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平整工程中标结果公示(浦北县小江街道办事处2025)
一、项目编号:QZZC2024-C2-220481-GXHS
二、项目名称:华兴街延长线土方平整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中标(成交)金额(元)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报价:2208150.8(元)
广西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浦北县小江镇华兴街9号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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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1
华兴街延长线土方平整工程
华兴街延长线土方平整工程
华兴街延长线土方平整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180日历天
陈德远
桂245161762229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珍(第1分标采购人代表)(自行抽取),王勇(自行抽取),宋雪青(自行抽取)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2003]857号文规定收取,由招标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即按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为1.0%,100-500万元为0.7%,并且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8457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浦北县小江街道办事处或广西合士嘉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公告媒体:http://zfcg.gxzf.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ggzy.jgswj.gxzf.gov.cn/pbggzy/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浦北)、http://ggzy.jgswj.gxzf.gov.cn/qzggzy/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钦州)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小江街道办事处
地 址:浦北县小江街道希望街18号
联系方式:139777527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合士嘉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县城教育路榕侨阳光城1栋一层103铺夹层
联系方式:0777-831882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谢明莉
电 话:0777-8318828
附件信息:
2、竞争性磋商文件2024.12.23.docx1.4M
\n\n\n\n\n\n广西合士嘉项目咨询有限公司\n\n\n\n\n\n\n竞争性磋商文件\n\n\n\n\n项目名称:华兴街延长线土方平整工程 \n项目编号:QZZC2024-C2-220481-GXHS \n\n采购人:浦北县小江街道办事处(盖公章) \n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合士嘉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盖公章) \n2024年12月\n\n\n目 录\n\n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2\n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n第三章 项目基本情况及要求 23\n第四章 评审标准 24\n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33\n第六章 合同主要条款 (参考格式) 56\n\n \n \n\n \n1\n\n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n广西合士嘉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华兴街延长线土方平整工程 (QZZC2024-C2-220481-GXHS )竞争性磋商公告\n 项目概况\n华兴街延长线土方平整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1月06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n\n\n一、项目基本情况\n项目编号:QZZC2024-C2-220481-GXHS\n项目名称:华兴街延长线土方平整工程\n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n预算总金额(元):2212052.33\n采购需求: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n标项名称:华兴街延长线土方平整工程\n数量:不限\n预算金额(元):2212052.33\n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华兴街延长线土方平整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n最高限价(如有):2212052.33\n合同履约期限:施工工期180日历天\n本标项(否)接受联合体投标\n备注:无\n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n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n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须为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n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竞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以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2)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n三、获取采购文件\n时间:2024年12月23 日至2024年12月30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n地点(网址):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n方式:供应商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n四、响应文件提交\n截止时间:2025年01月06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n地点(网址):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上传响应文件,并在线竞标。\n五、响应文件开启\n开启时间:2025年01月06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n地点:“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平台电子开标大厅在线解密开启 \n六、公告期限\n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n七、其他补充事宜\n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未完成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注册入驻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在使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参与投标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95763。\n(1)供应商应及时熟悉掌握电子标系统操作指南(见政采云电子卖场首页右上角—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https://service.zcygov.cn/#/knowledges/tree?tag=AG1DtGwBFdiHxlNdhY0r。\n(2)供应商应及时完成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注册入驻和办理政采云CA证书申领和绑定(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办事服务—下载专区-政采云CA证书办理操作指南)。\n(3)供应商须通过政采云供应商客户端软件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政采云供应商客户端软件请供应商自行前往下载并安装(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办事服务—下载专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项目管理系统--供应商客户端)。\n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n(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n(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n(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n(4)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n(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n3.网上查询地址\nhttp://zfcg.gxzf.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ggzy.jgswj.gxzf.gov.cn/pbggzy/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浦北)、http://ggzy.jgswj.gxzf.gov.cn/qzggzy/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钦州)。\n4.监督部门:浦北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7-8314622\n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n1.采购人信息\n名 称:浦北县小江街道办事处 \n地 址:浦北县小江街道希望街18号 \n项目联系人:张松\n项目联系方式:13977752755\n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n名称:广西合士嘉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n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县城教育路榕侨阳光城1栋一层103铺夹层 \n项目联系人:谢明莉 \n项目联系方式:0777-8318828 \n \n\n\n\n 广西合士嘉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n 2024年12月23日\n\n\n\n\n\n第2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n 序号\n 条款名称\n 内容\n\n 1\n 项目名称和编号\n 项目名称:华兴街延长线土方平整工程\n项目编号:QZZC2024-C2-220481-GXHS\n\n 2\n 供应商资格\n 供应商资格要求:\n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n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须为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n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竞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以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2)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n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n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n2.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n\n 3\n 竞标报价\n 竞标报价:\n1.供应商必须就所投项目的全部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漏项报价的或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其磋商将视为无效。\n磋商报价为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为最后报价。 \n2.本项目报价采用综合单价的方式,合同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因市场价格波动可调整合同价格,合同价含服务资料、人员成本、服务费、管理、材料、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应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n\n 4\n 响应文件电子版要求\n 1.响应文件电子版要求:按照本采购文件“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编写(第五章未附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拟定),不可涂改并在规定加盖公章处加盖电子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2.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电子响应文件通过平台有效CA加密后在“政采云”平台递交。\n\n 5\n 备份响应文件\n □本项目不接受电子备份响应文件。\n☑本项目接受电子备份响应文件。\n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准备电子备份响应文件: \n(1) 电子备份响应文件以邮件形式提供。数量为1份。\n(2) 电子备份响应文件接收邮箱:303419912@qq.com。\n(3)电子备份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一致,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n(4)供应商邮件发送的内容如下:\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n分标号(如有): \n供应商名称: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姓名: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手机号码: \n(5)响应文件启用顺序和效力:响应文件的启用,按先后顺位分别为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的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以邮件形式提交的电子备份响应文件。顺位在先的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下一顺位响应文件自动失效。在下一顺位的响应文件启用时,前一顺位的响应文件自动失效。\n\n 6\n 竞标有效期\n 竞标有效期:竞标截止日期后60天\n\n 7\n 磋商保证金\n 本项目是否要求收取磋商保证金:要求 不要求\n磋商保证金:0元。\n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禁止采用现钞方式。\n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竞标人将磋商保证金从竞标人基本账户转出交至以下指定的磋商保证金专用账户,且提交到指定账户时间不得迟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到账为准):\n开户行:\n户名:\n账号: \n\n 8\n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n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n\n 9\n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n 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其中采购单位代表1人,专家2人;\n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n\n 10\n 磋商时间和地点\n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n\n 11\n 评标方法\n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n\n 12\n 负偏离要求\n 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非实质性条款数为 0 项。