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驿站 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标结果公示(兴山县黄粮镇人民政府2024)



兴山县孔子河流域乡村振兴驿站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420526202406000053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420526-2024-00686
三、项目名称
兴山县孔子河流域乡村振兴驿站项目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湖北泓博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兴山县古夫镇龙珠社区桑树拐小区999号
中标(成交)金额:283.800068(万元)
综合评分法:85.5(85.5)

工程类

名称:兴山县孔子河流域乡村振兴驿站项目 施工范围:新建单层便民服务中心一栋,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328.11平方米,建筑高度7.26米。新建室外售卖点3间,建筑面积共计56.56平方米,新建停车场1483.15平方米,新增停车位26个(含5个充电车位),新建农文旅融合展示区678.97平方米,新建沟渠202米,绿化面积1192平方米,详见工程量清单。 施工工期:180日历天 项目经理:史昌 执业证书信息:鄂242151653550

五、评审小组成员
田莉林,许俊鹏,胡广界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4-11-21
2、评审地点:兴山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标准计算,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
2、收费金额:2.0(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异议(质疑)投诉渠道 异议(质疑)联系电话:采购代理机构电话15827229342、采购人电话18674262659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兴山县财政局、兴山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17-2583200转8316、0717-2587209 异议和投诉渠道:异议和投诉应通过新点电子交易平台提出。2、本公告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新点电子交易平台网上发布。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兴山县黄粮镇人民政府本级
地址:兴山县黄粮镇黄粮坪村六组
联系方式:1867426265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林智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东站二路6号"三峡(宜昌)大数据产业园"C3-3一层
联系方式:1582722934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许俊鹏
电话:18674262659

相关下载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pdf
招标正文.doc

相关合同

中小企业声明函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兴山县黄粮镇人民政府本级)的(兴山县孔子河流域乡村振兴驿站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兴山县孔子河流域乡村振兴驿站项目(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湖北泓博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74人,营业收入为9309.98万元,资产总额为12557.77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工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青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湖北泓博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0+年月20日说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湖北省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2024版)采购计划备案号:420526-2024-00686项目编号:420526202406000053项目名称:兴山县孔子河流域乡村振兴驿站项目采购包编号:默认分包采购包名称:兴山县孔子河流域乡村振兴驿站项目采购人:兴山县黄粮镇人民政府本级采购代理机构:中林智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11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10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二、供应商须知18(一)总则18(二)磋商文件20(三)响应文件21(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3(五)项目评审24(六)成交25(七)签订合同25(八)质疑和投诉26(九)采购代理服务费27(十)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27(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28(十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29(十三)其他29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30一、项目概况31新建单层便民服务中心一栋,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328.11平方米,建筑高度7.26米。新建室外售卖点3间,建筑面积共计56.56平方米,新建停车场1483.15平方米,新增停车位26个(含5个充电车位),新建农文旅融合展示区678.97平方米,新建沟渠202米,绿化面积1192平方米,详见工程量清单。31二、采购内容: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答疑文件范围内所有工程。31三、合同主要条款31(一)工期要求:180日历天31(二)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31(三)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合格标准,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31(四)付款方式:①按每月实际进度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90%;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全部交付甲方使用后,并办理工程结算资料,支付至实际完成总工程量价款的95%;③工程结算审核结束,并将所有资料交接后一次性支付完结算审核结果的全部款项;④若在质保期内所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不管何种原因(除不可抗力)承包人无条件处理其工程质量缺陷,乙方若不积极处理工程质量缺陷,甲方将按《关于履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义务》执行。31(五)其他要求:缺陷责任期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2个月。31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32一、评审方法32二、评审程序32(一)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32(二)响应文件澄清32(三)磋商程序32三、评审标准36(一)资格性审查表36(二)符合性审查表38(三)评分标准39第五章合同草案43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81响应函8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8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87联合体协议书88分包意向协议书90报价一览表93分项报价表95供应商基本情况表99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100资格证明文件102业绩证明文件103信誉、荣誉状况证明文件104商务响应偏离表105其它商务文件106承诺书106(代理机构名称或招标人名称):108技术响应偏离表110技术方案111其它技术文件112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114中小企业声明函115监狱企业证明文件11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1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119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兴山县孔子河流域乡村振兴驿站项目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项目概况:兴山县孔子河流域乡村振兴驿站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或供应商客户端(https://hbszfcg.etrading.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1月21日 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4205262024060000532.采购计划备案号:420526-2024-006863.项目名称:兴山县孔子河流域乡村振兴驿站项目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预算金额:2896849.20元6.最高限价:2896849.20元7.采购需求:新建单层便民服务中心一栋,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328.11平方米,建筑高度7.26米。新建室外售卖点3间,建筑面积共计56.56平方米,新建停车场1483.15平方米,新增停车位26个(含5个充电车位),新建农文旅融合展示区678.97平方米,新建沟渠202米,绿化面积1192平方米,详见工程量清单。8.合同履行期限:180日历天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13.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二、申请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政策。(供应商提供资格声明承诺,格式以采购文件为准)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通过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开评标现场查询为准)(2)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不得以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名义进行响应,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盖章无效;(上传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3)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上传资质证书(印有二维码)原件彩色扫描件)(4)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上传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如因办理年检证书在有效期内而不能提供的,则应提供企业法人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开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如证书不在有效期内,则评委不予采信)(5)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要求:①具有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含临时执业证书),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证书上所记载的聘用单位应是该供应商;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建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②拟派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未在在建工程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承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格式以采购文件为准;(上传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带二维码的考核合格人员证书信息截图、未在在建工程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承诺书原件彩色扫描件)(6)根据《兴山县小型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拟派本项目其他现场管理人员:现场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须同时具有机械C1证和土建C2证,安全员为1人时须为综合类C3证);且拟派本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和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管理人员,并按磋商文件要求作出承诺。现场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安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传现场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带有二维码的考核合格人员证书信息截图;湖北省外企业相关人员岗位证书如不在有效期内的,应上传由企业法人注册地的颁证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文件或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并能如实反映上述考核内容)(7)供应商必须为“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登记单位。