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改造建设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老旧小区改造建中标结果公示(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



红河州开远市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第1标段(二次)成交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HZC2024-C3-02072-HHJR-0079

二、项目名称:红河州开远市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第1标段(二次)

三、成交信息

标段名称:红河州开远市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第1标段(二次)
供应商名称:云南华中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东寺街东方广场A座4楼会所
成交金额(万元):29.59
评标方式:综合评分法
评审总得分:90.67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标段名称:红河州开远市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第1标段(二次)

名称:红河州开远市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第1标段(二次)

服务范围:红河州开远市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第1标段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或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造价咨询服务,并配合项目的审计工作等

服务要求:造价成果符合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计算成果的准确性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审计完成,以及造价资料存档备案完止

服务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服务工作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许芳芳(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汤文华,金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收费标准,以本标段中标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汇总金额后优惠10%计取。
金额:0.4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开远市灵泉东路342号
联系方式:0873-722068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红河嘉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蒙自市天马路西延西侧晓龙岛小区26-7号
联系方式:15974804761、0873-399243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普秋月、李雄强
电 话:15974804761、0873-3992430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红河州开远市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第1标段(二次)

品目

采购单位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区域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公告时间
2024年10月25日 14:36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许芳芳(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汤文华,金黎

总成交金额
¥29.59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普秋月、李雄强

项目联系电话
15974804761、0873-3992430

采购单位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单位地址
开远市灵泉东路34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73-7220681

代理机构名称
红河嘉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蒙自市天马路西延西侧晓龙岛小区26-7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5974804761、0873-3992430

附件:

附件1
磋商文件(HHJR-2024-No112)红河州开远市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第1标段(二次)10.14定稿.doc

