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车调度站运行管理 出租车调度站运行管理服务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2024)
北京站地区出租车调度站运行管理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108598-XM001
二、项目名称:北京站地区出租车调度站运行管理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328.5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京站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东行李房2楼
中标金额:328.5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中标成交备注信息
北京京站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东行李房2楼
91110101101245592P
328.5 万元
评审总得分(综合评分法): 74.68 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北京京站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1
328.5万元
328.5万元
为北京站地区提供出租车调度站运行管理服务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北京京站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站地区出租车调度站运行管理
为北京站地区提供出租车调度站运行管理服务
详见磋商文件
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详见磋商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黄凯、赵西君、李建玲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3.328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执行,以最终成交金额为基数计算为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本级)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
联系方式:张路宽,010-6526097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北咨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华腾世纪总部公园F座1107室
联系方式:李梦尧,1861404040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梦尧
电 话: 18614040409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北京站地区出租车调度站运行管理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本级)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4年12月23日 15:07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黄凯、赵西君、李建玲
总成交金额
¥328.5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梦尧
项目联系电话
18614040409
采购单位
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65260977
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北咨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腾世纪总部公园F座1107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8614040409
附件:
附件1
终稿 北京站地区出租车调度站运行管理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12.05.docx
北京站地区出租车调度站运行管理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北京站地区出租车调度站运行管理项目项目编号:20240534032-7采购人: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北咨招标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3一、项目基本情况3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3三、获取采购文件4四、响应文件递交4五、开启4六、公告期限4七、其他补充事宜5八、对本项目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5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供应商须知资料表6一说明8二竞争性磋商文件13三响应文件的编制13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7五评审17六确定成交19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2一、资格审查程序22二、评审标准31第四章采购需求36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41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94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96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1004磋商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复印件(本项目不涉及)1035响应书(实质性格式)1096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1107报价一览表1128分项报价表1139合同条款偏离表(实质性格式)11410业绩证明材料11511最后报价116第一章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20240534032-72.项目名称:北京站地区出租车调度站运行管理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329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329万元。5.采购需求: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北京站地区出租车调度站运行管理3291为北京站地区提供出租车调度站运行管理服务6.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否;3.2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不能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4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13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3.方式: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2月18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华腾世纪总部公园F座1109会议室。五、开启时间:2024年12月18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华腾世纪总部公园F座1109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执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2)执行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3)执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4)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5)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6)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7)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3.本次公告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八、对本项目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联系方式:童老师,010-6526097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北咨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腾世纪总部公园F座1107室联系方式:1861404040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梦尧电话:18614040409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3.1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北京站地区出租车调度站运行管理项目其他未列明行业10.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11.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0元。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开户名(全称):北京北咨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北京银行西单支行;账 号:20000043272000033646532。11.7.5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12.1响应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20.1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24.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以书面或邮件(扫描原件)的形式,电子邮箱:710280222@qq.com。24.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北京北咨招标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614040409;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腾世纪总部公园F座1107室。25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执行,以最终成交金额为基数计算为准;缴纳时间: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缴付成交服务费。特别说明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所报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文件处理。本次采购涉及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为/。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2.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2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31.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4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42.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43.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51.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51.11.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51.12.2.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51.13.3.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52.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52.21.1.1中小企业定义:41.42.42.21.1.42.21.1.11.1.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42.21.1.12.2.2.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21.1.13.3.3.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21.1.14.4.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52.22.2.2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52.23.3.3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22.2.42.23.3.42.23.3.35.5.5.5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23.3.36.6.6.6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23.3.37.7.7.7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23.3.38.8.8.8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23.3.39.9.9.9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23.3.310.10.10.10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52.24.4.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52.25.5.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52.26.6.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3.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53.31.1.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53.32.2.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53.33.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53.34.4.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54.4正版软件54.41.1.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54.42.2.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55.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55.51.1.1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56.6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56.61.1.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7.7采购需求标准57.71.1.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57.72.2.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6响应费用61.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7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71.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1章采购邀请第2章供应商须知第3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4章采购需求第5章合同草案条款第6章响应文件格式72.