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装修工程中标结果公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2025)
浦欣家园四期配套幼儿园装修工程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0192-JCEC-C2024-0505
二、项目名称:浦欣家园四期配套幼儿园装修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中标/成交金额
1
江苏畅阳建设有限公司
91320105738899198P
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宏运大道1813号武夷商城天骄阁11幢103
96(均分制)
2526697.29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名称:浦欣家园四期配套幼儿园装修工程
施工范围:室内装修工程、室内水电安装工程、室内消防及智能化工程、室外工程等
施工工期:90天
项目经理:仇国钧
执业证书信息:苏1332010201123415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沈永良、刘清忠、张泉(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成交供应商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代理工程招标收费基准费率90%计算(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整),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19619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
单位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柳洲北路10号
联系人:张泉
联系电话:025-5860814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8号鼓楼创新广场D栋10楼1002室
联系人:瞿凯
联系电话:025-8663096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瞿凯
电话:025-86630962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
JSZC-320192-JCEC-C2024-0505采购文件.doc
《采购包1(江苏畅阳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报价折扣证明》.pdf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浦欣家园四期配套幼儿园装修工程
品目
房屋修缮
采购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
行政区域
南京市江北新区
公告时间
2025年01月08日 15:03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沈永良,张泉,刘清忠
总成交金额
¥252.6697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瞿凯
项目联系电话
025-86630962
采购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
采购单位地址
南京市浦口区柳洲北路10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8751945009
代理机构名称
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8号鼓楼创新广场D栋8-11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瞿凯
\n\n\n\n\n \n浦欣家园四期配套幼儿园装修工程\n \n \n \n \n竞争性磋商文件\n项目编号:JSZC-320192-JCEC-C2024-0505\n \n \n \n \n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n2024年12月\n\n\n目录\n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n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n第三章 评审标准\n第四章 技术要求\n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n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附件\n\n \n\n\n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n \n项目概况\n浦欣家园四期配套幼儿园装修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月6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n \n一、项目基本情况\n1.1项目编号:JSZC-320192-JCEC-C2024-0505\n1.2项目名称:浦欣家园四期配套幼儿园装修工程\n1.3预算金额:398万元\n1.4最高限价:397.905085万元\n1.5采购需求:浦欣家园四期配套幼儿园装修工程 \n1.6工期:90天\n1.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n \n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n(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n(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 \n(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财务报告,或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n(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n(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1提供缴纳税收的凭证;2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n(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n(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n(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n2.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供应商需为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本项目行业划分:建筑业\n2.2、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n(三)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n3.1、提供供应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n3.2、提供供应商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n· (四)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n(五)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n(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n(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n(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n \n三、获取采购文件\n3.1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n2地点:江苏政府采购网\n3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n \n \n四、响应文件提交\n4.1 截止时间:2025年1月6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n4.2 地点: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n \n五、开启\n5.1 时间:2025年1月6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n5.2 地点:“苏采云”网上开标大厅\n \n六、公告期限\n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n \n七、其他补充事宜\n1本项目在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江苏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发布公告。\n2 勘察现场或答疑:2025年1月3日10:00。\n如供应商因主动放弃现场踏勘造成响应不准确、报价不合理的,后果自行承担。\n3供应商通过“苏采云”(网址:http://jszfcg.jsczt.cn/)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办理江苏省政府采购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的,详见苏采云官网首页“新CA办理指南”。供应商通过苏采云官网首页进行供应商注册及CA绑定。CA登录后,供应商按《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进行操作。\n操作手册下载地址:http://www.ccgp-jiangsu.gov.cn/jiangsu/zlxz/ee/ee3a4bc5a3454aa2b0d9312230633ce9.html\n首次登录“苏采云”系统的新用户,登录网址后,点击“用户注册”--“新CA办理指南”--获取CA后绑定、登录系统--采购项目参与--下载采购文件(文件后缀名为“.kedt”)。\n“苏采云”南京地区客服热线025-83633744、025-83633743。\n4、有关本次采购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请及时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www.ccgp-jiangsu.gov.cn)更正公告。\n5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n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 参加南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供应商应尽早做好承诺工作,点击‘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首页 (https://njgc.jfh.com/)‘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系统链接打开系统页面(http://180.101.238.212:8280/hodeframe2018_cxda/index.action;jsessionid=769BA9C8E1729422E7173B991C8EC1E5)登录(未注册的供应商应先点击‘供应商注册点这里’并按 要求完成注册),然后在“信用记录”模块页面点击“信用记录打印”下载本单位《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随响应文件一并递交。未按要求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的,该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n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书面《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n(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n(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n(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n(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n(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n(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n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n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n(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n(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n(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n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n \n \n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n 8.1采购人信息\n名 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n联系人:张泉\n电话:025-58608147\n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n名 称: 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n地 址:南京市清江南路18号鼓楼创新广场D座1002 \n联系方式:瞿凯 025-86630962 quk@jcec.cn \n8.3项目联系方式\n项目联系人:瞿凯 \n电 话:025-86630962\n \n \n \n \n采购代理机构: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n2024年12月25日\n \n\n\n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n一、总则\n1、适用法律\n《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n2、定义\n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n2.2“供应商”是指参加竞争性磋商,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n2.3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n2.3“工程”指本采购文件中所述工程以及与之配套的货物、服务。\n2.4“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服务的单位。\n3、政策功能\n3.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n3.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发展政策,监狱和戒毒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审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和戒毒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n3.