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交通综合治理中标结果公示(壶关县公安局2024)



一、项目编号:1404272024BCS00231
二、项目名称:壶关县小街巷文明交通综合治理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长治市奥思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省长治高新区漳泽工业园区健康路3号(军合众创空间B-27号)
报价:849100(元)
88.0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1
壶关县小街巷文明交通综合治理项目
壶关县小街巷文明交通综合治理项目
壶关县小街巷文明交通综合治理项目,具体磋商范围及所达到的具体要求,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签订合同后30天
任津德
晋2142424202452173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晓敏(第1包采购人代表),田红梅,韩江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成交服务费用由成交人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参照国家《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发改价格[2011]534 号、发改价格[2015]299 号规定的标准计算。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8491.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壶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 址:壶关县
联系方式: 0355-87771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垚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治市潞阳门南路淮海宾馆院内东楼二楼
联系方式:155131412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宋艺婷
电 话:15513141218

附件信息:

最终版--壶关交警队小街巷综合治理 磋商文件.doc1.3M

中小企业声明函101.5K

\n\n\n\n\n\n竞争性磋商文件\n项目编号:1404272024BCS00231\n项目名称:壶关县小街巷文明交通综合治理项目\n采购单位:壶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n招标代理机构:山西垚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n2024年11月\n\n目 录\n\n\n第一章 磋商公告\n1\n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n3\n第三章 \n\n HYPERLINK \\l _Toc24088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n20\n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n24\n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n96\n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n97\n\n\n第一章 磋商公告\n项目概况\n\n壶关县小街巷文明交通综合治理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4年11月25日(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n\n一、项目基本情况\n\n1.项目编号:1404272024BCS00231\n\n2.项目名称:壶关县小街巷文明交通综合治理项目\n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n4.最高限价:852711.43元\n5.采购需求:壶关县小街巷文明交通综合治理项目,具体磋商范围及所达到的具体要求,以工程量清单为准。\n\n6.合同履行期限(工期):签订合同后30天;\n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n\n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n\n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n\n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n\n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n三、获取磋商文件\n\n时间: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20日23:59(北京时间)\n地点:线上\n方式:只允许在线获取\n售价:0\n\n四、响应文件提交\n\n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5日9:30(北京时间)。\n\n地点: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n\n五、开启\n\n时间:2024年11月25日9:30(北京时间)。\n地点:山西垚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n六、公告期限\n\n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n\n七、其他补充事宜\n\n1、技术支持热线:400-881-7190\n\n2、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n\n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n\n1.采购人信息\n\n名 称:壶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n地 址:壶关县\n\n联 系 人:张女士\n\n联系方式:15703555343\n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n\n名 称:山西垚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n\n地  址:长治市潞阳门南路淮海宾馆院内东楼二楼 \n联系方式:0355-3563105\n3.项目联系方式\n\n项目联系人:王女士\n\n联系方式:0355-3563105\n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n\n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n\n 条款号\n 条款名称\n 编列内容\n\n 1.1\n 采 购 人\n 名 称:壶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n\n地 址:壶关县\n\n联 系 人:张女士\n\n联系方式:15703555343\n\n 1.2\n 代理机构\n 名 称:山西垚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n\n地 址:长治市潞阳门南路淮海宾馆院内东楼二楼 \n联 系 人:王女士\n\n联系电话:0355-3563105\n\n 1.3\n 项目名称\n 壶关县小街巷文明交通综合治理项目\n\n 1.4\n 项目编号\n 1404272024BCS00231\n\n 1.5\n 项目地点\n 壶关县\n\n 1.6\n 本项目最高限价\n 852711.43元\n\n 1.7\n 出资比例\n 100%\n\n 1.8\n 资金落实情况\n 已落实\n\n 1.9\n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n 签订合同后30天\n\n 1.10\n 质量标准\n 验收合格\n\n 2.1\n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n (不接受\n\n(接受,应满足下列条件:\n\n 2.2\n 是否允许分包\n (不允许\n\n(允许,本项目共划分为 包。\n\n 2.3\n 偏离\n (不允许\n\n(允许\n\n 2.4\n 现场踏勘\n (不组织,可自行踏勘\n\n(组织,踏勘时间:\n\n踏勘集中地点:\n\n 2.5\n\n\n 投标预备会\n\n\n (不召开\n\n(召开,召开时间:\n\n召开地点:\n\n 4.1\n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n 1、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5日9:30\n2、登录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n\n上递交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须按照规定的解密时间进行解密,报价人在规定的时间未进行解密、解密不成功的,报价无效)\n\n 5.1\n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n (有,(无\n\n 5.2\n 投标有效期\n 90 天(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始计算)\n\n 5.3\n\n\n 投标保证金\n\n\n 1、磋商保证金提交形式:保证金必须从本单位银行基本帐户以电汇、支票、汇票、本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n2、磋商保证金金额:8500元;\n\n3、 供应商应确保上述款项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汇入到采购人指定账户,否则其磋商保证金视为无效。\n\n4、因银行结算、不可抗力等非采购人/采购代理原因造成的保证金不能及时到账,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n5、缴纳保证金时请备注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包号以便核查。\n\n 保证金收款人银行信息:\n\n1、单位名称:山西垚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n\n2、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治延安中路支行\n\n3、帐 号:0505 0130 0920 0018 057\n\n未按上述要求交纳的视为未提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n\n退还保证金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n\n不予退还保证金情形:\n\n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n\n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n\n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n\n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n\n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n\n 6.1\n 签字和盖章要求\n 电子投标文件中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进行电子签章的位置,必须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n章,确保投标文件合法有效。\n\n 6.2\n 编制\n 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制\n\n 6.3\n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n (是,退还副本壹份\n\n(否,不退还\n\n 6.4\n 磋商时间及地点\n 时间:同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n地点:线上\n\n 6.5\n 磋商程序\n 一轮磋商、二轮报价、详细评审\n\n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提交最终报价、详细评审并综合打分、推荐成交侯选人并提交评审报告\n\n 6.6\n 磋商小组的组建\n 评审小组由 3 人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专家 2 人。\n专家确定方式:从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n\n 6.7\n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n (是\n\n(否,推荐成交候选人:2 人\n\n 7.需要补充的内容\n\n 7.1 成交结果公示\n\n \n 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将成交结果在本采购项目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n\n 7.2 招标代理费用\n\n \n 1、成交服务费用由成交人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参照国家《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发改价格[2011]534 号、发改价格[2015]299 号规定的标准计算。\n2、此费用在发放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进行支付。\n\n 7.3\n 履约验收 \n\n \n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n\n 7.4\n 电子远程招标投标\n\n \n (否\n\n(是,具体要求:\n\n1、电子响应文件需按磋商文件要求加盖电子签章/签字。\n\n2、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交易;电子化交易流程操作指南:“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获取。\n\n3、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前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办理事项详见“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n\n4、供应商应安装“山西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请供应商自行前往“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获取并安装;\n\n5、开标时间起30分钟内供应商可登录“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模块对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若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则投标无效。