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风貌提升工程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人民政府2024)
[密云]百千工程-溪翁庄镇金叵罗村风貌提升工程(第二次)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11824210200006640-XM001
二、项目名称:百千工程-溪翁庄镇金叵罗村风貌提升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396.448282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信苑建设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密云区车站路59号搂3层1-6轴
中标金额:396.448282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北京信苑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市密云区车站路59号搂3层1-6轴
91110228318384358J
396.448282 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北京信苑建设有限公司
1
396.448282万元
396.448282万元
详见采购需求
项目用途:完成百千工程-溪翁庄镇金叵罗村风貌提升工程
简要技术要求:百千工程-溪翁庄镇金叵罗村风貌提升工程清单及图纸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
合同履行期:60日历天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谭峰、褚海伟、彭鹤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5.383287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详见招标文件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人民政府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溪翁庄村
联系方式:尹京伟,010-690175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鸣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行宫街23号楼一层23-3
联系方式:谢一鸣,010-6109954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谢一鸣
电 话: 010-61099540
招标文件.docx
百千工程-溪翁庄镇金叵罗村风貌提升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盖章):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人民政府代理机构(盖章):北京鸣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10月目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3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文件须知前附表6第三部分竞争性磋商文件须知....................10第四部分磋商评审方法和标准....................22第五部分合同格式....................39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63第七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90第八部分工程量清单93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北京鸣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人民政府委托,对百千工程-溪翁庄镇金叵罗村风貌提升工程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竞争性磋商。现诚邀愿意承担该项目服务的潜在投标人前来投标。一、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采购人的采购需求1、项目名称:百千工程-溪翁庄镇金叵罗村风貌提升工程2、项目编号:11011824210200006640-XM0013、预算金额:3970151.79元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资金来源:政府投资6、采购需求:序号工程名称招标内容招标金额(元)备注1百千工程-溪翁庄镇金叵罗村风貌提升工程百千工程-溪翁庄镇金叵罗村风貌提升工程清单及图纸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3970151.797、质量标准:合格8、项目地点: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域内9、工期:60日历天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___无____。2.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有上述处罚记录但处罚期已届满的,视为无记录)。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3.2.1投标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3.2.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2.3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专业要求:受聘于投标人已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同时还须提供(简称B本),且均在有效期内;且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三、磋商文件的获取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10月31日09时至2024年11月06日16时。2、磋商文件获取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售价:0元3、获取方式: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步骤一:3.1、获取方式: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与线下流程结合招标方式,相关操作如下:3.1.1办理CA认证证书(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详见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查阅“用户指南”一“操作指南”一“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按照程序要求办理。3.1.2于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一“操作指南”一“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3.1.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供应商按照规定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后,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持供应商自身数字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免费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3.1.4未按上述要求下载招标文件及提供资料的投标人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3.2、证书驱动下载:3.2.1于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一“工具下载”一“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3.2.2CA认证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3.2.3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注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步骤二:携带资料到现场报名,现场报名后供应商须持自身数字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免费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获取方式和期限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无效)。售价:¥0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3.3现场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外地企业需提供企业进京《备案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项目经理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须注明项目名称,并写明办事事项,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委托人近三个月社保证明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11月12日13时30分,逾期送达或不符合密封要求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2、开标时间:2024年11月12日13时30分。3、响应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北京市密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层(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19-15号)五、其它补充事宜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及财政部和北京市相关文件的规定。2、响应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投标地点,逾期递交及密封不符合要求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拒收。3、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4、本次招标公告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beijing.gov.cn/)、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ggzyfw.beijing.gov.cn/)发布。六、联系方式采购人: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人民政府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溪翁庄村联系人:尹京伟联系电话:010-69017520代理机构:北京鸣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联系人:谢一鸣010-61099540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密云区行宫街23号楼一层23-3邮箱:965042070@qq.com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文件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项目名称百千工程-溪翁庄镇金叵罗村风貌提升工程2项目编号11011824210200006640-XM0013采购人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人民政府4招标代理机构北京鸣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5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6资金来源政府投资7最高限价本次磋商最高限价:3970148.95元(超过此最高限价作为无效标处理)。8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9招标范围百千工程-溪翁庄镇金叵罗村风貌提升工程清单及图纸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10投标人资格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 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网站中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4、为招标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招标项目的其他招标活动。5、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6、其他特定资格要求:6.1 投标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6.2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6.3 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专业要求:受聘于投标人已取得 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以上建造师 注册证书,同时还须提供(简称B本),且均在有效期内;且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6.4 近三年具有一项已完工的建筑业绩(近三年指2021年09月-2024年09月)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1项目建设地点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域内12计划工期总工期: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1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01月18日13质量标准合格1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15磋商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16磋商保证金不要求17响应文件编制要 求投标人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分别填写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的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投标人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准备响应文件(1份正本、2份副本,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确定表1份,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1份)。