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拆除新建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检察官学院2024)



北京市检察官学院东围墙第三段拆除新建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TC240JHMJ(招标文件编号:TC240JHMJ)
二、项目名称:北京市检察官学院东围墙第三段拆除新建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89号
中标(成交)金额:165.0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工程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

1
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检察官学院东围墙第三段拆除新建项
东围墙第三段拆除新建
2024年10月-2025年10月。
张金海
京1112013201324389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赵宇、王忠媛、施晓岚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计算方法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45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检察官学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校)     
地址:北京市延庆区湖南西路22号        
联系方式:董老师 010-5876245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905D室            
联系方式:刘鹏 鲍永杰 010-62108189 6210826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董老师
电 话:  010-58762459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北京市检察官学院东围墙第三段拆除新建项目

品目
工程/修缮工程/房屋修缮

采购单位
北京市检察官学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校)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4年10月28日 15:24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赵宇、王忠媛、施晓岚

总成交金额
¥165.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董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
010-58762459 

采购单位
北京市检察官学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校)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延庆区湖南西路2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董老师 010-58762459 

代理机构名称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905D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刘鹏 鲍永杰 010-62108189 62108268

附件: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附件2
北京市检察官学院东围墙第三段拆除新建项目磋商文件-发布稿.doc

2-1-1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北京市检察官学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校)(单位名称)的北京市检察官学院东围墙第三段拆除新建项且(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北京市检察官学院东围墙第三段拆除新建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500人,营业收入为38086万元,资产总额为48565万元,属子虫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新单位名称(盖章):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10月21团'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2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北京市检察官学院东围墙第三段拆除新建项目项目编号/包号:TC240JHMJ
采购人:北京市检察官学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校)
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1

目 录

第一章采购邀请 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6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2
第四章采购需求 33
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 56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156

第一章 采购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TC240JHMJ
2.项目名称:北京市检察官学院东围墙第三段拆除新建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项目控制价:¥1,862,975.24元
5.服务内容:本项目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湖南西路22号院内,原北京夏都会议中心,东侧紧邻延庆区法院,西侧为延康路,北侧为湖南西路,南侧为南辛堡村。项目区位于学院与延庆区法院交界处围墙。学院东围墙是检察官学院与延庆区法院交界处围墙,于2002年修建,距今已有20多年,为砖砌围墙,高度达4米左右,高差较大并且现状倾斜、裂缝、墙皮脱落严重,需对东围墙进行拆除重建。
具体技术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及工程量清单。
6.施工工期:2024年10月-2025年10月。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2.1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工程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工程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___________。
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_无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①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以上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在确定成交供应商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②若供应商为外地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证明文件。
③供应商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处于有效期。
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1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365trade.com.cn)
本项目采用线上发售磋商文件方式,有意购买标书的潜在供应商,请务必于磋商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按以下步骤操作完成磋商文件购买: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365trade.com.cn进行注册、登录,进行文件购买、下载等(本项目无纸版文件)。
如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与技术支持联系。
客服电话:010-86397110(客服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00分-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17时00分)
3.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10 月25日14点45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六楼第四会议室(请阅读前台大屏幕,查询会议房间号)。

五、开启
时间:2024年10 月25日14点45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六楼第四会议室(请阅读前台大屏幕,查询会议房间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等,具体落实情况详见磋商文件。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北京市检察官学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校)
地址:北京市延庆区湖南西路22号
电话:010-5876245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905D室
项目联系人:刘鹏 鲍永杰
联系方式:010-62108189 62108268
电子邮箱:liupeng@cntcitc.com.cn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条目
内容

2.2
项目属性
项目属性:
□服务
□货物
■工程

2.3
科研仪器设备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3.1
现场考察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联系采购人进行踏勘。
■组织,考察时间:2024年10月22日10点00分
考察地点:北京市延庆区湖南西路22号。
联系人:贾威
联系电话:18519711205

磋商前答疑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分
召开地点:___________。

4.2.5
标的所属行业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包号
标的名称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
修缮工程
建筑业

10.2
报价
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

11.1
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2万元整(20000元)
磋商保证金形式:电汇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在线购买电子版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在线支付标书款并下载磋商文件后,进入中招联合电子采购采购平台“缴纳保证金”功能模块,填写相关信息后通过平台自动获取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请供应商按此信息将保证金电汇或银行转账至指定账户(该账号为虚拟账号,仅针对本供应商本项目分包有效,对于其他供应商、其他项目或分包无效)。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委托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办理投标保证金收、退、转及结账、结算等相关业务。保证金办理相关问题请咨询中招联合(010-86397110)

11.7.5

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

12.1
响应有效期
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

20.1
确定
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
□是
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施工方案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3.5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24.1.1
询问
(

)询问送达形式:将书面询问函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指定邮箱

24.3
联系方式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综合业务部
联系电话:010-62108237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

25
代理费
收费对象:
□采购人
■成交供应商
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计算方法收取。
(

