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 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丹阳市丹北镇人民政府2024)



一、项目编号:JSZC-321181-DYWX-C2024-0024

二、项目名称:2024年丹北镇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东一沟支路、济新路、民有路)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1
安徽茂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1340207MA2NKEWC0K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镇振兴大街77号
87.55(均分制)
2101383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项目名称:2024年丹北镇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东一沟 支路、济新路、民有路)
施工范围:2024年丹北镇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东一沟 支路、济新路、民有路)(工程量清单及设计图纸内的所有内容)施工及保修
工期:30日历天
项目经理:邓九平
执业证书信息:皖234152140116(注册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谈晓春、朱秋华、朱杰(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招协[2022]002)”中的工程类费率标准计取。由中标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共计叁万肆仟元整。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投标单位
得分
名次

安徽茂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7.55
1

安徽浩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83.51
2

江苏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7.56
3

安徽华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3.67
4

常州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58.7
5

安徽海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54.35
6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应知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方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丹阳市丹北镇人民政府
单位地址:丹阳市丹北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徐艳君
联系电话:188528295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丹阳市开发区兰陵路77号
联系人:贺宇翔
联系电话:0511-865869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贺宇翔
电话:0511-86586999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JSZC-321181-DYWX-C2024-0024采购文件.doc

中小企业声明函-安徽茂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pdf

磋商文件项目编号:JSZC-321181-DYWX-C2024-0024项目名称:2024年丹北镇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东一沟支路、济新路、民有路)江苏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4-10-14磋商文件目录第一部分磋商邀请1一、项目基本情况1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三、获取磋商文件2四、响应文件提交2五、开启3六、公告期限3七、其他补充事宜3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5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6一、总则61.适用范围62.定义63.本次采购方式64.磋商费用65.政策功能7二、磋商文件96.磋商文件组成97.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0三、磋商响应文件108.编制响应文件的工具109.响应文件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110.响应文件的构成1111.响应文件的编写1112.响应报价1113.磋商保证金1214.磋商响应有效期1215.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216.响应文件的提交1317.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3四、磋商与评审1418.磋商1419.磋商小组组成1420.无效磋商的情形1421.串通磋商的情形1522.响应文件的澄清1523.磋商内容1524.最后报价的提交1625.竞争性磋商特殊情况处理16五、确定成交结果1626.确定成交供应商16六、授予合同1727.磋商组织方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响应的权利1728.成交通知书1729.签订合同1730.履约保证金18七、询问、质疑、投诉1831.询问1832.质疑1933.投诉19八、诚实信用和解释权2034.诚实信用2035.解释权2036.适用法律及约束力20第三部分合同22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23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25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28第四部分采购需求55第五部分磋商及评审591.磋商小组职责592.磋商及评审程序593.供应商资格审查604.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615.磋商记录626.综合评分627.推荐成交供应商64第六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65一、资格部分66(一)磋商承诺函66(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68(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69(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70(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72(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72(七)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75(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76(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77(十)资格承诺函78二、技术部分79(一)施工方案79(二)技术(服务)及商务内容响应承诺80三、商务部分81(一)供应商能力81(二)类似业绩81(三)项目实施成员能力83(四)首次报价一览表84(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5四、按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所能提供的其他文件86第一部分磋商邀请项目概况2024年丹北镇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东一沟支路、济新路、民有路)JSZC-321181-DYWX-C2024-0024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苏采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10-25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SZC-321181-DYWX-C2024-0024项目名称:2024年丹北镇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东一沟支路、济新路、民有路)预算金额:213.340137万元最高限价:2133401.37元,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需求:对东一沟支路、济新路、民有路现有病害进行处置后加铺6厘米沥青,东一沟支路局部拓宽,增设交安设施等,总改造面积约18164平方米,详细内容及要求详见采购文件。合同履行期限:30日历天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根据镇江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减轻政府采购供应商负担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以上2-5的资格条件采取“信用承诺制”,即上述2-5要求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可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在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时无需再提供与上述四项相关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非中小微企业参与本项目磋商的,将作无效响应处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企业有效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2)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公路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有效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原件扫描件)(3)投标人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2024年09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提供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2024年09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扫描件)(4)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①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②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③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江苏”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三、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21日,每天上午00:00-12:00,下午12:00-23:59(北京时间)地点:苏采云平台方式:在线获取售价:0.0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10-2509:30(北京时间)地点:苏采云平台在线提交五、开启时间:2024-10-2509:30(北京时间)地点:见证室三(丹阳)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一)采购文件获取的具体方式1、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1)登录http://jszfcg.jscz.gov.cn/jszc/login首页点击“苏采云”进入系统。(2)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苏采云”系统用户注册--获取“CA数字证书”--CA绑定与登录--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后缀名为.kedt”)。2、“CA数字证书”的获取:投标人需办理CA锁,“苏采云”系统目前仅支持“苏采云”系统下的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由江苏意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电子签章为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省内各地区办理的“苏采云”系统下的CA全省通用。3、招标文件(后缀名为“.kedt”)、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可通过“苏采云”系统--已报名项目--报名详情页面内相应链接进行下载;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4、采购代理机构将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各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招标文件的下载,逾期可能会造成招标文件无法下载,由此导致的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二)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方式及不见面交易相关注意事项1、线上地点:将后缀名为“.kedt”的投标文件导入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导出加密的投标文件(后缀名为zip)--通过“苏采云”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具体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手册》。在截止时间后送达及上传至“苏采云”系统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将被拒收。2、开标地点:“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开标大厅”进入系统“开标大厅”。(苏采云系统使用稳定谷歌浏览器(100版本以下)或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参与不见面开标。)3、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开标现场异议及回复、开标唱标等交互环节。4、不见面交易相关要求和说明如下:(1)不见面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2)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开标大厅”进入系统“开标大厅”参与开标过程;(3)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异议回复、唱标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解密限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之间完成。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网上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示: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本项目在限定的解密时间内,只要有一家投标人解密成功,即视为网上招投标平台运行无故障。(5)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三)其他注意事项1、采购人不统一组织现场查勘,供应商可自行联系采购人联系查勘。2、本项目无需投标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金。3、本项目支持和适用节能环保产品(财库〔2019〕9号)、(财库〔2019〕19号)、(财库〔2019〕18号);支持中小微企业(财库〔2020〕46号)、(苏财购〔2020〕52号)、(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支持监狱企业(财库〔2014〕68号);促进残疾人就业(财库〔2017〕141号)等政策。4、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采购文件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采购文件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我方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5、在投标截止前,请关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站有无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丹阳市丹北镇人民政府地址:丹阳市中心路与Y015交叉路口联系方式:1885282958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江苏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丹阳市开发区兰陵路77号联系方式:0511-8658699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贺宇翔电话:0511-86586999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2024年丹北镇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东一沟支路、济新路、民有路)。2.定义磋商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2.1“磋商组织方”系指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即:江苏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2“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丹阳市丹北镇人民政府。2.3“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工程”系指本次采购范围内所描述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2.5“服务”系指本磋商文件所述供应商必须承担的工程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承诺义务。2.6“货物”系指本磋商文件所述工程涉及的各种建筑材料。3.本次采购方式3.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综合评分法。