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址新建指挥 新址新建指挥中心、视频会议室、机房及大会议室、办案区改造建设中标结果公示(河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2024)
一、项目编号:1409302024BCS00195
二、项目名称:2024年河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新址新建指挥中心、视频会议室、机房及大会议室、办案区改造建设项目(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太原市通阳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249号511室
报价:1032497.45(元)
84.33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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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1
采购包1
2024年河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新址新建指挥中心、视频会议室、机房及大会议室、办案区改造建设项目(工程)
本项目针对交通警察大队业务技术用房中指挥中心、机房、会议室进行改造。具体建设内容为: (1)机房改造面积 63m2,包括墙顶地面的装修、配电、接地、 消防等; (2)综合布线及操作台等;
3个月
范永强
晋 2142021202262496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郑娜,王润才(第1包采购人代表),李爱英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无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河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地 址:河曲县唐坪南路385号
联系方式:0350-722210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河曲县政务服务中心(河曲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河曲县西口镇长城大街政务大厅
联系方式:0350-722122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女士
电 话:0350-7221228
附件信息:
采购文件.doc1.4M
中小企业声明函1.4M
河曲县政务服务中心(河曲县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2024年河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新址新建指挥中心、视频会议室、机房及大会议室、办案区改造建设项目(工程)项目编号:1409302024BCS00195采购人:河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集中采购机构:河曲县政务服务中心(河曲县政府采购中心)日期:2024年12月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2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5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一、磋商供应商须知正文13二、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25三、竞争性磋商文件29四、响应文件30五、磋商响应34六、磋商采购程序35七、评审36八、采购结果确认与公告41九、采购代理服务费42十、合同签订和履约担保43十一、其他事项说明44第三章评定和成交标准4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5第五章工程量清单58第六章图纸59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60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601.第一章磋商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县规范性文件规定,河曲县政务服务中心(河曲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河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的(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对2024年河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新址新建指挥中心、视频会议室、机房及大会议室、办案区改造建设项目(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1、项目名称:2024年河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新址新建指挥中心、视频会议室、机房及大会议室、办案区改造建设项目(工程)2、项目编号:1409302024BCS001953、控制金额:1099672.00元四、采购需求:1、项目概况:本项目针对交通警察大队业务技术用房中指挥中心、机房、会议室进行改造。具体建设内容为:(1)机房改造面积63m²,包括墙顶地面的装修、配电、接地、消防等;(2)综合布线及操作台等;2、采购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所包含的全部内容3、计划工期:3个月4、建设地点:河曲县神河高速建管处5、质量标准:合格五、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E、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特定资格条件: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5、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c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法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6、在近三年内磋商供应商、项目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没有行贿犯罪行为;7、磋商供应商(公司、项目经理、法定代表人)近一年没有市场违规行为,如有将拒绝其参加磋商。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报价。9、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六、响应方式及磋商方式1.响应方式:本项目无需递交纸质版响应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必须使用《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提供的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制作,生成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并在响应文件截止递交时间前上传。2.磋商方式:本项目采用网上磋商的方式进行,依据上传至系统的响应文件进行磋商,因不可抗因素导致业务执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集采机构将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磋商。系统不能及时恢复正常时,集采机构将封标,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或重新进行磋商。七、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解密时间及开启时间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12月4日--2024年12月11日00:00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024年12月15日8:30响应文件解密时间:2024年12月15日8:30--2024年12月15日9:00八、基本信息采购人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河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地址:河曲县唐坪南路385号项目联系人:苗女士联系电话:0350-7222106集采机构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河曲县政务服务中心(河曲县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河曲县长城大街政务大厅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0350-7221228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电话:95763注:本磋商文件所表述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23.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3.1.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内容说明或要求1.2.1项目名称2024年河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新址新建指挥中心、视频会议室、机房及大会议室、办案区改造建设项目(工程)1.2.2项目编号1409302024BCS001951.2.3采购内容本项目针对交通警察大队业务技术用房中机房进行改造。(1)机房改造面积 63m²,包括墙顶地面的装修、配电、接地、消防等;(2)综合布线及操作台等;1.2.44.5.2最高限价最高限价:1099672元最后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1.2.5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2.6采购人单位名称:河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地址:河曲县唐坪南路385号联系人:苗女士 电话:0350-72221061.2.7集中采购机构单位名称:河曲县政务服务中心(河曲县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河曲县长城大街政务大厅 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0350-72212281.2.8交易方式电子交易1.2.9电子交易平台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1.2.10计划工期3个月1.3.1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1.3.2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1.5.8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河曲县财政局1.7.1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不允许联合体投标1.8.1进口产品磋商响应不允许进口产品1.11.1现场考察不组织1.12.1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1.14是否具有行业特殊情况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1.15.2分包不允许分包1.1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保证金金额:玖仟元整(9000元) 按项目缴纳。保证金账户基本信息开户名称:河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账号:0467600104000769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曲支行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保证金的提交、退还规定,请详细阅读磋商供应商须知正文。(特别说明:无论采取何种保证金缴纳方式,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同文件上传截止时间,逾期将不予接收,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2.1支持本国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本项目只允许中国境内工程供应商参加2.5.1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定向采购)☑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重复执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价格优惠政策。□本项目不属于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属于部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预留份额比例为预算的 %,预留预算金额为万元(需和意向公开填报信息一致)。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8创新产品和服务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是否包含使用《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内产品。□是 ☑否2.5.2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所属行业为:建筑业。2.5.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价格优惠政策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1-2.10是否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是(详见第二章第2.1、2.2、2.3、2.4、2.5、2.6、2.7、2.8、2.9、2.10款相关规定)3.2.1竞争性磋商文件提疑截止时间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4.1.1响应文件的形式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4.2.1响应文件的组成完整的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三个部分组成。1、资格证明文件:1、磋商供应商代表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外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格式见第八章),自然人参加磋商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2、以下内容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见第八部分)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按照本文件特定资格条件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4、保证金缴纳情况及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要求提交保证金的项目,磋商供应商需要提供: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需提交保证金交纳回单或回执扫描件(是否缴纳成功以采购人财务部门出具材料为准);采用电子保函形式的,需提供“政采云”系统电子保函缴纳成功回执截图;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纸质保函形式的,需提交采购人财务部门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回执单扫描件。不要求提交保证金的项目:磋商供应商不需提供证明材料。5、联合体磋商协议格式(如有)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提供的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7、磋商供应商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格式自拟)(1)、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证明材料或声明函。(2)、不存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证明材料或声明函。(3)、在近三年内磋商供应商、项目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没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证明材料或声明函;(4)、磋商供应商(公司、项目经理、法定代表人)近一年没有市场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或声明函。本项目将根据磋商供应商提供的上述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具体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见第三章。二、商务技术文件1、节能、环保产品承诺书(格式见第八章)2、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情况(格式见第八章);3、拟派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情况(格式见第八章);4、施工组织设计;5、主要材料品牌表(格式见第八章)6、供应商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格式自拟)三、报价文件1、磋商报价函;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供应商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格式自拟)。