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训练场改造中标结果公示(红河边境管理支队(红河州公安局边境管理支队)2024)



红河边境管理支队机关综合训练场改造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NZZ202410-381(招标文件编号:YNZZ202410-381)
二、项目名称:红河边境管理支队机关综合训练场改造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云南峻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玉屏镇季伍村美丽家园小区65号
中标(成交)金额:10.4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工程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

1
云南峻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红河边境管理支队机关综合训练场改造项目
以工程量清单和图纸内容为准
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
李艳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云2532009202172865)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徐贵洋、邓觉礼、杨剑波(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成交服务费金额2500元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25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为104000.00元。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红河边境管理支队     
地址:云南省蒙自市天马路102号        
联系方式:张警官0873-38651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中招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昆明市五华区王筇路176号绿地创海大厦21层            
联系方式:张俊林、杨俊春、张俊、果磊、张雪丽、张广闻、侯树西、李庆梅0871-68308282/68308030/68308050-6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俊林、杨俊春、张俊、果磊、张雪丽、张广闻、侯树西、李庆梅
电 话:  0871-68308282/68308030/68308050-633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红河边境管理支队机关综合训练场改造项目

品目
工程/专业施工/其他专业施工,工程/其他建筑工程

采购单位
红河边境管理支队

行政区域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公告时间
2024年10月30日 13:40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徐贵洋、邓觉礼、杨剑波(采购人代表)

总成交金额
¥10.4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俊林、杨俊春、张俊、果磊、张雪丽、张广闻、侯树西、李庆梅

项目联系电话
0871-68308282/68308030/68308050-633

采购单位
红河边境管理支队

采购单位地址
云南省蒙自市天马路10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张警官0873-3865151

代理机构名称
云南中招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昆明市五华区王筇路176号绿地创海大厦21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张俊林、杨俊春、张俊、果磊、张雪丽、张广闻、侯树西、李庆梅0871-68308282/68308030/68308050-633

附件: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云南峻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pdf

附件2
(10.23修改后终稿)红河边境管理支队机关综合训练场改造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docx

