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标志标线养护及应急处置 四类设施日常养护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2025)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000000241017137938-00179429

采购项目名称: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养护及应急处置项目二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2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丛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230770212915H

公告标题: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养护及应急处置项目二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000000241017137938-00179429二、项目名称: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养护及应急处置项目二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闵行、松江市管公路四类设施日常养护
6050385.00元
上海沁泰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双柏路879弄88号6幢
91.65

2
青浦、嘉定市管公路四类设施日常养护
6008548.00元
上海道隆市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3029弄58号H栋
91.47

3
虹桥枢纽市管公路四类设施日常养护
3959641.00元
上海宇帆交通设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0号36幢4层J1656室
89.66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2
青浦、嘉定市管公路四类设施日常养护
青浦、嘉定市管公路四类设施日常养护
本项目为交通标志标线养护及应急处置,招标范围是市管公路各标段对应的相关区域,以及市道运中心指定的其他区域。包件二为青浦、嘉定市管公路四类设施日常养护。
满足采购人需求。
本项目采用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分三个年度分别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12月,期限三年
满足采购人需求。

3
虹桥枢纽市管公路四类设施日常养护
虹桥枢纽市管公路四类设施日常养护
本项目为交通标志标线养护及应急处置,招标范围是嘉闵高架、北翟高架、崧泽高架(养护范围分界点按主体设施养护分界点划分),以及市道运中心指定的其他区域。包件三为虹桥枢纽市管公路四类设施日常养护。
满足采购人需求。
本项目采用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分三个年度分别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12月,期限三年
满足采购人需求。

1
闵行、松江市管公路四类设施日常养护
闵行、松江市管公路四类设施日常养护
本项目为交通标志标线养护及应急处置,招标范围是市管公路各标段对应的相关区域,以及市道运中心指定的其他区域。包件一为闵行、松江市管公路四类设施日常养护。
满足采购人需求。
本项目采用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分三个年度分别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12月,期限三年
满足采购人需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胡中梅,葛佳轶,王跃全,王志海,王峻,徐立君,冯菁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文)规定由采购方统筹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包件1五家单位中,上海沁泰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总体实施方案内容较详细,熟悉周边现状。日常巡逻方案详细、工程的重点和难点分析合理,养护标准合理,现场作业方案较科学。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应急保障方案较详细合理,综合得分最高。综上所述,推荐上海沁泰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 包件2九家单位中,上海道隆市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总体实施方案内容较详细。日常巡逻方案详细、工程的重点和难点分析合理,养护标准合理,现场作业方案较科学。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应急保障方案较详细合理,综合得分最高。综上所述,推荐上海道隆市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 包件3四家单位中,上海宇帆交通设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体实施方案内容较详细。工程的重点和难点分析合理,养护标准合理,现场作业方案较科学。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应急保障方案较详细合理,综合得分最高。综上所述,推荐上海宇帆交通设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徐家汇路579号
联系方式:021-5301366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丛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130号园林大厦10楼1001室
联系方式:158008629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彬
电 话:15800862901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45.2K

包2中小企业声明函155.4K

包3中小企业声明函353.9K
采购文件附件: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养护及应急处置项目二.pdf1.1M