(注意,本项目为远程开标,供应商需要时刻关注开标大厅)。\n\n6、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完成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全部注册步骤并成为正式供应商。\n\n7、开标过程中,报价人应实时关注开标大厅,留意开标负责人询问、开标会信息等,以免影响正常开标。\n\n8、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工作人员。\n\n平台技术支持电话:400-881-7190\n\n\n二、报价人须知\n一、总则\n1. 适用范围\n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n2. 定义\n2.1 “采购人”指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采购单位。\n2.2 “代理机构”指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执行机构。\n2.3 “报价人”指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获得磋商文件参加磋商,并向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最后报价的供应商。\n3. 合格报价人\n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n\n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n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n4. 磋商费用\n报价人应当承担参与本次磋商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n二、磋商文件\n5. 磋商文件的内容\n5.1磋商文件由下列七章内容组成:\n第一章 磋商公告;\n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n第三章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n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n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n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n5.2 采购人或磋商小组于开标后对报价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截止时间为开标当日;查询内容为信用中国网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情况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情况;查询结果予以记录,查询证据存档,查询后存在问题的对响应文件做无效报价处理。\n5.3除非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磋商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情况,报价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n5.4 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所有。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解释为准。\n5.5磋商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n6.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n6.1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报价人均具有约束作用。\n 6.2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到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n6.3报价人对磋商文件有疑问,应在山西政府采购网电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澄清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答复,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答复在山西政府采购网电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内通知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所有报价人。\n6.4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场勘查或召开标前答疑会,详细内容见第二章报价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n\n响应文件\n\n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n\n7.1报价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等中的说明以及报价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件,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译文,并保持与原文一致,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报价人承担。\n7.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n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n8.1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n\n*投标函及附录;\n\n*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n\n*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n\n*供应商资格声明(有效的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长治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n\n*投标保证金缴纳或保函凭证;\n\n*投标人近三年完成的同类型工程情况表(如有);\n\n*已标价工程量清单;\n\n*施工组织设计;\n\n*投标人及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n\n报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n\n政策性文件(如有)\n\n注:1、供应商应随时关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关于本项目的一切信息,由供应商的疏忽,造成响应文件编写错误,后果由供应商承担。\n\n2、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长治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 \n\n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n\n3、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n\n4、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进行相应处罚。\n8.2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上传及要求\n\n8.2.1投标人应使用“山西政府采购网”提供的“电子投标客户端”,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拒收。\n\n8.2.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在线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允许投标人多次提交投标文件,每次提交将覆盖上一次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对已上传的电子加密文件自行下载解密验证。\n\n8.2.3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其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后传输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拒收。\n8.3磋商报价\n8.3.1 所有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均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报价人自行承担。\n8.3.2 供应商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报价一览表”。\n8.3.3报价人必须整包进行投报,不得拆包分项投报 。\n8.3.4 本次磋商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n8.3.5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报价。\n8.3.6 任何超出磋商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货物、服务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磋商时将不作为价格折算的必备条件。\n9. 响应内容填写说明\n9.1报价人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磋商对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否则,报价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责任。\n9.3磋商文件有固定格式要求的须按第八部分提供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填写“无”、“/”等明确的回答。\n9.4 投标函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n9.5报价人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n9.6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提交资料不清晰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报价人承担。\n10.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n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n11.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n11.1 组成响应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条规定。\n11.2 响应文件由供应商使用 WIN7 操作系统及 Office2010 办公软件进行响应文件的编制;报价供应商须使用 CA 数字证书在“山西政府采购网”上传加密响应文件,上传的加密响应文件须自行下载解密验证,投标截止时间后将无法上传响应文件。\n\n11.3 “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供应商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n\n11.4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而导致响应文件无法导入山西政府采购网系统,该响应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n\n11.5 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报价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和其它偏离文件中 (若本次谈判文件中没有提供偏离表或其它偏离文件样本,供应商亦应当自制偏离表并附于于本次响应文件中,并应当在总目录及分目录上清楚表明所在页数),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 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n\n11.6 供应商应按本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n\n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委托代理人须将具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照谈判文件格式填写)附在响应文件中,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n\n11.7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电子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n\n11.8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n\n四、响应文件的加密上传及解密\n12.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n12.1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第一章磋商公告中规定的解密时间进行解密,报价人在规定的时间未进行解密、解密不成功的,报价无效。\n12.2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或自行决定延长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期的,采购人和报价人受提交截止日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n1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n13.1报价人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可以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n13.2报价人对电子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在电子响应文件上进行,修改完成后重新上传。