附件2
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附件3
成交结果公告.pdf

红河州开远市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第1标段(二次)磋商文件项目编号:HHJR-2024-No112采购人: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代理机构:红河嘉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0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一、项目基本情况2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三、获取采购文件3四、响应文件提交3五、开启4六、公告期限4七、其他补充事宜4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4第二章潜在供应商须知5一、潜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二、潜在供应商须知91.总则92.磋商文件93.响应文件的编制104.磋商125.磋商评审136.合同协议书的签订137.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3第三章磋商评审办法16第四章合同条款23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35一、磋商申请函36二、磋商报价表37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9四、授权委托书40五、磋商保证金40六、资格审查资料41七、技术资料42八、磋商承诺书43九、关于资格的声明函44十、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45十一、其他材料45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红河州开远市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第1标段(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红河州开远市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第1标段(二次)的潜在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2024年10月25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HHJR-2024-No112采购计划编号:4532502JH202401394建设规模:本项目共涉及68个小区,238栋楼,4873户居民,改造建筑面积为384491平方米。其中:二期工程第1标段:涉及10个小区(白土墙路桥公司家属区、安化家属区、旧寨小学家属区、景秀苑、州金属回收公司家属区、云林苑、红运圆、总站一区15栋、77126、铁路建设小区),59栋楼,1607户居民,其中主体工程包括外立面改造约38531.49㎡、屋面修缮约15639.15㎡、楼道粉饰约6629.69㎡、楼内排水主管改造约4864m等;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室外给水管网约8240m、室外污水管网约8222m、室外雨水管网约8248m、室外电力管网约8250m、室外弱电管网约8245m、道路及场地硬化约4580㎡、绿化约4307㎡及周边配套基础设施等(最终以采购人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为准)。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预算金额:第1标段建筑安装工程费约4443.19万元,经计算造价服务费为32.28万元。最高限价(如有):本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费优惠费率不低于40%采购需求:红河州开远市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第1标段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或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造价咨询服务,并配合项目的审计工作等造价咨询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审计完成,以及造价资料存档备案完止标段划分:本项目设置为1个标段进行招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并不接受分包。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经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近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新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相关情况说明(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完税凭证;成立不满三个月的申请人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函)。(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潜在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价格评审时,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参与评审。(1)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执行。(2)支持监狱企业政策: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执行。(3)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执行。(4)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执行。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潜在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上述网站的查询记录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查询,将查询结果提交评审小组核查。只有完全满足以上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才可参与磋商。潜在供应商为满足以上条件虚报材料,一经查实,该响应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10月15日00:00至2024年10月22日00:00(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方式: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云南本地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办理的云南CA需到云南CA办理处进行升级)。外省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采购文件获取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5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提交电子响应文件。如遇平台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服进行咨询,咨询电话:95763。操作指南: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utm=luban.luban-PC-1514.161-market-menubar-pc.20.d37010404f7811edb5ec8fd9c5fe1d40。五、开启时间:2024年10月25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开启电子响应文件。如遇平台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服进行咨询,咨询电话:95763。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参加会议地点:开远市一行路66号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资格审查方式:本次磋商采用资格后审方式。2、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保证金金额:2000.00元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其他形式(银行转账、网银、电汇)等非现金形式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5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供应商使用保险/保函替代投标、履约保证金,支持供应商基于中标项目进行应收账款融资。供应商可登录[红河州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进行了解。直达链接: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honghe3、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发布。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开远市灵泉东路342号联系方式:0873-722068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红河嘉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蒙自市天马路西延西侧晓龙岛小区26-7号联系方式:15974804761、0873-399243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普秋月、李雄强、纳晓东电话:15974804761、0873-3992430、0873-72206812.第二章潜在供应商须知一、潜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项号内 容说 明 与 要 求1采购人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项目名称红河州开远市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第1标段(二次)3建设地点开远市区4最高限价第1标段建筑安装工程费约4443.19万元,经计算造价服务费为32.28万元。最高限价:本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费优惠费率不低于40%5采购需求 红河州开远市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第1标段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或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造价咨询服务,并配合项目的审计工作等6造价咨询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审计完成,以及造价资料存档备案完止7质量标准造价成果符合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计算成果的准确性8服务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服务工作9验收标准/10资金来源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自筹11潜在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经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近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新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相关情况说明(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完税凭证;成立不满三个月的申请人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函)。(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潜在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价格评审时,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参与评审。(1)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执行。