)缴纳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

其他
文件
递交份数
按包制作应答文件:
正本的份数:1份;副本的份数:2份;电子文档:1份
使用抽杆夹、订书钉或长尾夹的,若造成文件损失后果自负。

供应商须知
一 说明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
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3.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4.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4.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
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中小企业定义:
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
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4.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4.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4.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
4.4正版软件
4.4.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响应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4.4.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
4.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4.5.1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
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
4.6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4.6.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7采购需求标准
4.7.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7.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5响应费用
5.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
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6.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采购邀请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
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7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
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7.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8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
8.1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参与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8.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响应文件构成
9.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9.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9.3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9.4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9.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0报价
10.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
10.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0.2.1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如有);
10.2.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
10.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0.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1磋商保证金
11.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
11.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1.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1.4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11.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1.6.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1.6.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1.6.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1.7.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1.7.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1.7.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1.7.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1.7.5《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响应有效期
12.1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原件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
13.2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响应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

四 响应文件的提交
14响应文件的提交
14.1 磋商供应商应按前附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纸质响应文件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当正本和副本之间出现差异时,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应采用不可拆装的方式装订。
14.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按磋商文件规定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4.3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中招公司。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4.4 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以及磋商中根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其签署规定同9.2款要求。
15响应文件的递交
响应文件及电子版应密封递交,封套上注明磋商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必须在第一章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到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中招公司将拒收。
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须提出书面通知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递交地点,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撤回的,须提出书面通知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递交地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五 评审
17响应文件的解密与开启
1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
17.2如项目解密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无效响应。
17.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
17.4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磋商。
17.5本项目不公开报价。
18磋商小组
18.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与磋商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18.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9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9.1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六 确定成交
20确定成交供应商
20.1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2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
2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1.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2终止
2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2.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2.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2.1.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3签订合同
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3.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3.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3.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3.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4询问与质疑
24.1询问
24.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4.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4.2质疑
24.2.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4.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4.2.3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4.2.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4.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5代理费
25.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资格审查程序

1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1.3《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
资格审查要求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格式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
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

1-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1-3
供应商信用记录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
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1-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2-1
中小企业政策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2-1-
1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磋商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2-1-
2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
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
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须提供从事本项目所具备的相关认证资质证书。
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1

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
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提交。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本表3-2及3-3项规定。3、本表序号3-4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响应无效。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时,供应商不得为联合体。
提供《联合协议》原件的电子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3-2
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
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3-3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

4
磋商保证金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1
授权委托书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2
投标完整性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3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


4
报价唯一性
响应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投标有效期
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


6
签署、盖章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7
实质性格式
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8
★号条款响应
(本项目不涉及)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求的;


9
分包承担主体资质
(本项目不涉及)
分包承担主体具备《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供了资质证书电子件


10
分包意向协议
(本项目不涉及)
按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原件;


11
报价的修正
(如有)
不涉及报价修正,或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


12
报价合理性
报价合理或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3
进口产品
(本项目不涉及)
磋商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内容时,供应商所投产品 非进口产品的;


14
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
(本项目不涉及)
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供应商的投标 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投标产品如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须提供***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3)投标产品如有属于开展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产品范围的,须提供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原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等);
4)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采购产品涉及无线 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投标产品须为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 5)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且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 和国家的 VOCs 含量限制标准。


15
公平竞争
供应商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 合法权益情形的;


16
串通投标
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投标管理办法》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 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7
附加条件
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8
其他无效情形
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


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
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5.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
2.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
3.1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其响应无效。
3.2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2.1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
■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
3.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
3.3.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_%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_%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3.3.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
3.3.8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
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3.9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__无___。
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4.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
4.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
4.3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
4.4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
4.5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6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4.7其他:___无___。
5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5.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在技术部分打分项中加 2 分。
5.4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_ 在技术部分打分项中加 1 分。
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6.1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_三_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6.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7报告违法行为
7.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二、评审标准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商务部分
20

1
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
8
每提供一个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得2分,最高得8分。(近三年为2021年1月至今,类似工程业绩资料,应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
项目组织结构
6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构成配备合理、专业齐全、执业资格完备且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得6分;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构成配备较合理、专业基本齐全、执业资格基本齐全且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得3分;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构成配备不够合理、专业不够齐全、未提供任何执业资格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或未提供不得分。

3
项目经理
6
项目经理相关业绩
每提供一个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得3分,最高得6分。(近三年为2021年1月至今,类似工程业绩资料,应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技术部分
70

1
施工方案及主要技术措施
12
内容完整、科学合理、详实可行,重点难点分析细致全面,技术措施到位、有很强的针对性,完全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及施工需要,得12分;
方案内容完整、合理可行,重点难点分析全面,基本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及施工需要,但针对性有待提高,得9分;
提供了常规、通用的实施方案,与现场实际情况结合不够紧密,细节需完善,得7分;
方案内容不够全面、缺乏可行性、存在缺陷,难以满足工程需要,得4分;
方案内容不全、无可行性、有严重缺陷,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得1分;
未提供相应方案,得0分。

2
施工工期、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
8
提供了内容完整、合理可行、详实的施工进度计划,及与施工进度计划相适应的工期保证措施,有针对性,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得8分;
提供了内容完整、合理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工期保证措施与施工进度计划基本相适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但针对性有待提高,得6分;
提供了常规、通用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与本项目实际情况结合不够紧密,细节待完善,得3分;
施工进度计划不够合理,工期保证措施缺乏可行性、有严重缺陷,得1分;
未提供相应内容,得0分。