首次公告时间:
2025-01-14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道隆市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标项一:闵行、松江市管公路四类设施日常养护11.13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养护及应急处置项目二标项一闵行、松江市管公路四类设施日常养护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养护及应急处置项目二标项一闵行、松江市管公路四类设施日常养护,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上海沁泰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8人,营业收入为8042.21万元,资产总额为4266.6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2025年1月2日3014.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养护及应急处置项目二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养护及应急处置项目二,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企业为上海道隆市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6人,营业收入为4891万元,资产总额为33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道隆市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1月06日第41页十一、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单位名称)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养护及应急处置项目二(包1、包2、包3)(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养护及应急处置项目二(包1、包2、包3),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上海宇帆交通设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6人,营业收入为5188万元,资产总额为1128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宇帆交通设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1月07日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本声明函所称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为准。(5)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6)投标人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注:各行业划型标准: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注:无。项目编号:310000000241017137938-00179429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养护及应急处置项目二招标文件采购人: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丛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4年12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四章招标需求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第七章采购需求第八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第一章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养护及应急处置项目二的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养护及应急处置项目二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01-0710: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000000241017137938-00179429项目名称: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养护及应急处置项目二预算编号:0025-00000569,0025-00000570,0025-00000571预算金额(元):16377400元(国库资金:16377400元;自筹资金:0元)最高限价(元):包1-6111500元,包2-6188000元,包3-4077900元最高限价:同预算金额,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不予接受。采购需求:标项一包名称:闵行、松江市管公路四类设施日常养护数量:1预算金额(元):6111500.00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本项目为交通标志标线养护及应急处置,招标范围是市管公路各标段对应的相关区域,以及市道运中心指定的其他区域。包件一为闵行、松江市管公路四类设施日常养护。具体包件范围及内容详见招标需求。标项二包名称:青浦、嘉定市管公路四类设施日常养护数量:1预算金额(元):6188000.00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本项目为交通标志标线养护及应急处置,招标范围是市管公路各标段对应的相关区域,以及市道运中心指定的其他区域。包件二为青浦、嘉定市管公路四类设施日常养护。具体包件范围及内容详见招标需求。标项三包名称:虹桥枢纽市管公路四类设施日常养护数量:1预算金额(元):4077900.00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本项目为交通标志标线养护及应急处置,招标范围是嘉闵高架、北翟高架、崧泽高架(养护范围分界点按主体设施养护分界点划分),以及市道运中心指定的其他区域。包件三为虹桥枢纽市管公路四类设施日常养护。具体包件范围及内容详见招标需求。交付/服务地址:上海市相关道路。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采用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分三个年度分别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12月,期限三年。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其他资质要求:3.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3.2投标单位必须具有交通部颁发的交安设施养护资质。3.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投标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4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12-17至2024-12-24,(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方式:网上报名下载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截止时间:2025-01-0710:0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采购人: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地址:徐家汇路579号邮编:200023联系人:葛佳轶电话:5301366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丛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130号园林大厦10楼1001室邮编:200023联系人:张彬电话:15800862901邮箱:804407331@qq.com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项目情况1.项目名称: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养护及应急处置项目二2.项目编号:310000000241017137938-001794293.项目地址:上海市4.项目内容:(1)对交通标线进行复划。投标人需完成的项目内容包括:根据采购人要求,由采购人提供涂料,对原有道路上的车道中心线、分界线、导向箭头、导流线、文字标记、待转区标线、网格线、人行横道线、人行横道预告菱形标记等进行普通溶剂型涂料、反光热熔型涂料、双组份涂料复划,并对部分标线进行打磨、涂黑,涉及文字漆划的,应使用模板。具体工作包括提供所有施工设备(不包括标线材料)、实施漆划工程、模板费用、验收及工程保质服务等。具体工作详见工作量清单以及本招标文件所描述的工程内容和范围。(2)抢修养护及应急处置:1)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待行区及可变车道显示屏(以下简称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养护;2)根据道路交通通行的需求新增、改建或撤除交通设施;3)涉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应急处置等项目。投标人的工作包括所有的涉及标志牌、标志杆、待行区及可变车道显示屏、漆划标线、线缆等的材料、设备、货物和相关的供货及实施安装、施工工程、验收及工程保质服务等。(3)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根据采购人要求使用标志标线管理系统开展养护工作,对区域范围内的交通标志、标线进行日常检查,对区域范围内的交通标志、标线进行日常检查,要求主干路每天全覆盖巡查一次,次干路每三天全覆盖巡查一次,支路每周全覆盖巡查一次;所有包件定期检查的检查频率应不低于2次/年。各包件具体工作量情况详见各标段工作量清单。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5.