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日用品委托采购、配送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人民政府2024)
2025年虹桥镇人民政府日用品委托采购、配送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310112107241031142610-12167521
二、项目名称:2025年虹桥镇人民政府日用品委托采购、配送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2025年虹桥镇人民政府日用品委托采购、配送服务项目
2620000.00元
上海云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路1026号203室
92.4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价
规格型号
1
2025年虹桥镇人民政府日用品委托采购、配送服务项目
2025年虹桥镇人民政府日用品委托采购、配送服务项目
国产
1
2620000.00
详见采购文件需求部分中采购清单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建宗,谭佳薇,罗菊芬,张炬,卢致杰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在改价格【2011】534 号文规定基础上,以预算价格为基数计算,未作浮动调整。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3282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云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具有相关业绩,提供的产品质量较好,都有检测报告,人员配备齐全,实施的方案和保障措施对本项目有针对性响应度高,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总得分:92.4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人民政府
地 址:虹桥镇吴中路1136号
联系方式:021-6406014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一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855号1幢415室
联系方式:(021) 6052 35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超
电 话:(021) 6052 3585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260.4K
采购文件附件:
2025年虹桥镇人民政府日用品委托采购、配送服务项目.pdf1.5M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2025年虹桥镇人民政府日用品委托采购、配送服务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人民政府
行政区域
上海市
公告时间
2024年12月27日 09:42
评审专家名单
王建宗,谭佳薇,罗菊芬,张炬,卢致杰
总中标金额
¥262.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陈超
项目联系电话
(021) 6052 3585
采购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人民政府
采购单位地址
虹桥镇吴中路113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21-64060148
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一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855号1幢415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21) 6052 3585
上海云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七、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人民政府的2025年虹桥镇人民政府日用品委托采购、配送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2025年虹桥镇人民政府日用品委托采购、配送服务,属于零售业;制造商/供应商企业为上海云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2人,营业收入为646.209406万元,资产总额为564.66951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茶企业名称(盖章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12月24丁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1招标文件项目名称:2025年虹桥镇人民政府日用品委托采购、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10112107241031142610-12167521采购单位: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人民政府采购组织机构:上海一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目录第一部分投标邀请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三部分采购需求第四部分附件格式第五部分评标办法第六部分附:合同条款(详见电子采购平台)第一部分投标邀请项目概况2025年虹桥镇人民政府日用品委托采购、配送服务项目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2月24日11: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支持脱贫攻坚和优先采购肉菜中药材等可追溯产品等相关政策。3、其他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以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5)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二、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2025年虹桥镇人民政府日用品委托采购、配送服务项目2、项目编号:310112107241031142610-121675213、预算金额(元):2,620,000.004、最高限价(元):2,620,000.005、采购需求:包名称:2025年虹桥镇人民政府日用品委托采购、配送服务项目数量:1预算金额(元):2,620,000.00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2025年虹桥镇人民政府日用品委托采购、配送服务项目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详见采购需求。合同履约期限: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合同履约地点:采购方指定地点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12月03日至2024年12月10日,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4日11:00(北京时间)投标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开标时间:2024年12月24日11: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855号1幢415室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1)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3G或4G上网卡。(2)纸质投标文件一正四副并密封。(3)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相应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其他事项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若决定放弃投标的,请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天以书面形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八、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人民政府地址:虹桥镇吴中路1136号联系方式:021-6406014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一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855号1幢415室联系方式:(021)6052358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陈超电话:(021)60523585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目录名内容1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详见《投标邀请》2交付日期及交付地址详见《采购需求》3预算金额详见《投标邀请》4信用记录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记录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5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执行。认定依据为相应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投标产品为强制采购范围的,必须提供上述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标处理。6中小微企业有关政策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本次采购执行中小企业相关政策:(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依据财库〔2020〕46号文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本项目不适用)根据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2、根据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财库[2017]14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3.根据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见附件。7最高限价人民币2,620,000.00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报价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服务期内所有可能影响到报价的因素,一旦成交,总价将确定,即为合同价,不予调整,如发生漏、缺、少项,都将被认为是报价人的报价让利行为,损失自负。8采购方式公开招标9是否提供演示不进行演示系统演示具体要求详见第三部分招标需求各标项的对应内容。10是否提供样品不要求提供样品本项目如需提供样品的,按如下要求执行,不需要提供样品,本条款不适用;1、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具体数量等要求送达样品(包括样品安装时间),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送样或逾期的将作无效标处理。2、中标的投标人样品将由甲方封样。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本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第10至30天(日历日)内将样品取回,逾期未取回的样品将视作投标人放弃样品处置权,无主样品由上海一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处理。3、“投标样品封条”格式详见附件。11现场踏勘■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注:“■”项为被选中项。12答疑会(如有)时间、地点另行通知13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如有)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限满第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13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如有)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并以电子邮件通知。