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5)
一、项目编号:310106000240819122875-06144274
二、项目名称: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
10632000.00元
上海荣犀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市富联路758号201室
86.64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价
规格型号
1
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
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
赛沃牌
12
886000.00
SAV5100ZYSBEV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伊广德,陈文刚,王利国,沈睿君,张云,宋斐斐,周亚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标人按中标金额100万以内部分1.5%,100万至500万部分1.1%,500万至1000万部分0.8%,1000万至5000万部分0.5%,累进计取,不做下浮。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0716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 上海荣犀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类似业绩多、产品质量保障良好、质保期符合要求、技术参数良好、主要性能良好、培训方案符合要求、响应时间良好、维修方案完整、应急处理方案符合要求、质保内容符合要求。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本部)
地 址:秣陵路46号
联系方式:021-330949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
联系方式:021-62091273-8015/8008/80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包智培 黄雯倩 胡辰桦
电 话:021-62091273-8015/8008/8012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490.0K
采购文件附件:
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pdf1.7M
7.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的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HZC20241331S)采购活动。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上海航空特种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41人,营业收入为8,525.47万元,资产总额为14,039.1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航空特种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25年1月10日投标人名称(盖章):上海荣犀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本声明函所称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于货物采购项目,要求拟供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且不能使用大企业的商号或商标;对于服务采购项目,要求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含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对于工程采购项目中,要求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4)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5)投标人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编号:SHZC20241331S招标文件招标人: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2月第一部分招标公告项目概况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1月13日09:3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06000240819122875-06144274(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HZC20241331S)项目名称: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预算编号:0624-00014970预算金额(元):10,800,000.00元最高限价(元):10,800,000.00元采购需求:包名称: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12辆(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项目招标需求)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天。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招标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促进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本招标文件中所称的中小微企业的含义均与此相同),则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格式符合财库〔2020〕46号附1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格式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其他资质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1-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5)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供应商采购(但不接受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投标)。三、招标文件的获取1、时间:2024-12-23至2024-12-30,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售价:0元2、获取采购文件其他说明:潜在供应商可在公告有效期内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为:www.zfcg.sh.gov.cn)上报名、获取采购文件。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如需纸质采购文件可自行打印。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01月13日09:30(北京时间)投标地点:本次投标采用网上投标方式,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http://www.zfcg.sh.gov.cn/上传电子投标文件。2、开标时间:2025年01月13日09:3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联系方式单位名称: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地址:大统路480号联系人:阮惠斌电话:021-33094901-2-代理机构: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天目中路380号11楼邮编:200002联系人:包智培黄雯倩胡辰桦电话:021-62091273-8015/8008/8012传真:021-33045877-3-投标方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采购2、项目编号招标编号:310106000240819122875-06144274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HZC20241331S预算编号:0624-000149703、项目预算预算金额:10,800,000.00元超出预算不予接受。4、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车辆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5、招标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依法进行招标采购。6、招标方式公开招标7、招标人单位名称: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地址:大统路480号联系人:阮惠斌电话:021-330949018、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名称: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邮编:200070联系人:包智培黄雯倩胡辰桦电话:021-62091273-8015/8008/8012传真:021-33045877邮箱:baozhipei@shzfcg.cn9、招标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项目招标需求10、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11、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有投标人不享受价格分优惠政策。□√否,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投标人采购,小微企业享受价格分优惠政策。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2、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若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供应商采购,小微企业享受价格分优惠政策如下: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12、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项目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时,则不再给予价格10%的扣除。2)若供应商为联合体,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13、交付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14、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15、包件□适用□√不适用有关包件的所有条款均不适用本项目16、报价货币投标文件的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17、投标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采购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报价产品的服务提供商为中小微企业,则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20﹞46号文格式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报价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一旦成交将在成交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其他资质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5)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供应商采购(但不接受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投标)。18、是否接受联合投标□√不接受□接受19、公告发布媒体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20、现场踏勘□√不组织□组织21、提问方式书面提问(须加盖投标人公章)22、投标有效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23、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贰拾壹万元整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金实际到账为准。