\n13.3在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报价人不得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n五、磋商程序\n本次磋商原则上采取一轮磋商、 两轮报价的方式(也可根据情况多轮磋商、多轮报价)进行。具体轮次由本项目磋商小组根据现场磋商情况确定。\n\n14.开标程序\n\n14.1采购代理机构按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磋商会议,采购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n\n14.2开启解密,宣布解密成功的所有投标单位。\n\n14.3开启确认报价环节\n\n14.4 宣读供应商名称、报价以及其他内容。\n\n15.评标程序\n\n15.1组建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n\n15.2资格性符合性审查\n\n15.2.1、资格性审查(未通过审核的不参与符合性审查):\n\n(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n\n(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n\n(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n\n(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n(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n\n(6)投标人为中小企业请根据要求单独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n\n(7)投标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是否有效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n\n(8)投标人提交的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是否有效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n\n(9)投标人须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n\n(10)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开标后现场查询,查询后存在问题的将留存证据并对响应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n\n 注:①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长治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无需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n\n②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n\n15.2.2、符合性审查:\n(1)投标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否签字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n\n(2)投标文件是否只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低于或等于最高限价;\n\n(3)投标文件的响应有效期符合磋商文件要求;\n\n(4)投标人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凭证;\n\n(5)工期是否符合或优于磋商文件要求;\n\n(6)投标文件不得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n\n15.3、制定磋商方案:\n\n①磋商小组根据采购项目需求情况,审核确定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合同草案等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n\n②磋商小组专家依据磋商文件对已通过资质审查的各响应文件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核,在审核后由磋商小组组长主持,归纳各专家审核意见,形成磋商要点。\n\n16.组织技术、商务磋商(如需要):\n\n①投标人向磋商小组作技术、商务陈述;\n\n②投标人须结合磋商文件技术要求,对所报价的货物规格、型号、技术性能、材料材质、安装调试以及报价组成等向磋商小组专家进行技术陈述;对所报价货物的供货时间、售后服务、业绩、信誉、质保内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向磋商小组专家进行商务陈述。\n\n③磋商小组专家依据磋商要点,结合专家书面审核意见和报价人技术、商务陈述情况,与报价人进行技术、商务、合同草案条款磋商;\n\n④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组长主持,结合技术、商务合同草案条款磋商的总体情况,对采购项目的技术、商务、合同草案条款要求进行统一调整,并将调整意见远程通知所有参与磋商的报价人,要求各投标人作出承诺。\n\n17.最终报价:\n\n①各投标人以技术、商务磋商后的承诺为基础,进行第二轮报价。\n\n②报价人须按照磋商小组确定的最终报价时间统一报出,并在规定时间统一提交磋商小组组长;\n\n③磋商小组组长收到全部报价供应商最终报价后向磋商小组成员通报报价情况,并对各报价人的最终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核,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报价人的最终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报价人限期进行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报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有权作出无效报价处理。\n\n④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n\n18.确定成交供应商:\n\n ①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磋商小组按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分。\n ②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n\n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n\n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n\n 磋商小组组长根据磋商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n19.评审复核\n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nA、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nB、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nC、磋商小组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nD、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n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n20. 磋商保密\n20.1 在磋商期间,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报价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n20.2 磋商结束后,参与评审磋商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磋商现场的任何资料。\n21. 关于报价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n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报价人进入初审、磋商或其它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导致此前评审结果被取消,其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报价人承担。\n22. 采购项目终止\n22.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本次磋商活动:\nA、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n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nC、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报价人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n22.2 项目终止磋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n六、签订合同\n23. 成交通知\n23.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报价人是否知道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n23.2 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报价人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n23.3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n24. 签订合同\n24.1 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n24.2 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n24.3 本文件第三部分商务、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中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须按照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n七、服务费  \n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向成交供应商收取,项目结束后一次性付清,请供应商在测算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n\n\n八、保密和披露\n25. 保密\n报价人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n26. 披露\n26.1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报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的有关人员披露。\n26.2 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报价人/成交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报价人/成交人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报价人/成交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n九、询问和质疑\n27. 供应商有权就磋商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n\n27.1 磋商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n\n27.2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商务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n\n27.3 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n\n27.4 供应商认为其磋商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n\n27.5 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公告发布时间、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质疑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n\n27.6 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自2024年5月1日起,项目质疑全部实行在线质疑。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n\n27.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n\n(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n\n(2)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n\n(3)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n\n(4)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n\n(5)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n\n(6)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n\n(7)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磋商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供应商已经参与磋商,而于开标后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n\n(8)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n\n(9)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n\n27.9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n\n27.10 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将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n\n27.1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n\n九、违约处罚\n\n29.