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 平房功能性改造及配套设施改善提升 多功能阅览室改造中标结果公示(太原理工大学2024)
太原理工大学基础教育部分场地场所改造工程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499002024BCS02430
二、项目名称:太原理工大学基础教育部分场地场所改造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山西鸿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许坦东街金东中环城3号楼1单元2005室
报价:445858.28(元)
90.33
2
山西瑞逢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128号保利香槟国际小区底商3幢106A
报价:222928.91(元)
87.17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1
太原理工大学附属小学西平房功能性改造及配套设施改善提升
太原理工大学附属小学西平房功能性改造及配套设施改善提升
本项目是对附属小学小学校园内老旧临建西平房拆除后,在该场地内搭建一处半封闭活动场地,具体施工内容和要求详见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
自双方确定开工之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个日历天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达到验收质量标准
杨春红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晋2142021202264479
2
太原理工大学附属小学八角厅多功能阅览室改造
太原理工大学附属小学八角厅多功能阅览室改造
本项目是对附属小学校园内八角厅多功能阅览室等进行装修改造,提升品质品貌,拓展完善使用功能,优质均衡对标学校办学条件,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活动环境场所。具体施工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20个日历天
杨永平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晋2142021202261487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马新枢,苏仙军,李瑞宏(第1、2包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以委托项目中每包的成交金额为计费依据,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的服务费乘以68%的计算结果,向成交供应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4548.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供应商对成交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项目质疑管理”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监督部门: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监督电话:0351-4123278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太原理工大学
地 址: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
联系方式:0351-60103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华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长风街705号和信商座19层
联系方式:13333413479、1823409069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娟、张宏、李莉
电 话:13333413479、18234090694
附件信息:
工程磋商文件(ZC110基础教育部分场地场所改造工程).doc647.5K
中小企业声明函569.4K
中小企业声明函587.9K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太原理工大学基础教育部分场地场所改造工程
品目
采购单位
太原理工大学
行政区域
山西省
公告时间
2024年10月18日 18:38
评审专家名单
马新枢,苏仙军,李瑞宏(第1、2包采购人代表)
总中标金额
¥66.88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娟、张宏、李莉
项目联系电话
13333413479、18234090694
采购单位
太原理工大学
采购单位地址
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351-6010320
代理机构名称
华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太原市长风街705号和信商座19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3333413479、18234090694
\n\n\n\n\n太原理工大学竞争性磋商文件\n\n竞争性磋商文件\n\n项目名称:太原理工大学基础教育部分场地场所改造工程\n项目编号:1499002024BCS02430(HA-TYLGZFCG2024-110)\n采 购 人:太原理工大学\n\n采购代理机构:华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n日 期:2024年10月7日\n目 录\n\n2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n\n\n7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n\n\n14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n\n\n31第四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n\n\n31第五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n\n\n31第六部分 采购合同范本\n\n\n31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n\n\n31第八部分 相关附件\n\n\n\n\n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n项目概况\n\n太原理工大学基础教育部分场地场所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上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4年10月1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供应商端提交响应文件。\n\n一、项目基本情况\n\n1.项目编号:1499002024BCS02430(HA-TYLGZFCG2024-110)\n2.项目名称:太原理工大学基础教育部分场地场所改造工程\n3.采购计划书号:ZFCG-149900-2024-6-033238\n4.采购人式:竞争性磋商\n\n5.预算金额:第一包:449505.48元,第二包230250.64元。\n\n6.最高限价:第一包:449505.48元,第二包230250.64元。\n7.采购需求:\n\n本次磋商项目共两包,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可以参加其中一包或多包的磋商,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必须实质上响应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n第一包\n\n 序号\n 标的名称\n 数量\n 单位\n 工程概述\n 备注\n\n 1\n 太原理工大学附属小学西平房功能性改造及配套设施改善提升\n 1\n 项\n 本项目是对附属小学小学校园内老旧临建西平房拆除后,在该场地内搭建一处半封闭活动场地,具体施工内容和要求详见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n \n\n 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n 否\n\n 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n 否\n\n 是否允许合同分包\n 否\n\n 施工工期\n 自双方确定开工之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个日历天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达到验收质量标准。\n\n 施工地点\n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79号太原理工大学子弟小学\n\n 款项支付\n 1、付款方式\n\n签订合同后,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40%。供应商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经采购人对整体工程验收合格,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40%。供应商同意向采购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材料,并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结算价款。(每次付款供应商均需开具与支付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n\n2、工程结算价款的确定:\n\n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供应商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后,按下列原则确定工程结算价款。\n\n若审定金额小于合同金额时,审定金额作为本工程结算价款;若审定金额大于合同金额时,合同金额作为本工程结算价款。\n3、审核依据:\n\n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采购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乙方响应文件(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变更与说明、施工现场签证(含材料价格签证)、验收报告等文件。\n\n 履约保证金\n 本项目不需要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施工期间若供应商存在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相关条款,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n\n 工程质量保证金\n 合同金额的3%。\n\n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提交给采购人。缺陷责任期满,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审核意见向出具保函的机构提出索赔(如有违约)或将保函原件退还给供应商(如无违约)。\n\n注:须提交见索即付保函,且保函的失效日应晚于缺陷责任期满日30日。\n\n 执行标准及验收标准\n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n\n 服务要求\n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n\n 相关政策要求\n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具体要求。\n\n\n第二包\n\n 序号\n 标的名称\n 数量\n 单位\n 工程概述\n 备注\n\n 1\n 太原理工大学附属小学八角厅多功能阅览室改造\n 1\n 项\n 本项目是对附属小学校园内八角厅多功能阅览室等进行装修改造,提升品质品貌,拓展完善使用功能,优质均衡对标学校办学条件,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活动环境场所。具体施工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n \n\n 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n 否\n\n 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n 否\n\n 是否允许合同分包\n 否\n\n 施工工期\n 自双方确定开工之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个日历天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达到验收质量标准。\n\n 施工地点\n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79号太原理工大学子弟小学\n\n 款项支付\n 1、付款方式\n\n签订合同后,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40%。供应商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经采购人对整体工程验收合格,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40%。供应商同意向采购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材料,并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结算价款。(每次付款供应商均需开具与支付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n\n2、工程结算价款的确定:\n\n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供应商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后,按下列原则确定工程结算价款。\n\n若审定金额小于合同金额时,审定金额作为本工程结算价款;若审定金额大于合同金额时,合同金额作为本工程结算价款。\n\n3、审核依据:\n\n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采购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乙方响应文件(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变更与说明、施工现场签证(含材料价格签证)、验收报告等文件。\n\n 履约保证金\n 本项目不需要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施工期间若供应商存在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相关条款,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n\n 工程质量保证金\n 合同金额的3%。\n\n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提交给采购人。缺陷责任期满,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审核意见向出具保函的机构提出索赔(如有违约)或将保函原件退还给供应商(如无违约)。\n\n注:须提交见索即付保函,且保函的失效日应晚于缺陷责任期满日30日。\n\n 执行标准及验收标准\n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n\n 服务要求\n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n\n 相关政策要求\n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具体要求。\n\n\n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n\n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n\n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第一、二包均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n\n2.1参加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应当出具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n\n2.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参加本项目时,应当出具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n\n2.3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n\n3.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资格条件:\n\n3.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第一包: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n第二包: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或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n3.2本项目的特殊资格要求:\n第一包: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工程序列中级(或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n第二包: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工程序列中级(或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n4.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n\n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n\n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n\n1.时间:2024年10月8日00时00分00秒至2024年10月14日00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n\n2.获取方式:在线获取\n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请于获取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前(北京时间,下同),进入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使用供应商CA数字证书在线免费获取磋商文件。\n\n3.售价:0元\n\n四、响应文件提交\n\n1.提交响应文件\n\n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n\n提交方式:供应商须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投标客户端(http://www.ccgp-shanxi.gov.cn/sxCategory15/sxCategory202/sxCategory20201/327.html)按包上传响应文件后提交。\n\n2.解密响应文件\n\n解密时间:2024年10月18日9点00分至2024年10月18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n\n解密方式: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远程解密\n\n五、公告期限\n\n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n\n六、其他补充事宜\n\n1.潜在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公告有异议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项目质疑管理”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n\n2.监督部门: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监督电话:0351-4123278\n\n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n\n1.采购人信息\n\n名 称:太原理工大学\n\n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n\n联系方式:0351-6010320\n\n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n\n名 称:华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n\n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街705号和信商座19层\n\n联系方式:13333413479、18234090694\n\n3.项目联系方式\n\n采购人项目联系人:苏吉峰\n\n电 话:0351-6010320\n\n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李娟、张宏、李莉\n\n电 话:13333413479、18234090694 \n\n邮 箱:sxha_gd@163.com\n\n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n\n 序号\n 内容\n 说明与要求\n\n 1\n 本项目\n\n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n 第一包:\n预算金额:\n人民币(大写):肆拾肆万玖仟伍佰零伍元肆角捌分\n(小写):¥449505.48元\n最高限价:\n人民币(大写):肆拾肆万玖仟伍佰零伍元肆角捌分\n(小写):¥449505.48元\n第二包:\n预算金额:\n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零贰佰伍拾元陆角肆分\n(小写):¥230250.64元\n最高限价:\n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零贰佰伍拾元陆角肆分\n(小写):¥230250.64元\n注:供应商的首轮报价不得超过其参与报价包的最高限价,否则响应无效。\n\n 2\n 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n 否\n\n 3\n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n 否\n\n 4\n 响应文件份数、密封要求及解密时长\n 1.响应文件份数:\n\n供应商需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提交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壹份;\n\n2.提交截止时间:\n\n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n\n3.解密时间:2024年10月18日9点00分至2024年10月18日10点00分。