内容拟派团队人员配置合理齐全,职责划分明确,能力符合规范要求,内容包括①具有专业技术及评估团队②人员姓名、年龄、资质等。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切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方案内容齐全,对招标文件中各项要求有详细描述及其他内容的补充; 2.专业性: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经验丰富,技术性高的人员。三、赋分标准(满分12分)①具有专业技术及评估团队: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3分,满分6分;②人员姓名、年龄、资质等: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3分,满分6分;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项目团队人员在本单位缴纳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12分商务部分(29分)业绩(8分)投标人提供2021年8月1日及以后具有类似项目的业绩,响应文件中附有说明其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每个业绩计2分,最高8分。上述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附在投标文件中。8分商务部分(29分)后续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9分)一、评审内容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包括①设有专业技术服务队伍②后续服务响应时间、响应速度及响应方式③具有本地售后服务点承诺函。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切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方案内容齐全,对招标文件中各项要求有详细描述及其他内容的补充;2.科学性:切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叙述清楚,符合客观实际情况;3.合理性:方案内容符合项目实际特点,合理、恰当;三、赋分标准(满分9分)①设有专业技术服务队伍: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3分;②后续服务响应时间、响应速度及响应方式:每完全满足一个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3分;③具有本地售后服务点承诺函:每有一个本地售后服务点得1分,最高3分;9分延安市2024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服务磋商文件,由陕西宸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采购人提出的采购要求和商务要求编制,经采购人审定、备案后发售。2.2.1.评标方法1.1评标原则(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2)方案合理可行;(3)价格合理,且不低于成本价;(4)禁止不正当竞争。1.2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相关规定,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和相应的权重分值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人并依次排序。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出的交货期、质量、磋商价格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赋分,向采购人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标明排列顺序,综合得分最高者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1.3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其磋商资格被取消。2.3.2.评审标准2.3.1.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3.2.2.2详细评审标准2.2.1分值构成(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分标准(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4.3.评标程序3.1按照初审、详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三个步骤进行评标。在上一步评审中被废标者,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3.1.1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按照以下内容对磋商响应文件初审,一项不合格即为废标。(1)磋商响应文件的完整性。磋商响应文件构成是否有重大缺项,是否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写磋商响应文件。(2)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加盖印章是否合格、有效;提供的各种证明文件、数据、资料是否齐全。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3)磋商响应文件的响应性。磋商有效期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是否满足本次磋商的特殊要求;磋商方案是否有重大缺漏项;磋商内容与要求是否有重大偏离;磋商商务条款是否有重大偏离;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修改。是否按照响应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有效足额的磋商保证金。3.1.2对于磋商响应文件中可能出现的不一致和算术计算错误按以下方法更正:(1)磋商响应文件中磋商一览表(首次)(报价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一览表(首次)(报价表)为准。(2)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磋商小组将按照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修正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磋商报价,修正后的价格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磋商将被拒绝。3.1.3详评:对于经初审合格的所有响应,由磋商小组各成员按照下列《评标分值及评审要素一览表》规定的内容独立进行综合评价、比较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按包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4.1.3.2初步评审3.2.1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磋商。3.2.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磋商:(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2.3磋商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磋商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磋商。(1)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2.4.2.3.3详细评审3.3.1评审内容及步骤评标前采购人需先对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然后再由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进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进行量化打分。3.3.2技术部分的评审:磋商小组依据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对供应商的技术部分进行详细评审。3.3.3确定供应商的有效报价:供应商有效报价αi:磋商报价≤最高磋商限价(采购预算)的磋商报价。当出现价格汇总错误、单价与合不符时,必须以磋商小组修正的为准,否则不再参与评标。3.3.4商务标评审,详见上述评标办法前附表。3.3.5汇总上述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得分,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3.3.6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候选人,按照评标排序来确定第一名为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磋商报价(总价和综合单价)为成交价即为合同价,以此类推。当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或不能够履行磋商响应文件承诺的条款,成交供应商按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经采购人及监管同意后项目废标。3.3.7其他情况:综合得分并列时,比较磋商报价,此分项得分高者排序靠前;若磋商报价得分仍相同,比较供应商技术部分得分;如仍相同,则由评委无记名投票,以得票高低确定排序先后。评标中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本办法由采购人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有关规定。2.4.3.3.4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4.1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磋商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4.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2.4.4.3.5评标结果3.5.1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5.2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2.5.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依据《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工程项目为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评标委员会对监狱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4.《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根据《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5.《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根据《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注:获得上述认证的产品在投标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计分。6.《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福利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市级以上民政局、财政局、残联部门出具的福利性企业的证明文件。7.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融资平台: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在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含各市分平台)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网址:http://www.ccgp-shaanxi.gov.cn/zcdservice/zcd/shanxi/附件A:废标条件废标条件A0.总则本附件所集中所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正文部分所归定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A1.