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81.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报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响应无效。82.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3.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响应文件构成91.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将其统一装订为一册(正副本均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封面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等内容,全部响应文件的规格尺寸为A4纸型。92.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93.3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94.4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95.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0报价101.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102.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02.21.1.1所报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102.22.2.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103.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11磋商保证金111.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112.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13.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14.4磋商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15.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6.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提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6.61.1.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16.62.2.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116.63.3.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17.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117.71.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7.72.2.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17.73.3.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17.74.4.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17.75.5.5《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2响应有效期121.1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131.1本文件规定的盖章、签字处应盖章、签字,以联合体形式响应的,如磋商文件格式无特殊要求的,加盖联合体牵头单位章即可。若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响应,盖公章/单位章处应由其他组织负责人或自然人签字即可,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处也应由其他组织负责人或自然人签字或盖章。132.2响应文件有规定的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印刷体、复印件无效)。响应文件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及电子版壹份(以U盘形式提交,其中商务、技术部分为word格式及正本签字盖章后的pdf扫描件)。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33.3响应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在封面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复印件,在封面注明“副本”字样。134.4响应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135.5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4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141.1响应文件密封袋内装响应文件正副本共一式叁份及电子版壹份。密封袋上、下封口处均应有密封条和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以及供应商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磋商供应商名称,正副本及电子版可分套密封也可一起密封。15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51.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提交至指定的磋商地点。152.2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62.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五评审17响应文件的开启17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172.2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173.3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开启响应文件。174.4采购代理机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磋商过程。175.5磋商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背对背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按照磋商响应文件提交顺序进行。176.6磋商小组在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77.7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178.8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179.9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1710.10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1711.1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712.12已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1713.13本项目不公开报价。18磋商小组181.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182.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9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91.1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六确定成交20确定成交供应商201.1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1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12.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2终止22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21.11.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21.12.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21.13.3.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3签订合同23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2.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33.3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4询问与质疑241.1询问241.11.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41.1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42.2质疑242.21.1.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42.22.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23.3.3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24.4.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43.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5代理费251.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程序1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1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2《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13.3《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资格性检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响应,则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1-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性检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中小企业政策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3-1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本项目不适用)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提交。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 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本表 3-2 及 3-3 项规定。3、本表序号 3-4 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响应无效。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时,供应商不得为联合体。 提供《联合协议》原件的复印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3-2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本项目不适用)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4磋商保证金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14.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1授权委托书按竞争性磋商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2响应完整性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3响应报价响应首次报价或最后报价未超过竞争性磋商中规定的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4报价唯一性响应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竞争性磋商另有规定的除外);5响应有效期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满足竞争性磋商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的;6签署、盖章按照竞争性磋商要求签署、盖章的;7实质性格式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竞争性磋商要求提供;8报价的修正(如有)不涉及报价修正,或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响应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9报价合理性报价合理,或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审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10公平竞争响应人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响应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11是否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参与磋商过程未以他人的名义参与磋商、串通磋商、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磋商;12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3其他无效情形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21.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5.5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51.1.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5.52.2.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5.53.3.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6.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27.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8.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9.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31.1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总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32.2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32.21.1.1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32.22.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23.3.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24.4.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2.25.5.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33.31.1.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32.2.