4.3响应文件的编制本项目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实行电子交易(在线投标响应)。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电子交易应当安装“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并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1份)。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将予以拒收并提示。4.4响应文件的签章形式电子签章。按《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和《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标注的要求进行盖章、签署(电子签章)。4.6响应文件有效期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内保持有效,否则磋商响应无效。4.7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情况处理办法供应商传输递交至“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1.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见第一章磋商邀请5.2.1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5.3.1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1)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响应文件,“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将予以拒收。(2)因不可抗因素导致业务执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集采机构将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磋商;系统不能及时恢复正常时,集采机构将封标,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或重新进行磋商。因供应商自身线路故障导致响应文件无法按时上传或按时解密的,集采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磋商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响应文件。提示:供应商传输递交的“响应文件”应是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要求编制并加密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6.1.1磋商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6.1.2磋商地点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6.2.2磋商邀请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采购组织机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组织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6.3.1响应文件的解密开标后,采购组织机构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在线发出“响应文件解密”通知,启动响应文件的解密程序;各供应商应当在解密通知发出后30分钟内自行完成响应文件的在线解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的,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供应商自行承担。备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响应文件。7.11.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7.11.2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规定,磋商小组将统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凡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一律拒绝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8.1.1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果确认)本项目由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递交的《评审报告》,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8.2.1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签发采购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集中采购机构将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9.1.1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不收取代理服务费10.1.1合同签订时间期限《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成交供应商应持《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0.2.1履约保证金1.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10.3.1合同款支付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10.3.2质量保证金无10.3.3施工用水电费无10.4预付款担保无11.1.1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晋财购[2018]41号)文件规定,所称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以政府采购作为平台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无须提供财产抵质押,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信用担保向银行贷款,解决在政府采购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资金困难。供应商可登陆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政府采购融资平台栏目了解相关信息。11.2.1重要提醒(1)供应商应仔细对照磋商须知条款阅读本表,如本表与须知内容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2)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真实响应,采购人不接受任何不符客观事实的“响应”或者“应标”,情节严重的可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行为,并参照“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处理;(3)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加粗及加下划线的条款着重提请各供应商注意,请各供应商认真查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每一个条款及要求,因误读、漏读、错读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组织机构概不负责;(4)供应商在平台需上传最后报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如下: 供应商在通过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后由磋商小组发起进入最后报价阶段,供应商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报价以最后报价为准,在进行最后报价时,需将PDF格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作为附件上传,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需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签署盖章、生成的PDF格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需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线上签署签章;最终报价单须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于“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线上提交。最后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在上传单价下调时注意:不可竞争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临时设施费费率、环境保护费费用费率、税率、暂列金及暂估价不下调。(5)响应文件关联:供应商在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时,要导入对应的响应文件,并根据采购文件的资格响应文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要求响应文件)分别进行对应的标书关联,如未按照以上要求分别进行关联的,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1.3.1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权本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河曲县政务服务中心(河曲县政府采购中心)所有。3.2.一、磋商供应商须知正文3.2.1.1、总则1.1、实施依据及适用范围1.1.1实施依据:本次采购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组织和实施;1.1.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采购、响应、磋商、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2项目基本信息1.2.1项目名称: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项目编号: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采购内容: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4最高限价: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5资金落实情况: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6采购人: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7集中采购机构: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8交易方式: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9电子交易平台: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10工期: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类型1.3.1采购方式: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采购组织类型: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1.4.1合格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磋商邀请》;1.4.2合格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磋商邀请》。1.5定义1.5.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政府采购合同中的“甲方”;1.5.2“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受采购人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的机构;1.5.3“采购组织机构”:是指采购人和受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1.5.4“供应商”(或磋商供应商或供应商):是指响应采购、参加磋商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5.5“供应商代表”:是指参加本项目磋商活动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1.5.6“磋商联合体”:是指两个或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磋商响应;1.5.7“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推荐并经采购人确认的成交单位,即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乙方”;1.5.8“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5.9“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1.5.10“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1.5.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单位;1.5.12“项目”:是指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或工程;1.5.13“书面形式”:是指加盖有单位公章的信函、传真、电子扫描件等;1.5.14“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有期限规定的证件在有效期内方为有效;1.5.15“制造商”:是指拥有投标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的单位;1.5.16“竞争性磋商文件(或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是指本文件;1.5.17“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1.5.18“实质性条款(或要求)”:是指本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技术或商务条款(或要求),供应商磋商响应时应对所有“实质性条款(或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且不得出现负偏离,否则磋商响应无效;1.5.19“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将会影响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质量标准,或会给合同中规定的采购人的权利和供应商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递交了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产生不公平影响的。1.5.20“细微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非实质性内容存在不完全响应或不响应。1.6磋商响应委托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其单位的其他在职员工全权代表其处理与本次磋商有关的事项,但其授权代表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否则视为无效授权(等同未提供)。1.7.1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7.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应遵守以下规定:(1)两个或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磋商;(2)两个或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响应的,在登记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应予以说明备注,并在资格文件中递交《联合磋商协议书》,未递交《联合磋商协议书》的联合体无效;(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磋商的,联合体的各成员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以及荣誉、等级证书等资信内容)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以及荣誉、等级证书等资信内容)等级;(4)联合体各方之间须签订《联合磋商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在《联合磋商协议书》中指定本项目主办人,并将《联合磋商协议书》作为响应文件组成的一部分;本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须由主办人完成,并在《联合磋商协议书》中进行说明;(5)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磋商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本项目中参加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6)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7)联合体响应文件应由主办人按规定进行签章;(8)采购代理服务费可由主办人一方缴纳,也可以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缴纳(具体缴纳金额须在《联合磋商协议书》中明确)。