递交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递交方式:转账、汇款、支票或代理单位接受的其他非现金方式。为确保保证金在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通过转账、汇款、支票方式递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完成保证金支付,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报价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汇款账号:户名: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方商城支行账号:121924394410101注:1、银行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代理机构内部编号及资金用途,例:“SHZC20241331S,投标保证金”;2、投标人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或非投标人单位账户或现金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24、投标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01月13日上午09:30时(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25、开标时间、地点同投标截止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26、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27、如发生此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1)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2)投标人名称与报名时不一致的;3)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28、资格性审查(一)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2、以分支机构(分公司/分所)名义投标的,未提供总公司(总部/总所)授权函的;3、不接受联合投标的项目,以联合体投标的;代理人无法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4、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以下资格条件材料:28、资格性审查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2、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书面声明函;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投标截止前3年内投标人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29、符合性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人未通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的;2、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3、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4、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盖章不齐全的;5、投标人存在法规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7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6、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7、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30、中标服务费支付1、本项目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2、中标人按中标金额100万以内部分1.5%,100万至500万部分1.1%,500万至1000万部分0.8%,累进计取。3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要求,本文件中涉及履约保证金内容均不适用。☑要求。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并且在合同签订后,第一次付款前,中标供应商应向招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31、履约保证金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采用保函、电汇、汇票和转账支票的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招标人。3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中小企业政策: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相关规定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人若为小型、微型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适用价格扣除法。2、投标邀请中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价格扣除。若联合协议中未明确小型、微型企业合同金额的,则该联合体不适用价格扣除法。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注:A.联合协议中未明确小型、微型企业合同金额的,则该联合体不享受价格扣除;B.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否则视为投标无效)。3、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依据现有规范性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报价人,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4、供应商须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3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报价人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适用价格扣除法。3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3、报价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3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监狱企业政策: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鼓励节能政策: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3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鼓励节能政策:按照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要求,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的,报价人必须选用环保清单中相应的材料产品。节能清单中节能认证产品,将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环境资源信息网(www.cern.gov.cn)、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www.cecp.org.cn)为节能清单公告媒体。投标产品若为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该产品所在页的扫描件(并用醒目标记,标示出所投型号)。3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鼓励环保政策:按照财政部、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务(2006)90号)要求,招标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www.cgpn.cn)为清单的公告媒体。对于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的产品,同时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单项节能认证的产品。投标产品若为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该产品所在页的扫描件(并用醒目标记,标示出所投型号)。-9-质量保证书(如有)(招标人):本质量保证书作为(报价人名称)参与(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组织的“项目”的货物及服务采购,对所提供的货物设备的质量保证的证明。现郑重承诺提供以下质量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提供的投标货物均是全新、具有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手续齐全且合法的产品;2、提供的投标货物均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要求的;3、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所承诺的全部服务项目;4、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缺陷,作为货物的提供方,我方愿接受招标方及相关部门的处罚,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我方承担。投标人全称(公章)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签字):被授权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序号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出资方式出资金额(万元)占全部股份比例备注我方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可靠;如填报的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等与实际不符,视为放弃成交资格。注:1.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为法人的,填写法人全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尚未办理三证合一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为自然人的,填写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证号。2.出资方式填写货币、实物、工艺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3.投标人应按照占全部股份比例从大到小依次逐个股东填写,股东数量多于10个的,填写前10名,不足10个的全部填写。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日期:年月日与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情况说明(如有)投标人名称在此声明,我方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实披露是否与我方存在关联关系(与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或与投标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其他单位情况,并宣布接受如下要求:1、在开标时我方投标人代表有义务对其他投标人是否与我方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并签字确认;2、如果我方未如实披露和说明与我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投标人情况,一经发现,我方无条件接受投标无效的处理结果,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法律责任。