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三方安全应急巡检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2024)


一、项目编号:310000000240929133174-00172947
二、项目名称: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第三方安全应急巡检(化工区一般类企业)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第三方安全应急巡检(化工区一般类企业)
1386000.00元
上海华工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卫清东路2312号503室
92.33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第三方安全应急巡检(化工区一般类企业)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第三方安全应急巡检(化工区一般类企业)
引入第三方专业力量,对企业合规性要求,设施设备和工艺安全、应急管理、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开展常态化安全巡查和指导服务。巡检范围约为化工区一般类企业47家。(详见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澄清承诺)
详见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澄清承诺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及采购人指定等相关标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胡宏玖,王振宇,任志刚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一次性向代理机构支付下述费用:按成交金额 100 万以内部分 1.5%,100-500 万元部分 0.8%差额累进计取后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8088.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上海华工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服务方案合理,人员配置齐全,质量保证措施完善,综合得分最高,排名第一。 
 在此,谨对积极参与本项目的所有供应商表示衷心的感谢!如对成交结果有异议,请于本公告有效期截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邮编:200063,联系人:赵贞、马昕雨,联系电话:021-62441033、52555819)提出质疑。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月华路66号        
联系方式:邵晓东 021-671266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        
联系方式:021-62441033、5255581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贞、马昕雨  
电         话:021-62441033、52555819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280.1K

采购文件附件: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第三方安全应急巡检(化工区一般类企业).pdf1.2M

