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室建设工程中标结果公示(漳州金投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2024)



  
中选公告

关于【 金峰众创园创新楼一楼档案室建设工程 】选取【 施工图设计 】的中选公告

我平台于 2024-11-08 , 为 漳州金投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公开选取 施工图设计 中介机构,现将中选结果相关事项确认如下:

工程项目名称:
金峰众创园创新楼一楼档案室建设工程

项目编号:

联系人名称:
魏工

选中中介日期:
2024-11-08 09:36

服务事项:
施工图设计

预算服务金额(元):
16500元

折扣率:
1.00

实际服务金额(元):
16500

服务金额(元):

金额说明:
签约合同价暂定为16500元,具体以服务采购需求书为准。

选取中介方式:
随机选择

中选企业名称:
中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采购企业名称:
漳州金投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
2520992

附件下载:
采购需求书.docx

漳州市工程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平台

时间: 2024-11-08 09:36

漳州金投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关于金峰众创园创新楼一楼档案室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服务采购需求一、项目情况1、项目名称:金峰众创园创新楼一楼档案室建设工程。2、项目地点:漳州市金峰开发区内(规划部门红线范围内)。3、项目概况:因业务需要,现将金峰众创园一楼部分房间进行改造升级,建立金峰众创园创新楼一楼档案室,总面积约350㎡,造价约为173万。二、服务要求1、工作范围:采购人委托中介服务单位进行金峰众创园创新楼一楼档案室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包括工程施工图设计、后续设计服务、施工期间指导与现场配合服务、图纸审查配合服务、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图审核等。工作内容:包括为完成本工程设计的①设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给水工程、照明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等所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及后续设计服务等;其中施工图设计包括以上各专业工程,后续设计服务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设计内容专业工程。2、期限要求:设计周期:施工图设计出图周期共25个工作日,服务周期自采购人发出指令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完整归档备案止,总服务周期预计100个工作日。中介服务单位应在采购人提出工作需求(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书面告知、微信消息、手机短信等,下同)后及时响应。其中各阶段的周期要求如下:(1)设计周期:①施工图设计阶段:自采购人发出指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施工图审查文件审查通过后10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②后续服务阶段:从提供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至竣工验收合格并配合有关的资料归档完成。注:中介服务单位应根据采购人的需要,分期分标段作业(如有)并分别提交设计成果报告及报审;在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间,中介服务单位需密切配合,及时修改设计文件。3、资质要求:(1)本项目要求中介服务单位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①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拟担任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要求:中介服务单位拟派出担任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应具备有效的国家注册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建筑工程)执业证书或具备建筑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建筑工程)或具备建筑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中介服务单位擅自更换设计负责人的违约责任:中介服务单位如需更改设计负责人需向采购人提出更换设计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按更换设计负责人人民币2000元/人·次向采购人缴纳违约金,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所更换的人员;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设计负责人,按3000元/人·次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4)中选的中介服务单位应于合同签订前提供相应资质证明(原件)供采购人备查。4、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勘察设计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三、服务金额及结算1、本项目工作范围和内容里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中,测量费、勘察费等不另行计取,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1)本工程设计费已包括完成本项目设计全部费用成本、利润、税金等,包含但不仅限于:①工程现场必要的踏勘、施工图设计、后续设计服务、施工期间指导与现场配合服务、图纸审查配合服务、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图审核(驻现场配合所引起)等费用;②提供电子文档、提供招标文件规定各阶段图纸数量;③各阶段的方案等技术设计的专家论证评审费、为本项目建设所必要的专题研究费、会务费、交通费、顾问费、现场咨询服务费等一切费用;为完成本需求书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计入的其它费用等。但不包含以下费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及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审核费(如有发生以上费用均已包含)。(2)中介服务单位参与本项目报名时,视为已充分考虑工程设计的实际工作量、技术含量、难易程度、复杂性、征拆延误。2、设计费支付方式:银行转账,中介服务单位应提供完整的资料成果(纸质和电子成果)、请款资料、等额正式增值税发票。3、设计费支付条件和金额:(1)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采购人审核,且预算审核经有权部门审核定稿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完整归档备案后,中介服务单位提出申请,采购人支付至最终设计费用总额的100%;4、中介服务单位每次请款前应先缴清违约金(若有);违约金应于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缴清,否则采购人有权延期支付当期及之后应付进度款直至中介服务单位付清全部违约金为止。中介服务单位关于违约金及请款凭证若有疑问或争议,具体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四、回避情形1、本项目回避单位为:无。投标人应为独立的第三方单位,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统称关联企业),不得对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与本项目有利益相关的单位请自行回避。2、合同生效后,因中介服务单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采购人在今后采购该服务事项中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考虑回避该中介服务单位,并由中介服务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3、中介服务单位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回避条款的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中介服务单位未主动回避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中介服务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五、其他说明1、中介服务单位参与本项目抽取时,视为已在充分考虑服务的实际工作量、技术含量、难易程度、复杂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接受并认可了采购人的需求书。2、中介服务单位应自行承诺:在服务期间内,保证所有的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并为所有成果承担终身的法律责任。3、采购公告内容固化,若与服务采购需求书不一致的以服务采购需求书为准。金峰众创园创新楼一楼档案室建设工程设计费用计算标准一、工程名称:金峰众创园创新楼一楼档案室建设工程二、工程投资:173万元三、工程类别:建筑工程四、专业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附加调整系数:1.05、工程设计收费基价:173*((9-0)/(200-0))=7.78(内插法计算)工程基本设计费:收费基价(7.78)×专业系数(1)×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附加调整系数(1)=6.61万元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费(6.61)×工作量比例(50%)=3.30万元工程设计费用总额:收费基准价(3.30)×优惠率(50%)=1.65万元工程设计费率:暂定设计费用总额(1.65)÷设计收费暂定计费额(173)×100%=0.953%,结算方式详见合同。GF—2015—0210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金峰众创园创新楼一楼档案室建设工程工程设计)制定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漳州金投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勘察设计人(全称):本合同签订依据:于年月日通过漳州市工程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确认为该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金峰众创园创新楼一楼档案室建设工程。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3.工程内容及规模:因业务需要,现将金峰众创园一楼部分房间进行改造升级,建立金峰众创园创新楼一楼档案室,总面积约350㎡。