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改造中标结果公示(盱眙县鲍集镇人民政府2024)
一、项目编号:JSZC-320830-WFZX-C2024-0010
二、项目名称:盱眙县鲍集镇铁营村道路改造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1
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1320830696708639G
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新海大道23号
92.23(均分制)
1027777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名称:盱眙县鲍集镇铁营村道路改造项目
施工范围:铺筑强度等级C30混凝土路面,长3690米、宽3米、厚0.15米等(详见全费用工程量清单及要求)。
施工工期:30日历天
项目经理:苏春
执业证书信息:苏232131423691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马永玉、周兰、倪昌兵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费参照江苏省招标投标协会苏招协【2022】002号《江苏省招标代理收费的指导意见》文件的80%收取,由成交供应商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给招标代理单位。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盱眙县鲍集镇人民政府
单位地址: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鲍集镇西淮线鲍集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刘志刚
联系电话:136515528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五丰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盱眙经济开发区合欢大道17-1号
联系人:方工
联系电话:151052330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方工
电话:15105233033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盱眙县鲍集镇铁营村道路改造项目采购文件.doc
《采购包1(江苏坤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报价折扣证明》.pdf
“苏采云全流程不见面交易”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JSZC-320830-WFZX-C2024-0010采购人:盱眙县鲍集镇人民政府项目名称:盱眙县鲍集镇铁营村道路改造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五丰建设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9月目录前附表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分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条款第六章、磋商文件部分格式(投标文件)前附表项号名称内 容1采购人盱眙县鲍集镇人民政府2采购代理机构五丰建设咨询有限公司3项目编号JSZC-320830-WFZX-C2024-00104招标内容铺筑强度等级C30混凝土路面,长3690米、宽3米、厚0.15米等(详见全费用工程量清单及要求)。5采购预算价147.4万元6工期30日历天7投标保证金无8履约保证金成交价的1%,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为银行本票、汇票、支票、电汇、保险保函等。9磋商文件获取供应商登陆江苏省政府采购网或者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在网站首页点击“苏采云”→使用CA锁登录系统(新用户需进行“平台用户注册”)→“项目参与”进行登记,在“可参与项目”中选择“我要参与”,参与成功后到“已参与项目”界面中找到该项目下载文件并进行操作。注:供应商须持续关注本项目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或者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含更正、修改等信息),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0响应文件份数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或者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全程电子化交易平台中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成交供应商须在成交公告结束后提交三份纸质投标文件,纸质文件必须由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直接打印,成交供应商在成功打印后再行装订,不得缺页、漏页。)11开标时间2024年10月1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12代理服务费本次采购项目代理费参照江苏省招标投标协会苏招协【2022】002号《江苏省招标代理收费的指导意见》文件的80%收取,由成交供应商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给招标代理单位 (不单独立项,投标单位充分考虑报价风险计入总价)。13中标通知书领取时间、地点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在系统内打印已签章的电子成交通知书14资质要求详见采购公告要求15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16中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省市场物价部门文件执行。由中标单位缴纳,含在报价中,不单独立项。17其它要求招标文件中表格如有(投标函、开标一览表等等)与电子文件中表格不一致以电子文件中表格为准第1章磋商邀请受盱眙县鲍集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五丰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就该单位的盱眙县鲍集镇铁营村道路改造项目“全流程不见面交易”采购,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项目概况盱眙县鲍集镇铁营村道路改造项目的潜在供应商登录“江苏政府采购网”或者“淮安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0月1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SZC-320830-WFZX-C2024-0010项目名称:盱眙县鲍集镇铁营村道路改造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147.4万元;最高限价:147.4万元,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采购需求:盱眙县鲍集镇铁营村道路改造项目,铺筑强度等级C30混凝土路面,长3690米、宽3米、厚0.15米等(详见全费用工程量清单及要求)。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30日历天内完成。质量标准:合格。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格式按照示范格式一要求)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格式按照示范格式二要求)及受托人身份证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标书;2.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标书;3.承诺书(格式按照示范格式三要求)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标书;4.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按照示范格式四要求)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按照示范格式五要求)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标书;5.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委在资格审查时查询,一旦被查询存在上述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必须为中小微企业,不接受非中小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①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②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4项。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④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需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内)及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标书;2.项目经理须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有效期内),并提供投标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4年4月以来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四)拒绝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0月9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江苏省政府采购网或者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方式:供应商登录江苏省政府采购网或者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在网站首页点击“苏采云”→使用CA锁登录系统(新用户需进行“平台用户注册”)→“项目参与”进行登记,在“可参与项目”中选择“我要参与”,参与成功后到“已参与项目”界面中找到该项目下载文件并进行操作。售价:0元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地点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2日09:00(北京时间)地点: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无需到现场提交,请供应商在开标时间截止前提前登入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jszfcg.jscz.gov.cn/jszc/login)提交投标文件。5、开启时间:2024年10月12日09:00(北京时间)地点:204开标室6、履约保证金为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中标投标人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前,向采购人缴纳中标总价1%的履约保证金,否则可视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八、其他补充事宜(一)本项目采用“苏采云全流程不见面交易”模式,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澄清等交互环节。相关要求和说明,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9条。(二)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苏财购〔2023〕101号),“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苏采云系统)的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已更换为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如果供应商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更换或办理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具体办理指南和操作手册《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见链接:http://www.ccgp-jiangsu.gov.cn/jiangsu/zlxz/ee/ee3a4bc5a3454aa2b0d9312230633ce9.html。(三)有关本次磋商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或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联系方式名称:盱眙县鲍集镇人民政府地址:盱眙县鲍集镇联系人:刘志刚联系方式:1365155286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五丰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盱眙经济开发区合欢大道17-1号联系人:侍茹联系方式:1825231255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志刚电话:13651552868盱眙县鲍集镇人民政府2024年9月24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采购方式1.1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采取竞争性磋商(以下简称磋商)方式,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公告中所述项目。2、合格的供应商2.1满足第一章磋商邀请中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2.2满足本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规定。3、适用法律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3.2本次磋商及由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4、磋商费用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次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本次采购项目代理费参照江苏省招标投标协会苏招协【2022】002号《江苏省招标代理收费的指导意见》文件的80%收取,供应商在报价时综合考虑,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4.3本次磋商不收取标书工本费与成交服务费。5、磋商文件的约束力5.1供应商一旦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二、磋商文件6、磋商文件构成6.1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磋商邀请(2)供应商须知(3)合同文本(4)采购需求(5)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6)响应文件格式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磋商文件的澄清7.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应在磋商截止期5日前按磋商公告中前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件形式通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磋商截止期5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或电子件形式予以答复。由于磋商供应商所留联系方式有问题而导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无法通知的其责任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逾期递交对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8、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8.1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将以更正公告的方式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或淮安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进行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更正公告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9、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9.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9.2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0、响应文件构成10.1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磋商响应函、全费用报价明细表、资格证明文件、其他证明文件等部分。10.2如标书制作工具中格式和内容与“江苏省政府采购网或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磋商文件不一致,请以“江苏省政府采购网或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磋商文件为准。11、证明磋商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11.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及磋商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11.2磋商文件对证明文件无明确形式要求的,证明文件可以以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形式提交。