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提升工程中标结果公示(句容市城市管理局2024)
一、项目编号:JSZC-321183-XYZJ-C2024-0009
二、项目名称:句容市玉清河及葛仙湖水环境提升工程(葛仙湖水环境提升施工)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1
安徽徽丰建设有限公司
91340100322776469C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杨庙镇云峰路与合淮路交口
87.67(均分制)
2660108.65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名称:句容市玉清河及葛仙湖水环境提升工程(葛仙湖水环境提升施工)
施工范围:句容市玉清河及葛仙湖水环境提升工程(葛仙湖水环境提升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容
施工工期:60天
项目经理:贾雷
执业证书信息:皖234131563942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贡承云、姚士宇、阚明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成交供应商须向招标组织方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是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的60%计算。代理服务费为12972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供应商名称
综合得分
排名
安徽徽丰建设有限公司
87.67
1
禹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7.65
2
安徽力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50.57
3
上海平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46.68
4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句容市城市管理局
单位地址:句容市文矩路1号
联系人:杨云峰
联系电话:132188122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苏州新一造价师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备用)
单位地址:句容市龙锦新天地3栋
联系人:赵工
联系电话:1518914346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工
电话:15189143463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葛仙湖水环境二轮报价.pdf
句容市玉清河及葛仙湖水环境提升工程(葛仙湖水环境提升施工)采购文件.doc
中小企业申明函.pdf
最终报价表项目名称:句容市玉清河及葛仙湖水环境提升工程(葛仙湖水环境提升施工)项目编号:JSZC-321183-XYZJ-C2024-0009分包号:采购包1报价批次:2分包预算:2879815.38(元)供应商名称:安徽徽丰建设有限公司大写金额:贰佰陆拾陆万零壹佰零捌元陆角伍分小写金额:2660108.65(元)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磋商文件项目编号:JSZC-321183-XYZJ-C2024-0009项目名称:句容市玉清河及葛仙湖水环境提升工程(葛仙湖水环境提升施工)苏州新一造价师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2024年9月18日磋商文件目录第一部分磋商邀请3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7第三部分合同22第四部分采购需求34第五部分磋商及评审37第六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43第一部分磋商邀请项目概况句容市玉清河及葛仙湖水环境提升工程(葛仙湖水环境提升施工)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江苏政府采购网-苏采云平台获取磋商文件、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年9月29日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SZC-321183-XYZJ-C2024-0009项目名称:句容市玉清河及葛仙湖水环境提升工程(葛仙湖水环境提升施工)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287.981538万元最高限价(如有):采购需求:详细内容及要求见附件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完工。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提供至少一个月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磋商担保函等,或者提供资格承诺函。);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或者提供资格承诺函。);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资格承诺函。);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见磋商承诺函或者提供资格承诺函);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资质等级:环保工程专业三级(含)及以上(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本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提供书面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a、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b、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执行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企业高级管理岗位。项目负责人不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c、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d、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e、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管理层职务。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公告之时起至2024年9月28日每天上午00:00-12:00,下午12:00-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江苏政府采购网-苏采云平台获取磋商文件方式:在线获取(详见操作指南http://ggzy.zhenjiang.gov.cn/zjzc/infodetail/?infoid=ffc4608b-c04b-4dc7-af41-72caf12acbec&categoryNum=008)售价:0.0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9月29日09:30(北京时间)地点:在线提交操作指南:http://www.ccgpjiangsu.gov.cn/jiangsu/zlxz/ee/ee3a4bc5a3454aa2b0d9312230633ce9.html)五、开启时间:2024年9月29日09:30地点:句容开标室503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请在投标前详细阅读《苏彩云操作手册》(网址:http://www.ccgp-jiangsu.gov.cn/jiangsu/zlxz/ee/ee3a4bc5a3454aa2b0d9312230633ce9.html);投标人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如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应在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期间致电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0519-86722803、0519-86722805。2.投标人投标需提前办理数字认证证书,办理方式和注意事项详见:苏采云系统目前支持意源CA数字证书和方正电子签章,镇江地区意源(方正)办理方式:镇江市润州区冠城路8号工人大厦7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CA窗口,工作日办公时间:9:00-12:00、13:30-17:30联系人:邵娟,联系电话:13655287962。3、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请供应商在开启时准备好制作标书的电脑或者已经安装过苏采云系统控件的电脑,登录谷歌浏览器进入开标大厅,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将与供应商就磋商(谈判)文件进行线上磋商(谈判),需要同时准备好耳麦和摄像设备。因供应商网络或电源不稳定、未按要求配置上述设备、上述设备发生故障等自身原因,导致开启评审失败的,供应商自行承担其后果。4、苏采云系统使用谷歌浏览器参与不见面开标。5、本项目通过苏彩云电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投标人须通过“苏采云”平台在线制作并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投标截止时间,电子交易平台投标通道将关闭,投标人未完成电子投标文件有效提交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方式,请投标人事先做好电脑环境准备,自行选择互联网连接畅通的场地,在规定的开标时间登录网上开标大厅进行投标文件解密。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单位名称:句容市城市管理局单位地址:句容市文矩路1号联系人:杨主任联系电话:1321881228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单位名称:苏州新一造价师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句容市龙锦新天地3栋项目联系人:赵工电话:15189143463苏州新一造价师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9月18日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句容市玉清河及葛仙湖水环境提升工程(葛仙湖水环境提升施工)。2.定义磋商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2.1“磋商组织方”系指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即:苏州新一造价师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2.2“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句容市城市管理局。2.3“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工程”系指本磋商文件所述采购标的,即句容市玉清河及葛仙湖水环境提升工程(葛仙湖水环境提升施工)。3.本次采购方式3.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综合评分法。3.2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3.3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3.4本次采购确定的成交人数量:1名3.5如接受联合体,按下列条款执行: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R不接受□接受3.5.1两个及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磋商。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在响应文件中申明。3.5.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将联合协议编制在响应文件中一并提交。3.5.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磋商。3.5.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5.5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10%的价格扣除。3.5.6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4.磋商费用4.1成交供应商向代理机构缴纳按文件规定收费标准*60%计算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按文件规定收费标准*60%计算。成交供应商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时向苏州新一造价师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支付。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参加磋商的相关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磋商组织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磋商代理费用收款信息:开户名称:苏州新一造价师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帐号:380400788014000000844.2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磋商组织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5.政策功能1.支持中小企业发展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1.2在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2.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1.2.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1.2.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1.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1.4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要求,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5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1.6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2.强制采购信息安全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指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3支持绿色发展3.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3.2本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参考《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规定的包装需求标准。3.3采购产品中涉及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的,应按照《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3〕7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3〕65号)等文件执行。采购文件中涉及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的,采购人均以《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提出的指标、标准为准。3.4采购产品中涉及数据库、操作系统、通用服务器、工作站、一体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的,供应商所投产品不得违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需求标准》(详见财库〔2023〕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文件)。采购人可以对《需求标准》中的指标提出更高要求,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需求标准》以外的指标。3.5采购人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按照《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实施相关采购活动。3.6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装修、修缮等项目,鼓励参考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财办库〔2023〕52号)规定的需求标准。4.根据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采购项目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如遇到资金困难,凭政府采购合同在相关金融机构办理授信申请,相关事宜请查阅“江苏政府采购网---政采贷”网站。5支持创新发展5.1采购人优先采购被认定为重点推广应用、首台(套)重大装备、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的自主创新产品。