附件3
(11)成交公告.doc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红河边境管理支队(单位名称)的红河边境管理支队机关综合训练场改造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红河边境管理支队机关综合训练场改造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云南峻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65人,营业收入为452.952305万元,资产总额为2257.60098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云南峻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10月29日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69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首页我查政策业查小微企业个体工A我要学知识/要查查小企业/企业评情·企业名称:云南峻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武片统一社会值用代/注号91532523MANNE82X8证本1088万人民登记机美屏边自油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星门建筑业成立日期2019年03月19日行业享受政第信息统一社会值用代/注号91532523MANNE82X8证本1088万人民登记机美屏边自油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星门建筑业成立日期2019年03月19日行业享受政第信息更息管无享扶持政所有:国家市场管总局备号:京018022300号-2数商网站找术:国公众号,关注后行间技锁地:北京市海定区马东号都政编:10006811.09.22更量C5☆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点查政告00IA十aTAA我要学知识我大专找页/我要查查小企业/企业详情·企业名称:云南峻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专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2523MANNEB2X住本1088万人市记机关边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门建筑业立日期2019年01月19日行业统一社专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2523MANNEB2X住本1088万人市记机关边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门建筑业立日期2019年01月19日行业告更多信企业未入经营企业11.0925期权有:国家市监管总局备号:0备18022380号-2技本支电话:010-82260310款府网站技术:我应公众号,关注进行请询挂播131地地:北享市海区马东路号邮政编码:10008011.0925期70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首贡我爱查政策我业查小企业信H要学知大专额找服页/我要查查小企业/企业详情·企业名称:云南峻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社合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本1088万人民记机关屏边发血治县市场监管理局所门美建筑业立日期2019年01月19日上信息严重市法牛信信息行业其他房屋建业一社合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本1088万人民记机关屏边发血治县市场监管理局所门美建筑业立日期2019年01月19日行业其他房屋建业上信息严重市法牛信信息更多有:国家市项监管理局备号:京0备18022380号-2技术支电话:610-02260310教府网站中教府网站技术:作公号,关注进行间拉销地址:北京市海区马号部:10006811.09:56C5☆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我要查政策公0o小微企业A十a工商我委学知识页/要查查小企业/企业情·企业名称:云南峻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记机关91532523MANNEB2X边自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册资本所屋门1088万人民市建筑业成立日期2019年0月19日行业其他房屋建筑业一社专他用代/注号91532523MANNEB2X住册资本1088万人民市记机关边自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屋门建筑业成立日期2019年0月19日行业其他房屋建筑业东u营局信G业名信息多杭企业未入用名单企业a10月2日所有:国东市场监管理局备号:01802238号-2技术电话:010-82260310政府网站技术南:应公众号,关注后行请技物11141516171819地:北京市海定区马东号邮:10008022224252国210110049期日明时71红河边境管理支队机关综合训练场改造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编号:YNZZ202410-381采购人:红河边境管理支队T采购代理机构:云南中招招标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10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2第二章谈判供应商须知6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谈判供应商须知正文16第三章谈判小组、谈判程序、评审方法和授予合同27一、谈判小组27二、谈判程序27三、评审方法28四、授予合同30第四章合同基本条款及格式32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3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36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93第五章谈判响应文件格式116谈判响应文件格式说明116附:谈判响应文件封面格式117第一部分:谈判申请函部分119第二部分:资格审查部分124第三部分:技术部分134第四部分:商务部分140第五部分:其他附件141第六章项目需求及具体要求143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144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红河边境管理支队机关综合训练场改造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项目概况红河边境管理支队机关综合训练场改造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昆明市五华区王筇路176号绿地创海大厦21楼业务部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0月30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项目概况红河边境管理支队机关综合训练场改造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昆明市五华区王筇路176号绿地创海大厦21楼业务部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0月30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YNZZ202410-381项目名称:红河边境管理支队机关综合训练场改造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预算金额:人民币109155.98元。最高限价:人民币109155.98元。采购需求:红河边境管理支队机关综合训练场改造项目,本次改造项目内容和要求以工程量清单和图纸内容为准。合同履行期限(工期):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或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包含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若无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谈判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谈判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2.2本项目是否适用监狱企业政策:是。2.3本项目是否适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是。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资质要求:供应商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2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须注册在本单位,并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社保证明材料,没有担任任何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经理;3.3拟派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并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社保证明材料;3.4信誉要求:谈判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查询结果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并将查询记录留存)。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谈判活动,否则均按无效处理。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10月24日09:00至2024年10月29日17:30(周末、节假日除外);地点:昆明市五华区王筇路176号绿地创海大厦21楼业务部;方式:提供单位介绍信及汇款截图报名(请将盖章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1576685519@qq.com、联系人及电话:李工,0871-68308050/68308030/68308282-637);售价:200元/份,接受公对公转账(附言备注单位名称、项目联系人及手机、项目编号)及现场现金缴纳,不接受微信付款,售后不退。采购代理机构基本账户:账户名称:云南中招招标有限公司账号:871908043810101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科创园支行财务电话:0871-68308282、68308030-625/626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10月30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霁虹路蒙自市委党校求是楼308室五、开启时间:2024年10月30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霁虹路蒙自市委党校求是楼308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谈判保证金:本项目需缴纳谈判保证金,具体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2.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谈判公告同时在2.1《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2.2《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我公司对其它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3.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所属行业为:建筑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4.联系(报名)邮箱、公司基本账户信息(文件费、成交服务费)电子邮箱:1576685519@qq.com开户名:云南中招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科创园支行开户帐号:8719080438101015.供应商在投标前务必认真阅读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全部内容,竞争性谈判文件如有变更、补充等,将主要以书面形式发布。