12、全费用报价明细表12.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全费用报价明细表。12.2磋商货币。响应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无特殊规定的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12.3本项目需自行勘察现场按全费用报价。其应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管理费、利润、运输、二次搬运、税金、以及各项措施项目费、风险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全费用工程量清单中每一个子目和单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合价。13、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及偏离表13.1供应商需对磋商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与商务要求逐项作出响应或偏离,并说明原因。13.2供应商需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与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相关的证明材料。14、磋商保证金14.1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15、磋商响应函15.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磋商响应函。16、磋商有效期16.1磋商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后90天。磋商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而予以拒绝。17、磋商有效期的延长17.1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中心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受磋商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8、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8.1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制作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18.2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不清楚或不清晰的(含扫描件),造成无法评审或部分影响评审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18.3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必须提供三份与电子响应文件一致的纸质打印响应文件胶装成册。19、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9.1供应商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不成功的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做无效响应处理。19.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酌情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20、响应文件的拒收20.1拒绝接收在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电子响应文件。21、响应文件的撤回和修改21.1响应文件的撤回21.1.1电子响应文件的撤回供应商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其电子响应文件,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21.1.2供应商撤回电子响应文件,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磋商活动。21.2响应文件的修改供应商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其电子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21.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电子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21.4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五、响应文件的解密与评审22、响应文件解密22.1本项目采用“苏采云全流程不见面交易”模式,通过“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公布报价、澄清等交互环节。供应商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登录“苏采云”系统,进入江苏省政府采购一体化不见面开标(采购)大厅观看项目的活动组织。22.2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参加磋商活动。22.2.1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解密。22.3磋商工作由采购人及代理公司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22.4苏采云全流程不见面交易采购说明22.4.1由于“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项目作废标处理。22.4.2本项目中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22.4.3本项目的下载文件、上传响应文件均通过互联网操作,请供应商充分考虑网络拥堵及平台操作所需时间等因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操作失败的,其责任自负。22.4.4本项目响应文件的编制使用“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客户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和上传,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将可能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负。供应商如对正确使用“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客户端有疑问的,请与软件公司技术人员联系。22.4.5“苏采云全流程不见面交易”活动当日,供应商不必抵达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登录“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进入江苏省政府采购一体化不见面开标(采购)大厅观看项目的活动组织。为保障供应商权益以及避免围标串标的情况,供应商必须插CA锁登录“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具体操作详见《操作手册》。22.4.6电子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前,各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提前进入江苏省政府采购一体化不见面开标(采购)大厅,根据操作手册验证CA与签章是否正常,以免影响响应文件的解密。22.4.7电子响应文件开启后,将在江苏省政府采购一体化不见面开标(采购)大厅内公布供应商名单,通过大厅操作区发出响应文件解密的指令,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解密,供应商解密限定在发布解密指令后系统规定时间内完成。因供应商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CA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响应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因“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响应文件解密,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本项目在限定的解密时间内,只要有任一家供应商解密成功,即视为“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运行无故障。22.4.8活动全过程中,供应商参与澄清、说明、补正、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澄清、说明、补正、异议提出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供应商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供应商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供应商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22.4.9为顺利实现本项目不见面交易活动组织的远程交互,建议供应商配置相关软硬件设施,具体包括:22.4.9.1谷歌浏览器或360安全浏览器,同时必须安装“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客户端所要求的驱动。22.4.9.2硬件设施:高配置电脑(内存4G以上,建议屏幕分辨率用1024*768像素或以上,不要使用上网本)、高速稳定的网络、CA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支持分辨率720P及以上)、音响]等。22.4.9.3为保证交互效果,要求供应商按上述要求配置相关软硬件并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供应商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供应商自身承担一切后果。22.4.10供应商在制作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观看活动组织、响应文件解密等技术方面遇到问题时,请与软件公司技术人员咨询,联系电话:0517-83638013。23、磋商小组2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23.2磋商小组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并推荐成交候选人。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23.3磋商小组应对供应商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23.4磋商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响应文件并确定成交侯选人。24、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公正24.1磋商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24.2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磋商评审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24.3在项目评审期间,将设专门人员与供应商联系。24.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公布评审过程中的相关细节。25、评审过程中的的澄清25.1项目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25.2需要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和更正的,磋商小组将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布“澄清要求函”,接到“澄清要求函”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澄清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澄清、说明和更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具体操作方式见《操作手册》。25.3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说明和更正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说明和更正,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6、对响应文件的审查26.1响应文件审查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26.1.1资格审查:26.1.1.1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1)由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的资格。(2)磋商小组在进行资格审查的同时,将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供应商是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供应商是否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网站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查询结果将以网页打印的形式留存并归档。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中任何一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26.1.1.2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6.1.2符合性审查:25.1.2.1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符合性进行审查(1)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由磋商小组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而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磋商文件规定的工期、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等磋商文件要求;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力和供应商的义务,而纠正这些偏离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负偏离的认定必须经磋商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同意。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3)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4)磋商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进一步初审,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原则如下:①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②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③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同时出现两种以上错误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磋商小组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响应文件中的磋商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同意修正的,其响应文件无效。23.1.2.2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3)供应商同一分包提交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的。(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加盖CA电子公章或签字的。(5)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6)供应商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要求。(7)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8)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9)经磋商,供应商仍不承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10)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11)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12)其他法律、法规及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属无效响应的情形。26.1.3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中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将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26.2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26.3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26.4供应商在项目评审全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并安排专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磋商小组联系。