3.2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3.3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3.4本次采购确定的成交人数量:1名3.5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4.磋商费用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成交供应商需向代理机构缴纳(叁万肆仟伍佰元整)(中标后按最终实际结算为准)服务费。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招协[2022]002)”中的工程类费率标准计取,最终取费按固定总价收取。磋商代理费用收款信息:收款单位:江苏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款账号:70600188000070456开户银行:江苏银行丹金路支行4.2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磋商组织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5.政策功能5.1支持中小企业发展5.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5.1.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5.1.2.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5.1.2.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5.1.2.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5.1.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5.1.4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要求,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5.1.5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5.1.6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5.2强制采购信息安全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指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5.3支持绿色发展5.3.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5.3.2本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参考《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规定的包装需求标准。5.3.3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装修、修缮等项目,鼓励参考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财办库〔2023〕52号)规定的需求标准。5.3.4采购人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按照《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实施相关采购活动。5.4根据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采购项目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如遇到资金困难,凭政府采购合同在相关金融机构办理授信申请,相关事宜请查阅“江苏政府采购网---政采贷”网站。5.5支持创新发展5.5.1采购人优先采购被认定为重点推广应用、首台(套)重大装备、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的自主创新产品。5.6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5.6.1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5.7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苏财购〔2019〕38号)的要求,各供应商如提供的供应商注册地(应属于注册地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达到30%(含服务外包用工)的证明材料则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扶贫企业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5.8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苏财购[2023]150号)要求,参与采购活动且中标、成交的企业,可以用履约保函(保险)形式代替提供履约保证金。二、磋商文件6.磋商文件组成6.1磋商文件包括:(1)磋商邀请(2)供应商须知(3)合同(4)采购需求(5)评审办法和标准(6)磋商响应文件(格式)6.2供应商获取本文件后,应认真阅读本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6.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标的所在地自然环境、气象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签订和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7.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7.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应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7.2按照权责相一致原则,供应商提出的对于磋商文件主要商务、技术指标的相关澄清、修改要求,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并视情况作出澄清或修改的决定。7.3磋商组织方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将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站”网站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7.4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磋商组织方将在磋商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系统中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请登录系统查看相应内容;不足5日的,磋商组织方将顺延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7.5如澄清或修改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磋商文件制作响应文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及时获取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三、磋商响应文件8.编制响应文件的工具8.1供应商须通过“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提供的最新响应文件制作软件编制响应文件。9.响应文件语言及度量衡单位9.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翻译成中文,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文本为准。9.2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另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10.响应文件的构成10.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10.2资格部分系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文件。10.3商务部分系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10.4技术部分系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提供的服务(货物)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10.5具体填写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11.响应文件的编写11.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11.2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各模块内容须填写或提交到对应位置,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11.3响应文件编排混乱、文字表达不清或上传资料内容模糊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1.4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合法、真实、可靠。12.响应报价12.1磋商应以人民币报价(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12.2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所提供的各报价表格式报价。12.3供应商对本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应报出具有竞争力的价格,项目相关所有费用需单独列明(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清理、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等)。本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并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状况、施工期间各种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等,计算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成交后不作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合同中约定。12.4每种工程量只允许有一种报价,任何有选择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必须对磋商文件中所采购的所有工程量进行报价。12.5供应商不得将以下不可竞争费用降低标准计取:(1)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批准的税金和行政性规费;(2)磋商文件明确的有关费用比例;(3)磋商文件中已经明确固定价格的材料、采购人供应的材料及暂定暂估的费用。12.6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在响应文件里提供磋商首轮报价,并根据首轮报价在所附的首轮明细报价表上列明所提供工程的明细报价。12.7在磋商过程中未对磋商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修改的情况下,如最后报价超过首轮报价,则最后报价无效,以其首轮报价作为最后报价。12.8最低磋商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唯一保证。12.9磋商最后报价即为合同签约价。13.磋商保证金13.1本项目不收磋商保证金。14.磋商响应有效期14.1磋商有效期为:磋商响应文件自磋商之日起45天内有效。供应商一旦领取了本磋商文件并参加磋商,即被认为接受了磋商有效期的约定。14.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15.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5.1供应商应通过响应文件制作软件使用数字认证证书对响应文件进行合成、电子签章及加密打包。16.响应文件的提交16.1响应文件提交16.1.1供应商须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通过响应文件编制软件或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交,提交成功后系统将发送回执。时间以电子交易平台时间为准。16.1.2截止时间以后传输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16.1.3提交完成后至解密前,供应商不能对加密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认证证书进行更新、续费,否则可能引起的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等相关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6.1.4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响应文件的损坏、丢失的,磋商组织方不承担责任。16.2磋商组织方可以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酌情延长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推迟提交截止时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并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供应商应及时自行登录系统查看相应内容。17.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7.1在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撤回。17.2在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纸质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磋商组织方。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7.3在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或撤回。17.4在提交截止时间至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满之间,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四、磋商与评审18.磋商18.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前做好充分准备,携带CA数字证书准时参加磋商。18.2供应商不足3家,不进入解密程序。18.3磋商时,磋商组织方将在系统内公布供应商名单,发出解密的指令,供应商自行实施解密,限定在主持人发布解密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时,供应商必须使用与制作响应文件时同一数字认证证书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否则解密将会失败。18.4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或解密失败或无法正常打开响应文件的,磋商组织方将拒绝其响应。部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解密或解密失败的,程序可以继续进行。若解密成功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不进入后续程序。18.5本项目在限定的解密时间内,只要有任一家供应商解密成功,即视为电子交易平台运行无故障。18.6供应商须配合磋商工作,否则自行承担后果。19.磋商小组组成19.1磋商小组将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20.无效磋商的情形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磋商无效:(1)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3)首轮报价或最终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4)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5)供应商存在串通磋商情形的;(6)如有委托代理人,未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7)不同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8)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虚假或失实资料的;(9)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须经磋商小组半数以上同意)。21.串通磋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磋商,磋商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22.响应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小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3.磋商内容23.1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等进行磋商。2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后进行。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3.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由于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若采购需求未发生实质性变动,供应商不得退出磋商。24.最后报价的提交24.1在磋商过程中未对磋商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修改的情况下,如最后报价超过首轮报价,则最后报价无效,以其首轮报价作为最终报价;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4.2不竞争费用不做调整,分项单价以最后报价与首轮报价的比例(均减去不可竞争费用)同比例下浮后执行。25.竞争性磋商特殊情况处理25.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5.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5.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则该磋商活动取消,采购人应当将取消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五、确定成交结果26.确定成交供应商26.1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一的为中标人。六、授予合同27.