(2)支持监狱企业政策: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执行。(3)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执行。(4)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执行。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潜在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上述网站的查询记录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查询,将查询结果提交评审小组核查。注:以上资料有有效期的,须在有效期内1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3磋商报价方式报价说明:本项目采用2轮报价。第1轮:潜在供应商制作响应文件的同时在文件中第一次报价,报价以最高限价(优惠费率不低于40%)为基数进行下浮(如:优惠0.5%,则所报优惠费率为40.50%,所有报价均不得低于最高限价,否则将按废标处理。第2轮(即最终磋商报价):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潜在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磋商报价(最终磋商报价为评审依据)。最终磋商报价以最高限价(优惠费率不低于40%)为基数进行下浮。注:优惠费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时为废标,采购人不承诺最低价一定成交。14磋商有效期90天(从磋商截止之日算起)15磋商保证金1、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贰仟元整(小写:¥2000.00元)2、磋商保证金的收款单位:开户名称:红河嘉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红河蒙自凤凰支行账号:2507 0061 1900 0006 1853、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其他形式(银行转账、网银、电汇)等非现金形式16响应文件份数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一份。注: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需要提供与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一致的纸质全套响应文件贰份。17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8磋商时间及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9付款方式支付方式:按合同签订条款履行。支付时间:按合同签订条款履行。支付条件:按合同签订条款履行。20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无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本项目不缴纳21评审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三章“磋商评审办法”22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组建,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从云南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子系统随机抽取23成交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公告媒介:同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介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24弄虚作假行为若成交单位在服务过程中未能达到采购人要求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采购人将上报监管部门,确定是否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及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25政府采购活动中可以判别为中小企业的情形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26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27串标行为处理办法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台设备上传响应文件将视为“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开标评审流程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台设备解密响应文件、进行磋商最终报价等操作,将视为“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的情形,疑似串通磋商。磋商小组在评审流程符合性审查、报价符合性审查阶段,通过“在线询标”功能,向疑似串通磋商的供应商发送谈判、磋商问题函,要求供应商对其与其他供应商通过同一台设备上传响应文件;通过同一台设备解密磋商文件、进行磋商最终报价等操作异常情况进行澄清,超时未澄清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澄清,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回复澄清情况,确定供应商是否通过符合性审查或报价符合性审查。其他串通磋商情形,磋商小组将依据电子交易平台智能巡检异常信息据实判定,并参照上述处理方法开展评审。28对环境标志产品及节能产品的评审¨适用þ不适用29项目编号潜在供应商在填写编号时,以HHJR-2024-No112为准。30其他未尽事宜本磋商文件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二、潜在供应商须知1.总则1.1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磋商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1.2磋商方式本次磋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负责人、联合体、电子签名、电子交易平台。1.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1.3.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3负责人: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1.3.4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1.3.5电子签章: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1.3.6电子交易平台: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政采云平台”)。1.4磋商费用潜在供应商应承担其参加本次磋商活动自身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双方协商确定本标段的中标服务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收费标准,以本标段中标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汇总金额后优惠10%计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1.5磋商纪律1.5.1响应文件制定的报价等内容是磋商小组评审的依据,潜在供应商应对响应文件负全部责任。当成交后由于成交供应商的责任而发生费用增加的,均由潜在供应商自行负责,并不得提出调整原响应文件内已定的报价、合同条款等响应文件及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5.2潜在供应商应准时参加网上磋商会议,潜在供应商未参加磋商的,视同认可磋商结果。1.5.3参加磋商各方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守未公开的一切机密。1.5.4潜在供应商成交后,采购人若发现潜在供应商忽视质量要求、服务标准、验收标准、违反保密规定等,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另选服务供应商,一切责任由成交方负责。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的组成⑴竞争性磋商公告;⑵潜在供应商须知;⑶磋商评审办法;⑷合同条款;⑸响应文件格式。2.2除潜在供应商须知第2.1条内容外,采购人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以“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或书面形式(无法在平台上操作时,才采取书面形式)发出的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潜在供应商起约束作用。2.3潜在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磋商文件1日内提出(提出方式:“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提出或书面形式(无法在平台上操作时,才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潜在供应商自己承担。潜在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潜在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磋商有可能被拒绝。3.响应文件的编制3.1响应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⑴磋商申请函;⑵磋商报价表;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⑷授权委托书;⑸磋商保证金;⑹资格审查资料;⑺技术资料;⑻磋商承诺书;⑼关于资格的声明函;⑽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⑾其他材料。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期限应与磋商有效期一致。3.2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3.2.1响应文件以及与采购人就有关磋商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3.2.2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3.3磋商报价3.3.1磋商报价方式:详见第二章潜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3.3.2同一潜在供应商在同一商务、技术条件下,磋商响应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3.3.3本项目的服务报酬按照“附件1”进行计算,各潜在供应商根据项目特点和自身的承受能力承诺优惠费率。附件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序号咨询项目名称收费基数(x)分档累计划分标准(万元)备注序号咨询项目名称收费基数(x)X≤200200<X≤500500<X≤20002000<X≤50005000<X≤1000010000<X≤50000X>50000备注1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拦标价金额3.5‰3.3‰3‰2.5‰2‰1.5‰1‰1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编制或审核拦标价金额2‰1.8‰1.6‰1.5‰1.4‰1.2‰1‰2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管控项目合同结算造价金额12‰10‰8‰7‰6‰5‰3.5‰①本计算标准釆用差额累进费率,执行时均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编制成果造价金额,均计入收费基数。民用设备安装工程设备费用占工程总造价(含设备费用)不足50%的,设备費用均全额计入取费基数;超过50%的,超过50%的设备费用金额不计入取费基数。②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费计算示例:⑴某房屋建筑项目委托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其管控项目合同结算造价金额为5000万元,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计算如下:200万元×12‰=2.4万元(500-200)万元×10‰=3万元(2000-500)万元×8‰=12万元(5000-2000)万元×7‰=21万元合计收费=2.4+3+12+21=38.4万元说明:本项目专业工程调整系数为1.0。