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33.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3.34.4.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33.35.5.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36.6.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3.37.7.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33.38.8.8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3.39.9.9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41.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42.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43.3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44.4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预算金额或者或最高限价的;45.5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6.6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47.7其他:/。5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1.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2.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53.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见《评审标准》。54.4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见《评审标准》。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61.1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62.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三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63.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7报告违法行为71.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二、评审标准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说明1商务部分(15分)类似业绩0-15供应商具有近3年(2021年12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与本项目工作内容类似的业绩,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5分,此项最高得15分,未提供,得0分。注:需提供合同关键页(须附合同首页、内容页、盖章页)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2技术部分(75分)项目理解与分析0-10供应商根据第四章《采购需求》的理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总体概况及背景分析、工作范围和要求、工作职责、服务质量保障、项目重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等:供应商对本项目需求理解全面透彻,能够结合项目背景准确理解项目意图,分析详尽准确,内容表述清晰,对于项目需求的重点和难点有深入解析并提出完善的解决方案,对各项任务和基本要求能够进一步细化,形成完整的工作思路,得 10 分; 供应商对本项目需求理解基本全面、有一般性理解,能够结合项目背景理解项目意图,分析详细, 能够对项目需求的重点和难点进行解析并提出解决方案,针对各项任务和基本要求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工作思路,得 8 分; 供应商对本项目需求理解有部分欠缺,不能完全分析项目意图,对项目需求的重点和难点有片面性解析并提出部分解决方案,对项目的工作思路描述简单,得 6 分; 供应商对本项目需求理解有较多欠缺且分析简略,对项目需求的重点和难点解析粗糙,解决方案不够合理,未能形成有效的工作思路,得 4 分; 供应商对本项目需求理解程度较弱,对项目理解偏差较大,得 2 分; 未提供,得 0 分。 3技术部分(75分)总体实施方案0-10供应商根据第四章《采购需求》并综合考虑站点的实际情况,拟定的总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站点的日常运行保障方案、出租车秩序的维护、旅客乘车及候车区秩序的维护、日常秩序的维护、调度站日常运行数据统计、设施设备的配备、安全保障方案等:实施方案内容全面详实、科学合理、可行、针对性强、完全能满足本项目服务需求,得 10分; 实施方案内容较全面较详实、较科学较合理、较可行、针对性较强、较能满足本项目服务需求,得 8分; 实施方案内容基本全面基本详实、基本科学基本合理、基本可行、针对性一般、基本能满足本项目服务需求,得 6 分; 实施方案不够全面不够详实、不够科学不够合理、不够可行、针对性较弱、不够能满足本项目服务需求,得4分; 实施方案不全面不详实、不科学不合理、不可行、没有针对性、不能满足本项目服务需求,得 2分; 未提供,得 0 分。4技术部分(75分)出租车调度能力0-15供应商根据第四章《采购需求》并综合考虑站点的实际情况,拟定出租车调度方案并说明具备调车能力(包括车辆补充、车辆分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调度站区域设施设备的配备、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更新、运行模式、运行保障时间安排、暖心服务方案、重点时期及突发情况下的调车方案等,以及出租车调度站的运营管理及调度工作,保障旅客的乘车需求:实施方案全面,科学、合理,充分针对所服务站点的特殊条件进行拟定,人员配备数量充足、排班合理,可根据当日客流情况迅速调派充足的出租车确保运力接续,能够建立多种机制,协调鼓励出租车迅速进场保障,运用技术手段等措施充分实现运营及调度管理工作,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得 15分; 实施方案较完备,有一定科学、合理性,能够针对所服务站点的特殊条件进行拟定,人员配备数量充足、排班合理,可根据当日客流情况及时调派出租车确保运力接续,能够建立机制,鼓励协调出租车快速进场保障,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等措施实现运营及调度管理工作,较好的满足采购需求,得12分; 实施方案基本完备,能够针对所服务站点的部分特殊条件进行拟定,人员配备数量充足、排班基本合理,有一定的出租车调派能力,可根据当日客流情况在一定时间内调派出租车保障运力,能够建立一定的机制,协调出租车技术进场保障,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等措施做好运营及调度管理工作,基本满足采购需求,得 9 分; 实施方案有部分缺失,人员配备数量符合保障需求、 排班不够合理,出租车调派能力不足,不能根据当日客流情况在一定时间内调派出租车保障运力,现场保障能力不足,无法实现运营及调度管理工作,不能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得 5 分; 实施方案缺漏较多,人员配备数量明显不足、排班不合理,现场保障能力弱,未建立工作机制,无法实现运营及调度管理工作,不能满足采购需求,得 3 分; 未提供,得0分。 5技术部分(75分)项目团队人员配置及项目管理方案0-10供应商根据第四章《采购需求》并综合考虑站点的实际情况,拟定项目团队人员配置及项目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设置、团队人员数量、年龄、性别、学历、经验、职责分工、人员管理、人员岗位配置、运行模式,人、财、物的配置及安排,运行保障时间安排、日常值班安排、考核标准、档案管理、信息沟通、奖惩机制方案等: 方案完全响应采购需求且内容完整、描述具体详实、可实施性及针对性强,组织架构健全,层级设置及岗位划分科学合理,职权设置清晰明确、团队的人员数量充足、经验丰富、专业齐全、配置合理、人员结构科学合理,奖惩机制完善,日常管理措施全面、满足或优于采购需求的,得10 分; 方案完全响应采购需求且内容较完整、描述较具体详实、有一定的可实施性及针对性,组织架构设置合理,层级设置及岗位划分合理,职权设置合理、团队的人员数量多、有工作经验、配置合理、人员结构合理,奖惩机制较完善,日常管理措施较全面,满足采购需求的,得 8 分;方案完全响应采购需求且内容基本完整、描述基本具体详实、有一定的可实施性及针对性,组织架构、层级设置及岗位划分、职权设置合理性均一般、团队的人员数量一般、工作经验一般、人员结构基本合理,奖惩机制基本完善,日常管理措施基本全面,基本满足采购需求的,得 6分; 方案基本响应采购需求,内容略有欠缺、描述不够具体详实、可实施性及针对性欠佳,组织架构不健全,层级设置及岗位划分略有欠缺,职权设置略有欠缺、团队的人员数量较少、工作经验较少、人员结构基本合理,奖惩机制不够完善,日常管理措施措施不够全面,得 4 分; 方案部分响应采购需求,内容有重大缺陷的,得 2 分; 未提供,得0分。 未提供项目团队人员或未按采购需求提供承诺书,得 0 分。6技术部分(75分)重点时期保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方案0-10供应商根据第四章《采购需求》并综合考虑站点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项目“重点时期保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管理工作方案、岗位安排、人员安排、大客流应急保障方案、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及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预案、预警、预告机制、重点时期运力保障的激励措施等:服务方案内容涵盖全面,保障措施详细、得力,对工作内容要求了解非常准确,应急处置反应及时,可实施性强,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得10 分; 服务方案内容涵盖较全面,保障措施较完整、合理, 对工作内容要求了解较为确准,应急处置反应较及时,可实施性较强,较好的满足采购需求,得8分; 服务方案内容无缺失,保障措施基本完整、合理,对工作内容要求了解基本确准,应急处置响应基本能够保障,有一定的实施性,基本满足采购需求,得 6分; 服务方案有部分缺失,保障措施简单,对工作内容要求了解不够确准,应急处置反应滞后,可实施性不足,不能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得4 分;服务方案不合理,保障措施过于简单,对工作内容要求了解太少,应急处置反应滞后,可实施性较弱,不满足采购需求,得 2 分; 未提供,得 0 分。 7技术部分(75分)管理制度0-5组织架构设置清晰、完善、科学、合理,管理制度及规范流程机制内容完整、描述具体详实、可实施性及针对性强的,得5分;组织架构设置科学、合理,管理制度及规范流程机制内容完整、描述详实、有一定的可实施性及针对性的,得4分;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及规范流程机制内容有欠缺、描述不够具体详实、可实施性及针对性欠佳的,得2分;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及规范流程机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得1分;未提供,得0分。8技术部分(75分)人员培训方案0-5供应商根据第四章《采购需求》并综合考虑站点的实际情况,拟定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各岗位服务人员提供的岗前培训方案和上岗后的日常培训:各岗位的培训计划和考核方案详尽、可行、针对性强,能确保各岗位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得5分; 各岗位的培训计划和考核方案较详细、可行,有一定的针对性,能确保各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得3分; 各岗位的培训计划和考核方案存在缺陷,不细致规范,无针对性,无法保障各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得2分; 未提供,得 0 分。 9技术部分(75分)应急演练方案0-5供应商根据第四章《采购需求》并综合考虑站点的实际情况,拟定的应急演练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演练周期、时长、具体演练内容等:实施方案内容全面详实、科学合理、可行、针对性强、完全能满足本项目服务需求,得 5分; 实施方案内容较全面较详实、较科学较合理、较可行、针对性较强、较能满足本项目服务需求,得 4分; 实施方案内容基本全面基本详实、基本科学基本合理、基本可行、针对性一般、基本能满足本项目服务需求,得 2 分; 实施方案不全面不详实、不科学不合理、不可行、没有针对性、不能满足本项目服务需求,得 1分; 未提供,得 0 分。10技术部分(75分)投诉处理方案0-5供应商根据第四章《采购需求》拟定投诉处理方案及措施:避免投诉措施得力,投诉处理程序清晰可行、处理时间速度快、处理方式及结果保障措施科学合理,得5分; 避免投诉措施较得力,投诉处理程序较清晰可行、处理时间速度较快、处理方式及结果保障措施较科学合理,得3分; 避免投诉措施有所欠缺,投诉处理程序不够清晰可行、处理时间滞后、处理方式及结果保障措施欠妥,得2分; 未提供,得0分。 11响应报价部分(10分)响应报价0-10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响应价格最低的响应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 照下列公式计算:响应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响应报价)×分值。注:此处响应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合计100注: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2.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所报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文件处理。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总体概述及背景北京站地区是首都重要窗口和交通枢纽,结构复杂,客流、车流流动性强,重点时期运力保障任务较多,是北京站地区运力接续的重要服务场所。本项目以做好出租车调度站的运行管理工作为基础,特别是做好春运、暑运、“两会”、节假日等重点时期及应对突发情况的出租车运力接续的保障工作,既要为广大旅客提供便捷、舒适的换乘服务,又要为出租汽车提供规范经营的客运条件。二、服务范围及内容1.服务范围:调度站运行保障区域:北京站地区出租车调度站保障区域范围:旅客候车区域、出租车蓄车区域及涉及的相关道路、调度管理区域。2.服务时间全天候24小时。3.服务内容供应商服务保障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按照采购人要求成立项目部、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确定服务人员的职责范围,教育、督促服务人员服从相关部门监督和指导,确保服务质量达到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北京站地区的规范要求。(2)全面提供运行保障服务,在站内外设置清晰、明显的出租车进出引导标识和标志牌,在站内设置合理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引导出租车有序进出站,引导乘客按序乘车,保障出租车调度站及周边秩序及人、车安全,配合做好出租车交通疏导,缓解北京站地区交通压力,具备适合北京站地区特点的创新型、科技型、专业型服务方式。(3)合理设置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在保障旅客和车辆安全的前提下,引导出租车顺序进站,引导乘客按序乘车。(4)“春运”、“暑运”、“两会”等重点时期及突发情况下,供应商能够按照北京站地区要求,做好出租汽车调度站的运营管理工作,保障旅客的乘车需求,减少旅客滞留现象。(5)供应商应积极配合采购人佩戴记录仪等取证设备,做好紧急情况下的影像记录工作,维护管理区域及指定区域内日常秩序,配合地区执法部门、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保障旅客合法权益不受侵害。(6)供应商应针对北京站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调度站相关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包含但不限于:①建立保点工作机制,主动联络出租车公司,通报调度站内情况,协调出租车快速进场保障;②建立奖励机制,调动出租车司机积极性,及时进站候客;③采取技术手段,建立联络渠道,及时向出租车司机发送调度站候车信息,引导司机进站保点;④建立员工培训机制,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针对出租车司机挑活、拒载等违规行为做好制止和劝离工作。(7)负责完成采购人交办的临时保障任务。三、服务要求1.供应商应配置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及职业素养的管理团队,满足调度站日常运行所需人员数量,做好日常管理工作。