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标结果公示(防城港市防城区生态移民发展中心2024)
招标人:防城港市防城区生态移民发展中心
招标代理:广西千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防城区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那良镇那巴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024-C2-00006-GXQH
二、项目名称:防城区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那良镇那巴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西新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珠河街道防东路39号
成交金额:6107471.45(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名称:防城区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那良镇那巴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范围:改建衬砌那巴排水洪渠1条,长度1425米;改建机耕路1条,长度700米,路面宽度3.5米;改建巷道2条,总长88米,路面宽度3米;新建鸡舍建筑面积为1120平方米;改建机耕盖板涵2座,新建排管涵管6座,下河步级1座,项目公示牌1座。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和人工费清单。施工工期:300日历天项目经理:李珺执业证书信息:桂245171866851
五、评审专家名单:黄俊宗,黄鹏,苏兴旺(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55号)文件规定按差额法计算收取,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本项目代理费金额(元):4409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
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2.网上查询地址: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防城港市防城区生态移民发展中心
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北路112号
联系方式:黄铭涛,0770-203523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西千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木头滩社区蔗园路18号(艺馨艺术中心三楼)
联系方式:苏琳钧,0770-3252398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中小企业声明函
采购人:防城港市防城区生态移民发展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千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4日
磋商文件-防城区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那良镇那巴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doc
中小企业声明函(新皓公司).pdf
广西千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项目编号:2024-C2-00006-GXQH项目名称:防城区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那良镇那巴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购人:防城港市防城区生态移民发展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千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3日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4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16第四章合同条款(格式)41第五章评审方法76第六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80第1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防城区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那良镇那巴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防城区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那良镇那巴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防城港市防城区木头滩社区蔗园路18号(艺馨艺术中心三楼)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4年12月24日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2024-C2-00006-GXQH项目名称:防城区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那良镇那巴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616.706246万元最高限价:无采购需求:防城区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那良镇那巴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和人工费清单。合同履行期限:300日历天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于小微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企业;②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20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防城港市防城区木头滩社区蔗园路18号(艺馨艺术中心三楼)方式:现场获取售价:30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4日9:30(北京时间)地点:防城港市防城区木头滩社区蔗园路18号(艺馨艺术中心三楼)五、开启时间:2024年12月24日9:30后(北京时间)地点:防城港市防城区木头滩社区蔗园路18号(艺馨艺术中心三楼)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3、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3)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4、磋商保证金(人民币):无。5、网上查询地址: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防城港市防城区生态移民发展中心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北路112号联系方式:黄铭涛,0770-203523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广西千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木头滩社区蔗园路18号(艺馨艺术中心三楼)联系方式:苏琳钧,0770-3252398采购人:防城港市防城区生态移民发展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千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3日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磋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号内 容12.4项目名称:防城区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那良镇那巴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4-C2-00006-GXQH23.1供应商资格: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于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企业;②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33.2踏勘现场: 无44.1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二份。56.10磋商有效期:磋商截止之日起60天内。66.11磋商保证金:无710.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响应文件必须以密封形式于2024年12月24日9:30前送达防城港市防城区木头滩社区蔗园路18号(艺馨艺术中心三楼)812.3磋商时间:2024年12月24日9:30截标后(具体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磋商地点:防城港市防城区木头滩社区蔗园路18号(艺馨艺术中心三楼)。917.代理服务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55号)文件规定按差额法计算收取,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10中小企业划分所属行业:建筑业。(详见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营业收入(Y)万元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人300≤X<100020≤X<300X<20工业营业收入(Y)万元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6000≤Y<80000300≤Y<6000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20≤X<200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50≤X<30010≤X<50X<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300≤X<100020≤X<300X<20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100≤X<200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300≤X<1000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100≤X<30010≤X<100X<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100≤X<30010≤X<100X<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100≤X<200010≤X<100X<10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100≤X<30010≤X<100X<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Y)万元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1000≤Y<200000100≤X<1000X<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Z)万元5000≤Z<100002000≤Y<5000Y<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300≤X<1000100≤X<300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100≤X<30010≤X<100X<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8000≤Z<120000100≤Z<8000Y<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100≤X<30010≤X<100X<10说明:上述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磋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文件仅适用于本文件中所叙述的工程类采购项目。