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漳州市金峰开发区金峰众创园。5.工程投资估算:173万元。其中,工程费用限额:人民币173万元。6.工程进度安排: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5。7.委托人代表与勘察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委托人代表:;联系方式:;设计人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8.工程主要技术标准:设计人在设计工作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下述标准、规范(不限于):《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年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2010)、《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13年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2012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国发[1984]97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3363-2019)、《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设计细则》(JTG/TB02-01-2008)、《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JTGD61-2005)、《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15)、《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GD60-2004)、《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士桥涵设计规范》JTG3363-2018),其他相关规范、标准,并按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新的标准或规范及时更新。二、工程勘察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勘察设计范围: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2.工程勘察设计阶段: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3.工程设勘察计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三、工程勘察设计周期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成勘察设计日期:年月日。具体工程勘察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16500元(大写:壹万陆仟伍佰元整),最终设计费用总额=(经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或财政部门评审的建安工程费预算审核-暂列金-暂估价)×设计费率0.953%。2.合同价格形式:本项目的服务结算采用固定费率(固定费率为0.953%)加风险包干,本项目工作范围和内容里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勘察设计费中,测量费、勘察费等不另行计取,委托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1)本工程勘察设计费已包括完成本项目设计全部费用成本、利润、税金等,包含但不仅限于:①工程现场必要的踏勘、施工图设计、后续设计服务、施工期间指导与现场配合服务、图纸审查配合服务、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图审核(驻现场配合所引起)等费用;②提供电子文档、提供委托人要求的各阶段图纸数量所需的费用;③各阶段的方案等技术设计的专家论证评审费、为本项目建设所必要的专题研究费、会务费、交通费、顾问费、现场咨询服务费等一切费用;为完成本需求书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计入的其它费用等。但不包含以下费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及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审核费(如有发生以上费用均已包含)。(2)勘察设计人在签订本合同时,视为已充分考虑工程设计的实际工作量、技术含量、难易程度、复杂性、征拆延误。3.中选通知书上的中选金额作为合同价款的参考值,实际支付的价款按以下约定计取:若实际计算出的设计费高于中选单位的中选金额,则设计费按中选金额计取;若实际计算出的设计费低于中选单位的中选金额,则设计费按实际计算数额计取。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委托人发布的服务需求书;(4)中选通知书;(5)委托人要求;(6)技术标准;(7)委托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六、承诺1.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勘察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服务。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漳州金峰众创园签订。九、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份、勘察设计人执份。(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此签署页,无正文)委托人:(盖章)勘察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执行。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勘察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勘察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勘察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勘察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勘察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勘察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勘察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在勘察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勘察设计人联合,以一个勘察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勘察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勘察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勘察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勘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勘察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勘察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勘察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勘察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勘察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勘察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勘察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勘察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勘察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勘察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勘察设计人3.1勘察设计人一般义务3.1.1勘察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勘察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勘察设计人授权后代表勘察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勘察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勘察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勘察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勘察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勘察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勘察设计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3.3.2勘察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勘察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勘察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人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勘察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勘察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勘察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勘察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勘察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勘察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勘察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勘察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勘察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勘察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勘察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勘察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勘察