最高限价说明:本项目第一包(闵行、松江市管公路四类设施日常养护)采购控制价为611.15万元人民币,第二包(青浦、嘉定市管公路四类设施日常养护)采购控制价为618.8万元人民币,第三包(虹桥枢纽市管公路四类设施日常养护)采购控制价为407.79万元人民币,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不予接受。6.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二、招标人招标人: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地址:徐家汇路579号邮编:200023联系人:葛佳轶电话:53013661招标代理机构:上海丛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130号园林大厦10楼1001室邮编:200023联系人:张彬电话:15800862901邮箱:804407331@qq.com三、合格供应商条件详见《招标公告》四、招标有关事项招标答疑会:不召开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前往踏勘。投标有效期:不少于90天投标保证金:不收取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有)递交响应文件方式和网址: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响应文件提交网址:http://www.zfcg.sh.gov.cn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网址:开标时间:2025-01-0710:00: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zfcg.sh.gov.cn)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评标方法: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标人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五、其他事项付款方法:详见第四章《招标需求》履约保证金:不收取质量保证金:不收取质量保证期:/六、说明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采购云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1.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2“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2.3“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2.4“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2.5“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2.6“甲方”系指采购人。2.7“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投标人。2.8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2.9“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投标人3.1符合《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特定条件。3.2《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合格的服务4.1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5.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7.询问与质疑7.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7.3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7.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第9.2〔承包人采购养护材料与设施设备〕项补充为:(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养护维修作业设施设备。进入养护维修作业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施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使用的养护作业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养护维修作业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设施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养护维修作业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合同第10.1(2)项补充如下: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包括网上签约合同。第10.2项补充如下:(1)除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因素、采购文件或合同中另有约定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管理要求的外,本合同中的单价,不做任何调整(如考核不合格或单项作业不合格可按考核办法进行扣分并扣减相应的养护经费);发包人不会因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的遗漏和疏忽而调整项目经费;(2)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价格不随有关定额数据的变化和因招标文件中的设施设备量清单与本合同签订之日的实际设施设备量数据存在差异而调整;(3)本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的综合考评或某项养护维修作业考核不合格的,按监督检查考核办法进行扣分并扣除相应养护经费;(4)发包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承包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5)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0.3项补充如下:承包人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予补偿承包人任何费用,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法律责任。补充第10.6项〔合同价款结算要求及支付方式〕如下:10.6.1结算要求(1)本项目应当达到本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和工作量,费用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2)合同服务期限内,若因设施设备量增减所发生的养护经费变化小于等于本合同总价的5%时,合同总价不作调整;若因设施设备量减少,减少的经费大于本合同总价5%时,则从合同总价中扣除减少的设施设备量的养护费用;若因设施设备量增加,增加的经费大于本合同总价5%且小于等于本合同总价的10%时,则在合同总价中加上增加的设施设备量的养护费用;增加的经费大于本合同总价的10%时,增加部分另行招标。(3)若未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或工作量,发包人将扣除相应费用;若因实际需要增加部分工作量的,则须征得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认可。所有养护运维作业均如实计量考核、按规定支付,如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工作要求或范围与本招标文件不一致、项目经费出现结余等情况,发包人可根据委托的监理人计量考核结果和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开展其他工作,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落实。(4)其他①交通标线进行复划经费结算方式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量,计入合同总金额。②抢修养护及应急处置经费结算方式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量,计入合同总金额。③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经费结算方式按全年度巡视要求计入合同总金额。10.6.2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分四次支付:[合同中心-支付方式名称]合同签订后,第一季度,支付至合同价的30%;第二季度,支付至合同价的60%;第三季度,支付至合同价的80%;第四季度根据结算审价结果结清余款,全年支付总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金额。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付款票据和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款项。若承包人在养护服务期限满的年度考核中不合格,则发包人有权追偿,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应与投标时填报的税率保持一致。11.监督考核本条款补充如下:11.3发包人依照招标文件、本合同及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对承包人的服务质量、安全、文明作业、内业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监督检查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养护维修管理要求响应情况、路面清扫质量、设施设备保洁质量、设施设备维修质量、排水设施养护质量、机电设施养护质量、内业资料、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交通保障等内容。11.4发包人根据监督检查考核办法发现承包人存在养护维修作业不规范、养护维修质量不符合要求、养护维修安全不合格等情况,按监督检查考核办法标准进行扣分,并扣除一定养护经费;单项考核条款不合格按监督检查考核办法扣除相应养护费。