(上传能证明本企业是省一体化平台登记单位的截图或上传《省外建筑业企业投标信息登记表》截图)(8)供应商必须提供最终磋商报价承诺书作为响应供应商最终报价承诺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上传声明材料彩色扫描件,格式以采购文件为准)(9)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磋商;(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4年11月10日00时00分起至2024年11月21日14时30分止。2.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链接: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或新点e交易供应商客户端(链接:https://hbszfcg.etrading.cn/)3.方式:供应商在客户端选择已经发布公告的项目进行报名并下载采购文件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开始时间:2024年11月10日00时00分2.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1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3.地点:新点e交易供应商客户端(链接:https://hbszfcg.etrading.cn/)操作方法详见(新点e交易—常用下载—供应商客户端操作指南)五、开启1.时间:2024年11月21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或供应商客户端。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磋商方式,各供应商无需到现场进行解密及磋商。解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时,进入“新点电子交易平台https://hbszfcg.etrading.cn/”,使用加密其响应文件的CA数字证书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所投标段(包)按系统提示进行在线解密。磋商:登录“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湖北省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版)”新建工程—选择采购文件—勾选二次报价。相应操作说明见“新点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操作手册栏目中《供应商二次报价操作手册》。2、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磋商过程中需要进行下一轮或最终报价,磋商(谈判)小组需要各供应商进行下一轮报价时,将通知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价,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下一轮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本次磋商。3、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与磋商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关注本次采购过程中发布的更正公告或澄清修改文件中的相关信息。4、异议(质疑)投诉渠道异议(质疑)联系电话:采购代理机构电话15827229342、采购人电话18674262659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兴山县财政局、兴山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717-2583200转8316、0717-2587209异议和投诉渠道:异议和投诉应通过新点电子交易平台提出。5、本竞争性磋商公告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新点电子交易平台网上发布。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兴山县黄粮镇人民政府本级地址:兴山县黄粮镇黄粮坪村六组联系人:许俊鹏联系方式:1867426265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林智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东站二路6号“三峡(宜昌)大数据产业园”C3-3一层联系方式:1582722934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龚磊电话:15827229342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1.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内 容2.2采购人兴山县黄粮镇人民政府本级2.3采购代理机构中林智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监督管理部门兴山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2.5项目名称兴山县孔子河流域乡村振兴驿站项目2.6项目地点兴山县黄粮镇庙淌坪村2.7项目内容新建单层便民服务中心一栋,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328.11平方米,建筑高度7.26米。新建室外售卖点3间,建筑面积共计56.56平方米,新建停车场1483.15平方米,新增停车位26个(含5个充电车位),新建农文旅融合展示区678.97平方米,新建沟渠202米,绿化面积1192平方米,详见工程量清单。2.8项目属性□货物 □服务 ☑工程3.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2896849.20元,非财政性资金:/元。4.1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项“供应商资格要求”。4.2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9.1现场考察和答疑会☑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组织时间:。地点:。10合同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仅允许对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分包金额要求:。分包人资质要求:。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如有问题,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前咨询供应商客户端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联系人: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联系电话:4009280095-5其他联系方式:QQ群:23805705813.1提出询问方式提出询问方式: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印章提交。其他询问方式:。15.6最高限价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16.1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19.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19.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22.1实物样品不提供/提供 开启当天时 分至时 分,提供至(地点),逾期提供的样品将不予接受23.1项目演示☑不进行□进行,现场演示/远程线上演示1.演示时间不得超过分钟。2.进行远程线上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自行准备好演示的软硬配置环境和网络环境,做好演示的各项准备工作。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进行现场演示的,演示人员不得超过3人,演示现场提供。24.1响应文件开启环境准备响应文件开启环境要求:操作系统支持Windows 10、 Windows 11。浏览器推荐使用 Chrome、360 极速版等非IE内核浏览器。须提前安装湖北政采证书签章助手,建议使用制作投标响应 文件的电脑解密。操作说明: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门户网站(https://hbszfcg.etrading.cn/),常用下载,供应商客户端操作指南25.1开启时间和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25.2解密响应文件的时限30分钟,若遇到系统异常情况,采购代理机构须经监督人员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26.2磋商准备磋商环境要求:操作系统支持Windows 10、 Windows 11。浏览器推荐使用 Chrome、360 极速版等非IE内核浏览器。操作说明: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门户网站(https://hbszfcg.etrading.cn/),常用下载,供应商客户端操作指南27.1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评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30.1履约保证金☑无□有,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形式:。35.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 ☑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2.支付标准:参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标准3.支付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前4.支付方式:公司账户转账支付38.1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接受39.1支持中小企业政策□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货物服务10%-20%);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货物服务4%-6%);3.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对符合鄂财采发〔2022〕5号文第二条规定享受上限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内容:兴山县孔子河流域乡村振兴驿站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2896849.20元。40.1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所投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给予/的价格扣除。41.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渠道和方式:(根据项目情况自行补充)。42.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信用记录:现场核查,由于该项目为不见面磋商,无需供应商签字。2、质量保证金:全面取消政府投资项目(指县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县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实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责任承诺制。3、异议(质疑)投诉渠道异议(质疑)联系电话:招标代理机构电话15827229342、采购人电话18674262659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兴山县财政局、兴山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717-2583200转8316、0717-25872094、本项目中小微企业划分所属类型为“建筑业”1. 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则“近三年”是指至。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2.二、供应商须知2.2.1.(一)总则2.2.1.1.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2.2.1.2.2.定义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2.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5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6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7项目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1.3.3.资金来源3.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1.4.4.供应商资格要求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2.2.1.5.5.费用承担5.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2.2.1.6.6.保密6.1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2.1.7.7.语言文字7.1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2.2.1.8.8.计量单位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2.1.9.9.现场考察和答疑会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9.2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9.3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9.4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9.