磋商组织方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响应的权利27.1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磋商组织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27.2因不可抗力或成交供应商不能履约等情形,磋商组织方保留与其他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权利。28.成交通知书28.1在磋商响应有效期期满之前,磋商组织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磋商组织方,确认成交通知书已收,并同意接受。28.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29.签订合同29.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确定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29.2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成交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29.3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时,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29.4采购结束后,采购人若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必须对采购项目所牵涉的货物和服务进行适当的减少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磋商采购时的价格水平做相应的调减,并据此签订补充合同。29.5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0.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应提交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应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保单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以银行电汇、网上银行、数字人民币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退回至投标人存款账户或投标人数字人民币账户;以保函、担保、保险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在保函、担保、保险约定的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自行失效;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条件:货物类项目,项目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申请退付;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采购单位收到投标人退付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除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支持和鼓励中标人自愿使用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省财政厅已上线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平台,平台可通过域名www.jsdzbh.com直接访问,也可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苏采云”系统链接访问。七、询问、质疑、投诉31.询问供应商对磋商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磋商组织方提出询问,采购人或磋商组织方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2.质疑32.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采购人,同时送达一份至磋商组织方。以上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32.2供应商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质疑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如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磋商组织方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32.3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如在法定期限内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多次质疑的,将只对供应商第一次质疑作出答复。供应商如对采购需求提出质疑,除向采购人递交质疑文件外,同时向磋商组织方递交质疑文件,采购人负责处理和答复涉及采购需求的质疑内容。32.4采购人或磋商组织方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在网站公告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33.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磋商组织方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磋商组织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投诉。八、诚实信用和解释权34.诚实信用34.1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34.2供应商不得以向磋商组织方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将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网站公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处理。34.3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理。34.4供应商应自觉遵守磋商纪律,扰乱磋商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34.5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息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及登记等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6〕50号)等文件精神,采购人在项目资格审查时对参加本项目的各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江苏”网站(http://credit.jiangsu.gov.cn/),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间为项目资格审查结束时,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为打印或网页截图。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5.解释权35.1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江苏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36.适用法律及约束力36.1供应商一旦获取了本磋商文件并参加磋商,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36.2本次采购及由本次采购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约和保护。第三部分合同丹阳市政府采购合同项目编号:JSZC-321181-DYWX-C2024-0024项目名称:2024年丹北镇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东一沟支路、济新路、民有路)发包单位:丹阳市丹北镇人民政府承包单位: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第标段由K+至K+,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速度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m;大中桥座,计长m;隧道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其他协议(如果有)(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3)中标通知书;(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7)通用合同条款;(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9)技术规范;(10)图纸;(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2)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3)国家最新颁布的各种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的规章制度;(14)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________)。4.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工程安全目标:。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0.本协议书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见证方、丹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副本,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见证方(单位盖章):江苏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丹阳市开发区兰陵路77号联系电话:0511-86586999代表签字: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序号条目号编列内容11.1.2.2发 包 人:丹阳市丹北镇人民政府地 址:丹阳市丹北镇邮政编码:212300 21.1.2.6监 理 人:开工前明确地 址:开工前明确邮政编码:开工前明确31.1.4.5缺陷责任期: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4个月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甲方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乙方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5%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3%。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否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否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7天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甲方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书面资料后28天内。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5000元/天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13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1416.1合同期内单价不调整15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10%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及暂估价)16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不提供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分数:3份18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0万元19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无20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3%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不适用21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22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2318.2竣工资料的份数:3份24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否25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26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27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名义投保。投保条件与保险费率由承包人自行考虑,不单独计列,相关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总价及单价中。承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负责保险的证明文件。若承包人没有进行投保,承包商应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损失或赔偿责任。2820.4.2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名义投保。投保条件与保险费率由承包人自行考虑,不单独计列,相关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总价及单价中。承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负责保险的证明文件。若承包人没有进行投保,承包商应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损失或赔偿责任。29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与“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准。1.一般约定1.1.2.2发包人:丹阳市丹北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配合做好工程结算报审、项目实物移交、项目保修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1.1.2.6监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1.1.3工程和设备第1.1.3.10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除发包人同意外,承包人不可将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不得将永久占地范围内的用地作为预制场地。红线范围内的永久占地将按计划一次性或分批提供给承包人。第1.1.3.11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借土场地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本工程由承包人负责办理临时占地的租用手续,并支付租用以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发包人协助承包人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确定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临时用地数量,其费用含在承包人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合同补充协议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4)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国家最新颁布的各种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的规章制度;(13)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本项补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的大型临时工程、专用特种机械的设计图纸和由发包人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的审核报告,供监理人审查批准或审查。删除1.6.3款内容。1.6.4款内容修改为:本款进一步细化为:如果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能够及时发现的,而承包人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则承包人承担由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所造成的有关费用和损失。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变更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其综合单价原则上不予调整。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2依法纳税本项补充: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中。施工期间,税费等按照国家、省、市最新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税费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办理;如国家政策调整,则根据政策调整);按规定可在工程所在地缴纳的税费均应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否则发包人有权将在合同价款中扣除与该部分税费等额的费用作为违约金。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凡是合同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航道、河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航道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合同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合同段内地形复杂、路基需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凡是合同段内含有跨河桥梁工程的,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工期以尽可能避开汛期进行水中施工,确保汛期施工的安全和施工质量。