3
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
8
提供了内容完整、合理可行的的质量管理目标,及与质量管理目标相适应的保证措施,有针对性,得8分;
提供的质量管理目标符合采购需求,其相应的保证措施完整可行,但针对性有待提高,得6分;
提供了常规、通用的质量管理目标及保证措施,与本项目联系不够紧密,细节也待完善,得4分;
措施缺乏可行性、有缺陷,得1分;
未提供相应方案,得0分。

4
施工机械的配备和施工人员配备
5
提供了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与施工进度计划相适应的施工机械的配备计划,有针对性,得5分;
提供的施工机械符合采购需求,但针对性有待提高得3分;
提供了常规、通用的配备计划,细节待完善,得1分;
配备计划缺乏可行性、有缺陷或未提供相应内容,得0分。

5
提供了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与施工进度计划相适应的施工人员配备计划,有针对性,得5分;
提供的施工人员配备符合采购需求,但针对性有待提高得3分;
提供了常规、通用的配备计划,细节待完善,得1分;
配备计划缺乏可行性、有缺陷或未提供相应内容,得0分。

5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
8
提供了内容完整、合理可行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有针对性,得8分;
提供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符合施工需求,其相应的措施完整可行,但针对性有待提高,得6分;
提供了常规、通用的措施,细节待完善,得4分;
措施缺乏可行性、有缺陷,得2分;
未提供相应方案,得0分。

6
各单位组织协调与配合保证措施
8
提供了内容完整、合理可行的组织协调与配合保证措施,有针对性,得8分;
提供了常规、通用的措施,细节待完善,得6分;
措施缺乏可行性、有缺陷,得3分;
未提供相应方案,得0分。

7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
8
提供了内容完整、合理可行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得8分;
提供的处理措施、预案符合实际需求,其相应的措施完整可行,但针对性有待提高,得6分;
提供了常规、通用的措施,细节待完善,得4分;
措施缺乏可行性、有缺陷得2分;
未提供相应方案,得0分。

8
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及培训方案
8
提供的服务方案完善可行,内容全面,且提供了关于本项目的保修期承诺,承诺的期限满足相关规定得8分;
提供的服务方案符合实际需求,内容较全面,但针对性有待提高,得6分;
提供了常规、通用的服务方案,细节待完善,得4分;
服务方案缺乏可行性、有缺陷,得2分;
未提供相应服务方案,得0分。


价格部分
10

1
报价
10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分值

合计
100

第四章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北京市检察官学院东围墙第三段拆除新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二)项目建设单位
北京市检察官学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校)
(三)项目选址
本项目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湖南西路22号院内,原北京夏都会议中心,东侧紧邻延庆区法院,西侧为延康路,北侧为湖南西路,南侧为南辛堡村。项目区位于学院与延庆区法院交界处围墙。
(四)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湖南西路22号院内,原北京夏都会议中心,东侧紧邻延庆区法院,西侧为延康路,北侧为湖南西路,南侧为南辛堡村。项目区位于学院与延庆区法院交界处围墙。学院东围墙是检察官学院与延庆区法院交界处围墙,于2002年修建,距今已有20多年,为砖砌围墙,高度达4米左右,高差较大并且现状倾斜、裂缝、墙皮脱落严重,需对东围墙进行拆除重建。
本项目为检察官学院东围墙拆除新建项目,具体内容包括:
(1)拆除工程包括:围墙砖墙拆除、罗马柱拆除、栏杆拆除、围墙混凝土垫层基础拆除、排水沟拆除、混凝土道路拆除、绿地清理等。
(2)建筑结构工程包括:1轴-31轴围墙改造及两侧延伸衔接,全长167米,其中13轴-25轴(59.8米)原有砖柱及栏杆构件全部拆除,并在新建墙体结构上恢复砖柱,并更换铁艺栏杆;1-13轴(57.6米)及25-31轴(30.424米),保留原有砖柱,拆除原有栏杆构件,在原有墙体结构上更换铁艺栏杆;两侧延伸段(19.176米)为必要的衔接修葺墙体、砖柱、栏杆。沿1-25轴墙体范围,增加缝隙式排水沟。
(3)配套市政工程包括改造东侧围墙范围内安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周界防范系统)和照明系统管线拆除,设备保留利用,管线重新敷设;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给水管道等重新敷设;重新恢复路面、绿化栽植等。
(五)建设施工时间计划
本项目建设计划从2024年5月至2025年10月,建设周期约为15个月。
1.前期阶段(2024年5月-2024年9月):完成可研报告的编制及设计等前期工作;
2.施工拆除阶段(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完成项目施工准备及围墙拆除工作;
3.工程土建、给排水、机电、燃气安装阶段(2025年4月至2025年9月):组织开展集中建设,全面完成各项工程建设任务;
4.竣工验收阶段(2025年10月):对拆除新建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平面示意图。
二、项目示意图
(一)项目选址
本项目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湖南西路22号院内,原北京夏都会议中心,东侧紧邻延庆区法院,西侧为延康路,北侧为湖南西路,南侧为南辛堡村。项目区位于学院与延庆区法院交界处围墙。项目具体位置示意如图1-1所示。
图1-1

(二)项目现状
学院东围墙是检察官学院与延庆区法院交界围墙,于2002年修建,距今已
有20多年,为砖砌围墙,高度达4米左右,高差较大,现状倾斜、开裂、墙皮
脱落严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项目区现状如下图所示:

三、施工条件
1.交通运输
本项目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湖南西路22 号院内,周边主要有湖南路、延康路、汇川街等多条道路,对外交通便利。
2.给水
本项目给水来自市政供水管网。
3.中水
本项目无中水系统。
4.排水
本项目雨、污水采用分流制,分别就近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市政雨水管网。
5.燃气
本项目燃气由延庆区城市燃气管道引入。
6.电力
本项目供电来自市政电源,引自围墙附近箱变。
7.材料供应
本项目建设主要原材料为水泥、钢材、石子、砖、沙、防水装饰材料等,均可由北京市建筑材料市场供应,货源充足,渠道畅通,运输距离短,供应有保证。
四、拆除新建原则
(一)在原有基础上拆除重建,本着修旧利废,尽最大的努力节约项目资金。抓紧更新改造时间,最大限度地满足其使用功能,且提高其使用的效率。
(二)坚持科学性、超前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考虑到项目的使用功能,合理选择配套设备,实现良好的性价比。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设计标准,主要工艺和材料做到先进、适用、可靠,保证工程最大程度满足使用需求。
五、项目建设方案
本项目为检察官学院东围墙拆除新建项目,1轴-31轴为围墙改造范围,加上两侧延伸衔接全长共167米,其中13轴-25 轴(59.8米)原有砖柱及栏杆构件全部拆除,并在新建墙体结构上恢复砖柱,并更换铁艺栏杆;1-13轴(57.6米)及25-31轴(30.424米),保留原有砖柱,拆除原有栏杆构件,在原有墙体结构上更换铁艺栏杆;两侧延伸段(19.176米)为必要的衔接修葺墙体、砖柱、栏杆。沿1-25 轴墙体范围,增加缝隙式排水沟;东侧法院院内,围墙施工期间,拆除部分现状绿地作为临时人行道,施工结束后进行恢复。项目建设主要包括拆除工程、建筑结构工程、配套市政工程,新建平面图如下:

东围墙新建平面图

(一)拆除工程
本项目拆除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围墙砖墙拆除、罗马柱拆除、栏杆拆除、围墙混凝土垫层基础拆除、排水沟拆除、混凝土道路拆除、绿地清理等。
(二)建筑工程
1.设计依据
(1)《窗井、设备吊装口、排水沟、集水坑》(GB07J306);
(2)《工程做法》(GB23J909);
(3)《环境景观-室外工程细部构造》(GB15J012-1);
(4)《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
(5)《围墙大门》(GB15J001);
(6)甲方提供的外围及地块内市政道路、现状图,地勘资料等;
(7)有关施工图设计资料图(其中包括总平面图,竖向设计、道路设计和室外地下管线综合图及相关建筑设计施工图等);
(8)经过甲方认可的前期方案设计成果等。
2.改造范围
1轴至31 轴为围墙改造范围,加上两侧延伸衔接全长共167 米,东侧法院
院内、围墙施工期间,拆除部分现状绿地作为临时人行道,施工结束后进行原样恢复。
3.改造方案
本项目将对现状围墙进行修缮、部分拆除和新建,其中13轴-25轴原有砖柱及栏杆构件全部拆除,新建钢筋混凝土(C35)结构挡土墙,法院一侧外面贴红色面砖,学院内部地上部分新建钢筋混凝土(C35)结构墙体、砖砌柱,外面粉刷白色涂料。并更换铁艺栏杆;1-13轴及25-31轴,保留原有砖柱,拆除原有栏杆构件,在原有墙体结构上更换铁艺栏杆;沿1-25轴墙体范围,增加缝隙式排水沟。
混凝土构件的标号、尺寸及钢筋直径、间距必须符合图纸设计要求,混凝土振捣密实,养护到位。砂浆标号必须满足图纸设计要求,砌体组砌合理,砂浆饱满,灰缝厚度一致。饰面材料(涂料、石材等)施工前,要求基层平整密实(刷涂料时不平整处必须腻子补平、砂纸打磨平滑),面材成活后要求表面方正平整,颜色均匀,装饰线条宽深一致,线条平直。矮墙及构筑物平面压顶,转角及边缘需用整模数,立面贴面接缝处采用海棠角5×5拼接。
凡用砖砌体砌筑的地面构筑物,墙体应设防潮层。防潮层做法为5厚聚合物水泥砂浆。待第一层聚合物水泥砂浆初凝后,再抹第二层聚合物水泥砂浆。直至需要厚度。墙身防潮层设置位置为水平方向设于地面60mm处,垂直方向为有高差土层或土层一侧的墙面。所有的防水材料以迎水面作为第一道防水层设置,其底面做好水泥砂浆找平层,其顶面做好水泥砂浆保护层。防水材料必须经国家省、部委有关机构认证。配合使用时应注意相容性,不得相互腐蚀相互破坏起不良物理作用和化学作用。
法院内恢复道路硬化区域做法参照图集05J909路2-3;学院内翻修道路硬化区域做法参见15J012-1路54。