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2.2.1.10.10.合同分包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当遵守其分包规定。10.2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分包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1.11.11.电子标说明11.1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标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切关注该网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11.2制作电子响应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供应商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11.3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已对接CA厂商名录”专栏。11.4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电子化采购的有关概念:(1)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用于识别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2)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名的形式。(3)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基于PKI技术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证书具有数据电文交换中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4)供应商客户端:是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数字化标准规范体系》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完成对接的供应商投标软件。供应商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中下载使用。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咨询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2.(二)磋商文件2.2.2.1.12.磋商文件的构成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第五章合同草案第六章响应文件的格式2.2.2.2.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13.1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1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13.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3.4本“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中发布的公告。2.2.3.(三)响应文件2.2.3.1.14.响应文件的组成一、磋商书及附件(一)响应函(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四)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五)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二、报价部分(一)报价一览表(二)分项报价表三、商务部分(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二)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三)资格证明文件(四)业绩证明文件(五)信誉、荣誉状况证明文件(六)商务响应偏离表(七)其它商务文件四、技术部分(一)技术响应偏离表(二)技术方案(三)其它技术文件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一)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2.2.3.2.15.磋商报价15.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15.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5.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15.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15.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5.6报价不得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2.2.3.3.16.响应文件有效期16.1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6.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16.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2.2.3.4.17.响应文件的编制17.1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一律使用电子签章签署。17.2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2.2.4.(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2.4.1.18.响应文件的加密18.1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18.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响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18.3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之前。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进行解密。2.2.4.2.19.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19.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19.2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9.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件带来的网络影响,尽量避开递交响应文件高峰时间,错峰进行递交。供应商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递交响应文件的交易系统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19.4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应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19.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2.2.4.3.20.拒收20.1超过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2.2.4.4.21.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0.1在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使用CA证书在递交响应文件的系统中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撤回后,需重新递交的,供应商可重新提交响应文件。2.2.4.5.22.实物样品2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22.2样品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于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递交样品;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2.4.6.23.项目演示23.1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2.2.5.(五)项目评审2.2.5.1.24.响应文件开启24.1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参与开启。2.2.5.2.25.开启时间和地点25.1开启时间和地点(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作。(2)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约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在电子采购平台“开标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工作。25.2响应文件开启: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响应文件开启工作。25.3规定的时间内,非因电子采购平台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停止解密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25.4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工作人员当场对疑义作出答复。2.2.5.3.26.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26.1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26.2磋商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前准备好磋商所需的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互联网畅通。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应标大厅”,准时参加在线磋商,按照工作人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2.6.(六)成交2.2.6.1.27.确定成交供应商27.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6.2.28.成交结果公告28.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28.2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2.2.6.3.29.成交通知书29.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7.(七)签订合同2.2.7.1.30.履约保证金30.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0.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0.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2.7.2.31.签订合同3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31.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31.3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1.4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2.2.8.(八)质疑和投诉2.2.8.1.32.质疑3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可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编制、提交。32.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32.3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2.4通过客户端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章;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印章。32.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2.2.8.2.33.质疑答复3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3.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5)质疑答复人名称;(6)答复质疑的日期。2.2.8.3.34.投诉3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34.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2.2.9.(九)采购代理服务费2.2.9.1.35.收取方式和标准35.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2.2.10.(十)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2.2.10.1.36.无效响应36.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做无效响应处理。2.2.10.2.37.终止采购活动3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2.11.(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2.2.11.1.38.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38.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科研院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2.2.11.2.39.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9.