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采购人:红河边境管理支队地址:云南省蒙自市天马路102号联系方式:张警官0873-386515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中招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五华区王筇路176号绿地创海大厦21层联系方式:张俊林、杨俊春、张俊、果磊、张雪丽、张广闻、侯树西、李庆梅0871-68308282/68308030/68308050-63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俊林、杨俊春、张俊、果磊、张雪丽、张广闻、侯树西、李庆梅电话:0871-68308282/68308030/68308050-633第二章谈判供应商须知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1.1.2项目名称红河边境管理支队机关综合训练场改造项目1.1.3项目编号YNZZ202410-3811.1.4采购人采 购 人:红河边境管理支队地 址:云南省蒙自市天马路102号联 系 人:张警官联系电话:0873-38651511.1.5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云南中招招标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昆明市五华区王筇路176号绿地创海大厦21层联 系 人:张俊林、杨俊春、张俊、果磊、张雪丽、张广闻、侯树西、李庆梅联系电话:0871-68308282/68308030/68308050-633 开 户 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科创园支行开户帐号:8719080438101011.1.6项目需求详见谈判文件第六章《项目需求及具体要求》1.1.7工程地点蒙自市1.1.8合同履行期限(工期)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1.1.9质量要求符合设计要求,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及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和《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J53/T-23-2014)一次性验收合格。1.2.1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财政资金,资金已落实1.2.2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人民币109155.98元。1.3.2成交服务费成交服务费金额2500元。1.3.3公证费无1.4.1谈判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或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包含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若无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谈判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谈判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2.2本项目是否适用监狱企业政策:是。2.3本项目是否适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是。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 资质要求:供应商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2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须注册在本单位,并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社保证明材料,没有担任任何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经理;3.3 拟派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并提供2024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社保证明材料;3.4 信誉要求:谈判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查询结果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并将查询记录留存)。3.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谈判活动,否则均按无效处理。1.4.2是否接受联合体谈判□是■否1.8.1采购人是否组织现场踏勘■不组织,谈判供应商自行踏勘□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9.1采购人是否召开谈判答疑会■不召开□召开答疑会时间: 答疑会地点: 提交问题的时间:谈判截止时间前3天提交问题的形式:书面形式1.10.1采购人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内容包括: 1.11.1样品要求是否要求提交样品:■不要求□要求:■不要求□要求:检测机构要求:检测内容要求:2.2/2.3构成谈判文件的其他资料对谈判文件作出的澄清、修改2.2.1谈判供应商要求对谈判文件的澄清时间: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形式:书面2.2.2谈判文件澄清发出形式在原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2.2.3谈判供应商确认收到谈判文件澄清时间:24小时形式:书面形式2.3.1谈判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在原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2.3.2谈判供应商确认收到谈判文件修改时间:24小时形式:书面形式3.1构成谈判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谈判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3.3.1谈判有效期90日历天(从提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3.4.1谈判保证金□否,无需缴纳。■是一、谈判保证金的缴纳程序及规定:谈判保证金金额:1500.00元。(附言备注项目编号,方便财务查询)谈判保证金的形式:电汇、网银。 缴纳截止时间:保证金截止时间为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以保证金专用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保证金账户信息:户 名:云南中招招标有限公司账号:1340 7333 8045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海源北路支行财务电话: 0871-68308282、68308050-625、626。注意事项:1、本账户为云南中招招标有限公司保证金专属账户,其它款项(文件费,成交服务费)则交到基本户。2、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划出;3、保证金转账方式仅限电汇、网银方式,其他转账方式视为无效;4、保证金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以保证金专用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未按时到账的保证金无效;5、拒绝私人账户汇款及银行存现。请潜在供应商在跨行转账时考虑以下因素:(1)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跨行转账在工作日下午4点半前办理手续,可以保证实时跨行到账;(2)跨行转账尽量采用电汇方式。二、谈判保证金的退还程序及资料1、未成交供应商应退款项退回程序: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应退款项退回原缴纳账户,未成交供应商无需上门办理。2、成交供应商应退款项退回程序: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合同签订完成并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已缴纳保证金,无故不参加投标或者出现不廉洁行为的投标供应商;(2)在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谈判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供应商撤回谈判响应文件的;(3)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无故放弃成交项目的或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或者拒不缴纳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4)供应商提供虚假谈判响应文件或虚假补充文件的,或者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证明材料的;(5)法律法规或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3.5.3签字或签章要求在要求签字或签章处进行签字或签章,详见谈判文件第五章谈判响应文件格式要求。3.5.4是否要求提交纸质版谈判响应文件□否■是:谈判响应文件份数:壹正壹副3.5.5是否要求提交可编辑电子版谈判响应文件□否■是:格式为可编辑Word、已标价工程量GBQ格式及谈判响应文件正本盖章签字后PDF扫描件,存储媒介为U盘4.1.1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项目名称)谈判响应文件项目编号: 在 2024 年 10 月 30 日 09 时 30 分(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4.2.1谈判截止时间2024年10月30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4.2.2是否退还已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否□是5.1谈判会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4年10月30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霁虹路蒙自市委党校求是楼308室7.1.1谈判小组的组建谈判小组构成:3人,由采购人代表1名和评审专家2名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确定方式:省级以上专家资源库中随机抽取。7.3.2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3个8.1是否授权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人■否□是8.2.1成交公告媒体公告媒介:与谈判公告发布媒介一致8.4.1是否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暂不要求■要求: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10%(承包人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发包人递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等 履约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红河边境管理支队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蒙自红河广场支行账号:2507 0055 0921 9512 766注:缴纳时请备注项目名称。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是否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否:本项目非电子化招投标项目,谈判供应商无需遵照谈判文件中有关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内容及规定。□是: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评分优惠政策是否适用于本项目:□适用■不适用(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做扣除)。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和微型供应商,在谈判报价评分时给予谈判报价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谈判报价参与谈判报价评分。