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网络及安全设备改造子系统建设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4)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000000240812121305-00142255

采购项目名称:
青浦法院网络及安全设备改造子系统建设项目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12310000425203938B

公告标题:
青浦法院网络及安全设备改造子系统建设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000000240812121305-00142255 二、项目名称:青浦法院网络及安全设备改造子系统建设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青浦法院网络及安全设备改造子系统建设项目
1175201.00元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92.89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青浦法院网络及安全设备改造子系统建设项目
青浦法院网络及安全设备改造子系统建设项目
建设内容包括网络设备改造和网络安全设备改造两部分
在服务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试运行无异常并通过验收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通过验收(包含1个月试运行期)
在服务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试运行无异常并通过验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勇韧,龚重佳,陈锐,曾昭平,周理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无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需求理解相对较好,方案针对性相对较强,案例丰富,人员配置及相关服务相对最优,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为:92.89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地 址:城中北路555号
联系方式:021-6922168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
联系方式:3596803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通
电 话:35968037

附件信息:

青浦法院网络及安全设备改造子系统建设项目.pdf

首次公告时间:
2024-10-15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310000000240812121305-00142255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青浦法院网络及安全设备改造子系统建设项目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采购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第1页共74页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四章招标需求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附件----技术需求第2页共74页第一章投标邀请项目概况青浦法院网络及安全设备改造子系统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10-09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000000240812121305-00142255项目名称:青浦法院网络及安全设备改造子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193341元。最高限价:1193341.00元采购需求:建设内容包括网络设备改造和网络安全设备改造两部分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通过验收(包含1个月试运行期)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09-1309:00至2024-09-2317:00(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2时至17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方式:网上报名下载第3页共74页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截止时间:2024-10-091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555号联系方式:021-6922168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大连路515号联系方式:3596800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通电话:35968037第4页共74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项目情况项目名称:青浦法院网络及安全设备改造子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310000000240812121305-00142255项目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555号项目内容:建设内容包括网络设备改造和网络安全设备改造两部分采购预算说明:本项目采购预算为1193341元人民币。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招标人采购人名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555号联系人:姚家倪电话:021-69221684传真:集中采购机构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大连路515号联系人:王通电话:35968037传真:35968056前台咨询电话:021-35968090三、合格供应商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第5页共74页四、招标有关事项招标答疑会:不召开现场考察:不组织投标有效期:不少于90天投标保证金:不收取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邀请(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响应文件提交网址:http://www.zfcg.sh.gov.cn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zfcg.sh.gov.cn)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标人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五、其它事项付款方法: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履约保证金:不收取质量保证金:不收取质量保证期:自系统验收通过之日起1年六、说明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第6页共74页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1.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2“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2.3“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2.4“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2.5“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2.6“甲方”系指采购人。2.7“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投标人。2.8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2.9“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投标人3.1符合《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特定条件。3.2《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第7页共74页(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合格的服务4.1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5.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7.询问与质疑7.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7.3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第8页共74页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7.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5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否则视为未递交。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业务科(项目监管科),联系电话:021-35968105,地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3楼。7.6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7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8.1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8.2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8.3招标人将在开标后至评标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第9页共74页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招标人将下载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9.其他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二、招标文件10.招标文件构成10.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投标邀请(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4)招标需求;(5)评标方法与程序;(6)投标文件有关格式;(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8)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10.