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中标结果公示(鞍钢集团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2024)
鞍钢重机公司鞍钢轧辊公司热轧 850x2450 冷型
采购结果公示
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中心已对鞍钢重机公司鞍钢轧辊公司热轧 850x2450 冷型进行了采购,现将采购结果公示如下:
项目编号:AGGC-ZJ-CL24-001057-0
项目名称:鞍钢重机公司鞍钢轧辊公司热轧 850x2450 冷型
成交单位: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人:鞍钢集团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忠革
附件:
关联交易报价单.jpg
GWK24102502C114重机锻造.pdf
关联交易报价单标的名称材质单位数量单重(毛重)kg总重(毛重)kg单重(净重)kg总重(净重)kg锭型(kg)钢锭价格(吨/元)利用率毛净比加工费(吨/元)净重吨单价(吨/元)净重锻造单价(件/元)锻造总价(元)交(提)货时间及数量交(提)货时间及数量交(提)货时间及数量标的名称材质单位数量单重(毛重)kg总重(毛重)kg单重(净重)kg总重(净重)kg锭型(kg)钢锭价格(吨/元)利用率毛净比加工费(吨/元)净重吨单价(吨/元)净重锻造单价(件/元)锻造总价(元)工期工序备注热轧850*245045#件129745297451910019100396704424.780.751.557800136652610002610002025.02.10锻造、粗加、调质,精加GB/T6402-2008Ⅳ攀钢620*175045#件123837238371760017600318004424.780.751.354800119892110002110002025.02.25锻造、粗加、调质,精加GB/T6402-2008Ⅳ热轧700*178045#件127385273851960019600365004424.780.751.397800123472420002420002025.02.25锻造、粗加、调质,精加GB/T6402-2008Ⅳ合计38096756300107970714000注:不含税不含运费甲方:鞍钢轧辊有限公司乙方: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主管铁导张主根华记主管经理:主管部长:火咣陕经办人:经办人:年月日2024年10月25日承揽合同(GWK24102502C114)甲方:鞍钢轧辊有限公司乙方: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10月25日编码:GWK24102502C114承揽合同(通用)甲方(定作方):鞍钢轧辊有限公司乙方(承揽方):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承揽项目、数量、报酬及交付期限1.1承揽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及内容规格材质计量单位数量单重kg总重kg报酬(不含税)报酬(不含税)工序项目名称及内容规格材质计量单位数量单重kg总重kg单价总价工序热轧850x2450冷型¢1390x3390锻45#件11910019100261000.00261000.00成品攀钢620x1750冷型¢1340x2500锻45#件11760017600211000.00211000.00成品热轧700x1780冷型¢1330x2990锻45#件11960019600242000.00242000.00成品不含税合计(元):¥714000.00不含税合计(元):¥714000.00不含税合计(元):¥714000.00不含税合计(元):¥714000.00不含税合计(元):¥714000.00不含税合计(元):¥714000.00不含税合计(元):¥714000.00不含税合计(元):¥714000.00不含税合计(元):¥714000.00不含税合计(元):¥714000.00含税合计:大写捌拾万陆仟捌佰贰拾元整(¥806820.00)(单位:人民币,增值税税率13%)含税合计:大写捌拾万陆仟捌佰贰拾元整(¥806820.00)(单位:人民币,增值税税率13%)含税合计:大写捌拾万陆仟捌佰贰拾元整(¥806820.00)(单位:人民币,增值税税率13%)含税合计:大写捌拾万陆仟捌佰贰拾元整(¥806820.00)(单位:人民币,增值税税率13%)含税合计:大写捌拾万陆仟捌佰贰拾元整(¥806820.00)(单位:人民币,增值税税率13%)含税合计:大写捌拾万陆仟捌佰贰拾元整(¥806820.00)(单位:人民币,增值税税率13%)含税合计:大写捌拾万陆仟捌佰贰拾元整(¥806820.00)(单位:人民币,增值税税率13%)含税合计:大写捌拾万陆仟捌佰贰拾元整(¥806820.00)(单位:人民币,增值税税率13%)含税合计:大写捌拾万陆仟捌佰贰拾元整(¥806820.00)(单位:人民币,增值税税率13%)含税合计:大写捌拾万陆仟捌佰贰拾元整(¥806820.00)(单位:人民币,增值税税率13%)交付期限:2025年2月28日前交货。交付期限:2025年2月28日前交货。交付期限:2025年2月28日前交货。交付期限:2025年2月28日前交货。交付期限:2025年2月28日前交货。交付期限:2025年2月28日前交货。交付期限:2025年2月28日前交货。交付期限:2025年2月28日前交货。交付期限:2025年2月28日前交货。交付期限:2025年2月28日前交货。1.2本合同已包含设计费、制造费、原材料费、安装调试费、人工费、运输费、保险费、技术服务费、质保期保障服务等一切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承揽任务而产生的所有税费。除本合同约定报酬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第二条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2.1技术标准:执行图纸及相关要求。2.2质量要求:按定作人提供的图纸要求执行,未尽之处遵照国家标准。第三条结算方式及期限3.1乙方交付经甲方检验合格的工作成果后当月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挂账。3.2挂账后第三个月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承兑汇票结算,定作人不负责办理贴息业务。3.3乙方收款账户信息户名: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账号:070402410922100366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鞍钢支行如乙方的上述账户资料发生变更,需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3.4甲方开票信息税号:91210300MA0QEX1J9P单位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内电话:0412-6752523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高新区支行银行账号:312982650966第四条质保期4.1质保期:终身,自乙方交付最终成果之日起至产品使用结束。4.2质保期内,若乙方交付工作成果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更换、修复直至甲方正常使用,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工作成果的交付5.1乙方应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内,按鞍钢轧辊有限公司计划交付经甲方检验合格的工作成果。5.2验收标准5.2.1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如无如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适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或按法律规定要求备案的企业标准。如前述标准之间不一致,执行较为严格的标准。5.2.2交付的工作成果除满足前述标准外,应当达到约定的验收标准,约定的验收标准为图纸及相关要求。5.3验收程序5.3.1乙方完成工作成果后七日内应通知甲方验收(附相关检测记录及产品合格证书)。甲方接到验收通知后十日内,应完成验收。5.3.2甲乙双方如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共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若经检验合格,相关检测费用及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若货物经检验不合格,相关检测费用及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如货物无相关检测机构可进行质量鉴定,则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5.4交(提)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第六条承揽项目原材料6.1承揽项目原材料提供方为乙方。