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办公业务用房租赁中标结果公示(河北省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5)



河北省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办公业务用房租赁(二次)单一来源采购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HBXY2024-Z004/1
二、项目名称: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办公业务用房租赁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编码

张家口慧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56号容辰庄园(东区)城市综合体商业区1号楼10层03-1室
91130701762091922R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标准
服务时间
中标金额
下浮率
费率
优惠率
优惠产品简要描述信息
优惠价/入围价

张家口慧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办公业务用房租赁
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办公业务用房租赁
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合格
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底
1489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君一(组长)、董建斌、张劭劼(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8912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经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由中标人支付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河北省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杨家坟北路2号东麓苑6号
联系方式:0313-22121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河北鑫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张家口市高新区胜利中路249号凯地广场2号楼7层717号
联系方式:0313-41171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佳
电话:0313-4117133
十、附件

承诺函
张家口办公业务用房租赁-单一来源(二次)
中小企业声明函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办公业务用房租赁

品目

采购单位
河北省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行政区域
河北省
公告时间
2025年01月16日 11:30

评审专家名单
刘君一(组长)、董建斌、张劭劼(采购人代表)

总中标金额
¥148.9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佳

项目联系电话
0313-4117133

采购单位
河北省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张家口市桥东区杨家坟北路2号东麓苑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313-2212100

代理机构名称
河北鑫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张家口市高新区胜利中路249号凯地广场2号楼7层717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313-4117133