14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无需交纳投标保证金。□本项目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形式:银行贷记凭证、电汇或网上银行等非现金形式。注:“■”项为被选中项。15履约保证金采购文件中有约定的按此执行,未有约定的本项不适用。合同签订时,采购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自行收取项目履约保证金。采购人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16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17投标文件份数电子投标文件壹份(电子采购平台上传);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注:分包件的项目,若允许投标人参加多个包件投标的,须制作成一份投标文件。18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截止时间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19开标时间、地点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20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1*投标签收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的要求,电子招标项目,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后,须取得投标文件签收回执,此时投标成功。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后,可联系采购上海一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办人员,完成投标文件的签收程序。2、为便于投标人对上传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上海一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酌情在开标截止时间前统一签收。3、主办人员:陈超22电子投标特别提醒1、本次招标采用网上投标,投标人应当获得数字证书(CA证书)。2、投标人应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招标文件。3、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上传所有资料。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4、开标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有效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5、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传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当面递交。6、对于投标人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投标失败或者招标失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7、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1)电子采购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3)电子采购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8、电子采购平台帮助电话:400-881-719023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4实质性响应条款(资格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特别提示: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行业允许分公司投标,分公司投标时,分公司以投标人(供应商)的身份提供下列资格证明材料。(其它行业不接受分公司投标)1、投标人身份证明: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投标人为自然人时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需提交《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详见附件)或提供近三年内任意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以开标当月为起算月)。3、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2)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5、具备本项目特定的投标人资格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1)具备本项目特定的投标人资质、资格等证明文件(详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中“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2)提供了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为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3)未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罚并在处罚有效期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6、其它资格要求: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4实质性响应条款(资格审查)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5否决投标的情形(符合性审查)(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特别提示: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行业允许分公司投标,其它行业不接受分公司投标。1、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方),资格条件详见本表“投标人资格要求”。未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或资格证明文件不全且没有相关说明,或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相关资质证明不一致的,或有伪造,或不符合要求的;2、政策功能相关条款:1)投标标的为强制采购范围的,未提供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的。2)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的;3)若采购标的不允许为进口产品,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3、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5、格式要求:(1)未提交“投标函、投标人声明函、开标一览表”三种格式中任意一种的(参考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2)上述三种格式的签字盖章出现以下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a、加盖公章处使用与投标人公章不一致的,包括:投标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带有“专用章”字样的印章;b、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单位盖章之处无单位盖章的;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处无签字或盖章的、或者签字盖章不符合要求的;6、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7、投标文件中的交货(服务)期限、质保期、“*”(星号)指标未作响应或不满足招标要求的;(招标文件中未作要求的除外)8、(如需提供样品的项目)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送样或未送样的。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的;26不一致的处理原则及解释权*投标人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评审等均以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系统中另行上传的资料应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料保持一致,若出现不一致或缺漏的,均以投标人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准。26不一致的处理原则及解释权1、若招标文件中的其他文字与本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准。2、若招标文件中的文字内容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定有冲26不一致的处理原则及解释权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上海一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7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零售业28本次采购类型货物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63—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15.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64—,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65—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内容1.提供虚假材料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4.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接项目的;5.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7.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8.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9.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10.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11.故意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12.拒绝提供售后服务或者服务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13.恶意投诉,给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造成损害的;14.恶意哄抬或压低价格的;15.合同单价明显高于同类产品同期市场平均价的;16.单项合同毛利率上限超过服务协议中规定的毛利率上限的(特指公务外出(国外)定点服务项目);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相关规定的;18.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19.区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若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有以上不良行为的,将报请有关部门处理。—66—,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67—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68—,(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69—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70—,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71——7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日用品委托采购、配送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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