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水运 水运工程绿色低碳建设技术及碳排放核算与评价 水运工程绿色低 航道 航道建设碳排放核算方法与评价体系研究和工程应用及效果评价研究中标结果公示(苏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2024)



一、项目编号:JSZC-320500-SZCL-C2024-0022

二、项目名称:水运工程绿色低碳建设技术及碳排放核算与评价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联合体
供应商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1
牵头单位
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13201137871110023
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2幢
89.68(均分制)
1496000元

2
参加单位
河海大学
121000004660068699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1号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水运工程绿色低碳建设技术及碳排放核算与评价
服务范围:以响应国家双碳目标为主旨,开展水运工程绿色低碳建设技术及碳排放核算研究,具体内容为:开展绿色生态航道整体规划与设计、航道3D智能疏浚及快速检测技术研究、航道景观护岸智慧建造技术研究、航道绿化景观生态减排技术研究、航道绿化景观智慧养护技术研究、航道新能源电站建设及应用技术研究、航道建设碳排放核算方法与评价体系研究和工程应用及效果评价研究。研究形成系统成果,解决内河航道治理工程拆除废料资源浪费、碳排放超标、清洁能源利用率低等问题。
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1年内完成核算与评价工作,形成相关成果报告并通过评审验收。
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磊、陈静、杨娱琦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一)收费标准
以预算金额为基准,按收费比例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1.5%;
预算金额1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1.1%;
预算金额5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0.8%;
预算金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0.5%;
预算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0.25%。
备注:如按上述方法计算的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整的,则代理服务费按人民币3000元整计收。
(二)收费金额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元整(¥205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苏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单位地址:苏州市桐泾南路296号
联系人:杨娱琦
联系电话:0512-681537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苏州诚联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苏州市彩香路6号金阊科技产业园3号楼3301室
联系人:徐梓蕴
联系电话:0512-6830174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梓蕴
电话:0512-68301744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JSZC-320500-SZCL-C2024-0022采购文件.doc

\n\n\n\n\n\n\n苏州市政府采购\n竞争性磋商文件\n\n\n\n\n\n\n\n采购编号:JSZC-320500-SZCL-C2024-0022\n采购项目:水运工程绿色低碳建设技术及碳排放核算与评价\n采购单位:苏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n采购类别:服务类\n\n\n\n苏州诚联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n二○二四年\n\n\n\n\n\n\n目录\n\n\n\n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n第二章 响应须知 4\n第三章 采购需求 13\n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16\n第五章 合同文本 20\n第六章、附件格式 22\n\n\n\n\n\n\n\n\n\n\n\n\n\n\n\n\n\n苏州诚联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n第1章 \n\n\n第2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n 项目概况:\n水运工程绿色低碳建设技术及碳排放核算与评价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江苏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系统自行免费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1月5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n\n\n一、项目基本情况\n项目编号:JSZC-320500-SZCL-C2024-0022。\n项目名称:水运工程绿色低碳建设技术及碳排放核算与评价。\n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n预算金额: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n采购需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n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年内完成核算与评价工作,形成相关成果报告并通过评审验收。\n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n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n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n(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n(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n(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n(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n(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出现重大违法记录;\n(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n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n三、获取采购文件\n1、时间:自磋商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n2、地点:江苏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系统自行免费下载。\n3、方式:\n(1)CA办理\n供应商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系统(以下简称“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办理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证书。CA证书的办理方法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法规政策--《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或者“苏采云”系统登录界面中的“新CA办理指南”。“苏采云”系统目前仅支持“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证书,江苏省内各地区办理的“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证书全省通用。苏州现场办理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公共交易中心窗口,咨询电话:0512-69820834。\n(2)依法获取采购文件\n供应商插入CA证书登陆“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后选择具体项目,点击“我要参与”并签章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确认参与后自行免费下载采购文件,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日期视同为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日期。供应商须打印、保留《投标供应商确认函》,质疑时《投标供应商确认函》与质疑函一并提交。\n考虑到熟悉“苏采云”系统、办理CA证书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请提早准备以免耽误招标采购活动。\n4、售价:免费。\n5、未依照采购公告要求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视为未参加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n6、更正(补充)公告及附件的获取: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的更正(补充)公告,同时在“苏采云”系统中下载更正(补充)资料,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可能无法解密投标(响应)文件,由此所造成的响应失败或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n四、响应文件提交\n1、截止时间:2024年11月5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n2、地点:“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n3、方式:响应文件网上递交\n五、开启\n时间:2024年11月5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n地点:“苏采云”系统(网址: http://jszfcg.jsczt.cn/)“开标大厅”\n线上参加开标(开启)会方式:供应商登录“苏采云”系统,点击“开标大厅”,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不见面开标系统。