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评分优惠政策是否适用于本项目:□适用■不适用。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参与本项目谈判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注: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是否适用于本项目:□适用■不适用。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谈判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成交单位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章 “第五部分其他附件”4、节能环保是否适用于本项目:■适用□不适用。若供应商所投产品含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且能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相关证明材料指:最新版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相关证明材料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查阅、下载;国家环境保护部网(http://www.sepa.gov.cn/)查阅、下载。5、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政策是否适用于本项目:□适用■不适用。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云南省总工会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贯彻落实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云财采〔2021〕12号)相关规定,开展好份额预留和采购工作,生产主体开展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开具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的80%。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剩余尾款(以签证形式增加的工程费用中期不予支付),同时采购人向成交人收取工程结算审定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其他要求1、不允许承包方违规挂靠资质,如承包方人员进场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间,发包方如发现承包方未按照谈判响应文件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将本工程私下转让其他企业或无资质人员等问题,发包方将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方在三天内进行整改。如到期未整改的,发包方将单方面取消合同,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举报材料,期间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全额承担。2、竣工决算前,如甲方提供设计/施工图纸的,乙方应在竣工结算时提供反应实际施工内容的竣工图、隐蔽工程资料、施工照片等,作为结算参考依据。谈判供应商须知正文1、总则1.1项目概况1.1.1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1.1.2项目名称:详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项目编号:详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采购人:详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采购代理机构:详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6项目需求:详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7工程地点:详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8合同履行期限(工期):详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9质量要求:详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落实情况、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1.2.1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详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详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谈判需要承担的费用及风险1.3.1谈判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1.3.2成交服务费:详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公证费:详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对谈判供应商的要求1.4.1谈判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详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是否接受联合体谈判:详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为接受联合体谈判的,联合体谈判供应商除须符合本章第1.4.1条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1)联合体各方应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谈判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谈判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谈判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谈判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段下的谈判活动。1.4.3谈判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谈判无效:(1)未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2)谈判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4)报价超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5)谈判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1.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谈判供应商串通谈判,其谈判无效:(1)不同谈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谈判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谈判事宜;(3)不同谈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谈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谈判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谈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5保密参与本次谈判活动的各方应对谈判文件和谈判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6语言文字谈判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以及谈判供应商与云南中招招标有限公司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谈判供应商可以提交用其他语言的资料,但有关的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字体要便于辨识,以正楷、宋体为好。1.7计量单位谈判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除谈判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一律用公制。1.8现场踏勘1.8.1采购人是否组织现场踏勘:详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采购人组织现场踏勘,谈判供应商应遵守如下规定:(1)谈判供应商按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现场进行踏勘;(2)谈判供应商现场踏勘所发生的费用由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3)除采购人原因外,由于现场踏勘给谈判供应商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4)采购人不对谈判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答疑会1.9.1采购人是否召开答疑会:详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采购人召开答疑会的,谈判供应商应遵守如下规定:(1)谈判供应商应按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2)谈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答疑会秩序。1.9.2采购人对谈判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澄清,以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报名参与本项目的谈判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1.10分包1.10.1采购人是否允许分包:详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采购人允许分包的,谈判供应商应遵守如下规定:(1)谈判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谈判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2)除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的其他工作不得分包。1.11样品1.11.1采购人是否要求提供样品:详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采购人要求提供样品的,谈判供应商应按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1.11.2采购人是否要求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详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采购人要求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谈判供应商应按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1.12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符号定义“■”代表选择,“□”代表未选择。2、谈判文件2.1谈判文件的组成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第二章谈判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谈判小组、谈判程序、谈判办法和合同授予第四章合同基本条款及格式第五章谈判响应文件格式第六章项目需求及具体要求第七章工程清单及图纸(若有)2.2谈判文件的澄清2.2.1任何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谈判供应商,均应在“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澄清,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澄清要求概不接受,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谈判供应商负责。