\n服务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非实质性条款数为 0 项。\n\n 13\n 履约保证金\n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n□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n履约保证金金额:按成交金额的2 %(注:履约保证金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采购人可根据供应商的资信等情况减免履约保证金。)\n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n\n 14\n 采购预算价\n 本项目采购预算价:2212052.33元\n\n 15\n 接收质疑函方式\n 以书面形式\n\n 16\n 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n 广西合士嘉项目咨询有限公司\n联系电话:0777-8318828\n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县城教育路榕侨阳光城1栋一层103铺夹层\n\n 17\n 现场提交质疑办理业务时间\n 质疑期内每个工作日08时00分到12时00分,15时00分到18时00分\n\n 18\n 采购代理费\n 1.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2003]857号文规定收取,由招标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即按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为1.0%,100-500万元为0.7%,并且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n2. 代理服务费收取银行账户:\n账户名称:广西合士嘉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浦北分公司 \n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支行\n银行账号:45050110120500000903\n\n 19\n 解释\n 解释权: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竞标阶段的规定,按更正公告(澄清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格式、合同文本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者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与同步更新的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n法律责任:本采购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参与本项目的各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享有上述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与义务。\n\n 20\n 其他\n 1.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n2.本磋商文件所称的“电子签章”、“电子签名”,是指经“政采云”平台认可的CA认证的电子签名数据为表现形式的印章,可用于签署电子响应文件,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n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n4.自然人竞标的,磋商文件规定盖公章处由自然人摁手指指印。\n5.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n\n 21\n 特别说明\n (1)响应文件中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位置均采用CA签章,并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磋商小组在评审时,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分项内容。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某项要求,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能关联定位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则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如做出对供应商不利的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响应文件如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 漏读,或者在按磋商文件规定的部位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2)采购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部分必须打印签字后扫描或拍照做成PDF格式上传,如供应商有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法定代表人私章CA证书或个人签名CA证书的也可直接使用,否则视为竞标无效。\n(3)补充事项:成交供应商需在确定成交3日内打印盖章响应文件(一式三份)提供给代理机构,作为成果文件装订使用。\n\n\n\n供应商须知\n一、总则\n1.适用范围\n1.1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n1.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n2.定义\n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n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n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n2.4“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n2.5“竞标”是指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n2.6“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包含资格证明、报价商务技术等所有内容的文件。\n2.7“实质性要求”是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n2.8“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优于条款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情形。\n2.9“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n2.10“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n2.1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n2.12“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 \n2.13“评审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并经修正和政策功能价格扣除后的价格。\n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n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n4.竞标费用\n供应商应承担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获取磋商文件、勘查现场、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与应答、签订合同等,不论磋商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 \n5.联合体竞标\n5.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n6.转包与分包\n6.1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n7.特别说明\n7.1 如果本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材料的,则供应商所提供的以上材料必须为供应商所拥有。\n7.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n7.3 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疑似虚假材料,将报监管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发现的, 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n7.4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n(1)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n(2)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n(3)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n(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n(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n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n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n(1)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不同供应商报名的 IP地址一致的;\n(2)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n(3) 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n(4)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n(5)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n(6)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n7.6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n(1)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n(2)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n(3)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n(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n(5)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n(6)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n(7)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n7.7 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n(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n二、响应文件的编制\n8.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n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n9. 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n9.1 本项目实行电子开评标,供应商应准备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在充分了解采购的内容、服务要求和商务条款以及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后,编写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按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及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制作、加密并递交。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指南可在“http://zfcg.gxzf.gov.cn/PurchaseAdvisory/ImportantNotice/2866753.html”下载。\n9.2 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广西合士嘉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和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准。\n9.3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文件的全部内容 (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承诺并履行本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n9.4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必须按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通知及附件进行编制。\n9.5 如因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评审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9.6 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应分为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三个部分组成。以下注明“▲”的必须提供,否则竞标无效。\n1.资格证明文件\n▲(1)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其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书等);\n▲(2)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2024 年8月以来任意 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成立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n▲(3)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024 年8月以来任意 1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从成立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n▲(4)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2024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供应商属于成立时间在规定年度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成立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的月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资信证明应在有效期内,未注明有效期的,银行出具时间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得超过一年);\n▲(5)竞标声明(格式后附);\n▲(6)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格式后附);\n▲(7)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须为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材料];\n▲(8)特定资格证明材料:(1)竞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以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2)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n(9)供应商针对资格证明需要说明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n2.