3.3.4报价说明:最终报价应是本项目磋商范围内项目开展过程中的全部费用,潜在供应商应充分考虑项目地点、价格风险、人力成本、利润、税金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潜在供应商须结合市场因素,并根据自身水平及实力,合理报价,潜在供应商应充分考虑项目投资额度调整、延期开工或工期延长等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考虑在报价中。3.3.5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价款=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计算出的金额×(1-造价咨询服务费最终优惠费率)。3.3.6潜在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修改磋商申请函中的磋商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的有关要求。3.3.7磋商报价本着合理的原则,本项目不保证最低价一定中标。3.3.8本项目磋商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3.4响应文件的有效期3.4.1磋商有效期见潜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3.4.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潜在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3.4.3潜在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磋商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潜在供应商需要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3.4.4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自磋商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3.5磋商保证金3.5.1潜在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并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缴款凭证(复印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3.5.2磋商保证金的提交方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证保险等非现金形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必须从潜在供应商银行基本账户转出,并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否则,采购人将拒收磋商响应文件(注:不得以个人名义汇入)。磋商保证金到账时间以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未按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3.5.3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如有质疑或投诉情况,磋商保证金暂不退还,是否退还,视质疑或投诉处理情况决定。在成交结果公示期内潜在供应商对本项目无质疑或无投诉情况,公示期满后,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潜在供应商在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2)成交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署合同;(3)成交人未能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服务费;(4)潜在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5)除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6)成交人与采购人、其他潜在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7)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6响应文件的签署和份数3.6.1潜在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潜在供应商的责任。3.6.2响应文件应按潜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响应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纸质版响应文件建议采用订本式或胶装式格式进行装订,纸质版响应文件与电子响应文件需一致,不一致时,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3.6.3纸质版响应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3.6.4响应文件须由潜在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潜在供应商应写全称。3.6.5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潜在供应商负责。4.磋商4.1磋商准备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潜在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参加网上磋商会。4.2磋商程序(开标流程按“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要求进行。)5.磋商评审5.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组建,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负责评审活动。5.2本次磋商由相关监督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5.3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磋商响应文件少于三份,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5.4磋商评审办法及标准:详见第三章的《磋商评审办法》。6.合同协议书的签订6.1签订合同6.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6.1.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双方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6.1.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6.1.4履约保证金: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5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降低政府采购交易门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供应商基于中标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中标供应商可登录[红河州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进行了解。直达链接: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honghe6.2没收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本章第6.1款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成交供应商的全部磋商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全本进行扫描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料归档,采购人应在签订合同后上传至云南省政府采购网。7.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7.1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7.1.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7.1.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7.1.3本项目针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7.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本次磋商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未按规定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不予价格扣除。7.3关于监狱企业价格扣除评分优惠政策(须提供证明材料)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参与本项目磋商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7.4关于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执行。7.4.1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在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需对应到“节能清单”中所列的型号/系列。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指“节能清单”中以“★”标注类别的产品。7.4.2磋商产品属于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类别的节能产品,潜在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单页复印件一份,并在复印件上标注出所投产品及型号。7.4.3当期“节能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查阅、下载;当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部网(http://www.sepa.gov.cn/)查阅、下载。7.5履约保证金:见潜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6成交供应商的公示: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执行。7.7质疑和投诉:7.7.1质疑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潜在供应商认为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须在法定时间内以“质疑”的形式提出。注:潜在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7.7.2投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潜在供应商在收到质疑回复不满意或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质疑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起投诉。7.8未尽事宜,按最新政策法规执行。第三章磋商评审办法一、磋商评审办法前附表标准评 审 因 素审 查 标 准资格审查标准营业执照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资格审查标准财务状况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经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近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新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相关情况说明(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资格审查标准依法缴纳税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完税凭证;成立不满三个月的申请人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格审查标准履约能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函)资格审查标准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潜在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资格审查标准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潜在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上述网站的查询记录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查询,将查询结果提交评审小组核查。