27、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7.1磋商程序27.1.1对于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布“磋商函”,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提交“磋商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27.1.1.1在视频单一磋商时,磋商小组首先会核实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的身份信息,如身份信息不符视同供应商放弃磋商的权利。27.1.1.2磋商小组发起磋商邀请后供应商未及时响应,磋商小组继续和下一家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及时响应磋商邀请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与其他所有供应商单一磋商结束前可以主动发起磋商申请,磋商小组在收到磋商申请后将和供应商进行单一磋商,未及时响应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未能在磋商小组与其他所有供应商单一磋商结束前发起磋商申请的将视同供应商放弃磋商的权利。27.1.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能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中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中提交文件,并加盖CA电子公章。27.1.3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参加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如果参加供应商试图向代理公司和磋商小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磋商被拒绝。27.1.4响应文件的澄清27.1.4.1在磋商期间,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有权通过“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进行视频等方式交流并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在视频等方式交流时,磋商小组首先会核实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的身份信息,如身份信息不符或者供应商在磋商小组发起澄清邀请后未能及时响应的,则视同供应商放弃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权利)。供应商的澄清要通过“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向磋商小组进行澄清回复,同时必须将澄清内容形成电子文件加盖电子签章通过“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上传。27.1.4.2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第27.1.4.1的规定作出澄清的,将视为放弃该澄清权利。27.1.5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凭CA锁登陆“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磋商报价,将向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发布“最后报价要求函”及最后报价格式表,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终报价将作为评审的依据)。本次各分项价格及综合单价均按最终磋商总价与首次磋商总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除暂列金)。27.1.6供应商必须及时刷新报价页面,若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格式表须加盖CA电子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交最后报价。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退出磋商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7.1.6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最后报价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请与软件公司技术人员咨询,联系电话:0517-83638013。27.2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7.2.1评审方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本磋商文件所述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27.2.2评审标准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27.3采购活动终止的情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将被终止:27.3.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7.3.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7.3.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最后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7.3.4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根据财政部财库〔2015〕12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磋商终止后,采购人应当将磋商终止的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在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申请后,可以与两家或一家供应商进行磋商。六、成交28、确定成交单位28.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若有特殊情况,可以推荐2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磋商文件中将载明其中的核心产品(本项目无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型号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响应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同型号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同型号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28.2磋商过程保密28.2.1在宣布确定成交前,凡属于审查、澄清、磋商、评审响应文件和确定成交等相关信息,均不得泄露给任何与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28.2.2供应商不得探听上述信息,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磋商过程,否则将被取消成交资格。28.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公布磋商过程中的相关细节。28.2.4磋商小组名单在项目活动组织前确定,并在磋商结果确定前保密。28.3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推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或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8.4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成交资格:28.4.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28.4.2与评审专家、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28.4.3向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8.4.4恶意竞争,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28.4.5不满足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但在评审过程中又未被磋商小组发现的。28.4.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28.4.7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28.4.8成交候选人在合同签订前,如经查实从参加该成交项目之日起计算所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29、质疑处理29.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29.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件形式从通过“苏采云平台”->“供应商“登录,从”项目质疑申请”模块提出质疑,同时必须将质疑函的原件邮寄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未通过交易平台提交的及邮寄原件、七个工作日之外以及匿名的质疑均不予受理,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29.2.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9.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29.2.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9.3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供应商,未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或在磋商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29.4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如在法定期限内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多次质疑的,采购人将只对供应商第一次质疑作出答复。29.5质疑函必须以参加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章)或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章,应当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其办理质疑事项的授权书(授权中必须载明具体权限、期限和事项)]以电子文件形式及原件送达的方式提交,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含传真、电子邮件等)采购人有权不予受理。29.6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人不予受理。(1)质疑磋商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实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起质疑的日期;(7)质疑函应当署名: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9.7采购人收到质疑函后,将对质疑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如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采购人将告知质疑人进行补正。质疑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后未重新提交质疑函的,为无效质疑,采购人有权不予受理。29.8对于内容、格式符合规定的质疑函,采购人将在七个工作日内以电子及书面形式作出答复。29.9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否则,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记录该供应商的失信信息。采购人质疑接收人及联系方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一章。29.10以下情形的质疑不予受理29.10.1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质疑。29.10.2超出政府采购法定期限的质疑。29.10.3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的非原件形式及磋商文件要求的质疑。29.10.4未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或在磋商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29.10.5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磋商,联合体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未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的质疑。30、成交通知书30.1成交结果确定后,成交结果公示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30.2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七、授予合同31.签订合同31.l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二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1.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31.3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合同标的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采用分包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1.4履约保证金31.4.1为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前,向采购人提交金额为成交总价1%的履约保证金。31.4.2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可以是人民币形式(银行本票、汇票、支票、电汇),或银行保函、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或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31.4.3乙方选取银行保函、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或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等形式的向采购人缴纳的,如保函(担保、保险等)的约定期到期但乙方履约仍未结束的,乙方须进行续保。31.4.4乙方选取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向采购人缴纳的,按照《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苏财购【2023】150号)的要求,登录“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平台”,选择第三方机构并提交保函(保险)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支付相关费用。31.4.5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31.4.6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31.4.7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退还给乙方。31.4.8若成交供应商未按照31条执行,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取消其成交资格,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将标授予下一个成交候选供应商,或重新采购。32、标的物的追加32.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包含与货物相关的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33、政府采购履约资金扶持政策成交供应商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办理融资贷款,详情请见江苏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专栏。34.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34.政策功能落实34.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必须为中小微企业,不接受非中小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及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34.1.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4.2联合体及分包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34.3中小微型企业(1)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企业声明函》,详见招标文件示范格式。