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帘中标结果公示(深圳理工大学2024)
深圳理工大学窗帘一批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0722-2024FE2741SZF-0(招标文件编号:0722-2024FE2741SZF-0)
二、项目名称:深圳理工大学窗帘一批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中泰和家具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梅岭社区新闻路59号深茂商业中心10F-A
中标(成交)金额:51.36167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深圳市中泰和家具有限公司
深圳理工大学窗帘一批采购
深圳市中泰和家具有限公司
定制
1批
¥513,616.7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东肠、顾良山、詹雄辉、王玉昆、高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深圳(国家)有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标准计收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7704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本项目公告期限适用深圳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日。
具体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深圳理工大学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公常路1号
联系方式:联 系 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755-863924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1001号锦峰大厦22楼
联系方式:联系人姓名:李工、叶工 电话:(洽购招标文件)0755-83629806/83629816/83629826 (其它咨询)0755-82078919、82077364 传真:0755-82077519 邮箱:info@zgyd11.com、dwq@zgyd11.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程工、李工
电 话: 0755-82078919、82077364转140、124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深圳理工大学窗帘一批采购项目
品目
货物/家具和用具/装具/室内装具/窗帘及类似品
采购单位
深圳理工大学
行政区域
深圳市
公告时间
2024年11月05日 16:59
评审专家名单
刘东肠、顾良山、詹雄辉、王玉昆、高波
总中标金额
¥51.36167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程工、李工
项目联系电话
0755-82078919、82077364转140、124
采购单位
深圳理工大学
采购单位地址
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公常路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755-86392420
代理机构名称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1001号锦峰大厦22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李工、叶工 电话:(洽购招标文件)0755-83629806/83629816/83629826 (其它咨询)0755-82078919、82077364 传真:0755-82077519 邮箱:info@zgyd11.com、dwq@zgyd11.com
附件:
附件1
深圳理工大学窗帘一批采购项目中标公告.pdf
附件2
FE2741-定稿DW-深圳理工大学窗帘一批采购项目.pdf
深圳理工大学窗帘一批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参照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招标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深圳理工大学(以下简称为采购人)委托实施采购,本项目于2024年10月25日发布招标公告,定于2024年11月05日在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1001号锦峰大厦22楼进行开标和评审。现结果已经采购单位确认,特此公告如下:一、项目编号:0722-2024FE2741SZF-0二、项目名称:深圳理工大学窗帘一批采购项目三、中标信息1.供应商名称:深圳市中泰和家具有限公司2.供应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梅岭社区新闻路59号深茂商业中心10F-A3.供应商电话:134309213544.中标金额:人民币伍拾壹万叁仟陆佰壹拾陆元柒角整(¥513,616.70)四、主要标的信息1.名称:深圳理工大学窗帘一批采购2.数量:1批3.品牌:深圳市中泰和家具有限公司4.规格型号:定制5.单价:人民币伍拾壹万叁仟陆佰壹拾陆元柒角整(¥513,616.70)五、专家名单:刘东肠、顾良山、詹雄辉、王玉昆、高波。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深圳(国家)有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标准计收,计:人民币柒仟柒佰零肆元整(¥7,704.00)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八、其他补充事宜1.资格审查内容1)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若提供的营业执照为三证合一,则税务登记证可不单独提供);2)法人代表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5)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6)投标报价;7)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注册信息截图;8)投标人所投产品是否符合财库〔2007〕119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财办库〔2008〕248号文的要求。2.投标人名称、报价、资格响应、综合得分和排名情况:序号投标人名称资格响应情况投标总价综合得分综合排名1深圳市天雅窗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资格审查通过¥293,017.3079.8022深圳市百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资格审查通过¥818,150.9035.3443深圳市中泰和家具有限公司资格审查通过¥513,616.7082.2014深圳市罗敏娜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资格审查通过¥328,826.8077.7333.候选中标供应商有:1)深圳市中泰和家具有限公司2)深圳市天雅窗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第1页共4页名称:深圳理工大学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755-86392420地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公常路1号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1001号锦峰大厦22楼联系人姓名:李工、叶工(其它咨询)0755-82078919、82077364传真:0755-82077519邮箱:info@zgyd11.com、dwq@zgyd11.com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程工、李工电话:0755-82078919、82077364转140、124十、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无。