东围墙建筑做法图

(三)结构加固工程
1.设计依据
(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3)《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
(4)《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5)《挡土墙-重力式、衡重式、悬臂式》(17J008);
(6)国家及北京其他相关规范。
2.设计参数
新增Ⅲ段钢筋混凝土挡土墙:
(1)本工程设计计算所采用的计算程序为理正结构工具箱。
(2)本建筑平面位置见原总平面图,本工程相对标高±0.000=483.65。
(3)本工程设计图中的尺寸除注明者外,均以mm为单位,标高以m为单位。
(4)该边坡的安全等级为二级。
(5)该边坡的抗震设防烈度为8 度,分组为第二组,地震加速度值为0.2g。
3.主要结构材料
(1)钢筋、钢材:
1)Φ表示HPB300 钢筋(设计强度fy=270N/mm2);
2)表示HRB400 钢筋(设计强度fy=360N/mm2);
3)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构件,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4)当需要以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的要求。
(2)混凝土
本工程混凝土均采用预拌混凝土,所有基础、板墙等与土壤直接接触部位均采用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强度等级C35。本工程混凝土环境类别为二b。
(3)基础
本工程地质资料参照2024勘咨040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持力层土质为层粉质黏土、重粉质黏土或黏质粉土、砂质粉土,地基承载力标准值为120kpa,基底摩擦系数为0.20。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5,基础下部保护层厚度为70mm,基础上部及墙体保护层厚度为35mm。钢筋强度等级为HRB400。基础底标高下的土质为人工填土须进行换填处理,换填深度小于2m采用全部换填,换填深度大于2m采用部分换填,换填厚度为2m。换填宽度为基槽宽度加2m,换填材料为3:7灰土,压实系数不小于0.95。基槽开挖后须进行普遍钎探,及时会同甲方、勘察、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验槽,确定持力层无误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设计单位协商处理。基础施工完后,应及时进行回填。回填土一般部位宜为固化土回填,也可素土分层夯实,回填土有机质含量应小于3%,回填土内需加适量的砂砾,回填土的压实系数不小于0.95。

悬臂式挡土墙横断面图
(四)电气工程
1.设计依据
(1)《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17);
(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5)《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6)《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16);
(7)《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
(8)《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GB55029-2022);
(9)《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10)《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
(11)《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
(12)《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13)其它相关的规范、标准、甲方提供的设计要求、其它专业提供的设计
资料。
2.改造范围
本项目拆除围墙范围内现场勘测管道有安防管线和照明管线,现状设备有震动光缆、红外对射、监控摄像机和配套设备。
本项目改造范围为检察官学院东侧围墙安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周界防范系统)和照明系统,因外围墙改造修缮施工时,引起改造范围内的智能化管线恢复原状设计。拆除现有围墙全部智能化设备和管线,设备保留利用,管线拆除后重新敷设。
3.改造方案
(1)总体设计思路
本次建设在拆除时保留各系统在围墙区域的接口,保留交换机、室外弱电汇聚箱等设备,通过保留接口接入学院原有安防平台。在满足规范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设备利旧,合理控制投资成本。
(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智能建筑要给用户提供安全、舒适的内部环境,安全防范系统的根本功能就是保证智能建筑内人身、财产的安全,防止没有授权的非法入侵,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是智能建筑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保证了智能建筑的安全性。因此,需要全方位、多层次、内外保护的立体化的安全防范系统,利用各出入口和其他通道的状态监测与控制形成防护,能在入侵发生的第一时间发现并防止入侵者;另外安全防范系统能将当时现场的各种信息资料进行记录、存储、查询、打印等,以备事后分析之用。
建设完善的安全防范系统有利于加强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对意外灾害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管理能力,并为提高保护级别提供实施方法。本项目的安防系统由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周界防范系统组成。
保护对象是检察官学院使用单位。保护区域为检察官学院东侧与延庆区法院之间围墙。安全需求以防盗窃、防破坏为主,无特殊风险防范要求。安全防范系统应采用专用传输网络,各系统通过专用传输网络或公共传输网络上虚拟专网的方式实现。人力防范措施由运营单位完成。应配备安全保卫、系统值机操作和维护等人员,并应对各岗位人员进行技术、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对抗性装备;针对可能发生的治安和恐怖风险事件制订应急预案,并应组织演练。
1)系统构成与主要技术功能
①视频监控系统
a 概述
视频监控系统是整个安防建设规划的重点,采用分布式系统,为建筑提供安全监管、设备监控、管理运维、案发后查、证据提取等有效的技术手段。系统具有可扩展和开放性,以方便未来的扩展和与其他系统的集成。视频监控子系统最直接、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使管理人员能远程实时掌握建筑内各重要区域发生的情况,保障监管区域内部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b 设计思路
根据建筑的安全防范系统划分,合理布置视频监控点位,结合视频分析技术,对围墙进行全方位的视频监控。系统采用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包括高清网络摄像机、传输线路、存储和显示设备。24小时对围墙进行监视。前端监控设备统一接入安防控制室,在监控中心部署视频管理平台,实现实时监控和操作管理,并通过平台实施存储。在安防控制室采用高清解码器实现对高清视频流的解码上墙显示。
c 前端部分
采用数字式摄像机针对围墙进行监控,并针对设防区具体环境特点,设置不同焦距段摄像机,并配套考虑云台、镜头、防护罩等辅助设备。视频监控区域应覆盖保护目标,采集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控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当保护目标涉密或有隐私保护需求时,视频监控应满足保密或隐私保护的要求。
d 点位配置标准
以监视区域监控全覆盖为原则,每50 米设置一台摄像机,在转弯或高低落差部位酌情增加。本次建设共计7 台室外枪型摄像机,分布在学院东侧围墙。