每份响应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响应文件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册,其他方式装订的响应文件一概不予接受。18递交响应文件方式现场递交,不接受投标人以邮寄、电报、电话、传真等形式的响应文件。19响应文件的密封响应文件外层密封袋的标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于2024年11月12日13时30分(开启时间)之前不准启封”字样。21递交响应文件地 点北京市密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层(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19-15号)2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1月12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23开标时间2024年11月12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24开标会参加开标会时,投标人代表若是法定代表人,需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需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5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对认为有必要澄清的问题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予以澄清(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26相关说明1、报价应为完成采购人指定范围内全部工作的最终报价。2、投标人应以人民币报出本次完成全部工程量的总价。3、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4、结算价格以最终评审价格为准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5、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在招标代理工作结束后支付。6、专家评审劳务费由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27签订合同有效期采购人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合同。28本招标项目采用 失信被执行人否决性惩戒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网站查询,投标人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评审阶段招标代理机构查询)29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第三部分竞争性磋商文件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次招标依据采购人的招标计划,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2.招标方式、合格的投标人2.1本次招标采用竞争性磋商招标方式。2.2合格的投标人:见《竞争性磋商文件须知前附表》。3.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对投标人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说明竞争性磋商文件是采购人用以阐明所需提供招标的程序和评定中标人的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的文件。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4.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文件须知前附表第三部分竞争性磋商文件须知第四部分磋商评审方法和标准第五部分合同格式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七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八部分工程量清单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如果投标人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此类投标将被拒绝(视为无效投标)。5.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活动和中标结果的质疑投标人认为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活动过程和中标结果存在不公平、公正,致使投标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潜在投标人可以对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有变更事宜,应当在发布本次磋商公告的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的投标人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向辖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原磋商小组协助处理质疑事项或复议,并依据磋商小组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事项处理完成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并在15日内报同级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招标活动的投标人;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4)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2)具体的投诉事宜以及事实依据;3)质疑书和质疑答复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4)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书应当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6.1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招标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投标人;不足5日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6.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视招标活动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并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人,同时在发布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公告。三、响应文件的编制7.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7.1投标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此投标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7.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8.投标报价及币种8.1投标报价为投标总价。投标报价必须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及磋商文件规定填报的相关费用等。8.2投标报价有效期与磋商有效期一致。8.3投标币种是人民币。9.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9.1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期前按以下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元整(大写:/万元整);收款单位:北京鸣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银行账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工作日,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注:磋商保证金由投标人一次性汇入或转入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开取投标保证金专用收据,在递交响应文件时递交该收据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磋商保证金无效。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如招标项目变更开标时间,则保证金交纳时间相应顺延。9.2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9.3磋商保证金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招标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各投标人应将磋商保证金专用收据绿联(校验联)原件、加盖投标人财务章退换投标保证金收据交回代理公司方可退还磋商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9.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2)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3)损害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4)投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5)经磋商小组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6)成交投标人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10.磋商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响应文件中承诺的磋商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磋商有效期内投标人不能撤销响应文件。11.响应文件的组成11.1投标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投标人编制的响应文件应按以下要求分册装订,共分3册,分别为: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标;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第一册:资格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2)资质证书(复印件盖公章)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4)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复印件盖公章);项目经理中标后无在施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5)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或由社保中心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复印件盖公章)6)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纳税有效凭据(按月纳税),或上年度纳税的有效凭据(按年纳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公章)7)财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或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盖公章)8)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目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声明。(格式自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9)信誉承诺书: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在近三年(2021年09月01日起至2024年09月30日止)内无诉讼及仲裁、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10)“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网站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查询日期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需在响应文件中附有查询相关网站的截图。