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彩钢房搬迁工程 彩钢房迁移工程中标结果公示(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宁夏传染病医院、结核病防治所)2024)



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南院区彩钢房搬迁工程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YC24503008(ZBD)(招标文件编号:YC24503008(ZBD))
二、项目名称: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南院区彩钢房搬迁工程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宁夏锦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宁夏银川金凤区团结路南侧九樾4号住宅楼2单元6层02室
中标(成交)金额:14.5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工程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

1
宁夏锦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南院区彩钢房搬迁工程项目
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彩钢房迁移工程,包括三间彩钢房的拆除、迁移及重新安装以及给排水、采暖、电气的接入及工程量清单要求的所有内容。
30 日历天
刘鹏
NX2362213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静(组长)、马超杰采购人代表:杨正贵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下浮20%计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116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     
地址: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713号        
联系方式:王璐璐 0951-86885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15109588667            
联系方式:王玉杰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玉杰
电 话:  15109588667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南院区彩钢房搬迁工程项目

品目
工程/其他建筑工程

采购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

行政区域
西夏区
公告时间
2024年10月10日 15:46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静(组长)、马超杰 采购人代表:杨正贵

总成交金额
¥14.5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玉杰

项目联系电话
15109588667

采购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
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713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王璐璐 0951-8688550

代理机构名称
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1510958866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王玉杰

附件: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附件2
9.26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彩钢房迁移工程招标文件终版.pdf

(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单位名称)的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南院区彩钢房搬迁工程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南院区彩钢房搬迁工程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宁夏锦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1)人,营业收入为(589)万元,资产总额为(86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具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宁夏锦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子签章)集法定代表人成委托代理人(签宗或签章):日期:2024注1:应填写服务提供单位。注2:响应文件项目所属行业应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相一致。注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本声明函为资格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规定及本声明函内容进行价格扣除。1供应商需按提供的标的分别填写,未按规定填写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482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南院区彩钢房搬迁工程项目综合评比文件采购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9月目录第一章综合评比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第六章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南院区彩钢房搬迁工程项目综合评比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南院区彩钢房搬迁工程项目2.项目编号:YC24503008(ZBD)3.预算金额(元):145316.8元4.最高限价(如有):145316.8元5.采购需求:采购名称采购标的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备注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南院区彩钢房搬迁工程项目南院区彩钢房搬迁工程1彩钢房迁移工程,包括三间彩钢房的拆除、迁移及重新安装以及给排水、采暖、电气的接入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及工程量清单6.合同履行期限:工期30日历天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或微型企业应按照响应文件格式提出《小型或微型企业声明函》)。(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相等的政府扶持政策及待遇(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3)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4)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号文件执行。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4.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1)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综合评比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违法、失信记录的投标企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纪律名单的,将会被拒绝参加此项目投标(投标时间截止前半小时至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前,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现场统一查询的信息为准)。(4)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5)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6)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7)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8)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须提供承诺函)。注:(4)-(6)条款综合评比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承诺函,若不提供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三、获取综合评比文件时间:2024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30日(综合评比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方式:电子下载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0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从综合评比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地点: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力德财富大厦27楼)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凡有意参加者,将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报名表(从附件进行下载)扫描件发送至1757004136@qq.com,邮件名称统一为“公司名称+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进行报名信息登记,经确认后将文件以电子版形式回复至投标单位邮箱;在规定时间内未按以上程序进行报名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文件一律不予接收。2、请各供应商在报名结束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随时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您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以公告形式公示。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采购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响应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联系人:王璐璐地址: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713号联系方式:0951-868855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玉杰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力德财富大厦27楼联系方式:15109588667代理机构: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9月26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是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序号内容1项目名称: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南院区彩钢房搬迁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期限:工期30日历天2采购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联系人:王璐璐地址: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713号电话:0951-86885503采购代理机构: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力德财富大厦27楼项目负责人:王玉杰电话:15109588667邮箱:1757004136@qq.com4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证明材料):(1)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综合评比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违法、失信记录的投标企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纪律名单的,将会被拒绝参加此项目投标(投标时间截止前半小时至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前,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现场统一查询的信息为准)。4(4)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5)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6)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7)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8)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须提供承诺函)。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4.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注:1)(4)-(6)条款综合评比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承诺函,若不提供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投标人应将上述资质要求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中相应位置,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3)投标人须保证上述资料完整并清晰可辨,如出现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况,评标委员会有权视其为不合格资料。5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出具或未按规定填写不完整的(如产品制造商不全等),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6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6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企业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分支机构提供的声明函不参与价格折扣。7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是☑否8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9项目预算金额:145316.8元;最高限价:145316.8元10报价方式:☑总价□单价□费率□折扣11保证金:0.00元缴纳截止时间:/保证金缴纳方式: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12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供应商应选择在拟投标前是否派遣专业人员勘查采购人指定设备,从而制定合理维保实施方案,确保作业质量。13投标有效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自然日(日历日)14响应文件(电子/纸质)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0日上午09:30响应文件提交地点: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力德财富大厦27楼)15综合评比时间:2024年10月10日上午09:30综合评比地点: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力德财富大厦1527楼)16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数量:317采购人是否委托综合评比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本项目综合评比小组由3人组成,其中评委专家2人,评委专家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采购方评委1人。18是否提交履约保证金:□是☑否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2%(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19是否收取招标代理费:☑是□否是否由成交供应商缴纳招标代理费:☑是□否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下浮20%计取。收取形式:转账收取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缴纳20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次数及形式:☑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其他补充事项:其他补充事项:1根据本项目特点,供应商应提交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无2供应商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投标文件份数(本项目为纸质标):(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记违法录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书;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单位在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承诺如下:我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要求。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说明: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承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若为联合体参与综合评比,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承诺书)(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¹,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²,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¹,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²,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注1:应填写服务提供单位。注2:响应文件项目所属行业应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相一致。注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本声明函为资格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规定及本声明函内容进行价格扣除。1供应商需按提供的标的分别填写,未按规定填写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贵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注1:应填写服务提供单位。注2: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须填写。3、监狱企业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注1:应填写服务提供单位。注2:非监狱企业无须填写。六、其他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彩钢房搬迁工程 彩钢房迁移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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