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保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青浦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024)
一、项目编号:310118000241015137005-18161062
二、项目名称:卫生中心安保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卫生中心安保项目
1419049.31元
上海长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3889号
83.8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卫生中心安保项目
卫生中心安保项目
青浦华科路550号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保安服务,包括门卫与人员出入服务、巡视、监控、停车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安全管理等服务。
2025年01月29日起至2026年01月28日止。
按要求及服务承诺完成相关工作并经采购人验收通过。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戴纲,耿卫芹,王焱,朱双培,周现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审,得分最高的上海长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青浦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本部)
地 址:青浦区公园路100号
联系方式:021-5973289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城中西路38号南楼305
联系方式:597323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董丽
电 话:59732311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67.5K
采购文件附件:
卫生中心安保项目.pdf1.7M
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青浦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本部)(单位名称)的卫生中心安保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卫生中心安保项目,属于物业管理;承建(承接)企业上海长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956人,营业收入为23719.123776万元,资产总额为10309.955894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长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11月15日上海市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项目编号:QPZFCG2024-238项目名称:卫生中心安保项目采购人:上海市青浦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本部)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2024年10月,—1—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第四章招标需求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采购需求附件—2—,第一章投标邀请项目概况卫生中心安保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11-15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详见招标公告(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QPZFCG2024-238)项目名称:卫生中心安保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编号:1824-W000135869预算金额:1659706元。最高限价(如有):无采购需求:本项目卫生中心安保项目,共1个包件。服务内容:具体详见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01月29日起至2026年01月28日止。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规范进口产品采购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1、本项目预算为1659706元人民币,超过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3.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投标标书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3投标人须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10-25至2024-11-04(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方式:网上获取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11-1510:00(北京时间)投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开标时间:2024-11-1510:00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七、联系方式采购人:上海市青浦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本部)地址:青浦区公园路100号—4—,邮编:201799联系人:王焱电话:021-59732890传真:/集中采购机构: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青浦区城中西路38号南楼305邮编:201799联系人:董丽、钱晓贇、刘君妍电话:021-59732311传真:021-5973248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卫生中心安保项目2、招标编号:详见招标公告(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QPZFCG2024-238)3、预算编号:1824-W000135869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要求:本项目卫生中心安保项目,共1个包件。服务内容:具体详见采购需求。5、服务期限:2025年01月29日起至2026年01月28日止。6、服务地址:青浦区7、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规范进口产品采购政策。