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中幼林抚育 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中幼林抚育中标结果公示(张家口市塞北林场2024)



张家口市塞北林场张家口市北石塄林场2024年“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中幼林抚育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HBHJ-ZC-24027
二、项目名称:张家口市北石塄林场2024年“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中幼林抚育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编码

河南崇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一马路与和平路交叉口东南角和平汽车站旅社2楼2218室
91410204MA9LQ5XG94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供应商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施工工期
工程施工范围
工程项目经理
工程执业证书信息
中标金额
下浮率
费率
优惠率
优惠产品简要描述信息
优惠价/入围价

河南崇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北石塄林场2024年“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中幼林抚育项目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整地栽植、采伐、修枝任务
北石塄林场范围内,共涉及12个林班37个小班,总面积2300.0亩
刘本纯
C19033150900617
865726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晓梅(磋商小组组长)、岳燕杰、李威(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8657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由中标人支付。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张家口市塞北林场
地址:尚义县八道沟镇回子号
联系方式:0313-433894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河北浩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滨河南路26号悦澜湾12号楼2单元2404室
联系方式:0313-41144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冀非凡
电话:0313-4114488
十、附件

张家口市北石塄林场2024年度“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中幼林抚育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承诺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张家口市北石塄林场2024年“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中幼林抚育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张家口市塞北林场

行政区域
张家口市
公告时间
2024年10月14日 16:49

评审专家名单
张晓梅(磋商小组组长)、岳燕杰、李威(采购人代表)

总中标金额
¥86.5726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冀非凡

项目联系电话
0313-4114488

采购单位
张家口市塞北林场

采购单位地址
尚义县八道沟镇回子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313-4338940

代理机构名称
河北浩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张家口市桥东区滨河南路26号悦澜湾12号楼2单元2404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313-4114488