e 传输部分
前端视频接入主要完成监控点的视频信号数字化,信号线缆采用六类非屏蔽网络线缆进行传输。摄像头用电取自弱电箱内电源,弱电箱电源、交换机用电由原供电线路保留接口提供。
f 后端部分
本次建设只涉及前端设备和传输部分,通过保留接口接入到学院原有安防管理平台,进行统一存储、显示和管理。主要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90d,其他目标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0d。
②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报警系统是由入侵探测和报警技术组成。它可以协助人们担任防入侵、防盗等警戒工作。在防范区内用不同种类繁多入侵探测器可以构成看不见的警戒点、警戒线、警戒面或空间的警戒区,将它们交织便可形成一个多层次、多方位的安全防范报警网。一旦犯罪分子入侵或发生其他异常情况时,报警系统立即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显示出报警发生具体地址,及时通知值班人员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且还可以自动向上一级接警中心报警。系统的深化设计由承包商负责,BIAD负责审核及与其他系统的接口的协调事宜。如系统供电暂时中断,恢复供电后,应不需设置即能恢复系统原有工作状态。
a 前端部分
在围墙区域设置主动红外探测器,按照总线制将报警信息传送至安防控制室内的系统主机当中。入侵报警系统保证在有人员入侵时可以第一时间向安防控制室发出报警,同时可以联动视频监控系统中的摄像机调取相关的视频信息。本项目根据围墙高低差和检测距离,共计设置6个防区、6对红外探测器。
b 传输线路
入侵报警系统接线采用RYYSP2×1.5线缆,使用总线制接入报警系统主机。
c 系统功能
入侵报警系统应对下列可能的入侵行为进行准确、实时的探测并产生报警状态。指示功能包括正常状态、学习状态、入侵行为产生的报警状态、防拆报警状态、故障状态、主电源掉电、备用电源欠压、调协警戒(布防)/解除警戒(撤防)状态、传输信息失败。控制功能包括瞬时防区和延时防区、全部或部分探测

回路设备警戒(布防)与解除警戒(撤防)、向远程中心传输信息或取消、向辅助装置发激障信号、报警信息记录与查询。系统设备及线路的安装位置和传输路由,具备对隐蔽进入、强行闯入以及撬、挖、凿等入侵行为的探测与报警功能。系统应准确、及时地探测入侵行为和紧急报警装置触发状态,发出报警信号。入侵探测器和控制指示设备应具有防拆报警功能。当报警信号传输线缆断路或短路、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时,控制指示设备应能发出报警信号。系统应具有参数设置和用户权限设置功能。系统应具有设防、撤防、旁路、胁迫报警等功能。系统应能对入侵、紧急、防拆、故障等报警信号准确指示。系统应能对操作、报警和警情处理等事件进行记录,且不可更改。单控制器系统报警响应时间不应超过2s。备用电源应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少于8h,拆除恢复时按原状接入现有UPS 备用电源。本次建设只涉及前端设备和传输部分,通过保留接口接入到学院原有安防管理平台。
③周界防范系统
a 概述
本项目采用震动光缆作为对室外重点区域周界进行监测、报警、视频确认联动的重要安防手段,结合办公楼院墙设置情况配套设置,采用智能探测电缆的技术手段配合视频监控的方式对区域进行有效管理。
b 前端部分
震动光纤前端部分是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由震动光缆和光纤终端盒构成。前端设备具有阻燃、抗污、抗氧化、耐腐蚀等基本功能,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较长的使用寿命。
光纤终端盒:安装在室外的信号处理装置。该装置对震动光缆的振动信号进行分析、处理后通过通信线路传入报警主机,实现报警控制,是连接报警主机与震动光缆的桥梁。
震动光缆:震动光缆是一种无源分布式普通通信级光缆。它能够将防护区域内的微小机械震动传递到采集器进行信号收集和分析处理。
c 传输线路
震动光缆本身是一种通信光缆,直接接入震动光缆报警主机,同时完成入侵探测和信号传递的功能。
d 系统功能
周界防范系统应具备以下(包含但不限于)功能:
入侵探测:外界震动如攀爬、装机围栏发出报警信号,且有声和光的指示;
破坏报警:监测前端在断路或试图破坏等异常情况时输出报警信号;
多级调整:抗干扰度多级调整,可根据现场情况和外界条件选择灵敏度;
系统组网:有通讯功能,能通过控制中心设备进行远程控制;
报警联动:支持与其他安防系统的组网和联动视频等。
2)电源与接地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室外设备应有防雷保护接地,并应设置线路电涌保护器。
3)导体选择、敷设及设备安装
本项目在围墙柱顶设置监控立杆,摄像机安装在墙柱上方距地2.5 米以上,红外对射安装在墙柱上方与墙顶平行,震动光纤绑扎在围栏侧面;普通监视点设SC20 热镀锌钢管,带云台监视点设SC25 热镀锌钢管,暗敷在墙柱。
报警信号传输线的耐压不应低于AC250V。铜芯绝缘导线、电缆芯线的最小截面积应满足现行标准GB50348、GB50394、GB50395、GB50396 中有关规定。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系统所有器件、设备均由承包商负责成套供货、安装、调试,并协助建设方通过当地安防办的验收。
(3)室外照明
道路照明设置在围墙柱顶。控制方式恢复后保持原控制方式。室外照明应有定时控制方式,即午夜前点亮全部灯具,午夜后关闭部分或全部灯具实现节能。
室外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安装于地面时不低于IP66,安装于水中不低于IP68(0 区)。本项目室外照明仅预留管线位置、敷设方式、标高,详见相关图纸。
接地:灯具金属外壳、金属灯杆等可导电部分均应接地。本项目接地系统采用TT 系统或局部TT 系统,采用RCD 做为自动切断电源的防电击措施,接地电阻<4Ω。
(五)给排水工程
1.设计依据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2)《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3)《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4)《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
(5)《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6-2022);
(6)《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
(7)《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43-2010);
(8)《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
(9)《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10)《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I);
(11)《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
(12)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建筑设计、施工规范、标准及图集。
2.设计范围
本项目改造围墙范围内现场勘测管道有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去向不明)、给水管道。给排水设计范围为东侧围墙1 轴至31轴范围内室外给水、排水管线设计。
(1)25轴至31轴仅涉及到建筑铺装调整及新增燃气管线,其余管线均维持现状,如受施工开挖影响需按现状进行恢复。
(2)13轴至25轴因挡土墙拆除重建开挖,此范围内的管线除雨水管线调整路由外,其余管线均开挖后按现状进行恢复,管道优先利旧。
(3)1轴至13轴范围内仅调整场地铺装以及增加缝隙式排水沟,缝隙排水沟接入现有雨水井内,其余管线维持现状。如受施工开挖影响需按现状进行恢复。
本项目改造范围不包括市政接口,均利用原有市政接口。法院范围内因围墙改造需进行开挖的给排水管线需在开挖施工后按照现状进行恢复;检查院范围内,除部分根据使用方要求调整的雨水管道路由,其余因围墙改造需进行开挖的给排水管线需在开挖施工后按照现状进行恢复。
3.设计方案
(1)给排水设计
各类阀门及附件的工作压力等级,按大于或等于其所在管段的管材及管件的工作压力确定。室外检查井井盖设有防盗、防坠落措施,检查井、阀门井井盖上具有属性标识。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阀门井,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
好的井盖与井座。无障碍通道上井盖、箅子孔洞的宽度或直径不应大于13mm,条状孔洞应垂直于通行方向。地下水池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采取防倒灌措施,孔口高出室外地坪高程不小于300mm。地下构筑物(罐)的室外人孔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
本项目改造范围内管材优先利旧,管材、阀门及室外检查井、阀门井、构筑物(按无地下水型施工)需满足下表要求。
图1 给排水管材参数表