(截图盖公章)1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格式见第六章)12)近三年建筑业绩(格式见第六章)13)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格式见第六章)第二册:商务标1)投标函2)首次报价一览表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6)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确定表(单独提供)第三册技术标(技术标不采用暗标格式)施工组织设计(具体要求详见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12.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12.1投标人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编制响应文件(未提供格式的自拟),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或盖章。12.2投标人应准备纸质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确定表1份(单独提供)以及响应文件的电子文档1份。每份响应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响应文件为准。响应文件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册,其他方式装订的响应文件一概不予接受。12.3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电子文档采用U盘制作,内容必须和纸质响应文件正本完全一致。12.4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企业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3.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3.1投标人应将所有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一同封装于一个密封袋内,响应文件密封袋的开口处用封条密封,封条格式自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两枚,响应文件袋正面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壹枚。13.2封套的封面均应:注明招标公告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等和“在(开标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按第二部分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19项要求填写。14.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14.1投标人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密封后按磋商公告中规定的地址递交。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14.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13.1-13.2条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代理机构拒收响应文件。15.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5.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五、磋商及评审16.送达响应文件16.1采购人应当按磋商公告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16.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时参加开标会,递交响应文件时向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非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所授权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开标会、填报及签署一轮或多轮最后报价(报价清单)。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提交和出示身份证明文件的,采购人、代理机构拒收响应文件。16.3投标人代表应现场提交响应文件,并在开标会签到表或文件递交表上签到,招标代理机构现场核实。16.4本项目没有开标程序,开标会结束后投标人在指定等候区等候。16.5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网站查询,投标人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6.6磋商小组将依据签到顺序依次单独与各投标人进行磋商。17.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招标工程的特点进行组建。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名,技术类专家1名,经济类专家1名,负责磋商和综合评分工作。18.响应文件的初审18.1响应文件初审包括资格审查及符合性与完整性审查。18.2磋商小组对各投标人资格及符合性与完整性进行评审。18.3《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18.4在详细评审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报价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报价。不满足实质性条款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视为无效。磋商小组决定报价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18.5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报价。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响应文件内容不齐全,格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2)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盖章不符合要求;(3)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未附有法定代表人对其授权委托书;(4)响应文件中有关材料弄虚作假;(5)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的;(6)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或与采购人串通磋商的;(7)未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情形;(8)存在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为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情形;(9)存在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情形;(10)存在不同投标人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组成员出现同一人情形;(11)存在不同投标人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情形;(12)报价超过项目最高限价;(13)不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详见磋商邀请);(14)存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19.响应文件的澄清19.1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19.2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且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0.磋商20.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不含未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平等的磋商机会。20.2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投标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0.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招标需求中的技术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20.4投标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0.5磋商小组根据项目情况可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每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每轮磋商结束后半小时内)进行报价。最后报价以最后一轮磋商结束后的报价为准。20.6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价,则视同为自行退出磋商,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退还退出磋商的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如要求)。20.7投标人应自行携带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确定表(详见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用于磋商报价。若投标人未携带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确定表,磋商小组可视为投标人二次报价的价格与首次报价的价格相同。21.评审21.1初步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经磋商确定最终招标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后,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原则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及经济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和比较。21.2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1.3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评审方法。2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价格)×价格权值(30)21.5最低报价不作中标的保证。21.6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2评审过程及保密原则22.1送达《响应文件》之后,直到授予成交投标人合同止,凡与本次磋商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22.2在磋商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其响应视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中标23.推荐并确定中标人23.1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磋商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磋商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23.2采购人在收到磋商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磋商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磋商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4.中标通知书24.1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中标结果公示。23.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5.中标人的确定标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中标候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人。采购人逾期未确定中标人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前3名中,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26.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利26.1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6.2因不可抗力或中标人不能履约等情形,采购人保留与其他候选投标人签订合同的权利。27中标通知书27.1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7.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授予合同28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招标标的、招标金额、招标数量、技术要求等事项签订施工合同。28.1《磋商文件》、中标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28.2中标人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招标竞争性磋商招标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投标人作为中标人并签订施工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招标活动。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中标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招标活动。