6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6.1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7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苏财购〔2019〕38号)的要求,各供应商如提供的供应商注册地(应属于注册地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达到30%(含服务外包用工)的证明材料则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扶贫企业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二、磋商文件6.磋商文件组成6.1磋商文件包括:(1)磋商邀请(2)供应商须知(3)合同(4)采购需求(5)评审办法和标准(6)磋商响应文件(格式)6.2供应商获取本文件后,应认真阅读本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6.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标的所在地自然环境、气象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签订和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7.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7.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应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7.2按照权责相一致原则,供应商提出的对于磋商文件主要商务、技术指标的相关澄清、修改要求,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并视情况作出澄清或修改的决定。7.3磋商组织方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将在“江苏政府采购网”网站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7.4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磋商组织方将在磋商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系统中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请登录系统查看相应内容;不足5日的,磋商组织方将顺延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7.5如澄清或修改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磋商文件制作响应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及时获取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三、磋商响应文件8.编制响应文件的工具8.1供应商须通过江苏政府采购网苏采云提供的最新响应文件制作软件编制响应文件。9.响应文件语言及度量衡单位9.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翻译成中文,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文本为准。9.2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另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10.响应文件的构成10.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10.2资格部分系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文件。10.3商务部分系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10.4技术部分系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提供的服务(货物)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10.5具体填写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11.响应文件的编写11.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11.2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各模块内容须填写或提交到对应位置,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11.3响应文件编排混乱、文字表达不清或上传资料内容模糊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1.4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合法、真实、可靠。12.响应报价12.1磋商应以人民币报价(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12.2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所提供的各报价表格式报价。12.3供应商对本项目应报出最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应包括本次磋商要求提供货物(服务)已支付或将支付的所有费用。12.4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在响应文件里提供磋商首轮报价,并根据首轮报价在所附的首轮明细报价表上列明所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明细报价。供应商需根据项目需求及自身经验填写明细报价。12.5在磋商过程中未对磋商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修改的情况下,如最后报价超过首轮报价,则最后报价无效,以其首轮报价作为最终报价。12.6供应商在开标流程完成后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报价,自动退出此次磋商,其响应按无效响应处理,不参与后续的项目流程。最后报价须加盖电子签章。(开标流程结束后,供应商须继续关注开标大厅,若评审组长发起最后报价,开标大厅会显示“立即报价”界面。若供应商在有效报价时间内未进行报价,则视为放弃报价。)12.7最低磋商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唯一保证。12.8磋商最后报价即为合同签约价。13.磋商保证金13.1本项目不收磋商保证金。14.磋商响应有效期14.1磋商有效期为:磋商响应文件自磋商之日起90天内有效。供应商一旦领取了本磋商文件并参加磋商,即被认为接受了磋商有效期的约定。14.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15.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5.1供应商应通过响应文件制作软件使用数字认证证书对响应文件进行合成、电子签章及加密打包。16.响应文件的提交16.1响应文件提交16.1.1供应商须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通过响应文件编制软件或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交,提交成功后系统将发送回执。时间以电子交易平台时间为准。16.1.2截止时间以后传输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16.1.3提交完成后至解密前,供应商不能对加密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认证证书进行更新、续费,否则可能引起的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等相关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6.1.4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响应文件的损坏、丢失的,磋商组织方不承担责任。16.2磋商组织方可以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酌情延长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推迟提交截止时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并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供应商应及时自行登录系统查看相应内容。17.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7.1在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撤回。17.2在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纸质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磋商组织方。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7.3在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或撤回。17.4在提交截止时间至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满之间,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四、磋商与评审18.磋商18.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前做好充分准备,携带CA数字证书准时参加磋商。18.2供应商不足3家,不进入解密程序。18.3磋商时,磋商组织方将在系统内公布供应商名单,发出解密的指令,供应商自行实施解密,限定在主持人发布解密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时,供应商必须使用与制作响应文件时同一数字认证证书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否则解密将会失败。18.4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或解密失败或无法正常打开响应文件的,磋商组织方将拒绝其响应。部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解密或解密失败的,程序可以继续进行。若解密成功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不进入后续程序。18.5本项目在限定的解密时间内,只要有任一家供应商解密成功,即视为电子交易平台运行无故障。18.6供应商须配合磋商工作,否则自行承担后果。19.磋商小组组成19.1磋商小组将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20.无效磋商的情形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磋商无效:(1)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3)在磋商过程中未对磋商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修改的情况下,首轮报价或最终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4)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须经磋商小组半数以上同意):(6)如有委托代理人,未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7)不同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8)“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江苏”网站(http://www.jscredit.gov.cn)查询结果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的;(9)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虚假或失实资料的;(10)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出现了磋商小组认为不应当雷同的;(11)供应商存在串通磋商情形的;(12)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3)未在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加密文件的;由于供应商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有效解密的;(1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15)参数部分负偏离程度过大或过多,经评委会认定影响采购人实际使用的;(16)如是联合体,未提供有效联合体协议的;(17)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实的。(18)供应商须按照清单的编制说明进行填写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19)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本市的)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市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1.串通磋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磋商,磋商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22.响应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小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3.磋商内容23.1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等进行磋商。2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后进行。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3.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由于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若采购需求未发生实质性变动,供应商不得退出磋商。24.最后报价的提交24.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总报价和最后明细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总报价和最后明细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及本须知第25.2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5.竞争性磋商特殊情况处理25.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5.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5.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则该磋商活动取消,采购人应当将取消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五、确定成交结果26.确定成交供应商26.1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六、授予合同27.磋商组织方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响应的权利27.1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磋商组织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27.2因不可抗力或成交供应商不能履约等情形,磋商组织方保留与其他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权利。28.成交通知书28.1在磋商响应有效期期满之前,磋商组织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磋商组织方,确认成交通知书已收,并同意接受。28.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29.签订合同29.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确定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澄清文件、成交通知书,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29.2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处理。29.3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成交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29.4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予以公告。29.5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时,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29.6采购结束后,采购人若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必须对采购项目所牵涉的货物和服务进行适当的减少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磋商采购时的价格水平做相应的调减,并据此签订补充合同。29.7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0.