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n\n(1)开标后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响应文件;\n\n(2)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磋商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n\n(3)成交人未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签约; \n\n(4)成交人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n\n(5)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n\n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如涉及的话)\n30.本项目涉及进口产品的要求:\n\n投标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n\n31.本项目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要求: \n\n(1)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中如包含《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必须投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所投台式计算机产品的性能参数需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列性能参数一致。\n\n(2)本文件有规定允许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外产品的除外。\n\n(3)投报产品中如包含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需将所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如实填写到《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n33.本项目涉及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n\n(1)投标货物中有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强制性采购产品以外的其他节能产品或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的将给予适当加分。\n\n(2)投标货物中有节能产品的,须如实填写节能产品明细表;投标货物中有环境标志产品的,须如实填写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n\n34.本项目涉及正版软件的要求:\n\n投标人需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n\n35.本项目涉及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n\n投标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相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8类13项),需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n\n36.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要求:\n\n(1)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n\n(2)小、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投标货物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格式见第六章);\n\n(3)小、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n\n3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要求:\n\n(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n\n(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n\n(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享受投标货物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n\n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是指招标公告发布当日及之前前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n\n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是指招标公告发布当日及之前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颁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n\n38.政采智贷”告知事项\n\n 凡符合要求且自愿选择“政采智贷”的中标供应商,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点击“政采智贷”,进入“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政采智贷”页面,按照《山西省“政采智贷”业务操作指南》办理该项业务。同时,参与“政采智贷”的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严格按照信贷合同偿还债务。\n\n第三章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n一、评标办法前附表\n 序号\n 评审因素\n 分值\n 评审标准\n\n 报价部分(30分)\n\n 1\n 报价得分\n 30分\n 有效供应商中最后磋商价格的最小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n\n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100(保留2位小数)\n\n 商务部分(6分)\n\n 2\n 同类型业绩\n 6分\n 供应商近三年(2021年10月至2024年10月)内与本项目内容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份得2分,最高得6分,没有不得分。\n\n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有效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首页、合同主要内容页、签字盖章页为准),否则不得分。\n\n 技术部分(64分)\n\n 3\n 施工方案\n 12分\n 施工方案中编制依据(至少包含编制原则、编制说明)、施工准备(至少包含前期技术调查、协调工作)、施工计划等每提供一点且内容全面得4分,内容不全或有缺失得2分,共12分,不提供不得分。\n\n 4\n 项目班子配备及劳动力计划\n 8分\n 项目班子配备(至少包含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职能介绍)、劳动力计划(至少包含劳动力组织、劳动力进场配置说明)等每提供一点且内容全面得4分,内容不全或有缺失得2分,共8分,不提供不得分。\n\n 5\n 材料供应\n 6分\n 材料供应安排(至少包含材料运输、材料进场安排、材料保存)等每提供一点且内容全面得2分,内容缺失或有缺陷得1分,共6分,不提供不得分。\n\n 6\n 关键部位施工\n 6分\n 关键部位施工方法(至少包含施工准备工作、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等每提供一点且内容全面得2分,内容缺失或有缺陷得1分,共6分,不提供不得分。\n\n 7\n 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n 6分\n 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至少包含施工前期、中期、后期保证措施)等每提供一点且内容全面得2分,内容缺失或有缺陷得1分,共6分,不提供不得分。\n\n 8\n 安全保证体系与措施\n 6分\n 安全保证体系与措施(至少包含安全管理人员安排、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突发事故应对措施)等每提供一点且内容全面得2分,内容缺失或有缺陷得1分,共6分,不提供不得分。\n\n 9\n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n 8分\n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至少包含工期安排、恶劣天气应对措施)等每提供一点且内容全面得4分,内容缺失或有缺陷得2分,缺陷较大得1分,共8分,不提供不得分。\n\n 10\n 环保、消防、降噪声、文明措施\n 8分\n 施工现场环保、消防、降噪声、文明等施工技术措施每提供一点且内容全面得2分,内容缺失或有缺陷得1分,共8分,不提供不得分。\n\n 11\n 机械设备配置\n 4分\n 机械设备配置(至少包含机械进场安排、机械配置)等每提供一点且内容全面得2分,内容缺失或有缺陷得1分,共4分,不提供不得分。 \n\n\n二、评标办法正文\n\n1、评标方法\n\n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n\n2、评审标准\n\n2.1初步评审标准\n\n2.1.1资格性评审标准:见“第二章 15.1”。\n\n2.1.2符合性评审标准:见“第二章 15.2”。\n\n2.2详细评审的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n\n2.2.1分值构成\n\n(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n\n(2)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n\n(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n\n2.2.2评标基准价计算\n\n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n\n2.2.3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n\n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n\n2.2.4评分标准\n\n(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n\n(2)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n\n(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n\n3、评标程序\n\n3.1初步评审\n\n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正文部分第2.1条“初步评审标准”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n\n3.1.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n\n(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n\n(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n\n3.2 详细评审\n\n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得分。\n\n(1)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n\n(2)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B;\n\n(3)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n\n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n\n3.2.3投标人得分=A+B+C。\n\n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n\n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检修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n\n3.3.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n\n3.3.3投标文件不响应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n\n3.4 评标结果\n\n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合格后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人,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n\n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n\n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n\n《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n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n发包人(全称): \n\n承包人(全称): \n\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n\n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n\n 一、工程概况\n1.工程名称: 。\n2.工程地点: 。\n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n\n4.资金来源: 。\n\n5.工程内容: 。\n\n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n6.工程承包范围:\n\n 。