(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物业管理)二、招标人采购人:上海市青浦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本部)地址:青浦区公园路100号邮编:201799联系人:王焱电话:021-59732890,—5—传真:/集中采购机构: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青浦区城中西路38号南楼305邮编:201799联系人:董丽、钱晓贇、刘君妍电话:021-59732311传真:021-59732489三、合格供应商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执行以下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1、本项目预算为1659706元人民币,超过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3.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投标标书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3投标人须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四、招标有关事项招标答疑会:不召开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保证金:不收取招标代理费:不收取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不少于90天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邀请(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网址:—6—,投标方式:由投标人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投标网址:http://www.zfcg.sh.gov.cn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网址: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网址:http://www.zfcg.sh.gov.cn)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标人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五、其它事项付款方式: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不收取。质量保证金:不收取。六、说明: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7—采购。1.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home.zfcg.sh.gov.cn)招投标系统进行。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2“货物和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2.3“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2.4“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2.5“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2.6“甲方”系指采购人。2.7“乙方”系指中标的投标人。2.8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2.9“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home.zfcg.sh.gov.cn。该平台由上海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投标人3.1符合《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3.2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及企业认证必须为本人(或本法人、本组织)所拥有。3.3被省级及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禁止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3.4联合体投标3.4.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交“联合投标协议书”,应载明联合体主办方、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4.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8—,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4.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合格的货物和服务4.1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应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4.2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其质量应当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用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4.3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应当说明投标货物的来源地,如投标货物非投标人生产或制造的,则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货物的相关证明。5.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home.zfcg.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7.询问与质疑7.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者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招标文件之日(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7.3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委托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合法、有效的工作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9—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7.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质疑函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7.5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质疑函或者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7.3条和7.4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7.6投标人应当采取当面递交的形式向上海市青浦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青浦区城中西路38号南楼308室;联系电话:021-59729792)提交质疑书,不接受邮寄、传真等其它送达方式。