否决投标条件供应商或其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否决其投标:(1)投标单位未经过正常渠道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或投标单位名称与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登记的投标单位名称不符的;(2)未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无响应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3)响应文件未按照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填写的;(4)投标单位针对同一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是有效的或出现选择性报价的;(5)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或提供的缺项;(6)提供虚假资质、虚假证明(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虚假证明)的,除按无效文件处理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7)附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接受的条款和商务响应方面(付款条件、服务期)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的;(8)在政府采购或其它重大项目履约过程中有不良记录,不能按期履约的;(9)投标报价与市场价偏离较大,低于成本,形成不正当竞争的;(10)有重大缺漏项的;(11)供应商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或其授权书的有效性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12)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13)投标内容不完整;(14)供应商的商务响应达不到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15)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16)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要求填写,或填写信息有误的。(17)评标委员会认定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18)其他经评标委员会确认的未能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19)未按时缴纳磋商保证金的。A2.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1)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成交;(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A3.弄虚作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3第4甲方:延安市残疾人联合会乙方:代理机构:陕西宸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延安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甲方)(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按照招标程序,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方式,选定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成交供应商。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磋商文件和乙方的响应文件,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经协商,于年月日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第一条、服务内容:第二条服务期限1.本协议约定服务期为: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服务的项目内容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符合国家验收标准,能够通过国家验收。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甲方完成所采购服务内容的预验收工作以及正式验收工作。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的服务所涉及的第三方权利进行免责。4、甲方有义务保证按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及时间支付乙方相关费用。5、甲方项目负责人为。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完成相关服务,并保证甲方工作正常运行。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3、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参与项目的预验收、正式验收工作,并确保所服务项目内容符合本项目质量标准。4、乙方项目负责人为。5、在服务验收时,向甲方提供相关成果文件。第五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一)合同总价为。(二)合同总价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三)结算方式:第六条项目验收乙方配合甲方进行项目验收,验收依据主要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相关要求。第七条知识产权约定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服务所产生的成果及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共同利用相关指数产品及相关信息资料二次开发的产品,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2.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只供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及方式使用,甲方不享有乙方在本协议中未明确授予甲方的其他权利,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乙方所供信息进行二次加工。3.甲方在享有乙方提供的相关服务过程中,如需要引用,应标明或说明由乙方提供,保留原作者署名,不得对信息的内容做实质性变更。第八条保密条款1.任何一方应对合作中从另一方获得的,包括但不限于过去、现在或未来的商业计划、技术规划、项目文档、客户信息、合同、内部制度、工作流程、处理方法、财务和会计等各类商业和技术信息(无论是否为口头、书面、图纸或电子材质)保密。该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协议的无效、中止、终止而解除,效力至保密信息解密为止。2.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就本合作发布公告、广告、信息稿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公开披露,如需对外披露,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就披露内容达成一致。第九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时,另一方均有权向其提出口头或书面交涉,并有权依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或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第十条不可抗力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本协议所指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外部通讯系统故障、重大技术故障和法律、政策的变化等。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均同意本协议项下所有产生的争议均适用于中国大陆法律,并不以争议发生地而发生变化,若双方不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由起诉方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二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磋商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磋商补充文件(或委托书);3.相关服务建议书;4.附录,即:附表内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三条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代理机构执份。第十四条附加条款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需进行变更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乙 方代理机构(盖章)(盖章)(盖章)地址:地址:地址:延安市新区盛世花园北区12号楼1单元802室邮编:邮编:邮编:716000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被授权代表:承办人:电话:电话:电话: 0911-8688810传真: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帐号: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第5章采购内容和技术要求服务要求1.负责助听器验配和售后服务,提供客户满意的验配和售后服务,维护甲方形象,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形象之事。2.负责向残疾人提供助听器验配调试,并取耳样制作耳模,取耳样过程中如出现医疗事故由乙方负责。3.需前往各县区为残疾人进行现场验配调试,验配时应核对残疾证、身份证和甲方所提供名单完全符合,不是本人一律不充许验配,不得冒领、代领。4.验配完成后,需向甲方交付所有验配文件材料,以备甲方审核。5.负责产品的验配调试,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联系生产厂家售后。6.负责到县区配发安装耳模,并在助听器验配三个月后,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回访,对有调机需求的应当进行调机。回访内容包括助听效果和满意度调查,确保康复服务有效率、服务态度满意率均≥80%,服务对象的满意率≥85%。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1.响应文件格式由本章目录所列第1部分至第7部分构成。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按废标处理,相应要求详见须知前附表。2.供应商应认真审阅本章内容,并参照格式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凡未按格式要求编制响应文件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项目编号:SXCY2024-42延安市2024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服务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单位全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目录一、资格审查资料二、响应函三、磋商一览表(首次)四、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五、技术部分六、商务部分七、其他资料注:以上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必须加盖公司公章(鲜章),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一、资格审查资料1.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供应商无需提供营业执照年检报告,在资格审查时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基本信息;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时,只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5.税收缴纳证明:自2024年3月1日以来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6.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自2024年3月1日以来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7.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2或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8.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供应商不得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9.提供磋商保证金的银行转账或电汇凭证并确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采购文件指定账户;10.