报价文件\n▲(1)磋商函;\n▲(2)磋商函附录;\n▲(3)竞标报价表;\n▲(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n(5)供应商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n3.商务技术文件\n▲(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后附);\n▲(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n▲(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委托时必须提供)\n▲(4)施工组织设计;\n▲(5)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n(6)供应商针对商务技术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n特别说明:①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若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有专门标注的某关联点,并要求供应商在电子投标系统中作出磋商响应的,如供应商未对关联点进行响应或者在响应文件其它内容进行描述,造成电子评审不能查询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②采购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部分必须打印签字后扫描或拍照做成PDF格式上传,如供应商有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法定代表人私章CA证书或个人签名CA证书的也可直接使用,否则视为竞标无效。\n③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各种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CA签章,否则其磋商无效。\n9.7 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n9.8 磋商保证金: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n10. 计量单位\n10.1 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n三、磋商报价及采购预算\n11.1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n11.2供应商必须就所磋商的采购项目的全部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漏项报价的或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其竞标将视为无效。\n11.3本项目磋商报价费用指按照采购需求完成该项目的所有服务工作的费用总和。\n11.4供应商应在磋商报价表上标明单价和总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除上述原因以外,如果因供应商原因引起的报价失误,并在磋商时被接受,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负。\n四、响应文件的份数、封装和递交\n1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份数: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一份;电子备份响应文件一份。\n12.1 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中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位置均采用CA签章,并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及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磋商响 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磋商小组在评审时,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分项内容。如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某项要求,供应商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关联定位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则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如做出对供应商不利的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如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在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部 位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13. 响应文件的递交\n13.1 所有竞争性响应文件应于“第二章 磋商须知及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到规定地点。\n供应商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供应商应当在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补充或 者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n13.2 迟交的响应文件\n采购人或采购代理人按照规定有权拒绝或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n五、竞争性磋商 (简称磋商) 与评审\n14.磋商小组成立及响应文件的开启\n14.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 采购工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小组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n14.2 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 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n14.3 响应文件的开启: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n15.响应文件评审程序\n15.1 资格审查\n15.1.1 响应文件开启后, 由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n15.1.2 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 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n15.2 符合性审查\n15.2.1 由磋商小组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n15.2.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n15.2.3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要求供应商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s://www.gcy.zfcg.gxzf.gov.cn/) 的方式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必须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书面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磋 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 磋商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 CA 签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若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 必须同时出示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 份证明。\n15.2.4 首次响应文件中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n(1) 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n(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n(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n(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n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 (4) 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15.2.5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 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由磋商小组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n15.2.6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n16.磋商\n16.1 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符合磋商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实时关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s://www.gcy.zfcg.gxzf.gov.cn/) 开标信息,在接到磋商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的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16.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n16.3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由磋商小组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n16.4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 CA 签章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s://www.gcy.zfcg.gxzf.gov.cn/) 提交。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若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必须同时出示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n16.5 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n16.6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n16.7 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n16.8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库〔2015〕124 号) 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n16.9 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除本须知正文第 16.8 条的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n16.10 本项目所有响应文件的首次报价及所有磋商报价均不公布。最后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n17.最后报价\n17.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s://www.gcy.zfcg.gxzf.gov.cn/) 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除本章第 4.3 条外,否则必须重新采购。\n17.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 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 提交最后报价。\n①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相比无调整的: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只须注明与首次报价相同。\n②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相比有调整的: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必须包含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即最后报价是工程量清单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具体包括供应商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规费、税金、其它项目) 和采购人部分 (暂列金、材料购置费) (如有) 等完成本工程并经验收合格至达到质量保修期限所需的费用、合理利润及风险。如磋商文件或磋商程中明确供应商应提供技术服务及其它服务的 (如检测费、验收发生的费 用),相应费用也应包括在最后报价中。最后报价不允许采用汇总后优惠、打折的形式,否则 其报价无效并作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在报价时可只报总价,但必须将包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的最后报价在规定时间内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s://www.gcy.zfcg.gxzf.gov.cn/) 提交,逾期则最后报价无效,以首次报价为准。\n17.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 号) 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n17.4 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n17.5 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n17.6 磋商小组收齐某一分标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磋商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n17.7 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正文第 25.2.4 条的规定修正。\n17.8 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n(1) 供应商不确认的;\n(2) 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 (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 超过所竞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n(3) 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 (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 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n17.9 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n17.10 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n18.