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现场工程措施费用(包括现场隔离、防护措施、临时标志标牌等交通管理设施)以及相关的施工方案审查费、协调工作费用和规费应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航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因本项目施工需要,拆除、迁移和恢复(如需要)现有交通管理设施,以及新增临时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和拆除(如需要),均由本项目承包人负责。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应无偿提供由其建设和维护的临时道路等给发包人、监理人员或发包人许可的其他承包人使用,为其他承包人提供现场通道、施工场地和空间,并提供稳定的电源、水源接口等必要的施工条件和服务。(2)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含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列。(3)如果监理人有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或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及其职工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码头、栈桥、桥梁等,并承担相应的费用。(4)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标段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5)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在必要时有可能调用承包人的部分机械设备用于其他标段的重点工序的突击作业或抢险,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承包人在使用发包人调用的其他标段的设备用于其所在标段的工程时,也应承担相应费用和相应的责任。4.1.10其他义务4.1.10(1)目约定为:(1)临时占地的费用含在承包人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4.1.10(6)款约定为:(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本标段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为执行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均应认为已含入承包人的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根据要求合理编制施工方案和工期计划。2)承包人应按照图纸、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确保工程质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特别是关键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发包人有可能在合同实施期间制定《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F80/1-2017)未涉及项目的专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专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贴,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所报单价或总价中。考虑到减少项目施工对地方的干扰和影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前期完成本标段的施工范围内的改路、改河、改渠(改沟)工程,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3)承包人应接受交通质监机构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4)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5)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6)承包人应对本标段的分包、雇用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撤出现场前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7)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配合发包人对本项目可能进行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试验场地、设备及人员等。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价。8)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投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价。9)拟建标段内与已建公路、航道、管线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航道、管线等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工期和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标段内地形复杂、路基需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充分调查,在施工期内对施工范围内的管道、光纤、电缆、排水等设施采取合理、有效的临时保护措施。承包人实施期间必须服从有关管理单位的协调和要求,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包人由上述情况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价。10)承包人应结合现场地质水文勘探数据及采用的施工工艺,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报监理人批准(该批准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以保证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的安全,并应设置安全观测点进行安全监测,执行本款所需的费用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对本标段中与既有道路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和交通的安全。承包人应在主要交叉点实行道路两侧围挡施工,在人员密度大、流动大的地段以及其他需要地段也必须采取围挡施工,以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1)承包人应为承包人的外委试验监理人员提供相应的生活设施(包括住房、生活用品等)、办公设施(包括办公用房、办公用品、但不包括办公电脑等设施)、办公通讯(含传真、固定电话通讯、网络接入等,但不包括移动通讯设施)以及市内交通等便利条件。所需费用均应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计量与支付。12)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13)本项目施工现场紧邻居民生活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由于施工及各种原因造成的地方矛盾(红线范围内的征地矛盾除外)和阻工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迟及费用增加,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协助做好协调工作,发包人的协调不免除承包人自行解决矛盾的任何责任。14)本工程投标报价将视为优质工程报价。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充分考虑各项保证措施。若承包人未达到质量目标的要求,应无条件采取措施补救,直至工程达到优良等级,所需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另计列。15)本项目施工期间,应在施工区域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导致安全事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应含在相关细目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量与支付。16)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求承包人提交纸质竣工资料的同时,提交全部相应资料的电子档案(含所有资料的扫描件),由此产生的费用在工程量清单100章竣工文件费中计列,由投标人自行报价。在本项目交、竣工验收过程中,与本项目有关的交、竣工会议相关费用等由中标人承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列。17)为加强环境保护,本项目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号)、关于印发“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交质公〔2016〕35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交公〔2017〕5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铁路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交建〔2020〕17号)、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指导手册的通知》(苏交执法发〔2021〕48号)、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江苏省工地、道路扬尘污染问题“清零”标准》(2022年3月23日)、《镇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及发包人要求,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切实有效的开展相关工作,落实施工期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建立覆盖全员的责任制,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编制环境保护体系,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定期更新;在施工现场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环境保护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施工环保相关费用含在承包人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18)本项目弃方不单独计量,发包不提供弃方场地,承包人自行解决,但应满足相关环保要求,所有费用均含在相关的单价或总价内。19)关于农民工工资:①关于劳动用工管理a.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如有)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b.承包人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人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人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c.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应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②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a.农民工工资应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b.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应按照与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③关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a.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签订合同后三十天内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为1个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b.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由承包人妥善保存备查。④关于维权信息公示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a.发包人、承包人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人、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b.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c.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20)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即认定承包人违约,由发包人视其情节严重程度按签约合同价的1%-10%的金额扣除承包人违约金,直至将承包人清退出场并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21)为了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216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编制及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17〕1605号)等文件精神,打造以“标准化、信息化、绿色化”为核心的具有鲜明江苏特色的公路水运品质工程标准体系,淘汰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的落后工艺,促进先进、成熟工艺的应用,承包人应按照苏交质〔2018〕24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工艺淘汰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淘汰(禁止或限制)不利于施工质量安全管控的落后工艺工法。22)1.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中若与招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2.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3.工程承包人的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其它工程项目的工作。4.现场照管责任:中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一切有关交叉施工、安全施工的矛盾、纠纷或事故的预防措施,并及时、主动地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处理,同时做好相互交叉施工及行人、行车交通安全的协调工作。5.严禁对本合同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贿赂或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6.本工程中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选用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等必须经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及设计院认可后方可使用,并能通过建设方、检测方现场随机抽检。7.中标单位须将与综合管线、路灯、绿化等单位的相关配合费用考虑在综合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中标人应文明、安全施工并符合环保要求,有不遵守的,每次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停工整改。在业主组织的检查中,未达到标准(参照丹阳市文明工地标准)的,每次将处以0.5-1万元罚款。9.水电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后期不为此增加任何费用;道路为现状条件,业主不提供办公、生活和材料堆放场地。10.业主提供图纸一套,中标单位提供竣工图四套(含电子版)。11.业主发出的变更,增减工作量、项目,指令等中标人拒不执行的,每次处以合同价款1%-5%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业主有权终止合同。12.沥青和预制构件分包商单位的选择必须经业主同意。13.因现场条件限制,无法现场制作相关构件,请投标单位充分现场踏勘,合理报价,后期不为此增加任何费用。14.现场所有的品牌须经过三方(甲方、设计、监理)确认,未经现场确认的品牌不得使用。15.本工程须满足丹住建[2018]38号文件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16.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按照《镇江市加强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镇政建〔2020〕83号)规定比例确定人工费站工程造价比例将人工费单独比附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4.2履约担保本款细化为: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向发包人提交金额元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应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保单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以银行电汇、网上银行、数字人民币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退回至投标人存款账户或投标人数字人民币账户;以保函、担保、保险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在保函、担保、保险约定的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自行失效。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条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申请退付。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履行与甲方订立的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4.2.3履约担保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1)当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合同时,发包人可动用承包人履约担保并另外选择新的承包人完成合同,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承包人在本工程项目中不严格履行合同,发包人可动用该笔资金解决对发包人利益可能带来风险的有关问题。