7.7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及相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8如果对投标人询问或者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者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8.1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8.2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8.3招标人将在开标后、评标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10—,守相关保密制度(投标文件中应有保密制度方案)。8、本项目不接受转包、分包。9、供应商能力要求: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的优先考虑。八、考核办法及支付方式1、采购方安排人员组织季度考核(详见下表),每季度考核合格(合格基准分为90分),根据合同全额拨付季度服务费。中标方应配合、接受采购方的考核检查,并按照采购方考核要求做好相应整改和落实。考核制度和要求以采购方相关管理制度为准。2、付款内容:分期付款,分四次支付完成,每次支付合同总费用25%,其中合同总费用的10%作为季度考核费,分四次平均支付,每季度考核达合格后与当季服务费一并发放。季度考核未达到合格等次的,视情扣除当季度考核费,具体如下:1.考核分数90分以上(含90分),全额享受当季度考核费用;2.考核分数80—89分,扣减当季度考核费用10%;3.考核分数70—79分,扣减当季度考核费用30%;4.考核分数60—69分,扣减当季度考核费用60%;5.考核分数0—60分,扣减当季度考核费用100%。3、服务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方赔偿对应损失的违约金。1.同一整改性问题发生三次以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2.严重影响办公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3.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4.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5.有重大盗窃、严重泄密等行为的;6.服务内容未达到合同及投标文件约定且未能及时整改的。卫生中心保安服务考核评价表管理点名称:卫生中心项目指标名称评价内容标准分评分标准扣分一、综合管理(20分)(一)管理制度(16分)1.熟练掌握机关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各项规定和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异常情况和事故隐患等,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报告,并做好值守记录2未按规定执行,扣2分一、综合管理(20分)(一)管理制度(16分)2.配合信访等有关部门联动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对异常情况和事故隐患等,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报告,并做好值守记录2未按规定执行,扣2分一、综合管理(20分)(一)管理制度(16分)3.严格按照合同把关工作人员配备:1.身体健康,年龄符合要求;2.通过从业资格审查,专业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包括保安岗、监控岗人员;3.通过政治审查,不得有来历不明或刑事犯罪记录人员参与工作。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工作保密制度,人员配备和调动提前报备机管局3未按要求执行的的,扣1-3分一、综合管理(20分)(一)管理制度(16分)4.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发现不安全事件或不稳定因素或者可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事项及时报告2未及时报告的,扣1~2分一、综合管理(20分)(一)管理制度(16分)5.落实各项标准化文件要求,明确各类保安队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1未落实标准化要求的,扣1分一、综合管理(20分)(一)管理制度(16分)6.提前10~15分钟内做好交接班并认真做好交接班,检查岗位的设施设备运行状态,做好值勤注意事项等信息的沟通、移交、汇报、记录2未落实交接班制度,扣2分一、综合管理(20分)(一)管理制度(16分)7.人员考勤、考评、培训和奖惩留存记录材料1材料不全的,扣1分一、综合管理(20分)(一)管理制度(16分)8.严格按照公安局要求做好各项反恐工作2未按规定执行,扣2分一、综合管理(20分)(一)管理制度(16分)9.按照保安队服务工作计划推进各项工作1延迟推进工作计划的,扣1分一、综合管理(20分)(二)保安队员行为(4分)11.保安队员整体形象整洁、大方,不染发,注意个人卫生,男同志保持清爽短发,不蓄胡子1每发现1人不符合形象规定的,扣1分一、综合管理(20分)(二)保安队员行为(4分)12.上岗着保安员制服,佩带规范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1每发现1人不符合穿着规定的,扣1分一、综合管理(20分)(二)保安队员行为(4分)13.不擅自迟到、脱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如与他人闲谈、读报看书、玩手机、睡觉、喝酒等行为2每发现1人不符合行为规定的,扣2分二、安全保卫(59分)(三)出入管理(9分)1.对外来人员及外来车辆进出进行登记,并与相关部门确认同意后引导进入2未按要求登记的,扣2分二、安全保卫(59分)(三)出入管理(9分)2.对于不出示证件、不按规定登记、不听劝阻而强行闯入者,及时劝离,必要时进行反恐干预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3发现有无关人员闯入院内的,扣3分二、安全保卫(59分)(三)出入管理(9分)3.门岗保安在早晚高峰时间段做好疏导出入口交通秩序2出入口交通拥堵的,扣1~2分二、安全保卫(59分)(三)出入管理(9分)4.施工人员通行严格执行前置审核程序,不得以办理日常访客登记手续的方式进入机关大院1未按要求执行,扣1分二、安全保卫(59分)(三)出入管理(9分)5.施工人员、车辆原则上不得在机关过夜1未按要求执行,扣1分二、安全保卫(59分)(四)车辆管理(15分)6.施工期间,施工人员未经报备登记,不得进入机关大院2未按要求执行,扣2分二、安全保卫(59分)(四)车辆管理(15分)7.施工人员携带施工材料、器具进入机关时应配合安保执勤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等各类危险品进入机关;搬运物品、材料出门须取得业主单位同意2未按要求执行,扣2分二、安全保卫(59分)(四)车辆管理(15分)8.对进出物品进行检查与分类登记,建立大宗物品进出审验制度1未按要求检查与分类登记的或未建立制度的,扣1分二、安全保卫(59分)(四)车辆管理(15分)9.对进出大院的车辆及停放区域实行规范管理,确保车辆便于通行、停放有序2发现车辆拥堵或停车不规范的,扣2分二、安全保卫(59分)(四)车辆管理(15分)10.做好院内车辆进出管理。特别是早高峰期间做好车辆指挥,如遇堵车,及时疏导,确保道路畅通3未按要求执行,扣3分二、安全保卫(59分)(四)车辆管理(15分)11.车管保安需及时掌握和加强对车库、路面车辆管理,发现漏水(油)、未关好车门(窗)或未上锁等情况及时处理并通知业主,做好相关记录1未按要求执行,扣1分二、安全保卫(59分)(四)车辆管理(15分)12.