2.定义2.1“采购人”是指:防城港市防城区生态移民发展中心。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广西千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3“供应商”是指响应本文件要求,参加磋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该供应商在本次磋商中成交,即成为“成交供应商”。2.4“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2.5“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文件要求,编制包含报价、技术和服务等所有内容的响应文件。3.供应商的基本条件3.1供应商资格: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2踏勘现场:无4.磋商费用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类费用。4.2本项目代理服务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5.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以下简称磋商采购文件或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5.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己发出的磋商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二、响应文件的编制6.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6.1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要求装订和封装。活页装订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6.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主。6.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承诺并履行本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6.4响应文件必须按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通知及附件进行编制。6.5如因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评审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6响应文件的组成:☑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6.6.1资格证明文件(1)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2)法人资格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3)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格式后附)(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4)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拟投入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6)防城港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7)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注:①以上标明“必须提供”材料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②以上材料未附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拟定。6.6.2商务技术文件(1)磋商书(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2)磋商书附录(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3)供应商落实以工代赈政策相关要求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4)磋商报价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6)负责本工程项目经理简历表、投入本工程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7)施工组织设计(不提供则技术标评审对应项不得分);(8)磋商供应商提供2021年以来类似项目成功案例(合同或成交通知书等能有效证明其业绩的材料为准)(如有,请提供);(9)供应商信誉实力的证明文件(如有,请提供);(10)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注:①以上标明“必须提供”材料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②以上材料未附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拟定。6.7响应文件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响应文件正本除《磋商须知》中规定提供原件以外的均可提供复印件。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6.8响应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除在规定签名、盖章处逐一签名并加盖单位的公章(供应商应写全称)6.9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6.10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6.11磋商保证金:无。7.计量单位7.1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三、磋商报价要求8.1供应商必须就《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内容及服务作完整唯一报价。8.2供应商应在磋商报价表上标明单价和总价。如单价和总价不符,以单价累计为准。小写与大写不符的,以大写为准。8.3本工程磋商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供应商工程量清单原有项目的工程量无论增减多少,均按原综合单价支付。8.3.1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修改磋商书中的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8.3.2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磋商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8.3.3供应商的磋商总报价,应以在要求工期内完成本项目工程范围的全部内容为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计算。8.3.4供应商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磋商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政策规定需进行的各项检测的检测费(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8.3.5供应商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8.3.6承包人承担本工程场内所需配备的水电设备(如电路等)及其使用(如施工用电、用水费用)、维护、拆除、修复等费用。以上费用在报价中综合考虑。8.3.7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磋商总报价中。8.3.8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并对自己所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负责。评审时,如项目编码与项目名称不一致,以项目编码为准;如项目编码与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无法一一对应,视为不响应磋商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废标处理。8.3.9供应商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总价百分比优惠或以报价调整函的方式进行磋商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磋商报价的单价中,磋商书中的报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一致,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8.3.10工程造价计算参考依据: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8.3.11本工程不考虑预算包干费,主要材料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承包人承担5%以内(含5%)的材料基期价格风险,发包人承担5%幅度以外的材料基期价格风险。主要材料包括:钢材、电线、水泥、碎石、片石、石屑、沙、砖或砌块、木材、管材、沥青、汽柴油、煤、井盖、井座、井套、路缘石等。(1)供应商所填报的各项基价中的各种材料单价及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价格变化因素而变动,供应商所填报的单价及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再作调整(工程变更、本工程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及政策性调整除外),供应商在报综合单价时应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和自己的承受能力。(2)本合同实施期间因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变更及相关签证等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合同专用条款执行,如没有规定则双方根据相关规定执行。(3)供应商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所有各细目的单价和合价,填写时应注意:①有工程数量的应报单价和合价;②无工程数量的项目不报价;③除非采购人对磋商采购文件予以修改,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但不能得到支付与结算。(4)承包人承建本工程所需的水电报装(含设备的购买、安装、维修、使用、拆除、维护及场地租用、恢复等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磋商报价中综合考虑。(5)发包人不提供取土点、弃土点,有关土石方挖、填、弃(含超运)均以包干形式考虑在相关单价,以综合单价包干,运距由供应商自行考虑。结算时不对土方类别、运距进行费用签证,供应商按所能承受的能力自行考虑。(6)因施工产生的污水、废水、建筑垃圾以及噪音扰民等的处置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结合工程量清单综合考虑。(7)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混凝土的细目,供应商应综合考虑当地地**府现行有关规定,自行报价。(8)本工程不接受严重不平衡报价,经评审小组审定为严重不平衡的报价将作废标处理。(9)设有暂定价或暂定金额的,磋商时要按采购人工程量清单给出的暂定价或暂定金额计入磋商报价中,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8.3.12工程采购控制价公示本工程的采购控制价由防城港市防城区生态移民发展中心会委托具备相应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审核。采购控制价为政府采购预算价,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及前附表。供应商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采购人公布的工程采购控制价,发现工程采购控制价明显误差的,必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提出的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后,将对异议或修正要求进行核实。