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勘察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勘察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勘察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对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勘察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5.1.2对勘察设计人的要求5.1.2.1勘察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勘察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勘察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勘察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勘察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勘察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勘察设计人的保证措施勘察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因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勘察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勘察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勘察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勘察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勘察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勘察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勘察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勘察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勘察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因勘察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勘察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勘察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勘察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勘察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勘察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勘察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勘察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勘察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勘察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勘察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勘察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勘察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勘察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勘察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勘察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勘察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勘察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勘察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勘察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发包人可以要求勘察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勘察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勘察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勘察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勘察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勘察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勘察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勘察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勘察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勘察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勘察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勘察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勘察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勘察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勘察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勘察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勘察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因勘察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勘察设计人按第14.2款〔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勘察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因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勘察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勘察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勘察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勘察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勘察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勘察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勘察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0.4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勘察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勘察设计人。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设计人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勘察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勘察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勘察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勘察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勘察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勘察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勘察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如果发生勘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勘察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勘察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勘察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勘察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勘察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知识产权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勘察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勘察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勘察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勘察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勘察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勘察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勘察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发包人擅自将勘察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勘察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合同生效后,勘察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勘察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勘察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勘察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合同解除16.1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勘察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勘察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勘察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勘察设计人支付由于非勘察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勘察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争议解决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①委托人发布的服务需求书;②中选通知书;③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②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③建设工程批准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按现行国家、福建省、漳州市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设计,并应通过委托人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委托人负责在签订合同后向勘察设计人提供本项目相关文件和企业标准,勘察设计人自行购买现行国家、地方规范和标准并承担费用,勘察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并在实际设计中执行。