比较与评价\n18.1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n18.2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 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n18.3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n(1) 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n(2) 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n18.4 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 (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n18.5 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须知正文第 17.3 条情形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 指标优劣顺序推荐。\n18.6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n特别说明:政采云公司如对电子化磋商及评审程序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程序操作。\n18.6 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 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n18.6.1 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n18.6.2 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n18.6.3 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n18.6.4 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n18.6.5 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n18.6.6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n六、确定成交供应商办法及结果公告\n19.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2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n19.2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n19.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n19.4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n七、履约保证金\n20.履约保证金:详见须知前附表。\n八、签订合同\n21.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评标结束 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送采购人,采购人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结果报告中推荐的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人。对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无异议的项目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倡导各采购人尽量压缩合同签订时间。\n21.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本项目确定成交供应商办法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n九、政府采购合同公告\n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n十、适用法律\n23.本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n《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n十一、其他事项\n24.1 招标代理服务费\n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2003]857号文规定收取,由招标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即按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为1.0%,100-500万元为0.7%,并且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n代理服务费专用账户:\n账户名称:广西合士嘉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浦北分公司 \n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支行\n银行账号:45050110120500000903\n代理服务费收费计算标准:\n 费率\n金额\n 货物类\n 服务类\n 工程类\n\n 100 万元以下\n 1.5%\n 1.5%\n 1.0%\n\n 100~500 万元\n 1.1%\n 0.8%\n 0.7%\n\n 500~1000 万元\n 0.8%\n 0.45%\n 0.55%\n\n 1000~5000万元\n 0.5%\n 0.25%\n 0.35%\n\n 5000万元~1亿元\n 0.25%\n 0.1%\n 0.2%\n\n 1~5亿元\n 0.05%\n 0.05%\n 0.05%\n\n 5~10亿元\n 0.035%\n 0.035%\n 0.035%\n\n\n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n24.2.解释权\n解释权属本采购代理机构。\n24.3 询问、质疑和投诉\n24.3.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n24.3.2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如下:\n(1) 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n(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n(3) 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n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n24.3.3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n24.3.4 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函、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法律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n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n(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n(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n(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n(4) 事实依据;\n(5) 必要的法律依据;\n(6) 提出质疑的日期。\n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n24.3.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n(1)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在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n(2) 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n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n24.3.6 投诉的权利。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n所有与本磋商文件有关的函件请按下列通讯地址联系:\n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县城教育路榕侨阳光城1栋一层103铺夹层\n电话: 0777-8318828\n\n\n\n\n\n\n\n\n\n\n\n\n第三章 项目基本情况及要求\n\n说明:\n1.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非实质性条款数为 0 项。\n2.服务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非实质性条款数为 0 项。\n3.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竞标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n4.本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n 序号\n 标的名称\n 数量及单位\n 具体要求\n 最高限价(元)\n\n 1\n 华兴街延长线土方平整工程 \n 1项\n 1、工程概况:华兴街延长线土方平整工程,包含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n2、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要求。\n3、具体需求内容及编制说明详见工程量清单(另册发放)\n 2212052.33\n\n 商务要求\n\n 合同履约期限\n 施工工期180日历天\n\n 建设地点\n 浦北县内\n\n 合同签订时间\n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5 日内。(最迟不能超过25日)\n\n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n ①项目实质性开工7天后,可以向财政申请不高于合同价30%项目预付款,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在第一次进度付款中扣回。\n②按实际完成合同价内包含的工程量的90%支付工程进度款(因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增加的工程量按实际增加工程量计算),在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前,支付工程款总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90%,待工程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计结算金额100%。\n\n 验收标准\n 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n\n\n\n第四章 评审标准\n一、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n1.资格审查\n1.1 响应文件开启后,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n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n( 1 )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 ”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 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n(2) 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n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料保存。\n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n1.2 资格审查标准为本磋商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审查。\n1.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1) 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n(2) 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n(3) 响应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n1.4 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n2.符合性审查\n2.1 由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n2.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n2.3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要求供应商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s://www.gcy.zfcg.gxzf.gov.cn/) 的方式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必须 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书面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磋商小 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磋商 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 盖 CA 签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若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必须同时出示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n2.4 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n(1) 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n(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n(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n(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n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 (1) - (4) 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2.5 商务技术报价评审\n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n(1) 商务技术评审\n1) 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n2) 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出具的身份证明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n3) 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响应文件提供的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 “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文件资料要求 的规定或者提供的报价商务技术文件无效。