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中标结果公示(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剑河县城市管理局)2024)
一、项目编号:GZJC[2024]-1044
二、项目名称: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部分)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贵州信慧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仰阿莎街道江北岸文化创意园10栋
总价形式报价:55300000.00(元)
94.68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价(元)
规格型号
1
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部分)
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部分)
\
1
5530000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暂无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费取费规范》(黔招协通[2017]08号)文件规定下浮10%,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81025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评审专家名单:李奕良、丁光辉、吴春枝、杨昌元、范泽良、常焦舰、潘巍 。2.贵州信慧商贸有限公司:94.68分,排名第1;贵州世纪天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评审得分:72.27,排名第2;贵州江河经贸有限公司,综合评审得分:67.95,排名第3。贵州深蓝华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综合评审得分:57.65,排名第4。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剑河县革东镇姊妹路
联系方式:192785586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贵州俊成恒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凯里市温州大道6号凯里国际商贸城7栋4层403号
联系方式:186855668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龙施俊
电 话:18685566870
附件信息:
中标结果公告.pdf
中标公告.pdf
答疑澄清文件正文.pdf
一、项目编号:P5226292024000DQ9二、项目名称: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部分)三、评审情况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2.评标情况:标项名称供应商评审得分排序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部分)贵州信慧商贸有限公司94.681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部分)贵州世纪天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72.272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部分)贵州江河经贸有限公司67.953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部分)贵州深蓝华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7.6543.废标供应商及原因:标项名称供应商废标原因四、中标(成交)信息1.中标结果: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数单量位单价(元)评审价(元)总价(元)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供应商地址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部分)\\1155300000.005530000055300000.00贵州信慧贵商贸有限河公司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县仰阿莎街道江北岸文化创意园10栋91522629MA7CK6FE682.废标结果:序号标项名称废标理由其他事项五、主要标的信息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品牌数单量价(规格元)型号1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部分)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部分)\\1\\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六、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潘巍;常焦舰;李奕良;丁光辉;范泽良;吴春枝;杨昌元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费取费规范》(黔招协通[2017]08号)文件规定下浮10%,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81025.00八、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九、其他补充事宜1.评审专家名单:李奕良、丁光辉、吴春枝、杨昌元、范泽良、常焦舰、潘巍。2.贵州信慧商贸有限公司:94.68分,排名第1;贵州世纪天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评审得分:72.27,排名第2;贵州江河经贸有限公司,综合评审得分:67.95,排名第3。贵州深蓝华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综合评审得分:57.65,排名第4。十、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剑河县革东镇姊妹路传真:**采购单位联系人:彭兴境采购单位联系方式:1927855860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贵州俊成恒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凯里市温州大道6号凯里国际商贸城7栋4层403号传真:**采购代理联系人:龙施俊采购代理联系人联系方式:18685566870一、项目编号:P5226292024000DQ9二、项目名称: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部分)三、评审情况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2.评标情况:标项名称供应商评审得分排序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部分)贵州信慧商贸有限公司94.681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部分)贵州世纪天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72.272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部分)贵州江河经贸有限公司67.953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部分)贵州深蓝华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7.6543.