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中标结果公示(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
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ZGR-FW20241127
二、项目名称: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2388000.00
贵州众志天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
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
详见《采购文件》
详见《采购文件》
详见《采购文件》
详见《采购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罗沁、刘玉丹、周峰、刘洋、曾奇(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黔价房[2011]69 号下浮 20%计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05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桃林路1号
联系方式 :1528509527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贵州广睿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财富广场1号
联系方式 :159856296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严浩
电 话:15985629666
十、附件信息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及附件.pdf
招标文件正文.pdf
文件预览: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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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GZGRFW20241127二、项目名称: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三、中标(成交)信息1.中标结果序号中标(成交)金额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供应商地址12388000.00贵州众志天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四、主要标的信息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1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详见《采购文件》详见《采购文件》详见《采购文件》详见《采购文件》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罗沁、刘玉丹、周峰、刘洋、曾奇(采购人代表)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黔价房[2011]69号下浮20%计取。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0500元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他补充事宜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桃林路1号联系方式:1528509527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贵州广睿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财富广场1号联系方式:1598562966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严浩电话:15985629666十、附件信息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及附件.pdf招标文件正文.pdf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GZGRFW20241127二、项目名称: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三、中标(成交)信息1.中标结果序号中标(成交)金额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供应商地址贵州众志天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12388000.00,贵州省贵阳市限公司四、主要标的信息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序标项名称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号城市土地价格城市土地价格详见《采购文详见《采购文详见《采购文详见《采购文1监测及更新工作监测及更新工作件》,件》,件》,件》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罗沁、刘玉丹、周峰、刘洋、曾奇(采购人代表)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黔价房[2011]69号下浮20%计取。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0500元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他补充事宜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桃林路1号联系方式:1528509527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贵州广睿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财富广场1号联系方式:1598562966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严浩电话:15985629666十、附件信息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及附件.pdf招标文件正文.pdf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采购文件(2024年12月)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4000DDP项目编号:ZFCG20241129022项目名称: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品目编号:P5201002024000DDP001品目名称: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类别:服务采购人: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机构:贵州广睿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目录第一部分专用部分第一章采购范围第一节采购项目概述第二节服务要求第三节供应商资格条件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第二节商务要求第三节阐述、演示、样品展示第四节图纸附件第五节实质性要求明细表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一节评标办法第二节评分标准第三节废标条款第四节无效标条款第二部分通用部分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一节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发布第二节采购文件获取第三节投标保证金交纳第四节编制和上传响应文件第五节开标第六节资审审查第七节评标第八节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及发送中标通知书第九节支付代理服务费第十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公告及履约验收第十一节保证金退返第十二节质疑和投诉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六章响应文件的编制第一节编制要求第二节响应文件组成第三节响应文件格式范本第七章远投网开注意事项第八章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2第一部分专用部分3第一章采购范围第一节采购项目概述一、项目及品目概述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包括2025年贵阳市主城区(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白云区、花溪区、乌当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2024—2026年贵阳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二、采购预算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项目采购预算为大写贰佰叁拾玖万元整(¥小写2390000.0000元)。其中(若有)品目名称: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采购预算为大写贰佰叁拾玖万元整(¥小写2390000.00元)。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为:大写贰佰叁拾玖万元整(¥小写2390000.00元)。其中(若有)品目名称: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最高限价为大写贰佰叁拾玖万元整(¥小写2390000.00元)。本项目按(☑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固定价□多种报价)进行投标报价。(可在括号中进行补充说明)计价单位元(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准)三、采购合同管理:1.是否允许分包:□是☑否2.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包含: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等内容)、金额或者比例:/四、本项目□是☑否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品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是□否,具体内容为:(/)特别提示:如采购项目或品目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遵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规定。六、招标文件解释权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七、采购人1.采购人名称: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桃林路1号3.联系人:曾奇4.联系电话/传真:152850952755.电子邮箱:/4八、代理机构1.名称:贵州广睿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财富广场1号3.联系人:严浩4.联系电话/传真:159856296665.电子邮箱:/九、监督部门监督部门:贵阳市财政局监督电话:0851-85806835详细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金阳行政中心二期C区340室第二节服务要求一、服务范围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包括2025年贵阳市主城区(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白云区、花溪区、乌当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2024—2026年贵阳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二、服务须满足的规范、标准符合国家与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三节供应商资格条件本品目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如下:一、供应商属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意愿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一)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应资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要求:供应商是法人的,提供2022或2023年度经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2024年有效的资信证明。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2024年有效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体要求: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自行承诺、格式自拟)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体要求:提供2024年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不需缴纳的,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文件详见相关文件范本)。5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1)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格式文件详见相关文件范本)(2)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0】421号文件要求,交易系统会自行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二)所需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供应商须具备:本项目供应商须具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函及年检合格证书。(三)本品目□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可在括号中进行补充说明)(四)本品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须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政策划分标准。)6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品目编号:P5201002024000DDP001品目名称: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序号采购服务名称单位数量技术要求备注1(一)项目背景1.