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猪肉中标结果公示(四川省直属机关实验婴儿园2024)
一、项目编号:N5100012024004088
二、项目名称: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四川丰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西航港街道航枢二路639号
964,5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
服务类(四川丰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
其他服务
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本项目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用于教职工日常用餐,包括肉类、蔬菜、水果、干杂、奶制品等食品原材料。
猪肉必须是去头、蹄、肚杂的鲜猪肉,新鲜无异味,不得有病猪、死猪、公母种猪肉。牛、羊、兔、禽等其它家畜、家禽应来源于正规供应渠道的新鲜产品,有当日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鸡、鸭、鹅、兔必须是去毛、去肠肚的整只。所有熟肉制品应使用新鲜食材制作,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本项目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经考核合格双方协商后续签下一年合同。
蔬菜产品必须新鲜,保证无黄叶、枯死叶、无虫、无杂质,当日供应,原菜须保证菜面干净、无明显泥土、码放整齐、无破损、不得过熟或欠熟;净菜须保证菜面完全干净、无泥土、按统一标准加工、码放整齐,并按相关规定配送前采样送检。蔬菜加工品应具有原有的色泽、香气和口感,无异味,无不良杂质,不得使用任何违禁添加剂,产品包装符合国家规范,信息内容齐全。供货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业有关规定、采购文件质量要求执行,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等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964,50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周明、钟发明、何齐(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本磋商文件特别约定,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以预算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1.5%再下浮20%×服务期限。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 3.4722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备案号:51000024210200052358[2024]11760,采购预算品目为C99000000其他服务,预算金额为人民币96.45万元/年。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下浮率100%,供应商报出下浮率,此下浮率做为成交的结算依据,如供应商的下浮率为负数、有超过百分之百、有多个下浮率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监督部门:四川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28-86723190。本项目共4家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性和实质性审查。本项目成交价为:下浮率16%。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四川省直属机关实验婴儿园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胜利新村11号
联系方式:028-855959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7层1号(花样年·香年广场)
联系方式:028-87333799-60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袁方、李奇达、佟巍
电话:028-87333799-603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30日
相关附件:
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磋商文件(2024121901).zip
四川丰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评审情况表.pdf
采购项目编号:N5100012024004088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四川省直属机关实验婴儿园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二〇二四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1第二章磋商须知4一、供应商须知附表4二、总则7三、磋商文件10四、响应文件10五、评审13六、成交事项13七、合同事项15八、磋商纪律要求16九、询问、质疑和投诉17十、其他17第三章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19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1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24第六章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38第七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39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40第九章评审方法601.总则602.磋商程序603.综合评分66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70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70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70第十章政府采购合同(草案)721.第一章磋商邀请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四川省直属机关实验婴儿园委托,拟对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1.采购项目编号:N5100012024004088。2.采购项目名称:食堂食材配送服务。3.采购人:四川省直属机关实验婴儿园。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二、资金情况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96.45万元/年。三、采购项目简介: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四、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五、供应商邀请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供应商提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电子证书》复印件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章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供应商)。8.按照规定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9.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服务承接企业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资格条件要求详见本文件第三章,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详见本文件第四章。七、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当日之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八、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磋商文件获取时间:自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26日23:59。磋商文件获取方式: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在线获取。售价:0元。注:供应商只有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完成获取磋商文件申请并下载磋商文件后才视作依法参与本项目。如未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内完成相关流程,引起的响应无效责任自负。九、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起止时间:2024年12月30日10:00至2024年12月30日10:30(北京时间)。十、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花样年·香年广场)3栋16层开标厅。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当日截止时间前送达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十一、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2024年12月30日10: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十二、磋商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花样年·香年广场)3栋16层。十三、本项目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详见第二章磋商须知)。十四、联系方式采购人:四川省直属机关实验婴儿园通讯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胜利新村11号联系人:杨老师电话:028-85595935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高新支行账号:51001406137051526738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7层1号(花样年·香年广场)联系人:袁方、李奇达、佟巍电话:028-87333799-603电子邮件:其他事项公开:sczz@sczz84510079.com采购项目咨询:yuanf@sczz84510079.com开取发票专用邮件:fapiao@sczz84510079.com2024年12月19日2.第二章磋商须知2.1.一、供应商须知附表序号应知事项说明和要求1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即首次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本次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方式:见第一章磋商邀请。2采购预算本项目备案号:51000024210200052358[2024]11760,采购预算品目为C99000000其他服务,预算金额为人民币96.45万元/年。2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物:食堂食材配送服务,属于属于餐饮业;3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下浮率100%,供应商报出下浮率,此下浮率做为成交的结算依据,如供应商的下浮率为负数、有超过百分之百、有多个下浮率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4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最后报价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经营者)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5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进行价格扣除。注: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6进口产品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不涉及进口产品采购。7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节能、环保)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不涉及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产品范围。7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节能、环保)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不涉及国家规定的优先采购产品范围。8履约保证金金额:采购合同总金额的2%。交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收款单位:以采购人要求为准。开 户 行:以采购人要求为准。银行账号:以采购人要求为准。交款时间: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注:提供保函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以供应商缴纳方式原路退还。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供应商履约完毕后。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供应商未按照合同履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供应商损失。9磋商文件咨询、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联系人、联系电话: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中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0供应商询问对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询问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询问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联系人:袁方、李奇达联系电话:028-87333799-603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只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11供应商质疑1.对磋商文件的质疑: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质疑时间: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2.对磋商过程和结果的质疑: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对磋商过程质疑时间:为磋商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磋商结果提出质疑时间:为磋商结果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3.