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校园文化建设与课程建设服务体系中标结果公示(甘肃省文县城关幼儿园2024)



甘肃省文县城关第一幼儿园校园文化建设与课程建设服务体系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
133006JH621222017
二、项目名称
甘肃省文县城关第一幼儿园校园文化建设与课程建设服务体系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标包
是否废标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联系地址
中标金额(万元)
评审报价/评审得分

包1

北京金恩润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拂林路9号9层B单元1001
21.8
73.5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供应商名称
名称
服务时间
服务要求
服务标准
服务范围

北京金恩润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标段
专家

包1
刘奋军,张博文,张应富,张晓林,蔡亮(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收费标准
收费金额:0.327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甘肃省文县城关幼儿园
地 址: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县城新村56号
联系方式:0939-552244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陇建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东江水社区祁山街202号-2商铺
联系方式:1510123123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袁红
电 话:0939-5522440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甘肃省文县城关第一幼儿园校园文化建设与课程建设服务体系采购项目

品目
其他教育服务

采购单位
甘肃省文县城关幼儿园

行政区域
文县
公告时间
2024年11月18日 16:37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博文,张晓林,刘奋军,张应富,蔡亮(采购人代表)

总成交金额
¥21.8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袁红

项目联系电话
0939-5522440

采购单位
甘肃省文县城关幼儿园

采购单位地址
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县城新村5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939-5522440

代理机构名称
甘肃陇建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东江水社区祁山街202号-2商铺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5101231237

附件:

附件1
674db6c8-25e4-49b2-b92c-0dffdb0b5c1a.pdf

附件2
6a06bd9b-e91e-49eb-a868-5a60f6799830.pdf

附件3
c46184f7-aa14-42e9-9066-2924df235b29.pdf

甘肃省文县城关第一幼儿园校园文化建设与课程建设服务体系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编号:LJT-ZC2024001项目名称:甘肃省文县城关第一幼儿园校园文化建设与课程建设服务体系采购项目磋商人名称(盖章):甘肃省文县城关第一幼儿园磋商代理机构名称(盖章):甘肃陇建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1月目录第一章磋商供应商须知第二章合同文件第三章磋商项目技术要求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一、磋商函二、报价一览表三、报价要求四、磋商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第五章附件甘肃省文县城关第一幼儿园校园文化建设与课程建设服务体系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甘肃省文县城关幼儿园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甘肃陇建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11-1814: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133006JH621222017项目名称:甘肃省文县城关第一幼儿园校园文化建设与课程建设服务体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2.0(万元)最高限价:22.0(万元)采购需求:校园文化建设与课程建设服务体系采购(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投标人须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投标。(3)未被列入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贿犯罪记录名单,以本公告之日起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行贿犯罪查询结果为准。(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采购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11-08至2024-11-14,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地点:甘肃陇建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方式:公开领取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11-1814:30地点:甘肃省文县城关第一幼儿园会议室五、开启时间:2024-11-1814:30:00地点:甘肃省文县城关第一幼儿园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无①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②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甘肃省文县城关幼儿园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县城新村56号联系方式:0939-552244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甘肃陇建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东江水社区祁山街202号-2商铺联系方式:1510123123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袁红电话:0939-5522440甘肃陇建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1月07日第一章磋商供应商须知第一节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内容1招标项目名称:甘肃省文县城关第一幼儿园校园文化建设与课程建设服务体系采购项目2磋商项目概况:校园文化建设与课程建设服务体系采购,预算金额:22万元3招标范围:甘肃省文县城关第一幼儿园校园文化建设与课程建设服务体系采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招标文件技术要求。(2)售后质保等相关服务。(3)卖方提供服务人员的安全责任风险。4招标人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付款方式:经双方协商,以签订的合同为准5对投标人的要求:见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6投标有效期: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算60个日历天。7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在甘肃陇建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发售领取。8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4人;9投标文件份数:一份正本,二份副本;投标报价一览表:一份;整套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只读光盘一份(或U盘一个)。10开标时间及地点: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2024年11月18日下午14:30(北京时间)。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地点及磋商地点:甘肃省文县城关第一幼儿园会议室。11履约保证金:无1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公示期限:1个工作日13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由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无任何质13招标代理服务费:疑,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给甘肃陇建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4是否存在以往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否15供应商资格条件1、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或三证合一;(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度或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2023年至今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具体要求:供应商2023年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或提供无需缴纳税收的合法证明材料;(如税务局出具的书面证明或网银缴费凭证或完税凭证票据等等)。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关于分公司投标(除石油石化、电力、电信、银行、金融、保险等特殊行业外,本项目不接受非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的投标)16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100%17投标保证金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2022}16号),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18询价响应文件份数一份正本、二份副本、一份电子版采购文件、一份报价一览表19询价响应文件签署、盖章询价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须签字、盖章的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或盖章,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公司部门章或分支机构章等代替;否则,询价响应文件按无效报价处理。20落实支持中小企业1.执行中小企业声明函制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20政府采购政策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仅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投标供应商需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随成交结果一并公开。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的,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5.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第二节响应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本章节是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含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答疑、补充文件等)中涉及的所有废标条款的摘要。除出现以下情形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况外,响应文件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废标处理。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关废标条款的阐述与本章节不一致的,以本章节内容为准。一.竞争性磋商会上,响应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由磋商人或磋商代理机构负责判定)1、在磋商截止时间以后上传的,或者因自身原因无法上传的;2、磋商供应商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未参加磋商会的;3、电子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签字盖章的;4、未参加磋商报名或报名审核未通过的;5、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磋商担保的;6、磋商供应商名称与磋商报名时的名称不一致者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二.响应文件审核中有关无效标的情形(由磋商委员会负责判定)1、响应文件的有关内容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的,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但未随响应文件一起提供“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的;2、《磋商函》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的;3、磋商供应商的磋商报价是可变动价格的,或包含了价格调整要求的,或磋商报价中提供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备选磋商方案的除外)。三、详细评审中有关废标的情形(由磋商委员会负责判定)1、磋商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磋商或出现下列串通磋商、弄虚作假磋商嫌疑的:1.1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1.2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1.3不同磋商供应商的磋商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1.4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1.5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出现同一人的;1.6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1.7不同磋商供应商委托同一人磋商的;1.8不同磋商供应商聘请同一人为其磋商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项目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1.9磋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磋商情形。2、响应文件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如果有);3、磋商委员会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的磋商价格进行调整,磋商供应商不接受调整方式的,或不接受调整后的价格的;4.商务部分或技术部分经磋商委员会评审为不合格的。第三节磋商须知1.总则1.1定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1)“磋商人、买方”指甘肃省文县城关第一幼儿园或由其委托的甘肃陇建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磋商供应商”指向磋商人提交响应文件的当事人;(3)“卖方”指其磋商被甘肃省文县城关第一幼儿园接受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的当事人;(4)“竞争性磋商文件”指由甘肃陇建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澄清补充文件;(5)“响应文件”指磋商供应商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向甘肃陇建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全部文件;(6)“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1.2磋商说明1.2.1磋商人就本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所述磋商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本磋商项目名称请参见前附表第1项。本磋商项目的资金见前附表,可用于本磋商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磋商人将通过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有资质、有经验、有实力和诚信守法、社会信誉好的磋商供应商,与之签订合同,完成本合同项目。1.2.2磋商供应商须认真阅读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特别是有关责任权利规定,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填报响应文件。1.3对磋商供应商的要求1.3.1符合磋商公告所述的资质要求。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磋商供应商应具备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在招磋商活动中有串通磋商不良行为记录或涉嫌串通磋商并正在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其响应文件将不被接受(磋商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并由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注]:磋商供应商提供的证书(证件)等必须在有效期内。1.3.2磋商供应商彼此之间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同时磋商的情形的,不得同时磋商。1.4现场考察及磋商费用四、技术部分第五章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六、磋商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磋商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竞争性谈判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竞争性谈判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10%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第七条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第八条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第九条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第十条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磋商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磋商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1.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小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小型企业。2、本公司参加甘肃省文县城关第一幼儿园的甘肃省文县城关第一幼儿园校园文化建设与课程建设服务体系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北京金恩润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11月18日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单位名称(盖章):北京金恩润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磋商响应文件北京频听花开教育咨询有限公司1.分项报价明细表序号分项名称分项报价(元)1文化建设项目106,0002课程建设项目113,500总计总计219.500磋商供应商名称(盖公章):北京倾听花开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2024年11月18日7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校园文化建设与课程建设服务体系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甘肃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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