符合性审查标准响应文件份数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一份符合性审查标准签字或盖章符合第二章“潜在供应商须知”第3.6.4项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符合性审查标准响应文件比较不同潜在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数据50%以上未出现雷同或其他明显串通报价行为符合性审查标准细微偏差补正潜在供应商未拒绝对响应文件的细微偏差补正符合性审查标准造价咨询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审计完成,以及造价资料存档备案完止符合性审查标准质量标准造价成果符合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计算成果的准确性符合性审查标准服务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服务工作符合性审查标准磋商有效期90天(从磋商截止之日算起)符合性审查标准磋商保证金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符合性审查标准权利义务满足第四章合同条款的要求符合性审查标准磋商报价满足报价要求符合性审查标准其他要求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二、磋商评审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磋商评审,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序,综合得分最高者即为第一成交候选人,依次类推,按综合得分高低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综合得分相同的,按照最终磋商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综合得分且最终磋商报价相同的,按照商务、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序推荐。一、磋商评审原则:1.评审原则:磋商小组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采购人和潜在供应商的权益,本次磋商分为报价磋商和商务、技术磋商两个阶段,磋商小组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报价、商务、技术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磋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磋商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磋商的任何活动。2.评审说明:本项目潜在供应商的确定将以提交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为依据,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充分考虑潜在供应商的服务承诺,报价、能力等因素,由磋商小组推荐综合评分及报价结合经评定最优的潜在供应商作为磋商成交候选人,磋商小组填写磋商评审结果报告书并报采购人审核。3.响应文件内容澄清: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4.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㈠响应文件中磋商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表为准;㈡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㈢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磋商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㈣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5.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发现潜在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报价,或者在设有最高限价明显低于最高限价,使得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潜在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潜在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潜在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二、评审标准:1.初步评审标准1.1资格审查标准:见磋商评审办法前附表。1.2符合性审查标准:见磋商评审办法前附表。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1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三、评审程序:1.初步评审首先对提交成功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再进行符合性审查,评审通过的单位才可以进行最终磋商报价,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响应文件少于三份,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规定执行。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磋商报价,提交最终磋商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第1轮磋商报价、第2轮最终磋商报价不得低于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并按“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流程完成磋商报价及评标工作。2.详细评审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潜在供应商进行详细评审打分,按磋商报价得分与详细评审得分相加的综合得分高低推荐成交候选人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相关评审标准见附件。3.提交评审报告。3.1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3.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四、评审得分:本项目主要由磋商报价及商务、技术部分组成,磋商报价满分为15分,商务、技术部分满分为85分。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终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磋商报价相同的,按照商务、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潜在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根据排名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向采购人提出书面报告。五、补充说明:1、根据第二章潜在供应商须知7.1、7.2、7.3条规定,达到条件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不得重复享受政策)。未按规定说明或不真实的不予价格扣除。2、磋商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的规定执行。3、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以及时间: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附件:评分标准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磋商评审,详细评审分值分部如下:类别评审项目评分内容说明报价部分(15分)磋商报价得分(15分)根据各潜在供应商磋商报价按照以下规则进行打分:(1)算术修正报价若存在算术修正,应按修正后的磋商报价进行磋商基准价和磋商报价得分计算。(2)政策优惠报价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根据第二章潜在供应商须知7.1、7.2、7.3条规定,达到条件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不得重复享受政策)。未按规定说明或不真实的不予价格扣除。(3)得分计算潜在供应商在进行竞争性磋商时,根据自身承受能力报出第1轮和第2轮的磋商报价。磋商小组对各潜在供应商的第2轮(最终磋商报价)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打分。磋商小组对各潜在供应商的最终磋商报价进行评审,以最终磋商报价最低的为磋商评审基准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报价最低者得满分,其他潜在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1-磋商评审基准价)/(1-最终磋商报价)×15注:磋商报价最低指承诺优惠率最大的。技术部分(85分)造价方案(45分)⑴造价工作实施方案(满分15分):第一档次:实施方案科学、合理,措施可行的得11~15分;第二档次:实施方案较合理,措施基本可行的得6~10分;第三档次:实施方案一般,措施方案一般的得1~5分;第四档次:无实施方案的不得分。⑵造价咨询服务承诺(满分15分):第一档次:服务承诺内容具体,有切实可行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和具体违约承诺的得11~15分;第二档次:服务承诺内容基本满足造价服务要求,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和具体违约承诺一般得6~10分;第三档次:服务承诺内容有误的得1~5分;第四档次:无服务承诺的不得分。⑶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承诺(满分15分):第一档次:质量承诺内容具体,切实可行,并附有具体违约承诺的得11~15分;第二档次:质量承诺一般,且有违约承诺的得6~10分;第三档次:质量承诺有误或无违约承诺的得1~5分;第四档次:无质量承诺的不得分。技术部分(85分)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30分)⑴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注册造价工程师且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取得年限在7年以上(含7年)者可得满分5分,7年以下者,每少1年扣1分,扣完为止。⑵项目负责人担任过1个类似造价咨询服务项目业绩可得基本分4分,每多担任1个类似造价咨询服务业绩的加3分,最多加6分,满分10分。⑶造价咨询服务人员配备情况(满分15分):第一档次:拟派于本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人员配备合理(含项目负责人),项目班子各专业技术人员配套齐全的得8-15分;第二档次:拟派于本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人员配备基本合理(含项目负责人),项目班子各专业技术人员配套欠缺的得1-7分;第三档次:拟派于本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人员配备不合理(含项目负责人)不得分。 技术部分(85分)企业类似工程经验(10分)2021年以来有一项类似业绩的得4分,每增加1项的加2分,本项满分10分;注:1、业绩证明资料以成交通知书或造价咨询合同或业主证明等复印件为准。2、业绩指2021年以来正在履行或已经履行完毕的业绩,须包含工程量清单或控制价审核或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等内容,其余造价咨询业绩不在考核范围内。统计分数原则:当评委有效评分份数在3份以上(含3份)时,计算算术平均分值为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部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值)。第四章合同条款(仅供参考,具体合同条款以采购人与成交人最终签订条款为准)(GF—2015—02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甲方(委托人):乙方(咨询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预算资金(最高限价):。