(2)当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安全、环保、民工工资支付等发生问题时,发包人可动用或推迟支付承包人的履约现金担保,以便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完成合同。(3)当承包人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4.3分包第4.3.2款在原款末增加:承包人的任何分包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规〔2024〕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交办公路〔2024〕6号)、《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及“附件: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与资格条件”中工程类别的要求。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中小企业分包。本项目禁止转包,禁止违法分包;如有分包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实施。第4.3.3(6)款在原款末增加: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本款补充第4.3.8、4.3.9、4.3.10项:4.3.8承包人不得低于成本价将工程进行分包。出现以下三类情形时,承包人在提交分包合同审查的同时向监理人进行合理解释与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和经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签字并盖章的书面承诺,否则视为低于成本价分包:(1)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市场最低价格水平进行分包的;(2)以低于本项目中其他合同段同类工程最低单价进行分包的;(3)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费明显高于该分包工程市场利润水平的。承包人低于成本价分包的,其分包合同不予审查通过和备案,由监理人督促改正。4.3.9承包人代发分包人农民工工资,并遵照下列要求:(1)承包人应与分包人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2)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中要求分包人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承包人。(3)承包人根据分包人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人提供代发工资凭证。(4)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4.3.10本项目严禁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即认定承包人违约,由发包人视其情节严重程度按签约合同价的1%-10%的金额扣除承包人违约金,直至将承包人清退出场并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增加4.6.6、4.6.7、4.6.8、4.6.9项:4.6.6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目前应无在岗项目(或一旦本项目中标,可以从其他项目及时撤离),并能确保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进场,开展本工程。所有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佩戴胸卡,上印挂牌人照片、姓名、职务或岗位等内容,有条件的应统一着装。4.6.7为了贯彻落实质量终身制,承包人的有关人员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承包人在开工令下达后21天内,必须向发包人提交投标文件中所报主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人员,还必须提交专发包人管部门签发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供查对。(2)承包人还应对各工区、各分项工程负责人,按顺序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并在阶段性工程交工验收时,向监理人提交副本,做到无论哪道工序出了质量事故,均能找到各级负责人。4.6.8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7日内,投标人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等必须到位,并进驻现场,否则按照本合同第22.1条违约处罚,并限期责令整改,若整改不到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在原款末增加: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原则上不允许更换,承包人除不可抗力以外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及其他主要人员,即使发包人同意更换,则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必须接受每人次5万元人民币(现金)的违约处罚。若出现其他人员更换时,按每人次3万元人民币(现金)处以违约金。若因上述主要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主动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并有权根据前述标准进行处罚,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采取消极履行合同职责、故意违规等行为迫使发包人要求更换的,应按照承包人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相关规定扣取违约金。承包人投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死亡或存在重伤、重大疾病而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必须经发包人核实确认,必要时还需至发包人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核实确认。除死亡或存在重伤、重大疾病而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外,其余任何情况而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均一律不免除处罚。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款补充第4.8.8~4.8.13项:4.8.8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或工人,但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和工人。承包人雇用员工应完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他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间隔时间,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承包人在现场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工人人数及装备数量统计表。若监理人认为承包人的装备和人员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应向承包人发出增加人员和装备的指令,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14天内,必须按指令要求调整人员和装备。否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4.8.9承包人在处理劳务事宜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的节假日和公认的农作季节,尊重宗教习惯和风俗习惯,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当引起的费用或纠纷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4.8.10不拖欠农民工工资(1)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承包人的分包单位雇佣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民工工资的,将由承包人先行垫付欠款。承包人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民工工资负总责。(2)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发包人将上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其它处罚决定。(3)承包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707号文件)、《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苏交建[2018]2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补充通知》(苏交传〔2020〕398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9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4号)、关于印发《镇江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镇交〔2017〕67号)、《关于加强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镇政建〔2020〕83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民工工资的要求,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中标合同价款的2%(上限80万元)向发包人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包人还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不拖欠民工工资。合同实施中,发包人将对此进行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承包人信用等级评价;合同实施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而造成的农民工上访等一切风险因素及后果承包人自行承担。4.8.1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劳务用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劳务用工工资等费用,且应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劳务用工工资,如果出现此种现象,一经查实后,一律通报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在必要时,业主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将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4.8.12承包人应按照“关于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的意见(苏交招〔2009〕6号)”的规定,为本项目所使用的农民工办理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交通项目短期使用灵活就业的农民工的,承包人应当承诺使用的农民工参加了其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参加了用工所在地不同保障层次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与之相关的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4.8.13承包人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15〕20号)、《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丹阳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省丹阳市公路管理处、丹阳市水利局、丹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丹阳市总工会转发镇江市人社局等七部门《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的通知》》(丹人社发〔2018〕13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生7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2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2号)的规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3‰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如果承包人办理不及时,发包人有权直接办理,其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扣回,并处以承包人违约金伍万元。投标阶段,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固定为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3‰(不可竞争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对其计算方法进行修改,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承包人实际缴纳额按实支付。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不单独列支。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此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该资金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私自使用工程建设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发包人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中止建设资金的释放,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承包人现场踏勘第4.10.1项末补充:本项目业主不设有弃土场,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弃置费、运输费用及施工有关的一切费用,不再单独计量与计价,均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当承包人确定弃土场后,应及时向业主代表汇报。增加4.10.3条款: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永久占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的资料,并组织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产权单位给予承包人必要的交底。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与安排,积极配合及协助有关部门迁移或保护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相关配合、协助费用视为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增加或支付。因承包人失误而造成的事故,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增加4.10.4条款:承包人应查勘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充分考虑临时通道、临时排水、临时路灯及居民、村民和沿线企事业单位出入的临时通道,可能来自周围居民、村民的干扰,因自身施工或因配合规划管线施工或因维护交通或因安排夜间施工使公交受到影响等因素,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费用,并列入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11不利物质条件第4.11.1项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包括:下列“不利物质条件”应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经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1)工程实体过冬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2)工程实体在雨季施工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3)桥梁钻孔灌注桩在不改变桩基受力性质的前提下某一地质层内桩长占全部桩长的百分率发生变化,以1座桥为1个控制单元,实际百分率与原设计百分率相差不超过十个百分点的;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补充第5.1.4项、5.1.5项:5.1.4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业主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对用于本工程的大宗及主要材料,从材料供应的源头进行核准。承包人选择业主核准的厂家和供应商的材料,并不解除承包人应负的任何责任。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上述材料的质量还将进行检查或抽查。为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坚决杜绝伪劣产品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承包人在与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之前,必须向监理组上报拟采用的供应商的有关资料,经监理审查后上报业主。5.1.5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监理人认为仍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调遣或租用某些设备、仪器。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关手续,接受监督与管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6.3款细化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关手续,接受监督与管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7.