2.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疏导方案、应急措施、人员培训方案,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3.供应商投入项目的所有工作人员须统一服装,供应商自备,须采购人审核通过。4.供应商应在调度站区域公示投诉电话号码,及时处理旅客投诉意见,解决旅客投诉问题。5.供应商工料全包,包括人员开支,设施设备(含锥桶、指挥棒、手电、扩音器、指示标识、工作记录仪等),扫雪铲冰、消防安全、防汛保障、动态疫情防控等工作的物资物料、办公用品、人员服装等运行管理费用。四、相关要求1.参加本项目的所有供应商均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2.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五、服务团队及人员要求供应商应配置一定工作经验及职业素养的团队,保证调度站24小时运转,具体岗位设置为:项目经理、值班经理、调度站信息员、调度人员(入口调度员、排车员、出口放车员、车辆调度员、旅客引导员)、秩序维护员,每天三班次,总人数不少于32人,具体人员构成见下表。供应商应在重点时期(如春运、暑运、两会等)加派服务人员,以保证调度站正常有序。序号明细名称数量备注序号明细名称数量备注1项目经理11人2值班经理33班*1人3调度站信息员11人4入口调度员63班*2人5排车员63班*2人6出口放车员33班*1人7车辆调度员63班*2人8旅客引导员33班*1人9秩序维护员33班*1人合计321.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全部管理工作,应与采购人的使用单位工作时间同步并常驻项目现场,健康状况良好,具备交通枢纽地区出租车调度项目或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熟悉所管理项目相关政策及法规。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其不得兼管其他项目。2.值班经理,健康状况良好,熟悉所管理项目相关政策及法规,具备相关工作岗位经验,负责项目监督检查、考核、培训、消防、治安以及协调解决现场纠纷、事故等相关工作。3.调度站信息员,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身体状况良好,负责日常报送调度站工作信息、数据、多媒体等并进行存档。4.调度人员(入口调度员、排车员、出口放车员、车辆调度员、旅客引导员):要求具备熟练指挥调度的工作岗位经验,负责调度站内车辆、旅客指引工作,为旅客、出租车司机提供咨询导向服务,负责调度站运行数据统计工作,在特定时期(如暑运、十一期间等)应按采购人要求加派调度人员,以保证调度站正常有序运行。5.秩序维护员:要求初中及以上学历,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负责责任区域内秩序维护工作,重点维护旅客候车区域内秩序,为旅客提供安全的乘车环境,协助做好责任区域内非法运营车辆、呲活揽客人员劝离及共享单车清理等工作。6.供应商应保证为本项目配备的管理人员的稳定性,如出现更换应提前一周告知采购人,并经采购人同意,方可更换。7.供应商承诺,若中标需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提供拟派本项目所有人员的体检、政审合格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8.供应商投标方案中的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服务团队人员应为本项目专用,不与其他项目共用。供应商应提供承诺函及服务团队人员名单,格式如下:承诺函:我单位投标方案中的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服务团队人员为本项目专用,不与其他项目共用,否则本项目服务团队人员配置整项得0分(承诺函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项目团队人员名单: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岗位六、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七、验收要求详见合同八、采购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注: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北京站地区出租车调度站运行管理合同甲方: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乙方:经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就甲方聘请乙方对北京站地区出租车调度站运行管理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运营管理范围调度站运行保障区域:北京站地区出租车调度站保障区域范围:旅客候车区域、出租车蓄车区域及涉及的相关道路、调度管理区域。四至范围:东至:北京站站前广场西侧与出租车调度站候车区衔接沿线;西至:北京站西街辅路与东镇江胡同入口衔接处;南至:东镇江胡同步道南侧护栏;北至:北京站西街辅路南侧道牙。第二条运行管理内容乙方服务保障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按照要求成立项目部、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确定服务人员的职责范围,教育、督促服务人员服从相关部门监督和指导,确保服务质量达到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北京站地区的规范要求。2.全面提供运行保障服务,在站内外设置清晰、明显的出租车进出引导标识和标志牌,在站内设置合理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引导出租车有序进出站,引导乘客按序乘车,保障出租车调度站及周边秩序及人、车安全,配合做好出租车交通疏导,缓解北京站地区交通压力。3.重点时期及突发情况下,能够按照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出租汽车调度及调度站运营管理工作,保障旅客乘车需求,减少旅客滞留现象。一是建立保点工作机制,主动联络出租车公司,通报调度站内情况,协调出租车快速进场保障。二是建立奖励机制,调动出租车司机积极性,及时进站候客。三是采取技术手段,建立联络渠道,及时向出租车司机发送调度站候车信息,引导司机进站保点。四是建立员工培训机制,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针对出租车司机挑活、拒载等违规行为做好制止和劝离工作。4.维护管理区域及指定区域内日常秩序,配合地区执法部门、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保障旅客合法权益不受侵害。5.做好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防汛、文明引导、扫雪铲冰、应急处突、动态防控、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制定针对地区具备特殊条件的管理方式、标准、方法及措施等,以及有效的相关调度站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6.做好工作人员备勤点、物资库房、指定保障区域等的日常管理工作。7.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8.完成临时安排应急保障及其他相关工作。9.乙方应配置一定工作经验及职业素养的团队,保证调度站24小时运转,具体岗位设置为:项目经理、值班经理、调度站信息员、调度人员(入口调度员、排车员、出口放车员、车辆调度员、旅客引导员)、秩序维护员,每天三班次,总人数不少于32人,具体人员构成见下表。投标人应在重点时期(如春运、暑运、两会等)加派服务人员,以保证调度站正常有序。人员构成如下:序号明细名称数量备注序号明细名称数量备注1项目经理11人2值班经理33班*1人3调度站信息员11人4入口调度员63班*2人5排车员63班*2人6出口放车员33班*1人7车辆调度员63班*2人8旅客引导员33班*1人9秩序维护员33班*1人合计32第三条合同期限及服务方式(一)合同期限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二)服务方式乙方工料全包,包括人员开支,设施设备(含锥桶、指挥棒、手电、扩音器、指示标识、工作记录仪等),扫雪铲冰、消防安全、防汛保障、动态疫情防控等工作的物资物料、办公用品等运行管理费用。第四条费用及支付形式(一)合同金额元(人民币:元)。本费用为含税价,已包含甲方因该合同履行应付乙方的全部款项。(二)支付形式服务费为按季度支付,每次支付时间为该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从第二季度起,每季度支付前,根据上季度考核情况,扣除应扣款项后支付。第四季度合同款,于次年一月根据合同执行和考核评价情况,待财政预算拨付后,扣除相应款项,支付给乙方。如由于财政资金未到位、资金审批、年底封账等因素而导致延期支付,不属于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责任。(三)支付明细合同费用为按季度支付,共分为4次支付,从第二季度起,每季度拨付前,根据合同执行和考核评价情况,扣除上季度考核应扣款项后支付。第一次支付(1-3月)费用元(人民币元整),于2025年年初财政资金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支付(4-6月)费用元(人民币元整),于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第三次支付(7-9月)费用元(人民币元整),于2025年7月30日前支付;第四次支付(10-12月)费用元(人民币元整),并按相关考核结果扣减相应费用后的余额进行实际支付,于合同期结束且完成交接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凡乙方不配合或延迟完成合同结束后相关手续,自2026年1月1日(含当日)起每延迟1日罚款5万元,相关罚款费用全部累计纳入第四次合同支付中扣减。如由于政策调整、财政资金未到位而导致延期支付、调整支付,不属于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责任。(四)乙方收到相应款项前,应按甲方要求交付同等数额的增值税发票。(五)甲方签署的项目交接证明,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尾款的必要凭证。(六)履约保证金:1.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或电汇的形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3%(金额为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按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和履行合同的考评情况按比例予以返还履约保证金(无息)。银行账户信息:名称: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建行铁道专业支行银行账户:110010283000530022982.甲方每季度对乙方进行一次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季度服务费支付依据,如发生扣款事项,则从季度服务费中相应扣除;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即本年度四个季度考核结果平均值)作为履约保证金返还依据,具体比例为:(1)考评得分≥80分,返还100%,金额为:元;(2)70分≤考评得分<80分,返还60%,金额为:元;(3)60分≤考评得分<70分,返还20%,金额为:元;(4)考评得分<60分,不予返还。3.返还时间合同期满,乙方与新服务保障单位办理完交接后,可申请办理履约保证金返还相关手续。第五条绩效管理条款(一)乙方须执行甲方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如《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购买服务管理制度(试行)》、《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制度(试行)》、《安全管理协议》及《北京站地区出租车调度站运行管理项目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等。(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和“态度”进行监督评价,纳入绩效评价体系,根据评价结果支付乙方尾款。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项目服务方案(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投标文件及投标承诺),并依据《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购买服务管理制度(试行)》《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制度(试行)》《安全管理协议》《北京站地区出租车调度站运行管理项目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及服务方案,监督检查乙方履约情况,对乙方提出工作标准及要求,进行巡视检查、监督指导、考核讲评等。(二)甲方有权按照《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购买服务管理制度(试行)》《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制度(试行)》《安全管理协议》《北京站地区出租车调度站运行管理项目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并根据实际考核情况,支付乙方的实际服务费用,乙方未依本合同履行义务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经支付费用,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三)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任何建筑和设备设施产权属甲方,甲方享有使用决定权,有权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及规定,对乙方使用情况提出标准和要求,监管乙方使用情况,维护自身权利。甲方没有为乙方提供无偿公共用房以及水电气等的义务。(四)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临时性工作。(五)甲方有权对乙方员工培训效果进行检查。(六)甲方有权对乙方员工文明礼仪、规范服务进行检查。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一)乙方应当服从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按甲方要求提供项目服务方案,并按照《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购买服务管理制度(试行)》《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制度(试行)》《安全管理协议》及《北京站地区出租车调度站运行管理项目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落实甲方的标准和要求,科学、合理地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服务质量应达到甲方要求。(二)乙方及其所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地**府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甲方产权的建筑和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环境,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培训、考核等。乙方因管理不善,员工违章操作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或使甲方受到新闻媒体曝光、领导点名批评及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12345投诉等严重问题及事故,由乙方负责解决,其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三)乙方应按照国家劳动用工规定自行聘用人员,与所聘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等。如因劳动用工问题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和处罚,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因劳动或劳务用工及劳动福利(如招聘、辞退、职工生病及在作业时发生伤亡事故等)与所聘人员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四)乙方应按照项目服务要求配备各岗位所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按照甲方的标准和要求,严格管理工作人员,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做好日常的消防安全保障,服务质量应达到甲方要求。(五)本合同期内,因乙方工作人员与第三方发生的纠纷等,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六)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文字影像资料。(七)乙方有责任和义务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延伸审计。