1.8进口产品磋商响应1.8.1是否允许进口产品磋商响应: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8.2《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标明允许进口产品磋商的合同项(标项)一律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响应。“进口产品”系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国外品牌产品”不等于“进口产品”。1.9磋商费用1.9.1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组织机构概不负责;1.9.2合同实施过程中,成交供应商须与采购人积极配合。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本次采购活动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1.10语言文字及计量单位1.10.1语言文字:除专业术语、签名、盖章、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与本次采购工作有关的所有材料、来往函电语言均应使用中文,专业术语、名称应附有中文注释。仅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材料视同未提供。1.10.2计量单位:竞争性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否则视同未响应。1.11现场考察1.11.1现场考察时间、地点、联系人: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2《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统一现场考察的,采购人将按《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统一开放现场场地以便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此外其他任何时间采购人不再统一安排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工作(特殊情形除外);1.11.3供应商应自行前往规定的地点参加现场考察,因参加现场考察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11.4现场考察过程中,供应商应注意考察安全,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11.5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2磋商前答疑会1.12.1磋商前答疑会: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2.2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前答疑会的,采购组织机构按《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2.3供应商应在答疑会时间的2日前,以书面形式将需要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组织机构,以便采购组织机构在会议期间澄清;1.12.4不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或磋商前答疑会完成后的其他时间,采购组织机构将按本章“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提疑”、“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更正)”相关规定对供应商所提问题进行澄清答复。1.13关联供应商投标限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关联关系”的界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17条之规定。1.1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供应商均作资格无效处理。1.13.2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以下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供应商的磋商响应均作无效处理:(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直系血亲关系;(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姻亲关系;(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控制或实际控制关系;(6)存在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7)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同一生产制造商关系、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或重要财务往来关系(如融资)等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1.13.3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相关供应商的磋商响应作无效处理。1.14特殊供应商响应规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法人的分支机构获得法人授权后,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组织机构按照其特点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专门规定,允许其独立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是否具有行业特殊情况,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转包、分包1.15.1转包:不允许。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实质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15.2分包: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3《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声明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包。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1.16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1.16.1询问和质疑的线上提交1.16.1.1磋商供应商对磋商文件(除采购需求、工程量清单、图纸)、磋商过程、采购结果进行口头询问的,可按第一部分磋商邀请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向集采机口头提出询问。1.16.1.2磋商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工程量清单、图纸进行口头询问的,可按第一部分磋商邀请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向采购人口头提出询问。1.16.1.3磋商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工程量清单、图纸、评分细则、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进行书面询问或质疑的,须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按照系统中询问列表、质疑列表填写相关内容,填写完成后在“被询问/质疑对象机构类型”中选择“采购单位”,向采购人提交询问函或质疑函。1.16.1.4磋商供应商对磋商程序进行书面询问或质疑的,须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按照系统中询问列表、质疑列表填写相关内容,填写完成后在“被询问/质疑对象机构类型”中选择“代理机构”,向代理机构提交询问函或质疑函。1.16.2.询问和质疑的线上答复1.16.2.1向“采购单位”提交询问函或质疑函的,由采购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系统中进行答复;向“代理机构”提交询问函或质疑函的,由代理机构(以下表述为集采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系统中进行答复。1.16.2.2质疑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1.16.2.3质疑供应商撤回质疑的,采购人或集采机构终止质疑处理。1.16.2.4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磋商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属于采购人答复的,采购人应当将质疑答复结果告知被质疑供应商,将质疑答复内容和重新确定的采购结果函告集采机构,集采机构按照采购人的意见发布结果变更公告,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属于集采机构答复的,集采机构编制变更公告,经采购人确认后发布结果变更公告,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1.16.3供应商认可采购组织机构在质疑答复程序中启用的调查和重新评审等程序,在该程序操作过程未明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时,不得再提出异议;1.16.4投诉:供应商对采购组织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组织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1.1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及要求供应商应提交的保证金金额及相关规定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7.1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项目保证金。1.17.2保证金提交方式(一)银行转账形式磋商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之前将本项目的保证金从自己的基本存款账户交纳到磋商文件指定存款账户。(二)电子保函形式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之前通过“政采云”平台,根据系统相关要求在线进行办理。(三)支票、汇票、本票、纸质保函形式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之前,当面向采购人财务部门递交支票/汇票/本票/纸质保函,财务人员核对票面/保函信息、有效期无误后,打印回执单,加盖“财务专用章”,供应商签字领取回执单,财务人员须将收取的票据和保函妥善保管。由于支票、汇票、本票、纸质保函属于企业重要票据,采购人不接受邮寄或速递方式提交,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或造成票据遗失情况,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17.3未按上述各项要求足额提交保证金或担保金额未达到保证金金额要求的,其响应文件无效。1.17.4保证金的退还(1)磋商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集采机构自收到磋商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但因磋商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3)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4)退还方式(一)银行转账形式:采购人原路退还项目保证金(二)电子保函形式:采购人原路退还电子保函(三)支票、汇票、本票、纸质保函形式:需供应商持回执单当面至采购人财务部门领取票据/保函,并在领取时在回执单存根联签字确认。(5)因重大变故采购人取消采购任务的,采购人在终止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供应商已交纳的保证金。1.1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集采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17.6供应商账户发生变更的情形供应商账户变更导致保证金不能按照来款账户信息退还的,由供应商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资料(情况说明、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银行开户文件复印件等)办理退还。1.18其他说明1.18.1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供应商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项目实施人员可以为其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组织资格审查、商务技术评审时,属于供应商母公司(总机构)或者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其他子公司(同一总机构下属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不得作为该供应商的资信文件予以确认或审查通过。1.18.2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其磋商响应无效,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结果无效,并须依照相关规定双倍赔偿给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1.18.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1.18.4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涉及的产品品牌或型号为建议性要求或档次选择要求或为代替部分技术指标描述,供应商可以自行选择其他品牌型号的产品参加磋商,但所投产品应当具有相等或更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指标、性能、档次,否则,磋商小组将对其作出不利的评审。1.18.5供应商对所响应项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部进行响应。1.18.6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如有描述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适用于每个供应商。1.18.7响应文件的响应内容必须真实、明确、准确。否则,磋商小组将对其作出不利的评审。1.18.8供应商须对所提供产品、方案、技术、服务等拥有合法的占有和处置权,并对涉及项目的所有内容可能侵权行为指控负责,保证不伤害采购人的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如果出现文字、图片、商标和技术等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纠纷和产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概不负责,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后果,并负责赔偿。供应商为执行本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归采购人所有。3.3.二、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2.1支持本国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本项目是否允许中国境外工程供应商参加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2.2.1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2.2.2《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如遇调整,按最新清单执行)。2.2.3本次采购需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规定的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的,必须符合要求,并提供承诺书,未提供承诺书的,响应文件无效。2.2.4《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如遇调整,按最新清单执行)。2.2.5本次采购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但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实施优先采购,并提供承诺书,未承诺书的,响应文件无效。2.2.6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为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为准。2.2.7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为准(如遇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为准)。