\n\n 二、合同工期\n\n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n\n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n\n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n\n 三、质量标准\n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n\n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n\n1.签约合同价为:\n\n人民币(大写) (¥ 元);\n\n其中:\n\n(1)安全文明施工费:\n\n人民币(大写) (¥ 元);\n\n(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n\n人民币(大写) (¥ 元);\n\n(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n\n人民币(大写) (¥ 元);\n\n(4)暂列金额:\n\n人民币(大写) (¥ 元)。\n\n2.合同价格形式: 。\n\n 五、项目经理\n\n承包人项目经理: 。\n\n 六、合同文件构成\n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n\n(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n\n(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n\n(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n\n(4)通用合同条款;\n\n(5)技术标准和要求;\n\n(6)图纸;\n\n(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n\n(8)其他合同文件。\n\n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n\n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n\n 七、承诺\n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n\n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n\n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n\n 八、词语含义\n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n\n 九、签订时间\n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n\n 十、签订地点\n本合同在 签订。\n\n 十一、补充协议\n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n 十二、合同生效\n本合同自 生效。\n\n 十三、合同份数\n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n\n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n\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n\n(签字) (签字)\n\n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n\n地 址: 地 址: \n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n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n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n电 话: 电 话: \n传 真: 传 真: \n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n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n账 号: 账 号: \n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n1. 一般约定\n\n1.1词语定义与解释\n\n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n\n 1.1.1 合同\n\n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n\n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n\n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n\n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n\n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n\n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n\n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n\n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n\n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n\n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n\n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n\n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n\n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n\n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n\n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n\n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n\n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n\n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n\n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n\n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n\n1.1.3 工程和设备\n\n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n\n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n\n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n\n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n\n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n\n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n\n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n\n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n\n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n\n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n\n1.1.4 日期和期限\n\n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n\n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n\n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n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n\n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n\n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n\n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n\n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n\n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n\n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n\n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n\n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n\n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n\n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n\n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n\n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n\n1.1.6 其他\n\n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n\n 1.2语言文字\n\n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n\n1.3法律\n\n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n\n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n\n1.4 标准和规范\n\n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n\n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n\n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n\n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n\n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n\n(1)合同协议书;\n\n(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n\n(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n\n(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n\n(5)通用合同条款;\n\n(6)技术标准和要求;\n\n(7)图纸;\n\n(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n\n(9)其他合同文件。\n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n\n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n\n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n\n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n\n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n\n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n\n1.6.2 图纸的错误\n\n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n\n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n\n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n\n1.6.4 承包人文件\n\n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n\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n\n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n\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n\n1.7联络\n\n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n\n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n\n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n1.8严禁贿赂\n\n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n\n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n\n1.9化石、文物\n\n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n\n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n\n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n\n1.10交通运输\n\n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n\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n\n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n\n1.10.2 场外交通\n\n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n\n1.10.3场内交通\n\n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n\n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n\n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n\n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n\n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n\n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n\n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n\n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n\n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n\n1.11知识产权 \n\n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n\n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n\n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n\n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n1.12保密\n\n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n\n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n\n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n\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n\n(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n\n(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n\n(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n\n2. 