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9.2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执行。2.2.11.3.40.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0.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12.(十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2.2.12.1.4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41.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13.(十三)其他2.2.13.1.4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2.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13.2.43.适用法律4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43.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2.2.13.3.44.解释权44.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3.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1、项目概况新建单层便民服务中心一栋,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328.11平方米,建筑高度7.26米。新建室外售卖点3间,建筑面积共计56.56平方米,新建停车场1483.15平方米,新增停车位26个(含5个充电车位),新建农文旅融合展示区678.97平方米,新建沟渠202米,绿化面积1192平方米,详见工程量清单。二、采购内容: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答疑文件范围内所有工程。三、合同主要条款(一)工期要求:180日历天(二)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三)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合格标准,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四)付款方式:①按每月实际进度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90%;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全部交付甲方使用后,并办理工程结算资料,支付至实际完成总工程量价款的95%;③工程结算审核结束,并将所有资料交接后一次性支付完结算审核结果的全部款项;④若在质保期内所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不管何种原因(除不可抗力)承包人无条件处理其工程质量缺陷,乙方若不积极处理工程质量缺陷,甲方将按《关于履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义务》执行。(五)其他要求:缺陷责任期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2个月。4.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4.1.一、评审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4.2.二、评审程序4.2.1.(一)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不进入磋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2.同品牌检查:2.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2.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2.3有效磋商品牌不足3家的应按废标处理。4.2.2.(二)响应文件澄清1.评审期间,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4.2.3.(三)磋商程序磋商小组应当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4.2.3.1.1.第一轮磋商1.1磋商小组将按照系统随机的顺序决定供应商的磋商顺序,并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1.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对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内容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1.3磋商的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1.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将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1.5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原响应文件内容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磋商小组。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1.6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2.3.2.2.多轮磋商2.1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确认情况,进行多轮磋商,直到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2.3磋商程序同第一轮磋商。4.2.3.3.3.最后报价3.1磋商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经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3.2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过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5)修正后的报价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4.2.3.4.4.商务技术评审4.1磋商小组应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内容以及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4.2.3.5.5.报价评审5.1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5.2价格扣除:(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微企业)报价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对小微企业中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含节能环保、创新产品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小微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得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扣除。5.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计算方法详见本章“三、评审标准”中的具体计算公式。4.2.3.6.6.计分办法及复核6.1评审过程中,各项分值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审得分应当为商务评分、技术评分、报价评分之和。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6.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6.3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评审得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4.2.3.7.7.相同品牌处理原则7.1单一产品采购(或非单一产品采购中的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且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以投票方式确定一家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其它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7.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实质性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评审时按前款规定处理。4.2.3.8.8.评审报告8.1磋商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磋商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8.2磋商小组依据评审结果,按评审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可以为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并形成评审报告。8.3磋商小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名,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4.2.3.9.9.应予终止采购活动的情形9.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9.2采购活动终止后,采购人应当将终止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4.2.3.10.10.停止评审的情形10.1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4.3.三、评审标准4.3.1.(一)资格性审查表序号资格要求评审因素1资格审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2)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4)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自然人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1资格审查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提交“供应商资格声明承诺函”1资格审查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提交“供应商资格声明承诺函”1资格审查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提交“供应商资格声明承诺函”1资格审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提交“供应商资格声明承诺函”1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提交“供应商资格声明承诺函”1资格审查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提交“供应商资格声明承诺函”1资格审查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提交“供应商资格声明承诺函”1资格审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1资格审查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正常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政策;1资格审查资质证书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1资格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1资格审查项目负责人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要求:①具有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含临时执业证书),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证书上所记载的聘用单位应是该供应商;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建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②拟派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未在在建工程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承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格式以采购文件为准;1资格审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根据《兴山县小型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拟派本项目其他现场管理人员:现场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须同时具有机械C1证和土建C2证,安全员为1人时须为综合类C3证);且拟派本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和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管理人员,并按磋商文件要求作出承诺。现场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安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传现场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带有二维码的考核合格人员证书信息截图;湖北省外企业相关人员岗位证书如不在有效期内的,应上传由企业法人注册地的颁证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文件或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并能如实反映上述考核内容)1资格审查一体化平台供应商必须为“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登记单位;1资格审查最终磋商报价承诺书供应商必须提供最终磋商报价承诺书作为响应供应商最终报价承诺的证明材料备注:1.