11.5监督检查考核办法参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上海市市管交通标志标线日常养护考核办法(试行)》,发包人有权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国家、行业、地**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最新文件、发包人管理需要作出相应调整。12.违约12.1发包人违约12.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1)目补充如下:发包人因收到付款票据、凭证过晚或受财政支付流程等影响,则不予支付相关款项。12.2承包人违约第12.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和12.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款补充如下:(1)如承包人未按计划及时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作业内容,发包人有权组织其他单位进场承担承包人未完成的作业内容,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全额承担。同时,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缴纳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2)本养护维修服务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为不发生有责安全事故。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有责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和经济赔偿,并扣除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人身事故的,单次有责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扣除合同总价的1%;单次有责事故造成2人死亡的,扣除合同总价的5%;单次有责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扣除合同总价的10%。本项费用不计入违约金限额。承包人的上述行为记入“上海市道路养护维修安全诚信考核”和“上海市道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中。(3)如承包人未按照《关于深化养护行业市场化改革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意见的通知》即相关行业要求发放工资和津补贴的,经发包人查实后,扣除50000元/次作为违约金。(4)承包人如存在转包行为,发包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扣除承包人20000元/起作为违约金,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其违法行为将记入“上海市道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中,并且2年内禁止承接相关项目。(5)承包人在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缴纳50000元违约金。如承包人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的申请,但理由不够充分、发包人不予批准的,承包人不得更换。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须向发包人缴纳5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按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如承包人拒不更换,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未实际到场,或由其他人员冒充签署相关文件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缴纳100000元违约金。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的,每发生一次,须向发包人缴纳30000元违约金。(6)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缴纳四金),并应常驻项目现场,未经业主同意,承包人不得调换或撤离。承包人擅自调换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机电专业负责人(如有)、土建专业负责人(如有)或总值班长的,每发生一次扣除20000元作为违约金。(7)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承诺配备车辆和专业设备,并将配备情况报监理人审核、监管。若中标后一个月内未配备齐全的,每缺一部车辆,发包人扣除承包人100000元作为违约金。(8)承包人所采购的养护用材料与设施设备不得低于原设施配置的标准要求,并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在设施上使用与现有同类设施规格型号不一致的材料,也不得擅自在设施上试验或试用新材料、设备或工艺。一经发现应立即恢复原状,并向发包人缴纳20000元的违约金。(9)承包人将应急物资、设施设备挪作他用的,每发现一次,扣除20000元作为违约金,并在监督检查考核中进行扣分。(10)承包人利用管养本项目设施设备的便利条件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行为,如出租、出借、挪用本项目设施设备或场地并收取费用,一经发现,承包人应无条件将设施恢复至原状,并向发包人缴纳100000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如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事件(如经本市同一官方媒体持续报道两次及以上,或三家及以上官方媒体同时报道的事件),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50000元作为违约金。(12)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与投标报价文件不一致,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开具发票,并按税率差额扣除违约金,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法律责任。(13)承包人未达成监督检查考核指标,按考核办法规定扣分和扣减养护经费。如承包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发包人将处以合同总价的3%作为违约金。如承包人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4)承包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但不属于本合同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已列明的违约情形,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20000元违约金。(15)承包人因上述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经统计后在支付每期项目经费时予以扣减。违约金最高为合同总价的20%。(16)承包人擅自将甲供涂料用以非中心运行科养护项目,或进行销售的,立即终止合同并扣除合同价10%的违约金。13.不可抗力第13.4项补充如下:(1)承包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2)承包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可抗力依然持续存在,承包人不因此向发包人做出赔偿,除此情况外,合同中的其它约定仍然生效。(3)如不可抗力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存在,发包人有权提前七天发向承包人发出提前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通知一旦发出,本合同即终止。(4)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致使本合同未能全面履行的,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14.争议解决本条款约定如下: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安全管理协议甲方(全称):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乙方(全称):[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双方签定协议如下:1、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2、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3、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4、合同履行前,乙方应认真勘察现场,按甲方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并应召开安全生产交底会,由甲方指派有关人员出席,介绍合同履行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5、施工期间,乙方指派见投标文件同志负责本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葛佳轶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6、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定期参加甲方召开的安全例会。甲方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过程检查。发现隐患,督促乙方限期整改。7、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8、乙方对所在的服务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落实整改。保证服务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9、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安全作业规程进行现场安全作业。