\n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开启)项目,开启阶段供应商在【解密环节】必须使用CA证书解密电子响应文件,如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成功解密的视为放弃参与本项目,响应无效。\n请供应商确保电脑、系统及其他设备(视频输入输出设备等)无误,且开启直至项目结束始终保持系统在线状态。\n六、公告期限\n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n七、其他补充事宜\n1、政府采购管理监督电话:0512-68616651。\n2、制作电子投标(响应)文件:\n本项目采用电子网上招投标,请供应商插入CA证书登陆“苏采云”系统下载客户端(参与项目页面可下载客户端及客户端使用说明),在客户端编制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并进行CA加密,操作步骤详见“苏采云”系统页面提示。操作手册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链接:http://www.ccgp-jiangsu.gov.cn/jiangsu/zlxz/ee/ee3a4bc5a3454aa2b0d9312230633ce9.html)。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请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未按要求线上递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即为未递交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不成功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n3、投标供应商需保持“苏采云”系统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状态,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响应。在评审过程中系统如有特殊情况,工作人员会及时通过《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有)中留存的手机号与供应商联系。请供应商确保系统在线状态且该手机号开评标当日通讯畅通,否则导致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4、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日期之后仍可以下载采购文件,但截止日期之后下载的采购文件,视为非有效方式且不作为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和依据。\n5、技术支持\nCA技术咨询服务电话:400-608-6099\n电子签章技术咨询服务电话:15380932027、15371015030 、025-83633811、025-83633812\n“苏采云”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512-69820854、0519-86722802、1391408****、18261002950\n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n1、采购人信息 \n名称:苏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n地址:苏州市桐泾南路296号\n联系人:杨娱琦\n联系方式:0512-68153768 \n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n单位名称:苏州诚联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n单位地址:苏州市彩香路6号金阊科技产业园3号楼3301室。\n联系人员:徐梓蕴、陆可文、戈蕾、吴敏、张琴。\n联系方式:0512-68301744。\n电子邮箱:szcl_2013@163.com。\n\n第二章 响应须知\n1 总则\n1.1 响应单位资格要求\n1.1.1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n1.1.2 响应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n(1)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规定应拒绝的失信信息。\n(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监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本项目的此类供应商是:无。\n(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n(4)本项目不接受转包,也不接受分公司投标。\n1.1.3 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n联合体除应符合上述资格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n(1)须提供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双方分别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n(2)每个联合体最多由两家单位组成;\n(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参加本项目的投标;\n(4)拟派项目负责人须由联合体牵头方出具;\n1.2 分包\n本项目☑不允许分包\n □允许分包,分包要求:\n1.3 磋商费用\n1.3.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及参加磋商的相关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n1.3.2 本次磋商项目由苏州诚联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不收取磋商文件费用。\n代理服务费用:\n服务费: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元整。领取成交通知书时由成交单位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n1.4 保密\n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n1.5 语言文字\n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或译本,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因未附注释或译本引起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1.6 计量单位\n除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n1.7 扫描件\n扫描件是指原件的各种彩色复制件,包括扫描、照片等。\n1.8 知识产权\n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n1.9现场踏勘\n供应商可自行对有关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信息,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n1.10集中现场考察\n本项目采购人不组织集中现场考察。\n1.11法律适用\n本次采购活动及因本次采购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n2 磋商文件的说明\n2.1 磋商文件的获取\n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n2.2 磋商文件的询问\n供应商在收到磋商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询问,应于下载磋商文件后,可通过公告中的联系方式及时提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解答,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n2.3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n2.3.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经采购人同意,有权在出于实际需要的情况下,以“更正(补充)公告”的形式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n2.3.2为保证供应商有足够时间修正响应文件,或出于其他合理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依法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n2.3.3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的更正(补充)公告,同时在“苏采云”系统中下载更正(补充)资料,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可能无法解密投标(响应)文件,由此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n2.4 磋商文件的约束力\n2.4.1供应商一旦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本采购文件的规定和约束。\n2.4.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采购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3 响应文件说明\n响应单位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的响应文件和资料,其风险由响应单位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可能导致响应无效。\n3.1 磋商保证金:无\n3.2 响应文件的组成\n3.2.1报价部分:\n(1)开标一览表\n(2)响应报价明细表(格式见第六章);\n3.2.2资格评审部分:(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材料)\n(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n(2)经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n(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n(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有)以及上一税收申报日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如有)以及上一社保申报日缴纳的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如为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响应单位则须提供对应证明资料; \n(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n(6)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n3.2.3符合评审部分:\n(1)响应函(格式见第五章)\n(2)响应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联合体投标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格式见第六章);\n(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材料)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n(4)响应单位情况介绍(格式见第六章);\n(5)本项目人员配备情况表。