(八)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活动。(九)乙方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教育员工应着装整洁大方规范,做到文明待人、礼貌待客,熟知地区公共交通路线和运营时间。(十)乙方需按照乙方服务职责及内容,结合《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完成接诉即办必要的流程、保障、服务工作。乙方需接受甲方的接诉即办工作服务考核,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投诉,甲方将根据考核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十一)乙方应加强调度站场外周边交通引导和管理,疏导因出租车排队造成的站区四至范围内的交通拥堵;遇交通管制等需要调度站配合的情况,调度站应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十二)乙方遇调度站有排队候车旅客而进站出租车缺车的情况,应积极引导旅客乘坐地区公共交通离开站区。(十三)乙方应加强进站出租车的管理,防止出租车出现拒载、议价等行为。(十四)乙方应对本项目自管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巡视检查,定期自行组织对本项目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并根据甲方要求进行专项评估。(十五)乙方有义务参与站区群防群治工作。第八条主责部门甲方作为本合同履行的主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评价乙方工作,乙方应认可并遵照执行。第九条监管评价北京市重点站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单位)、北京站地区管理办公室、北京市重点站区综合事务中心北京站地区分中心有权对本区域内该项目工作进行监管并定期出具考核通报,监管意见作为评价结果运用的依据,乙方应按照监管意见做好服务保障和改进工作。第十条履约验收方案(一)履约验收的主体为: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北京站地区管理办公室作为本项目的验收部门。(二)履约验收时间:随服务履行时间随时验收。(三)履约验收方式:有权按照考核标准及要求对乙方岗位部署、在岗人数、任务安排、履职情况、遵章守纪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考核评价作为甲方评价结果运用和奖惩乙方的依据。乙方应按照考核评价、改进意见做好服务保障和改进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该岗位当月全额服务费。(四)履约验收程序:参考甲方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验收。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未达到甲方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如《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购买服务管理制度(试行)》《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制度(试行)》《安全管理协议》及《北京站地区出租车调度站运行管理项目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等约定标准,甲方有权按考核结果扣除相关费用;经甲方要求无整改效果或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二)如因乙方自身责任,受到新闻媒体曝光、领导点名批评及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12345投诉等严重问题或发生等级责任事故,对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等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5-10万元的违约金;影响特别恶劣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10万元;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三)乙方服务人员或其公司管理人员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或由于乙方管理不当,服务人员之间产生纠纷造成人身伤害或恶劣影响的情况,造成的财产损失和民事赔偿由乙方进行赔付,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四)乙方管理不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对工作人员用餐安全监管不当造成消防和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由乙方进行赔付并弥补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五)乙方管理不当或不履行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动态疫情防控等相关职责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疾病传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产生不良影响等情况,由乙方进行赔付并弥补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六)本合同及附件所约定的违约责任,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七)本合同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款,甲方有权从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第十二条合同解除(一)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依据法律法规出现可以解除本合同情况的,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乙方需在甲方规定时间内离场,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影响后续服务单位进场。凡乙方不配合或延迟离场,未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自规定之日起每延迟1日,另行支付逾期离场违约金5万元,该违约金纳入支付款中进行扣减。(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提前支付的款项,按本合同费用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1.乙方未如约履行安全管理协议、保密条款、廉政条款等的相关义务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2.乙方或乙方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涉及重点站区的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3.乙方不配合财务绩效评价或审计工作,弄虚作假、不能提供真实数据,在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发现资金使用、廉政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4.未按合同约定聘用人员、投入设备物资,满10%(含本数),经甲方提出整改意见后,乙方拒不整改或再次发生的;5.乙方及与乙方相关人员采取不正当措施向北京市重点站区管委会及上级单位反映情况或非正当理由上访的;6.不履行合同项下的主要条款和义务的;7.对出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动态疫情防控隐瞒不报和处置不力,给甲方或社会群众造成重大影响的;8.乙方触及附件中“解除合同”相关条款。(三)结合“疏整促”工作进展,待出租车调度站新建场地具备运行条件后,双方视情况解除合同,费用根据考核情况据实结算,双方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不可抗力和免责约定(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立即终止;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环境整治、政策调整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等;(二)因不可抗力终止的,按终止日期,甲、乙双方对已经履行的事项进行结算,甲方未支付的款项支付乙方,乙方已收取但未履行事项的款项应返还甲方,双方均不负任何责任;(三)在合同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的灾害,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善后事宜,双方协商处理;(四)如北京市政府采购政策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在预留过渡期的前提下,依据新政策调整或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五)如遇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防疫物资须由乙方自行配备并符合疫情防控标准。第十四条合同履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发生调整、改制、重组、合并或相关人事变动,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国家或北京市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且该等变化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双方同意自动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执行(包括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调整相应绩效考核方案),无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五条动态防控要求(一)严格落实北京市动态防控政策、北京市重点站区管委会下发的动态疫情防控相关文件、通知、要求,以及北京站地区管理办公室动态疫情防控各项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甲方的动态疫情防控制度、相关物资储备等工作。(二)严格做好乙方相关人员的防疫检查与健康监测工作。第十六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发生的所有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保密条款乙方对项目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承担以下保密义务:(一)严格落实甲方保密工作要求,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安全,接受甲方保密工作检查。(二)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所列及之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三)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秘密。(四)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关于该项目的秘密;不得允许(包括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关于该项目的秘密。(五)如发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六)严格加强人员教育管理,对地区发生的各类公共事件,不得围观,严禁私自拍照、摄像、录音及传播、扩散;未经允许,不得以涉及地区事项的,私自接受媒体采访等。(七)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各类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继续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第十八条廉政条款(一)乙方及其相关人员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建设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二)甲方、乙方及其相关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对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三)乙方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四)乙方及其相关人员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五)乙方及其相关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十九条其他事项(一)本合同只限甲乙双方服务合同关系,即合同期内,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好服务范围内的工作,甲方按合同支付乙方服务费。本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合约关系自动解除。(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三)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四)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附件:1.《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购买服务管理制度(试行)》2.《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制度(试行)》3.《安全管理协议》4.《北京站地区出租车运行管理项目绩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附件1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购买服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委会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提高面向广大市民旅客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体系化防范廉政风险,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有关政策,结合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购买服务,指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第三条重点站区购买服务工作,应当坚持由管委会党组统一民主决策、在各站区适用相对统一的服务保障标准、实施总体统一的市场化采购流程、统一组织开展购买服务绩效管理、统一接受监督和审计的总体原则,并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市场导向、公开择优,科学赋权、倾斜一线,突出绩效、奖惩分明,分段负责、防范风险的管理思路。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第四条管委会设立购买服务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的党组成员、副主任任组长,管委会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购买服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管委会办公室,由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任,财务处、综合事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政策法规处、机关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各部门、站区办有关负责同志任成员;积极吸纳了解重点站区实际的法律、财务、审计、绩效等方面专业人员进入购买服务办,提供客观专业的咨询意见。第五条购买服务领导小组是购买服务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1.落实管委会党组决策,组织指导购买服务工作;2.审定购买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规划计划等;3.审核年度购买服务绩效考核结果及结果运用建议;4.研究和协调解决购买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购买服务办是购买服务工作的日常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购买服务领导小组会议组织、文件呈报、事项落实等日常工作;2.组织开展购买服务综合调研,并研究起草购买服务有关管理制度;3.