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原件)提出,以其他形式提出的质疑均不接受和回复。联系人:陈女士联系电话:028-84510079-613注:供应商按要求领取磋商文件的,为依法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12招标代理服务费1.根据相关规定,本磋商文件特别约定,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以预算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1.5%再下浮20%×服务期限。2.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使用银行转账或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支付。13成交通知书领取接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联系人:邱女士联系电话:028-65783579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7层1号(花样年•香年广场)。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的要求,符合通知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各级财政部门公示的银行或融资机构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的需向代理机构进行登记。14供应商投诉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四川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28-86723581、028-86723539、028-86723553。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学道街26号。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等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2.2.二、总则2.2.1.1.适用范围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1.2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2.2.2.2.采购主体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四川省直属机关实验婴儿园。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2.3.3.合格供应商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3.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3.3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2.4.4.磋商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2.2.5.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加盖供应商公章)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提供承诺函加盖供应商公章)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加盖供应商公章)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加盖供应商公章)5.5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加盖供应商公章)5.6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2.2.6.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应以非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2.2.7.7.响应文件有效期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2.2.8.8.知识产权供应商应对以下有关知识产权进行承诺,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8.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8.2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8.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同时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供应商未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不影响有效性。8.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因供应商采用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而另行支付任何费用。8.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供应商需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2.3.三、磋商文件2.3.1.9.磋商文件的构成9.1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9.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对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3.2.10.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0.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10.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0.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2.3.3.11.答疑会和现场考察11.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1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11.3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2.4.四、响应文件2.4.1.12.响应文件的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资格审查,应包括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的所有证明材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第四章)其他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应包括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以外的所有材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2.4.2.13.响应文件的语言13.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竞争性磋商活动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的签字和护照除外。]13.2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外文资料未翻译成中文,则磋商小组可将其视为无效材料。2.4.3.14.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2.4.4.15.报价货币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2.4.5.16.响应文件格式16.1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16.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2.4.6.17.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17.1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副本数量不足的按无效响应处理。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制作。资格性响应文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17.2其他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副本数量不足的按无效响应处理。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制作。其他响应文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17.3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清楚工整。17.4响应文件编制目录并逐页编码。17.5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另有规定除外。17.6响应文件应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地方签字或加盖印章(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章;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经营者)或者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本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均要求加盖公章鲜章。17.7响应文件中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17.8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17.9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7.10电子文档17.10.1电子文档一份为响应文件Word或WPS版本,一份为PDF版本。电子文档保存介质使用USB闪存盘(U盘)。PDF版的电子文档可以为按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完成并加盖相应公章及签名的响应文件的扫描件;也可为加盖了相应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响应文件电子文档。17.10.2若电子文档与书面响应文件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2.4.7.18.响应文件和电子文档的包装、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和电子文档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包装、密封和标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18.1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应分别包装和密封。18.2资格性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资格性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其他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其他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18.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18.4电子文档的包装和密封、标注电子文档须单独密封包装,且包装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电子文档、供应商名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与响应文件一起同时递交。2.4.8.19.响应文件的递交19.1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当日截止时间前送达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19.2最后报价表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最后报价表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供。19.3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19.4首次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并发布终止竞争性磋商公告。2.4.9.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8.响应文件和电子文档的包装、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20.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0.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20.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的除外)。20.4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2.5.五、评审2.5.1.21.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2.6.六、成交事项2.6.1.22.确定成交供应商22.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22.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2.3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22.4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2.6.2.2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3.1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否则供应商响应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供应商承诺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或者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查询网页截图(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需进行情况说明)]。23.2若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2.6.3.24.成交结果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24.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2.6.4.25.