双方人员对服务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乙方和甲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更动。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或更动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10、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作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严禁乱拉电气线路。1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12、乙方应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甲方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施工。13、乙方在服务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14、乙方在签订养护及应急处置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地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15、贯彻谁实施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双方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造成伤亡、火灾(火警)、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一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廿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16、乙方若未按合同履行相关职责,每发现一次,甲方在下一次合同支付时扣除养护及应急处置经费2万元。17、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18、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治安消防协议甲方(全称):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乙方(全称):[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1]为了贯彻《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暂(寄)住人口管理规定》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内部治安、消防、暂(寄)住人口管理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好内部秩序,为深化改革和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为此,双方签订协议如下:1、乙方法定代表人为见投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为见投标文件,治安消防负责人为见投标文件,上述人员应对工程治安消防工作负责。甲方指定葛佳轶同志负责联系有关事宜。2、甲方在乙方进场前,须向乙方进行治安、消防、外来人员管理等方面工作交底。3、乙方应将治安、消防工作纳入养护及应急处置作业大纲。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内部稳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各类治安、刑事及治安灾害等事故的发生;调解各类纠纷,化解各类不安定因素。4、乙方应对职工经常做好治安、法制、消防知识教育及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且处于完好临战状态,提高自防自救能力。5、乙方应认真执行上海市暂(寄)住人口管理规定,外来人员进现场后三天内向所属公安机关申报暂(寄)住人口。乙方人员亲友不得擅自在甲方安排暂住处住宿。6、乙方人员在宿舍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等,严禁乱拉电线,不准在禁烟区或床上吸烟,保持宿舍整洁。严禁赌博、偷盗公私财物,不准打架和聚众斗殴。7、乙方进场后,施工人员应自觉遵守甲方有关规定、要求。8、甲方应不定期对乙方进行检查,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及时了解掌握承包单位不安定因素和各类闹事苗子,会同有关部门和乙方研究对策,疏导化解矛盾。9、甲方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刑事、治安、火灾及其他事故,积极维护乙方合法权益。10、乙方违章使用电炉、煤油炉、乱拉乱接电线,在合同支付时扣除合同经费伍拾元;发现乙方人员偷盗物品,按案值10倍在养护及应急处置经费支付时扣除;发生赌博、打架、没有按规定申报临时户口者,每发现一次在养护及应急处置经费支付时扣除伍百元;以上情节造成严重后果,则交公安机关处理。廉政合同项目名称:[合同中心-合同名称_1]发包方/委托方(采购人):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负责人:葛佳轶承包方/受托方(中标单位):[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2]项目负责人:见投标文件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市交通委、道运中心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各类项目甲乙双方行为,防止发生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特订立廉政合同。本合同甲乙双方,均指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市交通委、道运中心等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三)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四)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五)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义务。(六)接受本级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本合同执行的义务。二、采购人的义务(一)不准向中标单位索要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礼品、代购券、购物卡、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中标单位处报销任何应由采购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中标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中标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接受中标单位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六)不准向中标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采购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七)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中标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中标单位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八)不准营私舞弊,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等。(九)不准从事其它有碍党风廉政建设的活动。三、中标单位的义务(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礼品、代购券、购物卡、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采购人报销或支付任何费用。(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采购人参加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采购人购置或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办公用品等。(五)不准为采购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六)不准从事任何有碍采购人党风廉政建设的活动。四、违约责任(一)采购人违反本合同一、二条,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中标单位违反本合同一、三条,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中标单位违反本合同一、三条,采购人有权由纪检监察部门建议相关主管部门给予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同类市场的处罚。—177—五、本合同执行过程接受双方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本合同有效期与主合同一致。七、本合同未尽事项及争议,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执行。八、本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九、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双方项目负责人及其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各执壹份。—17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交通标志标线养护及应急处置 四类设施日常养护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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