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2信用信息核查2.1资格审查当日应当核查供应商信用记录,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和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3.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响应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4.3.2.(二)符合性审查表序号评审内容评审因素1符合性审查磋商报价1)磋商报价唯一;磋商报价函中的大写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磋商总价一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磋商总价与工程项目总价表的合价一致;2)磋商报价未超过预算价和最高限价;经算术错误修正后的磋商报价(如有)未超过本项目预算价和最高限价;3)磋商报价合理,不低于工程成本;1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编制1.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书》、《磋商报价明细表》;2.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磋商方案;3.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盖章或签字(签章)。1符合性审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未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数量和计量单位进行改动且对计价产生影响的;(2)磋商报价中未出现负报价的;(3)磋商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规费、税金按规定标准计取的;(4)磋商报价中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按磋商文件规定标准计取的;(5)计税方法、计价模式符合磋商文件要求。1符合性审查采购需求工期、质量、安全承诺等符合磋商文件第三章的要求;按要求提供承诺书。1符合性审查围标串标情形供应商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电脑(机器特征值一致:如MAC地址等)或使用同一电子密钥,编制或上传电子响应文件。1符合性审查其他无效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磋商情形4.3.3.(三)评分标准序号评议内容分值检查标准3详细评审业绩5.0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独立承担过类似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2.5分,最高得5分。(上传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签字盖章页、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扫描件)3详细评审项目经理职称2.0拟派本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得2分。(上传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3详细评审投标人获奖3.0供应商自2021年1 月1日起获得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行业协会表彰的,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3分(时间以表彰文件发布日期为准,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建筑业协会表彰文件必须具有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签章)3详细评审企业信用5.0以磋商截止时在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宜昌市智慧城建系统”中查询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诚信专项总分”结果为准,95分<投标人分值≤100分的,得1分;100<投标人分值≤105分的,得2分;105<投标人分值的,得5分。注:在宜昌市智慧城建系统“企业诚信”栏中查询未进行信用信息登记的企业,企业信用不计分。3详细评审总体施工组织布置10.0磋商小组根据其总体的 平面布置及施工组织规 划的完整性、合理性和 可行性进行评分:全部 合格得10分,其中任意 一项不合格的扣1分, 分值累计扣完为止。3详细评审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技术措施10.0磋商小组根据其施工方 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完 整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进行评分:全部合格得10分,其中任意一项不 合格的扣1分,分值累 计扣完为止。3详细评审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5.0磋商小组根据工程质量 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的 完整性、合理性和可行 性进行评分:全部合格 得5分,其中任意一项 不合格的扣1分,分值 累计扣完为止。3详细评审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5.0磋商小组根据工期保证 体系及保证措施的完整 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 行评分:全部合格得5 分,其中任意一项不合 格的扣1分,分值累计 扣完为止。3详细评审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5.0磋商小组根据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及保证措的完 整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进行评分:全部合格得 5分,其中任意一项不 合格的扣1分,分值累 计扣完为止。3详细评审资源配备计划5.0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投 入的主要物资、施工机 械设备和劳动力安排等 资源配备计划满足投标 人工程进度及施工管理 需要的安全性、合理性 和可行性等进行评分: 全部合格得5分,其中 任意一项不合格的扣1 分,分值累计扣完为止。3详细评审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5.0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 供的环境保护体系方案 是否健全,污染物处理 及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及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技 术及管理措施到位情况 等进行评分:全部合格 得5分,其中任意一项 不合格的扣1分,分值 累计扣完为止。3详细评审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5.0磋商小组根据文明保证 体系是否健全,保证措 施是否得力等情况进行 评分:全部合格得5分 ,其中任意一项不合格 的扣1分,分值累计扣 完为止。3详细评审平面图及网络图、横道图5.0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编 制的计划开、竣工日期 和施工平面图布置图、 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及 网络图绘制的完整性、 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 分:全部合格得5分, 其中任意一项不合格的 扣1分,分值累计扣完 为止。3详细评审价格分30.0磋商小组只对资格审查 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 应文件进行价格评议, 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 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 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 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 价和最终磋商报价)为 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 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 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磋商报价得分=( 评审基准价/最终磋商 报价)×价格分。5.第五章合同草案工程编号合同编号: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兴山县孔子河流域乡村振兴驿站项目工程地点:兴山县黄粮镇庙淌坪村发 包 人:兴山县黄粮镇人民政府承 包 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兴山县黄粮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兴山县孔子河流域乡村振兴驿站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兴山县孔子河流域乡村振兴驿站项目2.工程地点:兴山县黄粮镇庙淌坪村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兴发改审批(2024)252号4.资金来源: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和自筹资金5.工程内容:新建单层便民服务中心一栋,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328.11平方米,建筑高度7.26米。新建室外售卖点3间,建筑面积共计56.56平方米,新建停车场1483.15平方米,新增停车位26个(含5个充电车位),新建农文旅融合展示区678.97平方米,新建沟渠202米,绿化面积1192平方米,详见工程量清单。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图纸、答疑文件范围内所有工程。6.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此价格为含税价格,不包括甲供材费用(¥)元)发包人纳税人类别:,承包人纳税人类别:。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3.计税方式与计价模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专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答疑纪要);(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发包人与监理公司的委托合同。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施工场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用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用地;由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安排,规划红线范围外需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1.1.6其他1.1.6.2现行消耗量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8版相关配套定额,在招标截止时间28日前,已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实发文实施的各类配套定额、费用标准及相关文件。1.1.6.3与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是指与投标报价采用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相一致、人材机价格水平与投标报价水平相一致(如出现投标报价中未有材料,则以现场签证或参照同期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为依据)、与投标报价的管理费及利润的优惠幅度(比例)相一致。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通用条款规定及工程所在地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执行。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省或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及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前28日,以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实施的各类消耗量定额及费用标准不适用于本合同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所有国家、省、市标准和规范文本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发包人不提供;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施工图纸。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答疑纪要);(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发包人与监理公司的委托合同;(10)其它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套(不含标准图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所发包工程的全部施工图。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总工程进度计划、月工程进度计划、进度款申请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等)、及其它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发包人和监理人规定的期限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规定的数量;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规定的形式;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同通用条款。