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审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n3.4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实行强制采购。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规定优先采购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三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n3.5强制采购信息安全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安全产品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并提供由国家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n3.6进口产品政策\n(1)除招标公告载明接受进口产品参加外,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进口产品认定依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n(2)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可以参加。\n(3)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n3.7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n2、 磋商文件\n4、 磋商文件构成\n4.1磋商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n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n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n第三章评审标准\n第四章技术要求\n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n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附件\n5、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n5.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n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首次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n三、磋商响应文件编制\n6、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n6.1 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n6.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n6.3 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报价产品如果是进口产品的,应提供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汇率。\n6.4 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写并制作目录。\n6.5 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n7、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n7.1 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是否响应。\n7.2 磋商响应文件由商务、技术、价格,以及其他部分内容组成。磋商响应文件目录及有关格式按磋商文件“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附件”的要求编制。\n7.3 本次采购的最小单位是标段。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中未分标段的,供应商对要求提供的服务不得部分响应;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中已经分标段的,可以以标段为单位响应。\n7.4 磋商响应文件的商务内容。商务部分内容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6)所述材料,如提供不全或不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磋商小组有权按无效响应处理):\n(1)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格式见第六章);\n(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第六章);\n(3)申请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n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n2)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 2.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n3)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 2.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文件;\n(4)报价一览表及附表(格式见第六章);\n(5)《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n(6)《商务条款偏离表》;\n(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n7.5 磋商响应文件的技术内容。技术内容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或其他证明文件等。提供的服务如与磋商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n(1)项目技术方案或服务说明; \n(2)《技术要求条款偏离表》;\n(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n7.6 磋商响应文件的价格内容\n(1) 价格部分内容是对标的价格构成的说明,磋商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仅接受一个价格。\n(2)报价应综合考虑清单中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管理费、利润、风险费、规费、税金等全部费用清单报价,无论清单特征中是否描述,供应商综合单价均应包含完成本清单项目所有工作内容的费用。即为履行本项目合同项下所有义务的全部费用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n(3)供应商应在《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等标明标的的单价、总价以及分项报价等。\n(4)响应文件所报的投标价格不得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价、限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n(5)经磋商后,如果成交价低于供应商首次响应报价的话,除特别注明外,分项报价同比例调整。\n7.7 磋商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磋商响应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组成。\n7.8 如标书制作工具中格式和内容与“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江苏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磋商文件不一致的,以上述网站发布的磋商文件为准。\n8、磋商保证金\n本项目无需提供\n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n响应文件递交与解密\n9.1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的规定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制作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电子响应文件。\n9.2 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n9.3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电子响应文件未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成功解密的,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做无效响应处理。\n10、联合体\n10.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n10.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n10.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同提交。\n10.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n \n五、磋商\n11、磋商有效期\n磋商有效期为90天,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磋商响应文件中承诺的磋商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n12、磋商组织\n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n13、磋商程序\n13.1 磋商小组审阅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凡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进入磋商程序。\n13.2 磋商小组将与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出《磋商函》,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提交《磋商响应函》并加盖电子公章。\n13.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n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n13.4 如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电子公章。\n13.5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向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发出《最后报价要求函》及最后报价格式表,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并加盖电子公章,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除项目扩大了供货范围,增加了采购内容、提高了技术要求外,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及《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n13.6 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格式表须加盖电子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交最后报价。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加盖电子公章的《退出磋商函》。\n13.7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n(1)响应文件所报的投标价格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价、限价的;\n(2)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实质性要求是指本磋商文件中用带星号(“*”)、“须(必须)”或“应(应当)”等其他文字说明的商务和技术要求。);\n(3)响应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n(4)响应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采购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n(5)响应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采购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措施项目增项除外);\n(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n13.8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n(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n(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n(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及《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n(4)在“苏采云”系统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n14、评分方法和标准\n14.1 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评分方法。\n 14.2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服务、业绩、投标响应性等。\n14.3 评分标准详见第三章。\n15、确定成交供应商\n15.1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审委员会将综合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确定为中标供应商。\n15.2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过程和结果编写磋商(评审)报告。\n15.3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可在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登录“苏采云”系统下载。 \n因系统存储空间有限,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后,“苏采云”系统不再保证提供下载《成交通知书》服务,因未及时下载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n15.4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n15.5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n15.6 所有响应文件不论成交与否,均不退回。\n16、签订合同\n16.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n16.