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对工程采购控制价进行修正的,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重新公布修正后的工程采购控制价。采购人最多只对工程采购控制价进行一次修正。四、响应文件的份数、封装和递交9.磋商响应文件的份数和封装9.1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分别编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在每个正、副本封面上标明“正本”或“副本”,以及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所竞分标号(如有)、供应商名称等内容。副本可以使用已在指定位置签字盖章的正本的复印件(封面除外),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9.2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二份。9.3响应文件的信封上应写明:(1)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2)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3)供应商名称;(4)标段号。10.响应文件的递交10.1所有响应文件应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前递交到竞争性磋商公告及前附表指定地点。10.2若遇到磋商过多造成部分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己抵达开标现场但未能签到的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规定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关闭大门,禁止迟到的供应商进入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应以其进入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开标场所的时间为准(不递交的除外)。10.3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1.迟交的响应文件广西千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拒绝或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五、响应文件评审及磋商的步骤12.1磋商小组确认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12.2磋商小组对磋商资格条件及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从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符合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情形的,确定不少于2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资格条件不符合的供应商或未实质性响应磋商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2.3第一轮磋商磋商小组按已确定的磋商顺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磋商小组一致确定响应供应商符合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按磋商采购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第一轮磋商磋商小组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对磋商采购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二轮磋商。12.4磋商采购文件修正(1)第一轮磋商结束后,各响应供应商退场等候,磋商小组进行合议。根据第一轮磋商掌握的情况,可以对磋商采购文件进行修改,确定采购内容的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优化采购方案。(2)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响应供应商集中,磋商小组强调调整后的采购要求,将磋商采购文件的修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响应供应商,向响应供应商提供较充分的修正时间。(3)响应供应商根据第一轮磋商情况和磋商采购文件修改书面通知,对原响应文件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签字(盖公章)后密封送交磋商小组。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磋商。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应。12.5第二轮磋商磋商小组就修正后的磋商采购文件与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磋商小组按磋商采购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人。第二轮磋商磋商小组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对磋商采购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三轮磋商。以此类推。12.6最后报价12.6.1磋商采购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如最终报价非维持原报价的,则必须提供最终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按维持原报价处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符合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12.6.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2.6.3己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12.6.4小型和微型企业最终报价扣除计算。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我区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5]24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供应商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以响应文件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为准),对磋商报价(最后报价)给予5%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审报价,即评审报价=磋商报价×(1-5%);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组成联合体磋商,其中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磋商报价给予2%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审报价,即评审报价=磋商报价×(1-2%);除上述情况外,评审报价=磋商报价(供应商既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其只能享受磋商价格一次性5%的扣除,不重复享受政策)。除上述情况外,评审报价=磋商报价。12.6.5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或第四项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依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12.7响应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磋商活动终止。12.8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和磋商采购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由磋商小组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全体磋商小组投票表决,以得票率二分之一以上专家的意见为准。12.9特别说明:1.供应商磋商时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或按磋商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参与磋商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或必须为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3.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磋商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12.10最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12.11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如有)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2.1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响应文件无效:(1)未按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本项目磋商采购文件的(有文件规定除外);(2)未按磋商采购文件规定完整提交响应文件或未按规定要求密封、签字、盖章的;(3)超越了行政审批的经营范围的;(4)不具备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5)响应文件未按磋商采购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6)属于“必须提供”的响应文件未能按时提供或补正、更正的;(7)响应文件有效期、服务的时间或服务期限、免费保修期、售后服务不能满足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8)供应商未就《采购需求一览表》中的所有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的;(9)供应商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超出采购最高限价或最高分项限价的;(10)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11)未满足磋商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或者响应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12.1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12.14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1)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符合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2家;(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12.1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六、确定成交供应商办法及结果公告1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13.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竟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七、质疑14.1.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生态移民发展中心投诉。14.2.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且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14.3.