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1.4.3委托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由勘察设计人承担,已包含在设计费中,不再另外结算。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①本合同的协议书;②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③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④委托人发布的服务需求书;⑤通用条款;⑥委托人要求;⑦技术标准文件;⑧中选通知书;⑨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6联络1.6.1委托人和勘察设计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委托人和勘察设计人联系信息(待签订合同时填写)委托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委托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委托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勘察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勘察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勘察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勘察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8保密保密期限:长期。2.委托人2.1委托人一般义务2.1.3委托人其它义务:(1)委托人按本合同附件2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勘察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勘察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2)委托人应保护勘察设计人的设计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勘察设计人同意,委托人对勘察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2.2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姓名:魏炜鹏;职务:职员;联系电话:13276061213;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金峰众创园。委托人对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事宜。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当提前5天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2.3委托人决定2.3.2委托人应在7天内对勘察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勘察设计人3.1勘察设计人一般义务3.1.1勘察设计人需配合委托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3勘察设计人其他义务:(1)勘察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按现行国家、福建省、漳州市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进行勘察设计。(2)勘察设计人应按本合同附件3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相关资料文件及可编辑的电子文件。(3)勘察设计人交付勘察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勘察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勘察设计资料及文件。(4)勘察设计人应保护委托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委托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有权向勘察设计人索赔。(5)勘察设计过程中勘察设计人与委托人紧密配合,如委托人或委托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师就本项目各专业提出相关的设计指导意见,只要该指导意见不违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勘察设计人必须予以采纳,并在设计方案中得到落实,否则视为勘察设计人违约,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勘察设计人进行全额赔偿。设计图纸设计深度必须满足施工要求,不得出现厂家二次设计或二次深化设计造成设计图纸变更。(6)勘察设计人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全过程服务,勘察设计人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变更,委托人同时有权要求调换其认为不能达到服务要求的人员,勘察设计人应当及时调换。勘察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委托人的工作需要,应至少派驻一名勘察设计代表(必须是本项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之一),姓名:联系方式:,协助委托人解决各种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本工程的施工图的修改完善,提出施工图设计时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配合施工图审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及时做好设计优化。遇到重要问题,勘察设计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48小时内委派相关人员到指定地点协助处理解决施工图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并当天即时办理洽商、纪要或临时设计变更文件,并在此后48小时之内补交正式文件,确有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疑难问题,应及时与委托人商定,经委托人同意后及时处理,否则勘察设计人应承担相应损失,每延误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500元/天的违约金。(7)勘察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补充或修改。由于勘察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投资加大或质量事故,勘察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勘察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委托人支付全部损失赔偿金。(8)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勘察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品牌、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确定的设备及时调整设计。勘察设计人所选用的材料必须安全、适用(适用于周围环境)、无缺陷,且所选用的材料在市场上易采购。(9)免费为其他二次设计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协助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除非委托人在合同中或设计任务书中明确由委托人委托其它单位二次设计或委托人自理,否则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中不得出现“建设单位自理”、“建设单位委托其它单位二次设计”等字样,勘察设计不得甩项。(10)勘察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委托人提交的产品图纸、测绘成果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有权向勘察设计人索赔。委托人提供本项目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技术资料(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勘察设计人应主动进行资料收集,不得以此作为延误工作的理由且不免除勘察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不作为设计依据,勘察设计人应自行核查委托人提供的资料。(11)履行合同期间,勘察设计的一切人身安全责任及保险自负,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委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12)在现场工作的勘察设计人的人员,应遵守委托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并承担其有关资料的保密义务。(13)合同生效后,勘察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设计人应退还已收取的设计费,且其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14)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及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等,均由勘察设计人负责解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15)委托人认为有必要分标段进行设计时,勘察设计人应按其要求分别提交图纸、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根据委托人要求的数量、质量提供各阶段设计文本。