废标供应商及原因:标项名称,供应商,废标原因四、中标(成交)信息1.中标结果:规评审,中标供应商序,格数单单价总价中标供应标项名称,价(,中标供应商地址统一社会信号,型量位(元)(元)商名称元),用代码号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55305530贵州信慧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1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110000.55300000.商贸有限河县仰阿莎街道江北岸文化创意91522629MA7购部分),0000公司园10栋0000,CK6FE682.废标结果:序号,标项名称,废标理由,其他事项五、主要标的信息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序,品数单价(规格标项名称,标的名称号,牌量元)型号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1目(设备采购部分),目(设备采购部分),\\1\\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六、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潘巍;常焦舰;李奕良;丁光辉;范泽良;吴春枝;杨昌元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费取费规范》(黔招协通[2017]08号)文件规定下浮10%,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81025.00八、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九、其他补充事宜1.评审专家名单:李奕良、丁光辉、吴春枝、杨昌元、范泽良、常焦舰、潘巍。2.贵州信慧商贸有限公司:94.68分,排名第1;贵州世纪天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评审得分:72.27,排名第2;贵州江河经贸有限公司,综合评审得分:67.95,排名第3。贵州深蓝华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综合评审得分:57.65,排名第4。十、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剑河县革东镇姊妹路传真:**采购单位联系人:彭兴境采购单位联系方式:1927855860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贵州俊成恒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凯里市温州大道6号凯里国际商贸城7栋4层403号传真:**采购代理联系人:龙施俊采购代理联系人联系方式:18685566870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部分)中标(成交)公告一、项目编号:GZJC[2024]-1044二、项目名称: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部分)三、中标(成交)信息1.中标结果:序号标项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供应商地址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详见设备设施投标建设项目文件(设备采购部分)1项55300000.0055300000.00贵州信慧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仰阿91522629MA莎街道江北岸文化创意园10栋7CK6FE68四、主要标的信息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品牌数量单价(元)规格型号1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化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部分)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备采购部分)//55300000.00详见招标文件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李奕良、丁光辉、吴春枝、杨昌元、范泽良、常焦舰、潘巍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费取费规范》(黔招协通[2017]08号)文件规定下浮10%,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81025.00元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他补充事宜1.评审专家名单:李奕良、丁光辉、吴春枝、杨昌元、范泽良、常焦舰、潘巍2.贵州信慧商贸有限公司:94.68分,排名第1;贵州世纪天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评审得分:72.27,排名第2;贵州江河经贸有限公司,综合评审得分:67.95,排名第3。贵州深蓝华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综合评审得分:57.65,排名第4。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剑河县革东镇姊妹路传真:/采购单位联系人:彭兴境采购单位联系方式:1927855860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贵州俊成恒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凯里市温州大道6号凯里国际商贸城7栋4层403号传真:0855-8357987采购代理联系人:龙施俊采购代理联系人联系方式:0855-8357987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部分)项目招标文件(2024-12-10)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项目名称:备采购部分)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类别:货物项目编号:P5226292024000DQ9001采购人: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详细地址:剑河县革东镇姊妹路联系人:彭兴境联系电话:19278558608代理机构:贵州俊成恒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凯里市温州大道6号凯里国际商贸城7栋4层403详细地址:号联系人:龙施俊联系电话:18685566870目录第一部分专用部分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一节采购项目概述第二节货物要求第三节供应商资格条件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第二节商务要求第三节阐述、演示、样品展示第四节图纸附件(如有)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一节评标办法第二节评分标准第三节废标条款(针对整个项目/品目)第四节无效标条款(针对单个供应商)第二部分通用部分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一节发布采购公告第二节获取采购文件第三节交纳投标保证金第四节递交投标文件第五节开标及资格审查第六节评标第七节发布中标公告第八节质疑投诉第九节支付代理服务费第十节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十一节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第三部分投标文件编制规范第六章投标文件的编制第一节编制要求1.1第二节投标文件范本第一部分专用部分第一章投标邀请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部分)(采购标的)招标项目欢迎潜在投标人在黔东南州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12-3109:10(北京时间)前在黔东南州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递交投标文件。