履约保证金☑30.1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应提交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应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保单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支持和鼓励中标供应商自愿使用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省财政厅已上线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平台,平台可通过域名www.jsdzbh.com直接访问,也可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苏采云”系统链接访问30.2履约保函成交供应商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供应商不提交履约保函。□供应商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格式为银行保函,金额为中标金额的10%,收到成交通知书20天内提交。七、询问、质疑、投诉31.询问供应商对磋商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磋商组织方提出询问,采购人或磋商组织方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2.质疑32.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采购人,同时送达一份至磋商组织方。以上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32.2供应商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质疑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如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磋商组织方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32.3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如在法定期限内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多次质疑的,将只对供应商第一次质疑作出答复。供应商如对采购需求提出质疑,除向采购人递交质疑文件外,同时向磋商组织方递交质疑文件,采购人负责处理和答复涉及采购需求的质疑内容。32.4质疑流程及注意事项见“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政府采购”网站下载中心。32.5采购人或磋商组织方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在网站公告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33.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磋商组织方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磋商组织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投诉。八、诚实信用和解释权34.诚实信用34.1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34.2供应商不得以向磋商组织方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将在“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政府采购”网站公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处理。34.3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理。34.4供应商应自觉遵守磋商纪律,扰乱磋商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34.5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息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及登记等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6〕50号)等文件精神,采购人在项目资格审查时对参加本项目的各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江苏”网站(http://credit.jiangsu.gov.cn/),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间为项目资格审查结束时,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为打印或网页截图。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5.解释权35.1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苏州新一造价师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所有36.适用法律及约束力36.1供应商一旦获取了本磋商文件并参加磋商,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36.2本次采购及由本次采购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约和保护。第三部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制定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句容市城市管理局;代建人(全称):句容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全称):见证人(全称):苏州新一造价师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句容市玉清河及葛仙湖水环境提升工程(葛仙湖水环境提升施工)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句容市玉清河及葛仙湖水环境提升工程(葛仙湖水环境提升施工)2.工程地点:句容市区。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句行审投资【2023】53号。4.资金来源:市财政。5.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2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元;其中:含税价(大写)万元(小写)0元,不含税价:(大写)(小写)元,税费(大写):(小写)元,税率:9%;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税率调整,对未履行部分合同价款所适用税率,以调整后的国家税收政策为准。同时,因税率调整导致税额变化,合同中不含税金额不变,本合同金额/合同总价随合同税额变化而相应变化。(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二轮报价表;(2)投标函及投标文件(磋商响应文件);(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句容市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两份,代建人执两份,承包人执两份,见证人两份。发包人:(公章) 代建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 址:地 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 号:账 号:承包人:(公章)见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 址:地 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 号:账 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本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则抵触内容无效,待项目定标后,由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另行约定。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工程质量保修书。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监理人:名称:江苏信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乙级;联系电话:13862438181;电子信箱:313442329@qq.com;通信地址:句容市华阳东路2号二楼。1.1.2.2设计人:名称: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工程设计资质-水利行业甲级、电力行业甲级、工程勘察资质-综合甲级。;联系电话:02165427100;电子信箱:/;通信地址:上海市逸仙路388号。1.2工程和设备1.2.1.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2.2.永久占地包括:/;1.2.3.临时占地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句容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控管理办法》等。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中,有关发包人不作为默示承认之规定对本合同不适用。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说明和国家相关建设工程的标准,即建设工程各部分的施工及验收规范(GB、GBJ、CJJ、DB)、检验评定标准(GBJ)。(2)设计规范(DBJ);国家行业标准,即各类技术规范(JGJ)(JC);江苏省标准,即技术规范(DBJ)、涉及规范(DGJ);建筑工业行业标准(JG/T);建设部令,江苏省、镇江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涉及施工图文件。(3)承包人负责以上各类标准、规范的准备,费用由其承担。当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不一致时,应以较严的标准、规范为准。标准、规范文件中有关发包人不作为默示承认之规定对本合同不适用。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正式开工前14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1.6.2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投标技术标、投标商务标(含电子档),及发包人认为需提供的本项目相关的资料;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发包人通知后14日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以发包人通知要求为准;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以发包人通知要求为准。1.6.3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开工前发包人提供完整施工图给承包人。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句容市;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本合同内“发包人代表”,如有变更以书面通知为准。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句容市;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句容市;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王杰。1.8交通运输1.8.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在施工现场之进出口,承包人须提供、安排指示牌、警告告示、灯号及所需之交通指导员等。承包人须负责保持道路畅通、使用一切安全措施以保障行人及车辆安全地使用道路,并承担因其失职而引起之所有赔偿。承包人须遵从公安局及其他政府部门关于道路的使用、车辆的停泊、容许的时间等条件及限制,并提交所需的申请及负责有关费用。承包人须自行自费安排及协调一切交通、运输及保护事宜。承包人不得允许未经批准的参观者进入工地。在现场存放一本参观登记簿并提供参观者用安全帽。违反本款发生的安全事故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的赔偿由承包人承担。1.8.2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所有场外出入口的破坏与恢复而产生的费用须有承包人承担,视为含在合同价款中。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地内基本平整,场地内的便道、精确的平整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时间已经包含在工期中。承包人所设各临时设施必须满足相应文明工地的要求。场内、场外工程运输车辆管理严格按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句容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句政规发[2018]1号文),做到:1、建设工程使用车辆要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要求。专业运输必须使用专业运输企业的车辆(包括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砼泵车、自卸货车、泥浆槽罐车和其它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土方、建筑垃圾等运输的车辆),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自备工程运输车辆。2、工程项目部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保持整洁并采取有效措施采用四面围护的车辆,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并上部有封盖,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者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运输时间要符合相关部门管理规定。3、实现“六个统一标准”:一是统一喷涂车牌号放大字样、公司名称及监督电话;二是统一安装放大号牌;三是统一安装GPS定位系统;四是统一停车场地;五是统一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台账资料;六是统一安装防抛洒设备(油布覆盖或密闭装置)和安全防护装置,配置车辆倒车、转向的语音提示系统和后视补盲镜。要求工程运输车辆达到统一标准后,才能上路运输和行驶。发包人在工程施工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运输车辆使用交通安全责任书》。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按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句容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句政规发[2018]1号文)规定执行。1.8.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9知识产权1.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9.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9.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0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见专用条款10.4.1。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见专用条款10.4.1。2.发包人2.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句容市城市管理局姓名:樊苏春;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13705290430;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全程监控,并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行使协调职权;本工程实施中发生的下列书面文件,在监理单位审核后,需经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并非项目章)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作为竣工结算、工期顺延等的依据。(1)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的发布。(2)对于已完成工作量的确认。(3)合同文件发生冲突、矛盾时,对于合同文件的解释。(4)任何涉及设计变更的事项,如现场设计签证的签署、变更设计指令的发出、对于承包人设计变更建议的认可、制配图纸的认可。(5)措施费方案的确定、计日工记录的核实。(6)办理现场签证。(7)其他涉及到价款、费用、工期顺延、工程内容变更等与本工程有关的事项。即便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发出的工程施工联系函或其它报告、文件上签署明确意见,若无发包人加盖公章,则发包人代表签名或其他人的签名(即使其签署意见)仅表示发包人对该份文件的签收,不能作为发包人意见或结算的依据。发包人代表对承包人或其关联人作出的任何书面或口头允诺,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予以书面确认,未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任何效力。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2.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正式开工前。2.2.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场地内基本平整,场地内的便道、精确的平整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时间已经包含在工期中。