\n\n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解密响应文件的,视为未递交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n\n 5\n 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n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n\n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n\n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n\n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n\n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n\n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n\n7.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见‘响应文件格式’);\n\n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适用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n\n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n\n8.1参加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应当出具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n\n8.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参加本项目时,应当出具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n\n8.3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n\n8.4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加,联合体各方均须为中小企业,除提供联合体磋商协议外,还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n9.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资格条件:\n\n9.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文件(如有)\n\n9.2本项目的特殊资格要求证明文件(如有)\n\n(9.1、9.2项若要求,提供的影印件或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n\n注:以上第1-9项资格证明文件,除中小企业申明函中存在明显笔误、同一内容前后填写不一致、将企业类型填写错误,磋商小组应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外,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均不允许在响应文件解密后补正,将导致其不具备磋商资格。\n\n10.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后,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违规处罚情况等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并由代理公司协助打印保存。(此项资格证明文件无需供应商提供)。\n(1)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n\n(2)查询截止时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n\n(3)查询主要内容:“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供应商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是否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n\n(4)查询内容中供应商存在第10条第3款情形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n(5)查询记录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n\n 6\n 供应商应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n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响应文件格式’); \n\n★2.项目经理承诺书(见‘响应文件格式’);\n★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见‘响应文件格式’);\n若授权代表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可不提供;\n\n★4.报价函(见‘响应文件格式’);\n\n★5.报价一览表(见‘响应文件格式’);\n\n★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n\n★7.商务条款响应表(见‘响应文件格式’);\n\n★8.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见‘响应文件格式’);\n9.供应商基本情况表(见‘响应文件格式’)\n\n★10.项目管理机构\n\n11.供应商业绩\n\n12.企业信誉证明材料\n\n★13.施工组织方案;\n\n14.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服务承诺;\n\n1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n\n加★的商务、技术文件供应商应作出实质性响应。除对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磋商小组成员应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外,若有一项未实质性响应,不允许在响应文件解密后补正或修正,将导致其响应无效。\n\n 7\n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n 1.工程所用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且投报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n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n\n2.工程所有货物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投报产品必须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强制节能产品明细表》。\n\n3.采购项目中如含有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项目中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供应商须提供《正版软件承诺》。\n4.工程所用货物中如含**********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2号公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投报产品须提供具备资格的机构依据GB 42250《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检测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或对此前已经获得有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影印件或扫描件。\n\n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如涉及上述1-4项要求,均应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如项目不涉及,可不提供。\n5.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n\n参加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需出具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n\n6.残疾人企业参加本项目:\n\n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企业参加本项目时,需提供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n\n7.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n\n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n\n8.联合体参加本项目:\n\n如本项目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须附《联合体磋商协议书》。\n\n注:\n\n第5-8项适用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n\n9.环保节能产品参加的项目:\n\n9.1采购项目中如有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性采购产品以外的其它节能产品,需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n\n9.2采购项目中如有产品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需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n\n10.创新产品参加的项目\n\n投报根据《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实施细则》(晋财购【2019】19号)产品,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产品截图,并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n\n11.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n\n如所供货物均需按《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包装标准与保护措施进行包装,须出具《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n\n 8\n 响应文件有效期\n 90日历天(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n\n 9\n 磋商小组构成\n 本采购项目的磋商小组成员由3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2人,采购人代表1人。\n\n 10\n 确定成交供应商\n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n\n 11\n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n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部分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第六部分政府采购合同范本中相关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n\n 12\n 现场勘查\n 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如需要,书面通知\n\n 13\n 标前答疑\n 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如需要,书面通知。\n\n 14\n 工程计价方式\n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n\n 15\n 暂列金额\n 以工程量清单为准\n\n 16\n 工程暂估价\n 以工程量清单为准\n\n 17\n 材料暂估价\n 以工程量清单为准\n\n 18\n 本项目所属行业\n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本项目属建筑业行业\n\n 19\n 电子化招标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n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供应商有下面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串通行为,认定其响应无效,评审报告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并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n\n1、系统记录的参加同一项目的不同投标人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或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IP地址一致的。\n\n2、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加盖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电子印章的。\n\n\n注:本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n电子响应须知附表\n\n 序号\n 条款名称\n 编列内容\n\n 1\n 响应文件编制\n 1.1供应商应使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的响应文件编制工具,按照操作手册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签字、盖章。同时使用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n\n1.2在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时,需对应系统中每个模块要求,形成独立的PDF格式文件,按照指定对应模块,逐条完成上传,保存后提交。\n\n1.3电子响应文件所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均随响应文件统一编排页码进行上传。\n\n 2\n 电子响应文件解密\n 2.1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会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在收到解密指令后,须使用加密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对已递交(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可远程解密)。\n\n2.2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间:60分钟\n\n2.3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流程:使用用户名密码或电子CA登录山西政府采购平台→项目采购→开标评标→找到对应项目→解密→输入CA密码→开始下载→解密完成。\n\n2.4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包括以下情形:\n\n(1)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的;\n\n(2)供应商使用非本次磋商加密用CA数字证书解密的;\n\n(3)供应商使用的CA数字证书属于注销或无效或损坏的。\n\n 3\n 其他\n 3.1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均采用电子形式进行,不再接收纸质文件。在评审过程中,当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出现异常情形时,经请示财政部门同意后,采购代理机构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评审活动。\n\n3.2待系统恢复后,采购代理机构须把线下开启、评审结果数据录入山西政府采购平台。\n\n\n注:本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解密流程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政采云解密流程为准。\n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n\n一、总则\n1. 适用范围\n\n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磋商活动的全过程。\n\n\n2. 定义\n\n2.1采购人:指进行本次磋商活动的单位。即:太原理工大学。\n\n2.2采购代理机构:指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磋商活动,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执行机构,即“华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n\n2.3潜在供应商:指具备本项目资格条件,有能力向采购人提供符合本项目技术和服务要求的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n\n2.4供应商:指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响应文件且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潜在供应商。\n\n2.5材料:指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各种物品、零件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等。\n2.7服务: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的为完成本项目所需承担和履行的全部义务,指如材料的运输、搬运、整理、保险、相关服务、相关税费等以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由供应商承担的其他义务。\n2.8施工内容:指供应商应当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工程需求、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内容进行施工并完成的工程内容。\n\n2.9竞争性磋商文件:\n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采购人采购需求制定的向潜在供应商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磋商活动规则和合同条件等信息的要约文件,是本项目磋商活动的主要依据,对磋商活动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n2.8响应文件:是指参加本项目磋商活动的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条件、要求及规定编制的文件,是本项目磋商活动的主要评审依据。响应文件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应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n3. 合格供应商的条件\n\n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与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参加本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需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n3.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为本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磋商。\n\n3.3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磋商(见前附表第2项)。\n\n3.4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磋商(见前附表第3项)。\n\n若本项目(包)接受联合体参加,联合体各方需遵循以下原则,否则评审时将被拒绝。\n(1)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n\n(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与本项目(包)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对本采购项目(包)根据特殊要求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特定资格条件。\n\n(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中1-7项要求的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n\n(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磋商协议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联合体磋商协议书》格式)并在响应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磋商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包)中参加磋商活动,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包)的磋商。\n\n(5)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下载。\n\n(6)联合体参加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n\n(7)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评分内容根据《联合体磋商协议书》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得分,不累加得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评分内容按主体方得分。\n\n(8)如本项目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联合体中任意一方为中小企业的,该方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n\n(9)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n\n3.5关于关联企业\n\n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磋商活动。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n\n3.6关于中小微企业参与磋商\n\n中小企业:是指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企业。