第一节采购项目概述一、项目概述本项目剑河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部分)由剑河县人民政府以剑府函[2024]723号批准采购,采购人为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资金来源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非财政性资金。项目采购预算为(大写)伍仟伍佰肆拾捌万元整(¥55480000元)。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为:(大写)伍仟伍佰肆拾捌万元整(¥55480000元)。本项目按(☑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固定价□多种报价)进行投标报价。(\\)计价单位人民币:元(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准)三、采购合同管理:1.是否允许分包:□是☑否2.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包含: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等内容)、金额或者比例:\\四、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品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是☑否,具体内容为:本项目采购主要标的为:环卫智能化管理系统,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特别提示:如采购项目或品目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遵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规定。五、采购文件解释权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六、采购人名称: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剑河县革东镇姊妹路联系人:彭兴境联系电话:19278558608电子邮件:\\七、代理机构名称:贵州俊成恒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凯里市温州大道6号凯里国际商贸城7栋4层403号联系人:龙施俊联系电话:18685566870电子邮件:\\八、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剑河县财政局监督电话:0855-5228705详细地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金泰世纪广场对面注意:1.获取采购文件前,尚未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统一注册平台注册登记的交易主体请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黔东南州)点击“用户注册”进入统一注册平台进行信息注册(操作流程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黔东南州)门户网站“办事指南→业务办理指南→数字证书办理→企业(其他组织)信息入库办理等相关操作指南”,信息入库咨询电话0855-8685619),信息入库核验通过后,办理CA数字证书即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黔东南州)开展招投标及竞买业务。如因未注册而导致不能下载本项目采购文件的交易主体,后果自行承担。2.该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采取电子文件投标,请各供应商下载专业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工具下载地址:https://download.bqpoint.com/?softtypecode=03(注:使用实体数字证书(CA)的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贵州省版)”,使用贵州交易通(无介质CA)的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黔东南交易通版)”)。投标文件递交方式为线上递交(具体递交方式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供应商将投标文件完整上传并保存在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上传投标文件时,投标供应商须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锁)进行上传操作,且取得成功提示。投标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关闭投标供应商上传及撤回投标文件入口)。3.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供应商无需到达开标现场(有阐述、演示与样品递交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响应),于开标时间前使用与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序列号相同的CA锁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项目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如上传投标文件后进行CA锁续费,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续费后的CA锁重新生成投标文件并重新上传)。第二节货物要求一、货物范围本项目采购的货物来源范围要求为中国境内合法生产商、经销商提供的货物。采购范围:采购清单所示全部内容。