承包人所设各临时设施必须满足相应文明工地的要求。(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水电线路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各专业分包单位或独立工程施工单位的水电由承包人接至二级箱并装表供各专业分包单位或独立工程施工单位使用(二级箱之后的线路由各专业分包单位根据自身的施工用电方案进行设置,但接入方案必须符合承包人的用电方案并服从承包人管理)。办公、生活用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所有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各专业分包单位或独立工程施工单位由各单位按表数和实际的单价同承包人结算,表差由承包人根据各专业分包单位或独立工程施工单位按用量分摊,电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期间如遇停水、停电,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工期亦不会因此而延长。施工期间如遇停水或因供水不足而影响正常的施工运作时,由承包人负责解决以保证有规律和连续地继续施工,有关费用(含额外供水措施费用)已包括或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工期亦不会因此而延长。(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具备。(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地质在招标时已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在开工前提供。(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施工许可等证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的,由发包人办理,由承包人及监理配合,按法律法规承担各自费用。(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并做好书面交接、交底、签字手续。(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会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图纸进行书面交底,但承包人应对交底图纸准确性进行核对,并负责现场人工挖探沟等工作以查明地下管线位置及深度等。(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不能把供本工程的合同文件及补充资料用做执行本工程以外的其他用途,发包人亦不能把合同价款公开。承包人提供业主、监理两间办公房,四套办公桌椅,两套文件柜,并配备空调、扫描复印打印一体机,由承包人开通网络及该线路到每个房间。业主和监理办公室卫生由总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工程结束以上办公用品归还承包人。2.3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不要求。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1.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竣工验收10天前,承包人必须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6套及以下竣工资料:a经过项目监理单位工程师与发包人工程师签署认可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文件、工程量签证单等,并通过句政发〔2019〕5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b试验检验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c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记录;d质量统计分析报告和施工总结;e句容市规定的其他竣工资料;f以上所有资料必须符合句容市建设档案资料归档要求。g除按竣工验收程序所必须提交的资料外,承包人还需按本合同附件表格内容要求提交资料给发包人。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陆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前10天。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以双方签收交接为准。3.1.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1.2.1遇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则根据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及时处理问题并向各方通报。3.1.2.2承包人应按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及治安、环保等有关规定作好各项工作,按照考评标准要求在施工现场搭设临时办公用房,并严格执行发包人的《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工程计价相关手续的规范办法及江苏省、镇江市有关文件规定履行相关义务。3.1.2.3承包人应遵守地**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费用,违反相关管理规定造成的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由承包人承担。3.1.2.4施工期间施工运输车辆的行驶线路,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卫生打扫工作。道路改造出于施工交通组织需要,承包人必须安排专职交通指挥人员负责施工现场与交通通道之间交通的指挥。3.1.2.5、承包人接管工地后应自费清理任何遗留在工地上之废物,承包人负责本工程完工后,应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清洗、修补等工作。3.1.2.6承包人不得允许未经批准的参观者进入工地。在现场存放一本参观登记簿并提供参观者用安全帽。违法本款发生的安全事故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的赔偿由承包人承担。3.1.2.7承包人保证不使用“三车”。(三轮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变型拖拉机)违反本款使用“三车”的,发生一起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3.1.2.8承包人须保证法定节假日、领导视察工地及现场、周边各类活动等期间正常施工及管理,同时须考虑到假期施工期间材料供应、道路封闭等各种困难因素,并已于工期及报价中充分考虑。3.1.2.9承包人须立刻执行发包人工程师以及监理单位工程师发出的指令,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如增减费用及/或工期调整未能确定等)拖延执行或不执行该指令。若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要求的或合理时间之内执行已发出的指令,并在收到发包人催促执行的书面通知后7天之内,承包人仍未执行,发包人可另行委托他人执行该指令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另行比选执行人的费用、支付给执行人的相关费用)并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10万元/次,发包人有权在支付的本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以上款项。3.1.2.10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3.1.2.11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及监理配合。3.1.2.12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程包括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分包工程、独立工程、公共事业工程以及先期完成移交给承包人的已完成部分工程。相关费用视为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现场承包人所有成品都需自行保护,如外墙涂料等,由于其他施工单位对承包范围内的成品破坏、损坏、污染,承包人应自行要求对方修复、赔偿,但不得由此而不让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作业或故意拖延对破坏、损坏、污染部分的修复,也不得据此向发包人要求增加费用及顺延工期。3.1.2.13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包括施工范围内的构筑物保护架等,如塔吊旋转范围内的建筑物、电线等的保护)费用包含在合同中。3.1.2.14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现场应随脏随清扫,确保现场每日至少5名专职保洁人员及达到招标要求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对现场场地清洁卫生施工全过程负责,包括总承包管理范围专业分包单位进场后对现场场地的清洁卫生管理。如现场有脏乱现象未及时清理,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派他人进行现场清理及清洁卫生,包括建筑外及建筑内,发包人所委派清洁整理费用将按5元/㎡在工程款进行扣除。如材料未堆放整齐而又未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人整改,费用按500元/人次/8小时进行计算,从工程款中扣除。如现场材料及卫生区域或垃圾投放人不能明显区分的,费用将由在该区域施工的所有施工单位进行平摊。所有扣除费用将从相应的工程款中永久性扣除。3.1.2.15施工现场应日常满足合同要求,如不满足要求(是否满足由发包人单方斟酌确定),现场秩序维护则由发包人指派单位负责监督,秩序维护内容为:现场大门的保安工作,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安全帽佩戴、工作证佩带等但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现场材料设备保管等工作。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对各专业材料等送样品供确认,送样品供确认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内。3.1.3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工作如下:3.1.3.1工地:a施工场地为工地红线以内。红线以外承包人自行安排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b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必须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发包人的要求来使用与保养道路。3.1.3.2视察现场:承包人在投标期间应视为已经视察现场,并使自己熟悉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交通道路、地下管线等情况,仔细检查现有的建筑及可作为存储和施工用途的空间,调查了解施工中必须拆除或挖除建、构筑物、湖底垃圾、清淤、障碍物及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承包价以及工期的情况。除无法查勘、预见及相关勘探、地质报告未记载的地下障碍,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经充分考虑以上情况对于承包价以及工期的影响。投标书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其他项目清单”内所列费用视为已包含了所有现场条件和预计了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的费用。承包人不会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取得费用索赔或工期延长。3.1.3.3核实、检查:a承包人作为具有充分工程施工知识和充分工程施工经验的专业施工单位,在按设计文件施工时,应在应有的专业高度上对于施工设计文件尽谨慎的、尽职的、忠实的审查和研判,并在判断设计文件有缺陷时,及时报告并提交解决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工程师,由监理单位工程师签署书面意见后,交发包人工程师审定,审定结果由监理单位工程师及时转交承包人实施。如发包人在承包人提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但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承包人不负责任。b承包人使用施工图时,须优先使用施工图上标明的尺寸而不是用比例尺去量度。在开展任何工作或订购任何物料前,承包人须核实施工图上标明的所有尺寸与现场的实际尺寸是否相符,并审核图与图、图与规范之间有没有不符,若发现有任何偏差,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给予指示。发包人的任何指示皆不会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发包人不负责承包人未充分地审核施工图而导致的物料的损耗、费用的增加、工作或工程进度的延误。c承包人须在工程开始前按施工图纸核实所有地面标高,负责测量和定位工作,做好工程的施工日记、分项工程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须承担因更正自已不准确定位或事先未有核实尺寸或标高所引起的错误而引致的费用的损失和工期的延误以及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d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检查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已由其他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并承诺已在开工前充分掌握其位置、标高以及会影响本工程或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技术参数和客观情况,若以上已完成的工程有错误、不符合本工程的需要或影响本工程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即被认为承包人已经对已完工程表示认可。承包人认可以上的技术参数和客观情况并认为不会对本工程的事实产生任何的不利影响。开工前未通知开工后发生的相关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工期不予延长。3.1.3.4接收工地a承包人按照发包人通知接收工地,承包人须在该通知上注明的日期按时接收。b承包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在进场日期当天的现场实况,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进场或提出任何费用索赔及其他要求。c承包人在接收工地后,须全面检查工地上所有现有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水电供应设施、排水设施、保安设施等,在需要时及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维修、加固、改建、拆除及重建,以确保其稳固、安全及适用。d承包人在接收整个工地后,须在发包人的指示下管理整个工地,包括保安、防火、安全、场地分配进出口安排、临时道路、临时工作台、厕所、水电供应等之工作。3.1.3.5对于项目内的独立工程,承包人须在发包人的指示下安排指导各有关事宜尤其是场地的分配、工地内交通安排、施工工序等。3.1.3.6工程价款中已经包含或视为包含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硬化场地、临时便道等)的搭建和拆除工作以及建筑与生活垃圾的清理外运工作的费用,承包人未履行的以上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价款中按实扣除相应费用。3.1.3.7承包人履行本款(3.1款)义务的费用已经包含或视为包含在合同价款中。3.1.3.8发包人、监理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对于承包人任何文件、请示的批准、许可、备案、审查、修改均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3.1.3.9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而导致的物料的损耗、费用的增加、工作或工程进度的延误,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应由发包人承担;但由第三方引起的,应由承包人向第三方主张,发包人可以参与协调,但发包人不承担相关费用,工期也不予顺延。3.1.3.10应按合同附件(工程项目廉政协议)确保双方廉政的要求执行。3.1.3.11每月报告承包人应要求在每月25日提供如下计划、报表一式五份:下月资金使用计划(时间从本月25日至下月25日)。下月进度计划(时间从本月25日至下月25日)。本月实际完成进度报表(注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时间从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本月质量、安全情况通报(时间从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本月工作量申报(时间从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3.1.3.12每周报告承包人须按周向发包人及其监理单位提交报告,详细说明工程(包括专业分包工程)的进度、需要的资料及要求的工期延长等。报告内要列明与进度计划表偏差的地方,提出实际及预期延误的理由,并提出具体的补救措施。