组织管委会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4.对购买服务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5.按照管委会党组和购买服务领导小组部署,组织开展年度购买服务项目准备工作;6.购买服务领导小组临时交办任务。第七条各站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站区办”)是本站区购买服务工作的主责部门,代表管委会对站区内的购买服务项目行使日常管理、调度、评价等管理权,主要职责是:1.研究确定本站区购买服务项目设置意见;2.提出本站区购买服务项目选取标准和数量需求;3.结合本站区特点,提出个性化的购买服务合同条款和绩效管理标准要求;4.对本站区购买服务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绩效管理情况、成本控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综合评价,并依据合同,提出对购买服务企业的奖励、惩罚、否决等方面意见;5.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购买服务企业执行合同有关行为进行具体管理。第八条管委会机关处室是本部门(单位)购买服务工作的主责部门,并根据职责对各站区购买服务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主要职责有:1.负责主责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服务标准、管理细则并执行落实;2.组织各站区办形成相对统一的购买服务专项标准,审核各站区提出的购买服务数量需求和个性化服务标准,统筹推动业务范围内的购买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3.根据职责,定期对各站区专项业务工作情况和指导项目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对不符合专项标准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4.研判新增购买服务工作及专项任务组织方式,确定是否交由各站区负责意见。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明确牵头主责的业务指导部门。除职责内明确规定的项目,综合事务中心原则上不作为业务指导部门。第九条政策法规处负责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负责审核购买服务合同;2.研究确定购买服务合同共性条款,汇总排查合同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完善;3.配合开展合同执行情况检查工作;4.对购买服务中发生的具体问题提供法律支持,处理法律纠纷。第十条财务处负责购买服务财务管理和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按照管委会采购管理办法,对购买服务采购程序进行监督,负责协助购买主体办理采购意向公开工作;2.组织购买主体开展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管理;3.与市财政局开展购买服务方面业务沟通,做好财务、采购等有关政策解读工作;4.组织管委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编制修订工作。第十一条机关纪委负责购买服务有关监督、审计工作,主要职责是:1.对购买服务进行监督,参加并监督购买服务重要环节,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与派驻纪检监察部门沟通报告,争取支持、监督;2.对购买服务管理制度流程设计提出意见建议,积极排查防范廉政风险;3.对购买服务重点项目进行延伸审计。第十二条综合事务中心负责执行购买服务采购流程,主要职责是:1.在充分收集汇总各站区办、业务指导部门需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汇总采购需求并加以必要论证;2.落实党组部署,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在各有关部门、单位、站区办的参与、监督下,推进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流程,确保按时完成;3.及时发现并报告采购流程中发生的重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对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否决的项目,及时对接做好后续采购工作。第十三条购买服务项目承接主体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提供服务,接受管委会组织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购买服务办和有关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开展有关评估评价工作。第三章决策立项和购买目录第十五条管委会购买服务项目立项,特别是年度性购买服务项目、涉及资金量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管委会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统一决策。第十六条购买服务内容包括管委会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以下项目不得纳入购买服务范围:1.不属于管委会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2.应当由管委会部门、单位、站区办直接履职的事项;3.涉及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4.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5.其他明确规定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第十七条管委会购买服务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购买服务内容应在管委会购买服务目录内,不在目录内的不得购买。财务处负责组织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第十八条纳入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购买服务。各部门(单位)、站区办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提前对拟开展的购买服务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前期准备和预算申报。财务处负责做好有关组织、指导、监督工作。第四章采购管理和合同管理第十九条管委会购买服务工作,应坚持市场主导,遵循“应采购、尽采购,能进入市场、尽进入市场”原则;对需采购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尽可能整合打包,统一组织采购程序,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第二十条综合事务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管委会相关制度,提出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和项目分包意见,经党组会、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等程序研究后,组织执行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有必要的应当选取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第二十一条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各站区办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应当说明有关依据,业务指导部门和综合事务中心分别结合业务标准和采购要求进行审核后,由综合事务中心按照条件实施采购。第二十二条综合事务中心应当保障采购过程各环节公开透明,积极邀请机关纪委和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等进行过程监督,并规范留存采购全程档案资料。第二十三条机关纪委负责对采购流程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购买服务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委会相关制度,规定签订合同。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购买服务合同管理有关工作。第二十五条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依法予以公告。在资金安排和服务过程中,明显具有人力属性的服务项目,应当对服务人员数量进行明确约定。管委会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制定购买服务项目共性条款。购买服务项目,应预留数量适宜、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月费用的尾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一次性拨付一季度(不含)以上的服务保障经费。第二十六条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购买服务合同。第二十七条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承接主体应当建立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管委会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鼓励承接主体在不影响服务保障效果的前提下,采取科技手段和管理模式等创新节约人力资源,但应当在实施前,主动报请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和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并向购买服务办报备。第五章绩效管理第二十八条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购买服务项目的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第二十九条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应当形成“标准、管理、提升”的管理闭环。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应当制定明确的管理标准,纳入购买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严格管理约束,并采取灵活手段进行有效激励;通过即时整改落实,不断改进服务效果,固化形成管理标准和经验,持续提升绩效管理效能。第三十条购买服务办负责组织实施购买服务项目综合绩效管理,项目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是绩效管理的实施主体,业务指导部门、财务处、政策法规处、机关纪委及聘请的第三方单位分别依据职责开展评估评价。第三十一条应当积极构建多元参与、有效管用的绩效管理评价体系。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日常管理激励约束、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成绩应当与经费拨付挂钩。第三十三条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是购买服务绩效管理的主体,负责对承接主体的服务效果进行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日常管理调度权和服务效果评价权。各站区办可以在管委会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个性化的绩效管理细则,纳入购买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据此开展日常管理,对主责范围内的承接主体予以批评警告、扣减经费、奖励激励等措施。第三十四条对触发相应合同条款的承接主体,各站区办可以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意见,经业务指导部门、政策法规处、购买服务办审核,并经党组会、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研究通过后实施。综合事务中心按照有关采购政策,重新组织采购流程选取承接主体;同一项目否决达两次的,可以由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直接组织采购流程。第三十五条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定期对各站区专项业务工作情况和指导项目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站区办和购买服务办,在年度绩效评价和经费拨付中提出意见。对发现的不符合合同约定及业务要求或存在安全风险的问题,可提出处罚或否决建议;对发现的好的做法经验,应积极表扬、总结、推广。业务指导部门应积极推进购买服务标准化建设。第三十六条管委会主要领导、局级领导、购买服务办等,在不定期开展的督查、巡查等工作中,发现承接主体服务保障存在问题或未能履行合同条款的,可以通报至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由其核实情况后予以相应处理。第三十七条建立管委会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不良记录名单,凡发生合同中止解约、发生重大问题、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的承接主体,两年内不得承接管委会购买服务项目。第三十八条购买服务办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印发管委会购买服务专项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单位、站区办和承接主体应认真落实。承接主体如有异议,应当主动向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提出意见并积极协商解决。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管委会购买服务项目,接受统一监督和审计,建立健全管委会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各部门、单位和各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第四十条在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政策法规处应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为购买服务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第四十一条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涉密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综合事务中心负责的服务采购有关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党组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管委会办公室(购买服务办)负责解释。附件2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重点站区管委会购买服务效能,构建科学多元的购买服务监督评价体系,结合重点站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重点站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购买服务项目。第三条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指运用现代绩效管理理论及其方法、标准和程序,对管委会购买服务进行绩效考核管理,推动重点站区购买服务有关工作持续改进提升的现代管理方式。第四条购买服务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统筹,便于操作;(二)过程管理、公正严明;(三)突出能力、关注态度;(四)稳中求进、持续优化。第五条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应积极运用先进技术、理念,不断提升日常监管和年度绩效考评的便捷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第六条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管委会财政预算。