二、货物须满足的规范、标准本项目执行的规范或标准:所提供货物必须是原厂全新合格产品,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第三节供应商资格条件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体要求: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要求: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开户银行2024年出具的资信证明或2024年任意一个月财务报表;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体要求: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体要求:提供2024年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体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扫描件盖电子公章);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要求: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二、本项目所需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无。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一、采购清单及技术规格要求一、环境执法车辆一、环境执法车辆一、环境执法车辆一、环境执法车辆一、环境执法车辆一、环境执法车辆序号设备名称设备参数单位数量备注1环境执法车(5座)车型:2023款2.0T自动柴油四驱舒享型标准1、排量及环保标准:2.0T柴油国VI;2、功率:≥141马力(104KW);3、整车尺寸:≥5288*1905*1835(mm);4、轴距:≥3085(mm);5、轮胎规格:选装:265/65R17(出厂245/65R17);6、悬挂系统:前双横臂式独立悬梁,后钢板弹簧非独立悬架;7、制动系统:前通风盘式,后盘式;8、基础配置:涡轮增压发动机,分时四驱,四轮碟刹,8AT采埃孚变速箱,无钥匙启动及无钥匙进入,电动后视镜,货箱:≥1475*1475*500(mm);9、其它配置:≥10英寸中控触摸液晶屏,ABS+EBD,电动调节后视镜,倒车影像及倒车雷达,胎压显示,主副驾驶安全气囊,皮座椅,定速巡航,皮座椅。台22环境执法车(7座)1、座椅布局:7座;2、基本尺寸:≥长度4907mm、宽度1885mm、高度1756mm、轴距2975mm;3、动力系统:发动机排量:1.5T超混专用发动机发动机最大功率(kW):110(净功率108)发动机最大扭矩(N·m):235变速箱:超混专用P1+P3串并联双电机变速箱电驱形式:单电机(前驱)电机最大功率(kW):176电机最大扭矩(N·m):390最高车速(km/h):180电池类型:三元锂电池电量(kWh):39.7WLTC综合工况纯电续航里程(km):180CLTC综合工况纯电续航里程(km):230台22环境执法车(7座)WLTC综合油耗(L/100km):0.61馈电油耗(L/100km):6.35油箱容积(L):55轮毂:18英寸轮毂(225/55R18朝阳轮胎)4、底盘系统:麦弗逊独立前悬架、Quapact多连杆独立后悬架、EPS电子助力转向、能量回收系统、前通风盘/后盘式制动、博世iBooster线控制动系统;台2二、环卫车辆设备二、环卫车辆设备二、环卫车辆设备二、环卫车辆设备二、环卫车辆设备二、环卫车辆设备序号设备名称设备参数单位数量备注1后卸式无泄漏压缩车1.发动机排放标准:国六2.最高车速(km/h)≥953.发动机功率(kW)≥804.总质量(kg):≥73505.整备质量(kg)≥49006.额定载质量(kg)≥1805▲7.接近角/离去角(°)≥20.5/13.5▲8.前悬/后悬(mm)≥1100/2100▲9.外形尺寸(mm)≥6990×2200×240010.垃圾箱有效容积(m³)≥611.填装斗容积(m³)≥0.812.压缩循环时间(s)≤20▲13:压填机构滑板运动副、推铲在垃圾箱轨道的运动副均需采用“滑块”运动形式,“滑块”材料选用优质高耐磨MC尼龙,“滑块”内部需镶嵌金属套,用于安装销轴,有利于延长“滑块”与销轴使用寿命,具有自润滑功能和自排除垃圾能力。14.为确保垃圾箱后端面的密封性,防止污水流出,需设计有液压锁钩机构,对填装器进行锁紧,垃圾箱后端面与填装器结合面处的密封条始终保持压缩状态,确保填装器与垃圾箱的结合面良好密封性能。15.在垃圾箱与填装器之间需设计有密封技术,采用特殊橡胶密封,密封性能好,有效杜绝二次污染。16.在驾驶室内和车尾需分别安装有作业控制盒,驾驶室内的作业控制盒可控制推挤卸料和选择操作模式,车尾的作业控制盒则控制压填机构和上料机构的作业,使用操作十分方便;特别是在垃圾填埋场,作业人员无须下车即可完成卸料。▲17.液压系统需采用“双泵”系统,具有有效减小系统节流损失和溢流损失、降低能耗和噪声的优台47吨1后卸式无泄漏压缩车点。18.需采用气控多路换向阀,阀结构简单,维护、维修成本低,具有耐油液污染的特点,消除阀的卡死现象,提高使用可靠性和效率。19.需采用当前先进的“CAN总线+专用控制器模式”,自动化程度高,可靠性好,故障率低,使用寿命长。20.发动机功率输出控制需通过电气系统实现全自动控制,保证垃圾车在其各作业状态下,发动机能自动选择加速和怠速状态,避免功率损耗和系统发热,耗油低,经济性好。21.产品上装需设有报警装置,进行涉及到安全的操作时可报警提示操作人员谨慎操作;22.填装器上需设有安全撑杆,避免填装器下降伤人;▲23.举升油缸、锁紧油缸、翻桶油缸均需安装单向液压锁,避免填装器意外掉落、锁钩意外脱开,保证行车时翻桶架不自动下跌;24.燃油类型:柴油。台47吨2高空作业车1.发动机功率(kW)≥902.最高车速(km/h)≥1003.接近角/离去角(°)≥21.5/12.54.前悬/后悬(mm)≥1050/16005.外形尺寸(mm)≥5800×2050×31006.最大总质量(kg):≤45007.支腿横向跨距(m)≥3.58.支腿纵向跨距(m)≥4.29.最大作业高度(m)≥2210.最大水平作业幅度(m)≥1411.工作平台最大载质量(kg)≥20012.需适用于园林绿化、树木修剪、市政维护、工程建设、高空电力设备安装及抢修等。13.副车架需布置4个伸缩支腿,可水平与垂直伸缩。每个支腿垂直伸缩高度可单独控制。14.需配备车载水平仪观察车辆水平状态并予以调整,保证整车平稳可靠。15.转台需可±360°连续回转任意动作。16.工作平台需采用铝合金外围板,可360°回转。17.车辆需配有下车操作盒,主要用于打开电源、下车支腿操作、支腿警灯操作等。18.需配有遥控器,便于操作,操作者可在空间局促环境下进行作业,工作视野无盲区。19.需设置上下车互锁装置、翘腿保护装置、动作联锁装置、水平仪、双向液压锁、应急手动泵、声台12高空作业车光警报灯等安全装置。20.需配备报警系统,能在作业时发出多种报警和提示信息,下车面板上LED灯区可以提示报警信息与警报来源。21.需配有无线对讲机两台,高空作业时方便工作平台作业人员与车辆操作员进行通讯,车辆需设置大容量工具箱,随车物品、工具存放便捷;22.燃油类型:柴油。台13快速保洁运输车(三轮)1、额定乘员:1人;2、整车尺寸:≥2500*890*1150mm(不含后视镜);3、整备质量:≥155Kg;4、额度载荷:≥150Kg;5、电机功率:≥580W;6、最高时速:≤30km/h;7、制动距离:≤3m;8、转弯半径:≤2m;9、后轮距:≥720mm;10、轴距:≥1610mm;11、垃圾箱容量:≥500L;12、最小离地间隙:180mm;13、额定电压:48V;14、爬坡力:≥20%;15、续航里程(空载):≥60Km;16、标准颜色:蓝白色;17、充电器:智能三段式充电器;18、座椅靠背:高档仿真皮革;19、大灯类型:长寿命LED;20、电机:≥580W差速电机;21、蓄电池:超威/天能;22、整体车架:高强度碳钢;23、表面处理:酸洗磷化+高温喷塑处理;24、前轮规格:16*2.5;25、后轮规格:16*3.0;台134快速保洁运输车(四轮)1、额定乘员:4-5人;2、整车尺寸:≥3450*1500*1900(不含后视镜);3、轴距(mm):≥20504、轮距(mm):≥1400/14005、最小离地间隙(mm):≥1506、爬坡度(%):≥157、最高车速(km/h):308、转弯半径(mm):≥45009、整车装备质量(kg):≥85010、续驶里程(km):80-12011、电机功率(kw):≥4Kw台4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活垃圾一体化设备设施建设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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