3.1.3.1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单位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工程师书面批准后才能使用,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承包人应保证批准的建议不会增加费用,否则即使建议得到发包人批准,增加的费用也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若有费用减少,则减少的费用将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发包人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皆不会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3.1.3.14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补充约定3.1.3.15对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已提出采购要求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需按发包人招标材料样板及招标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标准等要求提供拟用于本工程的封样材料样本,承包人不得以价格或其它理由提出变更。如承包人连续两次报送不合格样本,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万元~5万元违约金。3.1.3.16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在实施采购四周前,向监理单位工程师提供该材料设备的规格、牌号、型号、价格等信息和样品,经监理单位工程师审查符合设计单位和发包人的要求后,上报发包人工程师确定认可方可购买。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在规定的报批时间内,经二次审核不能满足设计单位和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保留对此材料设备的指定采购的权利,相关费用将按照发包人采购价或中标价或标底预算价三者之中价格最高项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且承包人需负责该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装卸及保管的责任。3.1.3.17主材:承包人在施工中所采用的主材应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投入施工,实际采购价高于中标价的,价格不调整。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材料与匹配的样本并封样,封样材料与配件必须附上质量保证书,封样的样本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非发包人书面要求更改主材,实际采购价高于中标价的,价格不调整。3.1.3.18辅材:承包人在施工中所采用的材料应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投入施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材料与配件的样本并封样,封样材料与配件必须附上质量保证书,封样的样本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3.1.4绿化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3.1.4.1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移交时要求成活率为100%,如有生长不良,或者主枝死亡造成树木偏冠或明显影响景观效果者视为死亡,承包人须无条件更换,拒不换者按其投标报价或预算报价双倍扣回。种植高度标准:。3.1.4.2苗木质量标准:苗木应生长健壮树冠完整符合品种规格要求,土球质量符合规范要求。3.1.4.3种植土质量标准:现场土质较差的,为保证苗木成活及生长要求种植时多带原生长地土壤,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3.1.4.4排水:每株大树均需设置排水盲沟,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3.1.4.5若承包人无法提供或所提供苗木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则发包人指定苗木源地,承包人负责挖、运、吊、修剪(满足发包人要求)、种植、保修养护、成活等一切事务,相关费用须包括在合同总价中。若承包人不愿按上述方法执行,则发包人有权按该等苗木之合同价款的双倍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并不再返还。3.1.4.6树形、树径的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要求3.1.5土源、地形、绿化种植要求:3.1.5.1土源:场地内所有回填土方,必须达到良好的种植土要求。且由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回填(监理单位须全称跟踪所回填土方是否为确认过的土源),未经确认造成的返工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3.1.5.2地形初步平整后、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确认并签署书面确认单之后方可种植乔灌木,未经确认造成的返工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3.1.5.3乔、灌木需全冠、树形优美并达到招标要求,【种植土球不能高于地面】,因个别树种怕涝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略高于地面5-10cm,裸露土球半径乔木不能大于30cm、灌木不能大于20cm。3.1.5.4乔木及中层苗种植完成后需细平整地形,保证地形饱满、自然、流畅,不允许有石块、砖块。地形细平整完成后需经过监理单位及发包人【书面确认】之后方可种植地被苗及草皮,未经确认造成的返工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3.1.5.5对于移植的甲供苗、土球大小需达到规范中最低要求,未达到的、发包人有权拒收并要求移植单位赔偿同等规格的同等苗木。移植单位应确保移植的苗木成活率,未达到成活率的,必须赔偿同等规格的同等苗木。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3.2.1.1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该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3.2.1.2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每天在施工现场不少于8小时,(实行到岗打卡制度);项目经理若工作期间离开本工程现场超过1天须事先向监理单位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书面请假,且得到三方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按违约计,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到场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以及合同上上记载项目经理一致,在未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前不能更换。如果发现属挂靠性质,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因此导致的发包人经济损失。同时报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政监督部门报备。3.2.1.3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必须按句容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相关规定执行,如发包人发现或核实信息有虚假,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专用合同条款16.2.3条约定执行。3.2.1.4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若工作期间离开本工程现场超过1天须事先向监理单位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书面请假,且得到三方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按违约计,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3.2.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更换须事先向监理单位工程师、项目管理公司派驻代表、发包人工程师书面申请,且得到三方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按违约计,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3.2.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专用合同条款16.2.3条约定执行。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专用合同条款16.2.3条约定执行。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专职质量员等5类人员)应每天在施工现场不少于8小时,(实行到岗打卡制度);正常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本工程现场,遇事须离岗1天及以上的,须事先向监理单位工程师、发包人现场代表、承包人项目经理书面请假,且得到三方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开(紧急情况下请假手续于事后一天内补全)。否则,按违约计,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千元/人/次的违约金。到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以及合同上上记载主要管理人员一致。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千元的违约金。3.4分包3.4.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以及发包人禁止分包的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4.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所有分包专业工程必须获得发包人书面确认同意或根据发包人意见进行调整确认后方可实施,否则属违约。对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分包工程,承包人需在分包工程开始实施前提前3个月或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向发包人书面提交拟分包的分包单位的名称及相关资料供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可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资料等自行考虑承包人提交的分包单位是否符合本工程要求并自行决定是否予以审批。如承包人提供的分包单位未能通过发包人审批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审批未能通过的通知后10日内再提交新的分包单位供发包人审批。且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承包人未能提前3个月或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分包单位供发包人审批;(2)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审批未能通过的通知后10日内未再向发包人提交新的拟分包单位供发包人审批;(3)承包人提交的拟分包单位三次未获得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将以上工程分包给发包人推荐的三家以上分包单位,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对于分包合同条款的要求)与该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否则,发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分包工程另行发包,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此外发包人还有权解除本合同。3.4.3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根据总承包合同价款的支付约定。3.5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开工后至竣工交付前。3.6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执行通用条款。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通用条款。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办公场所及简易办公家具由承包人提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生活场所及费用由监理人承担。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王杰职务: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号:32009257执业资格证号:00350729联系电话:13952936889;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句容市华阳东路2号二楼;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3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4.3.1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但确定前须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3.2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日常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与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共同行使;协调各承包人之间的争议。4.3.3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认可、变更、月进度报告的审核和下月进度报告的批准,由监理单位派驻的工程师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批准。施工进度更改经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批准。4.3.4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与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共同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4.3.5检验工程上适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对于不符合要求及标准的,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直到符合要求和标准。4.3.6工程款支付经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批准。4.3.7任何涉及设计变更的事项,如现场设计签证的签署、变更设计指令的发出、对于承包人设计变更建议的认可、制配图纸的认可,均需经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批准。4.3.8供货样本和代用材料的认可由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批准。4.3.9现场奖罚。4.3.10经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同意,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从工地撤换不能胜任职务或玩忽职守人员,没有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与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共同同意,这些人员不应再承担本工程中的任何工作。4.3.11措施费方案的确定、计日工记录的核实、执行暂估价部分工作的指令由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批准。4.3.12合同文件发生冲突、矛盾时,对于合同文件的解释由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共同进行。4.3.13价款、费用、工期顺延有关的事项经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批准。4.3.14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应与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共同办理现场签证。4.3.15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应与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共同办理隐蔽工程验收;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合格且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2隐蔽工程检查5.2.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监理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承包人应按质量验收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人和质量监督站。工程中间验收的,应会同发包人、监理单位进行中间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阶段须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关于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及发包人关于施工安全管理的合理要求。