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当出具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n\n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n\n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单位参加本项目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n3.7关于分公司参加磋商\n\n分公司参与本项目磋商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影印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n\n供应商属于石油石化、电力、通信、银行、金融、保险、法律事务、咨询服务等行业特殊情况的,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本项目磋商,分支机构应提供总公司出具的参与磋商授权委托书或承诺函,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不能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n\n4.磋商费用\n\n4.1供应商应承担准备和参与磋商有关的所有费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n\n5.磋商要求\n\n5.1供应商所提供的施工组织方案、设备、材料及相关配套服务被采购人采用时,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施工内容,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的约定。\n5.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截止后,组织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勘查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勘查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详见供应商前附表第12、13项。而无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安排踏勘现场,潜在供应商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磋商响应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n6.通知\n\n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代理机构将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中发出(视同书面通知),因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查看,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磋商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n\n7.解释权\n\n7.1本次磋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n\n7.2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释为准。\n\n7.3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n\n二、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澄清和修改\n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n\n8.1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n\n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n\n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n\n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n\n第四部分 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n\n第五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n\n第六部分 合同范本;\n\n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n\n第八部分 相关附件\n8.2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有可能被确定为响应无效。\n\n8.3 除特殊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本磋商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n\n9.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n\n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和修改的时间及方式:\n\n在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其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更正公告;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n9.2更正公告中包括更正事项、更正前内容、更正后内容,但不包括更正内容的来源。\n\n9.3潜在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询问的时间及方式:\n\n任何已下载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询问均应在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须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将澄清、询问的事项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n\n9.4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n\n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澄清或修改,即发生效力,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n\n三、响应文件组成与要求\n10.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n\n10.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n\n10.2资格证明文件:指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前附表第5项“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作出响应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证明文件。\n\n10.3商务、技术文件:指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前附表第6项“供应商应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第7项“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作出响应证明其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和承接的工程所需设备、材料、施工组织方案及相配套的服务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和政策性要求的文件。\n10.4如供应商参加多包磋商的,应按包分别独立制作响应文件。\n\n11.响应文件编制与要求\n11.1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要求\n\n11.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商务、技术文件和资料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往来函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n\n11.1.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n\n11.1.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资料类等文件以及外国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与原版文件相一致的中文翻译件。必要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件。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n\n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资料类文件,存在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情形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n\n11.2编制格式要求\n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中已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格式的,应按相应格式与要求编写(未提供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供应商仅需完善格式中需填写的内容,不得更改格式本身内容,否则,可能会导致响应无效。\n\n11.3编排要求\n\n响应文件采用A4幅面;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的顺序统一编目、正序编排页码(其中: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或彩色宣传资料等均应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中的相关内容一起正序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12.响应文件填写说明\n\n12.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应对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并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 \n\n12.2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提交资料不清晰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n12.3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中提供的格式、内容要求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缺项、漏项;无相应响应项的内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填写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未完整响应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有可能被拒绝。\n\n12.4为提倡诚实信用的磋商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原则,在响应文件的偏离表中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若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提供偏离表或其它偏离文件样本,供应商亦应当自行编制偏离表并附于本次响应文件中)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重大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重大偏离,则磋商小组有权决定对该响应予以拒绝。\n\n13.报价要求\n13.1磋商过程中的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n\n13.2供应商应按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格式,依据采购需求中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编制依据,填写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同时填写“报价一览表”。该报价作为供应商的第一轮报价。\n13.3本工程的计价方式采用前附表第14项所述的计价方式。报价一览表的价格以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设备、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调价、材料差价、现场因素等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n\n13.4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所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供应商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n\n13.5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预留金(暂列金额)是指采购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和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而预留的金额,计入报价总价。报价时列为不可竞争费用。本工程预留金(暂列金额)金额为前附表第15项要求。\n\n13.6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包括工程暂估价和材料暂估价,这部分金额是采购人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按照工程要求和配套需求估算的金额,应计入报价总价,报价时列为不可竞争费用。金额为前附表第16、17项要求。\n13.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总价须经供应商本单位注册造价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如本单位有关专业人员不能满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时,应委托相应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必须为该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并将委托合同和拟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编制人员证书复印件一并装入投标文件中。同一单位只能接受一家供应商的委托编制本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并按规定和要求签章。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n13.8本次磋商不接受可选择方案的报价。\n\n14.响应文件份数\n\n本次磋商供应商须提交的响应文件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项。\n\n15.响应文件的签署\n\n15.1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中的各种证明、资料等的签署均应遵守本款规定。\n\n15.2本文件各种文件中涉及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均须使用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供应商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进行签署。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n15.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签署,未按要求签署的,将按响应无效处理。\n\n15.4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加盖供应商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n\n16.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n\n16.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内容需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上传加密,未进行上传的补充、修改内容无效。\n\n16.2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否则,按无效处理。\n\n16.3在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已上传的响应文件(含补充、修改)进行撤回。\n\n17.响应文件的有效期\n\n17.1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8条。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无效。\n17.2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将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供应商的答复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本须知关于磋商保证金的退还与不予退还规定仍适用。\n\n18.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加密、解密及其他\n18.1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n\n供应商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项)使用CA数字证书(单位、法人或个人)将响应文件及补充、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完成上传。\n\n18.2响应文件加密\n\n供应商应将上传的响应文件使用上传响应文件所用CA数字证书(单位、法人或个人)进行加密。\n\n18.3响应文件解密及其他\n18.3.1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解密指令信息后,使用加密响应文件时所用CA数字证书(单位、法人或个人)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项)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进行远程解密。\n\n18.3.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响应文件解密开始时间前解密响应文件。否则,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n18.3.3由于供应商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响应文件解密的,视为未提交响应文件,其响应无效。\n18.3.4解密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将无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除特殊情况下,启用备份文件的除外),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解密时间。\n18.3.5解密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n\n18.3.6本项目实行密封报价,不进行公开唱标。解密结束后,供应商各自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对其报价进行确认,未进行确认的,视同认可其报价。\n18.3.7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完成响应文件解密的供应商不足法定磋商家数时,不得进行下一步评审程序。\n\n18.3.8采购代理机构打印报价结果,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n\n四、磋商保证金\n\n19.1供应商应提交的磋商保证金金额和提交方式详见前附表第5条(如未要求,则不需要提交磋商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n\n19.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内未完成响应文件解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n\n19.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n\n19.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n\n19.4.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n\n19.4.2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n\n19.4.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n\n19.4.4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n\n19.4.5在磋商过程中,被发现有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的;\n19.4.6在磋商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扰乱磋商现场秩序的等情形。\n19.5已解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报价。代理机构应当退还其磋商保证金。\n\n六、磋商小组组成与要求\n20.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特点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n\n20.2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本条第20.5的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n20.3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n\n20.4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山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n\n20.5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n20.6磋商中因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成员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代理机构应当补足后继续磋商。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做出的磋商意见无效。\n\n20.7无法及时补足磋商小组成员时,代理机构应当停止磋商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原磋商小组所做出的磋商意见无效。