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平面磁悬浮实验教学套件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大学2024)


一、项目编号:310000000240522103089-00154014
二、项目名称:上海大学平面磁悬浮实验教学套件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上海大学平面磁悬浮实验教学套件采购
2984000.00元
河南复优康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航海路第二大街58号兴华大厦2号楼102室
89.23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价
规格型号

1
上海大学平面磁悬浮实验教学套件采购
平面磁悬浮实验教学套件
大工高科
1
2984000.00
Mag-DG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钟文芳,陈秉群,赵冬冬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的代理服务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参照计价格(〔2002)1980 号文收费标准为基础,按63.71%计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3461.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大学         
地      址:上大路99号A楼502室        
联系方式:021-661355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19号15楼        
联系方式:1376403170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陆雯         
电         话:13764031709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1.5M

采购文件附件:

上海大学平面磁悬浮实验教学套件采购.pdf526.1K

8、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上海大学的上海大学平面磁悬浮实验教学套件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平面磁悬浮实验教学套件,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郑州大工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人,营业收入为36.17万元,资产总额为699.54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BE企业名称(盖章):河南复优康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4新他10日说明:(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15(2)如供应商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出具上述《中小企业声明函》。注: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6(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17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8上海大学平面磁悬浮实验教学套件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0024-W000110510)采购人:上海大学采购代理机构: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评审方法与程序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第一章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对上海大学平面磁悬浮实验教学套件采购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其他资格要求:2.1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联合体响应。2.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2.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4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和由法人出具的对本项目采购活动承担全部直接责任的授权书;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二、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上海大学平面磁悬浮实验教学套件采购2、招标编号:310000000240522103089-00154014(代理机构内部编号:招2024-2057-001)3、预算编号:0024-W000110510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平面磁悬浮实验教学套件采购,1套(共60台)5、交付地址:上海大学指定地点6、交付日期:合同签订后90日内7、采购预算金额:2991000元(国库资金:0元;自筹资金:2991000元)。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规范进口产品采购政策。10、最高限价:2991000元11、合同履行期限:同交付日期。12、项目联系人:陆雯、徐静怡13、电话:13764031709、183216550181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三、磋商文件的获取:1.合格供应商可于2024-10-1000:00:00~12: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10-1612:00:00~23:59:59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24-10-1000:00:00~12:00:00至2024-10-1612:00:00~23:59:59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1)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如需纸质采购文件可自行打印,也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购买(售价0元)。(2)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网上招标系统网上提交。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四、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10-2113:3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2、磋商时间:另定。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网上招标系统网上提交。2、磋商地点:上海市延安西路1319号15楼会议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网上解密的相关设备(CA证书、笔记本电脑及无线网络等)。(采购代理机构将免费提供无线网络,但对其稳定性不负责任,建议供应商自行携带相关设备。)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八、其他事项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2.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均参加磋商。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次采购失败;其中,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但是符合财政部文件规定情形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请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规定时间在采购代理机构出席磋商会议。请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用CA认证证书等出席磋商会议。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后报价的机会。最后的磋商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项目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最后的磋商报价应包括响应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而提供服务的一切费用,包括响应供应商的各种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等。八、联系方式采购人:上海大学地址:上大路99号邮编:/校方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021-66135586技术联系人:赵冬冬联系电话:18800378753传真:/采购代理机构: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19号15楼邮编:200050联系人:陆雯、徐静怡电话:13764031709、18321655018传真:021-62260898邮箱:13764031709@163.com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项目名称上海大学平面磁悬浮实验教学套件采购2项目任务单号招2024-2057-001-0013采购人名称:上海大学地址:上大路99号校方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021-66135586技术联系人:赵冬冬联系电话:18800378753电话:/4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19号15楼联系人:陆雯、徐静怡电话:13764031709、18321655018传真:021-62260898邮箱:13764031709@163.com5最高限价及预算金额本项目最高限价:2991000.00元人民币本项目预算金额:2991000.00元人民币超出项目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6所属行业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7交付地址上海大学指定地点8交付日期合同签订后90日内9质量保证期设备验收合格后2年10合格供应商条件见采购邀请。