\n4) 商务条款中标“▲”的条款发生负偏离的或者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或者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n5) 未对竞标有效期作出响应或者响应文件承诺的竞标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n6) 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n7) 响应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n8)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n9) 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第 7.7 条情形;\n10) 技术需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n11) 虚假竞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n12) 竞标技术方案不明确,磋商文件未允许但响应文件中存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备选 (替代) 竞标方案;\n13)响应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不一致的;\n14) 未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n15)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n(2) 报价评审\n1) 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规定的;\n2) 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n3) 供应商未就所磋商分标进行报价或者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磋商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磋商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唯一总价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存在有选择、有条件报价的 (磋商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者其他约定的除外) ;\n4) 磋商报价 (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 超过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磋商报价 (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 超过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n5) 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磋商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磋商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磋商报价 (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 超过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n6) 响应文件响应的标的数量及单位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实质性不一致的。\n2.6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将资格和符合性不通过的情况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从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n2.7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n3.磋商程序\n3.1 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符合磋商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实时关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s://www.gcy.zfcg.gxzf.gov.cn/) 开标信息,在接到磋商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的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n3.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n3.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n3.4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 CA 签章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提交。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若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必须同时出示有效 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磋商 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n3.5 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n3.6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n3.7 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n3.8 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n3.9 本项目所有响应文件的首次报价及所有磋商报价均不公布。最后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n4. 最后报价\n4.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s://www.gcy.zfcg.gxzf.gov.cn/) 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除本章第 4.3 条外,否则必须重新采购。\n4.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s://www.gcy.zfcg.gxzf.gov.cn/) 提交最后报价。\n①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相比无调整的: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只须注明与首次报价相同。\n②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相比有调整的: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必须包含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即最后报价是工程量清单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具体包括供应商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规费、税金、其它项目) 和采购人部分 (暂列金、材料购置费) (如有) 等完成本工程并经验收合格至达到质量保修期限所需的费用、合理利润及风险。 如磋商文件或磋商程中明确供应商应提供技术服务及其它服务的 (如检测费、验收发生的费 用) ,相应费用也应包括在最后报价中。最后报价不允许采用汇总后优惠、打折的形式,否则其报价无效并作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在报价时可只报总价,但必须将包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最后报价在规定时间内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s://www.gcy.zfcg.gxzf.gov.cn/) 提交,逾期则最后报价无效,以首次报价为准。\n4.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 号) 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 家。\n4.4 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n4.5 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n4.6 磋商小组收齐某一分标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磋商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n4.7 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正文第 25.2.4 条的规定修正。\n4.8 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n(1) 供应商不确认的;\n(2) 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 (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 超过所竞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n(3) 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 (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 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n4.9 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n4.10 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n5.比较与评价\n5.1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n5.2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n5.3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n(1)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n(2) 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n5.4 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 (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n5.5 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章第 4.3 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n5.6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n二、评定标准(综合评分法)\n对进入详评的,磋商小组将以竞争性磋商文件 、响应文件为评定依据,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计分办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n 序号\n 评审因素\n 评审因素具体内容\n 分值\n\n 1\n 价格分\n (1)本项目执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策,不再执行价格扣除政策。\n(2)以进入比较与评价环节的最低的评审价为基准价,基准价得分为 30分 。\n(3)价格分计算公式:\n报价得分=(基准价/最后报价)× 30分 \n 30分\n\n 2\n 技术分\n 评审因素\n\n 2.1\n 技术分\n (1)拟投入人员配备情况 (满分3分)\n基本人员要求:拟派驻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应具有相应岗位资格证书,且拟投入的项目管理人员符合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规定,否则不得分。\n优(3分):投入人员齐备、搭配合理科学,完全满足施工需要。\n良(2分):投入人员基本齐备、搭配合理,满足施工需要。\n中(1分):投入人员基本齐备、搭配一般,基本满足施工需要。\n差(0分):投入人员不齐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n(2)总体概述(满分8分)\n优(8分):对项目总体有深刻认识,表述清晰、完整、严谨、合理,措施先进、具体、有效、成熟,采用了己论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合理,符合规范要求。\n良(6分):对项目总体有一定认识,表述清晰、完整,措施具体有效;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符合规范要求。\n中(4分):对项目总体有认识,有一定的措施但部分不具体;施工段划分较合理,符合规范要求。\n差(2分):对项目认识不足,表述不清晰,措施不具体;施工段划分不合理。\n(3) 主要施工方法(满分8分)\n优(8分) :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针对性强,施工技术方案详尽周密,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可行,能很好的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n良(6分) :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施工技术方案齐全,工艺成熟、方法合理、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n中(4分) :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基本符合项目实际,施工技术方案基本齐全,方法基本合理、基本可行,基本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n差(2分) :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针对性差,施工技术方案差,工艺落后、方法不合理,不能指导具体施工和确保安全。\n(4)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满分7分)\n优(7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n良(5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准确。\n中(3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n差(1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调配投入计划不合理,不能满足施工需要。\n(5)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满分7分)\n优(7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采用先进机械设备。\n良(5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n中(3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n差(1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n(6)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满分8分)\n优(8分):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n良(6分):总体布置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基本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n中(4分):总体布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n差(2分):总体布置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n(7)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满分8分)\n优(8分):对项目关键技术、工艺有深入的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先进合理的施工措施并有可行的安全措施,解决方案完整、经济、安全、切实可行,措施得力。\n良(6分):对项目关键技术、工艺有深入的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合理的建议,解决方案经济、安全、基本可行。\n中(4分):对项目关键技术有一定了解,对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基本可行。\n差(2分):对项目关键技术有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建议,解诀方案不可行。