2.2.2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答复谈判文件收受人要求澄清的问题。2.3谈判文件的修改2.3.1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2.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谈判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谈判供应商。不足3日的,将顺延提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3、谈判响应文件3.1谈判响应文件的构成3.1.1谈判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谈判响应文件,谈判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3.1.2谈判响应文件要求包括如下内容(并请严格按照如下顺序装订成册,谈判响应文件壹正壹副,电子版一份,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一、谈判申请函部分,详见附件第一部分;二、资格审查部分,详见附件第二部分;三、技术部分格式,详见附件第三部分;注:谈判供应商应将以上文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写目录和连续页码,否则由此引起的资料丢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3.2谈判报价3.2.1谈判供应商应按第五章“谈判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报价。3.2.2谈判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谈判报价的其他要素。3.2.3采购人设有最高谈判限价的,谈判供应商的谈判报价不得超过最高谈判限价,最高谈判限价在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4谈判报价必须为人民币含税价(元),包括利润、人员、保险、税收、材料、工程费、成交服务费等所有成本费用。3.3谈判有效期3.3.1谈判有效期:详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2在谈判有效期内,谈判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谈判响应文件的,应承担谈判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谈判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供应商延长谈判有效期。谈判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谈判响应文件;谈判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谈判失效,但谈判供应商有权收回其谈判保证金。3.4谈判保证金3.4.1谈判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谈判保证金。联合体谈判的,其谈判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3.4.2谈判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其谈判将被视为无效谈判。3.4.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人的谈判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谈判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谈判供应商在谈判有效期内撤销谈判响应文件;(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发生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情形。3.5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3.5.1谈判响应文件应按照第五章“谈判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3.5.2谈判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有关采购需求的实质性内容出响应。谈判响应文件在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谈判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5.3签字或签章的具体要求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4是否要求提交纸质版谈判响应文件:详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要求提交纸质版谈判响应文件,谈判响应文件的份数详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5是否要求提交可编辑电子版谈判响应文件:详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要求提交可编辑电子版谈判响应文件,谈判响应文件的要求详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识、递交、修改与撤回4.1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识4.1.1谈判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2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需要对谈判响应文件进行密封,封口处加盖谈判供应商单位章(鲜章)或密封章。4.1.3纸质版谈判响应文件和可编辑电子版谈判响应文件(若规定需提交)可以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在封口处加盖谈判供应商单位章(鲜章)或密封章。4.2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4.2.1谈判供应商应在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前递交谈判响应文件。4.2.2除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谈判供应商所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3若项目为电子标项目,谈判供应商完成电子谈判响应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谈判供应商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4.2.4逾期送达的谈判响应文件,视为撤回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前,谈判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谈判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5.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谈判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4.3.3谈判供应商在谈判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谈判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谈判保证金,但因谈判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4.3.4修改的内容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谈判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谈判会5.1谈判会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谈判会时间)和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进行谈判。5.2谈判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谈判截止时间前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谈判供应商情况;(3)介绍采购人等有关人员;(4)谈判供应商代表对监督代表席装有统一规格大小并标识有数字纸条的信封进行随机抽取,从而确定谈判及二次报价顺序;(5)初步评审,初审合格的谈判供应商进入详细评审及二次报价;(6)供应商需提前充分考虑二次报价,独立完成二次报价后在评审现场等待,待所有供应商二次报价完毕后再统一离开。(7)谈判会结束。谈判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始谈判会。5.3谈判异议5.3.1谈判供应商代表对谈判会过程有异议,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及时处理,并制作记录。6、资格审查资格后审,由谈判小组对谈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进入下一阶段评审。7、评审7.1谈判小组7.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成员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7.1.2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谈判供应商或谈判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谈判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谈判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7.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7.3评审7.3.1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谈判小组、谈判程序、评审方法和授予合同”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7.3.2评审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谈判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8、成交和合同8.1定标按照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谈判小组依法确定成交人。8.2成交公告8.2.1成交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媒介与谈判公告发布媒介一致。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8.3成交结果质疑谈判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质疑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谈判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谈判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8.4履约保证金8.4.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8.4.2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8.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视为放弃成交,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5签订合同8.5.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和成交人谈判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明确的事项和成交人谈判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8.5.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8.5.