\n\n20.8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磋商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存档。\n\n七、评审、磋商和评定程序与要求\n如本项目为多包,磋商小组应按包顺序按条规定的评审、磋商、评定程序与要求进行。评审、磋商、评定过程中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n21.评审程序与要求\n\n21.1在评审程序开始前,磋商小组成员首先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n\n21.2经审查,如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停止本项目评审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n\nA.存在违反或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人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条款;\n\nB.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内容;\n\nC.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n\nD.商务技术要求存在歧视性条款;\n\nE.评审因素存在倾向性、歧义;\n\nG.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等其他影响公平、公正的内容。\n21.3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审查无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独立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n21.3.1资格性审查:对各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有效性、符合性和完整性审查,审查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其是否具备磋商资格。\n21.3.2符合性审查:对资格性审查合格的3家及以上各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含政策性因素)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进行符合性、完整性审查。审查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其是否可以进入磋商环节。\n21.4在审查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n\n21.5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应当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提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子签章或者供应商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并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进行回复。磋商小组成员根据回复内容,判断其是否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n\n21.6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n\n(1)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n\n(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n\n(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n\n(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n\n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n\n21.7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经磋商小组成员审查(含供应商对磋商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作出回复的内容)认定,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条款、条件和要求作出了完整性、符合性响应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n\n21.8未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经磋商小组成员审查(含供应商对磋商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作出回复的内容)认定,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条款、条件和要求等未作出完整性、符合性响应或者响应不一致,存在限制了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纠正这些内容将对其他作出实质上响应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n\n未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n\nA.未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6条中带★号的商务技术文件及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中的商务技术指标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n\nB.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的;\n\nC.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n\nD.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的或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n\nE.未对施工工期、施工地点、款项支付、履约保证金、执行标准及验收标准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或技术指标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负偏差范围的;\n\nF.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n\nG.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n\nH.未在规定时间内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作出回复或回复内容未对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的;\nI.未对政策性因素中的强制性要求作出响应或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n\nJ.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n\n存在以上情形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无效。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从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n\n21.9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供应商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中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不依据任何外部条件和因素(项目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或通过演示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n\n21.10响应文件评审结束,审查结果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各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对未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n\n21.11通过资格性审查或通过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符合法定家数的,按废标(包)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本项目(包)采购程序,发布终止公告,重新开展采购活动。\n\n21.12磋商小组成员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之后,应做‘评审记录’。\n\n22.磋商程序和要求\n22.1磋商程序通过“政采云”系统中的“磋商”环节进行,磋商小组各评审专家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之后,磋商小组成员与3家及以上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本次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分别进行磋商。\n\n22.2供应商对磋商的答复应当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做出回复,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子签章或供应商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n22.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n\n22.4在磋商过程中做出的实质性变动内容,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组长将实质性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向各供应商发出磋商函。各供应商在接到磋商函通知后,应当在回复截止时间内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做出回复,回复函须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子签章或供应商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n\n若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需供应商进行澄清的,磋商小组组长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向供应商发出询标澄清。供应商在接到询标澄清通知后,应当在回复截止时间内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做出回复,回复函须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子签章或供应商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n\n22.5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答复函,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响应无效:\n(1)未在回复截止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答复函的;\n\n(2)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对磋商问题或实质性变动所有内容做出答复的;\n\n(3)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n(4)磋商小组对答复函内容经过评审后认为其未对磋商问题或实质性变动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的;\n(5)未在答复函中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子签章或供应商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的;\n\n(6)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内容的等情形。\n\n22.6磋商小组应当在完成最终轮磋商后须提交磋商结果。\n\n22.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n23.最终轮报价\n23.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向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开启最终轮报价。\n\n(1)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施工方案、服务方案与要求等的,供应商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内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中提交最终轮报价函。\n\n(2)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施工方案、服务方案与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中提交最终报价函。\n\n23.2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函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n\n23.3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中提交最终报价的,视为退出最终报价。\n\n23.4已提交最终轮报价的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报价。\n\n23.5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家数不足法定供应商数量的,需依法重新组织磋商活动或终止磋商活动。\n\n24.比较和评价\n\n24.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3家及以上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n\n24.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价,除项目需对响应文件中无法用文字表述须采用提交的样品或演示等内容进行比较和评判的特殊情形外,只依据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n\n24.3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部分确定的“评分细则”按包的顺序,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n24.4价格评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评审价格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价格评审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n\n24.5各供应商的评分因素得分加其报价得分,为各供应商的最终综合得分。\n\n25.报价审核\n\n25.1磋商小组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结束后,磋商小组成员按本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进行符合性审查。\n\n25.2审核中,对最终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磋商小组按照21.6规定供应商报价进行修正。并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向供应商发出询标澄清,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其修正后的报价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认的,视为同意修正。\n25.3最终轮报价为无效报价的情形\n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形的,磋商小组可以判定供应商最终轮报价为无效报价。\n\n(1)提交的最终轮报价函未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子签章或供应商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n(2)未按最终报价函要求进行填报或最终报价函填报不完整,存在可空项、漏项、缺项的;\n\n(3)磋商小组成员对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核过程中,如磋商小组成员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最终轮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工程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应当在磋商现场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发出询标澄清,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该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提供证明材料不合理的,磋商小组有权判定,该供应商的最终轮报价为无效报价。\n\n25.4经审查,最终轮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磋商小组应当终止本项目(包)的磋商活动。\n26.评审价格的确定\n26.1政策性因素价格扣除\n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对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最终报价合格的供应商数量符合法定供应商家数时,对符合下列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各供应商的最终轮报价,按照相应扣除比例进行价格扣除,形成各供应商最终评审价格。\n\n(1)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n\n供应商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给予小微企业报价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n\n(2)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本项目:\n\n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给予报价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n\n(3)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n\n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和《监狱企业声明函》。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n\n(4)联合体参加本项目:\n\n如本项目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n\n(5)创新产品参加的项目\n\n供应商报价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实施细则》(晋财购【2019】19号)规定,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内产品,除对其最终轮报价给予6%的扣除外,还要对满足上述政策性要求的报价叠加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n26.2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除创新产品参加的项目按26.1第5款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外,其他各供应商最终轮报价即为评审价格。\n\n26.3环保节能产品参加的项目:\n\n(1)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性采购产品以外的其它节能产品,且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将给予同等价格优先采购。\n\n(2)投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且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将给予同等价格优先采购。\n27.评定程序与要求\n\n27.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n\n27.1.1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遵循下列原则:\n\n(1)按评审后供应商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n\n(2)综合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n\n(3)综合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照施工组织方案因素得分较高顺序排列。\n\n(4)磋商小组成员对推荐顺序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活动继续进行。\n\n27.2确定成交供应商\n\n(1)本次磋商项目,授权磋商小组按照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优先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n(2)本项目磋商小组将按包的顺序进行评审,实行兼投不兼中原则,即被确定为第一包的成交供应商不再被推荐为第二包的成交供应商。\n27.3编写评审报告\n\n27.3.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记录和磋商情况及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n\n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n\n(一)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活动的具体方法和相关情况,以及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n\n(二)评审日期和地点,磋商小组成员名单;\n(三)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情况、解密情况、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n(四)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n(五)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各供应商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根据磋商情况对技术、服务及合同条款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情况、报价情况等;\n\n(六)提出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原因;\n\n(七)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与理由;\n\n(八)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原因;\n\n(九)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n\n27.3.