交通运输第7.2.1项细化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在服从全局、保障施工期的基础上,遵循发包人、交警、路政、城管等行政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制定详细可行的交通组织方案及临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并经发包人同意且通过交警、路政、城管等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相关行政部门可能收取的各项费用、可能发生的全部现场工程措施费用、临时安全设施设置费用、方案审查费、协调工作费用和规费等。上述费用均含在相关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作为一个有丰富工程施工经验的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相关施工干扰影响致使人工、机械效率降低而增加的费用,包含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由于施工及各种原因造成的地方矛盾(红线范围内的征地矛盾除外)和阻工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迟及或其它费用增加,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此部分费用不单独计量,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协助做好协调工作,发包人的协调不免除承包人自行解决矛盾的任何责任。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交通未按规定运行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造成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补充第7.2.3款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一切施工作业所需的临时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对所使用的按需要由承包人自建的或借用、占用、利用当地的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和桥梁进行养护和维修,直到工程竣工,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第7.5款细化为:承包人出入现场、施工运输,使用地方道路或航道时,应认为承包人已接受原有地方道路、桥涵、排水沟、航道等是完好的,承包人应负责自费与地方协调、改善、加固并养护,因承包人出入或施工运输使用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应负责自行处理。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a)当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在与交通和***门协商下,采取足够的引导交通措施;(b)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避开现有道路上在高峰时的运输。补充第7.7款为: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8.2施工测量补充8.2.3、8.2.4款:8.2.3承包人负责提供与放样工作有关的劳务、机具及仪器设备。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人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8.2.4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48小时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本款补充: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增加8.5款:8.5在合同工程的整个施工期间(合同签订至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承包人必须对测量基准网点进行维护。如测量基准网点或标志受到损坏,则承包人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负责立即恢复,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施工前2天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项第一段后补充: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第9.2.5项约定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25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9号)的规定,计入安全生产费用,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为最高投标限价的1.5%,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对其计算方法进行修改,否则将否决其投标。安全生产费的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中标单位应列出费用清单及票据报监理工程师,由发包人审批后足额拨付,但最高支付额为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的报价金额。该费用应当确保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费用清单以备查。除重大设计变更增补安全生产费用外,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支出超过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支付。工程实施期间,安全生产费应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9号)和《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苏交规〔2012〕9号)以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根据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据实支付。如果承包人的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对此发生的所有费用从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中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买、维护和更新,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安全生产费根据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和购买安全保护用具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支付,但最高支付额为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的报价金额。承包人在申请安全生产费支付时,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已证明承包人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属实。第9.2.8项补充: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合理的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尽量减少对周边交通的影响。承包人必须设有专门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人、若干交通安全协管员具体负责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及交通标志的完好和规范设置。当施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时,安全协管人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处理。承包人施工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装或背心,并不得任意穿越通车车道。加强机具设备、施工材料的管理,车辆、设备及材料不得超越施工安全区域,不得任意侵占行车道,杜绝责任性事故发生。承包人施工作业车辆、设备必须按有关要求,喷涂醒目规范施工车辆标识,设置安全标志或警示灯,在作业封闭区内的车辆和设备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并开启黄色警示灯和双跳灯,运输车辆进出作业封闭区应遵守现场管理人员指挥,按照公路管理规定和要求行驶。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服从业主的指挥和管理,保证不影响周边道路畅通,不得造成责任性交通中断,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治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及交通安全。发生事故后,应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置,尽快恢复交通。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业主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补充9.2.12项施工现场承包人的临时供电设施、电讯设施和供水的设置必须满足《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含在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9.3治安保卫补充9.3.4项: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进行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以及对任何缺陷做必要的补救,均应以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和不恰当的干扰为条件:(1)公众的便利;(2)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小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3)河流、航道、铁路、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输线路等;(4)区中或地下的属于公共、团体或他人的管线和设施。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必然影响除外。9.4环境保护补充9.4.12项:9.4.12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对已有工程设施无条件予以保护,不得因施工造成对路基、路面等工程的污染、破坏和损害,若发生污染、破坏和损害,一切责任(包括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造成对成品路面污染,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10000元/次·处的违约金。补充9.4.13项9.4.13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施工组织实施计划中应有专门章节编制工地现场扬尘控制方案。补充9.4.14项9.4.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苏交质公(2016)35号关于印发“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交公〔2017〕5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扬尘管控的通知》丹交〔2018〕101号等相关规定,其费用含在承包人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9.5事故处理增加9.5.2条款:如果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本条上述各款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导致或发生的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并足额补偿发包人因此而引起或导致的任何费用开支或责任承担。10.1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承包人需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报业主审查批准后,据以执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计划工期要求,合理安排好养护大中修进度计划,并及时向业主递交各项工程的日度、旬度、月度计划进度表。为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时实现项目进度要求,业主有权审核并评议承包人递交的计划。这些审核和评议,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担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承包人应根据总体施工计划,制定各分部工程的施工计划和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计划,并在该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7天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若发现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再次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停工。补充10.5款10.5计划编制工具发包人有可能要求承包人统一采用计划编制与管理软件,用于编制工程进度旬报、月报计划。11.开工和交工11.2竣工本款末增加:工程交工验收后,若在竣工验收前出现质量问题,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相关责任单位的经费(含发包人拨付的其他方面经费)中扣除(无论成本是否超出质保金范围),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有重大违法乱纪行为的,按照质量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罚。承包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交竣工资料(包含电子档案)时,建设单位有权在支付中扣除中标价的0.1%或投标价中竣工文件费(取大值)。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发生烈度七度(含七度)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水位以及不利的降水等引起的延误的情况】。上述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b.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c.不考虑每一降水过程后所影响的施工时间。11.6工期提前本款补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的,监理人与承包人应共同协商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承包人提出提前交工、经发包人同意并最终实现的,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12.1承包人暂定施工的责任12.1(5)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定施工:无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本款补充第13.1.6、13.1.7项13.1.6本项目质量要求以发包人或其代表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变更通知或施工指导意见、国家颁发的施工技术或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有关规定为依据。13.1.7工程质量交工验收时本合同项目所含分项工程合格率应为100%、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确保达到优良,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未达到优良,发包人有权扣除10%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经返工仍未达到优良标准,发包人有权指派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本款补充第13.2.11项、13.2.12项13.2.11承包人应接受交通质监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将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13.2.12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合同的施工质量保证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第13.5.1条细化为: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对重要的隐蔽工程,承包人在事先通知监理人的同时,还应通知发包人派员参加。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14.试验和检验补充14.5、14.6、14.7款:14.5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费应由发包人承担。14.6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配备常规试验检测设备并建立工地试验室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如建立工地试验室,则工地试验室要满足《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程序》中的要求,要通过质监部门备案,取得备案通知书。为保证日常试验检测工作处于可控状态,承包人试验室应安装摄像仪器,日常的试验检测工作须留有影像资料,以备考查,不达标者将扣除一定的费用。如果承包人试验室被认定不合格,承包人应尽快按要求进行改正。在此之前,承包人应委托由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的试验室开展各项试验和检验,并承担费用,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检测设备、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14.7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可能在本工程工地进行有关试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的工作,但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闲置损失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15.