递交质疑函的联系事项:接收部门:广西千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70-3270649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木头滩社区蔗园路18号(艺馨艺术中心三楼)如不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上述要求质疑或投诉的,视为无效质疑或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八、签订合同15.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15.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本项目确定成交供应商办法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九、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发布合同公示)十、成交服务费17.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9项规定收取。十一、适用法律18.采购当事人的一切活动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十二、有关事宜19.所有与本磋商采购文件有关的函电请按下列通讯地址联系:广西千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政编码:538021通讯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木头滩社区蔗园路18号(艺馨艺术中心三楼)电话:0770-3270649开户名称:广西千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港路支行银行帐号:45050165962200000939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封面格式)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年月日(响应文件封面格式)响应文件(封面)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供应商名称:年月日一、资格证明文件格式1.资格证明文件封面格式:正本/副本资格证明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供应商名称:年月日2.资格证明文件目录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分格式后附)。法人资格证明书单位名称: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__________________的法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响应文件,进行合同磋商、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此证明。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法人授权委托书广西千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兹授权同志为我公司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政府采购活动的磋商代表人,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在该项目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授权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发日期:年月日附:代理人工作单位:职务:性别:身份证号码:粘贴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可另页)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致(采购人名称):作为参与(工程名称)项目的投标方,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1、一旦成交,我方保证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在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一旦我方所承包的该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由劳动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从我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2、一旦成交,我方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如我方在该项目的承包中出现未按桂建质〔2015〕16号文附件一规定执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3、一旦成交,我方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如我方在该项目的承包中出现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4、一旦成交,我方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关于禁止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竹脚手架的通知》(桂建管字〔2003〕40号)的有关规定,不使用竹脚手架。如我方在该项目的承包中出现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5、一旦成交,我方保证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强化对深基坑、高切坡、高大模板、人工挖孔桩、起重吊装、临时活动板房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批、实施、检测的风险管理。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桂建质〔2015〕16号文附件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类别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和要求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安全警示标志牌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现场围挡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m。2.围挡材料可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七牌二图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现场出入制度、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规定、文明施工、消防保卫、节能公示等七牌以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工程效果图。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企业标志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志或企业标识。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场容场貌1.道路畅通;2.排水沟、排水设施畅通;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办公区,生活区,现场道路,材料堆放、混凝土搅拌、砂浆搅拌、钢筋加工等场地,外脚手架基础等)。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材料堆放(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现场防火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垃圾清运1.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2.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宣传栏、环保及不扰民措施宣传栏、安全宣传标语等,洗车(防止污染市区道路)、粉尘、噪声控制,排污(污水、废气)措施等。临时设施现场办公生活设施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沐浴、休息场所等符合卫生、消防安全要求;临时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临时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开关箱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铁质)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3.对大型、落地式分配电箱、开关箱设置防护棚和通透式围挡。临时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接地装置施工现场应设置不少于三处的接地保护装置。临时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现场变配电装置总配电室建筑材料必须达到三级防火要求,室内做硬地坪、电缆沟、吊顶。安全施工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楼层、屋面、阳台等临边设两道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踢脚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 安全施工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通道口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cm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cm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施工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预留洞口用硬质材料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安全施工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电梯井口设置定型化、工具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2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水平防护。安全施工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楼梯边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18cm高的踢脚板。安全施工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垂直方向交叉作业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安全施工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高空作业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安全施工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基坑、物料平台设1.2m高标准化的防护栏,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悬挂标识。安全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架子工等)防护服装、用品等。其他机械设备防护中小型机械设防护棚(同通道口防护并有防雨措施)。其他机械设备防护垂直运输设备防护(1)垂直运输设备检测、检验。(2)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物料平台搭设、外侧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安全防护门、防护棚等。其他专家论证审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审查。其他应急救援预案救援器材准备及演练等。其他非正常情况施工其它特殊情况下的防护费用,如:城市主干道、人流密集、河边等处施工及文物、古建筑、古树保护等。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的。