(2)企业标准请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34.4残疾人福利单位(1)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招标文件示范格式。(2)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4.5监狱和戒毒企业(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文件中编入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件)。(2)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4.6对于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34.7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34.8节能、环保价格扣除(1)在满足采购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所报产品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且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列入“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该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电子件的给予磋商报价1%价格扣除。(2)在满足采购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所报产品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且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列入“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该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电子件的给予磋商报价1%价格扣除。第三章:合同条款前附表一、合同条款前附表序 号内 容1付款均应按下列条件进行:付款方式: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40%(提交预付款保函后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付至合同价的70%,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价的97%,剩余3%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付款时需提供满足采购人财务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工期要求: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3服务地点:盱眙县鲍集镇铁营村。4工程质量:合格。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盱眙县鲍集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盱眙县鲍集镇铁营村道路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盱眙县鲍集镇铁营村道路改造项目。2.工程地点:盱眙县鲍集镇铁营村。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盱眙县鲍集镇铁营村道路改造项目,铺筑强度等级C30混凝土路面,长3690米、宽3米、厚0.15米等(详见全费用工程量清单及要求)。6.工程承包范围:招标全费用工程量清单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如雨、雪、恶劣天气等),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书面文件申请延期交付。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全费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此部分直接引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签证、补充协议、备忘录等资料。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由承包人根据现场条件确定,但须经发包人批准。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所涉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综合考虑,已包含发包价内,发包人不再额外予以补偿。1.1.3.9永久占地包括:依据施工现场确定。1.1.3.10临时占地包括:由承包人申请,经发包人批准的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可视情况协助办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踏勘现场时及投标时综合考虑,已包含发包价内,施工期间发生的该类一切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淮安市以及盱眙县现行的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3)《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补充协议;(2)本合同协议书及各附件;(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招标文件及招标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6)投标书及其附件;(7)本合同通用条款;(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1)其他合同文件。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14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材料及设备采购清单与进场计划、劳动力计划、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1)施工组织设计:合同签订后14天内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但至迟不得晚于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2)专项施工方案:专项工程实施前7日内;(3)工程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报月进度计划,每周工地例会前报周进度计划;(4)材料及设备采购清单与进场计划、已完工作量报表、劳动力计划等:每月25日前及每周工地例会前;(5)其他文件:及时按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提交。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首先递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发包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同类纸质文件不少于3份(具体由发包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电子文件1份,承包人所有资料提交按规定时间的提交、每次例会及通知单等内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及提交;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日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监理人、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项目经理。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工程师。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已投标时综合考虑,已包含在发包价内。发包人不再予以额外补偿。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规划红线为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现状,如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及施工绿色围挡(含绿色围墙、张贴广告等)由承包人自行建设或维护及协调,其费用承包人已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竣工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场内原有道路、绿化、管网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漏有关内容或提供给第三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工程竣工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原图全部收回。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调整综合单价。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按实调整,不调整综合单价。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负责安全、质量、进度,监督材料、设备的定样,材料价格的确认,以及代表发包人对工程量造价的核算和工程结算(包括索赔违约事件及费用等)、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包括工期顺延等)、变更、认价、工程量的增减等所有相关文件的签字确认;(2)对监理单位和承包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及外部组织协调;(3)对不称职的监理、施工人员的更换权;(4)委派工程师代表或工程顾问进行工程管理,但其所行使的权力应得到发包人代表的确认,承包人凭发包人代表书面授权范围接受工程师代表或工程顾问的管理。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前15天。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已完成。(2)将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本工程所需施工用水由发包人提供供水接口,从供水接口至施工现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施工中应承担的水费和水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工程所需施工用电由发包人提供供电接口,从供电接口至施工现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施工中应承担的电费和电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一周。(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按规定应由发包人办理的相关施工手续,承包人应及时提供相关手续,因承包人原因手续未能及时办结,所引起的相关责任及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现场书面交验,交验后,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场内水准点与控制点,任意破坏或遗失应由承包人负责。(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委托并会同承包方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保护工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首先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同时应及时向监理和发包方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共同决策,但因承包方责任或因处理不及时而造成损失的,其损失费用由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提供。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施工技术管理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检验和检测报告、施工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证明及竣工图等,具体应符合地方质量监督部门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施工资料的要求。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不少于4套含电子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申报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由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报相关部门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报送审计并完成所有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移交工作,若因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延误或所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影响正常工程竣工验收,导致发包人的工程不能按期交付或投入使用,无论哪项拖延,均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每拖延一天1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且发包人保留进一步向承包人索赔补偿不足部分的权利。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除提供纸质文件(书面形式且装订成册)外,还应提供相关信息电子文件及影像文件且满足相关职能部门要求。(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担发包人上级领导及其他相关部门检查、视察工地所需的现场准备工作;配合质监、安监等单位的现场检查,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发包人需要时,可能对施工做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出必要的配合,并承担有可能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需增加的费用。(2)承包人必须遵守江苏省及淮安市、盱眙县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凡涉及到承包人的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施工备案、车辆准运等有关证、照,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给予配合,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3)涉及到的所有消防、交通、环卫、市容、施工噪声及劳务用工管理等各项应办手续及费用,均由承包方自行办理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外地施工单位施工备案费用、排污管理费、噪声管理费、渣土费及垃圾管理费等。承包人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工期,否则仍须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此而产生相应的行政处罚,概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所报价格应包含其自身分包引起的各项增加的或额外的费用。(5)承包人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施工车辆不得无故堵塞道路交通,不得沿途抛洒弃土,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安排人员在主要路口疏导车辆、行人交通,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6)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承包人应将施工用水、用电的额度和设计图纸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以便审查和批准。供水管路及用水设施、供电线路及供电设施等必须符合有关临时供水、供电设施的安装、使用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对所使用的供水、供电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②承包人负责布设临时水、电设施并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以保证满足整个工程期间的需要,所发生的布设、维护管理费用在投标时已考虑,已包含在发包价内。③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用电负荷控制和漏电保护,否则承担一切损失。④承包人的自行分包项目,其使用水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与管理。⑤承包人应该充分考虑为各专业承包人提供足额的用水量,否则造成重新从总水源接水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⑥如因如因城市供电、供水部门等非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电、停水超出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承包人可提出合理工期索赔。⑦临时水电设施的拆除必须征得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批准,拆除后的临时水、电设施由承包人自行处理。