变更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4.4项细化为: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时,发包人将根据投标截止日所在月前一个月的材料信息价确定预算价格,并按照承包人中标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与最高投标限价(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的比值同比例下浮确定综合单价。注:材料信息价根据《镇江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若《镇江工程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上发布的镇江地区价格为准,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上仍没有的由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跟踪审计单位(如有)几方共同询价确认。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修改为:本项目合同期内单价不调整。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28天之后,即使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发包人对合同价格也不作调整。增加16.3款:16.3人工单价调整本项目人工费、机械人工费合同实施过程中不予调整。16.4清单调整如果承包人的投标价构成有严重的不平衡,发包人可以要求中标人就工程量清单中某一或数个项目进行澄清或提供详细的价格分析以证明这些价格在建议的施工方法和计划的条件下具有合理性。如不能证明其合理性,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按照总价不变的原则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对有关单价进行平衡调整。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本项约定为:预付款为10%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及暂估价)。17.3工程进度付款第17.3.2项补充: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金额的正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10%的预付款(不含暂列金及暂估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金额的正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价的65%;工程交付使用后两年内,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金额的正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价的85%;余款待审计完成且缺陷责任期(质保期)满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金额的正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建筑业税率政策变化,对未履行应税义务的部分,该部分合同价款应按照新税率重新计算(其中承包人对不含税部分的报价不予变更),后续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17.3.5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后14日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按中标合同价款的2%(上限80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并经确认施工单位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后。18.3验收验收时间: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乙方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对乙方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甲方后15天内组织验收。验收方式: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涉及的相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出具交工验收报告。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验收程序: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的规定组织验收程序。18.7竣工清场补充18.7.3款:为完成合同工程而由承包人实施的临时工程,工程竣工之后经监理人批准不须拆除的,其所有权归属发包人。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款细化为: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偿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按下列对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的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1、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属于发包人的风险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19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2、由于发包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a、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b、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故损失或损害,已投保的保险无法赔偿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c、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d、由于发包人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款(a)或(c)(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3、属于发包人的风险包括:a、地震、海啸、龙卷风及其他自然灾害,但承包人从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中能合理预见或能合理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除外;b、雷电、火灾、爆炸,但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火灾和爆炸除外;c、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d、战争、政变、征用、罢工、暴乱、骚乱,但纯系承包人由本合同工程施工引起的骚乱除外;e、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f、除合同规定者外,永久工程的任何区段或单位工程被发包人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g、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除外);上述a~c项风险应按照第20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4、但是,由于下列情况本应却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偿额,应由承包人全部负责:a、承包人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事故情况;b、承包人未履行保险单中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项补充:本项所述(1)、(4)目风险应按照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项(1)款补充:a、由于合同条款第21.1.1项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人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人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b、由于合同条款第21.1.1项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c、由于不可抗力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目(a)或(b)(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增加22.1.1(11)、(12)目增加22.1.1(11)目如下: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对交叉施工的协调及统一安排。增加22.1.1(12)目如下: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时停工,承包人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造成工期严重延误。22.1.2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如果发生22.1.1款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发包人可视承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发包人可按签约时签约合同价的1%—10%的金额扣缴承包人违约金,该违约金或通知履约保函开具银行支付或在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若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撤离工地,发包人除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履约担保(含现金担保)和剩余工程款项之外,并不承担承包人与其它承包人、供货商等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也不赔偿任何费用。(2)发包人可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余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格中不应包括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价格。监理人应确定由于承包人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报发包人批准后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人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3)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任何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应按照第22.1.4和22.1.5款的规定办理。此外,当承包人发生了下述违约现象之后,发包人可依据下列具体情况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1)承包人在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相应违约处罚;其他工地主要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相应违约处罚。项目经理和其他项目组织机构中的人员,每周在项目现场不少于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在项目现场不少于8小时。承包人在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承包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承诺最低配备人员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的有效运转。没有按时进场或未经批准离开工地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按2000元/人•天处以违约金;对未按时进场或未经批准离开工地的项目总工,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按1000元/人•天处以违约金;对未按时进场或未经批准离开工地的专职安全员及其他主要人员,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按500元/人•天处以违约金,直至缺员进场为止。(2)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原则上不允许更换,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及其他主要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如有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相应违约处罚。若因上述主要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主动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并有权进行处罚,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按20000元/人处以违约金;擅自更换项目总工及其他主要人员,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按5000元/人处以违约金。(3)承包人在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主要机械及试验、测量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每迟到1天,发包人将按照该设备的台班费的三倍扣除违约金,直到设备进场为止。如监理人认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继续调遣或租用等,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按5000元/次处以违约金。(4)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和材料试验、质检仪器设备撤离现场,发包人将按该设备的重置价值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20000元违约金。(5)承包人应对照发包人下达的月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并确保完成,如有延迟,发包人将按每分项工程从承包人的工程计量款中扣除计量款3%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必须落实业主(总监)对某一节点工序提出新的工期要求,并确保到位。延迟工期的,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工程计量款中扣除计量款6%的违约金。(6)在施工期间,承包人若违反施工操作及管理程序,一经发包人发现,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20000元/次的违约金。(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如果在各种报表及检查试验记录中自己作假或诱导监理人作假,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1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将当事人清理出场。(8)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或抽查,如发现承包人出现降低施工标准或偷工减料或出现较大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100000元/次的违约金。(9)工程质量交工验收时本合同项目所含分项工程合格率应为100%、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否则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合同价的2%作为违约金(从3%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10)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未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使得周边环境遭到破坏或污染,经监理人认可后,承包人应当将破坏或污染的周边环境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此外,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所造成实际损失的5%的违约金给发包人。(11)承包人的装备和人员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且在接到整改指令后14天内未能及时整改到位,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20000元/次的违约金。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在本项后增加一自然段如下:若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或进度严重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并经两次书面警告无效后,则发包人有权无条件收回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另行委托施工,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22.2发包人违约22.2.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按同期一至三年(含3年)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支付期间的违约金。补充27款为:27.节能、环保要求27.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应按照国家、江苏省及“发包人”相关规定,按照节能、环保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27.2承包人应做好以下节能减排管理工作:①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设备能耗台账,按照交通运输部《原材料、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向上级报送能源消耗报表,同时应报送统计分析报告。②建立设备用能技术档案,节能技术措施、设备运行能源消耗指标等有关节能方面的技术文件、资料要与其它技术文件同等归档。③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④承包人的技术、机务等管理部门,应实行节能管理责任制,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⑤加强机械施工组织及设备管理,提高能源效率。