第4部分磋商评审方法和标准一、磋商小组与评标1、采购人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磋商小组负责评标工作,完成评标报告,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2、所有评标委员应均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3、磋商小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独立进行评标,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2)不得将响应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3)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4)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4、在评标前,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推举产生确定一名磋商小组负责人。磋商小组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组织磋商小组成员学习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2)提醒采购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评标表格等。(3)在评审项目较复杂或者投标单位比较多时,合理安排磋商小组成员的分工。(4)汇总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需要投标单位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磋商小组对投标单位质询并对投标单位的答复进行评审。(5)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6)回收评标用表和评标记录并查验完整性及有效性。(7)组织编写评标报告。5.失信被执行人5.1本次招标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方式:采用否决性。信息采集人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在专家评标准备阶段,开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按照开标记录表中记录投标人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同时做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执行案号、执行法院等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二、评标过程的保密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在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3、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磋商小组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三、响应文件的澄清为有助于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响应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磋商评审顺序磋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初步评审1、资格审查评审;2、对响应文件符合性和完整性的评审。第二阶段:竞争性磋商(投标报价);第三阶段:详细评审1、投标人市场行为信用评分;2、技术标的评分(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3、评分汇总,出具评标报告,评选中标候选人。五、响应文件的初步评审1、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资格审查未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资格审查记录表见附表一。2、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为保证评标的准确和公正,提高评标活动的效率,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判定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如果响应文件属实质上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初步评审时将予以拒绝,且不再参加后续的评审,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见附表二。六、竞争性磋商1、由磋商小组组织依次和各投标人进行磋商。2、各投标人在完成磋商程序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确定表”,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确定表一经报出不得再次更改,投标报价部分评分以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确定表为准。七、详细评审1、磋商小组成员根据评分标准对照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内容进行评分。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以下各方面的综合评审,评审标准见后附表。每个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2、计分方法:将各投标单位的得分合计后取平均值,即为该投标单位的最终得分。3、若得分有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4、采购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5、评标办法:5.1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5.2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投标报价部分、企业信誉、技术方案部分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5.3评分因素所占权重:本评标办法的综合得分的标准分为100分。其中:投标报价部分得分占30%,标准分为30分。信誉评审得分记录表5%,标准分为5分。技术部分得分占65%,标准分为65分。(一)投标报价部分的评标说明(30分)投标报价的评审是对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投标报价的标准分值为30分。(4)评标基准价按(3)项进行调整后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5)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其他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价格)×价格权值(30)评分项目评价因素分项得分投标报价得分(30分)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价格)×300-30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为无效投标。(6)最低投标价不是中标唯一条件。(二)信誉评审得分记录表评分因素评分标准标准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得分投标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开标确认的投标人“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 5 %5信誉得分备注:本表中投标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中“%”=填写本表中给定的投标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中标准分/100。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年月日(三)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评分表(65分)序号评分项目子项评议标准得分投标人名称及得分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0分)先进、合理、可行12<m≤20较先进、合理、可行8<m≤12基本合理、可行1<m≤82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10分)保证体系完整、措施有力8<m≤10保证体系较完整、措施一般6<m≤8保证体系及措施欠完整1<m≤63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10分)完善、可靠5<m≤10欠完善1<m≤54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及其保证措施(10分)合理5<m≤10欠合理1<m≤55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5分)合理3<m≤5欠合理1<m≤36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程的管理措施和承诺(10分)合理,可行,针对性强5<m≤10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1<m≤57得分65注:1、缺项得0分;2、评分保留两位小数。磋商小组成员(签字):日期:年月日八、评审表格(后附)磋商小组成员签到表项目名称:评标时间:年月日序号姓名职称工作单位专家证号码专业电话备注磋商小组专家声明书本人接受采购人邀请,担任竞争性磋商的评审专家。本人声明:本人在评标前未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接触;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向外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收受采购人超出合理报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不收受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无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本人郑重保证:在评标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纪律;服从磋商小组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专家职责。本人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者不能履行评标专家职责,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附表一资格审查记录表项目名称: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标准 投标人名称及审查意见 1有效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人资质等级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3安全生产许可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拟派项目经理具备 建筑工程 专业 二级 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复印件盖公章);项目经理中标后无在施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或由社保中心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复印件盖公章)6依法纳税有效证明文件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纳税有效凭据(按月纳税),或上年度纳税的有效凭据(按年纳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公章)7财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或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盖公章)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目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声明。(格式自制,) 9信誉承诺书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在近三年(2021年09月01日起至2024年09月30日止)内无诉讼及仲裁、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10关联关系承诺书格式自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盖章11失信被执行人(否决性惩戒)“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查询日期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需在响应文件中附有查询相关网站的截图。