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致:陕西宸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企业名称企业法人法定地址企业法人邮政编码企业法人网 址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机关企业法人税务登记机关企业法人机构代码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 定代表人姓 名性 别法 定代表人职 务联系电话法 定代表人传 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处)(企业公章)年 月 日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致:陕西宸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授权人姓 名性 别被授权人职 务手机号码被授权人联系电话图文传真被授权人通讯地址被授权人网 址被授权项目与内容项目名称被授权项目与内容文件编号被授权项目与内容授权范围全权办理本采购项目的磋商、联系、洽谈、签约、执行等具体事务,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文书、协议及合同。被授权项目与内容法律责任本公司对被授权人在本项目中的签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被授权项目与内容授权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书面承诺函致:(采购人名称)我单位作为参加采购项目的磋商单位,现郑重承诺我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资格条件:(一)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我单位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我单位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致:(采购人名称)我单位(供应商名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特此声明。若采购人在本项目磋商过程中发现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我单位将无条件地退出本项目的磋商活动,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5非联合体磋商声明致:(采购人名称)我公司收到贵单位项目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的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我们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活动。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内容,并负法律责任。1.本项目我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磋商,不存在联合体磋商的情况。2.我公司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特此声明。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6控股管理关系承诺书致:(采购人名称)我公司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标,现我公司向贵单位承诺: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参加此次项目的投标,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如有虚假或隐瞒,我公司愿承担一切后果。特此声明!供应商:(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7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备注: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二、响应函致:(采购人)我公司收到贵单位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的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我们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活动。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1.愿意按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项目服务,磋商报价为:小写:大写:服务期:2.该报价是完成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所需的一切费用,且不低于我单位所需服务的成本价。3.如果我们响应文件被接受,我们将履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任务。4.我们理解,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你们有选择供应商成交的权力。5.我方保证以前递交的本项目相关资料和响应函中各种附件是真实可靠的,如有不实,我方将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的处理决定,甚至自动退出投标,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我方负责。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磋商响应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7.我方的磋商响应文件在磋商后年月日--年月日内有效,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或撤回磋商响应文件。8.我方理解你方及采购代理机构不另负担我们的任何投标费用,无论我方总报价中是否包括投标费用,也无论是否能够成交,均不要求你方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费用做任何补偿。9.我方理解你方及采购代理机构,我方不要求你方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原因做任何解释,也不退回磋商响应文件。10.若我方成交,将按时按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11.我方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三、磋商一览表(首次)单位:元 磋商内容供应商磋商报价(小写)服务期磋商报价(大写):备注: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3.0.0.1四、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号召,我公司在此庄严承诺:1.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标。2.不向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3.不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供虚假资质文件或采用虚假应标方式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并谋取中标、成交。4.不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获得政府采购定单。5.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6.不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7.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其它供应商恶意串通,进行质疑和投诉,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8.尊重和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政府采购招标采购要求,承担因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9.不发生其他有悖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的行为。地址:邮编:电话:供应商:(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五、技术部分按照磋商文件的技术部分编制,但内容至少应包括如下:1.实施服务方案;2.质量控制方案;3.进度保证措施;4.管理制度;5.培训方案;6.合理化建议。注:磋商方案无固定格式,供应商自拟(参照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六、商务部分按照磋商文件的商务部分编制,但内容至少应包括如下:1.团队配置;2.业绩;3.后续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注:磋商方案无固定格式,供应商自拟(参照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七、其他材料附件1投标担保函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鉴于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供应商”)拟参加编号为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磋商文件,供应商参加磋商时应向你方交纳磋商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谈判保证金额(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1.中标后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当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其他情形。(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即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金额。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______个月止。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供应商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四、保证责任的终止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五、免责条款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磋商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2.因你方原因致使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磋商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六、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_______________法院。七、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公章)年月日附件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是/否)陕西宸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公司参加(采购人)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公司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声明!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3监狱企业证明函(是/否)陕西宸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声明!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印鉴)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10.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延安市残疾人联合会的延安市2024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服务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延安市2024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服务,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延安启聪听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人,营业收入为71.48万元,资产总额为271.2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延安启聪听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9月23日备注: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服务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