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n27.4评审复核\n\n27.4.1磋商小组应当对评审、磋商、评定过程数据进行校对、核对。\n\n27.4.2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n27.4.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n28.磋商过程保密\n\n28.1在磋商期间,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响应内容及技术资料、施工组织方案、价格和其他信息。\n28.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磋商现场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磋商现场。\n28.3磋商开始,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磋商无关的人员透露。\n\n28.4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磋商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责任。\n\n28.5磋商结束后,参与评审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与相关规定要求违背的任何资料。\n\n29.关于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n\n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响应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均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n\n30.磋商项目终止\n\n3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终止磋商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磋商活动:\n\n(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人式适用情形的;\n\n(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n\n(三)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人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n30.2在磋商活动中因重大变故,磋商任务取消的,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终止磋商活动,通过发布终止项目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磋商任务取消原因报送上级主管部门。\n\n3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n\n31.1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成交结果,同时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向成交供应商发出电子成交通知书,并将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声明函》与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随结果公告同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n\n(一)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n\n(二)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n\n(三)主要成交标的项目名称、施工范围、工期、项目经理、职业证书信息等;\n\n(四)磋商小组成员名单;\n(五)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n\n(六)公告期限;\n\n(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n\n(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n\n31.2除以上公示信息外,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n\n31.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合同的组成部分。\n\n31.4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n\n31.5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人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n32.成交服务费\n\n32.1采购代理机构以委托项目中每包的成交金额为计费依据,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的服务费乘以68%的计算结果,向成交供应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n\n收款单位:华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n开 户 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亲贤北街支行\n账 号:0906014170002081\n开户行号:305161009063\n财务联系人:陈女士\n\n联系电话:0351-2715183\n32.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成交服务费。\n\n七、签订合同\n\n3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磋商内容及供应商根据磋商内容作出的承诺等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n\n33.2合同固定单价与结算价的采用方式\n\n合同形式为以工程量清单为计价基础的固定单价合同。以供应商的最终总报价与其第一轮报价在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同等比例下浮形成的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合同固定单价。\n\n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系估算量,提交审核材料时由成交供应商计量、采购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核实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时以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核定的工程结算价为结算依据,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n\n33.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及其相关承诺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磋商内容、商务及技术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n\n33.4除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可以转包、分包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权决定按照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n\n33.5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按合同约定完成验收。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n\n33.6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代理机构备案。\n\n33.7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执行标准、验收标准组织对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含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的履行情况。\n\n八、保密和披露\n\n34.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之日至发布结果公告前,对获悉的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名称、数量以及磋商小组成员等所有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n\n34.2供应商对磋商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外传。\n\n34.3参加磋商的相关人员,对磋商情况以及在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n34.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处理投诉等事宜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时,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同意可向有关部门披露关于本项目(包)磋商过程的资料与有关信息。\n\n34.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n\n九、询问和质疑\n\n35.磋商程序受本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上级主管部门严格的监督,为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供应商有权就本磋商项目事宜按以下要求提出询问或质疑。\n\n35.1供应商对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应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中的“项目质疑管理”程序在线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n\n35.2供应商在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磋商程序环节的质疑;\n\n35.3供应商认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n\n35.4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磋商活动的供应商;\n\n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者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n\n35.5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签章;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参加本磋商项目的授权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n\n35.6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n\n35.6.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n\n35.6.2质疑项目名称、编号、包号;\n\n35.6.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n\n35.6.4事实依据;\n\n35.6.5必要的法律依据;\n\n35.6.6提出质疑的日期。\n\n35.7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应如实填写“项目质疑管理”程序“质疑列表”中有关质疑事项的全部内容,并按系统要求的文件格式上传必要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图片;在线质疑由供应商委托代理人提起的,还需上传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等。\n\n35.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的“项目质疑管理”程序中的“受理内容”处标明“退回补正”,并说明“原因”:\n\n35.8.1质疑未按35.6、35.7的要求提出的;\n\n35.8.2质疑未按35.5要求签章的;\n\n35.8.3其它不符合要求的质疑情形。\n\n35.9存在以下情形的,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不予受理:\n\n35.9.1潜在供应商未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质疑的;\n\n35.9.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磋商程序环节重复提出的质疑;\n\n35.9.3未参加本项目磋商活动的供应商针对磋商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n\n35.9.4超过35.3、35.4规定质疑期发出的质疑。\n35.10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n\n35.11供应商对磋商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以组织原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n\n35.12质疑答复应当包含以下内容:\n\n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n\n35.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磋商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n\n35.13.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磋商活动;否则应当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活动。\n\n35.13.2对磋商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规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磋商活动。\n\n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相关部门。\n\n35.14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投诉。\n\n35.15接收质疑函的联系方式:\n\n联系单位:华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n单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街705号和信商座19层\n联 系 人:李娟、张宏、李莉\n联系电话:13333413479、18234090694\n十、违约处罚\n\n36.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n(1)向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收益的;\n\n(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n\n(3)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n\n(4)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n\n(5)未按约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分包、转包的;\n\n(6)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n\n(7)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n\n(8)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的;\n\n(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n37.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n\n(1)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n\n(2)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n\n(3)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n\n(4)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n\n(5)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n\n(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n\n(7)在评审现场发表倾向性意见的;\n\n(8)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n\n(9)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公示的;\n\n(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n38.磋商小组及其成员违法违规行为:\n\n(1)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n\n(2)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n\n(3)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n\n(4)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n\n(5)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的;\n\n(6)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磋商、评定的;\n\n(7)将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实质性响应处理的;\n\n(8)对需要通过供应商澄清或者说明后可能成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直接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导致供应商失去磋商机会的;\n\n(9)在评审现场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意见的;\n\n(10)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的;\n\n(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n\n39.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n\n(1)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n(2)未按规定组成磋商小组的;\n\n(3)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n\n(4)收受采购人、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n\n(5)在评审过程发表倾向性言论的;\n\n(6)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磋商项目中参与磋商活动的或为拟参加所代理的磋商项目的供应商提供咨询的;\n\n(7)未按规定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n\n(8)擅自终止磋商活动的;\n\n(9)未按照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和组织评审的;\n\n(10)超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的;\n\n(11)未按照规定退还磋商保证金的;\n\n(12)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的;\n\n(13)开启前泄露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磋商活动情况的;\n\n(14)未妥善保存磋商采购文件的;\n\n(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n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评审专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项目委托。并视情节将提请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n\n十一、相关政策要求\n\n40.进口货物及政策要求\n\n工程所用货物中,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采购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n\n41.国家强制产品\n\n工程所用货物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须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强制节能产品明细表》。\n\n42.工程所用货物,如投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需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n\n43.工程所用货物中如含有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项目中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须提供《正版软件承诺》。\n44.