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系统维修保养中标结果公示(中央音乐学院2024)



中央音乐学院安防系统维修保养项目中选公告

一、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央音乐学院安防系统维修保养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天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远大居住区二期住宅商务中心A区南端9A号(住宅)
中标(成交)金额:28.956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北京天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央音乐学院安防系统维修保养项目
对东、西校区监控系统设备平台、校园出入管理(人脸识别)系统、智慧校园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信号传输链路、供电系统等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对故障设备进行检修和更换,保障校园监控系统设备及相关设备能够正常稳定运行、视频图像信号传输畅通,保证所有摄像机能够正常录像、调取图像。在本科生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国家级考试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中,做好全程现场技术服务保障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比选文件第四章技术需求。
对东、西校区监控系统设备平台、校园出入管理(人脸识别)系统、智慧校园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信号传输链路、供电系统等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对故障设备进行检修和更换,保障校园监控系统设备及相关设备能够正常稳定运行、视频图像信号传输畅通,保证所有摄像机能够正常录像、调取图像。在本科生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国家级考试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中,做好全程现场技术服务保障服务。
服务期:1年,自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满足学校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郭晓元、刘金平、毛坦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中选供应商最终得分:95.99分
本项目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音乐学院校园网发布。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央音乐学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鲍家街43号        
联系方式:杨老师6716972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老师
电 话:  67169727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中央音乐学院安防系统维修保养项目

品目
服务/商务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安保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工程/专业施工/消防工程和安防工程

采购单位
中央音乐学院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4年11月18日 17:03

评审专家名单
郭晓元、刘金平、毛坦

总中标金额
¥28.956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
67169727

采购单位
中央音乐学院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鲍家街43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杨老师67169727

代理机构名称
///

代理机构地址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附件: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附件2
发出稿-中央音乐学院安防系统维修保养项目比选文件20241107.pdf