(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负责工地现场除由承包人自身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外,还需负责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等工作;以及本工程全区域的卫生管理与检查。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文明施工,保证工完场清。①设置、维修和管理临时排污系统。②每天保持施工道路的畅通与清洁,负责保养及维修进入工地施工区域道路,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③收集和处理所有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内的所有垃圾,直到竣工交付为止。④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按规定做好场内道路硬化、布置各项标识、标牌、便于检查、视察或参观。⑤竣工交付时应将其排污设施全部拆除并清理至发包人满意,承包人承担其相应的费用。(8)承包人应当服从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现场管理和协调工作,合理调动资源,保障工期、质量目标的实现。承包人对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出的问题未及时落实与整改,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9)承包人必须立刻执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获本合同授权而发出的书面指令。若承包人没有在规定时间之内执行指令,而在收到发包人催促执行的书面通知后7日之内,承包人仍未执行,发包人可另聘和指派其他承包人执行该指示所要求的工作。其他承包人完成此项工作的相关费用从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而无须承包人认可,由此造成发包人额外损失或间接损失的,作为债务向承包人追讨。(10)承包人必须签收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资料,如有异议必须在收文之日起3日内书面回复,否则视同认可。(11)承包人应履行施工总包管理职责(如有)。施工总包管理是指承包人对发包人采购的甲供材料以及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以下简称“专业工程”)实施统筹管理,即承包人须承担专业工程在建设阶段、竣工验收后直至正式交付使用期间、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所有管理责任,就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对发包人总负责,实施工程建设的总管理、总控制、总协调,确保本工程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按计划交付发包人使用。具体工作如下:①承包人负责上述整个项目的现场管理、工期控制、各专业工程间协调。②承包人负责制定上述整个项目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总施工组织设计、执行监理人的有关指令,圆满解决施工、验收中的所有问题。③承包人必须负责将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纳入总承包管理之中,对其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管理,确保按时、按质的完成上述整个项目内所有专业工程项目。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列举。a.配合专业工程的施工,包括提供施工场地和工作面。b.承担施工界面交接处产生的缺陷修补及收头处理。c.负责向专业工程单位提供施工用水、施工用电接口和容量、提供搭设临时设施的场地、并负责整个施工区域内(包括临时设施)的用水、用电、排水、生活卫生、文明安全施工等的协调、平衡、日常维护与管理。承包人应予无条件同意并进行严格管理。其分水、电表及以后的管线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并自行维护,同时本合同承包人也应安装分表。各分表用量总和与供水、供电部门计量的差额,按分表用户的用量比例分摊。承包人除根据各专业承包人水、电计量结果按市价向各户收取水、电费用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额外费用。d.负责向专业工程单位,按届时的现场条件提供已有的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的使用方便,且不得向其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e.督查和落实专业工程单位严格按施工图所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协助审查专业工程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序、安全措施、施工条件等衔接进行协调并督促落实及实施。对施工交叉过程中或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让其纠正,确保安全施工。f.按照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有针对性地落实工程各阶段、各专业的质量管理措施,督查专业工程单位严格执行,确保工程达到本合同要求的质量目标。g.督促和检查专业工程单位按发包人的要求整理各类施工及竣工(包括竣工图)的工程技术资料编制,并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图纸、技术资料和其他各类工程档案文件资料。h.督查专业工程单位落实产品保护工作。设置足够的为产品保护所需的人力及其他必要的临设,以确保已完工程的完好。i.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发包人的其他专业施工需要,积极进行现场调整,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工作面和作业时间,配合其他专业施工;若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能有效地履行施工总承包的管理与配合义务,则发包人有权按监理及跟踪审计出具的书面意见扣除承包人投标时所报各专业工程总包管理费用以及专业工程承包人支付的施工配合费用。15)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预留洞口尺寸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由于设计图纸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将追究承包人的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拆除及外运等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16)承包人应协调处理扰民与民扰问题,非发包人原因引发的一切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7)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临时建筑搭建位置,如在项目竣工前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其占地时,无论何时,承包人应无条件且自费予以搬迁与重建,发包人不予任何补偿。18)现场项目部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①承包人须对本工程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进行识别,编制项目的《环境因素辨识清单》和《危险源辨识清单》,并识别出其中的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②《环境因素辨识清单》和《危险源辨识清单》应报监理部备案。③针对识别出的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承包人须编制管理方案,报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④承包人须识别出本工程在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应急事件,针对应急事件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习。19)承包人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法令,或任何对工程有管辖权的部门规章规定及要求或相关部门,因承包人原因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由承包人按要求支付有关费用。因承包人未及时缴纳其应支付的相关费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视情形代为缴纳,发包人代承包人缴纳的费用可从当期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双倍扣回。①承包人应按国家、江苏省及淮安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制度,按时发放员工工资(含民工工资),承包人同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②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不得为监理人或其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不得向监理人员支付报酬。③本工程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即:每个分项工程开始前,由承包人填报报审表,在报审表附件中,承包人应将此分项工程的每道工序详细说明,监理单位依据报审表设置停检点、隐检点,一旦报审表以及停检点、隐检点被确定,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如若违反,监理单位可建议处罚违约金。④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法令,或任何对工程有管辖权的部门规章规定,并按要求支付有关费用。对于承包人在施工阶段一切违背本合同文件条款和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承包人停工直至终止合同。因承包人未及时缴纳其应支付的相关费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视情形代为缴纳,发包人代承包人缴纳的费用可从当期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和中标差额担保(如有)中双倍扣回。注:上述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已包含在发包价内。施工期间发生的该类一切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造价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以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规范等文件规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工作;对于项目经理在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职责和权利,承包人不得违法违规加以剥夺和限制。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周不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工作,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工地例会。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合同价的千分之一,同时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如超过期限,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或解除本合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000元/天,如果是缺席的每周工地例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项目经理如果一周有5个工作日(有请假手续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或一个月累计10个工作日不在现场或二个月缺席工程例会3次及以上的,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同时发包人有权取消该企业今后两年参与本单位其他项目的投标。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且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低于2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且发包人有权取消该企业今后两年参与本单位其他项目的投标。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且承包人应承担合同价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上报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且发包人有权取消该企业今后两年参与本单位其他项目的投标。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且承包人应承担合同价千分之二/人•次的违约金。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常驻工地,接受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考勤,每周工地例会须通报考勤情况。离开施工现场前,项目经理必须提前书面向总监理工程师申请并报发包人批准,其他管理人员必须提前书面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向发包人备案。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不低于合同价的千分之二/人,必要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顿,停工整顿期间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发包人将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不低于合同价千分之一/人•次,如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而未参加工地例会的,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不低于合同价千分之二/人•次,如月累计三次及以上的,承包人须再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不低于合同价千分之三,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相应管理人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除发包人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外,均为禁止分包的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1)履约担保形式: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采用基本户转账或银行汇票等方式,存入发包人指定的帐户中,或合同生效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银行保函(不接受有条件保函),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3)履约担保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受证书之日止。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四控两管一协调,即对工程进行进度、质量、投资、安全四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监督安全生产,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关系等,具体监理工作内容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监理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就工程质量和进度发出指示、进行检查、现场管理、在权限范围内合理调整量价、进行变更估价、索赔等。一般情况下,需要发包人事先批准的事项主要是(1)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变更)及现场签证单;(2)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的认可或确认;(3)承包人付款的审核及确认(含索赔);(4)开工/停工(在紧急状态下的情况除外)/复工/竣工指令。(5)分包单位的确定;(6)材料设备价格及品牌的认定;(7)暂列金额、计日工、暂估价的使用和确认等。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免费负责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并配备必备的办公桌椅、文件柜等设施,相关费用承包人投标时综合考虑,已包含在发包价内。发包人不再额外予以补偿。监理人的生活场所,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如果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食宿等,不论有偿或无偿,都将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签约合同价的1%。