3、供应商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情况的承诺函供应商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情况的承诺函致:河北省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采购人名称)我方在参加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办公业务用房租赁(二次)(项目名称)采购活动中,对我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情况,做以下承诺:(一)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二)我方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承诺!供应商(电子签章):张家口慧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2025年1月15日注:本承诺函将随中标、成交公告一并公示。—27—项目文件编号:HBXY2024-Z004/1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办公业务用房租赁(二次)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单位:河北省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代理机构:河北鑫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5年1月1目录第一部分单一来源采购公告第二部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第三部分单一来源采购须知第四部分政府采购合同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六部分质疑书第一部分单一来源采购公告河北鑫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河北省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委托,对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办公业务用房租赁以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编号:HBXY2024-Z004/1项目名称: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办公业务用房租赁(二次)采购内容:本次采购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办公业务用房租赁,建筑布局合理,能够满足环境监测设备的安装和使用要求,同时考虑到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需要,房屋面积满足实验室建设和办公的要求。办公及实验室监测业务用房约为2637.96平方米,用房高度净高2.6米,具备独立办公条件。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原因及相关说明:2021年已通过公开招标租赁的张家口慧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房屋作为办公业务用房,并已装修完成,包括室内装修、水电改造、新建实验室排气系统、新建实验用气系统、安装配套设计的实验台、安全预警系统等,已形成了一个完善的实验兼办公的场所。单独院落便于管理,配备变压器及便于实验所需水电通风环境,装修完备符合办公实验要求。因此,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采购预算:¥1490000.00元(壹佰肆拾玖万元整)服务期限: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底拟定唯一供应商:张家口慧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拟定唯一供应商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56号容辰庄园(东区)城市综合体商业区1号楼10层03-1室拟定唯一供应商组织机构代码:91130701762091922R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为100%,其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预留份额为100%;(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扣除评审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所出租房屋产权归属证明材料(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下载时间、地点及售价1.时间:请于2025年1月8日9:00时至2025年1月14日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2.地点: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下载采购文件,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4.本项目不采用其他形式的招标资料发送。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暨开标时间:2025年1月15日9:00(北京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方式及开标地点:1.响应文件的递交:响应文件上传(递交)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下同):2025年1月15日上午9:00,供应商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响应文件。2.开标地点:张家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舱7。(供应商在规定时间通过远程解密响应文件,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其他补充事宜(一)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二)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经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由中标人支付;(三)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为100%,其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预留份额为100%;(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扣除评审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四)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五)本项目不实行“双盲”评审。(六)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无需提供任何纸质材料和证明材料原件。(七)本项目支持“政采贷”。(八)单一来源文件领取方式:已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通过市场主体资格确认(注册登记)并办理数字证书(CA)的供应商可直接登录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和投标软件;具体操作如下:访问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站,市场主体登录后选择“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进入系统后选择左侧“业务管理”菜单下的“交易文件下载”,找到对应项目获取交易文件。未完成注册的供应商,请访问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注册登记并验证通过后,按照上述方式获取文件,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0313-7680600。(九)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联系方式:采购人:河北省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杨家坟北路2号东麓苑6号联系人:张劭劼电话:0313-2212100代理机构:河北鑫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高新区胜利中路249号凯地广场2号楼7层717号联系人:李佳电话:0313-4117133第二部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办公业务用房租赁(二次)2、采购内容:本次采购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办公业务用房租赁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4、采购预算:¥1490000.00元(壹佰肆拾玖万元整)5、服务期限: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底6、质量要求:合格二、项目参数及要求采购内容面积用房高度净高办公、实验室监测业务用房(带一处独立院落)总面积约为2637.96平方米,其中实验室监测业务用房面积约2037.96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约600平方米2.6米要求:1、建筑布局合理,能够满足环境监测设备的安装和使用要求,同时考虑到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需要,房屋面积满足实验室建设和办公的要求;2、建筑材料具有良好的隔热隔音性能,能够保证室内温度和噪音水平的稳定;3、合理布置了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4、实验室的供电、供暖和供水符合要求;5、远离交通要道、铁道等噪声区域,远离污染源区域;6、房主允许对楼顶结构进行改造,方便安装通风和废气收集装置;7、实验室可以提供稳定、可靠的电源,并配备相应的接地系统。三、商务条款(一)服务时间及地点1、服务时间: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底。2、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二)售后服务1、保证办公用房的供水、供电、供热等主管线和设施设备的通畅、维修、养护;2、所提供的租赁房屋发现有任何问题(包括外观损伤、承租方使用不当除外),经双方协商的方式,必须以双方能接受的方式加以解决;3、由于租赁房屋本身问题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维修请求后,供应商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供应商必须在2小时之内响应,24小时内到场勘察情况,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对承租方的装修装饰部分供应商没有修缮的义务)。(三)履约验收采购人事前对房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根据合同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要求,由采购人组织对租赁房屋进行验收。(四)资金结算根据事前房屋验收结果,验收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在2025年3月支付合同金额的60%;2025年6月经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5%;2025年12月经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5%。四、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按资格审查表要求提供(后附):注: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以上资格证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项的;(2)以上资格证明文件未加盖投标供应商电子签章的;第三部分单一来源采购须知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单一来源采购所采购的内容。本次政府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二)定义1、“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指各级国家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本项目系河北省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代理机构”系指具备相应资格,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本次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河北鑫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供应商”系指参加该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的单位。4、“电子签章”:针对投标供应商而言,是指与供应商名称相一致的CA电子公章,(本文件中与供应商名称相一致的公章扫描电子件可等同于电子签章);针对签署投标文件的具体人员而言,是指与人员姓名相一致的CA电子名章或签名章。(本文件中与具体签署投标文件的具体人员姓名相一致的手工签字及印章的扫描件可等同于人员的电子签章)5、“复印件”系指原件的复制品,它通过复印设备,复制出来。采购文件中要求的复印件也包括原件的扫描件。(三)合格的供应商合格的供应商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金实力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及社会良好信誉;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四)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制和提交采购文件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评标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一)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构成1、单一来源公告2、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3、单一来源采购须知4、合同范本(仅供参考)5、响应文件格式(二)供应商必须认真阅读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供应商没有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递交的响应文件没有对本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供应商应当自行承担其责任与风险。(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澄清任何要求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上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则视为供应商已获取完整有效的采购文件。我公司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应自行登录及时查看。如未能及时查看,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四)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修改1、截止日期之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以补遗的形式进行修改,并由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上发出,供应商应自行登陆及时查看。如未能及时查看,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当采购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记录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2、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修改将由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上发出并对所有已报名的供应商具有约束力。3、为使供应商编写响应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一)响应文件的语言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有关单一来源采购的所有来往函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二)货币本次单一来源采购用人民币报价。报价原则:1、供应商必须按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指定格式正确填写各种价格单;2、每个项目的报价必须是唯一的。如出现不唯一或书写错误,报价将视为无效报价;3、报价栏项目中如出现数字“0”,是报价为零;如出现空白,视为未响应;(三)最终报价中标明的价格应为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未经采购人认可,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四)响应文件的构成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响应函;2.报价表;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的,只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非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4.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5.实施方案;6.服务承诺书;7.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证明资料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五)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响应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均为原件的扫描件,供应商应对所提交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的清晰度、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上述原因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2、供应商应在单一来源响应文件封面及相应位置进行(加盖)公章的电子印章。第六部分质疑书质疑书格式质疑书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7.质疑供应商应提供准确的联系人电话及地址。8.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供应商可通过http://110.249.223.66:18762/tq/form提出异议。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2017-12-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工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6、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河北省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单位名称)的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办公业务用房租赁(二次)(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张家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办公业务用房租赁(二次)(标的名称),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张家口慧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5人,营业收入为172.9448万元,资产总额为1658.5809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电子签章):张家口慧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1月15日注: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②本项目采购的标的的所属行业均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③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未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相关中小企业政策,投标无效。—3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办公业务用房租赁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河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