2.3正版软件及信息安全产品政府采购政策:(1)本项目涉及正版软件的要求:供应商需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2)本项目涉及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投标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8类13项),需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或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2.4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在有效期内的,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封面及对应页,实行优先采购。2.5支持中小企业发展2.5.1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5.2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5.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2.5.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一定比例(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5.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本项目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一定比例(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5.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按照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5.7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2.6支持监狱企业发展2.6.1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在全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监狱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6.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省级或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7促进残疾人就业2.7.1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全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7.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证明材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八章)。2.8创新产品、创新服务2.8.1供应商投报产品或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项目涉及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在评审时享受评审加分。2.8.2供应商投报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施工设计”中提供《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2.9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所响应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需填写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函,承诺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未提供承诺书的,响应文件无效。2.10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2.10.1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材产品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应用情况、市场供给情况和相关产业升级发展方向等,结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制定发布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根据试点推进情况,动态更新《基本要求》,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2.10.2供应商须落实绿色建材采购要求,鼓励供应商提供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认证或者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满足《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3.4.三、竞争性磋商文件3.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3.1.1磋商文件由下列八部分内容组成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定和成交标准;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六章图纸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3.1.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条款、事项、格式和项目规范、清单及要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磋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磋商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报价。3.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提疑3.2.1竞争性磋商文件提疑截止时间: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如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或清单、图纸中有前后不一致或不清楚或有误的内容,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提疑截止时间”前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向采购组织机构提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组织机构概不负责;3.2.3详细内容参考“1.16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有关说明”。3.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更正)3.3.1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或更正公告,并以网上公告等形式告知所有已登记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3.3.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有约束力;当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与澄清、修改的内容就同一事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3.3.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影响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按相关规定顺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使之满足政府采购相关规定;3.3.4供应商对收到的澄清、修改(更正)文件内容有疑问的,应当同时在书面回执中加注说明并与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确认,疑问内容应加盖单位公章、写明日期;3.3.5任何口头形式的答复、说明均不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3.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本章节第1.16款规定执行。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3.5.四、响应文件4.1响应文件的形式4.1.1响应文件的形式: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文件格式“.jmbs”)。4.2响应文件的组成4.2.1完整的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三个部分组成(以下统称“响应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3响应文件的编制4.3.1本项目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实行电子交易(在线磋商响应)。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电子交易应当安装“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并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将予以拒收。4.3.2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章节规定的内容在“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4.3.3本文件《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有提供格式的,供应商应按照格式进行编制(格式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还需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并按格式要求在指定位置根据要求进行签章,否则视为未提供;参与磋商过程中在“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所上传的其他资料包括澄清说明、磋商响应、最终报价,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需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签署盖章。本章节《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没有提供格式的供应商可自拟格式。4.3.4上传至“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的响应文件加盖电子印章后,响应文件中相关声明、承诺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例如:各类资格资质证书、业绩材料、许可材料、荣誉证书、产品注册登记材料、产品检测材料、验收材料等)均视为具有法律效力;但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以及磋商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加盖公章处,必须在“盖章”、“印章”、“公章”“签章”等处盖电子印章。4.3.5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供应商的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3.6响应文件因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4.3.7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节“响应文件内容组成”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没有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者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4响应文件的签章4.4.1响应文件的签章形式: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4.2响应文件内容应按《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和《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标注的要求进行盖章、签署,应签章而未签章的材料视为未提供。请各供应商详细查阅本章节第4.3款“响应文件的编制”规定(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须由自然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同时提供自然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未提供)。4.5磋商报价4.5.1磋商报价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提供的相关报价格式填写;4.5.2本项目最高限价: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5.3《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针对每个标项每一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有选择报价的磋商响应(作无效标处理);4.5.5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保证,采购人及集中采购机构不作任何落标解释。4.5.6本次磋商报价为含税人民币价。4.5.7磋商报价为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4.5.8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供应商应按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4.5.9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施工图中所列的施工技术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均应包括在磋商报价中。上述要求凡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的,由供应商在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考虑,采购人不单独列项支付;4.5.10最后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在上传单价时注意:不可竞争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临时设施费费率、环境保护费费用费率、税率、暂列金及暂估价不下调。4.5.1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总价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4.5.12供应商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4.5.13除非本磋商文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报价另有说明的,否则,供应商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4.5.14本项目磋商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图纸(如有)及工作联系函的要求按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要求计量并提供的,供应商在提疑截止时间前同样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图纸(如有)及工作联系函按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对工程量及列项的完整性进行复核。供应商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及项目中不合理或缺漏项部分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采购人将以磋商文件补充文件或答疑文件的形式书面给以解答和修订。采购人最终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提供的图纸(如有)、联系函即作为本工程报价的依据,各供应商须严格按照最终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任何偏离工程量清单的响应报价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6响应文件的有效期4.6.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4.6.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协商过程以书面形式进行;4.6.3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4.6.4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其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合同履行完毕止;4.6.5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强行撤回(撤销)其响应文件的,采购组织机构将上报至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4.7“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五、磋商响应5.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5.1.