发包人\n\n2.1 许可或批准\n\n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n\n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n\n2.2 发包人代表\n\n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n\n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n\n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n2.3 发包人人员\n\n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n\n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n\n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n\n2.4.1 提供施工现场\n\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n\n2.4.2 提供施工条件\n\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n\n(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n\n(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n\n(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n\n(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n\n2.4.3 提供基础资料\n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n\n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n\n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n\n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n\n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n\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n\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n\n2.6 支付合同价款\n\n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n\n2.7 组织竣工验收\n\n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n\n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n\n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n\n3. 承包人\n\n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n\n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n\n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n\n(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n\n(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n\n(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n\n(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n\n(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n\n(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n\n(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n\n(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n\n(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n\n3.2 项目经理\n\n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n\n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n\n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n\n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n\n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n\n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n\n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n\n3.3 承包人人员\n\n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n\n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n\n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n\n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n\n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n\n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n\n3.4 承包人现场查勘\n\n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n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n\n3.5 分包\n\n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n\n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n\n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n\n3.5.2 分包的确定\n\n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n\n3.5.3 分包管理\n\n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n\n3.5.4 分包合同价款\n\n(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n\n(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n\n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n\n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n\n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n\n(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n\n(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n\n(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n\n3.7 履约担保\n\n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n\n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n\n3.8 联合体\n\n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n\n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n\n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n\n4. 监理人\n\n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n\n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n\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n\n4.2监理人员\n\n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n\n4.3监理人的指示\n\n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n\n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n\n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n\n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n\n4.4 商定或确定\n\n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n\n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n\n5. 工程质量\n\n5.1质量要求\n\n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n\n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n\n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n\n5.2质量保证措施\n\n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n\n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n\n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n\n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n\n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n\n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n\n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n\n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n\n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n\n5.3 隐蔽工程检查\n\n5.3.1承包人自检\n\n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n\n5.3.2检查程序\n\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n\n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n\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n\n5.3.3 重新检查\n\n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n\n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n\n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n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n\n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n\n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n\n5.5 质量争议检测\n\n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n\n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n\n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n\n6.1安全文明施工\n\n6.1.1安全生产要求\n\n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n\n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n\n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n\n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n\n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n\n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n\n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n\n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n\n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n\n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n\n6.1.4 