采购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24年11月05日第2页共4页深圳理工大学窗帘一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0722-2024FE2741SZF-0采购人:深圳理工大学采购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24年10月警示条款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六)恶意投诉的;(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二、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情形的,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可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一)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第2页(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五、《深圳市财政局关于采购文件增加风险告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投标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该文件由负责人或投标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第3页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用户需求书第三章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和评审纪律第四章投标人须知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章合同通用条款及合同格式第七章相关政策第4页第一章投标邀请参照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招标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发布公告,欢迎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一、项目概况深圳理工大学窗帘一批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登录“远东招标采购交易网(www.szyd11.com)”下载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1月05日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二、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0722-2024FE2741SZF-02.项目名称:深圳理工大学窗帘一批采购项目3.数量及单位:1批4.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捌拾贰万元整(¥820,000.00)5.采购需求:深圳理工大学窗帘一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用户需求书。6.交货期:签订合同后15天(日历日)内交货。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它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不良行为记录被暂停投标资格期间的情况;4)符合国家和深圳市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www.zfcg.sz.gov.cn)、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区政府采购统一平台(www.szzfcg.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等官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有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资格(注册网址:http://zfcg.szggzy.com:808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特定企业(单位)的采购项目。4.本项目不接受进口货物参与投标,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四、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1月01日17时(北京时间)。2、获取方式为线上。获取方式指引:点击《采购公告》上方的“参与”→输入“用户名”及密码(非电子交易平台之会员登记信息)【还没有用户名的投标参与人点击“供应商登记”,依指引完成用户登记(激活需等待约10分钟)后再点击相关《采购公告》上方的“参与”】→仔细阅读提示→依指引进行微信扫码缴费→缴款成功后下载标书。3、本采购文件(数据文档下载)收费:人民币500.00元/项/包,概不退还。咨询电话:0755-83629832、82078919转101、121e-Mail:info@zgyd11.com。投标人须知与用户需求查阅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路锦峰大厦22楼-远东开评标中心。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24年11月05日09:00至09:30(北京时间)。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4年11月05日09:30(北京时间)。3.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在截标当日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亲自递交的且密封完好的投第5页标文件、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通过合法途径实名邮寄且密封完好未破损的投标文件(邮寄方式的递交时间为送达我司由我司代表签收的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特别说明:建议投标人以实名邮递(快递)的方式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4.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1001号锦峰大厦22楼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评标室。5.开标现场及观摩开标仪式:本项目开标仪式采用线上方式,邀请参与投标供应商于开标时间通过在线视音频观摩开标仪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形下,向申请在线视音频观摩开标仪式的其他人员发出观摩邀请。参与投标供应商应在开标时间前按要求登录指定系统、并将各自的用户名称修改为各自机构名称。未准时(在开标时间前)或逾时登录指定会议系统的投标供应商,视为自动放弃观摩开标仪式。其它事项详见《在线视音频会议系统专篇》六、公告期限及发布媒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1.https://www.szyd11.com(远东招标采购交易网)2.http://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3.http://zfcg.sz.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分网)4.https://zfcg.szexgrp.com/static/index.html(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其他补充事宜:1.项目审批情况:本项目已获得主管部门审批,资金已落实。2.评审办法和标准:本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部分30分;技术部分55分;商务部分15分。详细的评分因素和标准见招标文件。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1001号锦峰大厦22楼联系人姓名:李工、叶工电话:(洽购招标文件)0755-83629806/83629816/83629826(其它咨询)0755-82078919、82077364传真:0755-82077519邮箱:info@zgyd11.com、dwq@zgyd11.com2.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程工、李工电话:0755-82078919、82077364转140、1243.采购人信息:深圳理工大学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755-86392420地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公常路1号第6页第二章用户需求书采购范围序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位备注1遮光布艺窗帘6315.64平方²国产货物采购2窗纱242.46平方²国产货物采购3铝合金静音滑轨1275.28米国产货物采购4绑带320对国产货物采购核心产品为:遮光布艺窗帘技术部分(一)技术要求:序号货物名称招标技术要求1遮光布艺窗帘1.1、成分:纤维含量:100%聚酯纤维。1遮光布艺窗帘▲1.2、甲醛含量(mg/kg):未检出,符合GB18401--2010A类或以上标准,检测方法GB/T2912.1—2009。(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有CMA或CNAS标识的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体现上述参数检测结果),提供检测报告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记录的检验检测报告截图,原件备查。)