成交通知书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7.七、合同事项2.7.1.26.签订合同26.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6.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26.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26.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6.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2.7.2.27.合同转包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7.3.28.补充合同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2.7.4.29.履约保证金29.1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29.2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拒签合同,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7.5.30.合同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2.7.6.31.合同公告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2.7.7.32.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7.8.33.履行合同33.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33.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7.9.34.验收34.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若有)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有关要求进行验收。34.2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2.7.10.35.资金支付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2.8.八、磋商纪律要求2.8.1.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2.9.九、询问、质疑和投诉2.9.1.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2.10.十、其他2.10.1.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及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及政府采购政策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及政府采购政策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及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本项目不再发布更正公告、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本磋商文件中未引用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2.10.2.39.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供应商必须承诺符合其要求,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2.10.3.40.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的要求,符合通知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各级财政部门公示的银行或融资机构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3.第三章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供应商提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电子证书》复印件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章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供应商)。8.按照规定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9.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服务承接企业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二、不属于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当日之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无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注:资格要求中“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的重大违法记录,即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依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4.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①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明材料;自然人的则为身份证明材料;②加盖供应商公章。);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1)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原件;(2)财务状况报告:①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和出具报告机构、人员的证照)复印件②供应商内部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函;注:a.以上①②③④提供任意一项即可;b.供应商成立时间至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止不足一年的,提供任意时间段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即可;c.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其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原件即可;d.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相关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1)2024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税收缴纳的承诺函原件(注:证明材料可为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或有效票据的复印件);(2)2024年以来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社保缴纳的承诺函原件(注:证明材料可为银行电子回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有效票据复印件);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供应商提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电子证书》复印件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章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供应商)。(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8.按磋商文件要求报名成功(代理机构出具的报名登记表即可,供应商无须提供);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联合体参与磋商的,作无效处理。(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证明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注: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材料的供应商件将作无效处理。(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①授权书按本磋商文件第八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授权书”格式提供,并按格式要求签字或加盖印章;②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签署的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二、不属于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当日之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无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即可,供应商无须提供)。注: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相关证明材料签字或盖章的,应签字或盖章,否则视为无效证明材料;2.上述内容中涉及承诺函的,供应商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一并进行承诺。3.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4.供应商若未将用于资格审查的证明材料装订入资格性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5.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为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用于教职工日常用餐,包括肉类、蔬菜、水果、干杂、奶制品等食品原材料。二、采购内容序号服务内容1鲜猪肉、鸡肉、鸭肉、水产品及其它肉类产品2蔬菜、水果类产品3成品粮、成品食用油类产品4面粉、小麦粉类产品5乳制品、冻制品、糕点等6干杂、调味品类产品等7蛋类产品注:1、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内容,除上述产品清单外,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要求配送其他产品(食材),其它未列明的采购品目内产品可按下浮率据实结算。★三、产品质量要求1、总体要求(1)供货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业有关规定、采购文件质量要求执行,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2)供应商所供应食材应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标准》及其他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与要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与要求,国家有出台新标准、更高标准时,以新标准、更高标准为准,供应商保证所供产品配送到指定地点时的数量(重量)、质量、卫生和安全。(3)因供应商供货质量原因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除赔偿当期的材料损失外,还应对由此引起的其他延续损失给予全额经济赔偿(包括医疗、声誉),并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4)本项目全部食品、食材禁止使用含有瘦肉精、兴奋剂、抗生素的食品和添加剂,供应商应完全尊重采购人的要求以及行业惯例和要求,确保所供应食品中不出现含上述类似违禁添加剂。2、畜禽肉类产品质量要求所有配送的畜禽类产品应严格执行兽医检疫制度,屠宰和加工企业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操作规范相关标准。热鲜肉是当日凌晨屠宰、清晨上市,未经直接冷却处理的产品,屠宰至开始配送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小时,运输环境温度保持在0℃-4℃,湿度控制在80%-90%的热鲜肉;冷鲜肉是对屠宰后的畜胴体迅速进行冷却处理,使胴体温度(以后腿肉中心为测量点)在24小时内降为0~4℃,并在后续加工、流通和销售过程中始终保持0~4℃范围内的冷鲜肉。热鲜肉肌体鲜红、色泽明亮、肉质紧密,保留原有风味,富含较高营养价值,热鲜肉在当日加工食用;冷鲜肉感官湿润,触摸柔软有弹性,加工易入味,口感滑腻鲜嫩,在-2~5℃温度下可保存七天。猪肉质量要求:猪肉必须是去头、蹄、肚杂的鲜猪肉,新鲜无异味,不得有病猪、死猪、公母种猪肉。应具有有效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和加盖的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验讫印章,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场加盖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产品标准符合:GB/T9959.2-2008《分割鲜、冻猪瘦肉》或GB/T9959.1-2019《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和GB18394-2020《禽畜肉水分限量》和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且肉食品需新鲜无质变。牛、羊、兔、禽等其它家畜、家禽应来源于正规供应渠道的新鲜产品,有当日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鸡、鸭、鹅、兔必须是去毛、去肠肚的整只。3、熟肉制品质量要求所有熟肉制品应使用新鲜食材制作,并符合GB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3160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要求。防腐剂类检测、工业染料检测、氯霉素检测、动物源性成分检测均应符合国家最新有关强制性标准。熟肉制品是指以鲜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4、水产品类产品质量要求水产品、水产制品卫生标准符合现行GB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水产制品符合现行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的要求;水产品鲜品要求个体完整、体表卫生洁净且无伤痕,如鱼产品眼球饱满、腮丝清晰鲜红、粘液透明有光泽等;鱼等类似只能活宰现吃的水产类为活体,眼球透明,鳃鲜红,鱼体饱满有弹性,无离骨脱刺现象,肛门无异物流出,冷冻水产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85%。5、蔬菜、水果类产品质量要求(1)蔬菜类产品、水果农药残留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残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配送时提供具有农药、杀虫剂等残留检测合格的报告。