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满足相关部门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检查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杜绝重大伤亡事故,重伤事故;达到安全文明工地合格要求;机电设备漏电保护装置安全有效率达到100%;塔吊等起重设备、限位装置安全有效率达到100%;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90%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全部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要达到100%;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要达到100%等。承包人在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费用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及第三方的人身安全,承包人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督检查。承包人负责为安全检查进行的协调、配合、管理工作等以及自身施工区域与公共区域的安全设施的搭设和维修管理工作,并在开工前向监理人提供有关施工工器具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核验;确保施工安全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严格认真执行本协议附件《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中的有关要求,注重安全保障、安全教育,确保人员安全;承包人须制定各种切实有效、可行的规章制度,妥善安排和利用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建立、健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网络。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一律由承包人全部承担;无论发包人(或监理人)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应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及所施工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完成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本工程承包人应精心组织,加强领导,针对不同的施工方案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做到文明施工,使本工程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安全生产及安全防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主要包括但不限于①根据监理、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适当地方设置门卫,并安排专人24小时看管,禁止非本工程施工、管理人员、车辆进入现场;②为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或为现场附近和过往人群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③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承担非夜间施工照明和照明设施的维护责任;④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约定及通用条款相关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及支付发生的费用。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后7日内由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①对进入到施工现场的参建单位相关人员的管理;②配合公安、交警等部门的管理;③承担治安管理工作相关费用。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本工程施工场地须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化施工现场和文明工地要求,同时应满足市政、市容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承包人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负责(1)按江苏省及淮安市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工完料尽、场地平整清洁、创达标化工地,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发包人的要求,并符合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一切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承包人须严格按投标文件中文明措施项目落实,因承包人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负责。(2)施工现场入口处应悬挂宣传标语横幅、承包人的所有机械及设备都应醒目地标注承包人的名称及相关部门要求建设单位对围挡、围墙(绿色围墙、围挡)等外围进行整改或张贴广告,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已包含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3)现场废水和污水排放应按批准的方法处理后,排入指定的排水沟或排水井内,不得污染环境。(4)现场现有围挡及围墙的拆除,建筑垃圾应按照批准的方法运往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应按照淮安市城市管理规定每天集中,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定期清运。(5)承包人应制定生活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要搞好职工宿舍卫生和食堂的饮食卫生,并做好厕所保洁工作。(6)临时搭建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且应整齐美观。(7)承包人应保持道路畅通整洁,如污染城市道路和排水管网,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8)施工过程中如遇地下管线、电缆、道路、道板、场地及其它设施等破坏修复费用及管网移位等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低于原标准或未能及时修复的,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人修复处理,所发生的费用按现行计价办法两倍计算,由承包人承担并从当期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9)“防止建筑工地扬尘、工程车抛洒滴漏”。承包人须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并有具体有效的防范措施,施工车辆不得堵塞道路交通,不得沿途抛洒弃土,疏于管理被有关部门处罚,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负。(10)承包人须严格执行绿色施工相关规范及标准等要求,如有一项达不到将处罚5000元,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当前进度款中直接扣除。注:上述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投标时自行考虑,已包含在发包价内。施工期间发生的该类一切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项〔付款周期〕的约定予以支付。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施工管理机构、资源保证计划、季节性施工的技术组织保证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全方位智能监控布置、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与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等。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但至迟不得晚于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日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日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万分之一/天的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的30%。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日降雨量大于100㎜的雨日超过3天;(2)风速大于17.2m/s的8级以上台风灾害;(3)日气温超过37℃的高温大于3天或日气温超过35℃的高温连续5天及以上;(4)日气温低于―10℃的大寒大于3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及以上;(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注:均以气象部门公布的为准。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综合考虑,已包含在发包价内,发包人不再额外予以补偿。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有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执行。(1)用于本工程之任何材料或设备,承包人应提供样本作认可之用,使用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监理人认可或批准。发包人、监理人对任何样本之认可或批准,并不会解除承包人按合同须履行之责任;(2)如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提供不少于三家或三家以上的材料或设备品牌供选择或考察时,承包人须无条件执行且推荐品牌质量在同类或同行中为优等品;(3)承包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材料或设备所选的品牌、厂家,如果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选用何种品牌,发包人可以指定其他任一品牌厂家,且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发包人推荐品牌及要求详见清单,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推荐品牌范围内提供样品或样册,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在招标文件规定推荐品牌范围内更换或调整材料,同时仍按承包人相应投标价格进行竣工结算;(5)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材料采购环节进行监控,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相关风险承包人在投标时需综合考虑,已包含在发包价内。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道路、交通、绿色围挡(围墙)并满足相关部门要求等临时设施的费用,并自行保养施工区域,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并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踏勘现场时综合考虑,已包含在发包价内。施工期间发生的该类一切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承包人所承担的临时设施建设须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发包人已建设完成的临时设施费用将从承包人签约合同价款(临时设施费)中按实际发生的价款扣除。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现行相关规定、质监部门的有关要求及监理人指示进行配置。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现行相关规定、质监部门的有关要求及监理人指示进行配置。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现行相关规定、质监部门的有关要求及监理人指示进行配置。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有效的工程变更签证的认定原则: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单上必须有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项目部)的签字和盖章,方可作为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图片资料、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和签证时间,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当变更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要及时督促监理人和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对于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覆盖前完成验收手续、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的报送,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支付;对于其他签证,承包人要及时督促监理人和发包人必须在完工后七日内签字盖章确认,承包人每月底报送当月符合本合同范围的变更签证预算。每月初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就截止上月末尚未确定最终审定价的变更的费用预算书,进行综合性核对和价格商谈,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单。所有的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的相关程序执行,发包人指令以及盖有发包人受控章的变更图可作为结算依据,其它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会审记录、洽商、会议纪要等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签字盖章的均不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须在事件发生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未办的,均按有利于发包人一方的解释为准,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发包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今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必须经承、发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使用部门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无效),任何涉及到调整工程价款的变更、签证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签字盖章否则无效。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该种方式调整补充约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控制价、付款比例、工期及质量标准等。暂估价合同所涉款项皆由承包人独立承担并按其合同约定向中标人及时足额予以支付,因承包人支付不及时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中标人与承包人发生的纠纷、索赔等,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最终由审计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暂估价合同及有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现场实际情况等进行审计。承包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及费用并在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保证不再向发包人提出其它额外费用补偿。如果出现招投标监管平台仅允许发包人作为招标人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时,承包人仍然同意按照上述条款执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可直接发包给承包人的,须经发包人批准,但在竣工结算时,审计单位将依据原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总承包合同、投标让利幅度及现场实际情况等进行审计,否则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0.7.1项约定执行。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归发包人所有或使用。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予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除允许调整的建材市场价格风险;2、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的风险;3、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费用;4、作为有丰富经验的承包人应可以预见的风险;5、如清单特征描述与图纸有遗漏的地方,由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提出答疑,招标文件规定时间未提出答疑的按特征描述与图纸中说明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合同价按投标报价执行,不予调整;6、法律法规、条例中规定的其他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投标时充分考虑风险并计算风险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图纸变更须经发包人同意,实际变更按实调整,其增减部分按投标价执行,竣工后由审计部门核定。