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管:按通用条款执行。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施工场地附近道路已开通,由承包人负责保养、维护和管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施工场内的道路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中。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进入施工现场用地红线为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施工场地与道路已开通,场外临时便道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允许调整已有的合同单价(除本合同约定的允许调整的情况外)。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清单工程量存在偏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1)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在承包人及监理人提交相关资料并缴纳相关费用后七日内完成;(2)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和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报送工程进度报表等。负责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以外的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费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已含在合同价中。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下达相关通知30天内及时办理本工程开、竣工手续所需证件、批件,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如因承包人未能及时交纳相关费用延误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进度款中代为交纳,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件次的违约金。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检查和监督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合同;(2)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3)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调换需事先经其同意;(4)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各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5)参与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6)组织竣工验收;(7)其他发包人授权的事项。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前7天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施工用水用电、通讯线路接驳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发生费用及施工中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含在合同价中;(2)施工现场与城市公共道路已连通,施工场地内的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3)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提供支行及以上银行保函。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1.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①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省、市以及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向发包人完整预交竣工档案,不按时报送按延误工期赔偿办法处理。②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图的格式和比例绘制竣工图贰套,电子版贰套,每出现一处不吻合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承担1000元/处的违约金,经监理人复核签证后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自行提供影像资料贰套交发包人;并给规划部门提供该部门认可的电子版竣工图。其测图、绘图、竣工资料收集整理费用须在报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该费用。③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按国家、省、市、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并在验收后28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单项工程造价5000万以上的按60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28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⑤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各一式四份,竣工图肆套(电子版贰套)、影像资料贰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3.1.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通用条款执行。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⑴协调调用承包人资源支持,包括人、财、物、信息、技术、管理等资源的策划、指导、服务和控制;全面支持项目的工作;⑵代表总承包人履行对业主的合约,并受业主委托行使对项目所有分包商统一指挥、协调、管理权;⑶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⑷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质量保证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⑸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主要物资供应与采购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⑹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工程分包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⑺组织工程成本的分析、预测及控制,对项目资金管理与财务运作负责;⑻与业主、监理保持经常沟通,了解业主需求,解决随时出现的问题,替业主排忧解难,保护业主利益;⑼负责组织人力资源调配、内部和外部关系协调;⑽在紧急情况下,涉及到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以使用临时处置权,临时处置权只能紧急情况发生时,无法联系到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时使用,且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同时,不得采取不必要的措施。⑾项目经理应遵照合同约定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内容实施于工程,当超出实施范围应向发包人、承包人上级决策机构申报。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26日历天,若在场时间达不到要求处2000元/天违约金。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2万元违约金,并在20日内补交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0.5万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5万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5万元/次违约金,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三天。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1万元/次违约金,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经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方可离开。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1万元/次违约金,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0.5万元/次违约金,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1)设有专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2)其它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发包人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设有专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2)其它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发包人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分包工程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或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满足以下要求;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必须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必须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分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分包内容、分包工程量。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一份和分包单位相关资质业绩,主要管理人员等备案资料,并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A、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7.2条执行。B、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7.1条执行。C、总承包服务费在实行专业分包时由双方根据分包工程的管理、配合协调内容和现行的费用定额,双方协商确定,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费用。D、承包人分包工程应当取得发包人同意。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详见分包合同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到竣工交付使用,期间由承包人负责保养维护和管理,费用自理。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履约担保退还时间:无。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见监理合同.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2)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发包人在委托监理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监理工程师行使发包人授予的职权,可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尽的任何责任和义务;(3)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付款凭证,均需征得发包人的同意。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质量标准和要求:达到国家和行业相关现行规范验收的合格标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上述要求,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同时无条件修复至合同规定标准且工期不予顺延。5.1.2工程有质量争议的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当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5.1.3其他违约责任(1)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5%计算向发包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2)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向承包人下达书面违约处罚通知,每次违约处罚金额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的作为一次不良记录予以记载。对承包人严重违约的不良行为,发包人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发包人在其以后工程招标中,承包人的不良记录将参与评审,予以扣分。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承包人在申请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经发包人核实并确认后的已完工程量报告方可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合格标准,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安全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安全事故由此引起的行政处罚、赔偿和全部法律责任。