委托人认为设计文本有必要采用彩色打印时,勘察设计人应无条件配合提供。(以上相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16)勘察设计人交付勘察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勘察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勘察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委托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勘察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勘察设计人应随时配合,不另计咨询服务费。(本项目建设周期不限,勘察设计人应随时配合委托人工作,不另计咨询服务费)3.2项目负责人3.2.1设计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勘察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是勘察设计人的全权负责人,行使本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所赋予的职权和工作。3.2.2勘察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勘察设计人擅自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勘察设计人如需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勘察设计人需向委托人提出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书面申请,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按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人民币2000元/人·次、勘察设计专业负责人人民币2000元/人·次向委托人缴纳违约金,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的人员;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勘察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勘察设计人擅自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并解除设计合同,并按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人民币3000元/人·次、勘察设计专业负责人人民币3000元/人·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3.2.3勘察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5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勘察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可视为项目负责人不到岗,从委托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算,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天,且委托人有权酌情确定是否终止合同,如终止合同,勘察设计人应按本合同暂定设计费的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委托人损失的,勘察设计人应继续赔偿。3.3勘察设计人人员3.3.1勘察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3.3.3勘察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勘察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若是项目负责人,根据3.2.3约定执行)的,可视为该主要勘察设计人员不到岗并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从委托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算,拒不撤换设计专业负责人按500元人民币/天支付违约金,拒不撤换其他设计人员,按每人300元人民币/天支付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酌情确定是否终止合同,如终止合同,勘察设计人应按本合同暂定设计费的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委托人损失的,勘察设计人应继续赔偿。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全部工程(除本合同3.4.2约定的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外)。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全部工程。3.4.2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若确实需分包,应报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分项设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3.4.3勘察设计人向委托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分包人的企业资质情况、分包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分包工程勘察设计费由勘察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勘察设计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勘察设计费。5.工程勘察设计要求5.1工程勘察设计一般要求5.1.2.1工程勘察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详见设计任务书。5.1.2.2工程勘察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因委托人采纳勘察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工作量增加,由勘察设计人承担费用,设计费用均不调整,其余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设计文件经评审或审查,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工程设计标准和工程设计应有的深度要求,并应是最合理、最优化的设计(按通过委托人审核书面确认为标准)。否则,勘察设计人应无条件进行修正、改进,其费用委托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5.3.5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符合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详见工程设计文件。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1)设计周期(2)设计任务完成时间区间(3)勘察设计过程中勘察设计人与委托人的交流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委托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委托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委托人同意勘察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4)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勘察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5天内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5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委托人收到勘察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7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无。7.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委托人要求勘察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CAD版本及其他相关部门所需形式。8.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8.1委托人对勘察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14天。8.3委托人应在审查同意勘察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14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根据具体情形安排。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委托人为勘察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由勘察设计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9.2勘察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完整归档期间的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16500元(大写:壹万陆仟伍佰元整),最终设计费用总额=(经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或财政部门评审的建安工程费预算审核-暂列金-暂估价)×设计费率0.953%。10.2合同价格形式:本项目的服务结算采用固定费率(固定费率为0.953%)加风险包干,本项目工作范围和内容里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勘察设计费中,测量费、勘察费等不另行计取,委托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1)本工程勘察设计费已包括完成本项目设计全部费用成本、利润、税金等,包含但不仅限于:①工程现场必要的踏勘、施工图设计、后续设计服务、施工期间指导与现场配合服务、图纸审查配合服务、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图审核(驻现场配合所引起)等费用;②提供电子文档、提供委托人要求的各阶段图纸数量所需的费用;③各阶段的方案等技术设计的专家论证评审费、为本项目建设所必要的专题研究费、会务费、交通费、顾问费、现场咨询服务费等一切费用;为完成本需求书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计入的其它费用等。但不包含以下费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及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审核费(如有发生以上费用均已包含)。