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2磋商地点5.2.1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3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5.3.1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4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5.4.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已传输递交的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重新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传输递交的响应文件,“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将予以拒收。5.4.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5.5响应文件的备选方案5.5.1供应商不得递交任何的磋商响应备选(替代)方案,否则作无效标处理。5.5.2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备份响应文件”不是磋商响应备选(替代)方案。5.6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的处理5.6.1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若某个标项成功解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1)不再进行开标,将本标项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采购;(2)按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3.7.六、磋商采购程序6.1磋商时间、地点6.1.1磋商时间: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磋商地点: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2磋商组织与邀请6.2.1磋商准备:本项目磋商现场活动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6.2.2磋商邀请: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集中采购机构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组织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6.2.3响应文件开启顺序: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6.2.4供应商对磋商过程和磋商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回避申请。供应商未参加磋商的视同认可磋商结果。6.3开标流程6.3.1开标流程:(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由集中采购机构向各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开始解密】通知,由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响应文件的解密(解密规定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已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解密的,按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情况处理(处理办法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公布响应文件解密情况(响应文件成功解密的供应商名单等信息);(4)开启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开启后,首先由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供应商的资格符合情况。资格审查结束后进入符合性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的,项目不再进行评审。6.3.2特殊情况说明(1)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如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电子化开标或评审程序调整的,按调整后程序执行。(2)磋商过程中需要相关当事人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材料将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若因“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技术问题无法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的,采购组织机构将通过邮件、传真等形式予以确认。3.8.七、评审7.1评审工作的组织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本项目的评审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7.2磋商小组的组建7.2.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建,成员人数为三人或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7.2.2评审专家从省级或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采购结果公告前保密。7.3磋商小组的职责7.3.1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资格、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5)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7.4磋商小组审查原则7.4.1磋商小组审查的原则7.4.1.1审查中,磋商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无效:A、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B、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C、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D、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E、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F、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7.4.1.2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磋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认定其响应文件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A、有恶意串通的;B、有妨碍其他磋商供应商的竞争行为的;C、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磋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的。7.4.1.3磋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报价,其响应文件无效:A、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B、不同磋商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C、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D、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IP地址相同;F、不同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4.1.4审查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A、工程量清单报价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单报价为准;B、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C、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误的,以磋商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D、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磋商小组将要求磋商供应商按上述原则以书面形式调整确认,磋商供应商确认后的报价对磋商具有约束力,如果磋商供应商不予确认,其响应文件无效。7.5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7.5.1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在审查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磋商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通过山西政府采购业务执行系统向磋商供应商提出电子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函,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按照山西政府采购业务执行系统格式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电子印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7.5.2磋商小组对资格性、符合性评审后,公布评审无效磋商供应商及理由。7.6.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7.6.1磋商小组按照本文件对磋商人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后,要依据磋商文件对每个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且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估与比较,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磋商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磋商供应商参加磋商。7.6.2磋商小组根据本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供应商进行磋商。7.7.磋商7.7.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7.7.2磋商的顺序,按照参加磋商的磋商供应商签到的顺序进行。7.7.3磋商的内容包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要求、工期、价格等以及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明确的其它问题。7.7.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不作任何实质性变动。7.7.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或服务要求或合同商务条款的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7.7.6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补充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7.7.7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第二次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第二次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7.7.8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7.8最终报价7.8.1经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向各供应商发出最后报价通知,由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填写最后报价(签章和上传要求需按前附表11.2.1),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将作无效报价处理,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8.2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若因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导致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允许供应商退出磋商。7.8.3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7.9评审意见的争议处理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7.10评委纪律磋商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的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不得出现政府采购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7.11评审方法和标准7.11.1评审方法和标准:见《第三章评定和成交标准》;7.11.2响应文件开启后,磋商小组首先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各供应商的资格符合情况及供应商信用信息情况。7.11.3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详细评审方法和标准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办法。7.11.4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优劣顺序推荐。3.9.八、采购结果确认与公告8.1采购结果确认(确定成交供应商)8.1.1采购结果确认(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由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递交的《评审报告》,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依法确认采购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具体流程如下:(1)集中采购机构将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4.(2)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确认意见以书面形式回复集中采购机构。5.(3)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磋商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8.1.2采购组织机构不对评审结果做任何解释。8.2采购结果公告和成交通知书签发8.2.1采购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签发: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8.2.2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8.2.3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8.3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本章节规定,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一次性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8.4.采购项目终止或取消8.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集采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8.4.2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集采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5.0.1.8.5、违约处罚8.5.1.违约处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1)开标后在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报价;(2)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成交供应商未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签约;(4)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5)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9、采购代理服务费9.1.1本项目无需代理费5.1.十、合同签订和履约担保10.1签订合同10.1.1合同签订时间期限: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1.2成交供应商应在《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线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10.1.