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疗休养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中国共产党常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2025)
常山县 | null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常山县华夏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YZFCG-2024-CS005
二、项目名称:常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工疗休养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年05月24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常山县华夏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2、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北路76-1、76-2、72、68-2、68-4、70号第二层
五、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0日,采购人在质疑事项处理中发现当事人在常山县实施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并抄报本机关,本机关认为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4年7月3日立案调查。
六、处罚依据
经查明,2024年6月20日,常山县华夏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浙江省常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工疗休养服务项目投标过程中将其二〇一九年获得的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篡改为二〇二二年获得的诚信企业荣誉称号,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七、处罚结果
关于华夏旅行社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证据,常山县华夏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笔录,二0一九年诚信企业荣誉称号和涉嫌造假的二0二二年诚信企业荣誉称号。2024年9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常财执法罚告字〔2024〕第000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异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常山县华夏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浙江省常山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采购项目金额小,危害程度较低等因素,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元整(¥1,980.00)。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建设银行常山县支行营业部(户名:常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3300168732705901100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常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或常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八、处罚日期
2024年09月14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常山县财政局
2、联系人:李卫明
3、联系电话:0570-5015373
附件信息:
华夏旅行社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578.7 KB)
华夏旅行社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常山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财执法罚决字〔2024〕第000001号当事人:常山县华夏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749001515W,法定代表人:陈有莲,住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北路76-1、76-2、72、68-2、68-4、70号第二层,,,2024年6月20日,采购人在质疑事项处理中发现当事人在常山县实施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并抄报本机关,本机关认为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4年7月3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4年6月20日,常山县华夏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浙江省常,,,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工疗休养服务项目投标过程中将其二〇一九年获得的,,,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篡改为二〇二二年获得的诚信企业荣誉称号,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关于华夏旅行社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证据,常山县华夏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笔录,二0一九年诚信企业荣誉称号和涉嫌造假的二0二二年诚信,,,,企业荣誉称号。2024年9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常财执法罚告字〔2024〕第000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异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常山县华夏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浙江省常山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第1页共4页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采购项目金额,,,小,危害程度较低等因素,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元整(¥1,980.00)。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常山县支行营业部(户名:常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3300168732705901100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或常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缴款单号:3300000223308202409143911055463,,,缴款方式:1.通过浙里办扫描上方二维码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输入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由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录入缴款单号收妥款项,并出具缴款凭证,,,第2页共4页签章处常山县财政局2024年9月14日第3页共4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4页共4页常山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财执法罚决字〔2024〕第000001号当事人:常山县华夏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749001515W,法定代表人:陈有莲,住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北路76-1、76-2、72、68-2、68-4、70号第二层,,,2024年6月20日,采购人在质疑事项处理中发现当事人在常山县实施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并抄报本机关,本机关认为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4年7月3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4年6月20日,常山县华夏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浙江省常,,,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工疗休养服务项目投标过程中将其二〇一九年获得的,,,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篡改为二〇二二年获得的诚信企业荣誉称号,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关于华夏旅行社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证据,常山县华夏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笔录,二0一九年诚信企业荣誉称号和涉嫌造假的二0二二年诚信,,,,企业荣誉称号。2024年9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常财执法罚告字〔2024〕第000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异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常山县华夏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浙江省常山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第1页共4页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采购项目金额,,,小,危害程度较低等因素,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元整(¥1,980.00)。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常山县支行营业部(户名:常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3300168732705901100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或常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缴款单号:3300000223308202409143911055463,,,缴款方式:1.通过浙里办扫描上方二维码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输入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由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录入缴款单号收妥款项,并出具缴款凭证,,,第2页共4页签章处常山县财政局2024年9月14日第3页共4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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