同时,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按下列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1)承包人应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2)承包人应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3)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4)承包人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5)现场施工安全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合格标准,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宜昌市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暂行规定》的规定,工程师每月20日前对工地现场进行月度安全文明检查。(6)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7)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8)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9)施工范围内的沟井坎坑及孔洞,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必须红灯示警。(10)施工现场内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堆放,材料应悬挂名称、品种规格等内容标牌,并堆放整齐。(1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每天清扫施工场地内的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并覆盖。在每道工序完成后三日内,必须将建筑垃圾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清。(12)工程渣土应及时清运,暂未外运或留作回填使用的土方应集中堆放,并采取围护、覆盖等措施,防止流淌泥浆或扬尘。(13)工程的阶段性施工或整体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全面清理施工现场。(14)工程施工全面完工后,承包人应将所有建筑垃圾清理完毕,并运出现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7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承包人应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地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6)干扰与协调:A、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B、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工程前期和施工过程中施工场地障碍物拆迁等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C、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协调不果,方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出面协调。(17)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承包人合同总价中包括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施工场地文明施工的要求:①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施工围挡,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临街围挡另作要求)不低于2米的封闭围挡,施工围挡应当采用彩钢硬质材料制作,并且统一、牢固、整洁、美观,不得无施工围挡作业。在转弯及十字路口的施工围挡应满足交通的通视要求。②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或起止点、主要施工活动点设置门头标志。出入口宽度一般不超过5米,地面实行硬覆盖,硬覆盖宽度与出入口一致。③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点设置“六牌一图”。具体包括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内容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④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应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现场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以及其它临时建筑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的有关规定;禁止用钢管、三合板、毛竹等搭设简易工棚。生活垃圾应集中存放,按时清理,不得混入渣土或建筑垃圾。⑤工程施工应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现场应做到:a.采取防止扬尘的措施,地面局部清扫时应采用洒水作业,在风速六级及以上天气时,承包人不得进行土方回填及土方施工作业;施工临时排水应确保施工场地和周边无积水,并采取措施确保不向路面和通道排放;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b.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在规定的作业时间和范围内,合理安排作业内容,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设备,采用隔音措施,使施工产生的噪声符合上述国家标准要求。确需夜间施工的,须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⑥施工范围内的沟井坎坑及孔洞,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必须红灯示警。⑦施工现场内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堆放,材料应悬挂名称、品种规格等内容标牌,并堆放整齐。⑧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每天清扫施工场地内的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并覆盖。在每道工序完成后三日内,必须将建筑垃圾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清。⑨工程渣土应及时清运,暂未外运或留作回填使用的土方应集中堆放,并采取围护、覆盖等措施,防止流淌泥浆或扬尘。工程渣土、砂石、建筑垃圾应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泥浆采用容器运输。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按相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设置车辆自动冲洗机,确保车身、车轮不带泥土上路。⑩工程的阶段性施工或整体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全面清理施工现场。(2)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7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工程师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本工程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且该项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不因工程量或施工范围的变化调整而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并按有关规定计入总报价中。承包人在施工作业期间、完工及修补缺陷的工程期间,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并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3)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义务与责任:①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按照规定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方案。承包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负总责。承包人必须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照承包范围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相关责任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在施工现场公示。相关责任单位必须签订《宜昌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整治责任书》,并提交“安全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必须涵盖施工扬尘治理设施、人员投入计划;②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市住建委关于开展城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整治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5〕28号)的要求及标准,按照施工现场“围挡高标准、出口不带泥、工地无扬尘、裸土全覆盖、降尘设施全”的总体目标,高标准、严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扬尘污染的防治,全面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封闭、扬尘治理方案报批、设置有效冲洗设施、裸露黄土覆盖、安装视频监控、工程配备洒水车等防尘措施。③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的费用:承包方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备查。本工程所有安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且须全部投入到安全文明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中并做到专款专用。承包人在施工作业期间、完工及修补缺陷的工程期间,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的防治,并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需符合《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52号)》的要求及标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环保部门对此通报批评或采取行政处罚,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次的违约金。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本工程所有安全施工费用、安全防护费用、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且须全部投入到安全文明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中并做到专款专用。发包人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的50%,剩余的部分随工程进度款同期同比例支付。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以招标文件和通用条款的规定为准。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2)为便于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填报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发包人有权提请市招标委员会对此延误进行审查,若其认为主要责任在承包人,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或单方面中止该施工合同且提请招标委员会重新确定施工单位,且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3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实施办法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相关约定执行。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14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1)发包人最迟在开工前14天提供相关已有技术资料;(2)发包人在开工前3天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负责完成除施工许可证以外的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含在合同价中,期限为发包人下达相关通知30天内完成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5天,发包人负责联系设计单位向承包人作技术交底,提供坐标控制点、水准点和标高。承包人应负责对设计提供的坐标控制点、水准点和标高进行现场复测,并填妥《测量复核记录》签字备案。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到工程进度的;(2)因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到工程进度的;(3)不可抗力;以上情形包括通用条款中约定的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原则上合同单价不变。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3%。7.5.3工期约定补充:节假日及阴雨天气原因不予延期.