治安保卫\n\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n\n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n\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n\n6.1.5 文明施工\n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n\n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n\n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n\n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n\n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n\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n\n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n\n6.1.7 紧急情况处理\n\n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n\n6.1.8 事故处理\n\n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n\n6.1.9 安全生产责任\n\n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n\n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n\n(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n\n(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n\n(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n\n(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n\n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n\n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n6.2 职业健康\n\n6.2.1 劳动保护\n\n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n\n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n\n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n\n6.2.2 生活条件\n\n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n\n6.3 环境保护\n\n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n\n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n\n7. 工期和进度\n\n7.1施工组织设计\n\n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n\n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n\n(1)施工方案; \n\n(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n\n(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n\n(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n\n(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n\n(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n\n(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n\n(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n\n(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n\n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n\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n\n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n\n7.2 施工进度计划\n\n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n\n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n\n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n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n\n7.3 开工\n\n7.3.1 开工准备\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n\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n\n7.3.2 开工通知\n\n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n\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n\n7.4测量放线\n\n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n\n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n\n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n\n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n\n7.5 工期延误\n\n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n\n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n\n(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n\n(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n\n(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n\n(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n\n(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n\n(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n\n(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n\n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n\n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n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n\n7.6 不利物质条件\n\n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n\n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n\n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n\n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n\n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n\n7.8 暂停施工\n\n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n\n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n\n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n\n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n\n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n\n7.8.3 指示暂停施工\n\n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n\n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n\n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n\n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n\n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n\n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n\n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n\n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n\n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n\n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n\n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n\n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n\n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n\n7.9提前竣工\n\n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n\n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n\n8. 材料与设备\n\n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n\n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n\n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n\n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n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n\n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n\n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n\n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n\n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n\n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n\n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n\n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n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n\n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n\n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n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n\n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n\n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n\n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n\n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n\n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n\n8.6 样品\n\n8.6.1\n样品的报送与封存\n\n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n\n(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n\n(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n\n(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n\n(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n\n8.6.2 样品的保管\n\n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n\n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n\n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n\n(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n\n(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n\n(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n\n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n\n(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n\n(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n\n(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n\n(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n\n(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n\n(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n\n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n\n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n\n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n\n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n\n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n\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n\n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n\n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n\n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n\n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n\n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n\n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n\n9. 