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n16.3 除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不收取磋商保证金的项目,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采购人为磋商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予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n16.4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n六、质疑与投诉\n17、质疑\n17.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n17.2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n17.3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n17.4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n17.5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n17.6 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n17.7 质疑函的主要内容须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财政部指定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填写;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n17.8 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n17.9 质疑函应当现场书面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处,提交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n18、投诉\n18.1 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n18.2 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n18.3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n18.4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n18.5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n(1)捏造事实;\n(2)提供虚假材料;\n(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n18.6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联系电话:025-86636139(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质量管理部门)、025-86636853(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纪检监察部门)\n七、诚实信用\n19.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n19.2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将在本项目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n19.3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中心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n19.4 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n八、磋商费用\n20.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n20.2 本次采购,成交供应商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代理工程招标收费基准费率90%计算(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整),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专家评审费用。本项费用无需在《报价一览表》中单列。\n九、其它\n 21.1本项目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3〕65号)规定,执行绿色采购需求标准。\n \n \n \n \n\n\n第三章 评审标准\n \n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统计方法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将全部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直接进行算术平均,小数点后保留2位。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由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n 序号\n 评分内容\n 分值\n 评分标准\n\n 1\n 价格部分\n 70\n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响应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响应报价)×70(计算得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n\n 2\n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n 10\n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总体概述、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等)进行打分,方案完整得10分,方案有缺漏得7分,未提供不得分。\n\n 3\n 项目经理\n 4\n 项目经理需具有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及建设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完全满足得4分。[注:1、须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2、以上人员均须提供近半年的任意月(2024年5月至2024年11月)投标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须明确缴费月份、个人姓名、缴费单位,且加盖社保中心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明电子专用章)若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全或未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则该项不得分。]\n\n 4\n 项目组成员\n 4\n 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及建设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造价员(师)、资料员具有相关人员岗位证书及建设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完全满足得4分,缺一不得分。[注:1、以上人员须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2、以上人员均须提供近半年的任意月(2024年5月至2024年11月)投标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须明确缴费月份、个人姓名、缴费单位,且加盖社保中心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明电子专用章)若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全或未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则该项不得分。]\n\n 5\n 业绩\n 12\n (1)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1年11月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已完成的类似装修改造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3分,最多得6分。(提供相关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的证明文件,缺少任一项则业绩无效。)\n(2)供应商自2021年11月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已完成的类似装修改造业绩的,每个提供一个得3分,最多得6分;(提供相关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的证明文件,缺少任一项则业绩无效。)\n企业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不可兼得。\n\n\n \n说明:\n1. 所有认证、证明和业绩均以有效清晰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为依据,原件备查。\n \n \n \n\n第4章 \n\n第5章 技术要求\n特别说明:本章所有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均需投标供应商响应,不接受负偏离(负偏离作无效标处理)\n1、 清单编制说明\n 一、工程概况:项目地点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北新区泰山街道新马路:建筑面积:5399.63平方米。装饰建筑面积:5399.63平方米;建筑高度:13.500米;建筑层数:地上3层,地下1层;耐火等级:地下一级,地上二级;建筑使用功能:幼儿园。\n建设单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n二、工程招标范围:室内装修工程、室内水电安装工程、室内消防及智能化工程、室外工程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n三、控制价编制依据:\n1、招标图、设计变更等。\n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n3、201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n4、2014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n5、2014年《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n6、2009年《江苏省修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n6、《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n7、 材料价参南京市2024年11月份建设工程信息指导价;\n8、人工单价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24)348号);\n9、相关标准图集以及现行有关清单编制文件。\n四、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n五、暂列金额:无。\n六、材料品种及要求详见下表,施工时用材需经甲方认可;投标人自行采供的材料自主报价。\n主材推荐品牌表\n 序号\n 材料名称\n 品牌一\n 品牌二\n 品牌三\n\n 1\n 瓷砖\n 诺贝尔\n 马可波罗\n 东鹏\n\n 2\n PVC地板\n 阿姆斯壮\n 得嘉\n 洁氟乐\n\n 3\n 灯具\n 欧普\n 雷士\n 飞利浦\n\n 4\n 洁具\n 箭牌\n TOTO\n 九牧\n\n 5\n 无机涂料\n 立邦\n 多乐士\n 嘉宝莉\n\n 6\n 木地板\n 圣象\n 大自然\n 安信\n\n 7\n 阻燃板木工板\n 兔宝宝\n 千年舟\n 莫干山\n\n 8\n 石膏板\n 兔宝宝\n 龙牌\n 可耐福\n\n 9\n 防火门\n 长城(甲级)\n 南京国泰\n 江苏金晨\n\n 10\n 网线\n 普天\n 安普\n TCL\n\n 11\n 线管\n 金牛\n 伟星\n 中财\n\n 12\n 电缆、电线\n 远东\n 上上\n 江南\n\n 13\n 开关插座\n 西门子\n 施耐德\n 欧普\n\n 14\n 饰面板\n 兔宝宝\n 千年舟\n 莫干山\n\n 15\n 空调\n 格力\n 东芝\n 大金\n\n \n \n \n \n \n\n\n· 注:施工所使用的设备、材料须满足设计的要求,并为正规厂家合格产品。投标人自选的材料,投标报价时须在《承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中注明品牌、厂家、型号及规格,一旦中标后,严格按照本表所注明的材料进行供货;投标时未注明品牌、厂家、型号及规格的材料,中标后优先采用招标人指定产品。施工前须将所选用的材料品牌、样品报甲方或监理确认后方可采购。\n七、与设计图有关的说明:\n(一)装修工程。\n1、本项目为局部区域装饰改造:大厅、走道、楼梯间、厨房、活动室、音体活动室、成卫等。\n(二)安装工程\n(1)安装工程主要包括电气及给排水工程、智能化工程\n(2)水电安装工程以招标图纸为准,包含强电照明、插座等;\n(3)智能化工程以招标图纸为准,包含综合布线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监控视频系统 )、校园广播系统等;\n(4)室外工程以招标图纸为准,包含原大门拆除及重新安装、原有围墙拆除工程、新建围墙及新砌车库、电动车棚地面铺设沥青、电动车棚利旧等\n(5)所有招标清单项目特征中未述事项,均需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n八、其他须说明的问题:\n1、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全时,其相关技术规范及要求应按设计图纸,并应当综合考虑施工规范、地方规章等的要求,所产生的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清单特征中未描述的,但计价规范中注明的工程内容,承包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工程内容”而产生的费用,列入相应投标报价中,实施过程中费用不调增。\n2、本工程清单项目均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列项,工程量亦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计算。因苏采云系统原因不能上传图纸,请供应商与代理机构联系获取图纸。\n3、本工程所有砼均采用商品砼,砼是否采用泵送由各投标人自行考虑,中标后不作调整,设计图纸及规范如要求掺加除清单已列项外的抗裂纤维及其他外加剂,其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作调整;本工程所有砂浆均采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采用干拌或湿拌由各投标人自行考虑,中标后不作调整。\n4、本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基础之一,投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取费文件、技术规范等确定投标报价。