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0.3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10.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招投标有关活动。11.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1.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按《投标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11.2对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人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第10页共74页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4.3.4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如果本合同约定甲方可以使用或拥有某软件源代码的,乙方应同时交付软件的源代码并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4.3.5初验时,乙方须提供软件文档(包括但不限于《用户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说明书》《实施方案》《自测报告》《阶段性报告》等)及可安装的程序运行文件。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可供自然人阅读的书面和电子文档。前述软件文档及可安装的程序运行文件验收通过后,视为初验通过,由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文件,以确认其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所约定信息系统的任务、需求和功能。如有缺陷,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报告,陈述需要改进的缺陷。乙方应立即严格依照甲方的书面报告中的要求改进缺陷,并再次进行初验。期间乙方需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甲、乙双方将重复4.3.3至4.3.5项程序直至初验通过或甲方依法或依约终止本合同为止。4.3.6自初验通过之日起,甲方享有乙方免费提供的()天的信息系统试运行现场驻场服务期。该期间内,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现场技术支持服务,解决信息系统试运行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或进一步提高与完善信息系统运行水平。4.3.7初验通过且信息系统试运行期已经达到本项目约定的时间,经乙方确认信息系统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信息系统通过运行测试,乙方需在初验阶段软件文档的基础上,提供终验阶段软件文档(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若有相关费用)《用户报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信息系统已准备就绪等待终验。甲方在收到终验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终验的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信息系统验收。甲方有权组织、委托第三方(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将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将向社会公告,对此乙方应当配合。4.3.8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本项目未能通过终验,乙方应当排除缺陷,直至本项目完全符合验收标准。由上述情形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4.3.9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本项目未能通过终验,乙方应配合甲方及时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再次进行验收。4.3.10如本项目服务内容涉及市级党政机关云计算服务的,乙方应当按照《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申报并通过安全评估,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予通过验收。4.3.11甲方根据信息系统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信息系统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意见。4.3.12如本项目3次验收未通过(含初验未通过及终验未通过),甲方有权解除项目,并有权依照本项目约定的违约条款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五、服务费用的支付5.1合同金额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金额见本合同主要要素,乙方完成及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与标第65页共74页准的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应承担的各项税负)均包含在合同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5.2付款方式第一笔-预付款(50%):合同签订生效且采购人收到有效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第二笔-尾款(50%):通过最终验收且采购人收到有效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5.3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六、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七、双方权利义务7.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1.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检查和监督乙方的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等情况,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7.1.2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通知乙方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为止,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7.1.3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或因未能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本项目业务管理和安全作业的法律、法规、制度及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给甲方或相关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7.1.4当甲方认定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与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如对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1.5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要求。7.1.6甲方应当在合同履约中,督促、协调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第三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单位)协同乙方办理有关服务事项。甲方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负责协调、转达及资料转送,但并不成为甲方当然的义务。7.1.7甲方应依据信息系统项目工程的条件和性质,按照合同文件明确的要求向乙方提供信息系统的施工、安装和集成环境。如甲方未能在该时间内提供该施工和安装环境,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如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还应依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7.1.8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甲方须及时配合乙方对信息系统进行测试和试运行,并及时向乙方反馈修改意见。第66页共74页7.1.9当信息系统运行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7.1.10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本项目进行调整,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若对乙方履约成本造成显著影响,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解决。7.1.1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7.1.12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2.1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7.2.2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7.2.3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得到甲方必要的支持,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7.2.4乙方应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实际进度与环节落实所对应项目整体及各环节管理工作,按照规范做好项目实施期间相关管理与实施记录,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实施人员名单、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7.2.5乙方应提交所提供硬件设备的技术文件并将其包装好随同设备一起发运,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如项目包含软件开发的内容,乙方有义务自行准备软件开发所需的硬件设备、开发数据。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需要开发的内容,在软件开发及维护过程中对于软件的相关源代码、代码、工作日志及操作指南等进行的修改和维护而产生的记录、文件等,都应在交付软件或维护过程后及时向甲方进行交付。7.2.6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的产品若为有形物的,乙方应根据产品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震荡和撞击等的损坏,以使其在正常装卸和搬运条件下能够安全无损坏地抵达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如果产品存在划痕或任何其他被毁损的情形,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该产品或做退货处理。