(截图盖公章) 资格审查结论 说明: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未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有一项不通过,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附表二: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记录表项目名称: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投标函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2磋商有效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3响应文件格式符合 “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4投标报价的有效性递交一份内容相同且只有一个有效投标报价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结论:通过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标注为√;未通过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标注为×注:未通过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附表三:投标报价评分表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项目名称:评分细则 投标人报价及得分投标人名称及得分分值评审要素最终报价小微企业扣除10%后评标价得分最终报价小微企业扣除10%后评标价得分最终报价小微企业扣除10%后评标价得分30分1、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价格)×302、评标基准价=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投标价格为评标基准价最高限价(元):基准价(元)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附表四:详细评审评分记录表评分内容分值范围评分标准投标单位名称及得分价格部分(30分)0-30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价格)×30实质性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信誉评审 (5分) 投标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5分“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 5 % 技术方案部分(65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0分)先进、合理、可行12<m≤20较先进、合理、可行8<m≤12基本合理、可行1<m≤8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10分)保证体系完整、措施有力8<m≤10保证体系较完整、措施一般6<m≤8保证体系及措施欠完整1<m≤6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10分)完善、可靠5<m≤10欠完善1<m≤5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及其保证措施(10分)合理5<m≤10欠合理1<m≤5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5分)合理3<m≤5欠合理1<m≤3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程的管理措施和承诺(10分)合理,可行,针对性强5<m≤10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1<m≤5合计得分磋商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附表五:评标结果汇总表评标结果汇总表项目名称:磋商小组成员姓名投标人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各成员得分平均值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附表六竞争性磋商评审意见表竞争性磋商评审意见表项目名称: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附表七竞争性磋商评审书面报告备案表项目名称 招标类别□工程 磋商小组评审结果投标人名称排名次序投标价格或评标得分磋商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次序中标候选人名称123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兹确认上述评标结果属实,有关评审记录见附件: 年 月 日采购人定标意见根据磋商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情况,以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定标原则和方法,兹确定: 为中标人。采购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本表为书面报告首页,其他内容作为附件,附件包括:1、 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情况、开标和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和理由;2、 相关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竞争性磋商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及中标人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上述文件已备案的不再提交。申办人 (签字)联系电话项目招标编号:日期:年月日附表八磋商小组成员评审打分复核意见书项目名称:我们磋商小组成员已经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认真复核,并对复核结果承担责任: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记录表(□正确□错误)审查评审记录表(□正确□错误)竞争性磋商记录表(□正确□错误)投标报价评分表(□正确□错误)综合评分表(□正确□错误)评分结果汇总表(□正确□错误)竞争性磋商评审情况书面报告(□正确□错误)其他相关评审资料(□正确□错误)磋商小组组长(签字):磋商小组成员(签字):日期:年月日备注:1、打分复核只对算术值进行复核,不得对原始打分进行修改。2、如发生错误,由相关责任人更正签第五部分合同格式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承包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一部分协议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一、合同协议书编号:发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发包人为建设(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六、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合同形式。七、签约合同价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含税):元暂列金额(含税):元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元八、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职称:;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九、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十、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十一、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十二、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三、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十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约地点:二、合同通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合同条款: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和(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1.7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8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3承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合同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理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8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相关信息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1.1.2.10专项投标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投标人。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所需建造、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永久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临时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永久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1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1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7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1.1.8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附注:构成合同文件的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应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不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应当视为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1.5合同协议书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承包人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1)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依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0.1款约定制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依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0.2款约定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7日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或合同进度计划修订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最新版本图纸(包括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3)经监理人批准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应当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4)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和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期限和监理人批复期限以及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除合同条款第4.1.10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能作为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5)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视为拒不签收。(6)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前确保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在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的,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款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六。(2)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3)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履约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约定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4)支付担保应当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2.9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10环境保护责任发包人对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2.11移交工程档案发包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2.12批准和确认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和确认,或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2.13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中指明。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发包人需批准明确行使的权力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加盖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需要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6监理人的宽恕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承包人还应当依法合规建立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制定具体的管控机制和实施方案,严格落实。