\n(8)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满分8分)\n优(8分):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实施措施,采用规范正确、清晰。\n良(5分):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合理的措施且具体、完整,采用规范正确。\n中(3分):有基本合理的措施,采用规范正确。\n差(1分):安全文明措施不得力,采用规范不正确。\n(9)质量保证(满分8分)\n优(8分):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超过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n良(5分):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n中(3分):具体措施可行,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n差(1分):措施不可行,不能满足文件中质量要求。\n(10)违约责任承诺(满分5分)\n优(5分):违约责任承诺详细、完善。\n良(3分):违约责任承诺基本完整。 \n中(1分):有违约责任承诺,内容简单、不全面。\n差(0分):无违约责任承诺。\n 70分\n\n 总得分=1+2\n \n\n\n\n三、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n(一) 磋商小组将根据总得分由高到低对供应商排列次序 (得分相同时,以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并推荐前三名为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n(二) 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采购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以此类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n\n\n\n\n\n\n\n\n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n\n一、资格证明文件格式\n1.资格证明文件封面格式: \n\n电 子 响 应 文 件\n\n资 格 证 明 文 件\n\n\n\n\n\n项目名称:\n\n项目编号:\n\n供应商名称:\n\n供应商地址:\n\n\n\n年 月 日\n\n2.资格证明文件目录\n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分格式后附)。\n \n\n\n\n\n\n\n\n\n\n\n\n\n\n\n\n\n竞标声明(格式)\n\n致:(采购人名称):\n我方(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供应商,经营地址 。\n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竞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服务,我方就本次竞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n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n2.我方不是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n3.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n(1)将按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n(2)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澄清或者更正公告(如有);\n(3)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n(4)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竞标有效期。\n4.我方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n(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n(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n(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n(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n(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n(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5.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n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要求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我方就对本次响应文件进行注明如下:(两项内容中必须选择一项)\n□我方本次响应文件内容中未涉及商业秘密;\n□我方本次响应文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有: ;\n7.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邮政编号: \n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n开户银行: 帐号: \n8.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n特此承诺。\n注:如为联合体竞标,盖章处须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电子签章并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电子签名,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n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电子签名): \n供应商(电子签章): \n 年 月 日\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格式)\n\n供应商直接控股股东信息表(格式)\n\n 序号\n 直接控股股东名称\n 出资比例\n 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 备注\n\n 1\n \n \n \n \n\n 2\n \n \n \n \n\n 3\n \n \n \n \n\n ……\n \n \n \n \n\n\n注:\n1.直接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n2.本表所指的控股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表所指的直接控股关系。\n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股东的,则在“直接控股股东名称”填“无”。\n\n\n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n供应商(电子签章): \n 年 月 日\n\n\n供应商直接管理关系信息表(格式)\n\n 序号\n 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n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 相互关系\n\n 1\n \n \n \n\n 2\n \n \n \n\n 3\n \n \n \n\n ……\n \n \n \n\n\n注:\n1.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n2.本表所指的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管理关系。\n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的,则在“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填“无”。\n\n\n\n\n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n供应商(电子签章): \n 年 月 日\n\n\n\n\n\n\n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n\n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n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n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n…… \n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n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n\n企业名称(章): \n日 期:\n\n注: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n\n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n\n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n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n\n\n\n单位名称(盖章):\n日 期:\n\n\n\n注: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n\n二、报价文件格式 \n1.报价文件封面格式\n \n电 子 响 应 文 件\n\n\n报 价 文 件\n\n\n\n\n\n项目名称:\n\n项目编号:\n \n供应商名称:\n\n供应商地址:\n\n\n\n\n年 月 日\n\n2.报价文件目录\n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分格式后附)。\n\n磋商函(格式)\n致:(采购人名称)\n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 (项目编号) 的 (项目名称) 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磋商须知、合同 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 写) (¥ 元)的磋商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 (如有时) 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 等级。\n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 (如有时) 及有关附件。\n3、我方承认磋商函附录是我方磋商函的组成部分。\n4、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招标投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n(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n(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n(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n(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n(5) 参加招标投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n(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5、一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证按合同书中规定的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n6、如果我方成交,我方将按照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n7、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磋商须知”中第 11 条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成交,我方将受此约束。\n8、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n\n供 应 商(电子签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n单位地址: \n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n开户银行名称:\n开户银行账号:\n开户银行地址:\n日期: 年 月 日\n\n磋商函附录(格式)\n\n 序号\n 条款内容\n 约定内容\n 备注\n\n 1\n 项目经理\n 姓名:\n \n\n 2\n 响应文件有效期\n \n \n\n 3\n 工期\n 日历天\n \n\n 4\n 质量保证金\n 结算价的 %\n \n\n 5\n 质量标准\n \n \n\n 6\n 付款条件\n \n \n\n ……\n ……\n \n \n\n 备注:供应商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采购单位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n\n\n\n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n供应商(电子签章): \n 年 月 日\n\n\n\n\n\n\n\n\n\n竞标报价表(格式)\n\n 单位:元\n 序号\n 标的名称\n 数量及单位\n 竞标报价(元)\n 备注\n\n 1\n \n \n \n \n\n …\n \n \n \n \n\n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 )\n\n\n注: \n1. 供应商的报价表必须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2. 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加盖电子签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3.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相比有调整的,必须同时上传相对应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作为附件,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n\n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n供应商(电子签章): \n日期: 年 月 日\n\n\n\n\n\n已标价工程量清单\n\n1、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规范中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规范中的“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磋商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n\n\n\n\n\n\n\n\n\n\n\n\n\n\n\n\n\n\n\n三、商务技术文件格式\n1.商务技术文件封面格式\n \n电 子 响 应 文 件\n\n\n商 务 技 术 文 件\n\n\n\n\n\n项目名称:\n\n项目编号:\n \n供应商名称:\n\n供应商地址:\n\n\n\n\n年 月 日\n\n2.商务技术文件目录\n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分格式后附)。\n\n\n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n\n一、我方承诺无下列相互串通竞标的情形:\n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n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n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n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竞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n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n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n二、我方承诺无下列恶意串通的情形:\n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n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n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n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n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竞标报价,或者在竞争性磋商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n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n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n\n以上情形一经核查属实,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n\n\n供应商(电子签章):\n 年 月 日\n\n法定代表人证明书\n\n供应商名称: \n地 址: \n姓 名: 性 别: \n年 龄: 职 务: \n身份证号码: \n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n特此证明。