7.2.7乙方承担产品交付甲方前的一切费用及风险,本条款所指交付是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并出具终验报告。7.2.8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硬件设备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2)提供系统集成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按照合同文件工作与管理要求负责对项目进度的安排、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统一管理和协调,严格遵守国家、本市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项目实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第67页共74页(4)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交付的信息系统实施运行监督、维护、维修;(5)乙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计划、进度和甲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安排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目标为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息系统的目标和功能。7.2.9乙方提供的项目工作涉及软件的(含软件载体、代码和文档),软件不加密,不限制甲方安装次数和安装的终端数量。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包括受甲方委托所开发的软件,如果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经完成上述手续。7.2.10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系统及其附属产品不存在品质或工艺上的瑕疵,能够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功能进行正常运行。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在当前情况下是最适合本项目的版本。7.2.11乙方保证甲方提供的资料、数据及流程,仅用于本合同项下软件和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测试和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用途。7.2.12乙方保证在其交付的信息系统中,不包含任何病毒或其它的允许非法对信息系统进行访问(包括删除、关闭等)的功能;乙方保证在开展项目工作时,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软件或硬件。否则,乙方应就甲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保证所开发的软件符合国家有关软件产品方面的规定和软件标准规范,不得在程序中加插和软件功能无关的程序或预留一些危害软件安全的漏洞,不包含任何病毒或其它的允许非法对信息系统进行访问(包括删除、关闭、变更等)的功能。此外,若软件涉及数据获取、处理、储存等功能的,乙方应当保证相应的功能、程序完全符合国家在数据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且不得在软件中插入数据盗用、不合规范获取等功能。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开发软件不符合甲方验收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修改次数不限,乙方应当依据甲方的要求进行修改,并及时再次提交甲方进行验收。7.2.13乙方在开展项目工作时,若发现甲方信息系统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本合同项下信息系统和委托开发的软件正常运行。7.2.14乙方自本项目终验通过之日起()内向甲方提供免费的保修和维护服务并对由于设计、功能、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如果厂商对系统产品中的相应部分的保修期超过上述期限的,则按厂商规定进行免费保修。在此期间如发生系统运作故障,或出现瑕疵,乙方将按照售后服务的承诺(见合同附件)提供保修和维护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后,乙方应提供终身技术支持服务。7.2.15乙方应保证所供信息系统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信息系统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信息系统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7.2.16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7.2.17在保修期内如由于乙方的责任而需要对本信息系统中的部件(包括软件和硬件)予第68页共74页以更换或升级,则该部件的保修期应相应延长。7.2.18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甲方的安全制度,保障甲方资料和设备的安全。乙方如需进入甲方机房工作,只能在甲方规定的工作区域内对项目涉及的设备进行操作,严禁触动与项目无关的任何设备(包括任何操作行为),如需跨区操作必须得到甲方项目联系人确认。服从甲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协调,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服务活动负责。7.2.19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本合同约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7.2.20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但下例情况不视为乙方违约:(1)非乙方的行为、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7.2.21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和收据等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7.2.22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乙方应承担责任。乙方应对由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支持、软件更新的过程中引起的数据丢失及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特别的、偶发的、间接的损害)负责。7.2.23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和该项目的实际操作者,应在软件应用调研、安装、试运行等期间常驻项目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如甲方认为有必要的,乙方需接受甲方对前述人员做出的更好的调整。7.2.24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7.2.25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或职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八、保密及廉洁条款8.1保密8.1.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所有数据、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账号信息、图表、文字、计算过程、任何形式的文件、访谈记录、现场实测数据、相关工作程序等)以及因履行本项目而形成的数据、信息和任何形式的工作成果,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的约定中穷尽。对于甲方提供的临时账号的使用,及对组第69页共74页件开发的账号密码的信息加密及保密要求,参照本保密义务条款执行。8.1.2甲乙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条款,视为双方已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甲乙双方(含乙方参与本项目的人员以及其合作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透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述应当保密的信息。8.1.3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费、公证费等。8.1.4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保证其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包括乙方聘用的人员、借调的人员、实习的人员)无论是在职或离职后,以及乙方的合作方无论是合作中或合作终止后,都能够履行本项目约定的保密义务。若乙方人员或乙方合作方违反保密规定,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8.1.5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8.2廉洁8.2.1乙方应当守法诚信,保证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不得与甲方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8.2.2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乙方亦不得向甲方提供或报销前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若甲方工作人员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或发现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前述原则的行为,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举报的,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甲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8.2.3乙方承诺并且确认,违背本条款的廉洁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九、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属9.1乙方因履行本项目而产生的所有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委托开发的软件、源程序、数据文件、文档、记录、工作日志、或其它和该合同有关的资料,以及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乙方就此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相关权利登记或申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本项目成果的相关内容,不得擅自对外公开发表或向任何第三方透露。