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档案库房补充设备中标结果公示(正定县人民法院2024)



正定县人民法院智慧档案库房补充设备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HBMCZB-2024-22(招标文件编号:HBMCZB-2024-22)
二、项目名称:正定县人民法院智慧档案库房补充设备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河北旭诚合贸易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兴安大街与南二环交叉口东北角万科新都汇1-1-3204室
中标(成交)金额:29.38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河北旭诚合贸易有限公司
正定县人民法院智慧档案库房补充设备
盛美通达;旭诚合
SMZN-JHC;定制
1批
2938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尚永福(磋商小组组长)、杨拥军、苑欣然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4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正定县人民法院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常山西路33号        
联系方式:李思佳 0311-691198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河北茂川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正定县恒山东路33号二楼            
联系方式:张琳卓 0311-8076315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琳卓
电 话:  0311-80763158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正定县人民法院智慧档案库房补充设备采购项目

品目
货物/设备/图书档案设备/其他图书档案设备

采购单位
正定县人民法院

行政区域
正定县
公告时间
2024年11月28日 14:28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尚永福(磋商小组组长)、杨拥军、苑欣然

总成交金额
¥29.38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琳卓

项目联系电话
0311-80763158

采购单位
正定县人民法院

采购单位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常山西路33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李思佳 0311-69119871

代理机构名称
河北茂川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正定县恒山东路33号二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张琳卓 0311-80763158

附件:

附件1
正定县人民法院智慧档案库房补充设备采购项目磋商文件.pdf

正定县人民法院智慧档案库房补充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HBMCZB-2024-22采购人:正定县人民法院采购代理机构:河北茂川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11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第四章评审标准第五章合同条款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七章补遗书及答疑纪要(待发)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政府采购项目名称:正定县人民法院智慧档案库房补充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文件编号:HBMCZB-2024-22采购人名称:正定县人民法院采购人地址:石家庄市正定县常山西路33号采购人联系方式:李思佳0311-69119871招标代理机构全称:河北茂川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地址:正定县恒山东路33号二楼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张琳卓0311-80763158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范围:正定县人民法院智慧档案库房补充设备采购项目实施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合同履行期限:供货周期:20日历天。质量标准:合格最高限价:297000元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报名时携带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套(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报名:①营业执照副本;②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证件不全或证件无效者,恕不接待。投标人报名时间: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22日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时间: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22日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地点:正定县恒山东路33号二楼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方式:报名时直接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500元(售后不退)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8日9:00(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11月28日9: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正定县恒山东路33号二楼评标方法及标准: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联系人:张琳卓联系方式:0311-80763158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备注:此项目中标人不得进行分包或转包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一、磋商须知前附表项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工程名称正定县人民法院智慧档案库房补充设备采购项目2建设地点甲方指定地点3主要内容正定县人民法院智慧档案库房补充设备采购4质量标准合格5招标范围正定县人民法院智慧档案库房补充设备采购6合同履行期限供货周期:20日历天。7资金来源财政资金8供应商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9磋商有效期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0《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版一份(U盘);11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22日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地点:正定县恒山东路33号二楼12投递《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截止日期时间:2024年11月28日9:00(北京时间)13磋商日期及地点磋商时间:2024年11月28日9:00(北京时间)磋商地点:正定县恒山东路33号二楼14评审方法及标准见第四章15竞争性磋商报价竞争性磋商报价分两次,《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为初步报价,初步报价全部公开。磋商结束后,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作为评标因素。16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大写:贰拾玖万柒仟元整小写:297000元注: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17付款方式货物验收合格后,付款80%,软件服务完成,付剩余款项20%。18磋商保证金金额及递交形式本项目不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19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20招标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名称:正定县人民法院联系人:李思佳0311-6911987121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名称:河北茂川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联系人:张琳卓电话:0311-80763158备注: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有原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同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购人和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投标人提交的一切信息进行必要的核实如提交资料存在弄虚作假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赔偿采购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备注: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有原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同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购人和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投标人提交的一切信息进行必要的核实如提交资料存在弄虚作假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赔偿采购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备注: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有原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同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购人和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投标人提交的一切信息进行必要的核实如提交资料存在弄虚作假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赔偿采购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其他规定其他规定其他规定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需要落实的相关政策中小企业定义: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石财办〔2022〕10号)。请报价人根据上述相关文件通知要求认真理解并核对是否符合中小企业、监狱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扶持政策,并如实提供对应声明函或证明文件。报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或证明文需要落实的相关政策中小企业定义: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石财办〔2022〕10号)。请报价人根据上述相关文件通知要求认真理解并核对是否符合中小企业、监狱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扶持政策,并如实提供对应声明函或证明文件。报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或证明文需要落实的相关政策中小企业定义: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石财办〔2022〕10号)。请报价人根据上述相关文件通知要求认真理解并核对是否符合中小企业、监狱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扶持政策,并如实提供对应声明函或证明文件。报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或证明文件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石财办〔2022〕10号)中有关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报价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落实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投标实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从2022年7月1日起,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评审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执行。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政策。4.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政策。根据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要参考包装需求标准。5.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6.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11.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对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有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申请添加相关企业重整情况信息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允许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8.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投标人应当给予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以联合体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有任一方被联合惩戒,则联合体被联合惩戒。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投标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9.为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本项目投标单位无需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只需附投标人关于资格的承诺函。承诺函随中标公告一并公示,对发现投标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0.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1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12.招标产品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招标货物中含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符合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否则投标无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投标人投标货物含有上述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附加盖公章的节能产品证书原件扫描件或打印出上述网站公布的含有投标货物的清单(只打印出投标货物所在页即可)并加盖公章,否则其投标无效。为响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13.为推进和规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对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14.因政策变化、规范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各潜在投标人如需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银行贷款,可通过“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查找融资政策和贷款合作银行,并与意向合作银行联系。合作银行将按照《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支持投标人信用融资办法》(冀财采〔2015〕16号)规定给潜在投标人以贷款额度,中标或成交后,凭政府采购合同给予贷款。二、投标须知一、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中标人。1.采购单位及合格的供应商1.1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在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1.2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是合格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本次投标;1.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2.2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中规定的要求;1.2.3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领取招标文件。1.3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2.采购人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责任:2.1提供虚假的资料;2.2在实质性方面失实。3.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各个环节所提出的质疑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4.投标费用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构成5.1招标文件共七章,内容如下: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第四章评审标准第五章合同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七章补遗书及答疑纪要(待发)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供应商没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后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面)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现授权(代理人姓名)为本公司代理人,就(项目名称)投标及相关事务代表本公司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身份证号码:投标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后附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面)。五、分项报价表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名称型号和规格数量制造商(开发商)名称单价(元)总价备注1234567…………合计报价合计报价合计报价合计报价合计报价合计报价投标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六、投标资格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具体格式、内容自拟)4、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其他文件要求的资料七、技术方案及承诺格式自拟1、技术规格偏离表(后附)2、产品综合评价(需包括投标货物详细品牌型号、技术指标、参数情况等内容)3、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等综合评价4、供货、安装调试方案及保障措施5、培训方案6、售后服务方案及承诺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技术规格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货物名称招标规格投标规格对应货物的详细说明资料页码范围偏离情况(符合、优于、低于)备注(简要注明优于或偏离的原因)12...注:供应商应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投标文件对应参数、指标不能完全复制招标文件内容,应按投标产品实际情况填写,否则按虚假投标处理。投标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八、类似业绩情况一览表(如有)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委托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备注注:此表后附业绩合同原件扫描件。九、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第七章补遗书及答疑纪要(待发)附件:二次报价表竞争性磋商第二次报价单项目名称磋商供应商最终总报价大写:最终总报价小写:工期质量标准说明磋商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磋商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说明:1、本表不装订在标书内,磋商供应商可准备好空白表格并盖好企业法人章及法人代表人印章,待最终报价时按招标代理机构规定时间填好数据提交磋商小组。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智慧档案库房补充设备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