严禁挪用、冒用停车证,一经发现机动车号牌与停车证不符,安保执勤人员有权暂扣停车证,交行政科处理1未按要求执行,扣1分二、安全保卫(59分)(四)车辆管理(15分)13.对于使用已失效的停车证进入大院的,安保执勤人员有权收缴失效停车证,交行政科处理1未按要求执行,扣1分二、安全保卫(59分)(四)车辆管理(15分)14.对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实行规范管理,维持有序停放,在指定区域停放或充电2发现非机动车停放或充电不规范的,扣2分二、安全保卫(59分)(五)值班巡查(6分)15.按规定进行值班和交接班,记录交接值班情况1交接班记录不全的,扣1分二、安全保卫(59分)(五)值班巡查(6分)16.按照巡逻标准和要求,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及装修区域进行巡查,做好记录1巡逻巡查记录不全的,扣1分二、安全保卫(59分)(五)值班巡查(6分)17.巡逻期间保持通信设施设备畅通,遇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并在能力范围内现场采取相应措施1未及时上报异常情况或未采取相应措施的,扣1分二、安全保卫(59分)(五)值班巡查(6分)18.收到监控室指令后,巡逻人员及时出警,到达指定地点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3收到指令未及时出警并采取措施的,扣3分二、安全保卫(59分)(六)监控值守(7分)19.监控室环境整洁,系统功能正常1监控室环境卫生不到位或系统运行有异常的,扣1分二、安全保卫(59分)(六)监控值守(7分)20.建立24h值班制度,监控设备全天正常运行,保证对办公楼安全出入口、内部重点区域的安全监控、录像及协助布警,值班期间遵守操作规程和保密制度2未建立操作规程和制度或设备运行不符合要求的,扣1~2分二、安全保卫(59分)(六)监控值守(7分)21.监控值班人员应持有相关消防操作证2每发现1人未持有相关消防操作证的扣1分二、安全保卫(59分)(六)监控值守(7分)22.做好监控记录的保存工作,一般场所至少保持30天,重点场所至少保持90天2监控留存工作时间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二、安全保卫(59分)(六)监控值守(7分)23.监控室人员保持通讯设备畅通、接听及时,在收到火情、险情及其他异常情况报警信号后,及时报警,并按照有关应急处置方案响应,做好记录3未按应急预案要求处置异常情况或处置记录不全的,扣1~3分二、安全保卫(59分)(七)消防安全(10分)24.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保持畅通2有堵塞现象的,扣2分二、安全保卫(59分)(七)消防安全(10分)25.定期维护管理消防设施器材并做好记录2消防设施器材维护记录不规范的,扣2分二、安全保卫(59分)(七)消防安全(10分)26.定期组织人员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和设备使用维护知识,并做好培训记录1消防培训记录不全的,扣1分二、安全保卫(59分)(七)消防安全(10分)27.消防设备因故障或紧急情况需要暂时停用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应向消防部门报告3未按规定执行,扣2~3分二、安全保卫(59分)(七)消防安全(10分)28.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排查,排除隐患,及时、妥当处理隐患,并做好记录2安全排查记录不全的,扣2分二、安全保卫(59分)(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12分)29.建立健全消防应急预案,按规定组织消防演习,做好记录1未建立应急预案或未按要求组织演习的,扣1分二、安全保卫(59分)(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12分)30.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应急处置预案1未建立应急处置预案的,扣1分二、安全保卫(59分)(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12分)31.按规定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习,做好记录1未按要求组织演习或演习记录不全的,扣1分二、安全保卫(59分)(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12分)32.紧急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同物业迅速展开指挥协调、信息报告、紧急处置、秩序维护、抢险救援、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3未按规定执行,扣3分二、安全保卫(59分)(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12分)33.紧急情况处理后,应编写处理报告,内容包括处理过程、原因调查、结果评估、预案改进等,并向行政科提交处理报告1未按规定执行,扣1分二、安全保卫(59分)(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12分)34.遇台风、暴雨或其他灾害性天气的气象时,做好专项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准备必要物资,加强值班巡查并做好记录5发生灾害性气象时,未做好专项检查或未及时准备必要物资或值班巡查记录不全的,扣1-5分三、设备设施(17分)(九)消防系统(9分)1.消防监控报警系统设备运行正常3系统运行异常的,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扣2分三、设备设施(17分)(九)消防系统(9分)2.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启动正常3系统运行异常的,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扣1分三、设备设施(17分)(九)消防系统(9分)3.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水泵等系统运行正常3系统运行异常的,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扣1分三、设备设施(17分)(十)停车系统(5分)4.车辆管理系统运行使用正常5运行使用异常,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车辆出入拥堵的,扣3-5分三、设备设施(17分)(十一)维护保养(3分)5.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及时汇报,并如实记录3处理失当的,扣1-3分四、附加项(十一)加分项1.配合机管局或业主单位完成服务合同约定之外服务性工作并得到相关单位认可—1次加1分四、附加项(十一)加分项2.为保护业主生命或财产,表现英勇;发现重大隐患,避免安全事故—1次加2分四、附加项(十一)加分项3.经机管局或业主单位认定,具有服务创新的项目—1次加1分四、附加项(十一)加分项4.受到表扬或表彰的—1次加1分~3分四、附加项(十二)减分项5.受到通报批评与行政处罚—受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1次扣2分;受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1次扣10分四、附加项(十二)减分项6.服务被投诉—经查实,1次扣1分~3分合计合计合计最终得分最终得分最终得分,—7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安保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