第2章机构职责第七条管委会购买服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协调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二)审定购买服务绩效管理的规章制度、规划计划等;(三)审定购买服务绩效管理计划、指标体系等;(四)审核年度购买服务绩效考核结果及结果运用建议;(五)研究和协调解决购买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八条管委会购买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购买服务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管委会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起草购买服务绩效管理规章,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制定年度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组织编制专项考评细则等,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组织开展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日常工作,指导、管理和监督等有关工作落实;(四)负责组织年终绩效考核工作,汇总考核结果,提出结果运用建议;(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购买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购买绩效管理工作调研和研究;(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管委会各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负责主责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研提主责项目购买服务绩效考评指标,制定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将承接主体的“能力”和“态度”指标纳入绩效考评;(二)根据细则对承接主体进行日常监管、考核工作;(三)负责提出承接主体考核结果和绩效奖惩初步意见;(四)负责接收和处理购买服务绩效管理中的申诉;(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管委会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根据职责对各站区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对各站区指导项目的绩效管理细则进行审核;2.根据职责,定期对各站区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和指导项目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专项标准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3.按要求对职责内的购买服务项目提出年终评价意见。第十一条管委会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具体合同要求,承担相关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承接主体对自身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负总责。应按照年度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统一部署,组织编制年度绩效任务计划,明确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持续提升服务保障效能,为开展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第3章指标和计划第十三条购买服务绩效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服务绩效和资金使用绩效。服务绩效指履行合同要求,完成主要服务目标任务的投入、过程和结果等情况;资金使用绩效指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依法高效使用资金等相关资源情况。第十四条绩效计划作为承接主体年度工作计划基础,是管委会对各承接主体进行绩效评价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及时间要求、绩效指标及评价标准、绩效评价方法和程序要求等。第十五条绩效目标是各承接主体在年初确定的年度绩效结果及其表现形式。绩效目标由管委会各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负责审核,办公室(购买服务办)统一下达。绩效目标下达后,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的,应当依有关议事程序进行。第十六条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要突出指标中的“能力”和“态度”导向,以数量化的方式展示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一般从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投入指标、过程指标和结果指标,正向指标和反向指标等维度进行建构。绩效指标主要反映和体现承接主体是否符合态度积极端正、投入充分及时、过程优质高效、运行平稳有序、制度健全完善、成本控制精细、服务效果各方认可等工作要求。承接主体年度绩效指标体系由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负责审核确定,由办公室(购买服务办)作为年度绩效计划统一下达。第十七条绩效指标的评分依据和标准,由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根据具体服务标准制定,评分标准应为量化指标,难以量化的,以主观等级的方式表示。第十八条各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可结合实际,设立加分项和减分项,明确工作导向。加分项指在完成规定目标外,积极主动进行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创新并取得明显成效,以及完成工作质量高、获得表彰或肯定的情况。减分项指承接主体因自身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者所负责的工作造成重大消极影响,或受到相关批评、投诉的情况。办公室(购买服务办)确定加分项、减分项的主要范围,各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可结合实际细化、扩充,制定具体考核指标。第十九条购买服务办可以聘请绩效管理专业第三方,组织制定完善绩效管理指标体系,提供有关技术支持。第二十条资金绩效指标由财务处和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和各项目情况、行业标准具体确定,并由财务处组织具体实施。第四章绩效考评第二十一条绩效考核主要分为平时考核、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第二十二条平时考核由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负责,主要是对服务保障工作进行日常监管,按照事先确定绩效管理细则,对发现问题进行记录并提出扣分意见。管委会主要领导、局级领导、购买服务办、合同甲方等,通过督查、巡查或其他方式,发现承接主体服务保障存在问题或未能履行合同条款的,可以由购买服务办通报至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核实情况,并予以扣分、扣减经费等处理。第二十三条月度考核由办公室(购买服务办)组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评价”的原则,由各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负责汇总本月各项目服务绩效得分和加减分项情况,报办公室(购买服务办)汇总。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由领导小组择期组织,办公室(购买服务办)具体组织实施,主要步骤分工包括: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对主责项目的年终考核得分进行核算,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和绩效奖惩意见。办公室(购买服务办)负责汇总各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意见,组织业务指导部门等开展内部满意度调查,结合实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旅客满意度调查和察访核验,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承接主体年度绩效考核等次和绩效奖惩,并报管委会党组会、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审定。第二十五条服务绩效和资金使用绩效按照确定的年度绩效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进行考核。内部满意度考核采取投票考核的方式进行,旅客满意度考核委托第三方机构采用随机拦截访问等方式进行,第三方察访核验采用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各承接主体年度绩效考核得分由各项指标最终得分加权而成。其中,“服务绩效得分”为该项目综合得分,由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的客观评价分数(含加分项、减分项)和综合满意度测评分数组成;“资金使用绩效”由财务处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站区办根据实际情况综合打分而得。各指标的具体权重由领导小组结合工作研究决定,并提前公布。第二十七条管委会可以适时组织购买服务阶段性检查,对合同执行情况、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据合同和评价细则责令承接主体整改落实,并提出有关奖惩意见。阶段性检查结果可作为年终考核依据。第五章结果和运用第二十八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和三级等级制。得分90(含)以上的为优秀;得分70(含)至90的为良好;得分70分(不含)以下为较差。第二十九条绩效考核中承接主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一)因承接主体自身原因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设备运营等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安全隐患的;(二)因承接主体自身原因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三)因承接主体自身原因影响管委会重点任务完成或引发接诉即办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在财务、人力和设备资源上投入严重不足,且拒不按管委会要求进行整改补足或整改不力的;财务管理和成本控制不够精细,对项目资金使用无法提供准确说明的。(五)对管委会工作部署落实不力、敷衍应付的;(六)项目能力不足,资质、证照不齐全的;(七)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经管委会研究确定为实施“一票否决”的事项。第三十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管理、激励和约束的主要依据。绩效考核成绩应当与经费拨付挂钩。各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应当在绩效考核细则中,将平时考核情况、月度考核成绩与经费拨付挂钩。平时考核发现问题的,可处以适当经费处罚;月度考核成绩低于90分的,原则上每多扣减1分、至少扣减拨付金额的0.2%;各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可制定处罚细则,明确处罚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拨付节点,由购买服务办组织业务指导部门开展满意度测评,与各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的月度考核成绩加权计算后,形成考核结果和经费拨付意见,经购买服务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或内部会签后拨付。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投入人力、设备、技术等不到位的,购买服务办和各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有权要求承接主体说明资金用途,并要求退回有关费用。年度考核成绩,与尾款拨付挂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尾款费用,并可作为确定能力和质量的依据。考核结果为“良好”的,按照合同约定和绩效管理规定扣减费用。考核结果为“较差”的,按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和相应规定程序扣减相应费用,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下一年度不得再承接相关服务保障项目。第三十一条办公室(购买服务办)汇总各承接主体年度绩效考评成绩,拟制年度绩效考评总报告,研提考评等次和考评结果运用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通报各承接主体。第三十二条各承接主体对绩效管理过程中有关事实认定和考核结论持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反映。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应当结合实际反馈处理结果。第三十三条对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和承接主体在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虚报瞒报,影响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由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党组会研究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管委会办公室(购买服务办)负责解释。附件:1.服务满意度考核实施细则2.加分项、减分项指标考核实施细则附件2-1服务满意度考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服务满意度考核工作,根据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服务满意度考核分内部考核和外部考核。内部考核包括管委会领导考核、业务指导部门(单位)考核,外部考核主要是旅客(第三方)考核。第三条对承接主体的服务满意度考核,管委会领导考核、业务指导部门(单位)考核和旅客(第三方)考核的比重分别占30%、40%和30%的权重。第四条旅客(第三方)考核由办公室(购买服务办)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如未组织,该部分权重平均分配至管委会领导和业务指导部门(单位)。第五条服务满意度考核运用等级量表进行,各主体打分计分公式为:考核分=(总体评价“好”比重×100%+总体评价“较好”比重×70%+总体评价“一般”比重×50%+总体评价“差”比重×0)。第六条服务满意度考核由办公室(购买服务办)组织实施,一般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承接主体最终满意度得分,计入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总分。第七条服务建立满意度考核约束指标机制。被考核的承接主体,年度满意度考核得分低于70%的,年度绩效管理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第八条本细则由办公室(购买服务办)负责解释。附件2-2加分项、减分项指标考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各承接主体争优创新,持续提升服务保障质量,根据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加分项指承接主体通过不断改进管理和服务制度、方式、方法,取得创新成果,获得肯定或表彰的情况。减分项指承接主体因自身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者所负责的工作造成重大消极影响,或受到相关批评、投诉的情况。该指标为附加内容,与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对服务保障工作进行的日常检查扣分内容相区别。采取加、减分方式,单项加、减分均不超过5分,总计不得超过20分。第三条加分项的主要范围:(一)承接主体因承接和提供管委会购买服务而获得国家级、市级、管委会或其他司局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集体奖项或个人奖项;(二)承接主体工作受到中央、市级领导、管委会主要领导同志肯定和表扬的;(三)承接主体工作受到中央、省部级媒体肯定表扬的;(四)承接主体针对服务和管理中的基础问题、难点问题或热点问题,积极采用新措施、新办法或新手段予以解决,虽没有受到上述肯定和表彰,但确实取得明显成效,具有一定持续性、复制性、影响力的;(五)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发现并报告重大安全隐患,避免了重大安全事故和人身、财产损失的;(六)其他经研究可纳入加分项的工作。具体加分标准由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并可结合项目实际,在此范围内制定具体、可量化的加分项标准。