如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修订,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防城港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致防城港市防城区生态移民发展中心:我方自愿参加(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无条件遵守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并郑重承诺:1.我方具有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的财务状况报告。2.我方具有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我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我方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日期:年月日注:1.供应商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名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二、商务技术文件格式1.商务技术文件封面格式正本/副本商务技术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供应商名称:年月日2.商务技术文件目录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分格式后附)。磋商书广西千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贵方项目政府采购的磋商邀请,我方(姓名和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二份: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按磋商采购文件项目采购要求和磋商报价表:2.我方承诺已具备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3.我方已详细审核磋商采购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和有关附件,将自行承担因对全部磋商采购文件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4.如我方成交:(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2)我方承诺按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递交履约担保。(3)我方承诺本响应文件至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按磋商采购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5.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电话/传真:电子函件: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名称(签章):开户银行:帐号/行号:磋商书附录标段(如有):序号费用名称内容备注①磋商总造价 元②供应商自报的工期 日历天③供应商自报质量等级④施工企业资质等级:⑤项目经理(建造师)姓名、专业、等级:⑥对采购文件有关磋商有效期、合同条款、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是否响应:(是或否)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名称(签章):日期:年月日落实以工代赈政策相关要求承诺函致防城港市防城区生态移民发展中心:作为参与(工程名项目)的投标方,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以工代赈”政策文件规定,若我方一旦中标(成交),作为施工单位承诺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相关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名称(签章):日期:年月日磋商报价表币种:人民币标段(如有):磋商报价元备注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其中发包人提供材料(如有)元其中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暂估价(如有)元其中暂估专业工程(如有)元其中暂列金额(如有)元主要材料钢筋吨主要材料水泥(不含商品混凝土用量)吨主要材料商品混凝土m3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名称(签章):日期:年月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按第七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表格及投标报价说明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七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2.一般计税法建设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表格按《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附件“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工程计价表”要求提供,简易计税法表格按《(GB505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要求的表格提供,但规费和税费按照《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调整,具体内容包括:1.1投标总价(封-3)1.2投标总价(扉-3)1.3总说明(表-01)1.4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2)1.5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3)1.6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4)1.7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08)1.8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1.9主要清单项目工料机分析表(表-10)【备注:可按要求有选择的提供】1.10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1)1.1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表-12)1.12暂列金额明细表(表12-1)1.13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表12-2)1.14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2-3)1.15计日工表(表12-4)1.16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12-5)1.17税前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4)1.18规费、增值税计价表(表-15)1.19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1.20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表-22)1.21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表-23)备注:(1)1.8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和1.9主要清单项目工料机分析表要求附上。(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表格要严格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表格要求和内容填报。以下表格视工程实际需要选用,如该工程不发生如下表格相关项目和费用,招标工程量清单不应列入该部分表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亦不包括这部分表格。①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2)②暂列金额明细表(表12-1)③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位及调整表(表12-2)④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2-3)⑤计日工表表12-4)⑥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12-5)⑦税前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4)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简历表供应商名称:(盖章)标段(如有):姓 名性 别年 龄职 务职 称学 历专 业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受奖情况备注:附项目经理近一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文件复印件。投入本工程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供应商名称:(盖章)标段(如有):岗位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承担完工工程情况岗位姓名职称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项目数主要项目名称一旦我单位成交,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我方保证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机构。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备注:附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安全员)等各岗位人员资格证件复印件及近一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文件复印件。施工组织设计供应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工程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格式自拟)、主要施工设备情况(表格自拟)、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表格自拟)、劳动力计划(表格自拟)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其他文书、文件格式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公司制造的货物(由本公司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质疑函(格式)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采购人名称:质疑事项:□采购文件采购文件获取日期:□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5.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书(格式)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供应商: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被投诉人1: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项目的编号:采购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三、质疑基本情况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说明: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4.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6.