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中标结果公示(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绍兴第二医院)2024)
一、项目编号:绍柯采[2023]3521-003号
二、项目名称:绍兴二院兰亭院区(康复医院)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康名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下于村143弄16号
被投诉人1: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123号
被投诉人2: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湖西路1776号(现代大厦2幢)
相关供应商: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工业园区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绍兴二院兰亭院区(康复医院)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绍柯采〔2023〕3521—003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8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投诉人浙江康名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一、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中标候选人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为弄虚作假。事实依据1: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从业人数为192人,根据公示的信息查询,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实际从业人数为17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投诉事项2:根据“关于绍兴二院兰亭院区(康复医院)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的质疑回复”从而进一步证明中标人所提供的人员为虚假信息。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扬州市江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佐证材料其材料上从业人员是168人。事实依据2:1.现场咨询扬州市江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服务窗口回答如下:江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只证明该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其数据是由企业自己提供。江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0514—86551925。2.其佐证材料扬州市江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5月9日出具的证明从业人员是168人也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192人不符。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给与代理单位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取消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绍兴二院兰亭院区(康复医院)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中标资格,为投标单位投标提供一个良好的商业竞争环境。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的实质都是指中标人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是否弄虚作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于2024年11月5日向中标供应商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送《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本机关于11月13日收到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认定的情况说明》,该复函确认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现有员工168人。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对填报从业人员192人的数据进行了解释说明,其填写192人是按照投标当月实际人员数量填写。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填写人数有瑕疵,但不影响该公司“小型企业”性质的认定。投诉人对其主张“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是否弄虚作假”,未能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故,根据现有证明材料,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绍兴二院兰亭院区(康复医院)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绍柯采〔2023〕3521—003号)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25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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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绍柯财执法〔2024〕号投诉人:浙江康名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下于村143弄16号被投诉人1: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123号被投诉人2: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湖西路1176号(现代大厦2幢)相关供应商: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工业园区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绍兴二院兰亭院区(康复医院)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绍柯采〔2023〕3521—003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8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投诉人浙江康名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中标候选人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为弄虚作假。事实依据1: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从业人数为192人,根据公示的信息查询,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实际从业人数为17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投诉事项2:根据“关于绍兴二院兰亭院区(康复医院)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的质疑回复”从而进一步证明中标人所提供的人员为虚假信息。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扬州市江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佐证材料其材料上从业人员是168人。事实依据2:1.现场咨询扬州市江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服务窗口回答如下:江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只证明该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其数据是由企业自己提供。江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0514—86551925。2.中小企业认定证明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10126979401144法定代表人景学贵企业基本情况行业代码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刘燕企业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万元)9825联系地址扬州市江都区大桥工业园区邮政编码225211企业基本情况联系电话18852591819传真—电子邮箱3469114588@qq.com企业基本情况营业收入(万元)9825从业人员168开业时间2009年12月14日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属制造行业(小型)企业盖章日期:2924年5月9日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属制造行业(小型)企业盖章日期:2924年5月9日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属制造行业(小型)企业盖章日期:2924年5月9日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属制造行业(小型)企业盖章日期:2924年5月9日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属制造行业(小型)企业盖章日期:2924年5月9日其佐证材料扬州市江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5月9日出具的证明从业人员是168人也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192人不符。二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给与代理单位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取消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绍兴二院兰亭院区(康复医院)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中标资格,为投标单位投标提供一个良好的商业竞争环境。2024年10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相关供应商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发送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2024年10月28日,本机关收到被投诉人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和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答辩书。相关供应商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被投诉人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基本情况我院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了符合本项目要求的柴油发电机设备参数需求,并委托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了采购文件。于2024年3月5日发布第一次招标公告,并于3月26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后收到质疑函,质疑中标单位所投柴油发电机组不为原装整机一体化结构机组。经核查,质疑成立并对该情况进行书面的质疑回复。该项目于2023年4月18日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组织重新招标,5月1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后,分别于5月13日、5月14日、5月15日收到三份质疑函并于5月22日对三份质疑函逐一进行书面回复。2024年8月7日收到柯桥区财政局的处理决定书,认定投诉成立。该项目于2024年8月28日发布第三次招标公告,组织重新招标,9月2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后,分别于9月20日、9月23日、9月26日收到三份质疑函,并分别与9月30日、10月8日、10月10日对三份质疑函逐一进行书面回复。2、针对投诉事项的解释说明经查询,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全国设有合作服务机构与公司自设营销办事处,对应的社保、劳动合同等均由各地方办事处或服务机构以自身名义签订,实际从业人员实时调整。投诉人信息查询的实际从业人数并不能准确地统计到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各地方办事处或服务机构的实际从业人数,投诉理由不充分。