工程所用货物中如含**********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2号公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投报产品须提供具备资格的机构依据GB 42250《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检测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或对此前已经获得有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影印件或扫描件。\n\n45.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n\n须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并依据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n\n46.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本项目:\n\n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n\n47.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n\n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需提供《监狱企业承诺函》和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n\n48.联合体参加本项目:\n\n如本项目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需提供《联合体磋商协议书》。\n\n49.创新产品参加的项目\n\n投报根据《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实施细则》(晋财购【2019】19号),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产品截图,并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n\n50.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n\n如工程中所供货物需按《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包装标准与保护措施进行包装,须出具《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n第四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n一、资格性审查的内容及标准\n\n 序号\n 类型\n 审查要求\n 要求说明\n\n 1\n 营业执照\n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n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n\n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n\n 2\n 财务报告\n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n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n\n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n\n 3 \n 基本资质\n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n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n\n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n\n 4\n 基本资质\n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n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n\n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n\n 5\n 基本资质\n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n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n\n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n\n 6\n 基本资质\n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n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n\n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n\n 7\n 基本资质\n 廉洁自律承诺书\n 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n\n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n\n 8\n 政府采购政策\n 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n 中小企业参加时,请根据要求单独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参加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与《监狱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时,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n\n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完整。否则,响应无效。\n\n 9\n 特定资质\n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 其他条件证明文件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各包要求提供。\n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n\n 10\n 特定资质\n 本项目的特殊资格要求\n 特殊资格要求证明文件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各包要求提供。\n\n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n\n\n说明:\n除上述内容外,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n\n二、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及标准\n\n 序号\n 类型\n 要求\n 要求说明\n\n 1\n 商务资信\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n 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n以上证明书须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格式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否则,响应无效。\n\n 2\n 商务资信\n 项目经理承诺书\n 提供《项目经理承诺书》\n以上承诺书须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格式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否则,响应无效。\n\n 3\n 商务资信\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n 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n以上委托书须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格式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否则,响应无效。\n\n 4\n 商务资信\n 报价函\n 提供《报价函》\n报价函须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格式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否则,响应无效。\n\n 5\n 报价\n 报价一览表\n 提供《报价一览表》\n\n以上材料须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格式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无漏项、无缺项、无可选择或可调整报价。否则,响应无效。\n\n 6\n 报价\n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n 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n\n以上材料须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格式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无漏项、无缺项、无可选择或可调整报价。否则,响应无效。\n\n 7\n 商务资信\n 商务条款响应表\n 提供《商务条款响应表》\n以上材料须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格式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无漏项、无缺项。否则,响应无效。\n\n 8\n 技术\n 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n 提供《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n以上材料须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格式提供,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无漏项、无缺项。否则,响应无效。\n\n 9\n 商务资信\n 响应文件封面\n 响应文件封面须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n\n响应文件封面应符合要求、完整,否则,响应无效。\n\n 10\n 商务资信\n 政策性要求\n 提供响应政策性要求证明材料\n\n以上材料须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格式提供(未提供格式的自拟),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真实、无漏项、无缺项。否则,响应无效。\n\n\n说明:\n\n1.符合性审查的内容,经磋商组成员共同认定没有做出实质性、符合性响应的,将导致响应无效。\n\n2.响应文件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存在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可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澄清;如响应文件中所涉及内容全部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按无效响应处理。\n\n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评审内容及标准\n1.进口货物评审标准\n\n工程所用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采购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如未特别标明“进口产品”字样,供应商投报了进口产品的,按无效响应处理。\n\n2.强制节能产品\n\n工程所用货物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n\n3.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计算机,必须提供《正版软件承诺函》,否则,响应无效。\n\n4.工程所用货物中如含**********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2号公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投报产品须提供具备资格的机构依据GB 42250《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检测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或对此前已经获得有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证明材料。否则,响应无效。\n\n5.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n\n5.1如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须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声明函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除评审专家可要求其澄清的内容外),否则,响应无效。\n\n5.2如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需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声明函内容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除评审专家可要求其澄清的内容外),否则,不予认可。\n\n6.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n\n6.1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如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和内容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的《监狱企业声明函》(除评审专家可要求其澄清的内容外)。否则,响应无效。\n\n6.2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如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和内容符合要求、完整、准确的《监狱企业声明函》(除评审专家可要求其澄清的内容外)。否则,不予认可。\n\n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n\n7.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如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除评审专家可要求其澄清的内容外),且声明函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否则,响应无效。\n\n7.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如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除评审专家可要求其澄清的内容外),且声明函须符合要求、完整、准确,否则,不予认可。\n\n8.联合体企业参加本项目\n\n8.1如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允许两个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的采购项目,须提供《联合体磋商协议书》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协议书和声明函均需符合要求、完整、准确,否则,响应无效。\n\n8.2如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且提供了《联合体磋商协议书》,协议书均需符合要求、完整、准确,否则,不予认可。\n\n9.创新产品参加的项目\n\n根据《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实施细则》(晋财购【2019】19号),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产品截图,并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否则,不予认可。\n\n四、无效响应的情形\n\n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n\n五、评分细则\n\n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分细则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审(具体评分见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n\n商务资信部分 8分\n\n技术部分 38分\n\n政策性因素 4分\n\n价格部分 50分\n 评定内容及标准\n 分值范围\n\n 一、商务资信部分\n 8分\n\n 1.合同执行能力\n\n对供应商提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完成的同类项目案例的业绩证明材料进行评价后打分。每份业绩得1分,满分5分。\n\n注:\n\n1)业绩证明材料指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供应商自身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同类型工程项目合同。即合同中的乙方必须与供应商的名称完全一致。如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n\n2)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复印件或影印件包括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金额所在页及验收报告,同时提供采购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n\n3)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影印件不完整或不符合以上内容要求或不清晰,导致无法判断是否符合以上要求的或不满足以上任一款情形的,均不得分。\n 5分\n\n 2.企业信誉\n\n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提供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提供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n 3分\n\n 二、技术部分\n 38分\n\n 1.施工组织总体方案\n\n对供应商提供的施工组织总体方案(至少包含施工组织方案设计、施工管理、人员组成)的全面性、可行性、针对性、合理性等进行判断后打分。\n\n1.1施工组织方案全面、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完全符合建筑施工相关管理条例,人员安排合理,能高效保障施工质量与进度的,得满分8分。\n\n1.2施工组织方案较全面、具有针对性、符合施工管理条例,人员安排较合理,能保障施工质量与进度的,得5分。\n\n1.3施工组织方案一般、针对性较差、基本符合施工管理条例,人员安排一般,基本能保障施工进度的,得3分。\n\n1.4未提供或存在违反国家和建筑施工相关规范要求(经批准的除外)或方案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的,不得分。\n 8分\n\n 2.质量安全管理措施\n\n对供应商提供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能否高效保障施工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判断后打分。\n\n2.1措施合理、可行,能高效保障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的,得5分。\n\n2.2措施较合理、可行,能保障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的,得3分。\n\n2.3措施一般,基本可行,基本能满足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的,得1分。\n\n2.4未提供或方案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不得分。\n 5分\n\n 3.材料选型\n\n对供应商提供的主材的先进性、合理性、科学性及信息的完整性,能否保证高标准质量要求进行判断后打分。\n\n3.1材料选型先进、合理、科学,提供材料信息完整,采用的施工材料优于采购需求材料质量要求,能高效、高质量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要求的,得5分。\n\n3.2材料选型合理、缺少先进性与科学性,提供材料信息完整,采用的施工材料符合采购需求材料质量要求,能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要求的,得3分。\n\n3.3材料选型合理、先进性与科学性较差,提供材料信息有缺失,采用的施工材料基本满足采购需求材料质量要求,基本能满足工程施工质量要求的,得1分。\n\n3.4未提供或方案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不得分。\n 5分\n\n 4.降噪、文明施工技术措施\n\n对供应商提供的降噪等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能否保证施工进度、实现文明施工要求进行判断后打分。\n\n4.1措施科学、合理,采用先进降噪技术,既能高效保证施工进度,又能实现文明施工要求的,得满分3分\n\n4.2措施合理、较科学,采用比较先进的降噪技术,能保证施工进度、实现文明施工要求的,得2分\n\n4.3措施缺少合理性、科学性较差,局部采用比较先进降噪技术,基本能保证施工进度、实现文明施工要求的,得1分\n\n4.4未提供或方案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不得分。\n 3分\n\n 5.配备的项目班子及劳动力组成情况\n\n对供应商提供的项目班子及劳动力组成情况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能否保证高效完成施工任务进行判断后打分。\n\n5.1项目班子配备齐全、劳动力计划安排合理、科学,能高效保证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的,得3分\n\n5.2项目班子配备齐全、劳动力计划安排较合理,科学性较差,能保证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的,得2分\n\n5.3项目班子配备齐全、劳动力计划安排较差、缺少科学性,基本能保证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的,得1分。\n\n5.4未提供或方案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不得分。\n 3分\n\n 6.机械设备配置情况\n\n对供应商提供的机械设备配备情况的完整性、先进性、科学性,能否保证高效完成施工任务进行判断后打分。\n\n6.1机械设备配备齐全,配备有先进的施工设备,提供设备信息完整,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能高效保证的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的,得4分\n\n6.2机械设备配备齐全,缺少先进设备,提供材料信息完整,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能保证的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的,得2分\n\n6.3机械设备配备齐全、无先进设备,提供材料信息有缺失,基本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的,得1分。