图2 给排水附件参数表

图3 构筑物参数表

图4 室外给排水管线平面图

(2)管线敷设
1)给水管线
室外给水管道的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给水管弯转处利用组合弯头,弯曲管等管件不能完成弯转角度要求时,可在直线管段利用管道承插口偏转进行调整,但最大偏转角不得大于1°,以保证接口的严密性。塑料管、球墨管转弯处、法兰接沟等处应设支墩。
2)排水管线
排水管道应直线敷设且不得出现无坡、倒坡现象;两检查井之间的管段坡度应一致,如有困难时,后段坡度不应小于前段管道坡度;排水管道转弯和交汇处检查井内流槽应保证水流转角≥90,当管径大于300mm 时,且跌水高度大于0.30m时,可不受此限。流槽做法参见《排水工程》(11BS4);排水管在检查井内均采用管顶平接方式。排水管的承口应为水的逆流方向;排水管在检查井内的跌水高度大于1.0m 时,如DN≤400mm时采用管道内跌;DN>400mm时,采用井外竖跌槽式跌水;管道与检查井的连接,应符合规程要求,并确保安全、牢固、不渗漏。
3)其他要求
室外埋地给水管道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与建筑物及其他管线、构筑物的距离、位置应保证供水安全。
室外给水管道应沿区内道路敷设,宜平行于建筑物敷设在人行道、慢车道或草地下。管道外壁距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小区的室外给水、污水、雨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乔木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中的相关规定。且须满足埋地给水管道与污废水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0m。当排水管道管顶标高低于给水管道管底标高时,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0.75m。当必须小于0.75时,应采取防污染措施。
室外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污水管道上面,且接口不应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设置钢套管,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敷设在室外综合管廊(沟)内的给水管道,宜在热水、热力管道下方,冷冻管和排水管的上方。给水管道与各种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操作的需要,且不宜小于0.3m。生活给水管道不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3)防腐、保温
1)管道防腐施工应在管道试压、试水合格后进行。
2)镀锌钢管、焊接钢管埋地敷设时,管外壁刷冷底子油一道,石油沥青两道。当埋于腐蚀性土壤或焦渣层内时,应做加强防腐:管外壁刷冷底子油一道,石油沥青一道,玻璃布一层,冷底子油一道,石油沥青一道,总厚度不大于6mm。
3)热镀锌钢管的焊缝处,应刷两道防锈漆,并包扎纤维布一道后,再刷石油沥青两道。
4)球墨铸铁给水管:无防腐处理或防腐破坏时,则管外壁刷冷底子油一道,石油沥青两道。
(4)管道试压、试水
1)给水管道
室外给水管道试验压力0.9MPa;二次加压的给水、热水、中水、消防管道试压要求按建筑物室内系统的要求。给水管道试压合格交付使用前,应按验收规范冲洗、消毒。
2)排水管道
室外排水管道的试水要求按《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43-2010)“附录C 闭水试验”的规定进行。
五、节能
贯彻节约型原则,选择低能耗的改造建设方式,合理选择和配置设备、设施,最大限度降低水、电、油、气的消耗,注重对水体的循环利用,尽可能使用中水。
在施工过程中要使用低能耗高效率的机械和工具,有效节省电能和油料,同时培养施工人员的节能意识和常识,制定节能措施。
六、安全与劳动保护措施
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国家有关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对可能引起危害的因素采取防治措施,从而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采取以下措施:
1.防机械伤害措施
(1)各类设备需建立严格、科学的操作规程;建立专人管理制度;建立严格、规范、正常的检查制度。
(2)对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的上岗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3)机械设备传动部分设防护罩,操作平台设保护栏杆。
(4)对机械设备危险性较大处设置连锁保护,异常情况出现时,相关设备自动停机。
2.防触电保护措施
(1)所有用电设备均可靠接地,并定期检修,避免在操作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
(2)各类用电设备由专人操作,公司设安全责任人,各安全小组设安全员,随时随地抓紧用电安全教育。
3.其它措施
(1)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制度。
(2)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劳动安全形势,针对安全漏洞,研究补漏措施。
(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格落实安全工作,将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停止作业,直到合格为止。
(4)对施工人员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各项生产安全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生产作业和安全操作规程,提供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意识,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5)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必要的救生、救护设备和药品,提供劳动安全物质保障。
(6)严格执行“不安全的措施不采用,没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不使用”的原则。
(7)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严格持证上岗,杜绝违章操作、无证上岗。
七、消防
火灾是影响施工的一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及自然资源造成极大破坏。因此,消防工作是项目管理工作的重心之一,必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防患于未然。为杜绝建设场地内火灾的发生,采取以下消防措施:
(一)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加强施工队伍安全生产管理,严肃施工纪律,杜绝违章施工。
(二)本项目应加强施工电器设备的检查、养护及易燃建筑材料的保管。设置专职消防安全检查员,制定消防安全规程,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
(三)本工程选择先进、经济、节能、高效的安全技术、材料、工艺和设备,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四)加强对周边居民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防火意识。
(五)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注意施工人员抽烟及其他用火的管理,禁止在有枯枝落叶干草的区域内抽烟用火,禁止烧荒。
(六)设立醒目的防火标识和注意事项,引起人们的消防警觉。
八、项目管理
本项目建设单位是北京市检察官学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校),由其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其主要职责是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协助相关部门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协调解决建设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按规定管理项目建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项目开工建设后,按工程合同的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定期组织项目领导小组进行阶段验收。对每一个具体项目的管理进行量化,明确职责,实行责任制,将责任分解到具体中标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北京市现行的规范和标准,将质量管理贯穿到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保证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工程完成后按有关建设程序进行工程质量、工程造价验收。