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照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承包人还应按照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承包人的设计工作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约定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1.1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包人应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4.1.12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2履约担保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约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合同文件约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承包人是否提交履约担保及需要提交履约担保的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五。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就应当约定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4.2.3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4.2.4通知义务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第2.8款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自行施工范围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包括:(1)投标函附录约定的分包工程;(2)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的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4.3.4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4.3.5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4.3.6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3.7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3.8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9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合同副本。4.3.10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一般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具体范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招标、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招标的,应当按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投标人。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5.1.2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将其提供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四: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自行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自行修建临时设施的范围以及所需临时占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以及相关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为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8.1.2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在约定期限内报送监理人审批,其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8.1.3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并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批复。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治安保卫9.3.1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明确责任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责任人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建立施工扬尘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如扬尘治理,承包人应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9.4.3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时限内,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包含第9.4.2项约定的实施方案内容),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给予批复。9.4.4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和污染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6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7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9.6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9.6.1由于承包人原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但“达标(合格)”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9.6.2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高于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的,发包人可给与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是否给与承包人创优及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9.7特殊安全文明施工9.7.1由于承包人原因,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9.7.2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高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于合同约定的要求,发包人可给与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是否给与承包人创优及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10.1.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施工进度计划中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0.1.2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按照第10.1.1项相关约定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及时限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0.1.3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0.2.1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10.2.2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1.5.1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11.5.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工期延长)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但最终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合同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11.5.3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奖金。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情形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4.3根据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12.4.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批。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的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7质量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1.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变更的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5.1.2发包人违背第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第23.1(1)项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第23.1(2)项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1项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1项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1项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1)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4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15.4.5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超过合同约定范围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可以调整单价,否则不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单价。其调整的原则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投标人或专业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如下:(1)由承包人作为采购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2)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3)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4)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应当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5)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磋商文件前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应当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6)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采购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7)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8)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磋商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磋商文件。(9)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10)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投标人订立合同前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11)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风貌提升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