\n\n6.4未提供或方案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不得分。\n 4分\n\n 7.工期计划安排及保证措施\n\n对供应商提供的工期安排的合理性、早张措施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能否保证施工进度进行判断后打分。\n\n7.1工期安排合理,保障措施针对性强、完善、合理、可行,能保障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要求的,得4分\n\n7.2工期安排较合理,有保障措施,基本能保障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要求的,得2分\n\n7.3工期安排中存在2处及以下顺序不合理但不影响施工质量、有保障措施,勉强能保证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的,得1分。\n\n7.4工期安排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或存在3处以上安排不合理或无保证措施的,均不得分。\n 4分\n\n 8.应急预案\n\n对供应商提供的施工过程中遇雷雨天气、材料短缺等紧急预案的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判断后打分。\n\n8.1方案全面、可行、科学,能保障施工进度的,得2分;\n\n8.2方案较全面、可行,科学性较差,基本能保障施工进度的,得1分。\n\n8.3未提供的不得分。\n 2分\n\n 9.制度建设\n\n对供应商提供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及相应的奖惩制度的完整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判断后打分。每种制度1分。\n\n9.1制度完善、合理,且配套的奖惩制度健全、可行,能保证高效管理的,得1分。\n\n9.2制度较完善、基本合理,有相应的配套的奖惩制度,基本能实现管理效果的,得0.5分。\n\n9.3未提供或方案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不得分。\n 4分\n\n 注:\n1.评审因素存在缺项或存在错误或存在违反国家和省建筑施工规范要求(经批准的除外)或方案内容与本项目不匹配的,可计零分;\n\n 三、政策性因素(4分)\n\n 1.环境标志产品\n\n所用材料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且提供所用材料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每有一项得0.5分,满分2分,不属于的不得分;\n\n2.节能产品\n\n所用材料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非强制性节能产品,且提供所用材料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每有一项得0.5分,满分2分,不属于的不得分;\n 4分\n\n 五、价格部分(50分)\n 50分\n\n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n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50×100%\n注:\n政策性因素优惠见价格评审要求。\n \n\n\n注:(1)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n\n(2)本项目实行兼投不兼中原则,供应商可同时参与多个包的磋商,磋商小组按包的顺序,依次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独立评审。某供应商被确定为第一包的成交供应商后,在第二包的评审过程中可进行详细评审,即使被确定为候选成交供应商,也不再被推荐为第二包的成交供应商(除在其他包推荐为成交供应商外,有效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n第五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n\n第一包:\n\n一、项目概述及用途\n\n本项目是对附属小学小学校园内老旧临建西平房拆除后,在该场地内搭建一处半封闭活动场地,具体施工内容和要求详见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n\n二、商务要求\n\n1.施工条件\n本工程项目施工场所所涉及的施工用水、电、通讯设施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内部交通条件等施工条件已具备。\n2.执行标准\n本工程项目执行以下标准与规范:\n\n《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n\n《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n\n工程量清单项目计量规范(GB50500-2018)\n\n《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等\n3.工期:自双方确定开工之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个日历天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达到验收质量标准。\n4.施工地点: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79号太原理工大学子弟小学\n5.款项支付:\n5.1付款方式\n\n签订合同后,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40%。供应商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经采购人对整体工程验收合格,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40%。供应商同意向采购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材料,并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结算价款。(每次付款供应商均需开具与支付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n\n5.2工程结算价款的确定:\n\n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供应商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后,按下列原则确定工程结算价款。\n\n若审定金额小于合同金额时,审定金额作为本工程结算价款;若审定金额大于合同金额时,合同金额作为本工程结算价款。\n5.3审核依据:\n\n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采购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乙方响应文件(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变更与说明、施工现场签证(含材料价格签证)、验收报告等文件。\n6.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需要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施工期间若供应商存在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相关条款,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n7.工程质量保证金\n\n合同金额的3%。\n\n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提交给采购人。缺陷责任期满,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审核意见向出具保函的机构提出索赔(如有违约)或将保函原件退还给供应商(如无违约)。\n\n注:须提交见索即付保函,且保函的失效日应晚于缺陷责任期满日30日。\n\n8.履约验收\n\n(1)履约验收方式:\n\n依据合同、《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等国家指定的最新施工验收规范与质量标准,对所完成的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工程内容采用现场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n(2)履约验收程序:\n\n共分三步进行验收:供应商初验、工程竣工验收、质保服务验收。填写验收报告。\n(3)履约验收内容:\n\n工程施工所用材料、设备(如有)、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等。\n(4)履约验收标准:\n\n依据《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等国家最新施工验收标准与验收规范、供应商响应文件、合同作为履约验收标准。\n(5)履约验收其他事项:无\n\n9.其他要求:无\n\n三、技术要求\n\n1、施工要求:\n1)做到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发生任何伤亡事故,由供应商承担一切相关责任。\n2)在施工现场设立警示牌,杜绝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否则,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n3)施工期间,做好施工范围内原有设备设施、工程周围花草树木的围护工作。对因施工不当造成损坏的设备设施、花草树木等,按原样修复或照价赔偿。\n4)施工过程中应保持施工现场干净整洁,及时清理施工垃圾。\n5)供应商应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结算支付劳务工资,不得拖欠,否则,采购人有权扣款支付。\n6)施工结束,经采购人对整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应在七日内撤离施工现场。\n7)合同执行过程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价格,不因市场变化而变化。\n2、材料质量要求\n\n2.1所涉及的材料需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环保标准。\n\n2.2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20),材料进场时需按以下要求提供检测合格报告。对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产品检测报吿项目不全或采购人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供应商必须将材料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n\n(1)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提供同批次材料放射性指标检测合格报告。\n\n(2)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进场时,必须提供同批次材料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检测合格报告。\n\n(3)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合格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十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检测合格报告。\n\n2.3本项目主要材料及五金件要求:\n\n2.3.1主要材料名称及技术要求:\n\n主要材料有:园钢管(柱)、工字钢(梁)、方钢、彩钢板、氟碳漆。\n\n技术要求:各材料技术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n2.3.2主要五金件名称及技术要求:\n\n主要五金件有:无\n\n技术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n\n3、施工依据与规范\n\n1)施工依据:\n\n(设计图\n(施工图\n(工程量清单\n(本施工项目执行标准与施工规范\n\n(采购人施工要求\n2)施工规范\n\n执行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的施工做法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等施工图要求的标准和规范。\n4、报价要求\n\n(一)报价方式\n\n本项目供应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报价方式进行报价。\n\n1.报价清单编制执行规范\n\n(1)相关标准图集及规范;\n\n(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n\n(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2013);\n2.报价清单编制依据:\n\n(设计图\n(施工图\n(工程量清单\n(本施工项目执行标准与施工规范\n\n(采购人施工要求\n\n3.暂列金:是指采购人在工程量清单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报价时列为不可竞争费用包含在总报价中。\n4.暂估价: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报价时列为不可竞争费用包含在总报价中。\n\n5. 供应商提交的已标价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设备、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调价、设备与材料价差、现场因素等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n(二)其他要求\n\n1.主要材料附表填报要求:\n\n供应商需认真填写采购文件中所列主要材料附表内容。包括材料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全称、单价、用途等。\n\n2.主要五金件附表填报要求:\n\n供应商须认真填写采购文件中所列主要五金件附表内容。包括五金件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全称、单价、用途。\n\n5、其他\n\n承包方式:包工包料\n\n6、质量缺陷责任期:\n\n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采购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n\n7、工程质量保修:\n\n7.1工程质量保修期:\n\n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对所完成的工程内容中的防水部分免费质保5年(如涉及),其他工程部分免费质保期2年。\n7.2服务要求:\n\n7.2.1 工程质量保修期间,采购人至少享受如下服务:\n\n7.2.1.1 因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免费维修与维护。\n\n7.2.1.2 提供7*24小时上门服务。\n\n7.2.1.3 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定期维护保养。\n\n7.2.2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供应商须提供如下服务:\n\n7.2.2.1 对工程内容实行终生维修与维护。保修期满后如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故障维修通知后,在24小时内进行响应,一般问题在2日内解决,重大问题,在双方约定时间内解决,需要时,能够提供必要的有偿上门检测服务。\n\n7.2.2.2 一般性故障的维修只收取材料成本费。大型故障维修费由双方另行协商。\n8、施工质量标准:合格\n\n9、现场勘查要求\n\n勘察现场:(是 (否\n\n10、包装和运输:不涉及\n\n11、保险: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相关税费,均由供应商承担。\n\n12、其他要求:无\n第二包:\n\n一、项目概述及用途\n\n本项目是对附属小学校园内八角厅多功能阅览室等进行装修改造,提升品质品貌,拓展完善使用功能,优质均衡对标学校办学条件,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活动环境场所。具体施工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n二、商务要求\n\n1.施工条件\n\n本工程项目施工场所所涉及的施工用水、电、通讯设施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内部交通条件等施工条件已具备。\n\n2.执行标准\n本工程项目执行以下标准与规范:\n\n《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n\n《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n\n工程量清单项目计量规范(GB50500-2018)\n\n《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标准》JGJ/T461-2019\n\n《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n\n《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20)\n\n《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等\n3.工期:自双方确定开工之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个日历天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达到验收质量标准。\n4.施工地点: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79号太原理工大学子弟小学\n5.款项支付:\n\n5.1付款方式\n\n签订合同后,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40%。供应商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经采购人对整体工程验收合格,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40%。供应商同意向采购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材料,并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结算价款。(每次付款供应商均需开具与支付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n\n5.2工程结算价款的确定:\n\n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供应商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后,按下列原则确定工程结算价款。\n\n若审定金额小于合同金额时,审定金额作为本工程结算价款;若审定金额大于合同金额时,合同金额作为本工程结算价款。\n\n5.3审核依据:\n\n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采购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乙方响应文件(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变更与说明、施工现场签证(含材料价格签证)、验收报告等文件。\n6.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需要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施工期间若供应商存在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相关条款,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n7.工程质量保证金\n\n合同金额的3%。\n\n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提交给采购人。缺陷责任期满,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审核意见向出具保函的机构提出索赔(如有违约)或将保函原件退还给供应商(如无违约)。\n\n注:须提交见索即付保函,且保函的失效日应晚于缺陷责任期满日30日。\n\n8.履约验收\n\n(1)履约验收方式:\n\n依据合同、《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国家指定的最新施工验收规范与质量标准,对所完成的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工程内容采用现场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n(2)履约验收程序:\n\n共分三步进行验收:供应商初验、工程竣工验收、质保服务验收。填写验收报告。\n(3)履约验收内容:\n\n工程施工所用材料、设备(如有)、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等。\n(4)履约验收标准:\n\n依据《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国家最新施工验收标准与验收规范、供应商响应文件、合同作为履约验收标准。\n(5)履约验收其他事项:无\n\n9.其他要求:无\n\n三、技术要求\n\n1、施工要求:\n\n1)做到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发生任何伤亡事故,由供应商承担一切相关责任。\n\n2)在施工现场设立警示牌,杜绝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否则,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n\n3)施工期间,做好施工范围内原有设备设施、工程周围花草树木的围护工作。对因施工不当造成损坏的设备设施、花草树木等,按原样修复或照价赔偿。\n\n4)施工过程中应保持施工现场干净整洁,及时清理施工垃圾。\n\n5)供应商应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结算支付劳务工资,不得拖欠,否则,采购人有权扣款支付。\n\n6)施工结束,经采购人对整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应在七日内撤离施工现场。\n\n7)合同执行过程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价格,不因市场变化而变化。\n2、材料质量要求\n\n2.1所涉及的材料需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环保标准。\n\n2.2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20),材料进场时需按以下要求提供检测合格报告。对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产品检测报吿项目不全或采购人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供应商必须将材料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n\n(1)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提供同批次材料放射性指标检测合格报告。\n\n(2)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进场时,必须提供同批次材料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检测合格报告。