\n5、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自行计算(或进行增补),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结算时,承包人不得以招标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缺项为由要求新增措施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结算时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n6、投标人应先到需施工的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其施工环境,工地位置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及工期的情况,招标人对于现有的施工环境及条件将不增加任何投入,请投标人自行考虑并计入投标价内;本工程施工外部协调工作由投标人负责,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周边地域情况, 并将此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发包人不再为此增加费用;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方案须得到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许可后方可实施。\n6、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内容不详的,以施工规范、规程、施工图纸、地质勘察报告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n7工程量清单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其内涵:①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它项目费和规费、税金;②包括完成每分部分项工程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③包括完成每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④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⑤考虑风险因素而调整的费用;⑥因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而发生的费用。\n8、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需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和其它单价和合价中。\n9、本工程中可能存在多次搭拆临建等情况,请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在报价中,结算时不得已任何理由增加此项费用。\n10、投标过程中如遇到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做法或描述不一致时,请投标人投标答疑时及时提出,如未提出,图纸相关做法又未变更,则视为图纸做法或描述就是招标清单特征描述,需综合考虑最优做法及报价,结算时不得以此为由调整投标报价。\n\n\n \n二、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n三、工期:90天\n四、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n五、安全要求::遵守国家、地方现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实行文明施工管理,并随时接受行政监督机构及其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具体详见合同条款。\n六:维保要求: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工程质量缺陷,并承担因承包人的责任而发生的相应费用。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合同内所有项目的施工和设备的质量保修。具体保修的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具体详见合同条款。\n八、为避免供应商非理性报价、防范恶意低价谋取成交影响项目实施,磋商小组在认为供应商首轮报价或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实质响应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施工质量、难以诚信履约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现场10分钟内提供书面说明,内容包括其报价差额的原因、具体可落实环节和理由。供应商不能按磋商小组要求说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可以将其作为无效响应。 \n九、其他要求\n9.1、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提供承诺书)\na、项目经理未变更的,以合同工程通过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为准;\nb、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自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未开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相应主管部门核准并已经办理变更手续;\n9.2、项目经理及项目组成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天不少于8小时,每周不少于5天。项目经理及项目组成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每发现1次处违约金1000元/天,可从工程款中扣抵,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发包人发现项目经理及项目组成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5次,发包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提供承诺书)\n\n\n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n \n\n参照(GF—2017—0201)\n \n \n \n \n建设工程施工合同\n· \n \n \n \n \n \n \n \n \n住房城乡建设部\n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n \n\n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n \n发包人(全称): \n承包人(全称): \n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n· 一、工程概况\n1.工程名称: 。\n2.工程地点: 。\n3.工程内容: 。\n· 二、合同工期\n工期: 天。\n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n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n· 三、质量标准\n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质量验收合格 标准。\n·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n1.合同价:\n人民币(大写)¥ 元();\n其中暂列金额:\n人民币(大写)¥ 元();\n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包工包料 。\n· 五、合同文件构成\n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n(1)中标通知书(如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如有);(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n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n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n· 六、承诺\n1.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n2.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n 七、词语含义\n本协议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n· 八、签订时间\n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n· 九、签订地点\n本合同在 南京江北新区 签订。\n· 十、补充协议\n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n· 十一、合同生效\n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生效。\n· 十二、合同份数\n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叁 份。\n· \n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n 法人(或委托人): 法人(或委托人): \n \n \n \n \n \n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n \n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2017—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n§ \n\n§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n· 1. 一般约定\n1.1 词语定义\n1.1.1合同\n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发包文件(4)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5)\n工程量清单及预算;(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n1.1.2 工程和设备\n1.1.2.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n1.1.2.2 永久占地包括: /。\n1.1.2.3 临时占地包括: /。\n1.2法律 \n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的法律、法规。\n1.3 标准和规范\n1.3.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n1.3.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n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n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n1.3.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n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n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承诺书、会议纪要等(2)本合同协议书;(3)发包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4)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5)中标通知书;(6)本合同专用条款;(7)本合同通用条款;(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9)工程量清单及其总说明;(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n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n1.5.1 图纸的提供\n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n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n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n1.5.2 承包人文件\n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开工前提供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进场总计划、甲供材及设备进场计划。进场施工前提供材料计划,材料投标品牌,按发包人或监理方要求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发包人供材料清单、承包人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等资料)。\n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7天;\n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另行约定;\n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另行约定;\n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资料后7天。\n1.5.3 现场图纸准备\n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另行约定。\n1.6 联络\n1.6.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n1.6.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另行约定;\n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另行约定;\n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另行约定;\n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另行约定。\n1.7 交通运输\n1.7.1 出入现场的权利\n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须对本标段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任何与本标段现场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本标段的施工现场,发包人安排的相关人员进入现场考察、检查等需由发包人代表提前通知承包人或监理代表方可入内。任何与本标段施工无关人员在本标段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人身损伤及财产损失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n1.7.2 场内交通\n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场地内和本项目有关的道路。\n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施工场地内的临时施工用道路由承包人自行建设、拆除,保证施工期间车辆、行人的畅通和安全,施工车辆货载必须符合屋顶、库顶设计要求,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自备,其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以上费用在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n1.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n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n1.8 知识产权\n1.8.