承包人须指定专人负责施工安全管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即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必须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报发包人的专职人员不能未得发包人同意随意更换。6.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现场保安责任,负责保安管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并报发包人批准执行。6.1.3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6.1.3.1围墙围墙设置应按合同附件(施工现场临时围墙要求)要求设置。6.1.3.2施工区域内便道及排水沟按合同附件(施工现场临时施工便道及排水沟)设置。6.1.3.3施工区域内杆线、临时建筑防护。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及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6.1.3.4现场卫生施工过程中现场卫生应随时保证清洁卫生,应配置专门的保洁人员以保证现场随脏随时清扫,应设置集中垃圾堆放池,垃圾池内的垃圾定期清运。场地外的道路由于施工污染,也应随脏随时清理,土方运输车辆应在施工出入口处设置清洗平台和清洗高压泵,以保证土方及其他车辆干净的出入现场,确保场外及场内清洁卫生。6.1.3.5现场材料现场材料应堆放整齐,标识牌应按相关规定标识清楚。6.1.3.6未尽事宜本条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执行,如镇建价[2015]6号文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执行。6.1.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已明确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表。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提交详细的包括已明确的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表应当说明施工时间、采取的方法、程序、分段和次序以及每个阶段估计需要的时间以及发包人要求列明的其他事项。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若在施工期间有特殊情况出现,发包人认为必须修改已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划及进度计划表,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其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表,所有资料在发包人发出要求后的4天内提交,同时详细说明其修改依据及为确保最终完工时间而采取的解决方案。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需通知施工范围内的所有管线单位(如电力、雨污水、燃气、自来水、电信、国防光缆、红绿灯、监控、热力管、移动、联通、广电等)进行管线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清楚现场各种管线设施具体位置并对现场指挥和操作人员做好管线设施书面交底,现场指挥和操作人员拿到书面交底资料之后先人工开挖探沟明确管线位置后再进行机械作业,开挖期间监理相关人员参照相应规范要旁站监督。如未交底或未通知相关管线单位而私自开挖施工,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因施工造成破坏、挖断,没有通知相关单位把检查井私自埋掉的,除承担所有开挖、返工维修的费用外,视情节严重,每处处罚2000-5000元。凡进入工地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在道路或道路隔离带施工或养护的人员必须穿反光背心。未按规定着装的,每天每人次处罚100元。在交通道路及周边施工必须按照相应法规,规章摆放施工标志,做好交通疏导确保交通畅通和施工中人员安全。在道路施工区域的两侧还需要设置醒目的施工警示标志,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在施工区域前后设置标识标牌,夜间施工应设红灯警示。未按规定设置标志标示的,每次处罚2000-5000元。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及人员密集地区施工、上下班高峰期间或夜间不允许机械进行作业施工。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1.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如遇停水、停电、停气,承包人应通过自备临时装置等方式自行解决。工期与费用不予调整。7.5.1.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如合同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发包人确定的节点工期不得延误,每节点工期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如合同工期延误超过20天后,承包人赔偿违约金的同时视为自动终止合同,由此承包人发生的施工费用,发包人不予认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节点工期延误赔偿可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若经过采取补救措施,总工期未有延误,则节点工期延误赔偿金额可返还承包人。工期延误,节点工期延误,最后分别计算,二者互不抵扣。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7.1里氏5.5级及以上的地震;7.7.28级以上大风(以句容市气象台资料为准);7.7.3日降雨雪量达到100mm以上。7.8提前竣工的奖励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保管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款中;并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以及设备专业队伍的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2样品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须将经发包人认可的样本、样品保存在工地,作为以后验收工程的标准。发包人对任何样本、样品之认可,并不会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8.3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9.2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工程有关变更的处理办法执行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变更验收及移交管理细则的通知》(句政发【2019】51号)和《关于实行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变更备案操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句政发【2016】92号)(前述文件包括其不时更新,具体按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执行)。承包人中标后一个月内需完成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的复核,如两者的误差额(包括清单内容、数量等)达到句政发【2019】51号文要求的起点时,必须在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费用申请,否则工程结算时对因此造成的造价增加将不予认可。10.2变更估价10.2.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如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监理单位工程师因变更洽商估值金额发生争议,该等争议不能视为承包人不完成或不按进度完成该项变更的理由。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变更工作,承包人不得要求发包人工程师、监理单位工程师对变更估值金额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作为执行该项变更工作的条件。应按“句政发【2019】51号”文件要求执行变更备案等手续,承包人需提供相关资料文件,未能及时上报合格资料而导致不能结算的,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如果由此造成发包人确定的节点工期延误,每节点工期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如果由此造成节点工期延误超过30天后,承包人赔偿违约金的同时视为自动终止合同,由此承包人发生的施工费用,发包人不予认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节点工期延误赔偿可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若经过采取补救措施,总工期未有延误,则节点工期延误赔偿金额可返还承包人(前述文件包括其不时更新,具体按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执行)。10.2.1.1工程量的变化,单价不变。(1)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等引起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时,综合单价均不调整;(2)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①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②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并按下浮率下浮进行计价。10.2.1.2因设计变更引起的项目特征的变化单价的调整方法①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直接减去该项子目单价。②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相应增加该项子目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同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方法。③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的同时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且工艺发生变化,则重新组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组价后按下浮率下浮计价。④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材料规格不变,品牌改变,则只需调整材料价格差价并按下浮率下浮计价;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材料规格改变、品牌不变,如不涉及定额套用调整,则子目单价不变,如因规格改变而引起定额子目需重新套用,仅此材料的定额子目作相应调整,如因规格改变而引起此价格改变,则只需调整此材料价格差价并按下浮率下浮计价。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否则按质量不合格处理。合同外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执行中标下浮率下浮作为工程结算依据。10.2.1.3措施费的调整(1)本项目措施费用,除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以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中标费率进行结算以外,其余均由投标单位自行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招标图纸及招标要求,一次性投标报价包干,工程结算均不作调整。(2)“措施项目清单”内除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因设计变更引起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工程量或砌体结构的增加/减少作相应调整以及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取费率计算的除外,承包人在“措施项目清单”内所填上的价款视为包括承包人的一切风险,包干使用,不论实际情况与承包人的估计有多大出入,亦不论有没有设计变更,一律不予以调整。(3)合同文件乃互相补充,“措施项目清单”及“其他项目清单”已经包含了依据本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完成本工程项目所必然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措施费和其他项目的子项以及子项费用。除按照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调整外,不再增加子项项目和项目费用。(4)承包人若在“措施项目清单”及“其他项目清单”内只填上一个总价,将会被要求提交每一项目的价款。(5)“措施项目清单”及“其他项目清单”内的项目在工程付款时,都按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的进度分摊支付。(6)若承包人在“措施项目清单”及“其他项目清单”内没有填上价款,则视为承包人不要求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用或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7)其他项目费的确定总承包单位管理费、配合费、服务费等已包含在专业承包单位投标报价、合同总价中,水电费、保管费等事宜由专业承包单位与总承包项目部协商,并直接支付给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如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共识除外。除此以外总承包单位不得再向该专业单位或其他专业单位或发包人收取任何费用,如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共识除外。10.2.1.4除暂定数量调整外,承包人的价款视作包括了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及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工作及责任的所有费用,不论是否在图纸或专用条款内具体说明。10.2.1.5为确保工程措施项目落实到位,承包人施工前应将措施方案报送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措施方案确认后方可实施,如工程的措施方案监理与发包人认为不合理,可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按照所要求的方案进行整改,如整改仍达不到其要求,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取相关措施费用(包括现场文明施工基本费),在发包人认为情况严重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0.2.1.6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1)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改变因素:地质地基条件变化、水文气候条件变化等。(2)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发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条件变化造成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地质地基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情况不符,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必须调整原有的施工方案,由此所确认的新方案造成的额外费用增、减由发包人承担。涉及工程量调整的按工程量调整办法处理,涉及措施费调整的按措施费调整办法处理。10.2.1.7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计价方法(1)工期延误因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甲供材料(设备)供应拖延、预付款、进度款拖延等。(2)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工期延误导致脚手、模板、支撑等租赁费、机械设备停置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延误阶段的材料、人工、机械、费率等上涨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延误阶段的材料、人工、机械、费率等下浮费用由发包人受益。10.2.1.8工程结算时,未做项目及发包人另行专业分包工程所涉及到的工程项目价款将按相应工程的标底预算价按照中标下浮率下浮后从承包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未做项目及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价款在签订合同时列入暂估价的,结算时扣除未做项目及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对应的暂估价。10.2.1.9除本合同文件约定的调整情况外。合同价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做调整。10.2.1.10双方约定工程款结算金额以第三方审计机构最终审计金额为依据。10.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4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暂估价的调整具体按下述方法进行:(1)暂估材料价格调整方法: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咨询单位询价,发包人签证确认。