\n3.2.4《联合投标协议书》(格式见第六章);\n3.2.5《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格式见第六章)(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材料)。\n3.2.6对本次响应的其他有关说明(供应商视需要自行编写提供)。\n3.2.7 综合评审文件\n 评分标准中所涉及到针对本项目的各项实施、服务方案、相关制度、证书、业绩、承诺函及其他材料、证明等。\n注:响应单位必须提交上述3.2.1-3.2.3规定的资料,否则响应文件将因未实质性响应磋商采购文件而被拒绝。\n制作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时请与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软件目录一一对应,将相关资料上传至相应模块。供应商应保证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完整、清晰可辨认,若因上传资料过小或模糊不清等无法辨认的都视为该资料未提供。\n响应单位必须保证全部响应资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或对采购文件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视为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响应无效。\n如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磋商文件提出的全部服务内容与要求,须在偏离表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n3.3 响应报价\n3.3.1 响应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采购项目全部内容的一切费用,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响应单位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n3.3.2 如果磋商文件要求分标段投标的,则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经营许可范围,选择响应其中部分或者全部标段,但各标段应分别计算填写单价和总价。\n3.3.3 供应商应对所投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对其中部分内容报价的,其响应无效。\n3.3.4 一项采购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性响应报价的,其响应无效。\n3.3.5 任意一次报价(包括首次报价、多轮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包括报的各标的物的单价超过预算单价的(针对采购文件标明预算单价的项目),其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n3.3.6 除因磋商文件修改导致成本增加外,供应商二次报价超过第一次报价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n3.3.7 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n3.3.8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该次报价总价为准。\n3.3.9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n3.3.10 响应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另有规定。\n3.4 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与递交\n3.4.1 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本项目为网上招投标项目,请供应商插入CA 证书登陆“苏采云”系统下载客户端(参与项目页面可下载客户端及客户端使用说明),在客户端编制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并进行CA加密。操作步骤详见“苏采云”系统页面提示和《操作手册》。\n3.4.2 电子投标(响应)文件递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指引,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上传,未按要求成功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视为未递交。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不成功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n注:(1)请供应商务必保管好编制递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时使用的CA,如因丢失、损坏等原因更换CA锁时,需重新制作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并递交,否则可能无法解密,因此导致的响应失败等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2)如本项目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更正(补充)公告,请供应商务必在“苏采云”系统中下载更正(补充)资料,根据更正后的采购文件重新编制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并递交,否则可能无法解密,因此导致的响应失败等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3.4.3 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加盖CA电子公章的,响应无效。\n3.4.4 联合体投标:如招标(采购)公告中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响应)文件制作上传操作如下:\n第一步:在投标(响应)文件中上传联合体投标协议书。\n第二步;在投标(响应)文件中,由联合体中的牵头人制作投标(响应)文件。\n3.4.5 如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信息一致,视为不同投标供应商使用同一台电脑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无效。\n3.5 响应文件开启(解密)\n3.5.1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开启)项目,开启阶段供应商在【解密环节】必须使用CA证书解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请供应商确保电脑、系统及其他设备(视频输入输出设备等)无误,且开启直至项目结束始终保持系统在线状态。\n3.5.2 线上参加(观看)开标(开启)会方式:登录“苏采云”系统,点击“开标大厅”,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不见面开标系统。\n3.5.3 响应文件开启时,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解密。等待开标流程进入“解锁环境”,点击“点击立即解密”进行标书解密,解锁完成后及时关注开标大厅,等待后续多次报价、答疑澄清等提示,否则导致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3.5.4 供应商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n3.5.5 供应商电脑环境最低要求:谷歌浏览器,版本可直接网上下载最新版本即可。如需收听现场语音需配置放音设备,如视频直播、互动交流使用异常,请刷新网页,如仍无法解决,请联系技术支持。\n3.5.6 开标大厅系统出现故障、断电断网等特殊情形导致无法直播时,交易中心将通过微信直播对外公布相关情况,供应商可登录微信直播平台(微信-发现-直播-搜索视频号“园小易直播”)观看现场实况。 \n3.6 技术支持\n3.6.1 CA技术咨询服务电话:400-608-6099\n电子签章技术咨询服务电话:15380932027、15371015030 、025-83633811、025-83633812 \n“苏采云”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512-69820854、0519-86722802、1391408****、18261002950\n3.7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n3.7.1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撤回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撤回投标(响应)文件,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n4 磋商程序\n4.1 磋商小组\n4.1.1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磋商小组由相关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n4.1.2 磋商小组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n(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n(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n(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n磋商小组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n4.1.3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n4.1.4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n4.2 响应文件审查\n4.2.1 由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性审查,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响应无效。