1遮光布艺窗帘▲1.3、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未检出,符合GB18401--2010A类或以上标准,检测方法GB/T17592-2011。(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有CMA或CNAS标识的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体现上述参数检测结果),提供检测报告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记录的检验检测报告截图,原件备查。)1遮光布艺窗帘▲1.4、异味:无,符合GB18401--2010A类或以上标准,检测方法GB18401-2010。(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有CMA或CNAS标识的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体现上述参数检测结果),提供检测报告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记录的检验检测报告截图,原件备查。)1遮光布艺窗帘▲1.5、耐光色牢度(级):≥4级,检测方法GB/T8427-2019。(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有CMA或CNAS标识的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体现上述参数检测结果),提供检测报告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记录的检验检测报告截图,原件备查。)1遮光布艺窗帘▲1.6、耐干摩擦色牢度(级):经向≥4-5纬向≥4-5,检测方法GB/T3920-2008。(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有CMA或CNAS标识的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体现上述参数检测结果),提供检测报告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记录的检验检测报告截图,原件备查。)1遮光布艺窗帘▲1.7、耐湿摩擦色牢度(级):经向≥4-5纬向≥4-5,检测方法GB/T3920-2008。(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有CMA或CNAS标识的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体现上述参数检测结果),提供检测报告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记录的检验检测报告截图,原件1遮光布艺窗帘备查。)1遮光布艺窗帘▲1.8、防紫外线性能:UPF≥1500且T(UVA)AV:≤0.1%,检测方法GB/T18830-2009。(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有CMA或CNAS标识的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体现上述参数检测结果),提供检测报告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记录的检验检测报告截图,原件备查。)1遮光布艺窗帘▲1.9、纱线线密度(tex):经纱1:10.5tex(±5%)、经纱2:17tex(±5%)、纬纱1:50tex(±5%)、纬纱2:105tex(±5%),检测方法GB/T29256.5-2012方法A(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有CMA或CNAS标识的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体现上述参数检测结果),提供检测报告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记录的检验检测报告截图,原件备查。)1遮光布艺窗帘▲1.10、织物密度:经密(根/10cm):1350.0(±5%),纬密(根/10cm):270.0(±5%),检测方法GB/T4668-1995方法A。(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有CMA或CNAS标识的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体现上述参数检测结果),提供检测报告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记录的检验检测报告截图,原件备查。)1遮光布艺窗帘▲1.11、水洗尺寸变化率/%:经向≤-0.4,纬向≤-0.2,检测方法GB/T8630—2013。(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有CMA或CNAS标识的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体现上述参数检测结果),提供检测报告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记录的检验检测报告截图,原件备查。)1遮光布艺窗帘▲1.12、厚度(mm)1.45(±5%),检测方法GB/T3820-1997。(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有CMA或CNAS标识的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体现上述参数检测结果),提供检测报告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记录的检验检测报告截图,原件备查。)1遮光布艺窗帘▲1.13、透气率(mm/s):75(±5%),检测方法GB/T5453-1997。(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有CMA或CNAS标识的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体现上述参数检测结果),提供检测报告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记录的检验检测报告截图,原件备查。)1遮光布艺窗帘▲1.14、断裂强力(N):经向:≥3000、纬向:≥1300,检测方法GB/T3923.1-2013。(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有CMA或CNAS标识的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体现上述参数检测结果),提供检测报告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记录的检验检测报告截图,原件备查。)1遮光布艺窗帘▲1.15、断裂伸长率(%):经向:≥45、纬向:≥25.0,检测方法GB/T3923.1-2013。(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有CMA或CNAS标识的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体现上述参数检测结果),提供检测报告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记录的检验检测报告截图,原件备查。)1遮光布艺窗帘▲1.16、撕破强力(N):经向:>1.5×102、纬向:>1.5×102,检测方法GB/T3917.2-2009。(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有CMA或CNAS标识的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体现上述参数检测结果),提供检测报告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记录的检验检测报告截图,原件备查。)▲1.17、耐磨性能(次):>15000,检测方法GB/T21196.2-2007。(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有CMA或CNAS标识的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体现上述参数检测结果),提供检测报告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记录的检验检测报告截图,原件备查。)▲1.18、遮光率(%):≥99%,检测方法FZ/T62025-2015附录A。(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有CMA或CNAS标识的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体现上述参数检测结果),提供检测报告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记录的检验检测报告截图,原件备查。)▲1.19、洗涤后外观平整度:≥3级(GB/T8629—20174N、GB/T8629—2017A、洗涤循环周期数:1次、干燥循环周期数:1次),检测方法GB/T13769—2009。(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有CMA或CNAS标识的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体现上述参数检测结果),提供检测报告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记录的检验检测报告截图,原件备查。)