⑴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调整办法,(1)合同履行期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或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偏差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其调整原则为: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材料价格调整方法和中标价/标底价作同比例让利提出适当的变更工程项目单价调整结算(中标价或招标控制价中的预留金、暂列金额、暂估价部分应扣除)。(2)合同履行期间,市场价格波动引起人工、机械、材料等价格变化的,不予调整。(3)合同履行期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规费和税金变化的:①相关规费承包人必须按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先行代缴,工程结算时在规定范围内不高于招标文件规定比例审计后计取;其中工程排污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环保部门实际收取排污费凭证按实结算;如有文件规定取消或减免相关规费,则在结算时予以扣除。②税金按照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最新发布的相关税金文件执行。(4)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中,具体报价由投标单位自行现场勘察后,根据本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增减相关措施费用,发包人不考虑在后期施工因招标文件未列出的项目而发生的其它相关费用。其他说明事项:⑴总承包服务费(如有)①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②承包人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管理工作,并为专业工程分包提供施工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为各专业分包单位提供已有的、可以利用的脚手架、垂直运输设施、仓储设施、安全保卫等。③发包人指定的专业工程分包,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给定计算基数,自报费率,总承包管理费计入报价中,竣工结算时按照分包工程合同价调整计算基数,费率不予调整。承包人自行分包项目的总承包管理费不计列,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自行商议。未尽事宜,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合同争议解决办法处理。如发生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因素,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条款及时申报,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最终审计部门审定(竣工结算时)。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对应的2013版计量规范、《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等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计量范围与要求①只能对工程量清单、变更工程、计日工等合同规定支付的项目计量,此范围以外的不得进行计量;②计量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进行;③工程质量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计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④无论一般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因此,属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不予计量。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40%(提交预付款保函后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付至合同价的70%,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价的97%,剩余3%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付款时需提供满足采购人财务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4.1付款周期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项〔付款周期〕的约定,及时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但如发生合同内调减的工程量,由发包人核实后,在同期工程款支付中予以全部扣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采用。(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14天(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5支付分解表的编制(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不采用。(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本条通用合同条款不适用该项目。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其它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本条通用合同条款不适用该项目。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绿化移交条件:/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本条通用合同条款不适用该项目。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各种损失。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4竣工退场13.4.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在竣工验收后一周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满足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项〔付款周期〕中相应时间节点要求。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外,尚应提交相关的资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1)竣工结算书原件、工程量计算书原件及电子文件;(2)施工合同原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3)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原件及电子文件;(4)施工图纸、竣工图纸(蓝图)及电子文件;(5)竣工资料原件(包括开竣工报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以及材料检测等资料,经监理核查装订成册,拟报档案管存档的资料);(6)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图纸会审、会议纪要等结算资料;(7)电子录像及照片;(8)甲供材料结算单、水电费结算单(如有);(9)其他需要的资料。资料清单一式不少于3份。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及时认真细致地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其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及时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盱眙县审计局进行全面审计,最终根据盱眙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时间,结合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项〔付款周期〕的约定,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如因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不完整,或者承包人不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或者承包人未及时确认审计结果,导致出具审核报告的时间延误,相应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本条通用条款不适用该项目,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项〔付款周期〕的约定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不少于4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本条通用条款不适用该项目,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项〔付款周期〕的约定执行。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5%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3日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但不补偿费用。(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生时双方另行商定,但不记取延期利息。(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投标时已慎重考虑可能发生的风险,已包含在发包价内。(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少于10000元/次。各道工序施工质量无论是否通过监理工程师的验收确认,均不解除承包人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的责任。(2)因承包人原因被责令停工和返工的,除无条件及时整改外,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低于20000元/次。(3)因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原因影响工程正常竣工验收的,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4)施工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承包人除承担责任外,还必须承担事故处理的一切费用、工程的恢复费用及因此造成后续工程延期费用,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其在施工过程中获悉的发包人商业秘密向第三人泄露(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内容),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不少于合同价格的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承包人支付了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因其泄露发包人商业秘密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经济损失。(6)如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垃圾、平整场地,则发包人有权自行清理垃圾、平整场地,承包人除应负担发包人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外,还应按合同价格2%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7)被有关部门检查通报批评的,除立即无条件整改外,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低于10000元/次。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本项目经发包人确认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工程内容,承包人不准转包或违法分包,若发现擅自分包或确认有未经发包人批准的第三方单位进场,除按本合同的相关违约约定执行外,发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或第三方单位退场并视情形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低于20万元。(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如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前不通知发包人跟踪的或未按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样品的,发包人有权拒绝该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如进场材料未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检测合格,在结算时对该部分材料和人工及工程设备等费用不予计量;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证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后再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证确认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的,如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则结算时不予计量;无论任何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用于本工程的情况,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责任,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指定时间内自费把任何被拒绝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离工地并承担更换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一切损失,直至验收达标,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以异议未解决为由拖延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低于20000元/次。(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凡经验收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必须自费返工,由此而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需要鉴定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鉴定费用,因返工而造成工期延误的要执行工期违约处罚条款。工程二次验收工程质量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索赔不少于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经返工修复后工程质量仍不符合合同要求无法通过验收的,或已经完成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并拒绝返工修复的,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将不再支付,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不再支付,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索赔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少于10000元/次。(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第7.5.2项执行,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可以直接委托他人修缮,修缮费用按相关现行江苏省计价表的两倍计算从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支出,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另行追索,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少于20000元/次。(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属于承包人单方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将承包人清退出场,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且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少于200000元,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和相关第三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此更换施工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也由承包人承担,在发包人更换其他单位进场施工之前,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索赔每天不少于人民币5仟元的违约金。