\n4.2.2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的规定,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n(1)查询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n(2)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信用江苏”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信用信息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n(3)查询证据留存方式: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填写《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信息确认函》,由失信供应商签名(章)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磋商小组确认的失信信息,登陆到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n(4)信用记录使用规则:磋商小组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应根据查询结果对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逐项甄别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信用记录属于应依法拒绝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失信信息,存在此类失信信息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n(一)政府采购严重违法记录,即供应商被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n(二)财政部门与法院、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信息,包括:\n(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n(2)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n(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万元及以上数额罚款(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的信用记录。处罚生效日至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日未满三年的。\n4.2.3 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其中一名成员存在失信信息的,视同联合体存在失信信息。\n4.2.4 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n4.2.5 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中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将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n4.3 磋商\n4.3.1 本项目采用线上磋商:磋商小组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布“磋商函”,供应商可通过查看【磋商响应】菜单中的待办信息,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提交“磋商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具体操作方式见《操作手册》。 \n4.3.2 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与供应商进行磋商的,磋商供应商按顺序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n4.3.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n4.3.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具体变动内容并经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过“苏采云”系统)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n4.3.5 供应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通过“苏采云”系统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CA电子公章。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进行评审。未按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按响应无效处理。\n4.4 澄清\n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n4.4.1 本项目采用线上澄清。 \n4.4.2 线上澄清答复的方式:需要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和更正的,磋商小组将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布“澄清要求函”,接到“澄清要求函”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澄清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澄清、说明和更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具体操作方式见《操作手册》。未加盖CA电子公章的澄清无效。\n4.4.3 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说明和更正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说明和更正,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4.5 最后报价\n4.5.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除因磋商文件修改导致成本增加,二次报价不得超过第一次报价,否则为无效响应报价),最后报价作为评审价格(各磋商供应商可提供最后报价总价或最后报价总价的明细报价;若未提供明细报价的则合同单价按最终报价与第一次报价总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n4.5.2 本项目采用线上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中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布“最后报价要求函”及分项报价表(如有),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线上报价失败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提交最后报价须加盖CA电子签章,否则视为未提交最后报价。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退出磋商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n4.5.3 供应商应提前熟悉线上报价操作方法:若评审组长发起最后报价,不见面开标大厅会显示“立即报价”界面,具体操作方式见《操作手册》。发生异常情况后,综合现场各种情况,代理机构也可使用其它应急方案并统一通知到所有参与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请供应商确保手机号开评标当日通讯畅通,否则导致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4.5.4 磋商小组认为某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线上开评标项目可通过“苏采云”系统要求其提供),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4.5.5 未在规定时间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4.5.6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项目终止。\n4.5.7 如磋商过程中出现本磋商文件未尽事宜,由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讨论决定。\n5 项目终止\n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n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n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n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的情形除外。\n项目终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项目终止的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n6 成交\n6.1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底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n6.2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n6.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成交结果,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n6.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发布成交公告,成交公告发出的同时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请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内,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苏采云”系统及时下载成交通知书。因系统存储空间有限,自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后,“苏采云”系统不再保证提供下载成交通知书服务,因未及时下载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未成交供应商须在成交公告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另行提供用以接收《未成交通知书》的电子邮件地址,未按时提供电子邮件地址或提供信息有误的,视为自动放弃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n6.5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n7 履约保证金\n7.1 详见本采购文件合同文本中的约定。