(2)蔬菜产品必须新鲜,保证无黄叶、枯死叶、无虫、无杂质,当日供应,原菜须保证菜面干净、无明显泥土、码放整齐、无破损、不得过熟或欠熟;净菜须保证菜面完全干净、无泥土、按统一标准加工、码放整齐,并按相关规定配送前采样送检。(3)蔬菜加工品应具有原有的色泽、香气和口感,无异味,无不良杂质,不得使用任何违禁添加剂,产品包装符合国家规范,信息内容齐全。(4)水果产品必须保证果型匀称,色泽均匀,无干疤、斑点、裂口、腐烂,口感好,并按采购人送货前提出的具体要求供货。6、食用菌质量要求食用菌及其制品应符合GB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要求。食用菌及其制品应菌种纯正,无杂菌污染,菌丝有光泽,生长均匀整齐,连接成块,既有弹性,菌丝粗壮,菌龄适宜,菌丝不老化变色,无吐黄水现象,无原基和菌菇形成。7、谷物细粉、碾磨谷物及谷物加工品质量要求(1)加工要求:以粮食谷物为加工原料,经筛选、清理、脱壳、碾磨、挤压等加工方式生产的粉、颗、片等产品,如小麦粉、糯米粉、大米、小米、燕麦片等,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等级为标准、普通、精制,大米、面粉的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GB2715-2016(如国家标准修订或变更,按最新标准执行)的规定,其中:大米的质量指标不低于GB/T1354-2018(如国家标准修订或变更,按最新标准执行)的籼米二级等级指标及质量指标要求,面粉的质量指标不低于GB/T1355-2021(如国家标准修订或变更,按最新标准执行)的精制粉等级指标及质量指标要求。(2)感官要求:表面光洁,色泽纯净且均匀,呈白色、黄色或微黄色等原料加工后粮食本色,无杂质、无杂色、无异味,粉末细腻、不成团,颗粒饱满、有质感。(1)大米色泽清白,有光泽,呈半透明状,米粒大小均匀、丰满光滑,少于十分之一的量中有碎米、爆腰(米粒上有裂纹)、腹白(米粒上乳白色不透明部分叫腹白,是由于稻谷未成熟,糊精较多而缺乏蛋白质)的情况,无虫,不含杂质。(2)面粉色泽呈白色或微黄色,手捻捏时呈细粉末状,置于手中紧捏后放开不成团。无异味。用手摸取时,手心有较大的凉爽感,握紧时成团。味道淡而微甜。(3)包装要求:产品包装符合国家标准,密封完好,外观完好无任何异状,表面干净、干燥,无渗漏、无受潮、无腐烂、无虫害等现象,到货验收之日起保质期剩余时间10个月(含)以上。包装上清楚标识印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8、植物油及其制品、调味品质量、乳制品要求(1)植物油及其制品(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玉米油、橄榄油):为非转基因食用植物油,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的规定,包装应符合GB/T17374-2008《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其中: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规定或国家卫生、食品安全最新标准,即预包装原料为原公司(厂)生产的全新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技术参数和规格要求,并达到采购人对食材的要求,特殊食品符合国家有关特殊标准和规定。不得提供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菜籽油应符合当年二级压榨并定型包装,每批次产品具有检测报告。(2)乳制品的食品安全指标应分别符合GB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GB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的规定。(3)产品包装符合国家标准,密封完好,到货验收之日起保质期剩余二分之一以上。9、方便食品的质量要求(1)以小麦粉、糯米粉、淀粉、其他谷物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具有合格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厂家和正规商家加工生产的非熟制、部分熟制、完全熟制的方便食品。产品生产工艺、执行标准、标签标识、微生物含量、菌群总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2)面条、米线、糕点等散装食品,色泽均匀、无深浅差异,气味正常、外形整齐,口感顺滑、无异味,面条、米线等复水后无明显断条、并条。加工生产、流通销售、配送收货一般不超过6个小时。(3)水饺、汤圆等预包装食品,包装符合国家标准,密封完好,到货验收之日起保质期剩余二分之一以上。(4)原料要求:速冻食品的原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5)外观和质地要求:速冻食品的外观和质地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不得有变质、腐败、霉变、虫蛀等异常情况。(6)加工工艺要求:速冻食品的加工工艺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包括清洁、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等。(7)包装材料要求:速冻食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能够保护食品的质量和安全。(8)标签和标识要求:速冻食品的标签和标识应包括产品名称、原料、保质期、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且应明确显示产品需要在-18℃以下冷冻保存。(9)微生物限量要求:按照GB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执行。(10)方便类食品是指由工业化大规模加工制成的、可直接食用或简单烹调即可食用的食品,例如方便面、方便米粉、方便米饭等,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即食方便食品须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例如冲调谷物制品应当满足GB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冲调谷物制品》标准,方便面应当满足GB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便面》标准等强制性标准。10、禽蛋(1)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如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国家出台更高标准时,按更高标准执行。应有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外地生鲜禽蛋应有其有效的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或检疫(或检测)验讫标识,禽蛋必须保证新鲜、卫生、安全。(2)大小均匀、无裂纹,固有味道、无异味,蛋壳表面光洁、色泽鲜亮,蛋黄居中心或略偏。鲜蛋晃动无响声,打开后蛋黄凸起、完整、有韧性、蛋白澄清透、稀稠分明,不得有血块及鸡组织异物。蛋白、蛋黄泾渭分明,具有应有滋味和气味,无异味。鲜蛋到货距生产时间不超过15天。11、豆腐及豆制品(1)所有豆制品应符合GB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要求。(2)豆腐:颜色为淡黄色或白色;边角完整,不凹凸;口感细嫩,软硬适宜;醇香无杂质、无异味。12、坚果加工品坚果产品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2022《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13、其他质量要求(1)供应商实际配送产品必须与采购人当月市场询价时所确定的同类产品的规格、技术标准保持一致。(2)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分等分级的质量指标不低于国家有关食品质量标准的中位数水平,如质量或规格等级划分为1、2、3、4、5或大(L)、中(M)、小(S)的,应选择1、2、3或大(L)、中(M)等级。(3)食品的包装应完整、清洁、无破损,包装有关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质量等级、生产经营者等标识内容应与其内装物一致。预包装类食品原料应具有SC标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4)本项目采购标的所涉及的其他强制性标准或规定,若上述内容未提及的,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规定内容执行。★三、配送要求1、供应商应为本项目投入固定经营场所,具备冷冻冷藏库房。注:已有场所的提供相关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方式还应提供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响应时尚未有场所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对应本项要求的承诺函(承诺函中须专门注明有无冷冻冷藏库房),格式自拟;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函的视为不响应本项实质性要求。2、供应商必须自行提供配送服务,不得将配送工作进行任何方式的转包或分包。3、供应商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及满足配送需要的仓储、交通运输等设施设备,确保食品原料安全储存和安全运输。4、供应商应自行负责所供物资的运输及装卸。配送车辆凭专用通行证进出各配送点位,车辆进入被服务单位场地后,应缓速慢行,听从被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指挥,在确保被服务单位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运输装卸。5、所有生鲜食品必须当日配送,确保食品原料新鲜、优质、安全、可靠。6、供应商所提供的食品、原材料应当依据《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7、供应商在配送运输中要确保安全,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负责处置,并依法承担所有责任。8、供应商在配送过程中要做好配送物资的保鲜、保质措施,同时不得喷洒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保鲜或保质。9、供应商应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管理。采购人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抽查食堂和供应商,对食堂大宗食品原料配送进行监督考核。若发现有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供应商应无条件更换,并自行承担一切费用;对供应商不按要求配送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10、供应商成交后根据采购人要求配合采购人提供完善的履约配置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场地、车辆等信息和数据)并接受采购人实地监督,如发现供应商存在虚假响应情况,采购人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11、采购人有权每半年对配送的食材、食品、原料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不定期抽样检测,其中两次检测费用包含在供应商报价中,并由供应商负责支付。12、供应商须提供诚信经营承诺书。四、履约要求1、配送服务方案,内容包含:(1)食品管理、出入库管理(根据采购需求提供针对不同配送目标的食品管理和出入库管理方案,应当包含不同目标的管理团队、执行团队,应分工明确,流程以及权限范围可追溯,针对不同目标的食品需求分配管理,及时出库、入库的管理,分拣配送管理,提供具体的执行方案);(2)配送时效性及配送时间(应当根据不同的配送目标实际情况,提供具体及时的配送时间安排,结合采购人实际情况配送,不得干扰采购人正常办公,提供具体的执行方案);(3)地理因素、配送路线(应当根据不同的配送目标,结合供应商实际情况及采购人地理位置、合理规划配送路线,应当不少于1条配送路线,提供具体的执行方案);(4)环境因素、食堂环境因素(应当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常年环境情况以及采购人食堂的具体情况,提供合理的食材配送建议以及食材保存建议,食材进入食堂应当透明化,保障食材安全,提供具体的执行方案);(5)季节因素(应当根据不同季节提供合理的食材配送建议以及不同的食材配送数量的安排,提供具体的执行方案);2、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包含:(1)售后服务人员构成(构成合理是指售后服务团队人员结构合理,具有团队管理人员、具体经办人员,各自分工明确,流程以及权限范围可追溯);(2)报废处理办法(对于超过保质期、因损坏、虫蛀等情况无法适合食用的食材应当及时处理或销毁,不得与其他食材混杂,有专门的人员处理、监督,处理流程记录可追溯);(3)快速的退换货机制(对于采购人提出的合理退换货要求,应当及时响应并及时退换,换出的食材应保障质量及供应,有专门的人员处理、监督,处理流程记录可追溯)。3、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内容包含:(1)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应包含针对本次项目设定的食品的风险评估及管理、食品管理和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2)食品安全管控指标(应包含符合国家、地方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兽药/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3)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应明确各级岗位及人员,各自分工明确,流程以及权限范围可追溯,符合风险岗位可相互监督且不相容的原则);(4)食品来源追溯体系(通过可追溯食品上的可追溯标签可以查看该食品的各种信息,了解食品的质量与安全性;该食品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相关单位可以通过可追溯体系中的信息追溯和识别问题来源;符合成都市食品溯源要求);(5)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流程及处理方法(应提供供应商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流程,针对本项目可能发生的情况提供相应的处理方式,处理流程及方式应符合食品相关法律法规)。4、管理制度,内容包含:(1)食品配送人员管理制度(制度中体现的针对本次项目的配送人员管理应当权责清晰,有专门的管理团队、执行团队,分工明确,流程以及权限范围可追溯);(2)食材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制度中体现的针对本次项目的索证索票制度应当有具体的执行人员、执行方式,执行流程,证、票留底,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做到可查验可追溯);(3)食材原料出入库管理制度(制度中体现的针对本次项目出入库管理应当有具体的执行人员,执行方式,执行流程,不同品种对应的出库、入库登记管理、监管,做到可查验可追溯);(4)食材库房卫生管理制度(制度中体现的针对本次项目的库房卫生管理应当有具体的执行人员,执行方式,执行流程,仓库应当保持清洁卫生、符合食材存放要求,应做到及时清洁,并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5)食品安全查验记录制度(制度中体现的针对本次项目的食品安全查验记录应当有具体的执行人员,执行方式,执行流程,针对配送前的食品应当保障安全,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且应做好所有查验记录,做到可查验可追溯);(6)食品安全运送制度(制度中体现的针对本次项目的食品安全运送应当有具体的执行人员,执行方式,执行流程,在食品运送过程中,要保障运送过程安全、运送中食材质量的保障、运送人员安全以及进入配送单位时的安全措施,做到不耽误配送行程,运输过程应当做好相应记录);(7)库房安全管理制度(制度中体现的针对本次项目的库房安全管理应当有具体的执行人员,执行方式,执行流程,库房要做好安全措施,防止可能存在的污染、感染等情形,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有明确的监控管理措施);(8)食品原料检验制度(制度中体现的针对本次项目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当有具体的执行人员,执行方式,执行流程,配送前按要求进行检验且有相应的检验记录或检验报告,不得出现不符合要求的食材,一旦发现,需要及时记录上报并更换,并在次检验,保留检验记录,做到可查验可追溯);(9)食品原材料留样制度(制度中体现的针对本次项目的食品原材料留样应当有具体的执行人员,执行方式,执行流程,每批次食材均需保存样品供检验,样品留存应有相应的留存记录、留存方式应符合该品种的存储要求,并可以按要求提供样品检验,做到可查验可追溯)。