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对其失信行为上报至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处理。10.1.4原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10.2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10.2.1履约担保递交要求: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成交供应商应递交而未递交履约担保的,合同款不予支付、合同验收不予通过。10.2.2采购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履约的,采购人可以解除采购合同,并对成交供应商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不予退还”处理。同时,成交供应商还须按以下约定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1)采购人已向成交供应商支付了合同款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退还采购人已支付的合同款,并向采购人支付等额违约金;(2)采购人还未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10.2.3履约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按约定退还。10.3合同款支付方式等10.3.1合同款支付方式: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3.2质量保证金: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3.3施工用水电费: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4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2.十一、其他事项说明11.1政府采购信用融资11.1.1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相关规定: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2重要提醒11.2.1磋商重要提醒: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权11.3.1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权: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789101112.第三章评定和成交标准12.1.一、响应文件初审(一)资格性检查的内容及标准序号内容标准1磋商供应商代表证明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内容齐全,签署符合要求。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内容齐全,签署符合要求。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按照《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填写,仅提供承诺书即可。3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填写,仅提供承诺书即可。4良好的纳税记录按照《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填写,仅提供承诺书即可。5良好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按照《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填写,仅提供承诺书即可。6履行合同的能力按照《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填写,仅提供承诺书即可。7前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按照《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填写,仅提供承诺书即可。8信用查询记录按照《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填写,仅提供承诺书即可。9本项目要求的其他特定资格证明按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清晰、有效。10磋商保证金的缴纳及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文件合法有效1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证明文件或声明合法真实有效12本项目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按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清晰、有效。(二)响应文件的符合性要求检查的内容及标准序号内容标准1磋商供应商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2响应文件的签署组成响应文件的所有文件的签署,符合磋商文件第二部分磋商供应商须知的规定,签署和印章使用完整、有效。3响应文件的格式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磋商供应商须知的要求完整提交。4响应文件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5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报价函中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符合磋商文件第二部分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6工程质量符合磋商文件要求7工期符合或优于磋商文件要求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要求9磋商报价函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低于本项目控制价,符合磋商文件要求10施工组织设计符合磋商文件要求11其他响应文件未附有磋商文件不能接受的条件;磋商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第二部分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说明:1、符合性要求审查的内容,经磋商小组认定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2、对特殊情况的处理磋商小组要遵循磋商文件磋商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原则。3、审查时,磋商小组可允许磋商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对其他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三)特别说明:1、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格式”提供的材料,如有调整,内容及签署必须完整、有效,且没有本文件不可接受的条件。12.2.二、评审程序2.1评审前组织磋商小组签到、核对评委身份,推选磋商小组组长,由组长召集成员阅读磋商文件及相关补充、质疑、答复文件、项目书面说明等材料,了解采购项目基本情况、磋商有关事项等。2.2响应文件的资格、符合性审查2.2.1开启响应文件后,磋商小组首先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各供应商的资格符合情况。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所递交的资格证明材料仅负审核的责任。如发现供应商所递交的资格证明材料不合法或与事实不符,采购人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1)供应商递交的资格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磋商小组将对其作“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无效投标),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2)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3)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项目不再进行评审。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1)将本标项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采购;2)按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2.2.2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2.3商务技术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磋商小组认定后作无效标处理:(1)响应文件没有对本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或不满足(不响应)本磋商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要求条款的;(2)响应文件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方案的;(3)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的;(4)响应文件未按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或《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标注的要求进行盖章或签署的;(5)响应文件组成内容不齐全,本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而未提供的(属于资格审查范围的除外);(6)响应文件标注的响应或偏离情况与事实不符,或提供了虚假材料的;(7)响应文件有效期不符合本磋商文件要求的;(8)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9)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的;(10)存在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2.2.4响应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磋商小组认定后作无效标处理:(1)响应文件没有对本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或不满足(不响应)本采购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要求条款的;(2)响应文件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投标方案的;(3)未按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或者磋商报价涵盖的内容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4)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拒绝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错误修正原则进行修正的;(5)磋商报价具有选择性的;(6)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7)响应文件未按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或《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标注的要求进行盖章或签署的;(8)响应文件组成内容不齐全,本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而未提供的(属于资格审查范围的除外);(9)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时,供应商不能在规定的时间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10)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1)存在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2.3响应文件的磋商、澄清、说明或补正2.3.1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将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在线询标的方式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补正时间为30分钟。2.3.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通过“政采云系统”在线答复的方式提交,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3.3评审过程中如有商务技术、报价磋商的,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汇总所有变动情况及要求通过“政采云系统”在线询标的方式与每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响应回复时间为30分钟。2.3.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5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通过“政采云系统”在线询标的方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3.6按磋商程序规定开始并完成磋商。2.3.7所有磋商结束后,确定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名单,确定提交最后报价的时间,并告知相关供应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30分钟内)通过“政采云系统”在线上传最后报价(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2.3.8上述询标、澄清、说明和补正工作如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政采云系统”在线进行的,将采用书面(含邮件)形式进行。2.4响应文件的错误修正2.4.1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报价函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函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报价函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备注: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本章节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响应无效。2.4.2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2.5响应文件的评价、评分2.5.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见附件),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价与评分。评标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将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2.6修改评审结果2.6.1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2.6.2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将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2.7供应商排序及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根据以下规定确定供应商排名并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2.7.1磋商小组根据各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商务技术分与最后报价得分之和)从高到低依次进行排名排序。特殊情形按以下原则处理:(1)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低的优先原则确定排名;(2)综合得分和最后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排名;(3)综合得分、最后报价和商务技术得分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记名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名。2.7.2根据最终得分排序,磋商小组直接确定供应商或通过书面评审报告的形式,向采购人推荐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2.7.3采购单位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磋商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8签署评审报告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将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签署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或加注电子签章),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9重新评审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将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131414.3.