\n\n(3)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合格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十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检测合格报告。\n\n2.3本项目主要材料及五金件要求:\n\n2.3.1主要材料名称及技术要求:\n\n主要材料有:断桥铝窗、肯德基门、阻燃板、吸音板、电线、LED灯具、镀锌钢管。\n\n技术要求:各材料技术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n2.3.2主要五金件名称及技术要求:\n\n主要五金件有:无\n\n技术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n\n3、施工依据与规范\n\n1)施工依据:\n\n(设计图\n\n(施工图\n(工程量清单\n\n(本施工项目执行标准与施工规范\n\n(采购人施工要求\n\n2)施工规范\n\n执行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的施工做法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n4、报价要求\n\n(一)报价方式\n\n本项目供应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报价方式进行报价。\n\n1.报价清单编制执行规范\n\n(1)相关标准图集及规范;\n\n(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n\n(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2013);\n\n(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6-2013)。\n2.报价清单编制依据:\n\n(设计图\n\n(施工图\n(工程量清单\n\n(本施工项目执行标准与施工规范\n\n(采购人施工要求\n\n3.暂列金:是指采购人在工程量清单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报价时列为不可竞争费用包含在总报价中。\n4.暂估价: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报价时列为不可竞争费用包含在总报价中。\n\n5. 供应商提交的已标价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设备、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调价、设备与材料价差、现场因素等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n(二)其他要求\n\n1.主要材料附表填报要求:\n\n供应商需认真填写采购文件中所列主要材料附表内容。包括材料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全称、单价、用途等。\n\n2.主要五金件附表填报要求:\n\n供应商须认真填写采购文件中所列主要五金件附表内容。包括五金件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全称、单价、用途。\n\n5、其他\n\n承包方式:包工包料\n\n6、质量缺陷责任期:\n\n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采购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n\n7、工程质量保修:\n\n7.1工程质量保修期:\n\n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对所完成的工程内容中的防水部分免费质保5年(如涉及),其他工程部分免费质保期2年。\n\n7.2服务要求:\n\n7.2.1 工程质量保修期间,采购人至少享受如下服务:\n\n7.2.1.1 因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免费维修与维护。\n\n7.2.1.2 提供7*24小时上门服务。\n\n7.2.1.3 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定期维护保养。\n\n7.2.2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供应商须提供如下服务:\n\n7.2.2.1 对工程内容实行终生维修与维护。保修期满后如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故障维修通知后,在24小时内进行响应,一般问题在2日内解决,重大问题,在双方约定时间内解决,需要时,能够提供必要的有偿上门检测服务。\n\n7.2.2.2 一般性故障的维修只收取材料成本费。大型故障维修费由双方另行协商。\n8、施工质量标准:合格\n\n9、现场勘查要求\n\n勘察现场:(是 (否\n\n10、包装和运输:不涉及\n\n11、保险: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相关税费,均由供应商承担。\n\n12、其他要求:无\n\n第六部分 采购合同范本\n合同编号:代理简称-项目编号-采购次数-包号\n\n工程采购项目专用合同\n\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n\n国有资产管理部制\n工程项目采购专用合同\n甲方(发包方):太原理工大学\n乙方(承包方): \n\n乙方在采购代理机构华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 月 日组织的太原理工大学基础教育部分场地场所改造工程采购项目中被确定为该项目第 包的成交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采购项目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n一、工程概况\n1.1工程名称: \n\n\n1.2工程地点: \n\n\n1.3工程内容: \n\n\n1.4承包方式:除工程量清单和采购需求中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外,全部由乙方提供。\n二、合同履行期限\n1.工期\n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开工日期以实际进场为准)。\n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n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n2.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n详见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第1项。\n三、工程质量标准\n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n本工程执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n四、签约合同价款与合同价格形式\n1.签约合同价:\n人民币(大写): 元整\n\n (小写):¥ \n\n其中:\n(1) 安全文明施工费:¥ \n\n(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n\n(3)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n\n(4) 暂列金:¥ \n\n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其他价格方式\n五、履约保证金\n本项目不需要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施工期间若供应商存在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相关条款,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n六、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n人民币(大写): \n \n\n\n(小写):¥ \n\n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提交给甲方。缺陷责任期满,甲方在收到乙方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审核意见向出具保函的机构提出索赔(如有违约)或将保函原件退还给乙方(如无违约)。\n注:须提交见索即付保函,且保函的失效日应晚于缺陷责任期满日30日。 \n七、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n1.款项支付:\n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乙方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经甲方对整体工程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材料,并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结算价款。(每次付款乙方均需开具与支付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n\n2.工程结算价款支付须遵循以下原则:\n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后,按下列原则确定工程结算价款:\n\n若审定金额小于合同金额时,按审定金额支付;若审定金额大于合同金额时,按合同金额支付。\n3.审核依据:\n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采购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乙方响应文件(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变更与说明、施工现场签证(含材料价格签证)、验收报告等文件。\n七、甲方权利与义务\n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施工规范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方案、保障施工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等文件。\n\n2.有权委托监理公司按照监理职责(见甲方与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理合同副本交乙方壹份。\n\n3.工程施工期间,有权根据工程情况,对施工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工材料及施工工艺要求等进行变更。对确需变更且超出工程量清单内容的部分,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签订追加合同。\n\n4.在工程质量保修期间,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十条服务承诺进行服务,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工程发生的质量缺陷和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维护等。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给甲方,并有权追究乙方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n\n5.如乙方拖欠工人工资,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款项中扣款支付。\n\n6.开工前两日内,组织设计、监理(若有)等人员根据工程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工程施工方案与要求等向乙方项目负责人与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性交底。\n\n7.办理工程施工所需的水、电等手续,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n\n8.甲方及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的施工方案、施工内容等进行确认、签证,并对乙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外的价格,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和取费标准进行确定。\n\n9.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n\n10.负责组织隐蔽工程、工程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各阶段的验收。\n\n11.负责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n\n12.甲方委派 为驻地代表,负责协调合同履行、工程验收、办理款项支付等相关事宜。\n八、乙方权利与义务\n1.施工前,有权要求甲方就工程施工图(若有)、工程量清单、工程施工方案与要求等向乙方项目负责人与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性交底。\n\n2.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对甲方提出的施工变更方案提出建设性、可行性、合理性意见。\n\n3.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n\n4.开工前,根据施工图(若有)、工程量清单、施工方案与要求等技术文件制定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方案、保障施工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等文件。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合同内所有工程内容。\n\n5.在施工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或地**府、甲方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并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确保其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消防工作及建筑垃圾的处理等工作,保障教职工、学生安全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安排好施工时间,做好消声降噪,确保不发生施工扰民问题等。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相关责任,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n\n6.在材料进场时,提供同批材料的质检合格报告,保证所用材料符合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要求及建筑物装饰装修材料相关质量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绝不进场。\n\n7.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及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程序、工艺进行施工,并做好施工过程中各环节各项质量检查记录。\n\n8.施工中对确需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变更施工方案、增减施工内容、变更施工材料等情形,保证在征得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n\n9.为确保施工有序进行,做到文明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立警示标志,设置施工围挡,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太原理工大学(单位名称)的太原理工大学基础教育部分场地场所改造工程(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太原理工大学附属小学西平房功能性改造及配套设施改善提升(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山西鸿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98人,营业收入为5663.19万元,资产总额为3170.8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山西鸿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10月16日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年报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此项内容作为资格条件,应在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部分上传。3.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如未提供,不予认可。注册I登录使用须知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首页我要查政策我要查查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我要学知识我去专题找服务首页/我要查查小微企业/企业详情小微企业·企业名称:山西鸿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信息争议申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40100MAOGYG5X2Q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登记机关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屋门类成立日期享受扶持政策信息2016年11月11日名文正程行业经营异常企业黑名单信息建筑业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更多信息批实施扶持的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小店区税1月01日罗分局马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享受扶持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业所得税。享受扶持政策的数额:17198.44元实施扶持的部门:太原市国税局实施扶持政策日期:2016年01月01日享受扶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享受扶持政策内容:对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说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扶持政策的数额:652.05元版权所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号:京ICP备18022388号-2技术支持电话:010-82260310政府网站串政府网站-5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我单位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工程施工,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工程施工。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注: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此项内容作为资格条件,应在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部分上传。2.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如未提供,不予认可。监狱企业声明函(我单位不属于监狱企业)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工程施工。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此项内容作为资格条件,应在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部分上传。2.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如未提供,不予认可。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市场监管总局政务服务窗口首页>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使用反馈小微企业名录X企业名称山西瑞逢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49900MAOJT7X79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7年11月03日行业门类建筑业行业代码其他房屋建筑业登记机关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5600用户指引结果查询智能问答我的服务平台确定我要投诉其他移动服务查询结果移动点企业名称查看详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查看详情山西瑞逢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柏林分公司91140109MAOLM8HU1L查看山西瑞逢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149900MAOJT7X79X查看﹝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太原理工大学的太原理工大学基础教育部分场地场所改造工程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太原理工大学附属小学八角厅多功能阅览室改造,属于建筑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山西瑞逢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48人,营业收入为16274.7156万元,资产总额为2431.25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山西瑞逢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10月15日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结果测试者提供有关信息:1.企业名称:山西瑞逢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所属行业:建筑业3.上年度营业收入16274万元资产总额2431万元。测试结果:小型企业测试时间:2024年8月7日申明:测试结果是依据测试者提供的所属行业和有关指标数据生成,其信息真实性由测试者负责。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组织开发,供广大中小企业自测或政府部门、有关机构及社会公众辨别企业规模类型。临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基础 平房功能性改造及配套设施改善提升 多功能阅览室改造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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