11是否接受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响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12现场踏勘不组织13答疑会已获取文件供应商书面提问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7日10时00分问题提交方式:传真件及电子邮件,需按采购文件要求截止时间之前提交,原件(盖章)答疑会现场提交。传真及电子邮件发送后需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确认。答疑会时间:不召开如所有投标人均无疑问,则答疑会相应取消。14磋商保证金金额:4万元(人民币)。保证金递交/退还方式:转账或其他非现金形式。开户名: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定西路支行账号:09430901040078528590105394915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不少于90日历天16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10-2113:30:0017响应文件提交和网址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上招标系统提交。响应文件提交网址:http://www.zfcg.sh.gov.cn供应商应提前加密上传网上响应文件,防止由于网络故障导致采购代理机构签收失败的风险。供应商应及时查看采购代理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磋商响应未完成。18解密时间、解密地点网址解密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解密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8解密时间、解密地点网址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上招标系统(网址:http://www.zfcg.sh.gov.cn)19网上解密的相关设备网上解密的相关设备(CA证书、笔记本电脑及无线网络等)。(采购代理机构将免费提供无线网络,但对其稳定性不负责任,建议供应商自行携带相关设备。)20磋商及评审时间、地点另定21磋商小组的组建与评审方法详见第五章《评审方法与程序》22付款方法银行保函。合同签订后,乙方需以银行保函形式,在银行办理合同总额80%的押金担保手续,甲方收到合同总额80%的银行保函后,向乙方支付100%货款。其中合同总额50%的银行保函在交付日期届满之日后退还乙方,合同总额30%的银行保函在甲方确认交付日期届满之日并签署验收报告后退还乙方。23履约保证金不收取履约保证金24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的代理服务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收费标准为基础,按63.71%计取。25其他1、响应截止时间前,建议提供3套(1正2副)纸质版响应文件及U盘形式的视频证明材料,供评审时使用。2、纸质版响应文件与上海政府采购网线上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线上响应文件为准。3.纸质文件提交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19号15楼。4.纸质文件提交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5.联系人:陆雯,电话:13764031709。若采购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若采购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若采购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1.2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1.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1.4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2“货物”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一切设备、产品、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原材料等。“相关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与其所提供货物相关的运输、就位、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2.4“供应商”系指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5、综合能力自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序号项目说明1产地及品牌2研发能力3整机设计寿命4主要易损件替换周期5易损件库存量6响应设备进入中国市场时间7质量保证体系8其他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公章):日期:年月6、安装、调试等伴随服务内容工作计划说明(格式自拟)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公章):日期:年月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产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合同价[合同中心-货物列表]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2.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2.1交货地点:上海大学指定地点;2.2交货时间:[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2.3交货状态: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3.质量标准和要求3.1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3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4.权利瑕疵担保4.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4.2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买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5.包装要求5.1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6.验收6.1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日内提出。6.2买方可采取以下第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1)买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买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上述6.1款所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2)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3其他验收条款(包括验收的指标、验收过程、特殊要求)(1)卖方应在设备到货前1个月,对仪器实验室场地条件,如工作台,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向买方提出建议并出具场地准备书。(2)设备到货后,由卖方,买方共同开箱验货;卖方保证货号的型号,规格,数量与合同相符。(3)卖方负责派制造商工程师到用户现场免费进行符合规范的安装调试,主要验收指标包括但不限于:SOP8LPOD芯片参数:产品塑封体长度4.85~4.95(mm)、宽度3.85~3.95(mm)、厚度下塑封体0.5~0.6(mm)、上塑封体0.65~0.75(mm),脚长5.9~6.1(mm),站高0.1~0.2(mm),角度0°~8°;在系统整体调试完成后,买方认为合格后,签订系统安装验收报告。(4)验收过程:现场验收。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银行保函。合同签订后,乙方需以银行保函形式,在银行办理合同总额80%的押金担保手续,甲方收到合同总额80%的银行保函后,向乙方支付100%货款。其中合同总额50%的银行保函在货到后退还乙方,合同总额30%的银行保函在甲方对货物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报告后退还乙方。注:保函申请人(供应商)在办理银行保函时必须列明并知晓以下内容:[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8.伴随服务8.1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8.2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9.质量保证9.1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9.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9.3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买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10.2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0.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11.履约延误11.1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11.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如有)14.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卖方。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卖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15.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6.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16.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6.3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叁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乙方(盖章):[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1],称_1]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平面磁悬浮实验教学套件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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