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储备 河道填埋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2024)


一、项目编号:310115123241204153894-15179002
二、项目名称:高东镇外高桥物流园区二期8-2、10-2及周边地块土地储备项目-河道填埋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高东镇外高桥物流园区二期8-2、10-2及周边地块土地储备项目-河道填埋工程
3838061.04元
上海弘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真华路926弄2号楼808
88.67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高东镇外高桥物流园区二期8-2、10-2及周边地块土地储备项目-河道填埋工程
高东镇外高桥物流园区二期8-2、10-2及周边地块土地储备项目-河道填埋工程
具体内容包括:场内土方开挖运输,河道土方填埋,拆除钢砼混凝土护岸、栏杆、围堰、毛垃圾外运及处置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磋商文件及现场踏勘等实际情况为准。
60日历天
江丽
水利专业二级建造师,证书编号:沪2312019202404653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吕敏,蔡卿华,熊江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9863.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上海弘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标书,技术方案较详细,针对性较好;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施工保证措施可行;进度计划基本合理可行,综合得分最高为88.67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 
地      址:光明路718号        
联系方式:021-584818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宣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环科路515号1号楼1214室        
联系方式:5038825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亮波 
电         话:50388257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811.5K

采购文件附件:

高东镇外高桥物流园区二期8-2、10-2及周边地块土地储备项目-河道填埋工程.pdf871.4K

八、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单位名称)的高东镇外高桥物流园区二期8-2、10-2及周边地块土地储备项目-河道填埋工程(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高东镇外高桥物流园区二期8-2、10-2及周边地块土地储备项目-河道填埋工程(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弘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81人,营业收入为255630.7675万元,资产总额为40719.08567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高东镇外高桥物流园区二期8-2、10-2及周边地块土地储备项目-河道填埋工程(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弘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81人,营业收入255630.7675万元,资产总额为40719.08567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弘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12月20日说明: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竞争性磋商文件高东镇外高桥物流园区二期8-2、10-2及周边地块土地储备项目-河道填埋工程项目编号:310115123241204153894-15179002招标代理内部编号:施招2024-XH-291招标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代理机构:上海宣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第三部分工程概况及技术要求第四部分报价须知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六部分评审办法第七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工程量清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海宣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高东镇外高桥物流园区二期8-2、10-2及周边地块土地储备项目-河道填埋工程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其他资质要求:1)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2)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其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5)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声明。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二、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高东镇外高桥物流园区二期8-2、10-2及周边地块土地储备项目-河道填埋工程2、项目编号:310115123241204153894-151790023、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高东镇外高桥物流园区二期8-2和10-2及周边地块位于浦东新区高东镇,东至港建路,南至沪通铁路,西至物流园区二期12-2地块,北至港绣路,占地面积为293022.7平方米(439.54亩)。地块内涉及河道面积约20994平方米,根据河道填埋上海市相关管理要求,地块净地出让前需开展河道填埋工程。具体内容包括:场内土方开挖运输,河道土方填埋,拆除钢砼混凝土护岸、栏杆、围堰、毛垃圾外运及处置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磋商文件及现场踏勘等实际情况为准,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387.0131万元。4、交付地址:高东镇外高桥物流园区二期8-2、10-2及周边地块土地5、交付日期:施工工期60日历天6、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7、采购预算金额:3870131元,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387.0131万元。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1)落实预留份额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中小企业产品均不执行价格折扣优惠。(2)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的_高东镇外高桥物流园区二期8-2、10-2及周边地块土地储备项目-河道填埋工程属于建筑行业。三、磋商文件的获取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报名时间:2024-12-06至2024-12-13(节假日除外),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原件扫描件/2、凡愿参加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24-12-6至2024-12-13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3、获取磋商文件其他说明:/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4-12-2013:3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2、磋商时间:2024-12-2013:30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浦东新区环科路515号1号楼1212室2、磋商地点:浦东新区环科路515号1号楼1212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详见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8条要求。备注:响应文件(电子)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后(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为准)送达的,将拒绝接受。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其他事项1、本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八、联系方式采购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宣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浦东新区高东镇光明路718号地址:浦东新区环科路515号1号楼1214室邮编:200137邮编:201210联系人:蔡卿华联系人:王亮波电话:58481888-118电话:15001892391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目录名内容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高东镇外高桥物流园区二期8-2、10-2及周边地块土地储备项目-河道填埋工程310115123241204153894-151790022项目地址浦东新区高东镇3最高投标限价387.0131万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4资金来源项目专项资金5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联合投标:不允许。6计划工期60日历天7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8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9现场踏勘不组织,自行踏勘10书面提问截止时间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请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递交或传真至上海宣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传真:021-50388257)地址:浦东新区环科路515号1号楼1212室截止时间:2024年12月14日下午18:00前11答疑会(如有)时间、地点另行通知12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如有)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并以电子邮件通知13磋商保证金不收取14响应文件有效期90天15响应文件份数电子响应文件壹份(电子采购平台上传);纸质响应文件叁份(仅供备查);(光盘形式提供商务标报价文件*.原始组价文件,商务标备用电子文件1份)16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截止时间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0日13:30(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为准)16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截止时间地点:浦东新区环科路515号1号楼1212室网上投标网址:www.zfcg.sh.gov.cn17磋商时间、地点磋商时间:2024年12月20日13:30磋商地点:浦东新区环科路515号1号楼1212室18供应商磋商时需携带材料1、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磋商时所使用的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2、密封的纸质响应文件叁份(备查)、商务标电子文档及供应商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相应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如系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应交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应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的原件)。19电子投标特别提醒1、本次磋商必须网上投标,供应商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2、供应商应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磋商文件,采购公告要求供应商在下载磋商文件前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验资格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的要求先行登记后下载磋商文件。3、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要求上传所有资料。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4、磋商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有效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5、电子响应文件由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传提交、纸质响应文件由供应商授权代表当面递交。6、对于供应商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投标失败或者招标失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7、本项目磋商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1)电子采购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19电子投标特别提醒(3)电子采购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8、电子采购平台帮助电话:9576320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21实质性响应条款《响应性检查表》1、响应文件的提交等事项未发生以下情况:(1)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上传的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盖章不齐全的;(2)在电子评审中,响应文件因电子文档本身计算机病毒、电子文档损坏等原因造成无法打开或打开后无法完整读取的。2、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提供以下资格条件材料:(1)首次报价或最后报价不得超过公布的预算金额或最高投标限价;(2)经磋商小组审定,最后报价明显低于成本的,须供应商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工期不得超过磋商文件规定;(4)供应商不得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5)供应商的增值税报价须满足磋商文件规定;(6)供应商应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或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7)供应商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8)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投标单位不存在违反《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浦建委建管[2020]26号)附件4“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操作办法”规定的失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且在信用中国(上海浦东)网站公示的。