\n\n\n\n附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n\n\n供应商(电子签章): \n 年 月 日\n\n\n\n授权委托书\n(如有委托时)\n\n致:(采购人名称):\n我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 (姓名) 以我方的名义参加 项目的竞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的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n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者电子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n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n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n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n\n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电子签名): \n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n \n 供应商(电子签章): \n 年 月 日\n\n\n\n\n\n注: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电子签名,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或者电子签名,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n\n施工组织设计\n(格式自拟)\n\n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格式)\n\n 岗位\n 姓名\n 身份证号\n 职称\n 执业或职业资格\n 承担完工、在建工程情况\n\n \n \n \n \n 证书名称\n 级别\n 证号\n 专业\n 完工/在建\n 主要项目\n名称\n\n 1.项目经理\n \n \n \n \n \n \n \n \n \n\n 2.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n \n \n \n \n \n \n \n \n \n\n 3. 施工员\n \n \n \n \n \n \n \n \n \n\n 4.安全员\n \n \n \n \n \n \n \n \n \n\n 5. 质量员\n \n \n \n \n \n \n \n \n \n\n 6.材料员\n \n \n \n \n \n \n \n \n \n\n \n \n \n \n \n \n \n \n \n \n\n 一旦我单位成交,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我方保证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机构。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n\n\n备注:\n1.本表所列岗位的所有管理人员的情况均应如实填写。可按以上格式扩展为多页填写。\n2.供应商应当在本表后附所有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2023年09月以来任意1个月在供应商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n\n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n供应商(电子签章): \n 年 月 日\n\n\n附:大型、 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n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n 行业名称\n 指标名称\n 单位\n 大型\n 中型\n 小型\n 微型\n\n 农林牧渔\n 营业收入\n 万元\n ≥20000\n 500-20000\n 50-500\n <50\n\n \n工业\n 从业人员\n 人\n ≥1000\n 300-1000\n 20-300\n <20\n\n \n 营业收入\n 万元\n ≥40000\n 2000-40000\n 300-2000\n <300\n\n \n建筑业\n 营业收入\n 万元\n ≥80000\n 6000-80000\n 300-6000\n <300\n\n \n 资产总额\n 万元\n ≥80000\n 5000-80000\n 300-5000\n <300\n\n \n批发业\n 从业人员\n 人\n ≥200\n 20-200\n 5-20\n <5\n\n \n 营业收入\n 万元\n ≥40000\n 5000-40000\n 1000-5000\n <1000\n\n \n零售业\n 从业人员\n 人\n ≥300\n 50-300\n 10-50\n <10\n\n \n 营业收入\n 万元\n ≤20000\n 500-20000\n 100-500\n <100\n\n \n交通运输\n 从业人员\n 人\n ≥1000\n 300-1000\n 20-300\n <20\n\n \n 营业收入\n 万元\n ≥30000\n 3000-30000\n 200-3000\n <200\n\n \n仓储\n 从业人员\n 人\n ≥200\n 100-200\n 20-100\n <20\n\n \n 营业收入\n 万元\n ≥30000\n 1000-30000\n 100-1000\n <100\n\n \n邮政业\n 从业人员\n 人\n ≥1000\n 300- 1000\n 20-300\n <20\n\n \n 营业收入\n 万元\n ≥30000\n 2000-30000\n 100-2000\n <100\n\n \n住宿餐饮\n 从业人员\n 人\n ≥300\n 100-300\n 10-100\n <10\n\n \n 营业收入\n 万元\n ≥10000\n 2000-10000\n 100-2000\n <100\n\n 房地产 开发经营\n 资产总额\n 万元\n ≥10000\n 5000-10000\n 2000<5000\n <2000\n\n \n 营业收入\n 万元\n ≥200000\n 1000-200000\n 100<10000\n <100\n\n 物业管理\n 从业人员\n 人\n ≥1000\n 300-1000\n 100-300\n <100\n\n \n 营业收入\n 万元\n ≥5000\n 1000-5000\n 500- 1000\n <500\n\n 信息传输\n 从业人员\n 人\n ≥2000\n 100-200\n 10-100\n <10\n\n \n 营业收入\n 万元\n ≥100000\n 1000-100000\n 100-1000\n <100\n\n 软件和 信息技术\n 从业人员\n 人\n ≥300\n 100-300\n 10-100\n <10\n\n \n 营业收入\n 万元\n ≥10000\n 1000-10000\n 50-1000\n <50\n\n 租赁和 商务服务\n 从业人员\n 人\n ≥300\n 100-300\n 10-100\n <10\n\n \n 资产总额\n 万元\n ≥120000\n 8000-120000\n 100-8000\n <100\n\n 其他未列 明行业\n 从业人员\n 人\n ≥300\n 100-300\n 10-100\n <10\n\n\n说明:\n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n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n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n\n\n\n\n\n\n\n\n\n\n\n\n\n\n\n\n\n第6章 合同主要条款 (参考格式)\n(仅供参考,由双方按实际情况调整)\n\n施 工 承 包 合 同 书\n\n\n\n\n\n工程名称: \n\n发包人(甲方): \n\n承包人(乙方): \n\n日 期: 年 月 日\n\n\n第1部分 \n第2部分 合同协议书\n发包人(全称): \n承包人(全称): \n (以下称发包人)为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n一、工程概况\n1. 工程名称: 。\n2. 工程地点: 浦北县 。\n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n4. 资金来源: 。\n5. 工程内容 。\n6. 工程承包范围: 详见工程量清单所包含内容 。\n二、合同工期\n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总监理工程师开具并有发包人签认的开工令为准 )\n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n工期总日历天数: 18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n三、质量标准\n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n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n1.签约合同价为:\n人民币(大写: )(¥ 元);\n2. 合同价格形式: 综合单价 。\n五、项目经理\n承包人项目经理: 。\n六、合同文件构成\n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n(1)中标通知书(如有);\n(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n(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n(4)通用合同条款;\n(5)技术标准和要求;\n(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n(7)图纸;\n(8)其他合同文件。\n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n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n七、承诺\n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n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n3. 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n八、词语含义\n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n九、签订时间\n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n十、签订地点\n本合同在 签订。\n十一、补充协议\n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n十二、合同生效\n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n十三、合同份数\n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n\n\n发包人:浦北县土地储备中心 承包人:\n(公章) (公章)\n\n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n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n\n\n地址: 地址: \n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n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n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n账 号: 账 号: \n\n\n\n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n1. 一般约定\n1.1词语定义与解释\n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n 1.1.1 合同\n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n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n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n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n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n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n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n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n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n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n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n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n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n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n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n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n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n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n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n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n1.1.3 工程和设备\n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n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n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n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n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n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n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n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n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n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n1.1.4 日期和期限\n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n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n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n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n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n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n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n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n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n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n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n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n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n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n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n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n1.1.6 其他\n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n1.2语言文字\n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n1.3法律\n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n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n1.4 标准和规范\n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n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n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n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n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n(1)合同协议书;\n(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n(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n(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n(5)通用合同条款;\n(6)________________;\n(7)________________;\n(8)________________;\n(9)________________。