贵阳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背景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地政函[2017]102号)的工作部署,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关于“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的要求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文件精神,加之《贵阳市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的编制,整个主城区功能布局及城市定位等较之前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为客观真实反映贵阳市主城区地价总体水平及其分布规律,科学引导土地利用和流转,提高土地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水平,有效实施土地宏观调控,进一步加强地价管理工作,使贵阳市主城区的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体1(一)项目背景系成果具有现势性,能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需对贵阳市主城区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重新编制。2.地价动态监测的背景项目来源为自然资源部实施的“2024年自然资源价格调查、评价与监测”的子项目。其背景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采集、地价监测点维护、商品房成本调查及房地产市场调查分析面向国家级监测城市开展,贵阳市是其中之一。开展该项目的意义在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切实履行自然资源部门参与宏观调控职能,提高地价信息获取能力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加强土地市场动态变化分析和国民经济运行形势分析的重要依据,对于加强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城市土地市场及建设用地的宏观调控起重要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1号)和国土资源部工作部署要求,确定在贵阳市开展城市土地价格调查与监测工作。2021-2023年贵阳市主城区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已完成,由于新一轮(2024-2026年)贵阳市主城区地价动态监测工作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5号)为指导,同时衔接其他两项公示地价工作,再结合近年贵阳市城市发展状况,需对原有区段和标准宗地进行调整。2(二)工作依据1.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工作依据主要是国家、省级关于基准地价文件,具体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3)《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5)《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地政函[2017]102号)。(6)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条例、文件、通知。(7)实地勘察、调查、获取的相关资料。(8)其它相关资料。2.地价动态监测工作依据主要是国家、省级关于地价动态监测文件,具体如下:(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2(二)工作依据(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4)《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5)《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6)《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7)《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8)《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1009-2007)。(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5号)。3(三)工作对象与范围1.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的要求,土地定级估价的对象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城镇以外的独立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区等用地可一同参与评定”。本次2025年贵阳市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范围参照上一轮(2022年)基准地价范围和《贵阳市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中心城区范围确定。2.地价动态监测按照51号文件和2024年部署文要求,完成贵阳市建立在居住、商业监测范围352.12平方公里,工业监测范围93.76平方公里内,201个监测点基础上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采集与维护工作,按时、保质、保量提交年度备案资料和季10第七章远投网开注意事项详见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操作手册。供应商在使用过程中操作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向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技术处咨询,联系方式为座机:0851-84839751/84839761。第八章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附件: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微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微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微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微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微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微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微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微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微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微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微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微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微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微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微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2.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附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2(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项目明细序号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填写“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微企业的比例)(精确到万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部门(单位)名称:日期: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3.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GZGRFW20241127二、项目名称: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三、中标(成交)信息1.中标结果序号中标(成交)金额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供应商地址12388000.00贵州众志天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四、主要标的信息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1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详见《采购文件》详见《采购文件》详见《采购文件》详见《采购文件》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罗沁、刘玉丹、周峰、刘洋、曾奇(采购人代表)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黔价房[2011]69号下浮20%计取。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0500元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他补充事宜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桃林路1号联系方式:1528509527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贵州广睿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财富广场1号联系方式:1598562966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严浩电话:15985629666十、附件信息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及附件.pdf招标文件正文.pdf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GZGRFW20241127二、项目名称: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三、中标(成交)信息1.中标结果序号中标(成交)金额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供应商地址贵州众志天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12388000.00,贵州省贵阳市限公司四、主要标的信息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序标项名称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号城市土地价格城市土地价格详见《采购文详见《采购文详见《采购文详见《采购文1监测及更新工作监测及更新工作件》,件》,件》,件》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罗沁、刘玉丹、周峰、刘洋、曾奇(采购人代表)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黔价房[2011]69号下浮20%计取。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0500元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他补充事宜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桃林路1号联系方式:1528509527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贵州广睿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财富广场1号联系方式:1598562966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严浩电话:15985629666十、附件信息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及附件.pdf招标文件正文.pdf(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及附件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贵州众志天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0人,营业收入为568.2772万元,资产总额为842.7020万元1,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贵州众志天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5日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及附件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贵州众志天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0人,营业收入为568.2772万元,资产总额为842.7020万元1,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贵州众志天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5日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采购文件(2024年12月)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4000DDP项目编号:ZFCG20241129022项目名称: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品目编号:P5201002024000DDP001品目名称: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类别:服务采购人: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机构:贵州广睿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目录第一部分专用部分第一章采购范围第一节采购项目概述第二节服务要求第三节供应商资格条件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第二节商务要求第三节阐述、演示、样品展示第四节图纸附件第五节实质性要求明细表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一节评标办法第二节评分标准第三节废标条款第四节无效标条款第二部分通用部分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一节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发布第二节采购文件获取第三节投标保证金交纳第四节编制和上传响应文件第五节开标第六节资审审查第七节评标第八节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及发送中标通知书第九节支付代理服务费第十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公告及履约验收第十一节保证金退返第十二节质疑和投诉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六章响应文件的编制第一节编制要求第二节响应文件组成第三节响应文件格式范本第七章远投网开注意事项第八章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2第一部分专用部分3第一章采购范围第一节采购项目概述一、项目及品目概述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包括2025年贵阳市主城区(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白云区、花溪区、乌当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2024—2026年贵阳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二、采购预算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项目采购预算为大写贰佰叁拾玖万元整(¥小写2390000.0000元)。