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n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履行图纸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图纸内容泄露给无关的第三方或将图纸用于非发包人同意的本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n1.8.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承包人所有。\n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此工程项目。\n1.8.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如有,将由承包人承担。\n1.9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n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省、市相关计价文件执行。\n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书面认可的设计变更;(2)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签证;(3)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增减工程量。\n· 2. 发包人\n2.1 发包人代表\n发包人代表:\n姓名: ;\n职务:现场负责;\n联系电话: ;\n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协调各方的工作关系、理顺工作思路和方法、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及造价,以及相关工程事务工作。\n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n2.2.1 提供施工现场\n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n2.2.2 提供施工条件\n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计划工期前将施工现场各种障碍物清除。如发包人认为需承包人积极配合或需要清除的障碍物,承包人应服从安排,配合工作,费用按责任划分,参照通用条款。(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n2.3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n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n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n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n· 3. 承包人\n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n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国家关于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具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材料、构配件具有产品质量出场检验合格证明、技术标准、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并达到相应的验收标准;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的手续;已签署工程保修书等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n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另行约定。\n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n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发包人收到上述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验收。若承包人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则验收期顺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组织验收后,在一周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若初次验收未通过,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所提修改意见进行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完成后再次申报。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n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和电子形式。\n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另行约定。\n3.2 项目经理\n3.2.1 项目经理:\n姓名: ;\n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n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n安全生产合格证书号: ;\n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各专业质量员,不得擅自变更,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若有擅自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变更);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若有擅自变更,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n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委托的项目经理本人须进驻工地,且必须参加每周的例会(有事须请假),施工期间每周不少于六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如有夜间施工的情况,项目经理必须全程在施工现场,如发现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违反上述规定,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违约金。若项目经理连续3个工作日或累计10工作日不在现场的,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n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提供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否则将视为违约,发包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n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更换项目经理。\n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1)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追回已经支付的款项。(2)如果因客观原因更换项目经理,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n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不能胜任,有权利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n3.3 承包人人员\n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前提供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名单报发包人备案。对工程中明确的质量员、施工员、造价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员工。\n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该人员撤离施工现场,如有延误,发包人将予以1000元/天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n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n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如无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如有以上情况,发包人保留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n3.3.5合同中明确的质量员、施工员、造价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员工。合同中明确的质量员、施工员、造价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如果因客观原因更换上述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发包人有权反对及要求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调离不称职或发包人认为其雇用是不恰当的人员,未有发包人准许,不可再用此人。\n3.4 分包\n3.4.1 分包的一般约定\n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承包人禁止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发现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出现上述行为,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等。\n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禁止分包给第三人。\n 3.4.2分包的确定\n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n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有任何形式的转包和未经发包人允许的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n3.4.3 分包合同价款\n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n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n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承包人进场开工开始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至工程竣工。\n3.6 履约担保\n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n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若超过30天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仍未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天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违约金。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金额的10%,履约担保方式为银行保函,保函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n合同签订后,如承包人因投标报价过低或承包人自身原因要求发包人修改施工图纸或拒不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将没收承包人履约担保对应的金额,承包人无条件退场。\n· 4. 监理人\n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n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n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n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n4.2 监理人员\n总监理工程师:\n姓名: /;\n职务: /;\n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n联系电话: /;\n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n· 5. 工程质量\n5.1 质量要求\n1、本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的施工质量等级应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并应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若为不合格工程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n2、材料质量要求:符合国际现行的产品标准规定,并附有出厂合格证明,严禁使用不合格和过期材料和附件。 \n3、施工过程中质量要求:承包人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并满足发包人的合理要求。\n4、因承包人施工不规范、偷工减料、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每次违约金,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违约金,并限期整改。在合同期内累计发生质量问题超过2次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n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n5.2 隐蔽工程检查\n承包人提前通知发包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n施工验收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执行,施工过程的各工序结束后由监理或发包人验收确认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隐蔽工程须经发包人代表验收通过后才能隐蔽,否则发包人可以不承担该部分隐蔽工程费用,且有权复查,复查结果不合格则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若因此损坏或污染已完工程或者造成工程延期,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n承包人提前通知发包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为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n·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n6.1安全文明施工\n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n1、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由承包人统一协调管理,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n2、承包人负责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及财物安全,发生任何伤亡事故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自行解决;\n3、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安全使用水、电设施,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负责保管水、电设施,若发生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赔偿。