5、应急预案,内容包含:(1)临时会议接待措施、特殊时段食堂临时需求(应包含应急团队人员安排,应分工明确,流程以及权限范围可追溯,能提供应急联系方式,有明确的应急措施,如紧急采买、仓库调配、应急配送,如配送食材发生变更,应提供应急监测,提供应急响应速度承诺及应急路线);(2)发生影响正常配送的突发情况的应急配送方案(应包含应急团队人员安排,应分工明确,流程以及权限范围可追溯,能提供应急联系方式,在正常配送情况无法满足的情况下,有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车辆调配、路线变更、紧急采买,如配送食材发生变更,应提供应急监测,提供应急响应速度承诺及应急路线);(3)因食品原料质量或卫生安全引发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及应急赔付(应包含应急团队人员安排,其中必须包含供应商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分工明确,流程以及权限范围可追溯,能提供应急联系方式,包括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同时提供应急处置方案及应急赔付方案,包括处理流程、处理方式,并做出所有流程记录)。6、人员及车辆配置要求★(1)供应商提供符合规定的自有或租赁的冷链配送专用车1辆,应有温度控制设备,符合相关卫生要求。所有车辆应做到每日清洗、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并采用双人双锁管理配送。注:自有车辆的提供有效的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应当与供应商名称一致);租赁车辆的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以及和合同相匹配的车辆有效的行驶证复印件。同时提供车辆内外部实景照片(外部照片应为车辆外观和车辆号牌的同框实景照片,内部照片应为冷藏箱内景和车辆号牌的同框实景照片,若因车辆构造等特殊原因无法同框的,应提供说明)。★(2)供应商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专职配送服务人员(除车辆驾驶人员外)1人。★(3)供应商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专职驾驶员1人。注:①配送服务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正面和反面)复印件、有效健康证复印件及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例如:劳动合同或工资发放证明等类似任意一项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②驾驶员提供有效驾驶证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正面和反面)复印件、有效健康证复印件及劳务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例如:劳动合同或工资发放证明等类似任意一项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③配送服务人员和驾驶员人员不可重复;④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视为不响应。(4)为本项目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品安全管理师、检测员或分析员。★7、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承诺为本项目提供的专职驾驶员及专职配送服务人员无犯罪、吸毒行为史。(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8、其他履约能力要求(1)供应商具有类似项目履约经验。★(2)供应商已购买或承诺中标后(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涵盖本项目服务期),不低于人民币壹仟万元整。(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五、产品、人员要求★(1)本项目所涉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国家强制规定证书(证件),由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向采购人出示,并提供相关货物来源证明材料,作为采购合同附件和货物验收依据。若应当是货物溯源生产方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供应商承诺从具有相关资质的上游供应商处采购货源,并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合同执行期内,供应商采购配送的货物来源有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及时通知采购人知晓,并将更新后的货物来源所涉及的上述证书复印件提供给采购人存档。(注: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函加盖供应商公章,承诺函格式自拟)(2)供应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所投入的全部项目人员(含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投入实际工作岗位前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合同执行过程中,因相关人员健康证书临近过期时,由供应商负责相关人员的健康证重新办理事宜,采购人具有抽查监督权力。六、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因供应商自身企业风险或责任(拖欠工资、法律诉讼等)问题导致采购人权益受损的,采购人有权终止采购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赔偿采购人的损失,所有相关责任和赔偿由供应商承担。★七、其他要求(1)采购人有权不定期核对供应商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及相关信息,对于未按照响应文件内容执行或存在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并根据违约情况扣除相应合同款项。(2)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供应商与采购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3)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管理。(4)供应商有责任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8)若在合同履行期内,因国家或者政府政策调整或采购人业务需求发生变化终止合同,采购人和供应商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9)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原因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经有关单位鉴定后确定为供应商提供的食材出现问题,供应商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10)供应商应当按质、按时、按量、按合同做好配送服务工作;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严把质量关。未按时送货到配送地点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若因此产生紧急配送费用,紧急配送费用由供应商单独支付。(11)供应商必须保证配送食材的质量,在运输过程中若有包装破损、变质等情形时,由供应商无条件更换。(12)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行业等规定,配送过程出现相关资质失效、丧失或违规行为的,应自觉退出配送资格,并承担由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经济赔偿。(13)供应商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14)供应商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及相关职能部门随时抽查货物来源、制作场所及流程,以及对货物质量的抽样检验。(15)供应商未提前书面告知采购人,即停止或中断供货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按照违约要求赔偿。(16)本采购文件所引用的GB或GB/T国家标准,在项目采购阶段或项目执行阶段,若有最新一期执行的新标准时,直接按有效的最新一期标准实施,本采购文件或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再就此进行调整。八、商务要求(一)履约时间1、履约期限:本项目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经考核合格双方协商后续签下一年合同。2、配送时间:早上8点前配送至采购人指定的配送地点。(二)配送地点成都市武侯区胜利新村11号、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4号。注:若有变化按实际地点配送。(三)付款方式1、付款条件说明:(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共同核实当月实际供货清单,并结合成交下浮率进行结算,每月10日前由成交供应商开具正规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上月费用。(2)实际结算价格=市场参考价格×(1-下浮率)。(3)市场参考价格:以配送当月成都市发改委官方网站公布的《主城区部分农贸市场价格》武侯区三个农贸市场中的食品原料最低价格为市场参考价格。如果官网价格表上没有的,由供应商和采购人代表根据实际需求随机抽取武侯区三个综合农贸市场进行现场询价,取价格最低数作市场参考价格。(4)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的报价下浮率将作为履约的价格依据。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上月总金额的100%;2、下浮率的定义和举例下浮率=(原价-现价)÷原价×100%,投标人提供产品的报价必须低于市场信息价。例如,某项产品的市场信息价为100元,投标人提供该项产品的报价为90元,则投标人报出的下浮率应为10%。(四)退出机制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与食品和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1、因食品质量引发食品安全事故;2、采购人连续两次(每月一次)对供应商质量服务评议考核不达标、食材配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3、在配送期间相关资质失效、丧失或出现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4、经监管部门抽检不达标的。5、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由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供应商被终止合同后,采购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通过紧急替补、片区调配等方式,保障办公人员用餐。(五)验收要求1、履约验收主体:四川省直属机关实验婴儿园2、履约验收时间:年度履约完毕后,供应商提出申请后15日内3、验收组织方式:自行验收。4、履约验收程序:一次性验收。5、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技术/服务要求及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验收。6、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商务要求及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验收。7、履约验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有关要求进行验收。8、其他要求:验收不合格时,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协商一致,成交供应商应根据相关验收证明材料及时补足或更换,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注意:本章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审,如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应当认定磋商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6.第六章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中★项要求。7.第七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针对第五章、第十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8.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强制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一、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一)资格性响应文件密封包装最外层格式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二)资格性响应文件封面格式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或副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温馨提示:一、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二、资格性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三、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如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则应通过年检,如有有效期的则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二、资格性响应文件组成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按磋商文件第四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的要求提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按磋商文件第四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原件”的要求提供,可单独提供,也可按第八章“承诺函”格式内容与其他承诺内容一并提供。2.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磋商文件第四章“财务状况报告”的要求提供。