\n8 合同\n8.1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最迟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n8.2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n8.3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n8.4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或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n9 质疑\n9.1 质疑及答复遵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n9.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根据下述9.5、9.6条款的规定向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n①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n②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n③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n9.3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如在法定期限内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多次质疑的,代理机构、采购人将只对供应商第一次质疑作出答复。\n9.4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依照采购公告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n对采购文件内容质疑时,需提供在“苏采云”系统中下载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未提供的视为未依照采购公告要求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n9.5 供应商(含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方式、采购需求(及采购需求中列明的供应商实质性响应条件)、评分标准、公开招标项目资格审查结果、合同文本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n采购人联系电话:杨娱琦0512-68153768\n采购人通讯地址:苏州市桐泾南路296号\n9.6 供应商对除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询问、质疑请向代理机构提出,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负责答复。\n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512-68301744\n代理机构通讯地址:苏州市彩香路6号金阊科技产业园3号楼3301室\n9.7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为书面形式(当场送达或邮寄方式)。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格式请参照“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站——“下载中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 供应商如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则《质疑函范本》中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之处,联合体各方均须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n9.8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否则,一经查实,代理机构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记录该供应商的失信信息。\n10 未尽事宜\n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n\n\n第三章 采购需求\n一、采购编号:JSZC-320500-SZCL-C2024-0022。\n二、项目名称:水运工程绿色低碳建设技术及碳排放核算与评价。\n采购预算: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n三、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年内完成核算与评价工作,形成相关成果报告并通过评审验收。\n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n四、项目内容及服务要求\n1、项目基本情况\n以响应国家双碳目标为主旨,开展水运工程绿色低碳建设技术及碳排放核算研究,具体内容为:开展绿色生态航道整体规划与设计、航道3D智能疏浚及快速检测技术研究、航道景观护岸智慧建造技术研究、航道绿化景观生态减排技术研究、航道绿化景观智慧养护技术研究、航道新能源电站建设及应用技术研究、航道建设碳排放核算方法与评价体系研究和工程应用及效果评价研究。研究形成系统成果,解决内河航道治理工程拆除废料资源浪费、碳排放超标、清洁能源利用率低等问题。\n2、服务内容:\n(1)绿色生态航道整体规划与设计\n在对国内外生态航道整治的广泛调研基础上,深入研究已有的绿色航道建设相关判定标准;结合江苏省当前航道整治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系统梳理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在此基础之上,梳理航道全生命周期中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的任务,从绿色航道建设相关的绿色经济学理论、河流生态学理论的基础上开展绿色航道建设要素识别与分析,并构建绿色航道生态设计评价模型,从3D智能疏浚及快速检测、护岸智慧建设、景观智能养护、清洁能源利用等方面构建京杭运河江苏段绿色航道建设方案,开展绿色生态航道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等全寿命周期环节内绿色技术应用的顶层设计。\n(2)航道3D智能疏浚及快速检测技术研究\n通过总结河道疏浚质量通病,结合工程质量检测要求,以及挖泥船机械作业特性,分析疏浚施工管控关键因素,明确铲斗3D机械控制关键技术研究重点。重点研究河床3D建模技术、基于网络RTK优化的单点高精定位技术、铲斗姿态感知与运动学模型,达到河道疏浚作业“可视化”、铲斗厘米级定位、三维空间坐标的目的。进一步得,基于单点高精定位技术、挖掘机斗姿态测量原理、液压系统控制原理,开发液压系统、铲斗姿态控制系统,通过自主研发控制转换器,实现挖泥船的3D机械控制的改造。\n(3)航道景观护岸智慧建造技术研究\n针对航道绿色生态建设要求,开展景观护岸设计研究,形成适用于3D打印施工的护岸设计文件。针对固废3D打印混凝土,开展专门的配合比设计和性能研究,并提出相应的配合比设计方法和性能评价指标。从3D打印固废混凝土的原材料、施工工艺、材料性能、施工效果等多方面,对比普通混凝土,分析3D打印固废混凝土护岸的经济社会效益。\n(4)航道绿化景观生态减排技术研究\n结合京杭运河江苏段绿色现代航运综合整治工程绿化建设要求,在满足景观需求的基础上,通过聚类分析将树种的固碳释氧能力分级,比选适用本项目的固碳植物;通过对常见的灌木与乔木进行滞尘能力的比选,确定适用本项目的滞尘植物;通过研究适宜植物的同化能力,比选适用本项目的消减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植物。最终实现最大效率的固碳释氧、消减总悬浮颗粒物(TSP)、消减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实现航道空间区域的空气净化。\n(5)航道绿化景观智慧养护技术研究\n针对3D打印护岸空箱植物的养护,通过分析影响3D打印护岸空箱中土壤湿度的因子,使用传感器对其进行测量,将测量后的多个传感器参数进行数据融合,通过开展土壤环境传感器检测模块设计、数据传输模块的设计、自动滴灌系统多传感器参数融合算法设计。开发远程监控模块,监控土壤环境传感器模块采集的传感器量、实时显示融合后的土壤湿度值、而且能够远程控制自动滴灌系统。通过实验验证传感器的灵敏度以证明该自动控制系统具有稳定性高、精确测量、节水性能良好等优点。\n(6)航道新能源电站建设及应用技术研究\n将太阳能技术应用于航道,不仅可以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效率,还可以减少空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太阳能光伏系统具有体积小、占用空间小、使用寿命长、无污染排放、无水发电等优点,非常适合航道景观护岸的运营用电需求。通过论证太阳能发电技术在航道中应用的可行性,设计航道景观护岸太阳能发电系统,并进行系统性能测试和效果验证,针对航道景观护岸用电特点,开展新能源电站运营管理和维护方法研究,为打造新能源与水运运输领域的创新性合作范例。\n(7)航道建设碳排放核算方法与评价体系研究\n本项目围绕水运工程建设期碳排放核算、评价体系和低碳建造技术,采用理论模型构建与工程应用验证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研究。首先,建立考虑水运工程分项工程施工碳排定额的建设期碳排放核算方法;其次,构建水运工程碳排放定量和定性评价指标体系,提出考虑主客观权重的碳排放评价方法;然后,提出基于碳排放核算-评价-调控的低碳建造路径,建立考虑材料选用和方案设计的碳排放调控方法;最后,通过依托工程建设期碳排放核算、评价和过程调控等应用,验证理论方法与模型。\n(8)工程示范应用及绿色低碳效益评估\n对依托工程的应用及实施效果进行全面的跟踪评估,并对不同的技术进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为绿色生态航道智慧建养技术的推广积累经验。\n(9)组织专家在项目研究周期内对研究项目进行验收,并通过评审。\n(10)研究依据:国家标准、省市规定和本项目采购单位的要求等。\n(11)研究成果:\n①编制课题研究总报告;\n②发表论文4篇;\n③申请软著3项;\n④申请发明专利1项;\n⑤《航道工程建设期碳排放核算与评价指南》1项。\n成交供应商须提交本次项目满足相关部门评审的成果报告(该成果包括纸质材料(份数按评审需要确定)和电子文档);编制成果必须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并通过采购单位组织的审查。研究成果等知识产权归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共同所有。\n(12)质量要求:\n报告应符合国家标准、省市规定和本项目采购单位的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评审。\n成交供应商须配合采购单位做好各项汇报、评审与上报等工作。\n(13)计算机文件要求\n全部研究成果均应制作计算机文件,汇报采用PPT格式,图形文件采用JPG等通用格式,文本文件采用Microsoft word 6.0以上的格式文件。\n(14)报送和审查规定\n①采购单位分阶段对项目进行审查,成交供应商负责提供审查所必需的汇报资料。