\n4、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n5、承包人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n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n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在进场后或施工合同签署后7日内。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照规定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负责施工人员的治安教育、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若由此发生事故及引发的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n6.1.3 文明施工\n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一、施工安全:(1)承包人报请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安全施工方案,要有安全施工管理系统,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车辆机械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将施工安全落到实处。(2)承包人要认真做好机械的保养维护工作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机械不得带病作业,不得违规操作,杜绝机械事故。二、施工噪音:工程施工期间,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必须满足国家和南京市有关法规要求。三、污水排放:所有的废水、污水应按批准的方法处理后排入排污系统,不得污染环境,由此而引进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所有的施工垃圾应按照批准的方法运往批准的地点进行处理。四、夜间施工:承包人应按南京市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由于施工可能对周围居民、企事业等单位造成影响,可能由此而引发各种争议,这些争议应由承包人负责协调,业主尽可能予以协助。五、文明施工:参照市、区有关文件执行。。\n6.1.4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n· 7. 工期和进度\n7.1 施工组织设计\n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另行约定。\n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n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n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n7.2 施工进度计划\n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开工前3天。\n7.3 开工\n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n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n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n7.4 测量放线\n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一周由发包人、承包人在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n7.5 工期延误\n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n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由于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报告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n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n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n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不可抗力除外),由此增加的赶工措施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该合同工期每推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违约金,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责任和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如延误工期超过30天,发包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立即清场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n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另行约定。\n7.6 不利物质条件\n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n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n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n1、暴雪;2、洪水;3、泥石流。\n7.8 提前竣工的奖励\n提前竣工的奖励: /。\n· 8. 材料与设备\n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n8.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n8.2 样品\n8.2.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n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自购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有关职能部门规定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所选的主、辅材品牌、档次应尽量保持一致,材料实行进场申报制度,约定的承包人供应材料必须向发包人送样,报品牌、价格、供应商供发包人核实,在使用前进行检验或试验,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认可后才能用于本工程,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或监理方对承包人供应材料的认可,并不代表免除承包人对所采购材料的责任。\n· 材料样品应按程序封存,主材材料推荐品牌见合同附件(如有)。\n8.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n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n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n8.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n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本合同工程实施全过程中全面负责施工范围内的现场施工管理,对场地的安全保卫、精神文明、环境卫生、污水排放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施工场地内的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有全部的管理责任。\n· 9. 试验与检验\n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n9.1.1试验设备\n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n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n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n9.2 现场工艺试验\n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n· 10. 变更\n10.1变更的范围\n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n1、设计变更需有设计部门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并经发包人工程管理部门和现场负责人签字。\n2、现场签证必须由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方可有效。\n3、因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且符合价款调整条件的,必须在7日内将量、价申请报告报发包人现场负责人核准。\n4、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变更,承包人不得调整合同价款。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得增加。所有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院、监理(如有)、发包人和承包人四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对于增加合同价款不予执行。\n10.2 变更估价\n10.2.1 变更估价原则\n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n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发承包双方协商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n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及相配套定额和文件规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执行相应的优惠条件,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n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n5、其他事项:双方另行协商。\n10.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n发包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书面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n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n10.4 暂估价\n如有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暂估价一览表》。\n10.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n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n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n10.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n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n第3种方式: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n10.5 暂列金额\n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如有,在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处理。\n· 11. 价格调整\n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n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在综合单价里已考虑,不做调整。\n·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n12.1 合同价格形式\n1、单价合同。\n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人工单价、机械台班价格浮动的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等一切风险。\n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设计变更 、现场签证调整变更工程量, 需经监理(如有)初审、发包人确认。\n如果产生变更或者新增项目,原清单子目中有的,按原子目单价优惠计算,如果原清单子目中没有的,按定额计算后分部分项工程费下浮后价格计取。\n2、总价合同。\n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n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n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n3、其他价格方式: /。\n12.2 预付款\n12.2.1 预付款的支付\n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n预付款支付期限: /。\n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n12.2.2 预付款担保\n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n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n12.3 计量\n12.3.1 计量原则\n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系列文件及《江苏省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发包人批准的图纸进行计量。\n12.3.2 计量周期\n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n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n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n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n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n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n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n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n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n12.4.1 付款周期\n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50%(扣除暂列金);审计结束且竣工验收满1年后付至审定价的90%;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付清余款(不计息)。