(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按磋商文件第四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的要求提供,可单独提供,也可按第八章“承诺函”格式内容与其他承诺内容一并提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相关材料按磋商文件第四章“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相关材料”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为承诺函的,应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按磋商文件第四章“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的要求提供。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按磋商文件第四章“(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承诺函原件。提供承诺函原件的,可单独提供,也可按第八章“承诺函”格式内容与其他承诺内容一并提供。承诺函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日期:(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证明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监狱企业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注: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2.供应商为非监狱企业的,不得提供此声明,提供此声明的,声明无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日期:注: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得提供此声明,提供此声明的,声明无效。(8)不属于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即可,供应商无须提供。(9)授权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按以下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授权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授权书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本授权声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特此声明。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签字或加盖印章:职务:被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印章:职务:日期:说明:1.上述证明文件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时才能生效,不允许粘贴。2.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签字的,资格性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和代理人身份证样式(仅供参考):身份证复印件正面身份证复印件正面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身份证复印件背面三、其他响应文件格式(一)其他响应文件密封包装最外层格式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二)其他响应文件封面格式其他响应文件(正本或副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温馨提示:一、其他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二、其他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三、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则应通过年检,如有有效期的则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四、其他响应文件组成材料(1)报价函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1.我方全面研究了项目磋商文件(采购项目编号:),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采购,总报价详见报价一览表。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为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其他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5.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6.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90天。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日期:(2)承诺函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一、我方已知晓全部磋商文件的内容,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二、与我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相关供应商:(说明:填写“无”或“(一)供应商名称1;(二)供应商名称2;(三)……”)。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说明:填写“存在”或“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说明:填写“有”或“没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五、我方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填写“存在”或“不存在”)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情形。六、我方与采购代理机构(说明:填写“存在”或“不存在”)关联关系,我方(说明:填写“是”或“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七、我方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说明:填写“存在”或“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八、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九、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服务的服务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我方符合其要求。十、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方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方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十一、若我方成交,我方承诺按照本磋商文件约定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否则视为虚假应标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日期:(3)报价一览表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序号服务明细下浮率备注1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本项目按下浮率进行报价。报价(下浮率): %(大写):百分之 注:1.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2.供应商必须按“报价一览表”的格式及本项目采购内容,报出各类服务的价格,不得漏报,否则视为已包含在合计金额中不再单独另行报价,不影响有效性。3.供应商报出下浮率,此下浮率做为成交的结算依据,如供应商的下浮率为负数、有超过百分之百、有多个下浮率的,响应文件均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日期:(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姓名技术职称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联系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其中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其中初级职称人员账号其中技工经营范围备注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日期:(5)服务要求应答表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序号磋商文件服务要求响应文件响应偏离说明注: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日期:(6)商务应答表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序号商务要求响应文件响应偏离说明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日期:(7)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年份用户名称项目名称完成时间合同金额是否通过验收备注注: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日期:(8)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类别职务姓名职称常住地相关资料(无可不提供)类别职务姓名职称常住地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注:1.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2.证明材料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日期:(9)本项目的实施方案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由供应商自行编写,格式不限,但应包含不限于:综合评分明细表涉及内容。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日期:(10)知识产权承诺函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四川省直属机关实验婴儿园:针对以下内容,我方承诺: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我方如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我方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同时将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我方如采用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因我方采用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而另行支付任何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我方已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了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日期:9.第九章评审方法9.1.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1.2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1.3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1.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2)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3)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4)推荐成交供应商;(5)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1.5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1.6磋商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磋商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外部证据。9.2.2.磋商程序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2.1.1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2.1.2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进行书面澄清影响评审的;(2)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影响评审的;(3)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4)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5)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6)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7)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8)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2.1.3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2.1.4磋商小组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完成后,应书面签字确认本磋商文件是否有属于应当停止评审的情形。2.2资格审查。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对供应商递交的资格性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第四章)、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审查标准如下:项 目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和财务状况报告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承诺函原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报名成功联合体非联合体形式参与采购活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不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符合本磋商文件中《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结 论注:以上每一项结论均为“合格”的,则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方能允许其参加磋商,如有任意一项结论为“不合格”的,则供应商不通过资格审查,不允许其参加磋商。