附件: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评 定 内 容 及 标 准得分1、商务部分(6分)同类项目合同案例是以提供的投标人自身合同为准,要求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验收报告或项目结算凭证(发票或银行划拨单)复印件作为证明。每提供一个在投标截止日期三个年度内签署的同类项目合同案例得4分。最高得4分。4投报产品中包含“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并能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影印件。每一项得1分,最高得2分,否则不得分。2二、技术部分(64分)1、施工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工程施工总体方案、施工部署、安全文明施工方案、临时设施方案进行评审。内容全面完整、结构清晰、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切实可行得15分;内容完整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得13分;内容较完整、可行得11分;内容基本可行得9分;内容描述粗略或可行性较差得3分,未提供的不得分。152、人员配备对供应商提供的项目班组机构、人员配备、专业配套及劳动力计划安排进行评审。项目班子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劳动力计划安排合理可行得10分;机构设置及劳动力计划安排较合理、各专业人员配备满足项目需求得8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劳动力计划安排基本满足项目需得6分;内容描述粗略或可行性较差得3分,未提供的不得分。103、材料供应对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供应安排计划、主要材料明细表进行评审。内容完整、合理可行、可操作性强得5分;内容较完整、可行得4分;内容基本可行得3分;内容描述粗略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54、关键部位施工方法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部位施工方法进行评审。方案内容明确、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得10分;内容较完整、可行得8分;内容基本可行得6分;内容描述粗略或可行性较差得3分,未提供的不得分。105、质量安全管理对供应商提供的质量、安全管理及保证措施进行评审。方案完整合理、措施得力、切实可行得9分;方案较合理、可行得6分;方案基本可行得3分;内容描述粗略或可行性较差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96、进度安排对供应商提供的工期计划、保证措施进行评审。工期计划安排科学合理、保证措施切实可行得5分;进度安排较合理、保障措施基本可行得4分;进度安排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得3分;内容描述粗略或可行性较差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57、施工技术措施对供应商提供的施工现场采用环保、消防、降噪声、文明等施工技术措施进行评审。内容完整合理、措施得力、切实可行得5分;技术措施较合理、可行得4分;方案基本可行得3分;内容描述粗略或可行性较差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58、质保期服务方案 对供应商提供的质保期服务方案(包含服务体系、服务内容、故障解决方案、响应时间等)进行评审。质保期服务方案合理、完善、可行,有具体措施及承诺得5分;质保期服务方案较合理、可行得4分;质保期服务方案基本可行得3分;内容描述粗略或可行性较差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5三、价格部分(30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有效投标价格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3015161718192021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发包人: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资金来源:2、工程承包范围:序号施工内容计量单位数量123…………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5、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支付方式:6、组成合同的文件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8.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安全施工、防火等规范和制度,杜绝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如发生意外要承担施工中造成的事故责任和费用;做好现场自身范围内保卫和垃圾清理等工作。8.2乙方施工中不得对建筑物某些局部结构、园艺设施或设备管线、网络、电路等进行破坏性施工,造成损失应立即予以修复,不得影响住户正常使用。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0、保修期限:本合同保修金暂定为元,工程质保期为,自工程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之日起计。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负责返修直到再次验收合格,如属于大面积返修,再次验收合格后工程质保期重新计算。10.1质保期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用户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否则甲方有权扣收质保金,并自行维修处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11、合同生效11.1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11.2合同订立地点:11.3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采购人名称(盖章):成交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委托人(签字):授权委托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日期:2223.第五章工程量清单2425.第六章图纸无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一、一般要求1.工程说明1.1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2024年河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新址新建指挥中心、视频会议室、机房及大会议室改造建设项目2、项目建设单位:河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3、建设地点:河曲县神河高速建管处4、建设类型:改造5、建设期:3个月6、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针对交通警察大队业务技术用房中指挥中心、机房、会议室进行改造。具体建设内容为:(1)机房改造面积63m²,包括墙顶地面的装修、配电、接地、消防等;(2)综合布线及操作台等;7、总投资:项目总投资为1099672元。1.2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河曲县神河高速建管处1.3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见附件A。1.4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建设地址河曲县位于晋、陕、蒙三省区交界,地处黄土高原东部边缘,介于东经110°9′-111°37′、北纬38°55′-39°25′之间。东临偏关、五寨,南接岢岚、保德,西北与陕西省府谷县、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隔黄河相望,南北长56公里,东西宽35公里。经济情况2023年河曲县地区生产总值2076863万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8.8%。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58402万元,同比增长7.2%,占生产总值的比重2.8%;第二产业1530138万元,同比增长9.9%,占生产总值的比重73.7%;第三产业增加值488323万元,同比增长6.6%,占生产总值的比重23.5%。县域经济稳中有进、稳中向好。年末全县常住人口121899人,比上年末减少447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66579人,占常住人口比重为54.6%,比上年末提高0.5个百分点。全年全县出生人口864人,出生率为7.08‰;死亡人口1311人,死亡率为10.74‰;自然增长率为-3.66‰。地貌河曲县地势东高西低,东部最高达1500多米。西部黄河沿岸仅800米左右,境内丘陵起伏,海拔在836米至1637米之间,平均海拔1240米。由于流水切割,地表破碎,沟壑纵横,植被稀少,水土流失比较严重。气候47河曲县属大陆性季风气候。冬季寒冷少雪;春季温暖干燥多风;夏季炎热雨水集中;秋季短促凉爽。日照充足,昼夜温差大,年日照时间半山区多达2855小时,年平均气温在6.6~8.8℃之间,年平均降水350毫米,无霜期150天左右。水文河曲县内有县川河、朱家川河、南曲沟、邬家沟4条较大支流。土地要素保障分析项目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根据《河曲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纪要》内容,原则同意租用山西省高速忻州公司建管处作为县交警大队业务技术用房,从而进一步满足县交警大队日常工作及执法办案需要。本项目在原有建管处食堂及办公楼进行改造,不涉及新增用地。故本项目无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1.5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1.6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承包范围2.1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图纸及清单内所有工作内容2.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3.工期要求3.1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3.2.1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7.3.2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3.2.2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4.质量要求4.1质量标准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5.适用规范和标准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部分。5.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5.2.1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部分。5.2.2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6.安全文明施工6.1安全防护6.1安全防护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6.1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公示牌(如,职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6.1.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6.1.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印发安全防护手册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1.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6.1.7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6.1.8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6.1.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6.1.10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6.1.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6.1.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6.1.13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6.1.14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6.1.15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6.1.16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第6.1.8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6.1.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6.1.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工程安全管理组织1、建设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3、设计文件要有安全生产专篇,设计会审要有安全部门参加。安全设施建设费用要纳入工程的概预算。4、工程监理要严格按安全生产专篇要求实施安全监督和管理。5、工程施工要严格按安全生产专篇要求,对施工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经费,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检查。6、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其安全设施必须经安全部门验收合格。安全施工基本要求1、施工企业和维护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2008]110号发布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2、施工单位必须严禁使用未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禁止使用未经上岗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3、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环境进行勘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防范措施,对登高、触电防护、作业现场、工具使用、装置检修等工序的安全防护进行详细规定。4、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费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用品的落实。5、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与设计文件不完全相符的地方,需进行适当的修改或调整时需要施工方、设计方、建设方和各单位安保部门等协商,按最佳方案实施。6、对涉及在线扩容、割接和带电作业的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与维护部门商定实施方案,保护措施,应急方案,作好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工程顺利进行。7、凡施工图中标注需要做安全防范措施的地点,须认真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禁野蛮作业。施工用电安全要求1、施工人员在机房内由于施工需要取用电时(施工工具用电和调测设备用电),禁止使用机房通信设备专用的交直流电源,只允许使用机房照明用电或其他电源,并征得机房维护人员同意后和签字确认后才可使用。2、设备用的电力电缆布放和安装结束后须仔细检查其安装是否正确,尤其需要仔细核对是否有出现短路的可能。在设备加电前,须仔细分析若出现短路或过载时,对其他在网设备用电的影响,尤其要确保此次加电后不致导致整个配电柜的跳闸断电。在加电前应检查结果提交机房电力维护部门进行批准和允许后方可进行。同时要做好加电后万一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3、施工中当需要进行更换电源开关和进行电源割接工作时,要严格依据经过会审或会议确定的方案进行,确保不导致其他在网设备中断工作。实施前要进行仔细核实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和割接步骤,实施中必须由机房维护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4、不同电压等级、相位电源线应有不同颜色区分,并用标签进行标识。施工行为安全要求1、在施工中,禁止踩踏设备等有可能损坏设备的动作和行为,施工中必须谨慎小心以免因为不慎和疏忽造成对机房设备和线缆的损坏。2、应避免用肉眼直视设备光接口,以免灼伤眼睛。3、在设备和材料的运输、安装等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人身和财物的绝对安全。