\n②项目验收后,成交供应商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按规定时限提交终版研究报告于采购单位。\n(15)项目研究团队及主要组成人员要求:\n在项目实施期间,须为本项目配备高水平的研究团队,团队组成中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术骨干且具有高级职称,必须是项目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组建的项目团队成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不低于6名,需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在项目通过验收前,未经采购单位同意,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n五、其他要求\n1、采购单位负责协调采购单位已有的技术材料以及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工作。\n2、成果署名权归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共同所有,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同意后可以公开展示研究成果,并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及其他形式介绍、展示,以便对研究成果进行推广和转化。\n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研究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n(1)提交的成果未达到本采购文件规定研究内容的。\n(2)提交的成果质量差或未达到本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的。\n六、有关说明\n1、项目实施质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及江苏省、苏州市相应地方规范、采购文件的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新的国家或行业(部)规范和标准出台的,则供应商应确保其合同标的物达到并符合新的国家或行业(部)规范和标准,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及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2、供应商在项目实施期间应无条件的接受采购人的监督管理,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通知采购人检查验收,合格后书面报送采购人备案。\n3、响应单位在履行合同期间,其服务质量考核如未能达到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或其响应承诺,则采购人有权要求整改到位并不予结算相关费用或终止合同,相关损失和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n\n\n\n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n一、成交原则\n1、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根据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的第一名作为成交供应商。\n2、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为:价格、人员配备、技术力量、项目方案、服务保障、供应商的综合情况、业绩、服务、承诺、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数值等。总分值为100分,评审因素及各比重如下: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权重),技术与质量及其它占90%(权重)。\n3、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将磋商小组各成员对响应文件的评审评分按算术平均法汇总,计算出每个供应商的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报价得分按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直接计算取得,技术、资质评审得分和价格标得分相加即为供应商的总得分。\n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实质性响应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报价较低的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如报价也相同,则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标注)品牌相同的,按上述规定处理。(如涉及)\n二、评分标准\n(一)价格分(10分)\n以第二次磋商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且实质性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报价(以第二次报价为准)最低的供应商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他供应商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价格权值为10%)。\n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n注:若磋商小组一致认为磋商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磋商小组有权通知响应单位进行解释。如响应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做解释不合理,经磋商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其报价按无效处理。\n(二)项目整体方案:40分\n1、研究目标和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15分\n根据项目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研究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完整、技术路线明确规范、方案可行性高和可靠的得15分;研究目标较为明确、内容较为完整、方案可行性较高、整体方案可行性一般的10分;研究目标不明确、内容具体残缺、方案可行性不高、技术路线有明显缺陷、不可靠的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n2、研究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10分 \n根据上述研究的目标及各项内容,对项目的研究进度计划、进度保证的措施等方面进行评分。各项研究内容的进度计划安排合理具体、保证进度的措施(技术力量、设备等)充分到位的得10分;各项研究内容的进度计划安排较为合理具体、保证进度的措施(技术力量、设备等)较为到位的得6分;各项研究内容的进度计划安排有缺陷、保证进度的措施(技术力量、设备等)不充分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n3、响应单位针对本项目的关键技术问题、重难点的认识及对策措施方面研究与分析:10分\n针对本项目研究关键技术问题、重难点内容把握准确全面,应对措施阐述较为详细的得10分;对本项目研究关键技术问题、重难点内容把握准确全面,但应对措施阐述一般的得7分;对本项目研究关键技术问题、重难点内容理解欠全面,且应对措施阐述一般的得4分;对本项目研究关键技术问题、重难点内容理解片面,且应对措施阐述不完善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n4、 响应单位针对本项目提供后续服务安排及保障措施:5分\n进度安排详细,进度保证措施合理可行的得5分;进度安排较详细,进度保证措施较合理可行的得3分;进度安排一般,保证措施一般的得1分;相关内容较差或未提供的不得分。\n(三)技术力量配备情况:15分\n1、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最高4分):具有高级工程师证书得2分;具有正高级工程师证书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n2、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业绩(最高6分)。项目负责人以项目负责人身份负责的水运工程信息化相关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五)参与水运工程信息化标准编制的,每提供一份加2分,最多加6 分。\n注:响应文件中提供上述人员相关证书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及响应单位为其缴纳的最近一期社保证明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其中业绩证明材料需含项目担任职务(项目负责人)等信息,否则不得分。(联合体双方均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累计得分)\n(3)项目其他参与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中具备智能交通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每提供1名得2.5分,最高得5分。\n注:响应文件中提供上述人员相关证书证明材料及响应单位为其缴纳的最近一期社保证明扫描件并加盖公章。(联合体双方均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累计得分)\n(四)企业综合实力:15分(联合体双方均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累计得分)\n(1)响应单位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2级及以上证书、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三级及以上认证证书、工业化信息化融合管理体系证书、SJ/T 11235 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等级3及以上证书,每一个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最多得8分。\n(2)响应单位具有部级及以上单位颁发的自动化或数字化或智能化等相关研发、研究中心,每项加2分,最多加4分。须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得分。\n(3)响应单位发表过水运工程碳排放核算相关论文、软件著作等每1项加1分,最高加3分。须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得分。\n(五)综合比较:20分(联合体双方均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累计得分)\n1、承担过水运工程碳排放评价与核算的课题的,每项得4分,此项最高加4分。\n2、每增加1个投标单位参与的信息化相关课题研究的,每项得4分,此项最高加8分。\n3、作为编制(排名前3)单位,完成水运工程信息化相关的标准编制的,每一项加4分,最高加8分。