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三、服务期限:。四、质量标准:。五、酬金(暂定价)或计取方式1.酬金(暂定价):人民币(大写)(¥元)。2.计取方式:。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专用条件及附录;3.通用条件;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柒份,委托人执伍份,咨询人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盖章):咨询审核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合同签订代表(签字):合同签订代表(签字):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⑴协议书⑵成交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⑶专用条件及附录;⑷通用条件;⑸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⑹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⑴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⑵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⑶涉嫌犯罪的;⑷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⑸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⑹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⑴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⑵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⑶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⑷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⑸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⑴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⑵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⑶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成交通知书、协议书、专用条件及附录、通用条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执行期的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等。2.委托人的义务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其权限范围:。2.5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人。3.1.2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执行通用条款。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委托人要求。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执行通用条款。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按委托人要求完成。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⑴委托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及补充资料;⑵国家、云南省现行建设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及其相关配套的计价文件;⑷红河州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的相关造价编制、管理文件;⑸相关工程材料的价格信息资料;⑹涉及工程造价编制的其他资料。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7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现场移交。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2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5.2支付酬金是否计算成效附加费:。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6.2合同解除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执行通用条款。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执行通用条款。7.争议解决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7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⑴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⑵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8.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执行通用条款。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执行通用条款。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7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执行通用条款。9.补充条款⑴关于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附件1:云价综合[2012]66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附件2:咨询收费明细表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数(暂定)(元)咨询费(元)计算明细(元)1工程量清单、控制价2施工阶段全过程控制合计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数(暂定)(元)咨询费(元)计算明细(元)1工程量清单、控制价2施工阶段全过程控制合计3.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响应文件项目编号:HHJR-2024-No112潜在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一、磋商申请函(采购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最终磋商承诺的优惠费率作为磋商最终报价,并同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交响应文件,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项目造价咨询服务任务。2.我方承诺在磋商有效期90天(从磋商截止之日算起)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3.随同本磋商申请函提交磋商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4.如我方成交:⑴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⑵随同本磋商申请函提交的磋商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⑶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服务工作并移交全部与该项目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5.我方在此声明,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6.我方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全部责任。潜在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二、磋商报价表㈠第1轮磋商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序号内 容1磋商报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优惠费率)小写大写1磋商报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优惠费率)%百分之2造价咨询服务期3质量承诺4服务承诺5磋商保证金(元)6备注注:⑴磋商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否则其磋商报价作无效处理。⑵磋商报价应是完成该项目的全部费用。本造价项目的服务费优惠费率不得低于40%,各磋商单位的磋商报价应根据磋商文件给定的磋商控制优惠费率进行有效报价,否则作无效处理。⑶报价书写方式:例如:优惠费率小写:40%,大写:百分之四十。潜在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㈡第2轮(最终磋商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序号内 容1磋商报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优惠费率)小写大写1磋商报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优惠费率)%百分之2备注注:⑴磋商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否则其磋商报价作无效处理。⑵磋商报价应是完成该项目的全部费用。本造价项目的服务费优惠费率不得低于40%,各磋商单位的磋商报价应根据磋商文件给定的磋商控制优惠费率进行有效报价,否则作无效处理。⑶本表为磋商时用表,在确定最终磋商价格后填写。⑷报价书写方式:例如:优惠费率小写:40%,大写:百分之四十。⑸潜在供应商认为有必要做的其他相关承诺,须在本表备注中填写,只以备注填写的内容为准,其他方式做的相关承诺均不认可。潜在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潜在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潜在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潜在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下身份证国徽面复印件身份证国徽面复印件身份证人像面复印件身份证人像面复印件四、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潜在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提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90天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潜在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日期:年月日五、磋商保证金应附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及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六、资格审查资料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经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近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新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相关情况说明(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完税凭证;成立不满三个月的申请人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函)。(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潜在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价格评审时,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参与评审。(1)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执行。