第四条减分项的主要范围:(一)承接主体因自身原因造成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设备运营等方面出现严重隐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承接主体工作受到中央、市级领导、管委会主要领导、局级领导同志批评的,承接主体因自身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整改落实不力,管委会主要领导、局级领导领导做出负面批示的;(三)承接主体因自身原因引发“接诉即办”投诉,且不能按要求处置整改的;(四)承接主体因违反管委会财务、安全、保密或其他管理规定,在财务、人力和设备资源上投入不足,或存在法律、管理、安全隐患的;(五)承接主体工作受到媒体批评报道,产生其他消极社会影响的;(六)违反管委会购买服务有关制度规定的;(七)其他经研究应纳入减分项的事项。具体减分标准由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并可结合项目实际,在此范围内制定具体、可量化的减分项标准。第五条加分项考核,由承接主体主动报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以材料审阅、现场查验、走访调查等方式予以审核后,提出认定和具体加分意见。减分项考核,由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汇总、认定,并通知承接主体。第六条主责部门、单位、站区办每月将汇总的加、减分情况报办公室(购买服务办),办公室(购买服务办)根据需要对实际情况进行复核。第七条本细则由办公室(购买服务办)负责解释。附件3安全管理协议为明确在北京市重点站区综合保障管理服务中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修订)、《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甲方有权严格审查乙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专业资质,有权查验乙方的生产经营范围、有关人员资格、证书等。(三)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施工或作业安全。(四)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五)甲方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乙方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六)甲方有权责令安全意识差、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的乙方人员退场,并要求乙方重新派遣人员到岗。(七)甲方不得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二)乙方负责其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甲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隐患,乙方必须按要求时限整改完毕。(三)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四)乙方在日常作业中,有权拒绝执行甲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指令。(五)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乙方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六)乙方不得违章指挥,不得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并按规定做好工人劳动保护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七)乙方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掌握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履行签字手续。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安全技术交底进行作业,不得安排没有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上岗作业。(八)施工过程中需要新进场人员的,乙方必须备齐相关人员资料和手续,在人员进场前以书面形式报甲方,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进场,进场后,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对新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九)乙方需将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危险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等材料提交甲方备案。(十)乙方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要求,对存在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十一)乙方应当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安全生产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三条乙方负有对工人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每日班前安全教育的责任,并做好记录,履行签字手续。乙方不得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作业。第四条乙方负责为所属人员配发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按规定要求正确佩戴,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品。第五条乙方使用的机械、电气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安全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日常的检查、维修和保养。第六条甲方人员不得擅自要求拆除、改动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确需拆除或改动的,必须经乙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或改动。第七条乙方人员施工前,必须认真检查施工区域的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是否完好,发现隐患,立即整改,隐患消除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第八条乙方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证,并且在有效期内方可进行特种作业。第九条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使用前应当进行检验检测,如不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积极整改,整改合格方可使用。乙方未经甲方允许,私拉乱接电气线路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第十条甲方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乙方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乙方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整改完毕,甲方应当复查有关隐患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如果发现重大隐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作业,立即撤出人员,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第十一条施工或者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乙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同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属地职责的部门报告。甲乙双方应当全力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第十二条如因乙方责任,发生各类严重问题或等级责任事故,对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等情况,甲方可视情节给予乙方3-20万元处罚;影响特别恶劣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项目金额总量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第十三条乙方应强化用工人员管理,确保按照正规渠道、合法方式聘用人员,主动加强用工人员安全、思想、法制教育,确保用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外均不发生涉及甲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事故和刑事案件。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第十五条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乙方完成项目全部内容并撤出全部人员,且甲乙双方均履行完项目合同及本协议的全部义务终止。第十六条其他事项:双方应承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应法律义务及责任。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执贰份。甲方(招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乙方(中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附件4北京站地区出租车调度站运行管理项目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为加强北京站地区出租车调度站日常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确保调度站安全、有序运行,为地区运力接续提供有力保障,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出租小轿车营运服务规范》(DB11/T488—2019)和《北京市出租汽车调度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北京站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一、管理标准1.设施标准(1)根据本市城市发展规划、道路交通条件、客流结构和出租汽车需求等因素,合理规划站区范围、设施、停车场地面积和行驶路线。(2)合理设置引导标志、标识,位置合理、指示清晰、明显,公示内容便于乘客查看。标志牌安装位置、样式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得占压盲道,不得附着或发布与设施功能无关的内容,包括商业或公益广告。2.管理标准(1)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制定岗位职责、服务规范、业务流程、绩效考核、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保障乘客用车,规范调度站管理。(2)配备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明确人员考核标准、培训机制、薪酬待遇,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合法权益。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上岗时必须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标识。(3)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运营时间,对所有出租汽车和乘客开放,做到公正调派、顺序走车,维护调度站区域运营秩序,主动采取各类措施积极调度车辆,建立车辆保点机制,避免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断流、乘客抢车等现象。(4)提供意见反馈电话等渠道,登记、核查、回复乘客的咨询、投诉和意见,做好记录。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投诉,应在24小时内回复乘客处理进展情况,回复率应达到100%,自乘客提出投诉之日起3天内做出答复。(5)因管理服务不到位、工作人员过失或第三方责任造成调度站区域内的乘客或出租汽车驾驶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害发生,赔偿相关损失。(6)接受属地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执法部门的综合监管、服务监管、组织管理与执法检查。(7)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及数据共享,定期汇报工作情况。3.工作人员履职标准(1)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及岗中要参加相关培训,文明礼貌服务。(2)着装统一、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上岗佩戴标牌。(3)引导车辆顺序进站,按序派车,引导乘客按序乘车。(4)维护调度站站区秩序,制止私揽、挑活、拒载和议价行为,负责向相关部门上报情况并协助做好检查取证工作。(5)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6)按照应急预案妥善处置车辆拥堵、人员拥挤、警情、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7)不得为出租汽车司机私揽业务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侵害司机和乘客利益。(8)维护责任区域内的交通与环境秩序,防止车辆乱停乱放,禁止司机乘客乱扔垃圾。二、按照地区客运服务保障工作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工作。具体包括6个方面:1.运力保障方面(1)做好出租汽车调度站的运行管理工作,特别是做好春运、暑运、两会、小长假、黄金周、冬奥等重点时期及突发情况下出租汽车运力接续保障工作。(2)按照地区运力接续工作部署,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和职责,充分发挥出租车运力组织、协调等职能。建立信息沟通和客流调配机制,做好主动协调配合,及时对大客流进行引导,确保各调度站客流均衡。2.秩序管理方面积极维护调度站区域及周边区域秩序,及时清理进入站区的扰序、乞讨等违法行为,充分利用LED、广播等信息系统为旅客提供出行引导和公共安全提示服务,努力为旅客营造安全有序的候车环境。3.消防管理方面严格按照消防工作要求,建立内部消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日常消防安全检査和应急演练,确保区域消防安全。4.内部管理方面(1)建立内部岗位分工责任体系,明确调度站人员数量、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工作模式,年初将具体方案报甲方备案。(2)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能力、服务常识、文明礼仪等培训,做到应知应会。每次培训结束后,将培训方案、评价结果提交甲方备案。(3)调度站员工在服务中要做到规范服务、热情服务、文明服务。要自觉接受地区相关管理部门、行业分管部门及广大旅客的检查监督。对提出的改进意见,调度站和相关人员要及时整改,迅速落实,并及时向甲方反馈整改情况。(4)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治安、运行管理、人员管理、服务保障、应急处置等各项管理制度,提交甲方备案。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加强调度站管理。5.信息监测报告方面(1)严格落实信息报告制度,遇有出租车运力不足、排队人员多、安全风险突发以及各类突发情况时,立即向指挥中心和行业分管部门、业务分管部门等单位报告,积极做好处置应对工作。(2)按照地区要求,做好出租车运力数据的监测分析和统计报送工作,建立地区出租车调度需求研判和动态监测机制,及时为地区职能部门和运管部门提供科学合理的用车需求,为车辆调集和运力保障提供决策依据。6.其他方面(1)结合地区实际,积极改进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2)认真完成好甲方下达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二、考核方式考核采用百分倒扣分制。日常检查是对调度站运行管理、应急保障工作的过程状况进行实时、巡回、随机的督查考核,由分中心负责,必要时邀请相关作业单位负责人参加。专项检查是对调度站运行管理、应急保障的总体状况和专项内容进行现场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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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出租车调度站运行管理 出租车调度站运行管理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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