与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序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注册资金股东情况股东情况股东情况备注序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注册资金股东构成资金认缴数额资金认缴比例备注与投标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序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注册资金股东情况股东情况股东情况备注序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注册资金股东构成资金认缴数额资金认缴比例备注说明:1、投标人应当依据自身存在的上述情形,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情况。2、如果投标人不存在上述情形,在表格“单位名称”栏填写“无”。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日期:年月日投标承诺书本公司郑重承诺: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项目的投标。一、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二、不与招标单位、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单位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三、不向招标单位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人员行贿,以牟取中标。四、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五、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挂靠,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六、不在投标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七、不在招投标活动中虚假投诉。八、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日期:年月日保密承诺函格式我方自愿参加“项目(项目编号:)”的投标,遵守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并做出以下保密承诺:无论是否投标或者投标后是否中标,在招投标过程中或之后的研究过程中,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保密工作,我方对所领取的招标文件和/或从其他相关渠道获取的涉密信息保守秘密,不以任何形式将其泄露给第三方,并在开标的当日,销毁除送达开标现场以外的任何介质的涉密信息。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日期:年月日第六部分评分方法综合本项目的特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保护竞争,维护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特制定本评标办法,作为选定本次招标中标人的依据。1、资格性审查开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标人依法对投标人按照投标方须知前附表的资格性审查要求进行审查,若有缺漏或无效的或存在重大不良记录的投标人,将不通过资格性审查,且不进入后续符合性审查及详细评审。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满足3家的,进入详细评审,若通过不足3家则不得进行评标。2、评标委员会2.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根据招标货物/服务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2.2评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5)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6)向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7)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3、详细评审3.1本项目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点后2位。3.2评标委员会对同一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服务及其它评价内容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内进行评审及打分,出现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打分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请评标委员会成员复核并书面说明理由。对拒绝复核、拒绝说明理由的,将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处理。3.3政府采购主要政策:(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的相关规定认定。(2)根据《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根据《财库〔2017)141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财库〔2017)141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上述资料的报价,其价格不予扣除。(5)对于列入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的产品,应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相关标准规范执行;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上述品目清单以最新公布内容为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若属于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须推荐符合强制节能要求产品的投标人为投标人,若投标人未提供相关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则作无效标处理。价格部分优惠政策如下:若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等各类供应商采购,且供应商提供了完整、真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的供应商按下述规定享受价格分优惠政策:(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审价格;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时,则不再给予价格10%的扣除。(2)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货物采购项目: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服务采购项目: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5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如果报价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为第一名,依次类推确定得分排名顺序。若出现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不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等原因取消中标资格,则按排名顺序依次确定其后单位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3.6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参照上述第4款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将以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核心产品判定,多加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述规定处理。3.7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具体评分细则如下:评分细则序号评审因素分值评分说明一、价格部分(30分)一、价格部分(30分)一、价格部分(30分)一、价格部分(30分)1价格得分301、根据财政部87号令文件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2、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如下: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二、商务部分(10分)二、商务部分(10分)二、商务部分(10分)二、商务部分(10分)1经验业绩3根据近三年(2021.1.1至今)同类项目经验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3分)。注:需提供投标人或所投车辆制造商相关业绩的合同扫描件,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将不予认可。2产品质量保障3投标人提供所投车辆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原厂授权及原2产品质量保障3厂售后服务承诺的得3分。若投标人为最终制造商的无需提供相应证明。3质保期41、纯电动底盘车架质保3年得2分;2、新能源动力电池、驱动电机、驱动电机控制器质保期8年得2分。注:提供承诺函,未提供不得分。三、技术部分(60分)三、技术部分(60分)三、技术部分(60分)三、技术部分(60分)1技术参数291、完全满足的得29分;2、非“▲”每一项不满足扣2分;3、“▲”每一项不满足扣5分。注:根据技术参数要求提供工信部公告截图等证明材料。2主要性能151、完全满足的得15分;2、每一项不满足扣1.5分,扣完为止。注:根据主要性能要求提供图片、证明材料或承诺函。3培训方案5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培训方案进行评审:1、提供的培训方案内容齐全,描述细致且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2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与本项目无关的扣1分,未提供不得分;2、承诺培训时间不少于8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0分钟,得1分;3、提供培训专业人员证明,提供1名得1分,最高得2分。4售后服务11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进行评审:1、响应时间:在车辆发生故障时,①30分钟响应,②2小时内到达现场,③一般故障4小时内恢复,④重大故障24小时内恢复,⑤如果24小时内不能修复,提供同等档次备用车辆;⑥提供7*24小时售后服务热线电话;⑦一年2次免费巡检服务;根据上述要求提供承诺函或证明材料的,得3分。2、提供的维护保养方案内容齐全,描述细致且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2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与本项目无关的扣1分,未提供不得分;3、提供应急事故处理方案内容齐全,描述细致且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2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与本项目无关的扣1分,未提供不得分;4、提供的质保期内质保方案内容齐全,描述细致且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2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与本项目无关的扣1分,未提供不得分;5、提供的质保期外质保方案内容齐全,描述细致且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2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与本项目无关的扣1分,未提供不得分。注:以上各项评分内容,如投标单位未提供相对应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受最低评分标准限制,可予以零分计算。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每一份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然后取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两位)。计算每个投标人的实际得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新能源压缩式垃圾车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