⑥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⑦开展节能培训和群众性的节能宣传活动。⑧承包人要加强重点耗能设备的用能管理,建立设备能耗档案;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对设备用能实行定额考核和经济核算,同时要合理组织施工,减少设备的非生产运转,按施工生产任务和耗能定额分配指标用能。⑨承包人要贯彻执行设备的技术管理制度,对在用的重点耗能设备要实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修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⑩对技术状况差、耗能高的重点耗能设备,要有停止使用、限期技术改造和更新的具体条件和措施。⑪重点耗能设备的节能技术改造必须通过有关节能技术部门的节能技术检测、鉴定,并提出报告,能耗指标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用于施工。27.3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9.4款要求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27.3.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或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船机和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水域的影响。27.3.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关于生态的环保措施要求,严禁捕杀珍稀水生生物,并尽可能的不采用爆破或弱爆破工艺,避免对水生生的直接伤害。禁止将废弃物、散体施工材料抛入水中。27.3.3现场发掘的所有化石、有价值的古物和对地质、考古有意义(或价值)的其它遣迹或物品,均为政府的绝对财产。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用一切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或其它人员占为己有或损坏任何上述物品,并马上通知监理人。27.3.4如果由于承包人未执行有关规定而发生赔偿,一切损失及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第四部分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本工程为2024年丹北镇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东一沟支路、济新路、民有路),建设内容为对东一沟支路、济新路、民有路现有病害进行处置后加铺6厘米沥青,东一沟支路局部拓宽,增设交安设施等,总改造面积约18164平方米,包含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所有内容的施工。各供应商应认真研读本磋商文件中的采购要求(包含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文件),并进行相应的现场勘测工作,在充分了解本项目采购范围后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和报价。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二.采购标的汇总表(一)采购标的1.工程类标的序号标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服务要求简述备注12024年丹北镇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东一沟支路、济新路、民有路)项1.0详见采购需求、设计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三.技术和服务要求(一)技术要求本项目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范与标准(但不限于):(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2014);(2)《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17);(3)《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D50-2017);(4)《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1-2001);(5)《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年版);(6)《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193-2012);(7)《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8)《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9)《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10)《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F801-2017);(1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12)《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1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计规范》(GB51038-2015);(14)《公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JTG/TD32-2012);(15)《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16)《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3450-2019)。(二)服务要求1.本工程缺陷责任期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4个月。本项目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2.投标人委派专人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投标人必须保证项目负责人亲临现场进行巡视、指导,检查施工进度和质量;施工时间内项目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全程驻留工地。3.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否则每更换项目负责人一次,采购人将从工程款中扣除20000元;项目管理班子其它人员每更换一次,采购人将从工程款中扣除5000元。4.项目完工后必须提供本项目最终的详细图纸及相关全部资料(装订成册)。5.投标人保证拟派项目经理无其他在建项目且无新中标工程。6.投标人承诺的工期不得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7.本工程由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实施,承包人应对本工程负责,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如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发包人单方有权立即终止工程承包合同,由此产生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单位承担。8.材料进场、土方及垃圾外运时须注意对业主方道路、道板及绿化等已有设施的保护,如有损坏,乙方应承诺恢复原样,相关维修费由乙方自理。9.施工中如遇现场施工与原设计有异或与原设计有冲突,应及时报知采购人及设计方,并由采购人协调解决。10.成交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对已完工的成品保护,保证交付采购人使用的工程符合验收标准。11.本项目安全目标为安全无事故。12.投标人可以提供的其他服务措施和承诺。★四.商务部分1.工期:30日历天,确保在2024年12月15日前完工。2.质量要求: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合格;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优良。3.最高限价:2133401.37元,超过最高限价者为无效报价,按无效响应处理。4.报价要求:4.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供应商必须对磋商文件中所采购的所有工程量进行报价,只报其中部分工程量的磋商响应文件无效。4.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招标代理费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4.3供应商应严格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得随意合并或增减,否则视为无效投标。4.4供应商不得将以下不可竞争费用降低标准计取,否则视为无效投标:(1)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批准的税金和行政性规费;(2)磋商文件明确的有关费用比例;(3)磋商文件中已经明确固定价格的材料、采购人供应的材料及暂定(暂列)金额。4.5供应商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单价和合价,供应商未填单价或合价或未列出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总报价中。4.6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4.7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4.8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4.9凡是合同内与己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办理相关手续及采取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4.10本项目的暂列金额按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至800章小计的5%计列;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为最高投标限价的1.5%;本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用为最高投标限价的3‰,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对以上其计算方法进行修改,否则将否决其投标。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金额的正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10%的预付款(不含暂列金及暂估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金额的正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价的65%;工程交付使用后两年内,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金额的正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价的85%;余款待审计完成且缺陷责任期(质保期)满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金额的正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6.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应提交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应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保单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支持和鼓励中标供应商自愿使用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省财政厅已上线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平台,平台可通过域名www.jsdzbh.com直接访问,也可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苏采云”系统链接访问。7.投标货币:投标文件中的所有设备单价和总价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五.其他要求对项目需求部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质疑由采购人负责解释。注:采购需求部分标注“★”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第五部分磋商及评审1.磋商小组职责1.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如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1.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1.3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1.4推荐成交供应商。1.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1.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2.磋商及评审程序2.1磋商组织方按磋商小组名单核对身份并签到。2.2磋商组织方宣布磋商及评审纪律,磋商小组确认有无回避的情形。2.3磋商小组推选组长,负责组织磋商及评审活动,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2.4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审查磋商文件。2.5磋商小组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对首次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供应商不得参与磋商,磋商小组应书面告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2.6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2.7磋商小组应集中与符合要求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8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9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三家及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符合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规定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10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应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评审。2.11磋商小组对磋商供应商得分按照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得分相同的磋商供应商,报价低者排名在前,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2.12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3.供应商资格审查☑发布公告开启结束后,磋商小组将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如下:序号审查要素审查内容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上一年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或近一年内的财务报表(不少于三个月),成立不满一年的提供至少一个月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等;或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见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表;或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或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磋商承诺函;或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6信用情况“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江苏”网站(http://credit.jiangsu.gov.cn/)的查询结果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以现场查询为准。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8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企业有效的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2)提供企业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3)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提供项目负责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原件扫描件)(4)投标人提供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2024年09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扫描件)(项目经理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需提供社保证明材料;项目经理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注:根据镇江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减轻政府采购供应商负担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以上2-5项的资格条件采取“信用承诺制”,即上述2-5项要求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可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在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时无需再提供与上述四项相关的证明材料。4.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 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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