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9、纪律和监督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1)采购人不得向谈判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2)不得向成交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9.2对谈判供应商的纪律要求谈判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谈判或者与采购人串通谈判,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谈判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谈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9.3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谈判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谈判供应商;(2)接受谈判供应商提出的与谈判响应文件明显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3)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5)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望,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7)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谈判小组成员有前款第(1)至(7)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详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谈判小组、谈判程序、评审方法和授予合同一、谈判小组1.1本次谈判采购项目依法组建谈判小组;1.2谈判原则:依照“公平、公正、科学、合法、保密”原则;1.3谈判小组在谈判中,不得透露谈判的相关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1.4为有助于对报价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谈判小组可对供应商进行技术质疑、询问,供应商在要求的时限内给予澄清或答疑。二、谈判程序2.1谈判会将于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按随机抽取的顺序与各谈判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2.2谈判会开始时,由相关人员对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记情况进行检查,参加谈判会的谈判供应商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3各谈判供应商经过谈判,按最初抽取的谈判顺序有一次二次报价的机会。2.4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作为无效谈判响应文件处理:2.4.1谈判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2.4.2没有在“报价一览表”中明确初次报价的;2.4.3谈判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加盖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签名的;2.4.4原则上谈判响应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2.4.5谈判响应文件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2.4.6法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会,但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的。2.5澄清:谈判会开始后,谈判小组认为有利于谈判,可随时请谈判供应商对其谈判响应文件中的某些内容予以澄清。澄清的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6所有谈判响应文件不符合竞争性谈判要求或超过预算时,谈判小组可否决所有谈判响应文件并不做任何解释。三、评审方法3.1评审原则(1)本次谈判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谈判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并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谈判小组应当按照二次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谈判报告。(3)谈判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谈判报告。(4)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成员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3.2评审标准谈判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谨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根据排名先后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程序:初步评审→详细评审→谈判→谈判供应商二次报价→竞争性谈判报告。(一)初步评审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谈判申请函签字盖章有谈判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谈判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谈判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无较大偏差。最终报价唯一最终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税收和社保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拟派技术负责人要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控股、管理关系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2.1.2响应性评审标准谈判内容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1.6项规定。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1.8项规定。质量承诺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1.9项规定。谈判有效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3.1项规定。谈判保证金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4.1项规定。谈判报价供应商的谈判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二)详细评审综合充分考虑以下因素:谈判供应商资质、相关业绩、社会信誉(用户评价等)、财务状况、质量、施工方案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按照抽取的谈判顺序逐一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可以对谈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提出询问。谈判供应商必须按照谈判小组要求的时间、地点派有关人员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必要时谈判小组可要求谈判供应商就询问的内容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三)谈判和二次报价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的谈判供应商在此阶段可在遵循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自身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与谈判小组进行谈判。谈判内容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工期)等商务条件。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的谈判供应商均有唯一的二次报价的机会。注:(1)谈判小组认为谈判供应商的二次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步评审供应商的二次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谈判响应文件处理。(2)供应商需提前充分考虑二次报价,独立完成二次报价后在评审现场等待,待所有供应商二次报价完毕后再统一离开。(四)成交条件1、谈判供应商所投产品最大限度的满足或优于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2、通过初步评审且最终报价(第二次报价)最低的谈判供应商,但不得超出采购人的预算;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合同履行期限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五)评审过程的保密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谈判小组成员在成交结果确定前保密。谈判小组成员或者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谈判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四、授予合同4.1成交通知4.1.1确定成交后,代理机构根据《成交意见书》发布成交结果,同时签发《成交通知书》。4.1.2对未成交的谈判供应商不予解释未能成交的原因。4.2签订合同4.2.1成交单位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红河边境管理支队签订合同。4.2.2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成交通知书,均作为签订合同内容的依据。4.2.3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如有需要,采购人将尽快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以便细化合同相关内容。第四章合同基本条款及格式签订合同时,主要条款不再修改,请供应商阅读合同内容,有疑问及时提出。合同自编号:项目编号:●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红河边境管理支队机关综合训练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方:红河边境管理支队乙方: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红河边境管理支队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红河边境管理支队机关综合训练场改造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红河边境管理支队机关综合训练场改造项目2.工程地点:蒙自市。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自筹。5.工程内容:具体实施内容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按本工程竞争性谈判文件、图纸答疑和补遗、谈判响应文件及承包人承诺的范围及内容,具体以工程量清单范围为准。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大写);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五、项目负责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红河州蒙自市红河边境管理支队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壹份,承包人执壹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和规章1.3.1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1.3.2规章。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地**府规章等。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综合训练场改造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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