\n(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造价[2019]10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n说明:(6)、(7)、(8)、(9)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四者之一,其优先顺序可根据采取的不同合同方式由双方约定。\n\n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n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n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n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n1.6.2 图纸的错误\n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n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n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n1.6.4 承包人文件\n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n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n1.7联络\n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n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n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n1.8严禁贿赂\n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n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n1.9化石、文物\n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n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n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n1.10交通运输\n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n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n1.10.2 场外交通\n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n1.10.3场内交通\n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n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n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n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n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n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n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n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n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n1.11知识产权 \n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n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n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n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n1.12保密\n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n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n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n(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n(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n(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n2. 发包人\n2.1 许可或批准\n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n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n2.2 发包人代表\n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n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n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n2.3 发包人人员\n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n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n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n2.4.1 提供施工现场\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n2.4.2 提供施工条件\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n(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n(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n(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n(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n2.4.3 提供基础资料\n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n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n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n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n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n2.6 支付合同价款\n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n2.7 组织竣工验收\n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n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n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n3. 承包人\n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n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n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n(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n(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n(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n(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n(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n(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n(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n(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n(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n3.2 项目经理\n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n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n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n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n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n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n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n3.3 承包人人员\n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n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n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n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n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n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n3.4 承包人现场查勘\n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n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n3.5 分包\n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n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n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n3.5.2 分包的确定\n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n3.5.3 分包管理\n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n3.5.4 分包合同价款\n(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n(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n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n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n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n(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n(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n(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n3.7 履约担保\n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n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n3.8 联合体\n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n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n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n4. 监理人\n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n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n4.2监理人员\n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n4.3监理人的指示\n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n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n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n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n4.4 商定或确定\n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n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n5. 工程质量\n5.1质量要求\n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n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n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n5.2质量保证措施\n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n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n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n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n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n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土方平整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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