(注:行政处罚以2021年1月1日(含)后为准,之前行政处罚不纳入否决)查询路径:信用中国(上海浦东)-信息公示-双公示-行政处罚。(9)在浦东新区发生一般事故(死亡1-2人)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暂停在浦东新区承接业务15天;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暂停在浦东新区承接业务30天。在浦东新区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死亡3人21实质性响应条款《响应性检查表》及以上)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暂停在浦东新区承接业务3个月。经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复认定的事故责任企业,自事故认定之日起,暂停在浦东新区承接业务1年。(10)响应文件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注:以上条款供应商尽量在电子响应文件相应位置作匹配标记,以便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认定)22其他1、供应商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后若决定放弃磋商的,请至少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3天以书面形式(详见“附件格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2、1、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收费标准参照(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一、总则1.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财采[2012]2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受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即采购人)的委托,上海宣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即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对高东镇外高桥物流园区二期8-2、10-2及周边地块土地储备项目-河道填埋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实施采购。1.3本文件及今后的补充文件(如果有)是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施工承包协议书的依据,作为工程承包合同附件之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供应商必须予以充分重视。1.4供应商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施工空间、交通道路等情况,并在响应文件中考虑可能影响报价的一切因素。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和已完工程及周边等情况为理由要求延长工期或推迟竣工日期和提出经济补偿,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1.5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1.6供应商不得以串通和挂靠借用资质的方式参与竞争,一经发现,即作无效处理;如在成交后发现,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没收保证金(如果有);如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无条件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承担采购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如施工后发现,成交供应商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二、定义2.1“采购人”系指采购邀请中所述的单位。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上海宣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3“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国内供应商。2.4“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2.5“项目级响应条款”系指该条款对本项目下所有包件内容都有效。2.6“包级别响应条款”系指该条款仅对相应包件内容有效。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基本要求3.1供应商基本要求3.1.1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磋商文件要求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材料。3.1.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1.3本次招标需要网上投标,供应商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3.1.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3.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在施工中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应事先得到工程师及甲方代表认可,并由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和承担有关费用。43.2任何一方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应由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工程师批准。以上发生的费用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4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4.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物遗址等文物以及化石和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双方应按文物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或其他有价值的物品遭到破坏,应由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4.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时,乙方应在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5履约保证金45.1乙方须在本工程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0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有效。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46合同解除46.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6.2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停止施工超过35天,甲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46.3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6.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6.5任何一方依据上述第47.2~47.4条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的7天之前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39条处理。46.6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本方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定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定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或解除定货合同发生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6.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及清理条款的效力。47合同的生效与终止4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47.2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全部义务、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有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本合同终止。47.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48合同份数合同正本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49合同附件下列协议共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同时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一工程安全管理协议合同附件二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合同附件三工程廉洁协议合同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附件一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甲方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所述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府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并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5、施工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监督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力,甲方应该认真整改。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9、甲乙双方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即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负责。10、乙方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乙方应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由使用方负责。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借,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纪录。借入使用方一经验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电器、机械设备。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现场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需经监理和安全主管人员的书面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15、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或委托乙方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16、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地区(县)劳动保护监察科(股)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双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因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20、其它未尽事宜另行协商。21、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2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有效。23、本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合同附件二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二、双方要认真贯彻“采购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甲方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甲方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乙方负责。三、乙方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乙方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甲方备案。8、如发现乙方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甲方代为办理,其费用由乙方加倍承担。四、乙方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五、甲方对乙方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并有权以乙方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5000元不等,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六、因乙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甲方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合同附件三工程廉洁协议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游乐场所。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投标权。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十三、本廉洁协议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合同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为保证高东镇外高桥物流园区二期8-2、10-2及周边地块土地储备项目-河道填埋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合同中乙方所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质量保证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所有防水工程为5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5、其它约定: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款的3%。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本项目采用以下第1条支付方式:1、无防水工程项目。甲方在保修期满2年后30日内,将剩余保修金(不计利息)返还乙方。2、有防水工程项目。甲方在保修期满2年后30日内支付质量保修金的50%(不计利息),在保修期满5年后30个日内将剩余保修金(不计利息)返还乙方。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卡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甲方乙方双方共同签署。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土地储备 河道填埋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