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号:HBHJ-ZC-24027张家口市北石塄林场2024年“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中幼林抚育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河北浩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9月目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项目内容及要求一、竞争性磋商项目内容二、技术指标及要求三、商务条款四、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一、总则二、竞争性磋商文件三、响应文件的编制四、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五、响应文件的递交六、磋商与评审七、成交通知八、评标过程保密九、竞争性磋商活动终止十、签订合同十一、代理服务费十二、保密和披露十三、询问和质疑第四部分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封面格式磋商函格式磋商报价汇总表格式项目清单报价表格式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授权委托书格式供应商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情况的承诺函格式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承诺函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书质疑书格式(如需质疑)第五部分合同范本-1-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张家口市北石塄林场2024年“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中幼林抚育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河北浩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张家口市北石塄林场的委托,对其所需的张家口市北石塄林场2024年“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中幼林抚育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应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0月14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HBHJ-ZC-24027项目名称:张家口市北石塄林场2024年“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中幼林抚育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预算金额:920000元最高限价:866572.45元采购需求:项目建设任务总面积为2300.0亩。作业小班林种是防风固沙林。涉及12个林班37个小班,其中补植109.08亩,补植+修枝852.19亩,疏伐582.18亩,透光伐69.35亩,透光伐+修枝171.39亩,卫生伐212.73亩,卫生伐+补植151.00亩,生长伐152.08亩。(详见工程量清单)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整地栽植、采伐、修枝任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采购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100%,其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预留份额10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项目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采购文件-2-时间:2024年09月30日至2024年10月12日,每天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上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自行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方式: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上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自行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4年10月14日09时00分前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上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五、开启时间:2024年10月14日09时00分地点:张家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4开标舱、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一)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二)招标代理服务费经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由中标人支付;(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本项目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四)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不实行“双盲”评审。(五)本采购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100%,其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预留份额10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六)本项目为全流程无纸化投标项目,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无需提供任何纸质材料证明材料或证书原件。-3-(七)本项目支持“政采贷”。(八)本招标项目不采用其他形式的招标资料发送。本项目采取电子方式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及时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完成市场主体注册,并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上进行电子报名,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下载公开招标文件文件并投标。在线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前,供应商应当使用投标客户端及CA为投标文件加密。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到,因供应商的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不能打开的,采购人不予受理。(九)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张家口市北石塄林场地址:尚义县八道沟镇回子号联系人:李威联系方式:0313-433894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河北浩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滨河南路悦澜湾小区12-2404联系方式:0313-411448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冀非凡电话:0313-4114488-4-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项目内容及要求一、竞争性磋商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张家口市北石塄林场2024年“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中幼林抚育项目最高限价:866572.45元(捌拾陆万陆仟伍佰柒拾贰元肆角伍分)二、技术指标及要求施工工艺及施工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规定及本项目作业设计技术要求;工作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三、商务条款(一)重要条款1、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整地栽植、采伐、修枝任务。2、实施地点:北石塄林场范围内,共涉及12个林班37个小班,总面积2300.0亩。3、质量标准:合格(采伐、修枝、剩余物清理,工程整地、栽植、密度、苗木等指标必须达到作业设计的要求标准或以上,作业面积合格率100%等,具体详见作业设计)。4.补植管护期:3年(2027年12月底结束)。(二)履约验收:由采购人组织相关专家会同成交供应商按国家的相关标准共同验收(三)资金来源:80%中央预算内投资,20%地方配套。(四)资金结算:开工后并出具相关票据支付中标价金额30%;第一年完成全部约定工作量且验收合格,再支付中标金额的45%;剩余工程款分两部分分别支付:1、等采伐和修枝产生的非规格材以上产品和枝杈按规定清理出林地并通过相应验收合格起十个工作日内,采伐、修枝和剩余物清理部分中标价全部付清;2、补植造林部分,第一年管护期结束(即造林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开始满一年)成活率符合验收标准,支付补植部分中标价总额15%,第二年管护期结束(即第一年管护期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开始再满一年)成活率符合验收标准后付清补植造林部分中标价,支付总价款按最终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五)拟派的项目经理需具备造林或林业或园林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六)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不采用。(七)服务承诺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出的所有服务要求的标准做出响-5-应,其基本服务如下:1.对郁闭度低和有大于25平方米林中空隙按照作业设计要求进行补植造林。2.优先使用良种苗木,苗木符合作业设计标准以上,苗木进场必须带两证一签。3.苗木运输:运输过程中要防止根系失水或暴晒,不能及时栽植的要假植好。4.整地、栽植、苗木抚育和管护符合作业设计中的相关技术要求,机械整地要保护好原有树木。5.补植:对成活率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及时进行补植补造,以保证造林绿化成果。6.采伐、修枝和剩余物清理符合作业设计中的采伐、修枝和剩余物技术要求。7.因货物运输、接送工人、工程施工等情况发生的伤亡情况,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赔偿。(八)本项目中如涉及以工代赈要求的严格按照以工代赈规定执行。注:以上要求中的所有条款,有一项不满足的为无效响应文件;所有技术及商务要求均可以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四、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1、根据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100%。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执行此政策。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未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不执行此政策。3、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此情况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电子签章)与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具有同等效力。4、各潜在供应商如需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银行贷款,可通过“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6-查找融资政策和贷款合作银行,并与意向合作银行联系。合作银行将按照《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支持供应商信用融资办法(试行)》冀财采[2015]16号规定给潜在供应商以贷款额度,中标后凭政府采购合同给予贷款。注:上述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要求如本项目涉及必须严格执行,如不涉及请忽略。-7-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内容。(二)本次政府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三)定义1.“采购人”系张家口市北石塄林场。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具备相应资格,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本次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河北浩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供应商”系指报名参加该项目磋商的单位。4.“响应文件”系指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制作递交的文件。5.“公章”指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的相应位置加盖与供应商名称相一致的公章或CA电子公章。6.“签字”指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在响应文件的相应位置签字或加盖电子签字章。(四)合格的供应商合格的供应商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金实力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及社会良好的信誉;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五)知识产权和专利权1、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时采购人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2、投标价应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六)供应商知悉-8-供应商将被视为已合理地尽可能地对所有影响项目的事项,包括任何与项目和采购人需求所列明的有关的特殊困难有了充分的了解。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七)投标费用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制和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河北浩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2、踏勘现场(1)采购人不组织供应商进行踏勘现场,供应商如认为有必要可自行前往项目所在地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项目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3)供应商及其人员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采购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1.竞争性磋商公告2.竞争性磋商项目内容及要求3.供应商须知4.响应文件格式5.合同范本(二)供应商必须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递交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对本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供应商应当承担其责任与风险。(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1、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2日内向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9-4、乙方应清楚了解所有协议的内容,任何对此等文件的不了解或漠视均不能使其免除遵守上述条文或规范的责任,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均不获考虑;5、乙方不得将上述文件(全部或部分地)作本协议以外的其它用途;五、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售后服务承诺。六、相关权利及义务1.甲方在验收时对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设备有权拒绝接收和追究违约责任;2.甲方和河北浩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乙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予以保密;3.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相应合同款项;4.乙方有义务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承诺提供良好的服务。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将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违约金。若因乙方原因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无法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请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取消成交资格,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继续履行合同,还将在延迟交货期内每天按合同总额%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因不可抗拒力所导致的交货及付款延迟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及本合同第八条处理。八、不可抗力甲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乙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交货时间到期以前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可以签订延期履行、部分履行补充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九、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合同签约地法院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十、其它1.本合同共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河北浩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3.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是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执-40-行。5.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2022年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冀财采【2022】6号文件的规定,因政策变化、规范调整而不履约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由甲乙双方根据情况商议解决。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附:乙方报价表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41-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42-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43-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44-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4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46-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47-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单位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工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48-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本页为最后一页)-49-供应商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情况的承诺函致:张家口市北石甥林场(采购人名称)我方在参加张家口市北石甥林场2024年“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中幼林抚育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中,对我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情况,做以下承诺:(一)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二)我方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承诺!供应商名称(盖章):河南崇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2024年10月14日25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张家口市北石甥林场(单位名称)的张家口市北石甥林场2024年“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中幼林抚育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张家口市北石甥林场2024年“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中幼林抚育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行业;承建企业为河南崇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58人,营业收入为50.603276万元,资产总额为25.43073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上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公章):河南崇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4日注: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②本项目采购的标的的所属行业均为农、林、牧、渔业。③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未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相关中小企业政策,否则不予享受政策优惠2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中幼林抚育 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中幼林抚育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