\n注:供应商须提供业绩证明合同复印件或标准发布稿,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n备注:\n1.针对评分标准中评分的每一条,供应商均应提供相关资料并作出相应说明供评委评判,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视为不具备该项得分的条件。\n2.响应文件中如出现前后不一致时,评委有权请供应商澄清说明,澄清说明事项涉及评分时,评委有权酌情扣分。\n3.供应商必须保证全部响应资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或对采购文件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视为不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为无效响应,已成交的将取消成交资格,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相关处理办法处理。\n三、政府采购政策:\n1、所有响应产品的生产、制造、安装等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各项规范要求;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可使用行业标准、规定。\n2、中、小企业\n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及《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22〕16号)的相关规定: \n(1)本项目属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对其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n(2)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n(3)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服务的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n(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附件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n(5)本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才可享受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n(6)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声明则视同提供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n(7)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n(8)在声明企业类型时,货物采购项目应当对制造商进行声明,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对承建(承接)供应商进行声明。涉及多个采购标的且由不同制造商制造或者由不同供应商承建(承接)的,应当要求逐一填报每个采购标的的制造商或者承建(承接)供应商信息。\n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n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绿色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购〔2019〕10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价格扣除政策。\n4、监狱企业\n根据苏财购【2019】10号文,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如供应商为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价格扣除政策。\n\n第五章 合同文本\n甲方(采购方):\n地址:\n联系人:\n联系电话:\n\n乙方(供应方):\n地址:\n联系人:\n联系电话:\n\n根据采购编号_________磋商采购文件、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补充承诺等相关文件签订本合同。采购人为甲方,成交供应商为乙方。\n一、合同内容\n1、乙方负责甲方的水运工程绿色低碳建设技术及碳排放核算与评价,具体服务内容以采购文件规定为准。\n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n①成交通知书;\n②响应文件;\n③乙方在磋商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n④采购文件及其附件。\n3、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年内完成核算与评价工作,形成相关成果报告并通过评审验收。\n4、服务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n5、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n二、价格与支付:\n1、合同价格按此次中标价格执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包括所有劳务、管理、材料、培训、各种税费、人工、保险、劳保、维护、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该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予调整。\n2、付款步骤:(1)立项并经甲方组织审查批准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0%;(2)完成全部研究工作,提交成果文件通过结题审査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3)完成合同全部工作,形成相关成果报告并通过评审验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4)当符合上述支付条件,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付款申请,甲方自收到付款申请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本期研究费用或向乙方出具不满足支付条件的说明。(5)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向其开具相应的发票或收据。\n同时甲方须确认下述条件后付款,条件不满足的甲方可拒绝支付相应款项待条件成就时再行支付:A、需方签收的回单。B、合格正规的销售发票。C、由供需双方签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若乙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内容,则未完成部分经费不再进行支付。\n乙方指定收款信息如下:\n户名:\n开户行:\n账号:\n上述信息为乙方指定的接受甲方付款的账户信息。如乙方银行账户或付款方式需变更,乙方应于付款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产生的一切责任、因变更引起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n三、质量与验收:\n1、乙方应按照标书的有关规定提供合格服务;\n2、验收标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有关规定由招标方按国家标准进行验收通过。\n四、不可抗力\n 1、因不可抗力(或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n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n五、违约责任\n1、如乙方服务未达到合同标准,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n2、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n3、若乙方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剩余合同金额,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受到的损失。\n六、合同生效及其它\n1、双方签约人为各自法人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即生效。\n2、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和招标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需向招标方提交二份备存。\n3、如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七、附则\n1、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政府采购监管处一份。\n2、未尽事宜\n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其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n\n\n\n\n\n\n\n\n\n第六章、附件格式\n说明:\n对本章所有的格式,磋商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补充和修改不得造成与本格式内容有实质性的违背。\n法人授权委托书\n\n本授权书声明: (供应商名称) 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_ 为我方授权代表(即代理人),参加苏州诚联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编号为 (采购编号) 的竞争性磋商采购。代理人在本次磋商活动过程、合同签订及处理有关事宜所作出的全部意思表示(包括签署的全部文件),我司均予以承认并由我司承担相应法律后果。\n如我司需撤销该代理人授权或更换代理人的,必须另行向贵方提交相应正式书面文件,并经贵方确认送达后方可实施。代理人撤销授权或更换完成之前所作的各项意思表示不受撤销或更换的影响,我司仍予以承认。\n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自委托书作出之日起至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n代理人无转委托权。\n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 。 \n被授权人联系电话:(手机) 。 \n\n单位名称:(加盖CA电子公章) \n日期:    年   月   日\n\n后附: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n\n\n\n\n\n\n\n\n\n\n\n\n\n\n\n\n\n联合体投标授权委托书\n\n\n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根据 与 签订的《联合投标协议书》的内容,主办人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现授权 为联合磋商代理人,代理人在磋商磋商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 联合磋商各方均予以认可并遵守。