其中(若有)品目名称: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采购预算为大写贰佰叁拾玖万元整(¥小写2390000.00元)。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为:大写贰佰叁拾玖万元整(¥小写2390000.00元)。其中(若有)品目名称: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最高限价为大写贰佰叁拾玖万元整(¥小写2390000.00元)。本项目按(☑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固定价□多种报价)进行投标报价。(可在括号中进行补充说明)计价单位元(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准)三、采购合同管理:1.是否允许分包:□是☑否2.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包含: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等内容)、金额或者比例:/四、本项目□是☑否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品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是□否,具体内容为:(/)特别提示:如采购项目或品目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遵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规定。六、招标文件解释权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七、采购人1.采购人名称: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桃林路1号3.联系人:曾奇4.联系电话/传真:152850952755.电子邮箱:/4八、代理机构1.名称:贵州广睿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财富广场1号3.联系人:严浩4.联系电话/传真:159856296665.电子邮箱:/九、监督部门监督部门:贵阳市财政局监督电话:0851-85806835详细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金阳行政中心二期C区340室第二节服务要求一、服务范围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包括2025年贵阳市主城区(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白云区、花溪区、乌当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2024—2026年贵阳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二、服务须满足的规范、标准符合国家与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三节供应商资格条件本品目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如下:一、供应商属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意愿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一)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应资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要求:供应商是法人的,提供2022或2023年度经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2024年有效的资信证明。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2024年有效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体要求: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自行承诺、格式自拟)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体要求:提供2024年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不需缴纳的,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文件详见相关文件范本)。5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1)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格式文件详见相关文件范本)(2)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0】421号文件要求,交易系统会自行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二)所需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供应商须具备:本项目供应商须具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函及年检合格证书。(三)本品目□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可在括号中进行补充说明)(四)本品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须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政策划分标准。)6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品目编号:P5201002024000DDP001品目名称: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序号采购服务名称单位数量技术要求备注1(一)项目背景1.贵阳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背景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地政函[2017]102号)的工作部署,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关于“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的要求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文件精神,加之《贵阳市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的编制,整个主城区功能布局及城市定位等较之前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为客观真实反映贵阳市主城区地价总体水平及其分布规律,科学引导土地利用和流转,提高土地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水平,有效实施土地宏观调控,进一步加强地价管理工作,使贵阳市主城区的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体1(一)项目背景系成果具有现势性,能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需对贵阳市主城区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重新编制。2.地价动态监测的背景项目来源为自然资源部实施的“2024年自然资源价格调查、评价与监测”的子项目。其背景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采集、地价监测点维护、商品房成本调查及房地产市场调查分析面向国家级监测城市开展,贵阳市是其中之一。开展该项目的意义在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切实履行自然资源部门参与宏观调控职能,提高地价信息获取能力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加强土地市场动态变化分析和国民经济运行形势分析的重要依据,对于加强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城市土地市场及建设用地的宏观调控起重要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1号)和国土资源部工作部署要求,确定在贵阳市开展城市土地价格调查与监测工作。2021-2023年贵阳市主城区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已完成,由于新一轮(2024-2026年)贵阳市主城区地价动态监测工作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5号)为指导,同时衔接其他两项公示地价工作,再结合近年贵阳市城市发展状况,需对原有区段和标准宗地进行调整。2(二)工作依据1.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工作依据主要是国家、省级关于基准地价文件,具体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3)《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5)《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地政函[2017]102号)。(6)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条例、文件、通知。(7)实地勘察、调查、获取的相关资料。(8)其它相关资料。2.地价动态监测工作依据主要是国家、省级关于地价动态监测文件,具体如下:(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2(二)工作依据(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4)《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5)《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6)《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7)《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8)《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1009-2007)。(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5号)。3(三)工作对象与范围1.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的要求,土地定级估价的对象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城镇以外的独立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区等用地可一同参与评定”。本次2025年贵阳市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范围参照上一轮(2022年)基准地价范围和《贵阳市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中心城区范围确定。2.地价动态监测按照51号文件和2024年部署文要求,完成贵阳市建立在居住、商业监测范围352.12平方公里,工业监测范围93.76平方公里内,201个监测点基础上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采集与维护工作,按时、保质、保量提交年度备案资料和季10第七章远投网开注意事项详见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操作手册。供应商在使用过程中操作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向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技术处咨询,联系方式为座机:0851-84839751/84839761。第八章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附件: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微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微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微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微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微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微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微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微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微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微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微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微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微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微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微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2.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附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2(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项目明细序号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填写“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微企业的比例)(精确到万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部门(单位)名称:日期: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3.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城市土地价格监测及更新工作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贵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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