4、施工中涉及到开挖孔洞和拆除墙壁等内容时,施工人员必须与机房的物业管理部门充分沟通,并取得其同意。施工监理安全要求1、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现场查勘安全要求1、勘察企业在勘察作业时,须严格遵守当地的机房安全管理规范和办法,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备、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2、查勘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时需要小心谨慎,避免触动设备的电源接口和通信接头,不能采用拽拉线缆等危险动作,避免造成通信中断的重大事故。3、设计勘查人员在现场勘查时若发现机房现有状况存在安全隐患、或有不符合国家和本行业的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并在设计中提出整改建议。4、设计勘查人员在制定电源割接等割接方案时,须与相关机房维护人员、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充分沟通以取得多方建议和允许,增加方案的可靠性和可实施性。6.2临时消防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2.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6.2.4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6.2.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在临时消防方面,除了基本的消防设施设置和消防通道规划外,还有一系列其他要求需要遵循,以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以下是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整理的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消防安全知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防火巡查和检查: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防火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临时消防设施灭火器配置:灭火器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根据施工现场的火灾危险性和灭火需要合理配置。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场所应配置足够数量和灭火级别的灭火器。消防给水系统: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充足可靠,消防水泵、消防水池、消防管道等应满足消防要求。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米,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且应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应急照明:施工现场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以备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为人员疏散提供照明。应急照明灯具应自备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分钟。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用火管理:施工现场用火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定。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作业前应清理现场可燃物,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用电管理: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用气管理: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和乙炔瓶。施工现场使用气体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气体泄漏和引发火灾。其他要求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库房应满足防火要求,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识和警示标志。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的宽度、高度和转弯半径等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人员疏散的需要。消防器材维护: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维护、保养和定期更新,确保消防器材灵敏有效。6.3临时供电6.3.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2)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3.2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6.3.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6.3.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6.3.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临时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电气安全规范,不得超负荷运行,且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盘、闸刀开关、按钮开关、插座、插销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裸露。不得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并保持闸刀开关、磁力开关等盖面完整。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此外,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无灰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振动的地方。临时用电期间,应加强对用电设备和线路的检查和维护,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且必须严格按用电组织设计施工,变更临电设计必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并补充有关图纸资料。临时用电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设置围栏,确保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结束后,应立即切断电源,拆除临时用电设施,恢复现场原状。6.4劳动保护6.4.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6.4.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6.4.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6.4.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5脚手架6.5.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6.5.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6.5.3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6.5.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6.5.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6.5.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材料要求:所有脚手架材料需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100%外观检查,合格后进行标识并妥善保管,同时必须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以及专业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构造要求:支撑脚手架独立架体高宽比不应大于3。杆件连接节点应具备足够强度和转动刚度,节点无松动。立杆间距、步距应通过设计确定,且应合理、齐全、完整,保证架体传力清晰、受力均匀。搭设要求:脚手架底部应有坚实的地基,不积水,并设置符合要求的垫板。扫地杆应与相邻立杆连接稳固。连墙件应采用能承受压力和拉力的刚性构件,并与工程结构和架体连接牢固,且应有足够的连墙点。剪刀撑应均匀、对称设置,宽度和倾角需满足规范要求。作业层要求:应满铺脚手板,稳固可靠,当作业层边缘与结构外表面的距离大于150m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脚手板伸出横向水平杆以外的部分不应大于规定长度。脚手架作业层外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作业层外侧应采用安全网封闭,密目安全网应满足阻燃要求。验收与使用要求:脚手架搭设完成后,必须经过相关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对脚手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任意拆改脚手架。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6.6.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1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至少包括:(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9)其他: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要进行施工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禁止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好符合标准的安全帽,系好帽带;高空作业人员需系好安全带。同时,根据需求配备防护眼镜、劳动保护鞋等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施工现场的一切生产、生活临时用电,必须由持证的专业电工架设和管理,且必须使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在不使用时,必须随时切断电源。高处作业的材料和工具等物件不得上抛下掷,以防坠落伤人。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和可靠保护接零,方可启动使用。未经有关人员批准,不得随意拆除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因作业需要拆除的,作业完毕后必须立即恢复。加强对施工关键部位安全防护的管理,如升降机上下出口、楼梯口、通道口等,应设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高空金属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如果其高度超过周边原有的避雷设施,应加设防雷设施。加强对垂直运输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塔吊、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等设备的安装、固定方法牢固可靠,并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第9.2.1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6.7文明施工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6.7.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2)承包人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3)施工现场土方、砂石等应当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砂石等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4)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5)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6)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7)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8)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9)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10)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11)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采取隔离、洒水等有效的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12)当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6.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6.7.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6.7.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6.7.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6.7.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所有建筑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承包人还应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严禁道路遗撒和乱倒乱卸等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环境。6.7.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6.7.9承包人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6.7.10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6.7.11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施工现场应设置沿工地四周连续不断的围挡,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工地实行封闭管理,进出口设大门,应有项目名称及企业标志,设立专职门卫人员及门卫管理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应佩戴工作卡。施工场地应有硬化地面的措施,设置循环干道并保持畅通,同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严禁工地有积水、积泥浆、污水现象,并设有吸烟室,市区主要路段要做绿化布置。施工现场的各类材料、工具、构件必须按照总平面布置图规定地点、分规格、分品种、挂牌堆放,作业层应做到工完场地清,垃圾及时清理外运。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存放。在建工程严禁兼作宿舍,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明显分开,并有防护措施。宿舍外周围环境应保持环境卫生,宿舍内的生活用品应整齐、干净,并订立卫生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应订立消防措施,合理配备防火器材,高层建筑必须有高压消防水源,同时应做好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工作。现场必须制定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并设置工人业余学习、读报和娱乐场所。施工现场大门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包括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现场应配设有针对性的安全大幅标语,设置读报栏、黑板报等宣传园地。施工现场的食堂卫生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炊事员须有健康证,并张挂卫生责任牌;应设置符合卫生的白开水桶,有足够使用的沐浴设施;建筑物内和施工现场应保持卫生,不准随地大小便,应设置水冲式厕所;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运走。施工现场应制定防粉尘、防噪音、防光污染等措施,同时应制定施工不扰民措施,以搞好社区服务工作。6.8环境保护6.8.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扬尘治理、建筑垃圾堆放、清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新址新建指挥 新址新建指挥中心、视频会议室、机房及大会议室、办案区改造建设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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