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第四章合同条款(格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防城港市防城区生态移民发展中心处承包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防城港市防城区生态移民发展中心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防城区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那良镇那巴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工程地点:工程内容:防城区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那良镇那巴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以开工令签发的时间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大写)元整(¥00.00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竞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三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防城港市防城区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壹式陆份,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承包人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发包人:防城港市防城区生态移民发展中心承包人:(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其委托代理人:其委托代理人: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四章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见合同通用条款。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竞标文件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自治区有关法规和规章。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国家标准、施工验收规范、评验标准等。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待定。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向第三者提供任何图纸。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待定职务:项目总监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本工程的监理合同中的有关条款。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待定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待定职务:现场工程师职权:发包人委派的职权范围。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6、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身份证号:,注册证号:。7、发包人工作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施工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发包人自行负责,并在开工前7日内完成;若供电部门的原因造成停电,承包人必须自行解决施工用电,费用自理。(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七个工作日内。(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七个工作日内。(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于开工前3日内现场交验,双方做好签认工作。(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方人员进场后在施工前完成。(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协调,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待定7.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双方另行协商。8、承包人工作8.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待定。(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向监理单位、发包人提供当月工程进度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各一式二份。(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应免费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室一间以及相应的设施。(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物质时及施工噪音超过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和负责费用。(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竣工验收移交全部工程前,由承包人负责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由于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待定。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进度计划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于开工前7日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五个工作日内。9.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待定。10、工期延误10.1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按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10.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不可抗力的原因。10.2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待定。10.3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的工期予以顺延,即工期相应变化,质量要求不变。10.4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四、质量与验收11、工程质量11.1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合格。1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仲裁。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2.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基础、主体结构。12.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必须按照验收规范要求的程序组织验收,所有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并按照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程序向监理工程师进行书面报验,由监理工程师通知并会同业主项目负责人或业主代表一道进行验收,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项目负责人确认验收合格后,才能施工下道工序。如发现有不合格工程,承包人必须无条件、立即返工,并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3、工程试车13.1试车费用的承担:待定五、安全施工承包方必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承包方承担,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4、合同价款及调整14.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本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法计价,材料价格均为除税价,土方弃方运距按5km。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项目变更、政策性调整及相关的文件规定的条款所涉及的内容除外,材料价格变动均不得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有相同细目的按中标人竞标时的竞标子目进行结算,有类似细目的参考类似竞标子目结算;新增项目的单价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并乘以竞标下浮系数结算(竞标下浮系数=成交价/上限控制价),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信息价,无信息价的按市场价;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三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14.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数量出现变化的,变更部分工程量价款按如下方式确定:①、原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细目的按承包人竞标时的中标综合单价进行结算。②、如无相同细目,但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细目的参考类似细目中标单价结算。③、无类似细目的新增项目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后乘以竞标下浮系数进行结算(竞标下浮系数=成交价/上限控制价),定额套用及计算发放套用相关的文件规定。④、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三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2)、由于国家或自治区有关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15、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金额为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30%。预付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为施工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金额的40%,第二次支付时间为施工项目人员、机械、材料进场后支付预付款金额的60%.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进度款达到合同价的20%开始起扣,逐月在进度款中扣除,进度款达到合同价的80%扣完。16、工程量确认16.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16.1.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16.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扣除保留金后的价款。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16.3计量方法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计算的净值为准,如有不明之处,应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方法为准。16.4计量单位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17、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7.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60%;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含已支付的);甲方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17.2发包人根据以下条款计算承包人应得到的金额,计算应支付的工程价款:(1)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核实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价格计算工程价款;(2)根据设计变更增减工程的调整,按专用条款23款规定计算工程价款;(3)合同规定的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七、材料设备供应18、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8.