1.20、阻燃等级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2窗纱2.1、成分:100%聚酯纤维,检测标准FZ/T01057-2007。2.1.1甲醛含量:符合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规范》A类标准,检测标准GB/T2912.1-2009。2窗纱2.1.2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符合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规范》禁用标准,检测标准GB/T17592-2011。2窗纱2.1.3PH值:符合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规范》A类标准,检测标准GB/T7573—2009。2窗纱2.1.4阻燃等级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3铝合金静音滑轨3.1、压痕硬度:膜层抗压痕性≥80。3铝合金静音滑轨3.2、规格:宽≥27.5mm、高≥23.5mm,壁厚≥0.6mm,弯曲度数值位于0.01-0.15mm之内。3铝合金静音滑轨3.3、漆膜厚度:≥50μm3铝合金静音滑轨3.4、附着性:干附着性/湿附着性/沸水附着性≥0级。3铝合金静音滑轨3.5、耐磨性:经落砂试验后,磨耗系数≥1.5L/μm。3铝合金静音滑轨3.6、耐砂浆性:经耐砂浆性试验后,膜层表面应无脱落或其他明显变化。以上3.1-3.6项技术要求检测依据GB/T5237.4-2017《铝合金建筑型材第4部分:喷粉型材》。(二)投标样品提供及退还要求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提交《样品清单》及样品。2、样品清单及要求序号名称数量单位规格技术要求1布帘1件1m×1m1.样品尺寸:1m×1m2.帘布顶端打二倍韩式折缝合。2.1帘布底边用双层布料反包缝合,高100mm。2.2帘布两侧包边用双层布料反包缝合,宽30mm。3.成品车线平直,线条流畅。针距均匀一致,无爆线、跳线、断线等。4.布料平整、垂感好。5.布料经纬纱线编织均匀,无抽纱、掉绒、脱色、污损等。6.轨道无裂缝、掉漆、变形等。7.轨道拉动顺畅,无异响。2主要板材、钢件1套/小样板3五金配件1套/套件3、投标样品退还要求1)未中标的投标人自中标公告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法人委托书”或“单位证明”,前往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退还投标样品手续。如投标人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投标样品手续,采购代理机构将自行处置投标样品,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2)中标人提供的投标样品,将被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与,使用方将以封样作为批量交货验收的。商务部分序号目录招标商务需求(一)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要求(一)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要求(一)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要求1维修响应及故障解决时间★在保修期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投标人保证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修理或更换。2关于免费保修期★货物免费保修期2年,时间自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3其他★3.1免费保修期内中标供应商必须负责免费维修、更换配件。3其他★3.2所有货物质保服务方式均为中标人上门服务,即由中标人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二)免费保修期外售后服务要求(二)免费保修期外售后服务要求(二)免费保修期外售后服务要求1维修服务和优惠价格1.1由生产厂家提供售后服务,2小时内响应,24小时维修到位。1维修服务和优惠价格1.2终身维修,保修期满后,生产厂家对用户进行的售后服务只收更换配件的成本费,提供维修零配件、消耗品优惠价格。1维修服务和优惠价格1.3采购人可与投标人就优惠价进行谈判,但优惠价不得高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消耗品、零配件报价。(三)其他商务要求(三)其他商务要求(三)其他商务要求1关于交货★1.1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目的地。1关于交货1.2投标人须承担的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配置清单、产品说明书、图纸、操作手册、维护手册、质量证明文件(含厂家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服务指南等,所有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本。文件应随货物一并交付至采购人指定地点。1关于交货★1.3签订合同后15天(日历日)内交货。2关于验收2.1投标人货物经过双方检验认可后,签署验收单,产品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关于验收2.2当满足以下条件时,采购人才向中标人签发货物验收单:a、中标人已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了全部产品及完整的技术资料。b、货物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性能满足要求。2关于验收2.3采购人有权检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如果发现所交货物与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不符或存在质量、技术缺陷等,采购人可以拒绝接收该货物,投标人应在20天(日历日)内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措施,以满足规格的要求,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投标人承担。2关于验收2.4供货时须确保产品外观清洁。2关于验收2.5投标人负责货物的现场安装和调试,提供货物安装、调试和维修所需的专用第10页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第69页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第70页附2(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序号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1(填写集中采购目(填写“采购项目整(精确到万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1(填写集中采购目体预留”、“设置专(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1(填写集中采购目门采购包”、“要求(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1(填写集中采购目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1录以内或者采购限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1额标准以上的采购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1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1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1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部门(单位)名称:日期:2.工业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第71页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第72页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第73页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工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第75页4.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第76页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第77页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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