\n 特此委托。\n \n 主办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n\n年 月 日\n\n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n\n年 月 日\n\n\n\n\n\n\n\n\n\n\n\n\n\n\n\n\n\n\n\n\n\n联合投标协议书\n采购编号: \n甲方:\n乙方:\n......\n各方经协商,就响应组织实施的编号为 号的招标活动联合进行投标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n一、各方一致决定,以 为主投标单位(即联合体投标单位代表)进行投标,并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资格文件。\n二、在本次投标过程中,主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及投标内容而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响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力。如果成交并签订合同,则联合投标各方将共同履行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负有的全部义务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n三、联合投标其余各方保证对主投标单位为响应本次招标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全部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支持。\n四、本次联合投标中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n甲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n乙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n......\n五、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n六、本协议提交招标方后,联合投标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实质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n七、本协议签约各方各持一份,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n\n甲方:\n乙方:\n......\n\n\n\n\n\n\n\n\n\n\n\n\n\n\n\n\n响应函\n致:苏州诚联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n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决定参加本次采购活动。\n1、我方愿意按提供满足磋商文件全部要求的货物及服务工作,提供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资料,磋商响应总报价包括完成本采购项目全部内容的一切费用。\n2、如果成为成交供应商,我方将严格履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义务。\n3、我方承诺该项响应在开标后的全过程中保持有效,不作任何更改和变动。\n4、我方保证全部响应文件内容真实有效,若有虚假,愿意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n5、我方承诺响应过程中不存在以下行为:\na)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nb)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nc)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nd)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ne)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nf)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ng)本函填写的电子邮箱为我方此次采购活动中的授权邮箱,该邮箱发至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函件无论是否签字或盖章,均视为我方的意思表示,我方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后果。\n\n所有有关响应文件的函电,可按下列地址联系:\n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n地址: 邮政编码:\n乙方收款信息如下:\n户名:\n开户行:\n账号:\n数字人民币账户账号: \n开户行: \n单位名称:(加盖CA电子公章) \n日期:    年   月   日\n磋商响应报价表\n项目编号: 价格单位:元\n采购编号:\n 序号\n 名称\n 内容\n 单价\n 数量\n 总价\n 备注\n\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n 总价\n 人民币(大写) (¥: )\n\n\n\n单位名称:(加盖CA电子公章) \n日期:    年   月   日\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资格证明文件\n\n(1)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n本公司愿就由贵公司组织实施的编号为 号的竞争性磋商活动。本公司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所有关于资格的文件、证明和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n单位名称:(加盖CA电子公章) \n日期:    年   月   日\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中小企业声明函\n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n1. (标的名称) ,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三者选一填写);\n2. (标的名称) ,属于 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三者选一填写);\n\n……\n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n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n\n 企业名称(盖章):\n 日期:\n注:\n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n2、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n3、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n4、响应文件中的电子签章视为供应商对本声明进行了签署盖章并承担相应责任。\n\n\n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n\n(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n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n\n\n\n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n\n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n\n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n\n单位名称(盖章):\n日期: 年 月 日\n\n\n\n\n\n\n注:响应文件中的电子签章视为供应商对本声明进行了签署盖章并承担相应责任。\n\n投入本项目人员配备一览表\n项目编号:\n\n 序号\n 岗位\n 姓名\n 性别\n 年龄\n 学历\n 专业\n 证书情况\n 职称\n 从事本工作时间\n 备注\n\n 1\n \n \n \n \n \n \n \n \n \n \n\n 2\n \n \n \n \n \n \n \n \n \n \n\n 3\n \n \n \n \n \n \n \n \n \n \n\n 4\n \n \n \n \n \n \n \n \n \n \n\n 5\n \n \n \n \n \n \n \n \n \n \n\n 6\n \n \n \n \n \n \n \n \n \n \n\n 7\n \n \n \n \n \n \n \n \n \n \n\n 8\n \n \n \n \n \n \n \n \n \n \n\n 9\n \n \n \n \n \n \n \n \n \n \n\n 10\n \n \n \n \n \n \n \n \n \n \n\n 11\n \n \n \n \n \n \n \n \n \n \n\n 12\n \n \n \n \n \n \n \n \n \n \n\n 13\n \n \n \n \n \n \n \n \n \n \n\n 14\n \n \n \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 \n \n \n \n\n\n\n\n\n投入本项目专业设备、用品清单\n\n项目编号:\n 序号\n 名称\n 品牌规格\n 生产厂家\n 单位\n 单价\n 数量\n 备注\n\n 1\n \n \n \n \n \n \n \n\n 2\n \n \n \n \n \n \n \n\n 3\n \n \n \n \n \n \n \n\n 4\n \n \n \n \n \n \n \n\n 5\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 \n\n\n\n\n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n项目编号:\n 序号\n 项目名称\n 项目时间\n 合同金额\n(人民币)\n 采购单位\n 联系人\n 联系电话\n 备注\n\n 1\n \n \n \n \n \n \n \n\n 2\n \n \n \n \n \n \n \n\n 3\n \n \n \n \n \n \n \n\n 4\n \n \n \n \n \n \n \n\n 5\n \n \n \n \n \n \n \n\n 6\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 \n\n\n\n注:若事项较多,供应商可根据响应内容的实际情况另纸说明。\n\n\n\n\n(全文完)\n\n\n1\n\n\n20\n\nimage1.emf\n\n\n\n\n\n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运 水运工程绿色低碳建设技术及碳排放核算与评价 水运工程绿色低 航道 航道建设碳排放核算方法与评价体系研究和工程应用及效果评价研究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苏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