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l)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立即补救改正。19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9.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待定。八、工程变更20、工程设计变更20.1设计变更价款,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现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工程结算依据。20.2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20.3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按第20.1、20.2条款的要求初步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不高于60%的比例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14天后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调整金额待工程单项结算或结算时,以最终审定为准。20.4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20.5变更价款的确定按专用条款第20.2条执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1、竣工验收2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15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套。21.2中间交期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待定22、竣工结算22.1竣工结算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为依据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根据承包人中标单价进行结算。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确定按专用条款第20.2条款执行,其余按通用条款第33条款执行。发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审查时间序号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发包人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其余按通用条款第33.1、33.5、33.6条执行。23、保修责任23.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23.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23.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4、违约24.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24.1.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24.1.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延期付款协议。24.1.3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待定24.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24.2.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待定。24.2.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内容完成:待定。24.2.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待定。25、争议25.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双方协商解决;(2)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26、工程分包26.1本工程不允许分包。26.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27、不可抗力27.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条款范围:1)、通用条款约定事项;2)、不由人类所能控制的风、雨、雷等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3)、六级及以上的地震;4)、八级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5)、暴风雨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雨;6)、50年及以上未发生过持续48小时0。C及以下的严寒天气;7)、50年及以上未发生过的持续48小时40。C及以上的高温天气;8)、因会议及中、高考等原因政府部门规定必须停工。对上述几种形式,应以当地政府气象部门预报资料及实际造成损害和影响施工为准。28、保险28.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由发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待定(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29、担保29.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29.2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30、合同份数30.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肆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贰份。31、补充条款31.1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31.2应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和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等落实以工代赈政策。31.3群众的务工组织工作由承包人配合项目乡(镇)党委政府、村委会共同做好务工管理工作;劳务报酬发放由承包人通过“一卡通”(或群众本人银行卡)转账发放给群众。第三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竞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成交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项目经理委任书附件3:廉政责任书附件4:安全生产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防城港市防城区发展与改革局承包人(全称):为保证防城区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那良镇那巴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合同及施工图纸所包括的工程。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施工的本工程所有施工内容。*二、质量保修期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桥梁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道路工程为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3)排水(雨水)工程为5年;(4)地下防水工程为5年;(5)其他附属工程为2年;(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2、质量保修期自本合同工程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工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3、其他约定: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三、质量保修保质责任1、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质量保修责任2.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2.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有关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3%。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应付款中扣出,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14日内将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余额退回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保修内容进行保修,若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书在七天内未派人进行修理的,发包人则安排其它公司修理,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或由发包人从保修金中扣除。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防城港市防城区生态移民发展中心承包人:(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2:项目经理委任书项目经理委任书致: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代表本单位委任XX、为防城区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那良镇那巴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XX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年月日附件3:廉政责任书廉政责任书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防城区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那良镇那巴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法人XXX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XXX公司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防城区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那良镇那巴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水利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防城区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那良镇那巴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叁份。发包人:防城港市防城区生态移民发展中心承包人:(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4: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防城区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那良镇那巴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防城港市防城区生态移民发展中心与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