如果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有任意一项不合格的,应载明不合格的具体原因。2.2.2资格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2.2.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供应商当场宣布。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2.3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2.4磋商。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经营者)或者代理人签字。由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授权书(代理人为同一人的可不再提供)。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2.4.9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和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审查后,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2.4.10供应商退出磋商的,应向磋商小组提供退出磋商的书面说明。供应商不提供退出磋商的书面说明,也未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递交《最后报价表》的,视为其退出磋商。2.4.11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要求:“磋商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若磋商过程中因供应商(社会资本)中途退出导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且采购人要求继续进行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遵照相关要求进行评审。2.5最后报价。2.5.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算一轮)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供应商可在磋商室外填写最后报价表,密封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最后报价表。2.5.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本章2.4.11和2.5.3的情况除外)。2.5.3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5.4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经营者)或者代理人签字。由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授权书(代理人为同一人的可不再提供)。2.5.5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2.7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2.8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2.8.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1)资格审查认定错误的;(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2.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2.9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本章2.4.11和2.5.3的情况除外)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注:为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磋商小组优先推荐企业注册地在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2.12供应商澄清、说明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经营者)或者代理人签字。由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授权书(代理人为同一人的可不再提供)。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本章2.4.11和2.5.3的情况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9.3.3.综合评分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3.2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3.3综合评分明细表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3.3.2综合评分明细表序号评审因素指标要求分值1价格1.经评审有效,最后报价最低(下浮率最高)的供应商报价作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他供应商最后报价得分=(1-最高下浮率)/(1-下浮率)×10%×100。注:本项目按照下浮率进行报价,下浮率=(原价-现价)÷原价×100%。例如,某项产品的市场信息价为100元,供应商提供该项产品的报价为90元,则供应商报出的下浮率应为10%。102类似业绩供应商提供自2021年1月1日(含)(以签订合同日期或落款日期为准)以来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得3分,本项最多得15分。注:提供采购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提供至少一次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均加盖供应商公(鲜)章,否则不得分。153车辆保障1.供应商在满足为本项目配备自有或租赁的冷链配送专用车1辆基础上,每增加一辆自有或租赁的冷链配送专用车的得3分,本项最多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注:自有车辆的提供有效的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应当与供应商名称一致);租赁车辆的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以及和合同相匹配的车辆有效的行驶证复印件。同时提供车辆内外部实景照片(外部照片应为车辆外观和车辆号牌的同框实景照片,内部照片应为冷藏箱内景和车辆号牌的同框实景照片,若因车辆构造等特殊原因无法同框的,应提供说明)。复印件均加盖供应商公章。33人员保障1.供应商在满足为本项目配备专职驾驶员1人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加3分,最多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注:提供驾驶员有效的驾驶证、健康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2.供应商在满足为为本项目配备专职配送服务人员(除车辆驾驶人员外)1人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加3分,最多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注:配送人员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3.为本项目配备1名(或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员)或食品安全管理师或食品安全总监的得3分。4.为本项目配备1名(或以上)食品(或农产品)相关的检测员或化验员或分析员的得3分。注:①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员)或食品安全管理师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或农产品)相关的检测员或化验员或分析员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或官方查询结果截图;上述检测员或化验员或分析员的相关证书等级不限;②同时提供上述人员有效的身份证(正面和反面)复印件复印件及劳动(或劳务)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例如: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工资发放证明等类似任意一项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③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注: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124配送服务方案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配送服务方案进行评分:(1)食品管理、出入库管理;(2)配送时效性及配送时间;(3)地理因素、配送路线;(4)环境因素、食堂环境因素;(5)季节因素。注:以上5项方案内容全部包含要求且符合采购需求的得满分15分,缺项一项扣3分,每有一项有缺陷的扣1.5分,扣完为止。缺陷是指:项目名称或实施地点与本项目不一致;方案只有简单复制粘贴需求内容而无描述;或照搬其他地区及项目的内容;或专业术语错误;或标准引用错误;以上其中任意一种情形。154售后服务方案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分,包括但不限于:(1)售后服务人员构成;(2)报废处理办法;(3)快速的退换货机制。注:以上3项方案内容全部包含要求且符合采购需求的得满分6分,缺项一项扣2分,每有一项有缺陷的扣1分,扣完为止。缺陷是指:项目名称或实施地点与本项目不一致;方案只有简单复制粘贴需求内容而无描述;或照搬其他地区及项目的内容;或专业术语错误;或标准引用错误;以上其中任意一种情形。64食品安全保障方案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食品安全保障方案进行评分,包括但不限于:(1)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2)食品安全管控指标;(3)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4)食品来源追溯体系;(5)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流程及处理方法。以上5项方案内容全部包含要求且符合采购需求的得满分15分,缺项一项扣3分,每有一项有缺陷的扣1.5分,扣完为止。缺陷是指:项目名称或实施地点与本项目不一致;方案只有简单复制粘贴需求内容而无描述;或照搬其他地区及项目的内容;或专业术语错误;或标准引用错误;以上其中任意一种情形。154管理制度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管理制度进行评分,包括但不限于:(1)食品配送人员管理制度; (2)食材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3)食材原料出入库管理制度;(4)食材库房卫生管理制度;(5)食品安全查验记录制度;(6)食品安全运送制度;(7)库房安全管理制度;(8)食品原料检验制度;(9)食品原材料留样制度。以上9项方案内容全部包含要求且符合采购需求的得满分18分,缺项一项扣2分,每有一项有缺陷的扣1分,扣完为止。缺陷是指:项目名称或实施地点与本项目不一致;方案只有简单复制粘贴需求内容而无描述;或照搬其他地区及项目的内容;或专业术语错误;或标准引用错误;以上其中任意一种情形。184应急预案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分,包括但不限于:(1)临时会议接待措施、特殊时段食堂临时需求;(2)发生影响正常配送的突发情况的应急配送方案;(3)因食品原料质量或卫生安全引发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及应急赔付。以上3项方案内容全部包含要求且符合采购需求的得满分6分,缺项一项扣2分,每有一项有缺陷的扣1分,扣完为止。缺陷是指:项目名称或实施地点与本项目不一致;方案只有简单复制粘贴需求内容而无描述;或照搬其他地区及项目的内容;或专业术语错误;或标准引用错误;以上其中任意一种情形。6注:1.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2.评审专家应对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给出详细的评审说明(报价评分项除外)。9.4.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4.4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4.5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9.5.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5.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5.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5.3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5.4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5.5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5.6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5.7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5.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9.6.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6.1遵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6.2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组织单位统一保管。6.3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6.4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6.5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除因履行《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6.6服从评审现场采购组织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6.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10.第十章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采购人(甲方):四川省直属机关实验婴儿园供应商(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编号:N5100012024004088)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第一条合同文件下列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及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磋商文件2.