(2)暂估项目费用调整方法: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咨询单位询价,发包人签证确认。10.5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差价按以下(a)办法调整。a本工程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内,且标底中已按规定计取了风险费用,不再调整差价。b本工程标底中未计取风险费用,差价调整:参照苏建价〔2008〕67号文调整,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指导价的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的平均指导价,调整材料差价执行下浮率下浮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①材料调差方法(包括材料变更):参照苏建价〔2008〕67号文价格调整,调整材料差价执行下浮率下浮作为工程结算依据。②因人工工资单价的政策性变化调整单价工日数的确定: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日数以中标价中的工日数为准。预算工资单价调整方法:按相关政策性文件并按下浮率下浮执行。因人工工资单价的调整引起管理费、利润的调整:按投标文件中的费率调整。本工程的可调价要素为:人工、机械以及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中(镇江范围内)明确的材料品种(除此以外材料不参加价格调差),由施工单位自行考虑其风险因素。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2.1.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专用条款10.4.1条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外,合同价款不调整。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周期内市场价格等因素的波动风险,风险费用由投标人自主报价。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予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2.1.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2.1.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已完成合格工程按照《2013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执行。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2.4.1.1付款周期(1)除上游来水区域、排污口区域上下游100m外,水质指标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磷TP、溶解氧D0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水体透明度≥1.5米,甲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在2024年底甲方支付审定结算价的40%;(2)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养护期满一年且河道水质指标按本合同约定达标后,按照审定后的结算价,甲方一次性付清余款(3)合同价款为含税价发包人支付每笔款项前,承包人需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付款申请及相关付款资料,同时按发包人的要求开具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任何问题,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全部完整有效的付款资料后予以支付相应工程款,否则发包人可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应在结算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将全额发票开出并提供给发包人,开票涉及相关税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送完整的结算资料时间参考专业条款12.4.1.4。备注: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且得到相关管理方签字认可后支付。上述保修金支付时须扣除承包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而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若发生的费用超过预留的保修金,承包人须补足。12.4.1.2、应扣款项是指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现场文明考评费、奖励费。其中现场文明考评费、奖励费在经过相关部门评定,确定计取费率前,列入应扣款项;在经过评定,确定计取费率后不列入应扣款项。12.4.1.3、所支付工程款金额在实际支付时均应当扣除违约金、罚金、预付款、临时设施费用等其他应扣款后支付。所支付款项均无息。在承包人未能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向专业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有权代承包人向专业分包单位直接支付工程款,但支付前专业分包单位须取得承包人对已完工程质量等的认可。以上款项将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但发包人不会因此而与专业分包单位发生施工合同关系。施工期内为付款而对有关工程质量、材料数量、工程量、综合单价、工程量的认可与核实,仅作为付款用。不能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和工程结算的依据。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发包人均有权暂停付款:a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交银行保函的。b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性能不良或外观锈、烂,在发包人书面通知撤换而在3日内未见执行的。c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缺少合格证、质保书、使用说明书等质量保证资料,在监理或发包人书面通知补足而在3日内未见承包人执行的。d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在监理或发包人书面通知撤换而在5日内未见承包人执行的,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承包人擅自覆盖的。e承包人将本工程非法分包或转包的。f承包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及发包人要求,在发包人催告后仍未整改的。g承包人未执行发包人发出的任何指令,经发包人催告后仍未执行的。12.4.1.4承包人提供结算资料的期限:承包人完成承包事项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且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28日内提供合格结算资料及完成对外送审,但若承包人未及时保修或未及时上报合格结算资料,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款,同时,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三(按不低于每日2千元,不高于每日2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承包人完成保修并按约定提供合格完整的结算资料及完成对外送审之日止。该违约金承包人应在该提供结算资料期限届满后按合同约定首次达到支付相应合同款节点之日前支付至发包人指定的账户,承包人向发包人指定账户支付完毕应付违约金后,发包人方可恢复继续支付相应合同款。该违约金付款凭证作为发包人支付相应合同节点款的支付依据。承包人完成承包事项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且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2个月内未提供合格结算资料,同时未完成对外送审的,视为承包人放弃剩余工程款的追偿权利,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同时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自行编制施工结算,并无条件接受句容市财评出具评审结果或者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结果。发包人指定收取本条违约金账户如下:户名:句容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账号:农行营业部10329001040007785/。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编制。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编制。(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编制。(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计取。12.4.5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3.1.2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取。13.2.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计取。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设备调试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药剂、人工等等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视为含在投标报价中。(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2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13.4竣工退场13.4.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按12.4.1.6执行。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竣工结算方式:结算价=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中标综合单价或以中标综合单价为基础按文件规定可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或按文件规定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竣工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后,必须经句容市财评中心或者相关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审计;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超7%以外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方承担;如果经财评评审后的核减率超过20%,后期施工单位不允许参加句投集团及任何子公司的项目招投标活动;如果报送结算造价有清单漏项或者结算错误,此项引起造价变化的,结算时不给予增加。14.3最终结清14.3.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14.3.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5.2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工程款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2.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2.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3保修15.3.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15.4.1.1绿化工程保修期三级(养护)为1年,养护期间重新补种的苗木及草皮等按照补种时开始计养护1年。15.4.1.2绿化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须提供1年内详细养护管理计划及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即成为养护期内考核检查之依据。15.4.1.3在养护期内,承包人必须保证苗木及草皮等成活率达到100%,应对苗木及草皮等进行定期的浇水、修剪,施肥、防治病虫害等养护工作,以保证苗木及草皮等长势良好,并免费更换长势差、濒临死亡的苗木及草皮等。15.4.1.4如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承包人未能及时保修/养护,发包人有权另找其它单位保修/养护,其费用由发包人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由承包人补齐。15.4.1.5保修内容、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执行。15.4.1.6本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5.3.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承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2.1.1工期奖罚(1)如发包人书面要求缩短工期20%(含)以上的,承包人在确保本工程获招标质量标准“合格”的前提下实现缩短工期,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费率按照区间中间值取费;发包人书面要求缩短工期20%(不含)以内的,不予给任何赶工费用。(2)如合同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发包人确定的节点工期不得延误,每节点工期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节点工期延误赔偿可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若经过采取补救措施,总工期未有延误,则节点工期延误赔偿金额可返还承包人。工期延误,节点工期延误,违约金最后分别计算,二者互不抵扣。16.2.1.2质量奖罚措施(1)如经一次验收不合格的,除应当返工至合格外,承包人另应按结算价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8%支付违约金,二次验收不合格的除应返工至合格外,承包人另按结算价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2%支付违约金。三次验收不合格的,视为承包人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验收不合格违约金与达不到质量约定的违约金两者分别计算,互不冲突,互不抵扣。以上计价计入工程量清单其他措施“工程按质论价费”,计取相应规费、税金。16.2.1.3现场文明工地质量(按质论价)与安全文明施工违约责任属于严格责任,承包人无权以专业分包人、发包人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原因作为抗辩理由。即无论承包人是否有过错,承包人的行为是否与未获得评定有因果关系,只要未获达到相应评定,承包人即应承担质量(按质论价)与文明工地违约责任。16.2.1.4用于本工程的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承包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否则,承包人需按经下相应标准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并在进度款中扣除,结算时永久扣除。(1)需进行试验的进场材料抽检频率少于规范规定,每出现一次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千元。(2)送检的材料经检测不合格,每出现一次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2千元。(3)如加倍复试不合格,材料退场,且每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千元。(4)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有现场再次抽样送检的权力,如取样检测结果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检测费用及给工程带来的一切质量后果,该批材料退场,且承包人需按照该批材料价款(需以合格材料的价格计算)的两倍且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的品牌进场供应材料,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将责令材料退场,且承包人需按照该批材料价款(需以合格材料的价格计算)的两倍且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6.2.1.5报验程序:(1)各检验批、分项工程完工后,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如经监理单位验收发现验收结果不合格,每出现一次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千元;经过监理单位复查仍不能通过验收的,除应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外,承包人应另外再支付发包人违约金2万元。(2)对于承包人未报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每出现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千元;如隐蔽工程未经验收进行施工的,应无条件返工,每出现一次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万元。