试验与检验\n\n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n\n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n\n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n\n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n\n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n\n9.2取样\n\n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n\n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n\n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n\n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n\n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n\n9.4现场工艺试验\n\n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n\n10. 变更\n\n10.1变更的范围\n\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n\n(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n\n(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n\n(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n\n(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n\n(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n\n10.2变更权\n\n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n\n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n\n10.3变更程序\n\n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n\n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n\n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n\n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n\n10.3.3 变更执行\n\n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n\n10.4变更估价\n\n10.4.1 变更估价原则\n\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n\n(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n\n(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n\n(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n\n10.4.2 变更估价程序\n\n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n\n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n\n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n\n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n\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n\n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n\n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n\n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n\n10.7暂估价\n\n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n\n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n\n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n\n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n\n(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n\n(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n\n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n\n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n\n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n\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n\n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n\n(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n\n(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n\n(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n\n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n\n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n\n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n\n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n\n10.8暂列金额\n\n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n\n10.9计日工 \n\n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n\n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n\n(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n\n(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n\n(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n\n(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n\n(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n\n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n\n11. 价格调整\n\n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n\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n\n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n\n(1)价格调整公式\n\n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n\n\n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n\n——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n\n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n\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n\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n\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n\n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n\n(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n\n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n\n(3)权重的调整\n\n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n\n(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n\n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n\n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n\n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n\n(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n\n(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n\n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n\n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n\n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n\n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n\n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n\n(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n\n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n\n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n\n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n\n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n\n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n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n\n12.1 合同价格形式\n\n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n\n1.单价合同\n\n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n\n2.总价合同\n\n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十一、政策性文件(如有)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壶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单位名称)的壶关县小街巷文明交通综合治理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壶关县小街巷文明交通综合治理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长治市奥思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8(人数)人,营业收入为1630.6102(小写)万元,资产总额为1150.2521(小写)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数)/人,营业收入为/(小写)万元,资产总额为/(小写)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3.…………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签章):长治市奥思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11月20日注:1、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文明交通综合治理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