\n本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期限为 2年。\n12.4.2 付款申请\n进度款的支付申请由乙方发起,最终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支付,每次付款的同时乙方须提供正式发票。\n·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n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n13.1.1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n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n13.2 竣工验收\n13.2.1竣工验收程序\n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n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n13.2.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n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的工程,则自验收结束之日起10天内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和剩余材料,并将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清理干净。\n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n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n13.3 工程试车\n13.3.1 试车程序\n工程试车内容: /。\n(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n(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n13.3.2 投料试车\n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n13.4 竣工退场\n13.4.1 竣工退场\n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材料、设备必须在10天内全部退出现场,否则按5000元/天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违约金。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施工人员、材料、设备没在10天内全部退场不支付违约金。\n· 14. 竣工结算\n14.1 竣工结算申请\n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n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价格;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等。\n14.2 竣工结算审核\n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n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n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n14.3 最终结清\n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n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另行约定。\n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另行约定。\n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n(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另行约定。\n(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专用条款12.4.1。\n14.4 结算审计费\n结算审计核减率在5%(含)以内的,由委托单位承担审计费用;审计核减率在5%-10%的,由委托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一半审计费用;审计核减率10%(含)以上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额审计费用。\n·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n15.1缺陷责任期\n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期限为2年。\n15.2 质量保证金\n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按工程审定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n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n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n(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n(2) 3 %的工程款;\n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n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n(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n(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n(3)其他扣留方式:专用条款12.4.1。\n15.3保修\n15.3.1 保修责任\n工程保修期为:具体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n15.3.2 修复通知\n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后3天内到达工程现场。\n· 16. 违约\n16.1 发包人违约\n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n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n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n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n(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n(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n(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n(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n(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n(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n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n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3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n16.2 承包人违约\n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n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图纸要求,如不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图纸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返工费用及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施工质量导致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事故处理的一切费用、工程的恢复费用及因此而造成后续工程延误费用。 \n2、承包人应对工程质量及因工程质量发生的纠纷承担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等级,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n3、在施工过程中,除发包人责任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程关键线路上的工程停止施工工期可顺延外,其他任何导致工期顺延的原因均视为承包人违约,并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违约金。如工期延误超过30日的,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解除通知后应立即退出施工现场,否则甲方有权强行将乙方清出施工现场。但发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协助。\n4、如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合格后,承包人再按合同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如承包人返工后仍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承包人还应再次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及赔偿发包人损失,此时发包人还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3.1款支付违约金。\n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n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实际发生相应的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n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n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工期延误达到30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不免除承包人按照本条款的约定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并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n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另行约定。\n· 17. 不可抗力 \n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n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n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n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n· 18. 保险\n18.1 工程保险\n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对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方人身险并承担保险费用。\n承包人须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部责任。发包人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n承包人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负费用、损失、索偿或诉讼等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所引致的。\n18.2 其他保险\n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n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n18.3 通知义务\n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n· 19. 争议解决\n19.1 争议评审\n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提交 。\n19.2仲裁或诉讼\n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n(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n(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n \n \n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n2、廉洁责任书\n3、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n4、主材推荐品牌表\n \n\n\n附件1: \n工程质量保修书\n发包人(全称): \n承包人(全称): \n \n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n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n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n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n但凡非人为原因影响建设项目正常使用的情况均属保修内容。\n二、质量保修期\n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n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n2.防水工程为 5 年;\n3.装修工程为 2 年;\n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n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n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n本工程质保期为 2 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n三、缺陷责任期\n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承包人方可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不计息。