(2)支持监狱企业政策: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执行。(3)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执行。(4)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执行。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潜在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上述网站的查询记录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查询,将查询结果提交评审小组核查。注:以上资料有有效期的,须在有效期内七、技术资料按第三章磋商评审办法的技术打分要求自拟内容,格式自行编制附件1:㈠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及分项负责人基本情况表人员安排姓 名性 别所学专业资格证号现任职务及职称1.项目负责人2.分项负责人3.造价编制人员……注:①潜在供应商成交后,在本表中拟定的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造价编制人员,必须按本表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名单安排造价咨询服务任务,原则上不允许变更。②附人员相关证书。八、磋商承诺书本单位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的潜在供应商,现作如下承诺:1、所提供的一切材料真实、有效、合法。2、不与其他潜在供应商串通磋商,不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3、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磋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4、不向采购人、磋商小组成员、监督人员贿赂。5、不扰乱采购活动正常秩序。6、不进行虚假恶意投诉。7、如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被查处的,不干预案件查处。如出现上述行为,本潜在供应商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潜在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九、关于资格的声明函致(采购人名称):关于贵方(竞争性磋商公告的时间)第(项目编号)公告,本签字人愿意参加磋商,并证明提交的下列文件和说明是准确的和真实的。1、潜在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磋商保证金凭证;3、响应文件提供的其他所有资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同时我公司声明如下:(由潜在供应商承诺,若潜在供应商承诺不属实,在采购结果公示期结束前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潜在供应商资格或成交候选人资格,并没收其磋商保证金)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本签字人确认资格文件中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如有虚假,我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你公司以及本项目采购人所造成的损失。潜在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十、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致:(采购人名称)本人以(潜在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我公司具有履行合同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若在本次项目的采购全过程中,被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属实或不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则采购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磋商及成交资格,且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给本次采购活动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特此声明。潜在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十一、其他材料潜在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或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或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潜在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提交。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潜在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潜在供应商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不需要提供该内容。附件《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提供规定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并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潜在供应商不属于监狱企业,则不需要提供该内容。其他提示:1、潜在供应商应本着节约资源精神,在响应磋商文件的前提下,相关业绩等证明材料不用重复提交,中标单位可双面复印纸质资料。2、潜在供应商应确保上述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都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3、本文件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名称)的红河州开远市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第1标段(二次)(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红河州开远市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第1标段(二次)(标的名称),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或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云南华中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3人,营业收入为1165.36万元,资产总额为2180.83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或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潜在供应商:云南华中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24年10月25日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提交。属于小型企业证明截图注册一登录I使用须知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首页我要查政策我要查查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我要学知识我去专题找服务首页/我要查查小微企业/企业详情·企业名称:云南华中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000745270881C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登记机关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门类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成立日期2003年01月02日行业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000745270881C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登记机关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门类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成立日期2003年01月02日行业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享受扶持政策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企业黑名单信息更多信息暂无享受扶持政策版权所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号:京ICP备18022388号-2技术支持电话:010-82260310政府网站串政府网站技术咨询:微信搜索你呼我应“公众号,关注后进行咨询。党政相找错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旬东路9号邮政编码:100088成交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HHJR-2024-No112(采购计划编号:4532502JH202401394)二、项目名称:红河州开远市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第1标段(二次)三、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云南华中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东寺街东方广场A座4楼会所中标(成交)金额: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优惠费率45%评标方式:综合评分法评审总得分:90.67分四、主要标的信息服务类名称:红河州开远市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第1标段(二次)服务范围:红河州开远市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第1标段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或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造价咨询服务,并配合项目的审计工作等服务要求:造价成果符合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计算成果的准确性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审计完成,以及造价资料存档备案完止服务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服务工作五、评审专家名单:许芳芳(采购人代表)、汤文华(组长)、金黎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收费标准,以本标段中标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汇总金额后优惠10%计取。金额: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他补充事宜开标时间:2024年10月25日09点00分其他说明:各潜在供应商对以上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本公示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开远市灵泉东路342号联系方式:0873-722068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红河嘉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蒙自市天马路西延西侧晓龙岛小区26-7号联系方式:15974804761、0873-399243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普秋月、李雄强、纳晓东电话:15974804761、0873-3992430、0873-7220681十、附件1.磋商文件2.成交结果公告3.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老旧小区改造建设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老旧小区改造建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