十一、企业规模声明函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格式)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中央音乐学院)的(中央音乐学院安防系统维修保养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中央音乐学院安防系统维修保养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北京天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业人员85人,营业收入为_32787.258040万元,资产总额为25776.785744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企业名称(盖章):北京天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11月13日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参选人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协议中需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3、联合体双方均需提供此声明。4、若参选人对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属于大型企业的,则可不提供上述声明。294中央音乐学院安防系统维修保养项目比选文件采购人:中央音乐学院2024年11月目录第一章比选公告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三章参选文件格式第四章技术需求第五章合同格式第六章评审办法第一章比选公告中央音乐学院安防系统维修保养项目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本项目校内比选。一、项目名称:中央音乐学院安防系统维修保养项目二、项目内容:校园安防系统维保项目内容包括:对东、西校区监控系统设备平台、校园出入管理(人脸识别)系统、智慧校园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信号传输链路、供电系统等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对故障设备进行检修和更换,保障校园监控系统设备及相关设备能够正常稳定运行、视频图像信号传输畅通,保证所有摄像机能够正常录像、调取图像。在本科生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国家级考试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中,做好全程现场技术服务保障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比选文件第四章技术需求。服务期:1年,自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设地点:中央音乐学院。本项目预算为340000元,本项目不分包,参选人须对项目整体进行响应。三、参选人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参选人应是按照比选公告要求获取比选文件的单位。2、参选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1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参选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人,中选后不得转包。四、报名登记时间:2024年11月7日至11月12日(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五、报名登记地点:以邮件形式报名登记。六、比选时间:2024年11月14日14:30七、比选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鲍家街43号中央音乐学院西门办公楼二层学生处会议室。八、接收参选文件递交时间:2024年11月14日14:00—14:30九、参与本项目比选的单位请在报名登记时间内将营业执照、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以及联系人、联系电话发送至1042125054@qq.com邮箱,比选文件将以电子版形式回传至邮箱。不明事宜可以拨打67169727咨询。本项目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音乐学院校园网发布。采购人:中央音乐学院采购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鲍家街43号联系人:67169727杨老师2024年11月7日2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参选人须知前附表项号内容说明及要求1项目名称中央音乐学院安防系统维修保养项目2项目地点中央音乐学院3项目预算人民币340000元4项目内容施工范围:校园安防系统维保项目内容包括:对东、西校区监控系统设备平台、校园出入管理(人脸识别)系统、智慧校园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信号传输链路、供电系统等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对故障设备进行检修和更换,保障校园监控系统设备及相关设备能够正常稳定运行、视频图像信号传输畅通,保证所有摄像机能够正常录像、调取图像。在本科生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国家级考试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中,做好全程现场技术服务保障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比选文件第四章技术需求。服务期:1年,自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项目地点:中央音乐学院。本项目预算为340000元,本项目不分包,参选人须对项目整体进行响应。5资金来源自筹6参选人资格要求1、参选人应是按照比选公告要求获取比选文件的单位。2、参选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参选人资格要求(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参选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人,中选后不得转包。7比选有效期及比选保证金有效期:90日历天保证金:无8参选文件份数1份正本,2份副本,1份电子文档(以U盘形式提交,含参选文件正本的PDF扫描件及WORD版)。9参选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时间:2024年11月14日14:30(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鲍家街43号中央音乐学院西门办公楼二层学生处会议室。10成交原则1、综合打分排名第一的参选人为中选人。2、如第一名放弃,则由排名下一名次的单位递补成为本项目中选人,以此类推;或由采购人宣布本项目作废,由采购人自行确定后续采购方式。11现场踏勘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4参选人须知1、总则1.1项目概况详见比选须知前附表。1.2参选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参选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比选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1.3采购人不承诺选择最低报价的参选人为中选人。2、比选文件2.1比选文件参选人应认真阅读比选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参选文件没有对比选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该比选有可能被拒绝,其风险应由参选人自行承担。2.2比选文件的澄清任何要求澄清比选文件的参选人,均应在参选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邮寄、递交或传真)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答复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选人。2.3比选文件的修改2.3.1采购人在提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比选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参选人起约束作用。2.3.2参选人获取比选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比选文件的所有内容,对份(页)数等方面认真核对,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参选人自己承担。2.3.3参选人若对比选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比选截止期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澄清要求。无论是采购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比选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参选人的要求对比选文件做出澄清,采购人都将于比选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下同)予以澄清(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参选人发送。参选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5答复作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3、参选文件3.1参选文件的编制依据3.1.1比选文件;3.1.2采购人提供的有关资料;3.1.3相关的法律法规。3.2参选文件内容3.2.1参选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参选函(3)分项报价表(4)企业资质证明文件(5)企业基本情况(6)参选人企业业绩(7)拟配备人员情况和分工(8)企业经营状况(9)履约情况(10)企业规模声明函(11)服务方案3.2.2参选文件编制说明1)采购人在本比选文件中提供了参选文件的相关格式,则参选人编制参选文件时应使用采购人提供的格式(如属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没有提供相关格式的,参选人自行编制。2)参选文件均应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全套参选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非上述删改是根据采购人发出的比选文件修改补充文件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参选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参选文件修改处6须由参选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3)参选人应在参选文件所有文件资料内容之前编制可方便检索的总目录或索引。3.3比选报价3.3.1参选人应根据自身实力、市场竞争状况及风险等情况自主报价。3.3.2参选人的比选报价应包括参选人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单独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3.3参选人应在参选文件所资质附的比选函上标明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3.3.4本项目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3.4参选文件的有效期3.4.1自参选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3.4.2在原定参选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参选人提出延长参选有效期的要求。参选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参选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参选保证金,同意延长参选有效期的参选人不允许修改参选文件,但需相应延长参选保证金的有效期。3.5参选文件的编制要求3.5.1参选人开标时需提供参选文件份数详见前附表,各装订成册。参选人应将所有参选文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参选文件应保证正、副本内容的一致性。3.5.2参选文件封面或扉页必须加盖参选人单位公章。填写标书时,如有修改,则应在修改处加盖参选人单位公章且由授权代理人签字。3.5.3参选文件的密封袋上应注明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参选人名称、日期。密封袋应保证其密封性,密封袋应加盖参选人单位公章作为骑缝章。3.5.4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参选文件中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参选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74、开标及评审4.1开标时间和地点4.1.1采购人在参选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提交参选文件的参选人数量不足2家,则本项目作废,重新进行比选。4.1.2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如发现参选人或其参选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将其参选作废标处理:(1)参选文件未按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2)参选文件未按比选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3)不符合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4.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顺序和程序进行开标:(l)宣布开标纪律;(2)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参选人名称、参选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3)采购人代表、参选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4)开标结束。4.3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为随机抽取,对参选文件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进行评审。4.4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4.5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分表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对参选文件进行评审。4.6定标方法4.6.1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比选文件评审办法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按8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42附件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43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44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45(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46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47附件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48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49附件4: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6月10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50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5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安防系统维修保养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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