9.2在不影响上述条款规定的由甲方取得所有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双方因履行本项目而被授权接触或使用对方之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和/或任何其他相关资料、数据等涉及的任何权利,均不视为向另一方转让上述权利或在本项目范围外授权许可另一方使用上述权利,上述权利仍应属于提供方,并仅可使用于本项目,被授权接触或使用方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挪作他用。9.3支撑该信息系统开发和运行的第三方编制的软件的知识产权仍属于第三方。9.4乙方提供软件产品(包括软件载体和文档)和相关系统接口,仅限于甲方使用,未经第70页共74页乙方书面许可不能对外转让。软件不加密,不限制甲方安装次数和安装的终端数量。十、违约责任10.1除合同规定外,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补偿。10.2乙方应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求及时完成本项目软件开发及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同意延长交付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并不解除乙方责任。除合同规定或甲方确定同意延期提供服务外,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或服务标准完成建设工作,甲方可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并且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项目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超过部分,赔偿的范围将包括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由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产生的费用。10.3因乙方违反保密义务或知识产权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项目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超过部分。若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甲方还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0.4乙方有其他违反本项目合同约定的行为,乙方应当支付本项目合同价的百分之二十(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超过部分。甲方的损失将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未能按约定履行而额外发生的费用(包括因寻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替代方案而支出的费用);(2)甲方因乙方违约受到行政处罚、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损失;(3)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向乙方进行索赔,或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主张、投诉、诉讼、仲裁或行政机关处罚而进行抗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交通、住宿、诉讼费、仲裁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公证费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4)甲方可以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明的其他损失。10.5因乙方原因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10.4条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10.6合同履约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变动在合同中承诺的主要服务人员的、就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进行转让或分包的、擅自中止、终止合同履行的、履约过程侵害了包括甲方在内任何人合法权益及其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的违约情形,将按照合同10.4条的违约责任处理,情况严重者(如:未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索回已支付的费用。第71页共74页10.7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要求或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下列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除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要求,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组织有经验和能力的人员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工作进行缺陷修补和处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缺陷修补处理完成后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及(2)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0.9如果在甲方按照乙方在本合同中预留的联系方式发出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甲方有权(1)从应付款或者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差额;(2)甲方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十一、不可抗力11.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如黑客攻击、系统崩溃、互联网灾难等)。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1.4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EMS证实。11.5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1.6如不可抗力延续超过45日以上(含本数)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并应尽快达成协议。十二、合同终止、中止、变更12.1合同终止12.1.1违约终止合同12.1.1.1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的行为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3)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转让或对外分包本合同项下应履行义务。第72页共74页(4)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仍未能改正的。12.1.1.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另行购买与为提供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另行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2.1.1.3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法律责任。12.1.2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或丧失清偿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被有关部门列入执行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等情形),视为乙方已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赔偿与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及追讨损失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2.1.3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或延迟履行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利益损害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仍应就已履行部分进行费用结算。12.2合同中止12.2.1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合同。12.2.2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中止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12.3合同变更12.3.1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2.3.2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2.3.3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因合同乙方发生收购、兼并、重组、分立而发生变化。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则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随之转移至收购、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分立后成立的企业共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十三、合同转让和分包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十四、争议解决及管辖、送达14.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73页共74页14.2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14.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十五、其他15.1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后生效。15.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并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15.3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年月日年月日第74页共74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网络及安全设备改造子系统建设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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