(3)承包人上报的资料、数据应真实可靠,如弄虚作假,每出现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千元。(4)承包人报验人员要指定专职质检员报验,严禁由资料员直接向监理方报验,每出现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百元。16.2.1.6对于发包人、监理单位或相关会议提出的整改问题及尽快落实的有关事宜,承包人应及时落实整改,要求书面回复的应及时回复。如经发现未按要求的时间整改,每出现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千元;经再次催告仍未整改,再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万元。16.2.1.7对于影响工程造价的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单位实测实量,拍照留档。否则,对该部位工程返工重新取证,并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万元。在质量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承包人除应按要求返工合格外,同时应按照该部分工程造价(按照合格工程造价计价)的两倍且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6.2.1.8混凝土工程:(1)混凝土浇筑前,监理单位将随机对现场的混凝土坍落度进行抽测。如经检查发现混凝土离析或坍落度超标,该混凝土不能用于工程并且每出现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千元。(2)对于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保证混凝土的运输、浇筑及间歇不能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如经发现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混凝土初凝,每出现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千元。(3)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天气的变化,及时调整配合比的用水量,进入现场的混凝土严禁加水,降低标号。每出现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千元。(4)混凝土施工缝、后浇带的留设位置,应符合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严禁随意停浇、随意留施工缝,每出现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千元;施工缝浇筑前应按要求清理,否则每出现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千元。(5)混凝土的养护工作承包人应安排专职人员,已拆模的混凝土构件,承包人应及时采取包裹或覆盖。砼框架柱应采用塑料薄膜包裹严密,养护期间薄膜不得损坏,每发现一处不严密或损坏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百元;砼地面或现浇板应采用麻袋敷盖浇水湿润养护不得少于7日历天,抗渗砼的养护不得少于14日历天,如经发现浇水不及时或敷盖不到位,每出现一处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千元。(6)混凝土现浇结构外观质量如出现露筋、蜂窝、孔洞、麻面、夹渣、裂缝等一般缺陷,每出现一处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千元;如出现严重缺陷,每一处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千元。(7)对混凝土构件的外形、外表,承包人应在各个专业施工阶段做好成品保护措施,如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缺楞吊角、沾污等质量缺陷,每发现一处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千元。(8)砼现浇板浇筑后,板面上进行任何操作,都不能影响混凝土的内在质量,严禁在刚浇完的板面上堆放重物。否则,每出现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千元。(9)混凝土同养试块和标养试块的留置,应严格按规范的要求留设。如经检查留设的数量不足,每出现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千元;同养试块未能按规定要求指定地点进行养护,每出现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千元。(10)混凝土开盘前应向监理单位上报混凝土浇筑申请表,监理单位将组织各专业对该部位进行验收,合格后下发浇捣令,方可浇筑混凝土。否则,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每出现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千元。16.2.1.9模板工程:(1)模板的搭设标高,构件的截面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经检查超过允许偏差并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千元。(2)模板的拼缝应严密,尤其是柱子的根部、梁柱交接的竖角、柱与柱的接口、板与板的拼缝等易出现漏浆部位,应采取措施封堵。否则,因上述原因每出现一处漏浆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百元。(3)模板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清理残留在模板内的杂物及锯末。如经检查发现,每出现一处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百元。(4)模板的拆除: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工期充分配备数量充足的模板,如符合拆模条件,应先向监理单位上报拆模申请并附该部位的混凝土试块报告,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拆模。否则,每出现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万元。16.2.1.10钢筋工程:(1)钢筋的加工、制作、安装应严格按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如经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百元。(2)钢筋的搭接尺寸、焊接质量应按照规范的要求操作,如经检查每出现一个接头不符合要求,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百元。(3)钢筋接头的见证取样应按规范要求的数量留设,在施工现场随机取样,严禁制作假样。否则,每出现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千元。(4)钢筋的架设应牢固、平顺、整齐,绑扎好的钢筋应做好成品保护,铺设跳板,严禁施工人员随便踩踏,经检查有一处钢筋变形,每出现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千元;钢筋表面不能有油渍、混凝土结块等污物,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随时清除每个部位钢筋上的混凝土浆液,否则,经检查每一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百元。16.2.1.11砌筑工程:(1)砖砌体施工前,砖块应提前1-2天浇水,严禁干砖上墙或边浇水边砌墙。否则,每出现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百元。(2)砌筑砂浆在现场严禁加水,要根据天气及砖块的湿润度,随时调整含水量。否则,每出现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百元。(3)各种规格墙体的组砌方式,应符合规范要求,上下错缝、内外搭接。如经检查,每发现出一处组砌方式不符要求,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百元。(4)墙体的垂直度、表面平整度、灰缝厚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如经检查,每发现一处超标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百元。(5)框架柱、构造柱、墙体转角处的拉结筋设置及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否则,每出现一处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百元。(6)墙面上应保持洁净,严禁出现水泥砂浆污染墙面。否则,每出现一处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百元。16.2.1.12防水工程:(1)防水面基层应牢固、表面洁净,无空鼓、起砂、脱皮现象。承包人清理完毕后,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方可进行防水施工。否则,每出现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千元。(2)为保证易漏区的防水质量,对于转角处、穿墙管道、出屋面管道、变形缝、出水口、天沟等部位应采取增强措施。否则,每发现一处未做增强层,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千元。(3)防水层应保证搭接尺寸,长边短边搭接宽度≥100mm。否则,每出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百元。(4)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后,做保护层前,应安排专人看管已施工完毕的部位,严禁防水层上其它专业人员踩踏。必要时应采取可靠措施加以防护,要做到万无一失。否则,每发现一处防水层破坏,支付发包人违约金2千元。(5)如采用防水涂料,施工前应先做样板。施工后的防水层厚度要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监理随机抽检。否则,每发现一处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千元。16.2.1.13在质量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承包人除应按要求返工合格外,同时应按照该部分工程造价(按照合格工程造价计价)的两倍且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6.2.1.14对于设计图纸不清或未按设计变更要求执行,承包人擅自施工的,每出现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千元。16.2.1.15承包人有其他任何违反合同约定、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发包人要求的行为,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对承包人处以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对此承包人无任何异议。16.2.1.16本合同文件所约定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在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时予以扣除。合同文件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有不同的,按照较高标准执行。16.2.1.17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明知,发包人即将就或已就本工程项目相关房屋的出售、出租与相关第三方签订合同,任何的工程延误都将可能导致发包人向第三方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向第三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16.2.1.18承包人承诺,其在签订本合同前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直至本合同终止,企业信用应始终保持良好,不存在任何失信行为,不属于“信用中国”、“信用江苏”及句容市信用办所公布的失信企业,否则视为承包人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发包人决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本合同解除后三日内一次性退还发包人已付全部款项,并按本合同金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本条为惩罚性赔偿/处罚条款。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无法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还需按照实际损失另行赔偿。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违约,如发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应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同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承包人选择解除合同的,自发包人按本合同载明的承包人通讯地址寄发解除合同通知书后第四日予以解除,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完成撤场及各项交接工作,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金额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发包人该等损失,同时,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部分,除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量涉及金额外,其余工程款,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七日内连同各项应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发包人。发包人如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因行使合同解除权所涉及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调档费、查询费、交通住宿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规定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有义务监督与管理所有专业分包单位为施工人员进行保险办理。18.2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必须为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18.3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9.争议解决19.1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19.1.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其他补充20.1对于现场签证,应在签证事项发生后14天内向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提出,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主张签证的权利。只有经过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公章后方能作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对于工期,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第二条关于合同工期的约定,其中开工日期具体以发包人及监理出具的开工令载明日期为准,且总工期保持不变。对于本合同中出现以合同金额/合同总价为计算依据(本数)而计算情形的,该合同金额/合同总价为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第四条所涉及合同价格中的价税合计数额。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款中,已经包含有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投入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承包人应将此项费用投入到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去,不得挪作他用。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和环保法规及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及隐患整改,发包人将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投入到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改中,此项费用投入将从合同中扣除。20.2承包人应承担的安全责任20.2.1项目经理承包人经授权项目负责人是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安全职责。20.2.2安全责任制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责任制,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认真开展安全监督工作,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认真开展安全监督工作,并随时和发包人互通信息。开工前应自上而下进行安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环境提升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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