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风、雨、雪自然灾害;(2)/;(3)/。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4.2本项目无甲供材料。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管理部门和发包人要求确定。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上述变更均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变更计价条款的规定予以计价。但是,如果上述变更是因承包人的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变更应符合宜府发[2017]1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9]25号“关于印发《宜昌市住建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的通知”及相关规定。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合同执行期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仅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约定处理。2、因工程变更导致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由承包人提出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案,经承发包方案确认后执行。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3、由于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变更等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工程量按规定的程序经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并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的综合单价来调整合同价款:(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确定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款;(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并按投标报价相一致的原则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备案。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并按投标报价相一致的原则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备案。(5)最终以审计部门审核确定的结算单价调整合同价款。4、投标报价(相对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未填报项目,则此项目的费用视为已包在中标的投标报价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该项目费用结算时,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应对投标报价未填报项目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并与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对比,按下列原则办理:(1)两者工程量相等时,该项目费用不得补计;(2)确认工程量比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增加时,增加部分工程量参照现行消耗量定额和市场价格,并按照与投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3)确认工程量比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减少时,减少部分工程量参照现行消耗量定额和市场价格,按照与投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从合同总价款中予以扣除。5、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须发包人批准认可),原技术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技术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技术措施费用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按照与投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备案,最终以审计部门审核确定的结算单价调整合同价款。6、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及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调整时,规费、税金等应按现行计价程序予以调整。7、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计时工,计时工单价按承包人中标价中的普工计。8、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统一在竣工结算时办理。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预算报告当期的《宜昌工程造价信息》。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自主报价的主要材料(构成设计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调价材料【砂、石、水泥、商品砼(含商品水稳料)、沥青混凝土、钢材】)市场物价变化在±5%以外时(不含±5%)调整价差,价差部分只计取税金(管理费及利润等其他费用自行考虑),其它材料不予调整(调价材料的市场变化是指工程实际施工期间宜昌工程造价信息中材料价格的平均值与招标时约定的材料信息价格之差)。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自行考虑地基与基础施工对原有临近的、地上地下的建、构筑物及管线的破坏损失风险,市场物价风险(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按相应条款执行)、固定单价不变风险(含工期延迟、工程变更增减等)、土石方类别、土石方比与设计图纸、地勘报告差异风险(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按相应条款执行)、外弃方(含土石方、清表、淤泥等)实际运距与投标的差异风险、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风险,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不予调整。本工程采用2013年清单规范及现行配套定额计量计价,招标文件中工程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填表须知和总说明中已明确工程量计算和确认方式的项目,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本工程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取。工程价款支付结算时应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承包人自行考虑,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予调整(发包人暂定价材料除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偏差按投标单价或10.4.1条确定的单价据实调整,市场物价风险按11.1条变更合同价款。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不适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经业主、监理各方现场验收合格核定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将作为计量支付的最终工程量。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若因承包人施工错误或施工措施不力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切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计量按月进度计量,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报送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和本月“工程进度月报表”。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湖北省2018年相关定额(鄂建办[2018]27号)的国家、省、市现行计价管理规定和计价规则、工程造价行业标准、规范、文件执行;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①按每月实际进度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90%;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全部交付甲方使用后,并办理工程结算资料,支付至实际完成总工程量价款的95%;③工程结算审核结束,并将所有资料交接后一次性支付完结算审核结果的全部款项;④若在质保期内所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不管何种原因(除不可抗力)承包人无条件处理其工程质量缺陷,乙方若不积极处理工程质量缺陷,甲方将按《关于履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义务》执行。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本单位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执行。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本单位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执行。(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审查报告后7个工作日。(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处以2000元的违约金。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移交后7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款执行。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通用条款中规定的内容及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交的内容。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另行约定。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项目整体竣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按专用条款12.4.1条规定的时间支付。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中标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作出履行责任承诺,并将承诺书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计算,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应在收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返工现场。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无。(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情形:①限期改正。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工程师应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承包人须承担1万元/次的违约金;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责任,第2次须承担1.5万元/次的违约金,2次以上(不含本数)须承担2万元/次的违约金。③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承包人须承担5万元/次的违约金。④解除部分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部分合同的法律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⑤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⑥赔偿损失。若因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发包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⑦二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在合同期内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⑧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6.2.1.1质量违约(1)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发包人视包修情况可按该不合格项目所涉及的分项工程造价5%对承包人进行罚款。(2)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向承包人下达书面违约处罚通知,每次违约处罚金额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的作为一次不良记录予以记载。对承包人严重违约的不良行为,发包人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发包人在其以后工程招标中,承包人的不良记录将参与评审,并予以扣分。(3)保修期内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向承包人下达书面维修通知,若超过三次通知维修仍不安排人员维修则发包方有权按违约处罚,每次违约处罚金额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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