\n 四、质量保修责任\n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3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n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n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n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n 五、保修费用\n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n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n1、发包人指定发包人现场代表负责协调保修具体事宜。\n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n3、本保修书经承、发包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进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保修书。\n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n \n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n \n法人(或委托人): 法人(或委托人): \n \n签订日期: 年月日:\n\n附件2: \n廉洁责任书\n发包人(全称): \n承包人(全称): \n \n为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特定立本合同如下:\n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所在地区关于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n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n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n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n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提供方便。\n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n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n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n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n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n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一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抽签权。\n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1至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有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n十三、本廉洁合同作为本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n十四、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n· \n \n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n \n法人(或委托人): 法人(或委托人): \n \n签订日期: 年月日:\n \n \n \n \n \n \n \n \n \n \n \n· \n \n\n\n附件3:\n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n致: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n我单位承建的 工程,将保证做到:\n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n2、如因我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发放民工工资或克扣民工工资,造成民工上访等其他公共事件,我单位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费用。\n特此承诺。\n \n \n承包人:(公章) \n \n法人(或委托人): \n \n承诺日期: 年月日\n \n \n \n \n \n \n \n \n \n \n \n \n \n \n\n\n附件4:\n主材推荐品牌表\n 序号\n 材料名称\n 品牌一\n 品牌二\n 品牌三\n\n 1\n 瓷砖\n 诺贝尔\n 马可波罗\n 东鹏\n\n 2\n PVC地板\n 阿姆斯壮\n 得嘉\n 洁氟乐\n\n 3\n 灯具\n 欧普\n 雷士\n 飞利浦\n\n 4\n 洁具\n 箭牌\n TOTO\n 九牧\n\n 5\n 无机涂料\n 立邦\n 多乐士\n 嘉宝莉\n\n 6\n 木地板\n 圣象\n 大自然\n 安信\n\n 7\n 阻燃板木工板\n 兔宝宝\n 千年舟\n 莫干山\n\n 8\n 石膏板\n 兔宝宝\n 龙牌\n 可耐福\n\n 9\n 防火门\n 长城(甲级)\n 南京国泰\n 江苏金晨\n\n 10\n 网线\n 普天\n 安普\n TCL\n\n 11\n 线管\n 金牛\n 伟星\n 中财\n\n 12\n 电缆、电线\n 远东\n 上上\n 江南\n\n 13\n 开关插座\n 西门子\n 施耐德\n 欧普\n\n 14\n 饰面板\n 兔宝宝\n 千年舟\n 莫干山\n\n 15\n 空调\n 格力\n 东芝\n 大金\n\n \n \n \n \n \n\n\n \n注:施工所使用的设备、材料须满足设计的要求,并为正规厂家合格产品。投标人自选的材料,投标报价时须在《承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中注明品牌、厂家、型号及规格,一旦中标后,严格按照本表所注明的材料进行供货;投标时未注明品牌、厂家、型号及规格的材料,中标后优先采用招标人指定产品。施工前须将所选用的材料品牌、样品报甲方或监理确认后方可采购。\n \n \n \n \n\n\n 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附件\n \n \n \n \n \n \n \n(项目名称)\n \n \n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n \n \n \n \n \n \n \n \n \n供应商:(盖单位章)\n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n年 月 日供应商:(加盖电子公章)\n年 月 日\n \n附件一、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n \n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n \n致: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n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公告,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 (供应商名称),提交响应性文件并参加磋商。\n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n1、我们的资格条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次采购要求,我们同意并向贵方提供了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证据和资料。\n2、按磋商文件要求,我们的总报价详见报价一览表。\n3、本项目交付时间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n4、我们已详细阅读全部磋商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放弃对磋商文件任何误解的权利,提交响应文件后,不对磋商文件本身提出质疑。\n5、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及我方响应承诺严格履行合同。\n6、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决不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磋商小组进行商业贿赂、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n7、我方正式通讯方式为:\n地址: \n电话: \n传真: \n8、我方正式开户银行和账号为:\n开户银行: \n账号: \n供应商名称(加盖电子公章): \n日期: 年 月 日\n\n\n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n \n 法人授权书\n \n本授权书声明: (投标人名称)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作为我方参加编号为 项目采购活动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单位名义全权处理一切与该项目采购有关的事务。\n本授权书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特此声明。\n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n被授权人联系电话:(手机)\n单位名称:(加盖电子公章)\n单位地址:\n日 期:\n \n\n\n附件三、报价表\n \n报价一览表\n \n项目名称:项目编号:\n 投标总价\n 合计\n 小写:人民币 \n \n大写:人民币 \n\n 服务时间\n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n\n 备注\n \n\n\n \n \n供应商名称(加盖电子公章): \n日期:年月日\n \n说明:\n1、本项目仅接受一个价格,不得填报有选择性报价方案。如有优惠条款须注明,但不得影响报价,影响项目履约交付。\n \n \n\n\n附表——分项报价表格式\n \n \n分项报价表\n \n(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n \n \n供应商名称(加盖电子公章): \n日期:年月日\n\n\n附件四、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n \n商务条款偏离表\n \n 项目名称:\n 项目编号: \n\n 序号\n 采购文件条目号\n 条款内容\n 磋商响应\n 偏离说明\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n \n说明:磋商响应文件商务部分内容响应存在正偏离或负偏离的,请在本表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为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n \n供应商名称(加盖电子公章): \n日期:年月日\n \n \n \n \n \n\n\n附件五、采购需求条款偏离表格式\n \n采购需求条款偏离表\n \n \n 项目名称:\n 项目编号: \n\n 序号\n 采购文件条目号\n 条款内容\n 磋商响应\n 偏离说明\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 \n \n \n \n \n\n\n \n \n说明:磋商响应文件技术要求部分内容响应存在正偏离或负偏离的,请在本表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为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n \n供应商名称(加盖电子公章): \n日期:年月日\n \n\n\n附件六、 资格证明文件\n\n\n附件七、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n \n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n \n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n \n我单位(供应商名称)宣布声明和承诺如下:\n 我单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在下划线上如实填写:有或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n(说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n \n \n \n供应商名称(加盖电子公章): \n日期:年月日\n\n\n附件八、企业声明函格式\n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n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n(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n(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n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n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n \n \n供应商名称(加盖电子公章): \n日期:年月日\n\n\n\n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n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n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n \n \n供应商名称(加盖电子公章): \n日期:年月日\n \n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n(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n \n \n供应商名称(加盖电子公章): \n日期:年月日\n \n \n\n\n附件九、施工组织设计\n \n \n \n附件十、其他\n \n \n \n \n \n \n \n \n \n \n \n \n \n \n \n\n附件八、企业声明函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单位名称)的浦欣家园四期配套幼儿园装修工程(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浦欣家园四期配套幼儿园装修工程(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江苏畅阳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3人,营业收入为1967.91万元,资产总额为1386.5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加盖电子公章):江苏畅阳建设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月6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单位的浦欣家园四期配套幼儿园装修工程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加盖电子公章):江苏畅阳建设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月6日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名称(加盖电子公章):江苏畅阳建设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月6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装修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