(8)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整改;有偷工减料现象及不符合规范的施工和质量问题发现一次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仟元,并及时整改返工,因承包人原因被责令停工和返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索赔;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按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量价款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其它违约处罚条款继续有效。(9)如发现承包人有以下行为勒令整改并加以处罚,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每次索赔不少于人民币5仟元的违约金;整改无效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施工队伍加强施工,按该部分所发生费用实际结算价的两倍从承包人合同价格中扣除,或视情节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直接将承包人清退出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①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与合同及投标文件有较大差距;②在建设、安全、卫生系统行业检查中未达标;③不服从监理单位管理;④如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组织的人力、物力不足以按时完成工程进度,影响总工期,在催促通知书下发后,仍无反映的;⑤其它类似情况。(10)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延误了工期,需要监理单位再对工程施工延长监理服务期的,则由承包人按延误天数,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费用按合同工期(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可顺延工期相应顺延)折算的每天费用支付其监理费用。(11)在施工过程、工程移交中以及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它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给本工程及发包人社会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不少于人民币5万元的名誉损失费,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1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发包人,每延迟一天承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仟元,延期超过15天的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自行接收工程。(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列及的所有事项,都视为是对发包人及本工程的承诺,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未经发包人同意而实际操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发包人将视情况给予违约处理。(14)承包人财产被有关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及承包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承包人无资金能力等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或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交付的,属于承包人单方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将承包人清退出场,如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由此更换施工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也由承包人承担,在发包人更换其他单位进场施工之前,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索赔每天不少于人民币5仟元的违约金。(15)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承包人违约必须用现金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如承包人不及时交纳违约金,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或从当期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双倍扣回。(16)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届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及处罚。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不再支付,履约保证金和中标差额担保(如有)不再返还,承包人应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和相关第三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国家权威部门发布且被界定为灾害的洪水、风灾、雪灾等;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坠落;因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续法律的颁布所导致本合同的履行不再合法。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担合同履行期间所有按规定投保的内容。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需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盱眙县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所有应由承包人负责又需发包人派驻代表/监理审批或确认的事情均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合同责任。21.2发包方或审计局委托的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时,如果核减金额超出送审金额的5%及以上时,所有审计费均由承包人承担。21.3在付进度款时,承包人必须保证专款专用,若发现有擅自挪用资金的情况,发包人将有权无条件地解除合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1.4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并及时发放雇员工资,如造成民工上访及其它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给发包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引发纠纷的,承包人自愿接受人民币30000~50000元/次的违约金(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接受发包人暂停承包人1年期间参加发包人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处罚,同时承包人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如发生拖欠且造成5人以上集体上访的,或承包人组织的施工人员以农民工工资拖欠为由投诉并影响发包人正常工作秩序,发包人有权同相关部门协调从承包人预交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预提部分资金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含农民工工资),同时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所造成的连带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取消承包人承包资格。21.5对承包人因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及时扣除,且承包人需及时重新补足履约保证金,或发包人有权从当期节点付款时扣除。21.6本项目工程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7一般变更,工程竣工由审计部门审计,重大变更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具体要求按补充协议执行。21.8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必须在业主要求的时间内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否则将按工期延误处罚。21.9因拆除修复等出现工程量增减情况,必须及时通知建设、监理、审计单位现场签证。21.10关于签证、变更:a、现场发生工程变更签证时,承包人将工程变更签证报监理组初审(如需现场计量,监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项目代表、建设单位人员到场);甲方根据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对所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按审批权限签署意见报相关领导或经审计单位审计。b、签证单位必须有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的签章,签证单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及签证时间,在签署意见时,各单位应明确签证意见,不得出现“情况属实,以XX单位意见为准”等类似签证意见。C、临时用工签证单上需注明工作内容、工作量及工作时间。21.11其他约定:1、有下列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协议,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缴纳风险保证金的一并扣除,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16.2.3支付违约金,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进行索赔:(1)发包人在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擅自一周停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施工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如承包人擅自停工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追偿。(2)、承包人施工进度缓慢或消极怠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无法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施工队进场施工,施工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3)、承包人必须服从现场发包人现场代表、监理人的调解或指挥,不得野蛮施工。如三次警告无效后,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4)、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煽动施工人员攻击公务人员或行政机关,如有发现发包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所用的材料必须符合相关设计及规范要求,严禁使用劣质产品,如发现必须无条件返工。并处罚20000元/次。3、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地执行,并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发包人应按照变更、签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及时审核。发包人、承包人双方都应设置变更、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接收方不得拒签。4、关于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的约定:工程竣工由审计部门审计,在竣工审计结束后进行支付,期间不予支付变更、签证费用。5、合同及其附件中涉及的相关经济处罚,发包人签字盖章生效,不需承包人及监理签字确认。6、所有往来文件必须采用A4纸打印,手写的一律视为无效文件(人员签名除外)。7、承包人在施工时要对地下管线进行保护,因地下管线保护不力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8、在施工过程中,如遇阻工承包人需积极配合协调。对此造成的工程延误,由承包人书面向发包人申请,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对延误的工期给予顺延,但费用不予索赔。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继续施工的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施工,如承包人不予施工的按照无故停工处理。9、垃圾清运(含生活垃圾)的运距、行政政策性收费均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主报价,如承包人未报价,视为给予的让利行为,发包人在结算时不予承担该项费用。10、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及人身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1、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单独解除协议通知单后,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已完成并经合格的工作量结算工作。结算工作量的单位由甲乙双方、监理单位、审计单位组成。现场清理工作需在7个日历天内完成,并退场。如承包人有异议可向盱眙县人民法院起诉。如承包人拒不退场或阻扰发包人安排的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的,延迟退场或阻扰其他单位施工的按5万元每天进行处罚,同时发包人可以向盱眙县人民法院起诉。合同附件1: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合同附件2: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将本工程项目发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江苏省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一、承包施工项目工程名称:工程地址:二、工程项目施工期限按照甲乙双方合同协议书三、协议内容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江苏省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2、乙方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验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3、乙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进场后首先必须做好施工现场围护,防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4、工程项目由乙方按要求自行编实施性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乙方应落实本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中的人员名单上报监理备案,以便监督管理。工地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5、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6、施工前由监理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监理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7、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8、交底材料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和监理各执一份。9、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10、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监理和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监理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并书面报监理和甲方。11、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12、乙方人员对不同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乙方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全部责任。13、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14、乙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改造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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