(2)勘察设计人在签订本合同时,视为已充分考虑工程设计的实际工作量、技术含量、难易程度、复杂性、征拆延误。(4)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合同价中。(5)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由委托人和勘察设计人另行协商。(6)中选通知书上的中选金额作为合同价款的参考值,实际支付的价款按以下约定计取:若实际计算出的设计费高于中选单位的中选金额,则设计费按中选金额计取;若实际计算出的设计费低于中选单位的中选金额,则设计费按实际计算数额计取。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10.4进度款支付10.4.1进度款支付方式1、设计费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勘察设计人应提供完整的资料成果(纸质和电子成果)、请款资料、等额正式增值税发票。2、设计费的支付条件和比例:(1)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委托人的审核,且预算审核经有权部门审核定稿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完整归档备案后,勘察设计人提出申请,委托人支付至最终设计费用总额的100%;注:勘察设计人每次请款前应先缴清违约金(若有);违约金应于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缴清,否则委托人有权延期支付当期及之后应付进度款直至勘察设计人付清全部违约金为止。勘察设计人关于违约金及请款凭证若有疑问或争议,具体解释权归委托人所有,双方友好协商解决。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5勘察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勘察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向委托人提供证明勘察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委托人接到勘察设计人声明后及时答复。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2勘察设计人需有委托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3.知识产权13.1关于委托人提供给勘察设计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委托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委托人。关于委托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3.2关于勘察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勘察设计人。关于勘察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3.5勘察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勘察设计人承担且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4.违约责任14.1委托人违约责任14.1.1委托人支付勘察设计人违约金: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策性调整等非因委托人原因暂停或取消项目实施的,若勘察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委托人有权中止或解除本设计合同。若勘察设计人已根据委托人发出的通知开始进行设计工作的,委托人按照勘察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2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勘察设计人支付委托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因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勘察设计人应按暂定设计费的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委托人损失的,勘察设计人应继续赔偿。14.2.2勘察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由于勘察设计人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延误了提交勘察设计资料、勘察设计文件及通过审批时间,每延误一天,应按500元/天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若延误超过7天,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勘察设计人承担。勘察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14.2.4勘察设计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除委托人允许的分包项目外(即合同条款3.4)其余项目不得分包。若违约分包,分包无效,且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勘察设计人承担。14.2.5其他违约责任:(1)勘察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补充或修改。由于勘察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投资加大或质量事故,勘察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勘察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委托人支付全部损失赔偿金。(2)若勘察设计人编制的概算未达到审核部门要求或编制的概算,勘察设计人应给予及时调整报送,直至通过审核部门审查。(3)勘察设计人对于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咨询单位提出的图纸问题,勘察设计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若需补充或完善设计的,勘察设计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材料或图纸。否则每延误一天,应向委托人支付500元/天的违约金。(4)常驻现场设计代表(必须是本项目主要设计人员之一)如未驻现场履约或履约不到位的,勘察设计人应按人民币1000元/人·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情况严重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调换具有相应资历的设计代表,若勘察设计人未按要求更换设计代表,则视为勘察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从委托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算,按500元人民币/天支付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酌情确定是否终止合同,如终止合同,勘察设计人应按本合同暂定设计费的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委托人损失的,勘察设计人应继续赔偿。(5)对于常规与设计有关的会议,若通知后勘察设计人员未参加或未及时参与的,勘察设计人按人民币1000元/人·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对于常驻现场设计代表未参加或未及时参与现场会议或周例会,勘察设计人按人民币1000元/人·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对于初步设计评审(如有)、设计图纸会审会议,设计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无故未参加或未及时参与的,勘察设计人按人民币1000元/人·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调整人员直至终止合同。(6)勘察设计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在设计过程中不得向施工方介绍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否则,每次按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6.合同解除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16.4委托人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天内。17.争议解决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8.其他18.1设计应符合国家政策、现行设计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18.2符合规划、合同和有关协议要求;18.3设计方案总体布置合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项目齐全;18.4设计按规定进行计算分析,计算依据和结果正确,书写齐全;18.5在设计审查过程中,若审查单位与勘察设计人之间对设计内容出现不同意见时,应充分讨论研究解决,若仍不能统一意见时,由委托人裁决,勘察设计人应按裁决意见办理。18.6勘察设计文件经评审或审查,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和工程勘察设计应有的深度要求,并应是最合理、最优化的设计(按通过委托人审核书面确认为标准)。否则,勘察设计人应无条件进行修正、改进,其费用委托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如该修正或改进之影响程度达到前条所述,则按前条办理。18.7勘察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周边生态环境及现有设施,尽可能避免对居民区生活的干扰和影响,注意环境保护和景观设计。18.8勘察设计人应配合委托人,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审勘察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管理程序必须的技术文件,并按委托人的要求准备汇报资料。18.9关于分包(如有)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内容和范围内所有的设计任务由勘察设计人负责完成,为了能更好完成专业工程(详见本合同第3.4条)的设计任务,勘察设计人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与具备勘察设计资质且有类似项目经验的企业签订分包合同,但勘察设计人仍对设计成果承担项目勘察设计总协调工作,并承担责任,其费用已包干在设计费中。18.10本项目的勘察设计人违约而产生的所有违约金,设计人应单独缴交,否则将延迟当期进度款的拨付。注:①本合同所涉及的违约金必须从基本账户对公转账或采用现金支付,及时缴清违约金,否则,委托人有权延期支付勘察设计费直至勘察设计单位付清全部违约金为止。