6.2原材料检验方式:乙方自检。第七条双方权利和义务7.1甲方权利义务7.1.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交付工作成果。7.1.2监督乙方承揽项目完成进展并提出整改意见。7.1.3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乙方提供承揽项目所需的技术资料、图纸等相关资料。7.2乙方权利义务7.2.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报酬。7.2.2乙方应具有完成承揽项目所必需的资质和技术条件。7.2.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甲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7.2.4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承揽项目交由任何第三方完成。第八条违约责任8.1若因乙方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报酬,并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或按本合同报酬含税总金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2乙方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每逾一日,应按相应报酬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多考核10%。超过30日仍未交付的,甲方有权选择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接收合同报酬,还应按合同报酬含税总金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3因乙方交付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的迟延交付,乙方应按第8.2条承担违约责任。8.4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报酬,还应按合同报酬含税总金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5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知识产权乙方保证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侵犯其他相关方的任何合法权益。因履行本合同导致第三方向甲方主张侵犯其合法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应由乙方负责应对并承担所有费用。若需要甲方应对时,乙方应全力配合并承担甲方因此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本合同中任何条款均不能被解释为一方对其他方明示或默示地授予任何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双方承诺尊重并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在依据本合同而签订的其他具体合作协议约定的许可范围之外使用对方知识产权。第十条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疫情、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或迟延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或迟延履行的情况及理由,并在15日内向对方送达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文件。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如约履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保密本合同一方作为披露方向另一方作为接收方提供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作为保密信息,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方泄露、转让、许可使用、交换、赠与等,亦不得用于本合同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但是,下述情形除外:(1)披露时已经被公众知晓的信息。(2)披露后非因接收方的原因被公众知晓的信息。(3)披露时接收方已经拥有的信息。(4)因政府机关、法院或其他权利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信息等。接收方应将保密信息向基于本合同需要知晓保密信息的人员披露。接收方应要求该等人员遵守并履行本条款的保密义务。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2.1本合同发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通过下列第12.1.1条约定的方式解决:12.1.1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12.1.2任何一方可向申请仲裁。第十三条权利义务转让未经一方事前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第十四条语言及法律适用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本合同存在多种语言版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五条通知与送达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文件,应发送至本合同尾部所列住所。一方向对方发出的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已送达:(1)文件当面交付的,对方工作人员签字时。(2)文件邮寄的,邮寄文件被签收时。(3)文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的,传真、电子邮件发送至住所中列明的传真、电子邮箱时。(4)其他可视为送达的情形。一方变更住所中所列信息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若文书被退回,除发件人原因导致无法送达外,信件交邮之日起的第7日视为送达。本合同尾部所列住所,适用于仲裁及人民法院诉讼和执行程序各阶段法律文书的送达,法律文书送达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第十六条附则16.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如需变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16.2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6.3本合同一式六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其中甲方持四份,乙方持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鞍钢轧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成伟授权代表: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内电话:0412-6752523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高新区支行账号:312982650966行号:104223021243乙方: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益民授权代表:住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国路40甲联系人:电话:0412-6625865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鞍钢支行账号:0704024109221003663行号:102223002409签订地点:辽宁省鞍山市签订地点:辽宁省鞍山市合同有效期限:2024年10月25日至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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