八、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的(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第三方安全应急巡检(化工区一般类企业)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的(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第三方安全应急巡检(化工区一般类企业)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华工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86人,营业收入为3807.24万元,资产总额为3198.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上海华工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盖章):日期:2024.12.23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第三方安全应急巡检(化工区一般类企业)项目编号:310000000240929133174-00172947(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招案2024-4896)预算编号:0025-00000161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12月目录报价人须知前附表第一部分磋商公告第二部分报价人须知第三部分采购需求第四部分合同条款第五部分评审办法第六部分格式附件报价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第三方安全应急巡检(化工区一般类企业)2编号项目编号:310000000240929133174-00172947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招案2024-4896采购编号:0025-000001613预算金额人民币1400000.00元。注:报价人的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将作无效报价处理。4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2025年年中对上半年工作进行半年度总结并考核合格后,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合同总价50%;2025年年前对下半年工作进行半年度总结并考核合格后,同时采购人对成交人全年工作进行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合同总价50%。5采购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依法进行采购6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7采购人单位名称: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地址:上海化学工业区月华路66号联系人:邵晓东电话:021-671266668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名称: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邮编:200063联系人:赵贞、马昕雨电话:021-62441033、52555819传真:021-52555815邮箱:zhaozhen@cwcc.net.cn、maxinyu@cwcc.net.cn9包件□适用□√不适用有关包件的所有条款均不适用本项目10采购内容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力量,对企业合规性要求,设施设备和工艺安全、应急管理、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开展常态化安全巡查和指导服务。巡检范围约为化工区一般类企业47家。(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11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所有供应商不享受价格分优惠政策(详见第五部分评标办法)11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供应商采购,小微企业享受价格分优惠政策。(详见第五部分评标办法)12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13服务期限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14服务地点上海市15报价货币响应文件须采用人民币报价。16报价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采购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得转让、不得分包。17是否接受联合体报价□√不接受□接受18公告发布媒体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19竞争性磋商文件下载时间、地址下载时间:2024-12-10至2024-12-17,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下载地址: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20现场踏勘□√不组织□组织21磋商答疑会时间、地点时间:如有,另行书面通知地点: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会议室22领取磋商补充文件时间及地点时间:另行安排(如有)地点:上海市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22领取磋商补充文件时间及地点(如有,将以书面形式统一发放所有报价人)23提问方式书面提问(须加盖报价人公章),并同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招投标操作系统中填写提问信息。24接收质疑的方式及联系方式报价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须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报价人公章)联系方式详见本表第8项25报价有效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26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地点时间:2024-12-2315:00:00(北京时间)地点:本次采购采用网上报价形式,报价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27磋商时间、地点时间:2024-12-2315:00:00地点:上海市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会议室磋商小组所有成员与报价人逐个进行磋商。届时请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报价人代表持报价时所使用的CA证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出席磋商评审会。28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按下列顺序应包括:1)报价书(附件1);2)法定代表人等资格证明书(附件2);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4)报价一览表(附件4);5)报价明细表(附件5);6)服务报告(附件6);7)资格证明文件(见附件7);8)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8);9)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见附件9);10)报价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及网上系统中规定内容。29响应文件份数提供报价文件三份(纸质文件)并密封,须与上传的电子报价文件内容一致,如果上传的电子报价文件与纸质报价文件存在差异,以上传的电子报价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不作为评审依据。30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31如发生此列情况1)未按规定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31之一,报价人的报价将被拒绝2)报价人名称与报名时不一致的;3)未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在电子平台上递交报价文件的。32成交服务费支付本项目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一次性向代理机构支付下述费用:按成交金额100万以内部分1.5%,100-500万元部分0.8%差额累进计取后支付。3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情况本次采购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34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35其他(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2)磋商(报价截止时间)后,代理机构将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www.ccgp.gov.cn/cr/list)对参与磋商会的报价人进行信息查询、截图留存,确认报价人报价截止时间前三年,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等,若存在上述情况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第一部分磋商公告第一部分磋商公告项目概况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第三方安全应急巡检(化工区一般类企业)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12-2315:0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000000240929133174-00172947项目名称: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第三方安全应急巡检(化工区一般类企业)预算编号:0025-00000161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1400000.00元(国库资金:1400000.00元;自筹资金:0元)最高限价(元):1400000.00元采购需求:包名称: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第三方安全应急巡检(化工区一般类企业)数量:1预算金额:1400000.00元简要规则描述: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力量,对企业合规性要求,设施设备和工艺安全、应急管理、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开展常态化安全巡查和指导服务。巡检范围约为化工区一般类企业47家。(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合同履约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报价。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采购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得转让、不得分包。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12-10至2024-12-17,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12-2315:00:00(北京时间)地点:本次采购采用网上报价形式,报价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4-12-2315:0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会议室。届时请报价人代表持报价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出席磋商会。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上海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采[2012]22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本项目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http://www.zfcg.sh.gov.cn)实行全过程电子采购,报价人的报价应当符合有关文件和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http://www.zfcg.sh.gov.cn)由上海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潜在报价人的报价可以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操作手册》中的内容和操作要求实施。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地址:上海化学工业区月华路66号联系方式:邵晓东021-6712666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联系方式:赵贞、马昕雨021-62441033、5255581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赵贞、马昕雨电话:021-62441033、52555819附件6-3报价人(2021年12月起至今)承担的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格式)序号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委托时间项目完成时间合同金额备注1234……注:1.上述业绩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2.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附件7资格证明文件目录1.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2.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办公场所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有);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如以分支机构(分公司/分所等)名义报价的,须提供总公司(总部/总所等)授权函;7.中小企业声明函;8.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还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须知1、报价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提供其他有关资料。2、报价人提供的资格文件将由采购人及买方使用,并据此进行评价和判断,确定报价人的资格和履约能力。附件7-1资格声明致:(采购人)关于贵方年月日项目(项目编号:____)的报价邀请,本签字人愿意参加报价,并证明提交的下列文件和说明是准确和真实的。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3.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有);6.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7.如以分支机构(分公司/分所等)名义报价的,须提供总公司(总部/总所等)授权函;8.中小企业声明函;9.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还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10.其他。本签字人确认响应文件中关于资格的一切说明都是真实的、准确的。报价人名称(公章):本资格声明函授权代表(签字):附件7-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致:(采购人)我公司承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特此声明。(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报价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7-3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注:①本声明函未提供或未盖章的,视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作无效报价处理。②如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附件8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说明:(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2)若成交,本声明函作为成交公告的一部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请如实填写。若提供虚假信息,则取消成交资格,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附件9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如有请提供)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报价人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说明:若成交,本声明函作为成交公告的一部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请如实填写。如报价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附:《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供应商书面声明致:(采购人)我公司承诺已自查,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特此声明。报价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第三方安全应急巡检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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