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
合同编号:

施工合同

(
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合同条款: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和(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1.7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8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3 承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合同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理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2.8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相关信息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 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所需建造、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永久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临时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永久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12 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7 争议评审组
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1.8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附注:构成合同文件的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应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不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应当视为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 合同协议书
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承包人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依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0.1款约定制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依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0.2款约定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7日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或合同进度计划修订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最新版本图纸(包括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
(3)经监理人批准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应当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和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期限和监理人批复期限以及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除合同条款第4.1.10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能作为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5)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视为拒不签收。
(6)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前确保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在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当严格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承包人的工资专用账户。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对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经查验不符合规定的,发包人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8 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
(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的,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款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六。
(2)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
(3)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履约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约定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支付担保应当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2.9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10 环境保护责任
发包人对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扬尘治理以及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负总责。
2.11 移交工程档案
发包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2.12 批准和确认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和确认,或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2.13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中指明。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发包人需批准明确行使的权力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1.4 监理人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加盖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需要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3.6 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
(2)承包人还应当依法合规建立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保证使用已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制定具体的管控机制和实施方案,严格落实。
(3)承包人应按法律法规、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等规定组织施工,编制消防专项施工方案;按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保证消防施工质量;配合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照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和生态保护以及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同时负责施工现场及周边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即做好施工现场(含生活区)封闭式管理;做好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做好对重点人群的管理;做好生活区隔离管理;做好智能体温计佩戴管理工作;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毒工作;做好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健康素养宣传教育等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承包人还应按照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承包人的设计工作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约定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1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承包人应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4.1.12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2 履约担保
4.2.1 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约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合同文件约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承包人是否提交履约担保及需要提交履约担保的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五。
4.2.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就应当约定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4 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第2.8款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自行施工范围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包括:
(1)投标函附录约定的分包工程;
(2)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的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4.3.4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4.3.5 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3.6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3.7 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3.8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9 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合同副本。
4.3.10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包含符合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的涉及消防各专业齐全、具备相应能力的质量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有关要求,核实项目人员身份及做好人员健康信息档案,不使用零散工和无健康信息的劳务人员, 不得使用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隔离观察的劳务人员;现场进口设立体温监测点,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核对人员身份和健康状况,凡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禁止其进入,并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要佩戴口罩。同时加强公共卫生教育培训,引导施工现场人员养成勤洗手、常通风、科学佩戴口罩、使用公勺公筷等良好卫生习惯,确保疫情防控管理常态化。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一般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具体范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将其提供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四: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自行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自行修建临时设施的范围以及所需临时占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拆除新建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