18.11委托人委托勘察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8.1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8.13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及本合同的附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1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2:委托人向勘察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3:勘察设计人向委托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4:勘察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5:勘察设计进度表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7:勘察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附件8:廉洁承诺书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一、本工勘察程设计范围1、工程勘察设计范围:金峰众创园创新楼一楼档案室建设工程2.内容:委托人委托勘察设计人进行金峰众创园创新楼一楼档案室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包括工程施工图设计、后续设计服务、施工期间指导与现场配合服务、图纸审查配合服务、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图审核等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①施工图设计阶段;②后续服务阶段三、各阶段服务内容①施工图设计阶段:自委托人发出指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施工图审查文件审查通过后10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②后续服务阶段:从提供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至竣工验收合格并配合有关的资料归档完成。附件2:委托人向勘察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有关事宜1工程简易地形图12委托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的具体要求)13附件3:勘察设计人向委托人交付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目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施工图设计8自委托人发出指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施工图审查文件审查通过后10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含CAD电子版2含CAD电子版3含CAD电子版…以上成果文件内容为暂定内容,实际内容根据委托人要求为准8含CAD电子版备注:1.如委托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则勘察设计人仍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委托人要求增加的份数不另行收费。2.以上成果文件内容为暂定内容,具体内容以实际为准,如委托人要求提供额外的设计内容成果文件,勘察设计人需要配合提供。附件4:勘察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名 称姓名职务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承担过的主要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项目组成员……备注:①合同签订时,勘察设计人应根据本项目的勘察设计需要及委托人的要求派出勘察设计人员,并填写本附件。②实际勘察设计时若有需要可在此基础上增派勘察设计人员,但勘察设计费不予增加,且上述人员均要求为勘察设计人本单位在职人员。附件5:勘察设计进度表1、勘察设计周期自委托人发出指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施工图审查文件审查通过后10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二、勘察设计进度表(1)设计周期:①施工图设计阶段:自委托人发出指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施工图审查文件审查通过后10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②后续服务阶段:从提供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至竣工验收合格并配合有关的资料归档完成。附件6:勘察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一、勘察设计费总额暂定为:16500(大写:壹万陆仟伍佰元整)。最终设计费用总额=(经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或财政部门评审的建安工程费预算审核-暂列金-暂估价)×设计费率0.953%。二、勘察设计费总额构成:1.工程勘察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工程勘察设计费暂定为16500。2.工程勘察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合同签订前勘察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三、勘察设计费明细计算具体详见服务需求书工程设计费用计算标准四、勘察设计费风险包干的范围:1、本项目的服务结算采用固定费率(固定费率为0.953%)加风险包干,本项目工作范围和内容里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勘察设计费中,测量费、勘察费等不另行计取,委托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1)本工程勘察设计费已包括完成本项目设计全部费用成本、利润、税金等,包含但不仅限于:①工程现场必要的踏勘、施工图设计、后续设计服务、施工期间指导与现场配合服务、图纸审查配合服务、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图审核(驻现场配合所引起)等费用;②提供电子文档、提供委托人要求的各阶段图纸数量所需的费用;③各阶段的方案等技术设计的专家论证评审费、为本项目建设所必要的专题研究费、会务费、交通费、顾问费、现场咨询服务费等一切费用;为完成本需求书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计入的其它费用等。但不包含以下费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及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审核费(如有发生以上费用均已包含)。(2)勘察设计人在签订合同时,视为已充分考虑工程设计的实际工作量、技术含量、难易程度、复杂性、征拆延误。五、设计费支付1、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勘察设计人应提供完整的资料成果(纸质和电子成果)、请款资料、等额正式增值税发票。2、中选通知书上的中选金额作为合同价款的参考值,实际支付的价款按以下约定计取:若实际计算出的设计费高于中选单位的中选金额,则设计费按中选金额计取;若实际计算出的设计费低于中选单位的中选金额,则设计费按实际计算数额计取。3、设计费支付条件和比例:(1)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委托人的审核,且预算审核经有权部门审核定稿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完整归档备案后,勘察设计人提出申请,委托人支付至最终设计费用总额的100%。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设计费计算方式及相应系数不随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若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发生调整导致设计费发生变化,则根据相应变化另行协商。附件8:廉洁承诺书项目名称:金峰众创园创新楼一楼档案室建设工程项目编号:为防止出现廉洁风险,明确责任,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加强项目合同、协议规范管理,合同签约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自愿郑重承诺:(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洁勤政的相关规定。(二)严格执行所签订的项目相关合同、协议文件,自觉遵守约定条款。(三)忠实履行岗位职责,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为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财物或其他利益输送。(四)不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从项目中为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子女、关联企业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下同)谋取利益;保证利害关系人不索要或不接受合同其他方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五)不以职务消费的名义从项目中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也不为此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方便。(六)不接受合同其他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也不为合同其他方提供上述方便;不以任何理由向合同其他方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不以任何理由向合同其他方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七)不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合同其他方和关联方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以任何理由为合同其他方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活动;(八)不接受合同其他方提供、也不向合同其他方提供通讯工具等高档办公用品。(九)不作出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国家、出资人和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十)发现合同其他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影响合同履行的,可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承诺人如违背上述承诺,除应接受党纪、国法约束外,自愿接受金投集团相关制度、规定约束。本《廉洁承诺书》作为主合同的附件,经承诺人签署后立即生效。本《廉洁承诺书》一式份,合同履行单位各留存一份,监督单位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署日期:2024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档案室建设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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