响应文件3.乙方在响应时的书面承诺4.成交通知书5.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6.保密协议或条款7.相关附件第二条合同期限委托服务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止。第三条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响应的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明确)第四条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4.1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元)。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金额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4.2支付方式:第五条知识产权及承诺5.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5.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拥有。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进行督促,并要求乙方进行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修改。6.2负责监督乙方服务的实施及执行情况。6.3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6.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7.1对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按照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按时保质完成服务。7.2根据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并有权在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7.3及时向甲方通告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7.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8.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合法正常履行。8.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8.3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磋商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每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违约金。8.4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8.5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的%的违约金。甲方人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第九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不能达成协议时,应选择以下第种解决方式:10.1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10.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和仲裁期间,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可以履行的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第十一条其他11.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外,一方不得无理由解除合同。11.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在符合《政府采购法》第49条的前提下,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后须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1.3本合同一式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份,乙方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4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字页)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授权代表):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注:其他合同专用条款在合同签订时另商签订。采购项目编号:N5100012024004088食堂食材配送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四川省直属机关实验婴儿园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二〇二四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磋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附表二、总则三、磋商文件四、响应文件五、评审六、成交事项七、合同事项八、磋商纪律要求九、询问、质疑和投诉十、其他第三章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第六章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第七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九章评审方法1.总则2.磋商程序3.综合评分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第十章政府采购合同(草案)第一章磋商邀请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四川省直属机关实验婴儿园委托,拟对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1.采购项目编号:N5100012024004088。2.采购项目名称:食堂食材配送服务。3.采购人:四川省直属机关实验婴儿园。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二、资金情况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96.45万元/年。三、采购项目简介: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四、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五、供应商邀请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供应商提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电子证书》复印件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章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供应商)。8.按照规定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9.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服务承接企业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资格条件要求详见本文件第三章,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详见本文件第四章。七、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当日之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八、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磋商文件获取时间:自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26日23:59。磋商文件获取方式: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在线获取。售价:0元。注:供应商只有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完成获取磋商文件申请并下载磋商文件后才视作依法参与本项目。如未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内完成相关流程,引起的响应无效责任自负。九、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起止时间:2024年12月30日10:00至2024年12月30日10:30(北京时间)。十、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花样年·香年广场)3栋16层开标厅。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当日截止时间前送达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十一、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2024年12月30日10: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十二、磋商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花样年·香年广场)3栋16层。十三、本项目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详见第二章磋商须知)。十四、联系方式采购人:四川省直属机关实验婴儿园通讯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胜利新村11号联系人:杨老师电话:028-85595935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高新支行账号:51001406137051526738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7层1号(花样年·香年广场)联系人:袁方、李奇达、佟巍电话:028-87333799-603电子邮件:其他事项公开:sczz@sczz84510079.com采购项目咨询:yuanf@sczz84510079.com开取发票专用邮件:fapiao@sczz84510079.com2024年12月19日第二章磋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附表序号应知事项说明和要求1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即首次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本次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方式:见第一章磋商邀请。2采购预算本项目备案号:51000024210200052358[2024]11760,采购预算品目为C99000000其他服务,预算金额为人民币96.45万元/年。2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物:食堂食材配送服务,属于属于餐饮业;3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下浮率100%,供应商报出下浮率,此下浮率做为成交的结算依据,如供应商的下浮率为负数、有超过百分之百、有多个下浮率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4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最后报价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经营者)序号应知事项说明和要求4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5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进行价格扣除。注: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6进口产品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不涉及进口产品采购。7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节能、环保)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不涉及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产品范围。7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节能、环保)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不涉及国家规定的优先采购产品范围。8履约保证金金额:采购合同总金额的2%。交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收款单位:以采购人要求为准。开户行:以采购人要求为准。银行账号:以采购人要求为准。交款时间: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注:提供保函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以供应商缴纳方式原路退还。序号应知事项说明和要求8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供应商履约完毕后。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供应商未按照合同履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供应商损失。9磋商文件咨询、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联系人、联系电话: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中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0供应商询问对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询问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询问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联系人:袁方、李奇达联系电话:028-87333799-603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只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11供应商质疑1.对磋商文件的质疑: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质疑时间: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2.对磋商过程和结果的质疑: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猪肉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四川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