本机关审查查明: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绍柯采〔2023〕3521—003号),采购预算金额320万元,采购标的为绍兴二院兰亭院区(康复医院)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人为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2024年8月28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8月29日、9月6日和9月13日三次更正采购文件,2024年9月20日开标并发布采购结果,共有二十家供应商投标,中标单位为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24年9月2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2024年10月8日,被投诉人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和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质疑函》做出了回复。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的实质都是指中标人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是否弄虚作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于2024年11月5日向中标供应商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送《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本机关于11月13日收到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认定的情况说明》,该复函确认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现有员工168人。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对填报从业人员192人的数据进行了解释说明,其填写192人是按照投标当月实际人员数量填写。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填写人数有瑕疵,但不影响该公司“小型企业”性质的认定。投诉人对其主张“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是否弄虚作假”,未能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故,根据现有证明材料,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绍兴二院兰亭院区(康复医院)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绍柯采〔2023〕3521—003号)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2024年11月22日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绍柯财执法〔2024〕号投诉人:浙江康名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下于村143弄16号被投诉人1: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123号被投诉人2: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湖西路1176号(现代大厦2幢)相关供应商: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工业园区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绍兴二院兰亭院区(康复医院)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绍柯采〔2023〕3521—003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8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投诉人浙江康名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中标候选人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为弄虚作假。事实依据1: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从业人数为192人,根据公示的信息查询,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实际从业人数为17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投诉事项2:根据“关于绍兴二院兰亭院区(康复医院)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的质疑回复”从而进一步证明中标人所提供的人员为虚假信息。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扬州市江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佐证材料其材料上从业人员是168人。事实依据2:1.现场咨询扬州市江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服务窗口回答如下:江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只证明该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其数据是由企业自己提供。江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0514—86551925。2.中小企业认定证明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10126979401144法定代表人景学贵企业基本情况行业代码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刘燕企业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万元)9825联系地址扬州市江都区大桥工业园区邮政编码225211企业基本情况联系电话18852591819传真—电子邮箱3469114588@qq.com企业基本情况营业收入(万元)9825从业人员168开业时间2009年12月14日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属制造行业(小型)企业盖章日期:2924年5月9日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属制造行业(小型)企业盖章日期:2924年5月9日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属制造行业(小型)企业盖章日期:2924年5月9日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属制造行业(小型)企业盖章日期:2924年5月9日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属制造行业(小型)企业盖章日期:2924年5月9日其佐证材料扬州市江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5月9日出具的证明从业人员是168人也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192人不符。二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给与代理单位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取消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绍兴二院兰亭院区(康复医院)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中标资格,为投标单位投标提供一个良好的商业竞争环境。2024年10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相关供应商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发送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2024年10月28日,本机关收到被投诉人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和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答辩书。相关供应商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被投诉人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基本情况我院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了符合本项目要求的柴油发电机设备参数需求,并委托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了采购文件。于2024年3月5日发布第一次招标公告,并于3月26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后收到质疑函,质疑中标单位所投柴油发电机组不为原装整机一体化结构机组。经核查,质疑成立并对该情况进行书面的质疑回复。该项目于2023年4月18日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组织重新招标,5月1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后,分别于5月13日、5月14日、5月15日收到三份质疑函并于5月22日对三份质疑函逐一进行书面回复。2024年8月7日收到柯桥区财政局的处理决定书,认定投诉成立。该项目于2024年8月28日发布第三次招标公告,组织重新招标,9月2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后,分别于9月20日、9月23日、9月26日收到三份质疑函,并分别与9月30日、10月8日、10月10日对三份质疑函逐一进行书面回复。2、针对投诉事项的解释说明经查询,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全国设有合作服务机构与公司自设营销办事处,对应的社保、劳动合同等均由各地方办事处或服务机构以自身名义签订,实际从业人员实时调整。投诉人信息查询的实际从业人数并不能准确地统计到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各地方办事处或服务机构的实际从业人数,投诉理由不充分。本机关审查查明: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绍柯采〔2023〕3521—003号),采购预算金额320万元,采购标的为绍兴二院兰亭院区(康复医院)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人为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2024年8月28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8月29日、9月6日和9月13日三次更正采购文件,2024年9月20日开标并发布采购结果,共有二十家供应商投标,中标单位为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24年9月2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2024年10月8日,被投诉人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和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质疑函》做出了回复。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的实质都是指中标人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是否弄虚作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于2024年11月5日向中标供应商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送《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本机关于11月13日收到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认定的情况说明》,该复函确认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现有员工168人。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对填报从业人员192人的数据进行了解释说明,其填写192人是按照投标当月实际人员数量填写。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填写人数有瑕疵,但不影响该公司“小型企业”性质的认定。投诉人对其主张“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是否弄虚作假”,未能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故,根据现有证明材料,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绍兴二院兰亭院区(康复医院)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绍柯采〔2023〕3521—003号)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2024年11月22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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